隐性采访最新案例2018【简议隐性采访的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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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报道中隐性采访的边界

深度报道中隐性采访的边界

深度报道中隐性采访的边界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随着《焦点访谈》和《新闻调查》节目的开播,揭开了中国深度报道的序幕,使中国媒体舆论监督开始进入一个新的时代。

深度报道节目的形式有访谈类、调查跟踪类等,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隐性采访手段都是一把利刃剑,第一手前沿资料为解开事实真相提供了有力的佐证,所以深受电视制作者的青睐。

然而,我们看到隐性采访手段目前已经被普遍滥用,致使手段仅成为制造噱头的形式,陷入一边是掌声一边是质疑的尴尬境地,因此要想使隐性采访手段合理、高效的发挥作用,必须清楚其运用边界,掌握其使用规则。

改变“唯隐性”习惯有些节目播出视频中标注有“非正常拍摄”字样,但实际上那种情形是可以通过多跑、多调查、劝服接受采访等正常的拍摄来实现,隐性采访的价值不大,这也表达了新闻从业者的惰性心态,靠几个隐性或一个隐性跟踪代替大量走访调查,难免会出现徒有形式,内容不够深入,节目缺乏逻辑的力量和高屋建瓴的视野。

在内容为王的时代,深度报道节目应该在内容的深刻性、思考的科学性上下足功夫,隐性采访作为手段要为主题服务,为内容锦上添花。

如《新闻调查》的一些节目,虽然没有采用隐性采访,但是通过调查跟踪和思考,一样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把握采访适度三原则深度报道中隐性采访的适度原则包含三个方面:一是隐性采访使用的频率要适度,能正常采访的就不用隐性手段。

频繁使用会使正常采访也变得日渐困难,本来可以用正常采访手段的,由于采访对象担忧记者正在进行隐性采访,往往采取回避的态度,长此以往,传播生态环境恶化,新闻从业者将自毁其路。

“防火防盗防记者”的说法,从某种意义上印证了我国记者的职业形象正面临严峻考验;二是记者的介入要适度。

有时候记者的身份是双重的,既是采访者,又是事件过程的直接参与者,这就会涉及到如何把握主观意愿与客观事实之间的平衡问题。

正如有学者称“首先,在你观察的事物中,你不能陷得太深,以至于改变了事情本来的进程。

你可以登台表演,但绝不要充当主角。

隐性采访最新案例2018【论隐性采访权的限制】

隐性采访最新案例2018【论隐性采访权的限制】

隐性采访最新案例2018【论隐性采访权的限制】新闻媒体和记者的采访权,从形式上分为显性采访权和隐性采访权。

由于隐性采访权的实现常常采取隐瞒身份、意图引诱、偷拍偷听的方式方法进行采访,又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制,往往引起侵权和法律纠纷,为了保护新闻媒体及其记者和被采访对象双方的权利,从理论上理清隐性采访的权利限制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隐性采访权的法理基础法律依据隐性采访相对于显性采访而言,是指新闻记者以完全或部分不公开职业身份、不公开采访工具或设备、不公开采访意图和目的的方法进行新闻采集的活动。

知情权理论是媒体及其记者的采访权的理论依据。

知情权理论是由美国新闻编辑肯特・库珀提出的,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含义就是公民有权知道其应当知道的事情,国家应当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

由于公众的知情权不可能由分散的个人来行使,所以媒介就成为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重要渠道和工具,媒体和记者也就成为向公众传递所获得消息的天然承担者,媒体和记者的采访权来源于公众的知情权。

在我国,媒体及其记者的采访权(包括显性采访权和隐性采访权)直接来源于我国宪法的规定,《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

这条规定表明,人民有权获得国家及社会管理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信息及管理情况,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获取各种信息,知悉政情、经情和社情民意。

另一方面,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了公民的政治权利与自由、人身权利与自由、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人员的批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等。

这些权利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新闻媒体的充分发展,它必然要求赋予媒体及其记者采访的权利。

在我国,新闻媒体的性质属于事业法人,承担社会公共职能,可以说,媒体及其记者的采访权包括隐性采访权都来源于宪法的规定,基于人民的授权。

隐性采访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

隐性采访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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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 采 访不 能逾 越 法律 的界 限
口 朱 海 强 格 广 民
随 着 新 闻舆 论 监 督 作 用 的 不 断 增 强 .
该 这 样 简 单 的推 论 。 首 先 ,采 访 权 究 竟 是 权 力 还 是 权 利 , 混 淆 权 力 与 权 利 之 间 的界 限 , 直 接 导 致 会
隐 性 采访 与 法 律 的 碰撞 。 性 采 访 之 隐 所 以总 能 引 起 大 规 模 的争 论 . 主要 是 因 为
在 采 用 这 种 手 段 进 行 采访 时 . 者 总 是 比 记 用 显 性 采 访 手 段 遇 到 更 多 的 麻 烦 . 至 更 甚
的是 法 律 所 准 许 的 . 的 却 是 法 律 所 禁 止 有
分 . 新 闻 权 是 由采 访 权 和报 道 权 构 成 的 。
“ 自律 的媒 体 最 自 由” 。在 我 国 , 体 享 有 媒
越 来 越 多 的 自由 。 者 的 隐 性 采 访 在 面对 记 众 多 的 自 由时 ,能 够 理 性 地 加 强 自律 无 疑 是一 种 明智 的选 择 。
多 的 法 律 纠 纷 。 由 于 隐性 采访 的 特 殊 性 , 记 者 在 运 用 这 种 方 式 进 行 采访 时 , 常 遇 经 到 的 法 律 问 题 就 是 新 闻 侵权 。 新 闻 采 访 在 和 报 道 中 。 须 处 理 好 行 使 舆 论 监 督 权 利 必
和 保 护 公 民 、 人 人 格 权 的关 系 。 处 理 得 法
《 围新 闻_ 者职业 道德 准则》 中 T作 是 我 国 新 闻 从 业 人 员职 业 道 德 的最 高 规 范 . 并 不 提 倡 偷 拍 偷 录 的 隐 性 采 访 方 式 。但

