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18•【文号】环办[2010]116号•【施行日期】2010.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09年7月以来,各地按照我部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积极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以下简称“有效性审核”)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是,目前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建设管理、监督考核和数据使用等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如设备安装、验收和联网进度滞后,有效性审核工作尚未开展等。
为了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加强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地要充分认识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责任,要依据《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环发〔2009〕88号)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开展监督考核;根据《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环办〔2010〕25号)核发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
同时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也要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快推进有效性审核工作。
二、各地要以日常现场监督考核方式为主,结合不定期考核监督、用户满意度评价等多种方式严格管理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及运营市场,对设备不能满足认证产品质量要求的,对自动监测设备运营不达标的,对协助排污企业弄虚作假的设备供应商、社会化运营商予以通报,并实施严格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责令退出市场。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规程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规程为进一步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规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程序,特制订本规程。
一、验收依据(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文)(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四)《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五)《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六)《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七)《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二、验收程序(一)国控企业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调试、联网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责任环保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填写验收申请表,提交有关材料。
(二)责任环保部门收到书面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由国控企业委托环保部门所属监测机构进行比对测试,并出具比对监测报告;不符合的向企业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再申请验收。
(三)责任环保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和环境信息等相关单位组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召开现场验收会,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核查形成验收意见。
(四)验收合格的,由责任环保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颁发验收合格证书,纳入日常监督管理。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转批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是指环保部门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督考核,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所提供的实时监测数据,即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三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合格后,其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在一定时段内认定为有效数据。
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后至下次运行监督考核,该时段内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认定为有效数据。
验收不合格、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不得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八条国控企业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校准和校验,对异常和缺失数据按规范进行标识和补充。
第九条在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或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期间,国控企业要采取人工监测的方法向责任环保部门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第十条国控企业应当配合责任环保部门开展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国控企业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上个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
自检报告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以及企业生产情况等。
第三章监督考核第十二条责任环保部门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每季度考核一次,并将考核结果通知国控企业。
对国控企业污染源新安装验收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一个季度后,必须进行监督考核。
重点污染源企业自行监测实施方案
重点污染源企业自行监测实施方案重点污染源企业自行监测实施方案是指通过企业自行建设监测设施并进行实时监测,及时掌握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按照相关要求上报监测数据,以便监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评估。
以下是一个重点污染源企业自行监测的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1.监测设备建设:企业根据自身生产工艺和排放物的特点,购置适合的在线监测设备,如气体分析仪、液相色谱仪、连续排放监测仪等。
设备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监测要求,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检验和认证。
2.监测点布设:根据企业生产工艺和排放物的特点,在排放口周围合理布设监测点,以保证有效监测。
监测点的位置应满足监测要求,并且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监测方法和标准: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监测标准和方法要求,企业制定相应的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指标、监测频率和监测方法等内容,确保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4.数据采集和上传:企业通过监测设备自动采集数据,并通过数据采集系统将采集到的监测数据实时上传到相关部门的监测数据库中。
数据采集和上传要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确保数据的可追溯性和真实性。
5.数据处理和分析:相关部门对企业上传的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和验证,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同时,根据监测结果进行数据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6.监测报告编制和上报:企业应按要求定期编制监测报告,包括监测数据汇总、分析结果和排放情况描述等,并及时上报给相关部门。
