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加强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鲁质监量字〔2011〕171号关于加强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质监局,省计量院,山东质量认证中心,省级专项计量授权机构:近年来,我省加大法制计量工作力度,建立完善量传溯源体系,加强对计量器具的控制和测量结果的管理,有效落实了质监部门的各项职能。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计量的法制性要求越来越高。
为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强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计量工作在产业发展与民生和谐等方面的服务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
计量器具应用面广,基础性强,其量值的准确性和产品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利益。
做好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既是质监部门依法履职的现实需要,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把计量器具监管工作充分融合到“质量主体责任年”活动和“法治质监”建设中去,根据计量法律法规要求和本地实际情况,评估风险,研判形势,化解矛盾,解决问题。
要依法把各项规定落到实处,采取周密措施,确保监管工作有效和职责履行到位。
二、突出重点。
计量器具种类繁多,行业覆盖面广,并且涉及到生产、修理、经营、使用等多个环节,各市局要抓住重点,注重效果,突出对重点器具、重点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监督。
一是抓好民生和安全类器具的监督。
对加油(气)机、热量表、出租车计价器、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等)、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甲烷测定器等)、压力表、医疗设备等重点器具,要加强从型式批准到使用检定全过程的监督,确保其产品质量和计量性能符合法定要求,防止重大计量事故的发生。
二是抓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生产制造和使用等关键环节。
各个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要严格按照评价大纲要求做好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坚决杜绝因试验项目对试验装置耗损较大或试验时间过长等因素擅自减少试验项目或缩短试验时间,从而造成型式试验缩水的行为,对因不按规定出具型式评价报告而导致省局作出错误的型式批准许可决定的,省局将依法撤销或报请总局撤销其相关资质,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市局要按照规定职责和要求做好计量器具制造许可工作,承担技术性审查的机构要严格做好实地核查,加强对审核人员的管理,认真把好计量器具市场准入关口;对列入《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产品,各法定和专项授权计量检定机构要认真按照规定周期和要求做好强制检定工作,并做好登记造册,确保在用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有序管理,严禁“只收费不检定、超范围检定”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暂停其检定工作,情节严重的,依法撤消相关资质和授权,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山东计量科学研究院
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章程2017年12月28日序言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本院”)成立于1978年,是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的直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本章程确立了本院的制度基础,明确了宗旨、方针、业务范围、领导和组织体系及重要管理规范,是内部制度规范体系的核心,是对外各类活动中恪守定位、履行职责的依据。
院决策层、管理层、各部门和全院职工都必须以本章程作为开展量值传递、科研、检验等业务工作和组织管理活动的基本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院行为,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质量,确保公益性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院名称是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第三条本院类别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院住所是山东省济南市千佛山东路28号。
第五条本院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六条本院的举办单位是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七条本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八条本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依法开展活动。
第九条本院宗旨:服从政府需求、服务产业发展、履行公益责任。
第十条本院发展方针:党建引领,公益立院、科技强院、服务兴院。
第十一条本院业务范围:研究建立全省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开展计量科学技术和检测方法研究;从事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服务工作;开展能源计量数据采集、检测及技术服务咨询等工作。
第三章举办单位第十二条举办单位的权利:(一)提出本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二)组建本院首届理事会;(三)审核本院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四)任命本院理事长;(五)委派本院执行理事;(六)对本院按照程序产生的管理层、职工理事进行备案;(七)选聘本院外部理事;(八)批准本院理事会工作报告并监督运行;(九)审定本院重大事项;(十)编制对本院的管理权责清单;(十一)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计量检定(校准)管理规程
计量检定(校准)管理规程1.目的:确保关键计量设备达到规定的准确度、灵敏度及稳定度并符合预期要求。
2.范围:计量器具流转的全过程。
3.责任人:计量管理人员、计量检定人员、计量设备使用人员。
4.内容:4.1计量设备的分类管理:4.1.1企业应根据计量检测管理的要求和实际使用情况,实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区别管理,全面监督”的管理办法。
计量设备由计量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编写计量设备管理目录,对计量设备进行统一编号,按编号将计量设备登记,编制“计量设备管理台帐”。
4.1.2计量设备均须按A、B、C三类管理方法进行分类管理。
4.1.2.1A类计量设备:企业用于量值传递的最高标准(标准器及标准物质),<<计量法>>规定的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医疗卫生方面的,并列入强制检定计量设备管理目录的计量设备列入A类管理。
4.1.2.2B类计量设备:用于产品质量检测、工艺控制检测中有准确度要求的计量设备,企业内部核算的能源、经营管理等方面所使用的计量设备,以及其它对数据有准确度要求的计量检测设备、器具等列入B类管理。
4.1.2.3C类计量设备:固定安装与设备配套难以拆装的计量设备,对计量数据无严格准确度要求的指示用计量设备,性能稳定不易变化的、低值易耗损的计量设备,国家明令允许一次性使用的或实行有效期管理的计量设备列入C类管理。
4.2.计量设备性能的确认:4.2.1企业可以根据计量设备管理目录及具体使用情况,对不同管理类别的计量检测设备,分别采用检定、校准、验证的方法进行管理,以确定计量检测设备的性能是否符合预期使用要求。
4.2.2对有强制检定要求的计量检测设备,必须由上级计量部门定时、定点检定;其它计量检测设备可根据计量设备管理目录、技术指标或是否处于满足预期要求的状态进行确认和评定。
4.3.检定、校准与验证的分类:4.3.1入库验收检定:应检查计量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及标志是否正确,产品合格证、说明书及有关技术资料等是否齐全,合格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检查计量设备的外观(无撞击,无破损)等,必要时还需对检测误差等项目进行检定或全项目检定。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12•【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9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行为,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以及授权的专业性或者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配置的原则,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设置和授权进行统筹规划。