公开场合隐性采访有没有底线?隐性采访最新案例2018

公开场合隐性采访有没有底线?隐性采访最新案例2018

《公开场合隐性采访有没有底线?:隐性采访最新案例2018》摘要:目前中国新闻界,由于受众阅读期待和追求报道真实性的驱动,隐性采访有愈演愈烈之势,甚至成为某些媒体的“镇山之宝”,因此,隐性采访的实施,公开场合不应该成为它的理由,或者说,认为公开场合中可以进行隐性采访这一观点存有疏漏之处,在关于公开场合中隐性采访问题的讨论中,人们经常会提及这样的例子:公开场合中的情侣亲吻可不可以进行隐性采访目前中国新闻界,由于受众阅读期待和追求报道真实性的驱动,隐性采访有愈演愈烈之势,甚至成为某些媒体的“镇山之宝”。

记者自然是满心欢喜,而学院派的研究者则从权利与义务的对等、隐私权的保护和诸种利益之间的平衡等因素出发,提出对隐性采访应该加以若干限制,隐性采访应该有自己的实施底线和应遵从的原则,但同时也提出:对于在公开场合中活动的人可以使用隐性采访这种采获新闻信息的方式。

何为公开场合?研究者在讨论公开场合中的隐性采访问题时所说的公开场合,一般是指“用于公共活动的物理空间”(顾理平《隐性采访论》第183页,新华出版社2004年),如道路、公园、广场、剧院等场所。

在这些场合里,顾理平认为,人们的行为“是一种主动昭示于人的行为,即使不是主动昭示,在法律上也应该认为是可以通过新闻进行报道而不必事先征得被采访者的许可。

否则,许多新闻活动就无法开展”(《隐性采访论》第184页)。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不存在隐私(宁居)的侵扰问题,顾理平还引张新宝、普洛赛尔等人的论述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显然,顾理平的这一主张是已经被人们普遍接受的观念,但在我们看来,这一主张恰恰有待于重新进行反思。

公开场合中隐性采访存不存在隐私侵权的问题,归根到底就是公开场合中存不存在私人空间的问题。

如果我们承认公开场合里存在私人空间,那我们就必须对在其中进行的隐性采访进行必要的限制,不能随便对一个处在公开场合里的普通人实施隐性采访。

那么,公开场合里有无私人空间呢?根据我们的个人体验,这个空间显然是存在的。

论隐性采访中记者应有法律意识(采·编·写)

论隐性采访中记者应有法律意识(采·编·写)

论隐性采访中记者应有法律意识(采·编·写)中国新闻传播学评论(CJR)隐性采访是指记者不暴露自己的身份或以其他假身份,采用各种获取信息的手段进行的采访。

这并不是一种新事物,中外新闻史上不乏著名的实例,但也始终存在着法律与道德的种种矛盾冲突。

当代社会中,随着广播电视的发展,以及我国市场经济的新环境,隐性采访的魅力和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但在受到记者“赏识”、受众“青睐”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争议。

于是,隐性采访合法不合法、合乎不合乎社会公德,就成为新闻界争议的焦点。

隐性采访不受法律保护各国法律都没有明确赋予记者隐性采访的权利,但也没有完全禁止。

换句话说,隐性采访得以存在,只是依据法律没有禁止便可以做的一般原则,因而它的法律保障是脆弱的。

在有的国家,例如“在美国的大部分州,未经许可非法‘偷拍’都认为是犯罪。

”“至于电话窃听,美国大部分州都是严格禁止的,甚至公民包括新闻工作者拥有窃听设备都是非法的,被认为是触犯刑律的。

”①我国的法律条文对新闻媒体报道设立的禁区有:国家机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等。

这对于各种报道方式(包括隐性采访)都适用。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规定:“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誉和正当要求”。

这可以理解为不提倡隐性采访,因为在隐性采访的条件下,便谈不上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的问题。

综上所述,隐性采访不论中外,在法律和新闻自律中都缺乏明确的“允许”规定,倒是部分存在着禁止性规定,因而使用时要十分谨慎。

目前新闻界有这样几种观点:一,“新闻自由作为基本人权被各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采访自由作为新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受到法律的允许和保护,这就保障了记者对任何新闻事件有采访、了解、发掘的权利,有选择采访方式的自由。