监测报告要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的排放情况。
7.监督管理和评估:相关部门对企业的自行监测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包括现场检查、数据的抽查和核对、监测设备的维护和校准等。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采取相应的法定措施进行处罚。
以上是重点污染源企业自行监测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实施,确保监测工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重点污染源企业自行监测实施方案
目录•引言•企业自行监测方案•重点污染源企业自行监测实施难点与问题•重点污染源企业自行监测实施保障措施目录•重点污染源企业自行监测实施案例分析•总结与展望引言目的本实施方案旨在规范重点污染源企业自行监测行为,明确监测范围、监测指标、监测频次和信息公开要求,提高企业自行监测能力和水平,为环境保护部门提供有效监管依据。
背景随着工业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重点污染源企业需要进行自行监测,及时掌握自身排污情况,加强污染治理和减排。
背景和目的监测范围和重点监测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重点污染源企业,包括火电、钢铁、有色金属、化工、造纸、印染等主要污染物排放企业。
监测重点企业应重点关注废水、废气、噪声等主要污染物的排放监测,同时加强对工艺过程和生产环节的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查,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企业自行监测方案企业应设置监测点位,包括但不限于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厂界噪声监测点等。
企业应根据监测数据的变化情况,合理确定监测频次,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代表性。
一般而言,监测频次应不少于每月一次。
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点位和频次监测指标和方法企业应针对不同的污染物排放类型,确定相应的监测指标,如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等;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
监测方法企业应采用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方法进行监测,以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同时,企业还应定期对监测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将监测数据及时报送给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报送内容应包括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数据等。
监测数据报送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公开监测数据,接受社会监督。
公开内容应包括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数据及解读等。
同时,企业还应积极开展公众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监测数据公开监测数据报送与公开施难点与问题01缺乏专业的环境监测设备和人员部分企业缺乏专业的环境监测设备和技术人员,无法准确、有效地进行自行监测。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
附件三: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为配合“污染源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规范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仪器设备的选型、安装和验收,保证污染源现场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特作以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根据《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对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内的国控重点污染源:1、CODCr排放量占全国污染负荷65%以内的,应在主要排放口安装COD/TOC 在线自动监测仪、污水流量计、数据采集传输仪。
在此基础上可安装pH在线监测仪、氨氮在线自动监测仪、等比例采样器、视频监控设备等。
2、SO2排放量占全国污染负荷65%以内的,应在主要排放口安装SO2连续在线监测系统、流速等烟气参数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
在此基础上可安装烟尘、颗粒物、NOX等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等。
此外,根据本地区地域、行业的特点与需求,可安装总磷、总氮、水中油、重金属等自动在线监测仪。
对于其他重点污染源,可参照国控污染源标准执行。
二、仪器要求所有安装于监控现场端的自动监控仪器设备,必须是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产品。
1、COD/TOC在线自动监测仪污染源COD在线自动监测仪性能指标应符合《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HJ/T377-2007)相关要求。
COD在线自动监测仪应包括采样单元、样品预处理与计量单元、消解单元以及数据处理与传输单元等。
污染源COD在线自动监测仪须选用氧化原理的仪器,主要包括:重铬酸钾氧化-光度测量法、重铬酸钾氧化-库仑滴定法、燃烧氧化-红外测量法、氢氧基氧化-电化学测量法等。
对于非重铬酸钾氧化原理的仪器,应根据现场污水排放状况,在与《 GB11914-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方法比对基础上,做好COD工作曲线,并应根据排污企业的生产工艺、污水组分的变化,及时调整COD 工作曲线。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环境监测【发文字号】环办[2010]116号【失效依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10.08.18【实施日期】2010.08.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09年7月以来,各地按照我部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积极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以下简称“有效性审核”)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是,目前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建设管理、监督考核和数据使用等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如设备安装、验收和联网进度滞后,有效性审核工作尚未开展等。
为了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加强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地要充分认识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责任,要依据《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环发〔2009〕88号)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开展监督考核;根据《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环办〔2010〕25号)核发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
同时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也要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快推进有效性审核工作。
关于规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线自动监控运行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线自动监控运行管理的通知第一篇:关于规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线自动监控运行管理的通知酒环发【2010】101号关于规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线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管理的通知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在线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验收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是“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为顺利完成我市污染物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任务,进一步规范国控企业在线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下:一、按时完成在线监控设备的安装,及时申请验收。
1、国控企业必须按照环保部门要求的时限,按照《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环发【2008】25号)安装在线监控设备。