设区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划要求,设置或者授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因特殊情况确需突破规划要求的,应当报请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经其所属法人单位同意,并由法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三)有与其开展相关计量活动相适应的场地、环境、设施、制度和人员;(四)符合国家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为实施计量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二)研究、建立、保存和维护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相关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三)开展量值传递,执行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等任务;(四)组织或者参加计量比对;(五)提供计量校准、测试服务;(六)研究和起草计量技术规范;(七)开展公益性计量科普和教育实践活动;(八)国家规定的其他计量工作。
计量器具管理和检定制度(5篇)
计量器具管理和检定制度为贯彻《____计量法》和《全国工矿企业计量管理实施办法》,确保本公司在用的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特制订本制度。
(一)本公司流转及使用的一切计量器具必须执行周期检定制度。
(二)属国家强制检定范围内的工作计量器具,由计量室按规定向上级计量检定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三)非属国家强制检定范围而属公司计量室统一管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由计量室执行周期检定、修理。
(四)计量室各专业组的计量标准器具、仪器、仪表,由专人负责按检定日期送上级计量部门检定,或请上级计量部门来矿进行检定。
(五)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根据检定规程的规定执行。
(六)凡使用中的计量器具,由计量室编制周期检定计划表,进行强制性的周期检定,计量室按计划日期提前三天通知有关工区、部门送检,有关工区、部门接通知后应及时将计量器具从保管或使用者手中收集送计量室进行周期检定。
逾期不送者,每只量具扣罚人民币____元。
凡因使用人因出公差、脱产学习、长期病假、产假、休假,各单位应在使用人离开前留下计量器具,安排他人送检,不得影响量具周检。
需要现场检定的量具,使用单位必须提供方便,协助检定工作进行。
(七)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必须按国家的检定规程进行,若无国家检定规程的,可按____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行政部门制订的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若上述部门也无该项规程时,由计量室参照有关技术标准或使用要求制定暂行检定办法,并报上级计量主管部门____批准。
(八)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必须具有合格印证,无合格证或合格证过期一律不准使用。
(九)计量器具到检定周期,不管是否使用过必须执行周期检定。
入库检定、发放检定、巡回检定、临时检定等都不能代替周期检定。
(十)买回的标准计量器具必须送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以后第年至少检定一次。
1、根据计量器具和检测仪器是使用地点、使用频率和对生产工艺的影响程度制定检定周期,检定周期可以____个月,____个月,____个月。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加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加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作者:来源:《居业》2018年第02期鲁质监量便字[ 2017 ]372号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局)、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20号)、《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国质检财函[ 2017] 140号)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计量强制检定收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我省计量强制检定工作,现就做好我省新时期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通知如下:一、公开我省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资质能力为方便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个人对照查询和申请送检,省局将在山东金质网上向社会公示全省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授权机构的全部资质能力。
各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要公开本行政区域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授权机构的资质能力,公开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检定项目、测量范围和不确定度等级等。
二、开展强制检定工作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一条规定,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全省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规定,加强对辖区内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按时完成计量检定工作任务。
对已具有资质能力的强制检定项目,不得拒绝开展强制检定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专业计量检定机构要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强制检定工作。
三、建立健全强检计量器具备案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山东省计量条例(2020年修正)
山东省计量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24•【字号】•【施行日期】2020.07.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山东省计量条例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量单位使用第三章计量器具管理第四章计量检定与校准第五章贸易计量第六章计量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准确,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和实施计量监督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计量活动,是指使用计量单位,制造、修理、销售、使用、安装、改装计量器具,建立计量标准器具,计量检定与计量校准,商品、服务计量。
第三条从事计量活动,应当遵守职业道德,遵循科学规范、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原则,保障计量器具准确可靠,保证计量数据真实。
第四条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省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有关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保证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可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进行计量检定、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是指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及节能监测、资源管理、司法鉴定、行政执法、公正评价等方面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
第三条(监管部门)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计量检定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的具体检定方式。