偷拍偷录作为采访方式之一,理应属于记者可以使用的权利。

”②这一观点的论证在几个转折处缺少一个前提,那就是任何自由都是在法律限度内的自由。

隐性采访的法律意识和行为规则

隐性采访的法律意识和行为规则

隐性采访的法律意识和行为规则
隐性采访是指在没有充分准备的情况下,采访者接受采访的过程。

隐性采访的技术可以为采访者提供一个更自然的、更自由的环境,以求取更真实的息。

在隐性采访中,采访者和被采访者之间既不存在正式的采访协议,也没有经过采访者仔细审查的被采访者答案。

但是,如果采访者没有正确地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隐性采访可能会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因此,采访者应该充分了解隐性采访的法律意识和行为规则,以便正确地承担采访责任。

首先,采访者应该向被采访者确认采访的内容,并与被采访者签订书面采访协议,以确保被采访者的权利得到恰当的保护。

其次,采访者应当确保被采访者的答案仅用于采访目的,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他人。

此外,采访者应当尊重被采访者的隐私权,不得在没有被采访者允许的情况下使用他们的答案。

此外,采访者还应该谨慎使用非法的采访技术,例如监控或欺诈。

除非采访者获得了被采访者的明确同意,否则不应使用这些技术。

采访者还应该充分考虑采访的过程中,被采访者的权利是否得到了足够的保护,并且采访者有没有足够的理由侵犯被采访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采访者应谨慎履行其采访义务,以保护被采访者的合法权利。

采访者应当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并尊重被采访者的隐私权。

此外,采访者应当遵守采访的一般道德规范,尊重
被采访者的意见,不做任何伤害他人的行为,以正确地完成采访任务。

总之,采访者应该充分了解隐性采访的法律意识和行为规则,以便正确地履行采访责任。

采访者应当认真遵守采访协议,确保被采访者的权利得到足够的保护,并谨慎使用非法的采访技术,以确保采访过程中被采访者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

隐性采访经典案例

隐性采访经典案例

隐性采访经典案例隐性采访是一种不经意的、不被访者察觉的采访方式,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更真实地了解被采访者的真实想法和情感。

下面将介绍几个经典的隐性采访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第一个案例是美国记者Nellie Bly在19世纪末进行的隐性采访。

她为了揭露精神病院内部的真实情况,故意装作精神病患者被送进了一家精神病院。

在那里,她亲眼目睹了患者受到的虐待和不人道的待遇,最终她的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促使相关法律的改革。

这个案例展示了隐性采访的力量,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揭露一些不为人知的真相,引起社会的关注和改变。

第二个案例是著名记者杨澜进行的一次隐性采访。

她在一次采访中,假装接待了一位不知情的政府官员,通过对话中的细节和信息,她成功地了解到了一些政府内部的秘密和真实想法。

这个案例展示了隐性采访的技巧和重要性,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获取到一些平时难以得知的信息和内幕。

第三个案例是一位社会学家在进行研究时进行的隐性采访。

他在一家公司实习期间,通过和员工的日常交流和观察,了解到了公司内部的管理问题和员工的真实感受。

这个案例展示了隐性采访在学术研究中的应用,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到被研究对象的真实情况和想法。

通过以上几个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隐性采访在揭露真相、获取内部信息、深入研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隐性采访需要采访者具备良好的观察力、分析能力和沟通技巧,才能够在不引起被采访者警觉的情况下获取到真实的信息。

同时,隐性采访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和道德规范,确保采访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进行隐性采访时,采访者需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安全和隐私,避免因采访行为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和风险。

同时,也需要尊重被采访者的隐私和权益,确保采访过程的合法性和道德性。

总之,隐性采访是一种重要的采访方式,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获取到一些平时难以得知的真实信息和情感。

在进行隐性采访时,采访者需要具备良好的观察力和沟通技巧,同时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和道德规范,确保采访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隐性采访案例

隐性采访案例

隐性采访案例案例一:偷窃行为解雇员工背景:某家电商公司在仓库中发生多次物品丢失事件,为了调查此事,公司决定进行隐性采访。

公司第一次选择了一个员工进行采访。

采访内容:公司:你好,我们是公司的内部调查组,我们正在调查仓库中发生的物品丢失事件。

我们希望能够请你合作,回答我们一些问题。

你愿意配合吗?员工:好的,我会配合调查。

公司:首先,我们希望你回忆一下最近发生的物品丢失事件。

你是否有注意到任何异常情况或者可疑人员?员工:我没有注意到任何异常情况或者可疑人员。

我在工作中非常专注,没有发现任何不正常的行为。

公司:你是否会经常接触到仓库中的物品?有没有发现哪些物品丢失?员工:是的,我经常接触到仓库中的物品。

但是我没有发现有物品丢失的情况。

公司:我们注意到,有一次你在晚上工作得比较晚。

你可以给我们讲讲当时发生了什么吗?员工:那天晚上,我确实比较晚工作,因为有一些紧急的订单需要处理。

我大概工作到9点左右就离开了。

当时除了我自己以外,没有其他人在仓库中。

公司:我们注意到你在最近的几次丢失事件中都有上班,而其他员工则没有。

你对此有什么解释吗?员工:我对此没有解释。

我可以提供我的工作记录和时间卡,证明我并不是唯一一个在仓库工作的人。

公司:好的,谢谢你的合作。

如果还有需要进一步了解的情况,我们可能会再联系你。

结论:经过隐性采访,调查人员没有找到任何明显的证据来指责这名员工参与了物品丢失事件。

根据调查,公司可能需要进一步调查其他员工,或者加强仓库的监控措施。

案例二:调查员工工作满意度背景:某家制造公司决定调查员工的工作满意度以了解员工对公司的评价和需求,并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公司决定通过隐性采访来获取更真实的反馈。