2、自动监控设备完成安装调试,经试运行正常的要及时申请验收,验收程序按照《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现场端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企业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应附有以下资料: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设备明细表(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安装单位、监测因子、工作原理等)⑵在线设备安装调试与试运行报告⑶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比对监测报告二、按时提交自检报告,主动配合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合格后,其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在三个月内认定为有效数据,超过三个月必须进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国控企业对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进行自检并提交自检报告,是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一部分。
自动监控设备通过验收的国控企业在运行一个季度后,每季度第一个月前5个工作日内需向市环保局提交上一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并填写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企业自查表(见附件)。
自检报告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以及企业生产情况等。
企业在初次提交自检报告时,要提交以下材料:⑴环保部门关于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批复的文件(复印件)⑵排污口规范化及点位确认文件(复印件)⑶安装调试与试运行报告⑷联网报告⑸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验报告⑹设备仪器生产厂设备使用说明书⑺相关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岗位责任制,定期校验制度;设备故障预防与处理制度)⑻不具备自运行能力的企业需提供与第三方运营签订的委托运营合同⑼监控设备与数据采集仪的通讯协议⑽自动监控设备在企业排污口设计、安装技术文件资料(自动监测设备布置图,管线布置图和数据采集及自动控制图)⑾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图和排污节点图、污染治理工艺流程图和排污管线布置图。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转批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是指环保部门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督考核,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所提供的实时监测数据,即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三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合格后,其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在一定时段内认定为有效数据。
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后至下次运行监督考核,该时段内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认定为有效数据。
验收不合格、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不得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四条有效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国控企业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和确定达标排放的依据,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总量考核、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核定等工作的基础。
第五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市(地)级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
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
第二章企业责任第六条国控企业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1个小时自动采样一次,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2个小时自动采样一次,并整小时实时传输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国控企业对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负责。
第七条国控企业依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台账。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的通知150号
津环保监测…2011‟号签发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的通知各国控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可靠、稳定和高效运行,更好地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在污染减排中的作用,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等规定的相关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日常运行维护管理1、要建立完善的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定期巡检、校准和维护,并做好相关记录。
每季度第一个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环境监测中心提交上个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
自检报告应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企业生产情况、设备运行维护记录及相关自查表格等。
2、企业因生产活动发生较大变化或设备维修、更换、停运、拆除等原因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排污单位应提前15日报经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3、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出现异常时,排污单位应在24小时内上报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并应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若超过48小时仍无法修复,应向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4、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5、排污单位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化运营单位运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并签订运营服务合同。
运营合同正式签署或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须将合同正式文本报送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自运行企业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必须经有相关资质的培训单位进行运行维护业务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并定期注册和接受跟踪培训。
二、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1、各排污企业要高度重视在线监控运行管理,积极配合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考核和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的污染源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规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控企业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监督考核程序,制定本规程。