县级以上地方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检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政府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施计量检定工作需要,授权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计量技术机构或者其他单位的计量技术机构承担授权范围内的计量检定工作,所需的计量检定设施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第二章计量检定的形式和周期第五条(计量检定的种类与形式)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分为- 1 -首次检定和后续检定。
根据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计量性能及使用状况,计量检定形式分为以下三种:(一)使用前首次检定,随后施行后续检定;(二)出厂前首次检定,失准报废;(三)使用前首次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对计量器具影响计量性能的部位进行修理的,须按照首次检定执行。
计量检定规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计量检定周期及调整)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周期,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执行。
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计量检定周期为最长周期。
需要对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周期进行调整时,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使用者主动申请缩短计量器具计量检定周期的,计量技术机构须向当地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山东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
山东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正文:---------------------------------------------------------------------------------------------------------------------------------------------------- 山东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91年4月2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执行强制检定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计量器具,均属强制检定的对象。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我省强制检定能力和社会需要,分期分批公布《山东省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实施目录》,由县级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强制检定所需要设置的计量标准、检定设施和工作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解决。
第二章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登记与检定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其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新增的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及时办理备案、检定手续。
第七条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所属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
第八条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应于接到检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检定安排,并通知申请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01•【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立项第三章标准起草第四章标准技术审查第五章标准批准发布第六章标准实施监督第七章标准复审第八章附则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提高标准质量和实施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山东省标准化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地方标准制定(包括立项申请、计划下达、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审查、编号、批准发布、备案)、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方标准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职责所需要的技术要求。
地方标准应当有明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部门。
其中,经济调节领域标准是国家和省重大政策、战略、规划、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要的技术要求,重点是政策持续性强、具有财政政策支持、建设指标和考核量化要求高的技术要求;市场监管领域标准是支撑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所需要的技术要求;社会管理领域标准是推动实现政务服务和社会治理现代化所需要的技术要求;公共服务领域标准是支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利化实现所需要的技术要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标准是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水平所需要的技术要求。
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
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计量校准正逐渐被国内更多的用户所接受。
校准在国内计量技术机构开展的计量活动中的比重正在逐步加大,已经作为一种新型的计量活动与检定相提并论。
因此,正确认识校准与检定的关系,正确开展检定和校准活动,正确利用检定和校准结果,最终实现量值统一,保证社会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检定、校准和计量确认1.检定和校准在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中校准(calibration)的定义是: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测量仪器、测量系统、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有时统称为计量器具,本文统称为测量设备。
这样,校准可以归结为将测量设备与测量标准进行技术比较,确定被校测量设备的量值及其不确定度的一组操作。
校准的目的是确定测量设备示值误差的大小,并通过测量标准将测量设备的量值与整个量值溯源体系相联系,使测量设备的量值具有溯源性。
在JJF1001-1998中检定(verification)的定义是: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计量检定过程中的检查既包括了测量设备与测量标准的技术比较(即校准的过程),又包括将校准结果与计量要求进行比较,判断是否符合规定的准确度等级;对于符合某准确度等级的测量设备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2.校准与计量确认GB/T19022-2003《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是由国际标准ISO10012:2003转化而来的。
该标准是ISO9000系列标准的支撑性标准,对如何通过合理的测量管理保证产品的质量进行了规定。
该标准的核心是:(1)测量活动根据产品质量要求进行安排,即测量结果的准确度应符合产品质量控制要求。
(2)测量的准确度取决于测量过程的控制,受测量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保证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可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进行计量检定、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是指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及节能监测、资源管理、司法鉴定、行政执法、公正评价等方面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
第三条(监管部门)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计量检定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的具体检定方式。