采访内容:公司:你好,我们是公司的调查组,我们正在进行一项关于员工工作满意度的调查。

我们希望你能够回答我们一些问题,帮助我们改善员工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你愿意参与吗?员工:当然愿意。

公司:首先,你对公司的工作环境和设施满意吗?有什么建议改进的地方?员工:我对公司的工作环境和设施比较满意,没有什么特别需要改进的地方。

隐性采访中的法律问题探讨

隐性采访中的法律问题探讨

67法治论坛FA ZHI LUNT TAN工作人员应该树立的价值观。

部分人出于个人私利的目的,是是不正当的方式阻碍新闻工作人员揭露事实真相,社会公众不能获取真实有效的信息,这时,隐性采访方式就成为新闻人员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方式。

其次,公正原则。

在实施隐性采访时,新闻工作人员应保持中立的态度,全方位的看待整个事件,辩证地对待各方,并给予各方权利与需要充分的尊重,不可以个人主观情绪干扰事件的发展,更不可用个人情绪干扰事件的进展。

再次,被动介入原则。

新闻人员在采用隐性采访时,一定要注重和关心自己的身份。

故而,新闻人员在隐性采访中应该采取被动干预的手段,这对于新闻者而言是极其关键的,也是确保新闻事件真实、客观的重要手段。

最后,适度原则。

对比显性采访而言,隐性采访是一种特别的采访手段,适用于各种特殊的场合和人物等,不可作为一种普通的方式随时随地使用隐性采访。

在采访期间,应控制隐性采访,重视隐性采访采用的适度性原则。

对于新闻工作人员来讲,隐性采访是一种必须掌握的能力。

在隐性采访时应直截了当切入主题,防止出现滥用隐性采访的情况。

2、关于隐性采访的立法意见采用隐性采访时新闻工作人员一定要细心,不可只看到隐性采访所带来的巨大便利,更应注重隐性采访带来的隐藏危险。

我国新闻人员职业道德规定:新闻人员应采用合乎法律规范的手段获得信息。

但因为道德是一种软控制,对主体行为不能产生真正的控制,故而应利用立法规范隐性采访。

参考文献:[1]沈敏.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中的问题与对策探析[J].法制博览,2016,(14).[2]崔磊.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听证制度构建[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34(1).(作者:袁炬,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机关和人员的权利。

国家新闻出版署相关文件规定,合乎法律规范的新闻出版机构有权从事各种活动,如采访、报道等。

其次是否得到社会各界赞同也是决定一项社会活动是否合法的重要标准。

隐性采访案例

隐性采访案例

隐性采访案例在新闻采访中,采访者常常会遇到一些难以直接面对的情况,比如目标对象不愿意接受采访,或者采访对象并不知情。

这时,隐性采访就成为了一种常见的手段。

隐性采访是指采访者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采访,这种采访方式常常需要采访者具备一定的技巧和经验,以确保采访的顺利进行和信息的准确获取。

隐性采访案例一,调查报道。

某地发生了一起重大事件,新闻媒体需要对事件进行深入的调查报道。

然而,相关当事人并不愿意接受采访,这就需要采访者进行隐性采访。

采访者可以选择在事件现场进行匿名采访,或者通过与事件相关的其他人员进行接触,获取更多的信息。

在采访过程中,采访者需要保持冷静和理性,不泄露自己的身份和目的,以确保采访的顺利进行。

隐性采访案例二,医疗报道。

在医疗报道中,有时候医生和患者并不愿意接受采访,这就需要采访者进行隐性采访。

采访者可以选择在医院内进行匿名采访,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医生和患者的信息。

在采访过程中,采访者需要保持敏感和细心,不触犯医生和患者的隐私,同时获取到足够的信息进行报道。

隐性采访案例三,企业报道。

在企业报道中,有时候企业高层并不愿意接受采访,这就需要采访者进行隐性采访。

采访者可以选择通过企业的员工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获取信息,或者在企业周边进行匿名采访。

在采访过程中,采访者需要保持谨慎和稳健,不泄露自己的身份和意图,以确保采访的顺利进行。

总结。

隐性采访是一种常见的采访方式,它在新闻报道和调查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采访者需要具备一定的技巧和经验,以确保采访的顺利进行和信息的准确获取。

同时,采访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需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避免触犯法律和道德规范。