一、监督考核依据(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五)《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六)《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七)《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 5)、《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 52-2007)(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二、监督考核内容(一)比对监测1、废水污染物浓度及流量比对2、废气污染物浓度、氧量、流量和烟温比对(二)现场核查1、制度执行情况(1)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2)运行、巡检记录(3)定期校准、校验记录(4)标准物质和易耗品的定期更换记录(5)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记录2、设备运行情况(1)仪器参数设置(2)设备运转率、数据传输率(3)缺失、异常数据的标记和处理(4)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流量、排放总量的小时数据及统计报表(日报、月报、季报)三、监督考核方式通过比对监测和现场核查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进行监督考核,填写监督考核表。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附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表
企业名称:
验收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
填写说明:
该表分“基本情况表”、“联网情况表”、“比对监测情况表”、“验收组成员名单”、“现场验收表”“环保审批表”六部分组成。
1、“基本情况”由国控企业填写。
2、“联网情况”由责任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控机构填写。
3、“现场比对”由责任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测机构填写。
4、“现场验收”由验收组在现场检查后填写。
5、“环保审批”由地方环保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责任环保部门审批。
6、填写时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基本情况表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联网情况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比对监测情况
验收组成员名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验收表
责任环保部门验收意见
环验[]号。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使用和管理,规范环境监测主管部门对自动监控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控企业自动监控数据是指通过国控企业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获取的监控数据。
国控企业名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必须符合以下前提条件:(一)安装的自动监控系统已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二)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已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考核合格。
第四条验收合格、日常运行定期考核合格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获取的自动监控数据,认定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
第五条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环境执法等环境管理行为的依据。
第六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市(地)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简称市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简称省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
第二章责任第七条国控企业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国控企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应当严格执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
第九条国控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应当与责任环保部门的污染源监控机构联网。
第十条国控企业应当依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进行运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台帐信息,储存足够的备品备件。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第九条【自行监测的方法】排污单位自行监 测可以采用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方 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监测指标有自动监 测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相应的自动监 测设备。
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第十条【手工监测的条件】排污单位采用手工监测 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具有与监测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相适应的、经依 法检定合格的监测、检验等专业设备(特殊设备除 外)、设施; (三)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 的《环境监测技术人员上岗证》的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环境监测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符合环境保护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管理
第三十条【环保部门监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应当定期组织对排污单位的污染源监测仪器、 设备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测数据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结果评价】污染源监测结果根据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的现行有效的排放(控 制)标准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监测数据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监测数据共享】各级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交流与合作,建立污染源 监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环保部门及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违纪处理】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环境监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 (二)拒报或者两次以上不按照规定的时限报送污染源监测报告 的; (三)伪造、篡改或者授意他人伪造、篡改污染源监测数据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对外公布污染源监测信息的; (五)未按规定向排污单位和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污染源监测信息 ,或者对外公布不实污染源监测信息的; (六)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考核不合格继续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 (七)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实时监测,预防污染事故
预警功能
系统能够根据监测数据自动判断污染排放是否超标,及时发出预警信息,预防污染事故的发生。
及时响应
一旦发生污染事故,系统能够迅速响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采取措施,降低事故影响。
历史数据追溯
通过对历史数据的追溯分析,可以帮助企业查找污染事故的原因,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促进企业环保意识的提高
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
总结词
实时监测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状况和 处理效果,提高污水处理效率,保护水 环境。
VS
详细描述
通过自动监控系统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进 出水水质、处理工艺、设备运行等进行实 时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异常情况,确保 污水处理效果达标。同时,监控数据可用 于优化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提高处理 效率。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的挑战