隐性采访需要采访者保持冷静和理性,同时保持敏感和细心,以确保采访的成功进行。

浅析隐性采访的法律与道德问题

浅析隐性采访的法律与道德问题

浅析隐性采访的法律与道德问题【摘要】随着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隐性采访新闻报道以其真实、鲜活、能够吸引读者眼球的特点,直观迅速、真实可信的优势为国内越来越多的媒体所接受,赢得了越来越多一线记者的青睐。

同时社会法制日益健全,权利界限越来越清晰,“隐性采访”的合法性和道德性一度引起争议,本文就隐性采访的合法性和道德性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意见。

【关键词】隐性采访法律伦理道德新闻法随着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新闻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隐性采访新闻报道以其真实直观、信息量巨大、更能够吸引读受众眼球的特点为国内越来越多的媒体和一线记者所青睐。

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种媒体都有通过隐性采访,来揭露各种违法乱纪或是其他影响公众利益的事件。

著名揭黑记者王克勤的很多名报道,如《山西疫苗乱象调查》,都是通过隐性采访获得了大量的信息源。

然而,当今社会法制日益健全,权利界限越来越清晰,“隐性采访”的合法性和道德性再度引起争议。

不少人反对隐性采访,是因为即使报道媒体是出于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共利益的目的,也不能淡化隐性采访自身带有的欺骗性。

这种通过欺骗获得的新闻素材,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人身权益。

甚至由于一些记者自身法律道德素质不高,,为了便捷地获得采访信息,无视法律规定和道德界限,滥用隐性采访。

因而,隐性采访的合法性和道德性问题,在今天仍然是一个大问题。

一、隐性采访的概念隐性采访的概念是相对于常规采访来说的。

根据新闻界实践来看,对于常规的正面采访,受访者都是乐于接受的,但是对于反面采访或者批评性质的采访,一旦记者亮出身份,说明采访意图,受访者通常是躲闪回避。

为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监督的职能,新闻界中随即产生相对于常规采访的秘密采访方式,即隐性采访。

通俗地讲,隐性采访是指隐藏身份的新闻记者在被采访对象不知晓的前提下,利用摄、录设备秘密采集新闻事实的一种方法。

理论界至今没有对隐性采访给以明确的界定,从称呼上隐性采访通常又称为隐匿采访、私密采访、偷拍、暗访等等,这些称呼都表达了隐匿的采访特征,新闻界一般称为隐性采访。

隐性采访的法律界限与伦理原则

隐性采访的法律界限与伦理原则
1 . 4 未成年人权益
记 者在 隐形 采访 的过程 当 中 ,往往 会根 据采访 需求 点 而对受 访者 进行 一定 程度 的诱 导 ,个 别记 者 为 了得 到更 有卖 点 的独家 新 闻而对 于受访 者 进行 非正 常 诱导 ,并且 在后 期对 采访 视频 进行 不合
理剪辑 ,这一行为是有违道德伦理的。 2 . 3 非正常策划 新闻
涉及道德 法律界限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 1 国家安全 问题 媒体 是展 示一 个 国家 经济社 会发 展
涉及 的法人 商业 安全 问题 主要集 中在 商 业 贪污 受贿 、权钱 交 易、非 法经 营等 违 法 行 为 ,这种 站在 公众 角度 上对 公 司的 舆 论监 督是 合法 的 ,大 多数 情况 不存 在 泄 漏商 业机 密 的法律 纠纷 ,但这 种 隐性 采访 也会 与 商业机 密 出现某 种情 况下 的 冲突 ,一 些记者 在对 企业 进行 隐 性采 访 时 ,可能 将公 司档 案 、文 件 以及人 力 资 源情 况等 本属 于企 业合 法 的机密 与非 法 行为一起曝光 ,造成社会不 良影响 。 1 . 3 公 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由于记 者在 采访 的过 程 当 中伪装 成 另一 个身 份 ,至 少是 部分 地 隐藏 了 自身 真实身份 ,使受访对象放松警惕 ,进而 更容 易获 得公 民 的个人 隐私 ,擅 自披露 这些 以非 真实身 份而 获取 的公 民 隐私会 侵 犯公 民的名誉 权 和 隐私权 ,干扰他 人 私生活的同时也违 反了我国法律 。
1 隐性 采访 的法律界 限
在 我 国 ,以 《 焦 点 访谈 》为 代表 的 电视 节 目秉持 “ 舆论 监督 ,群众 喉 舌 ”
的宗 旨,利用 深度 新 闻报 道 的手 段来 对 我 国政 治经 济发 展过 程 中一些违 法事 实 予 以揭 露 ,也 正是 由于揭 露行 为 的敏 感 性 ,记者 在采 访过 程 中会采 取 隐性采 访

浅议新闻记者隐性采访

浅议新闻记者隐性采访

浅议新闻记者隐性采访摘要]在新形势下,我国纸媒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新闻记者隐性采访新闻事件以其真实、鲜活、生动的特点,受到广大读者的广泛关注,并具有强烈的可读性,这一做法常被媒体的新闻工作者所应用。

在不断创新发展的新闻事业中,新闻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中既得到全面的新闻素材而又不损害新闻职业道德,已经成为传媒界研究的重要课题,可以说隐性采访对于媒体公信力而言是把双刃剑,同时又作为一种新闻现象和社会现象引起了新闻界和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关键词]隐性采访;法律意识;建议我国的法律条款对新闻媒体报道规定的禁区有:国家机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等。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也明确规定:“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誉和正当要求”。

也可以理解为在新闻采访活动中不提倡记者隐性采访。

目前在世界各国法律都没有明确赋予记者隐性新闻采访的权利,但也没有完全禁止,隐性新闻采访得以存在,只是依据各国法律没有禁止记者便可以进行新闻采访的一般原则,所以它的法律保障是脆弱的。

一、隐性新闻采访的法律意识新闻采访是新闻报道的前提和基础,成功的新闻采访很大程度取决于准确、恰当的提出问题。

尤其在激烈的媒体竞争中,新闻素材的挖掘是否成功到位,更是决定了新闻报道的效果和质量,这也是新闻报道成败的关键。

1.隐性新闻采访的概念内涵。

隐性新闻采访是指新闻工作者为完成某一特定的采访任务而把自己的身份和意图隐藏起来,不暴露自己的身份或以其他假身份,采用各种获取信息的手段进行的采访形式。

我国新闻界又把这种采访方式通俗地称为“秘密采访”或者“暗访”。

近年来隐性采访借舆论监督之风不断盛行。

因为隐性采访的方式具有出其不意、攻其不备的显著特点,因此通过此种方式采访到的新闻素材常常具有广泛的真实性。

但这种隐瞒身份和采访意图的做法使人们越来越多地从法律和道德角度质疑其合理性与合法性。

随着新形势下媒体事业的不断发展与创新,以及我国目前市场经济的新格局新环境,隐性新闻采访的魅力和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被新闻工作者在新闻采访中不断应用。

论隐性采访的注意事项和法律限制

论隐性采访的注意事项和法律限制

公 民依 法 可 以 充 当 的 角 色 而 不 能 是 法 律 特 别授 权 的 , 还 以上 述 为 例 . 记 者在 隐性 采访 巾 可 以 假扮 成 消 费 者 但 不 可 以扮 演成人 大代表 、 政 协委员 、 公务员、 警 察 等 国 家 法 定 人 员 .也 不 得 扮 演 违 法 人 员
动 地参 与侵 权 、 犯罪或其他违 法活动 : 另

种 是 唆使 、 引诱他人从 事侵权 、 犯 罪 或
其 他违 法 活 动 。 我 国 宪 法 以及 民法 通 则 的基本精 神 , 刑事 、 民事 、 行 政 大 诉 讼
法 的 明 确规 定 . 以及 保 密法 、 未 成 年 人保 护 法 等 法 律 中的 相 应 规 定 .都 为 记 者 明 确 指 出 了 隐 性 采 访 行 为 的禁 区 。 总 结 概
不会有更多的人受害了。 三、 社 会 责 任 和 职 业 道 德 的统 一
围: 1 . 不得 涉及 国家机密 ; 2 . 不 得 违 背 保
护 未 成 年 人 和 保 障 妇 女 权 益 方 面 的 法 律
法规 ; 3 . 不得 涉及 与公 共 利 益 无 关 的 各 种 公 民 隐私 ; 4 . 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在 无 法 或 不 能 公 开 采 访 ,或 者 在 正 常 采 访 无 法 实 现 预 期 采 访 目标 的 特 定 情 况
雨侵 袭 出 现一 处 路 面 塌 陷 ,某 记 者 为 了
拍 摄 到 现 场 照 片 , 以此 来 证 明此 路 段 是
目前 , 我国法律 、 法 规 没 有 允 许 或 禁 止 隐 性 采 访 的条 款 .但 某 些 法 律 涉 及 的
记 者用 隐 身 的 替 代 身 份 只 能 是 一 般

隐性采访的行为界限

隐性采访的行为界限

隐性采访的行为界限隐性采访,是指记者不透露自己的真实身份,也不告知对方采访的目的,在对方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形象和声音用暗藏的摄象机或录音机记录下来,在新闻媒体上公开传播的行为。

隐性采访的作用满足公众知情权舆论监督公权力维护公共利益隐性采访的误区泄露隐私引诱犯罪满足低级趣味片面追求轰动舆论导向模糊隐性采访的方式:偷拍偷录:记者不干预新闻事件,始终保持中立,只是将事态发展过程偷偷地记录下来,成为新闻事件的旁观者。

涉入式采访:记者在不公开真实身份的前提下涉入新闻事件之中,成为新闻事件的经历者。

有争议的问题1、记者冒充“有犯罪嫌疑的人”搞暗访是否合法?2、新闻记者在采访中是否享有职能部门的特权?3、隐性采访可能引起哪些权利冲突?4、记者隐匿身份的采访行为是否缺乏职业道德?5、如何平衡隐性采访中的冲突?记者是否有权“卧底采访”?“卧底采访”不能等同于“卧底侦查”。

卧底侦查作为专门的刑事侦查活动,只能由享有侦查权的特定国家机关组织实施,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特别机关。