数据安全
自动监控系统涉及大量敏感数据,如 企业的生产数据、排放数据等,需要 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保障数据不被泄 露或被非法利用。
隐私保护
在收集和使用敏感数据的过程中,需 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企业 的商业机密和个人的隐私权益。
05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 统的未来发展趋势与展望
提高监管效率
通过实时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解决环 境污染问题,有效预防和应对环境突发事 件,保障环境安全。
自动监控系统提高了环保部门对重点污染 源的监管效率,减少了人力和物力的投入 ,实现了更加精准和高效的环境管理。
促进企业环保行为规范
推动环保科技进步
通过实时监测和数据公开,促使企业更加 重视环保工作,自觉规范环保行为,降低 污染排放。
大气污染监控
总结词
实时监测大气中的污染物浓度,预警和防治 大气污染事件,保障公众健康。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实施细则
附件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实施细则重点检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情况,包括六个方面内容,即:自行监测方案完整性、自行监测方案合理性、排污口规范化、自行监测规范性、监测结果公开完整性、监测结果公开及时性。
1、自行监测方案完整性重点关注企业是否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结果公开时限。
2、自行监测方案合理性重点关注自行监测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主要检查企业监测点位是否齐全、监测频次是否足够、监测指标是否全面、执行排放标准及限值是否正确、监测方法是否合规。
3、排污口规范化排污口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的规定,应有足够大的采样平台能保障监测人员的人身安全,也便于监测人员采样监测,其中废气采样禁止布设直爬梯。
4、自行监测的规范性重点关注企业对自行监测方案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包含监测各环节的原始记录、委托监测相关记录、自动监测设备运维记录,各类原始记录内容是否完整并有相关人员签字等。
5、监测结果公布完整性重点关注自行监测方案的公开情况和相关监测结果公开的完整性。
相关监测结果(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名称、污染物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方式和去向);企业基础信息(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所属行业、地理位置、生产周期、联系方式、委托监测机构名称等),未监测原因是否公开。
6、监测结果公布及时性手工监测结果应于监测完成后(监测报告生成日期)的次日公开;自动监测结果应实时公开(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每2小时一次,废气自动监测设备每1小时一次);应能够查询历史数据并保存一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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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抽水动力由采样泵、蠕动泵、活塞泵等组成。
第一节 监测系统的组成
2. 分析仪
【子课题四】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等关键技术研究 3.4.1 课题目标
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1)用总体目于标 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化学需氧量
围绕废水污染源监控系统建、管、用的关键环节,对现行系
3.4.1 课题目标
(1)
采样取水系统应保证采集(1有)总体代目标表性的水样,并保证将水样无变质地输送至监测站 房,供水质自动分析仪取样分析或采样器采样保存。 围绕废水污染源监控系统建、管、用的关键环节,对现行系
统存在的技术问题和缺失的技术规范进行深入研究,在废水排放
采样取水系统应尽量设在流量废准确水监测比排对技术放、自堰动监测槽与实验取室分水析比对口技术头、水污部的流路中央,采水的前端设在 染源特征污染物采集与预处理技术,超标留样分析技术,五级联
40目,380微米,测N提供H支持3。-提N出部为分水污3染5源0自动目监测4设备0的0功能微和技米术参数) 的设计技术指南,开展水污染源特征污染物采集与预处理技术,
水样预处理装置由超标管留样道分析技、术和阀针对低门浓度、废水的除低量沙程分析器设备、的技术逆向取水器等设备集合组成。除 沙器和逆向取水器研在究,开管展水污道染源中自动监配测比对合方法使与有效用性评,价研究便,建立于去除水样中的大型沙质颗粒物。
滤,满足分析要求后分别进促进我入国废分水污染析源自设动监控备向建设准规范备、运行监稳定、测数据准,确、一部分水样直接通过管道排 监管有效发展。
放到排污沟中,其中采样管(2)道阶段目、标 阀门及进行检测部件的品质应满足不造成被测
污染物浓度变化的要求。 1)近期目标
(1) (2)
采样探头一般直接由水样采样管、粗过滤器组成(一般COD粗过滤器为 开展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点位设置规范和排污口规范化研 究,建立污水处理站泵流量连续自动监测技术为准确流量自动监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 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
(固定污染源废水自动监控系统)
第四章 废水污染源比对监测系统组成与条件 第五章 比对的内容 第六章 比对的频次 第七章 比对的方法 第八章 比对的计算和评价 第九章 比对的质量保证 第十章 比对的报告格式和内容
第四章 废水污染源比对监测系统组成与条件
第一节 监测系统的组成
1、采样系统
【子课题四】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等关键技术研究
1.2采样取水系统组成
3.4.1 课题目标
采样取水系统由采样(探1)总头体目、标 水样预处理装置和抽水动力三部分组成。水污染 围绕废水污染源监控系统建、管、用的关键环节,对现行系
源采样过程是将经过粗滤去统存在除的技(术问题树和缺枝失的技、术规范塑进行料深入研、究,在纸废水张排放 等大型垃圾颗粒)的废水送
流量准确监测比对技术、自动监测与实验室分析比对技术、水污
入水样预处理装置,一部分染源特水征污样染物采直集与接预处理进技术,行超标水留样分质析技术基,五本级联 参数的分析(水温、浊度、
电导率等指标),一部分水网监控样预警根技术等据方面不实现突同破,建监立成熟测的技设术方法备与规或范指 监测原理对水样分配或细 南,从而形成系列化、适用性强、易推广的解决技术方法体系,
监管有效发展。
(2) 采样取水系统的构造应有(2必)阶段要目标的防冻和防腐设施。
(3) (4)
采样取水管材料应对所监测1)近项期目标目没有干扰,并且耐腐蚀。取水管应能保证水质自 开展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点位设置规范和排污口规范化研
动分析仪所需的流量。采样管路应采用优质的硬质 究,建立污水处理站泵流量连续自动监测技术为准确流量自动监 PVC 或 PPR 管材,严禁使用
软管做采样管。
测提供支持。提出部分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功能和技术参数
的设计技术指南,开展水污染源特征污染物采集与预处理技术,
采样泵应根据量程水分析头设备的损技术失及水位差合理选择。取水采样
泵应对水质参数没有影响研究,,开并展水污且染源使自动监用测比对寿方法命与有效长性评、价研究易,建立维护。采样取水系统的安装应便
下流的方向,减少采水部网监前控预端警技术的等方堵面实现塞突破。,建立测成熟的量技术方合法与流规范指排水时,在合流后充分混合的场
所采水。采样取水系统宜南,设从而置形成系成列化可、适用随性强水、易推面广的解的决技涨术方法落体系而, 上下移动的形式。应同时设置 人工采样口,以便进行比对试验。 促进我国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向建设规范、运行稳定、数据准确、
第一节 监测系统的组成 1、采样系统 2、分析仪 3、数据采集仪 4、流量计 第二节 比对监测条件 1、排污口的规范化 2、仪器设备的合法性确认证明 3、调试合格与试运行报告证明 4、验收报告
第一节 监测系统的组成
1、采样系统
【子课题四】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等关键技术研究
1.1采样取水系统技术要求
(2)阶段目标
1)近期目标 开展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点位设置规范和排污口规范化研 究,建立污水处理站泵流量连续自动监测技术为准确流量自动监 测提供支持。提出部分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功能和技术参数 的设计技术指南,开展水污染源特征污染物采集与预处理技术, 超标留样分析技术和针对低浓度废水的低量程分析设备的技术 研究,开展水污染源自动监测比对方法与有效性评价研究,建立
于采样泵的安置及维护。
(5) 采样取水系统宜设有过滤设施,防止杂物和粗颗粒悬浮物损坏采样泵。
【子课题四】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等关键技术研究
3.4.1 课题目标
(1)总体目标
围绕废水污染源监控系统建、管、用的关键环节,对现行系 统存在的技术问题和缺失的技术规范进行深入研究,在废水排放 流量准确监测比对技术、自动监测与实验室分析比对技术、水污 染源特征污染物采集与预处理技术,超标留样分析技术,五级联 网监控预警技术等方面实现突破,建立成熟的技术方法与规范指 南,从而形成系列化、适用性强、易推广的解决技术方法体系, 促进我国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向建设规范、运行稳定、数据准确、 监管有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