是国家赋予特殊机关的“司法权力”。

新闻传播机构和新闻记者作为职业的信息传播者,在法律上,记者与公民地位平等,享受的权利相当,国家法律并没有授权记者有可以冒充“有犯罪嫌疑”的当事人搜集证据、揭露犯罪的法外特权。

隐性采访与公权力的冲突隐性采访与政府机构、商业机构秘密的冲突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内,《保守国家秘密法》、《统计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等专门法规中都不同程度地规定了隐性采访的禁区。

如《保守国家机密法》规定:“新闻出版、电影电视节目制作和传播不得进入军事禁区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新闻媒体也不得采访报道。

”另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新闻媒体也不例外,记者不得以暗访的方式干预和影响司法审判,对未审结的案件采访后一般也不能先行评论报道。

【2018最新】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现象探究-范文word版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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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现象探究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的一种人格权。

它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通俗来讲,隐私权就是自己的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人格权利。

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种种现象应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本文将通过对于现实新闻报道中不规范行为的分析,提出通过完善新闻报道的形式和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构建以及提高新闻工作者的专业素养这三种措施,从一定程度上缓解甚至避免新闻自由与个人隐私的冲突,保障公民的人权和公众知情权。

一、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的表现形式在大众传媒日益发展的今天,媒体行业的竞争逐渐激烈,信息市场的运行变得广阔而迅速,因而新闻记者在进行新闻采访的过程中对信息采集变得更加细致和功利化。

对于能够引起注意力的信息通常抓住不放,而这些信息往往具有隐密性,通常能够满足人们的好奇心理引起人们的关注,与此同时在此类信息中占据极大比例的正是一些牵涉到个人隐私的私人信息,这就不可避免的造成了新闻采访不断挖掘个人隐私的现象。

在新闻采访的形式上,为了获取更真实或者更具有可信度、更完善的信息时,新闻记者往往会通过一些特殊的手段达成采访效果。

此类采访形式已经构成了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这一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形式。

1、隐性采访,即隐匿记者身份进行新闻采访随着现今社会公民的自我隐私保护意识的加强和科学技术手段的进步,记者们为了获得真实信息往往会通过先进设备在隐瞒自己的记者身份情况下进行暗访。

在对于涉及一些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采集时采用欺骗、窃听、偷录等方式进行暗中采访,这一行为却并未经过当事人的许可或同意。

隐性采访案例

隐性采访案例

隐性采访案例在新闻报道和调查研究中,采访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手段,通过采访可以获取到丰富的信息和真实的情况。

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隐性采访成为了一种必要的手段,尤其是在涉及到一些敏感话题或者需要保护采访对象隐私的情况下。

隐性采访是指采访者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进行采访,以获取真实的信息和情况。

本文将通过几个案例来探讨隐性采访的实际应用和意义。

案例一,记者深入调查医疗事故。

某医院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医疗事故,导致患者严重受伤甚至死亡。

当地媒体对此展开了调查报道,但是医院方面一直对外宣称一切正常,没有发生医疗事故。

记者意识到需要进行隐性采访,于是化妆成普通患者的样子,深入医院进行了暗访。

通过和其他患者及家属的交谈,记者得知了医院内部的真实情况,以及医疗事故的发生原因。

最终,记者通过这次隐性采访揭露了医院的丑恶行径,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案例二,调查员深入探访非法工厂。

某地发生了一起非法工厂雇佣童工的事件,当地政府一直没有采取有效措施。

一家媒体决定派出调查员进行隐性采访,以深入了解非法工厂的情况。

调查员化名成为一名求职者,通过一系列的面试和交流,最终成功进入了非法工厂。

在工厂内,调查员目睹了童工们的艰苦生活和非法加班的情况。

通过这次隐性采访,媒体揭露了非法工厂的黑暗一面,促使政府采取了有效的措施,保护了童工的权益。

案例三,调查员深入探访环境污染企业。

某地发生了一起环境污染事件,当地政府和企业一直对外宣称环境没有受到污染。

一家环保组织决定进行隐性采访,以揭露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

调查员化身成一名普通游客,深入企业进行了暗访。

在企业内部,调查员发现了大量的废水和废气排放情况,以及对环境的破坏程度。

通过这次隐性采访,环保组织成功揭露了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促使政府对企业进行了严厉的处罚,保护了当地环境的安全。

通过以上几个案例可以看出,隐性采访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保护采访对象隐私的同时,也能够揭露一些不为人知的真相,引起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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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采访最新案例2018【简议隐性采访的法律限制】
摘要:隐性采访因记者隐藏了自己的身份和意图,容易了解到真实可靠的第一手材料,有助于记者把握采访时的主动权。

但由于隐性采访比较特殊,记者在进行采访的过程中,只有遵循相关的法律限制,把握好新闻报道和隐性采访的度。

才可以更好地使用这一采访方式。

关键词:隐性采访法律限制
隐性采访,也称秘密采访或暗访,是指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又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

实践中我们常常见到隐性采访的这样两种情况:第一,记者隐去了记者身份而出现在新闻事件的现场。

新闻记者了解到某些地方正在发生适宜进行隐性采访的事件或者经常发生适宜隐性采访的事件后,会有意识地进行隐性采访。

第二,采访未事先征得被采访对象的同意,采访是在被采访者未知的情况下进行的。

采访对象若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新闻记者的注视关心之下,他们就会采取一些规避自己错误言行的方法,新闻记者也就无法获知所需要的新闻素材。

隐性采访能否顺利完成,与是否能做到让“被采访者未知”密切相关。

作为一种十分重要的采访方式,隐性采访与公开采访相比较,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显著特征:
一是隐瞒身份。

记者身份就其从事的具体工作而言,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而采访新闻事
实,当然是这种特殊性中间最为关键的一条。

面对新闻记者的采访,有人愿意侃侃而谈,有人却表示“无可奉告”,而新闻工作的职业要求,使记者们不仅要从“侃侃而谈者”那里采获新闻,还要从“无可奉告者”那里采获新闻。

而隐去记者身份去面对“无可奉告者”,无疑是最有利于新闻采获的。

所以,在隐性采访活动中,记者必须隐瞒身份。

只有隐瞒身份,才可能更方便地采获到有价值的新闻。

二是隐藏目的。

记者以某种社会角色(不是记者角色)面对不愿接受采访的对象,他们必须隐藏自己报道新闻的目的,否则,既达不到隐瞒身份的目的,也无法实现自己报道新闻的目的。

不可否认,采用隐性采访的方式确实有许多公开采访所不及的优势。

隐性采访在很多情况下有助于获取显性采访无法得到的事实真相:有助于提高采访材料的可信度和感染力,也能够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揭露违法违纪现象。

虽然隐性采访在实践中常常存在显性采访无法达到的采访成果,作为显性采访的重要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较好地担负起了媒体应尽的社会责任,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和探求真相的新闻欲望,但如果使用不当,不仅可能触碰道德红线,还可能因记者的违规操作闯入法律禁区,造成违法。

因而,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也应注意其法律的限制。

就目前新闻实践中常见的情况而言,具体来说,隐性采访应注意的法律限制主要有以下几点:
隐性采访工具方面的限制
出于对国家安全和公民权利的保护,记者在隐性采访使用工具方面应严禁使用《国家安全法》所禁止持有、使用的特殊器材进行偷拍偷录。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也有相应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这方面记者不享有特权,现在记者使用的采访器材越来越先进,要注意避免
触犯国家法律。

有关国家安全和保密方面的限制
《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条规定:“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三条也规定:“……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自觉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安全。

……维护司法尊严。

对于司法部门审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决之前作定性、定罪和案情的报道;公开审理案件的报道,应符合司法程序……”所以,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严守国家机密。

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实践和保密场所不得进行偷拍偷录。

防止因个人的一时失误酿成大错。

在必须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的限制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章社会保护的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五章司法保护的第四十二条规定:“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有明确的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有很多具体的规定。

例如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

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法律这样规定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他们不具有完全责任能力,其罪错不宜张扬。

这是基于保护失足青少年的未来而考虑的,因此,任何违反规定进行权限外采访的行为都将触犯法律,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在采访中一定要遵循《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隐性采访时的身份方面的限制
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为了方便接触采访对象,获得可靠的信息,一定程度上需要假扮一些身份,但也不是任何身份都可以假扮的。

诸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务员、军人、警察、法官、检察官和其他执法人员等,这类职务都是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专门授予的,其身份和职务具有法定性和特定性,假扮不但有“招摇撞骗”之嫌,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会干扰正常的工作秩序,也有损于法纪政纪的严肃性,同时也会使新闻的可信度大大降低。

在记者针对社会的阴暗面或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人或事进行采访时,诸如嫖客、毒贩、小偷等社会反面角色或违法犯罪人员的身份也是不允许假扮的,这样不但有人身危险,甚至还会卷入违法犯罪的旋涡之中。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50克以上,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记者为达到隐性采访的目的而假扮毒贩进行毒品交易,其行为已经严重触犯了法律,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法官绝不会因为记者的隐性采访而网开一面。

不得“诱导”违法犯罪等相关行为
记者在通过假扮身份进行隐性采访的过程中,“诱导”他人违法或犯罪也是触犯法律的。

这里的“诱导”是指记者在和采访对象打交道的过程中,故意设置圈套、挖掘陷阱,从而引诱对方上当受骗甚至犯罪,其主要表现在记者的语言表述和行为上具有“诱导”的倾向。

不能泄露商业机密方面的限制
新闻媒体的工作是传播有价值而且应该为公众所知的信息,但同时新闻工作也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这是一种法律上的责任。

新闻lT作者对涉及商业机密(如产品的设计和制造方法、商业联系、顾客名单、进货和销售价格等)的事宜应谨慎行事,防止任何人取得商业竞争对手的机密材料,作为不公平的竞争的手段,破坏市场秩序。

不能伤害公民隐私权方面的限制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权利不受侵害,《民法通则》也作出了类似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这是我国法律关于隐私权保护最为具体的法律规定,隐性采访应遵守这一法规。

侵害隐私权是隐性采访被指责最多的地方,记者在采访中要区分采访地点是公开场合还是秘密场合,采访对象是公众人物还是普通公民,并在实践中把握其中的区分度。

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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