县级以上地方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检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政府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施计量检定工作需要,授权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计量技术机构或者其他单位的计量技术机构承担授权范围内的计量检定工作,所需的计量检定设施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第二章计量检定的形式和周期第五条(计量检定的种类与形式)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分为首次检定和后续检定。
根据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计量性能及使用状况,计量检定形式分为以下三种:- 1 -(一)使用前首次检定,随后施行后续检定;(二)出厂前首次检定,失准报废;(三)使用前首次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对计量器具影响计量性能的部位进行修理的,须按照首次检定执行。
计量检定规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计量检定周期及调整)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周期,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执行。
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计量检定周期为最长周期。
需要对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周期进行调整时,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使用者主动申请缩短计量器具计量检定周期的,计量技术机构须向当地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之前必须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才可以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样机试验合格给的报告就是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有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之后才可以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JJG目录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定义分类网游名词意思玩法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定义分类网游名词意思玩法展开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定义JJG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在计量检定时对计量器具的适用范围、计量特性、检定项目、检定条件、检定方法、检定周期以及检定数据处理等所作出的技术规定。
计量检定规程是判定计量器具是否合格的法定技术条件,是计量监督人员对计量器具实施计量监督、计量检定人员执行检定任务的法定依据。
分类1、 JJG是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首写字母,如:JJG 205-2005 机械式温湿度计检定规程.pdf2、有一些涉及部门或行业的,则属于行业标准的范畴,如:JJG(教委) 023-1996 原子吸收光谱仪计量检定规程JJG(机械)84—1992 J703型轴承正弦测量仪检定规程3、还有一些则是属于地方标准的范畴,如:JJG(吉)11—1990 量具测力仪检定规程JJG(浙) 96-2007 混凝土配料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04 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经2007年12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1999年2月14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李长江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活动,加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销售为目的制造计量器具,以经营为目的修理计量器具,以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山东省计量条例
山东省计量条例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量单位使用第三章计量器具管理第四章计量检定与校准第五章贸易计量第六章计量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准确,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和实施计量监督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计量活动,是指使用计量单位,制造、修理、销售、使用、安装、改装计量器具,建立计量标准器具,计量检定与计量校准,商品、服务计量。
第三条从事计量活动,应当遵守职业道德,遵循科学规范、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原则,保障计量器具准确可靠,保证计量数据真实。
第四条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省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有关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支持计量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计量技术和管理方法,引导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计量检测体系,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计量保障。
第二章计量单位使用第六条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它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山东省计量条例.doc
山东省计量条例计量与其它测量一样,是人们理论联系实际,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方法和手段,它是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的技术基础。
下文是山东省计量条例,欢迎阅读!山东省计量条例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准确,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和实施计量监督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计量活动,是指使用计量单位,制造、修理、销售、使用、安装、改装计量器具,建立计量标准器具,计量检定与计量校准,商品、服务计量,计量认证与计量中介服务。
第三条从事计量活动,应当遵守职业道德,遵循科学规范、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原则,保障计量器具准确可靠,保证计量数据真实。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省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有关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支持计量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计量技术和管理方法,引导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计量检测体系,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计量保障。
第二章计量单位使用第六条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它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一)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发表学术论文和报告;(二)编播广播电视节目,出版发行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制作发布广告、电子信息;(三)标注商品标识、价签,编制产品使用说明书;(四)印制票据、票证、帐册、证书;(五)制定标准、检定规程、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技术文件;(六)出具检定、校准、检验、测试等计量、检测数据;(七)制造、修理、使用计量器具;(八)国家规定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其他活动。
计量标准管理制度
计量标准管理制度篇一:计量标准管理办法计量标准管理办法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最高计量标准的质量控制。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最高计量标准的周期检定、使用维护和管理责任。
2术语计量标准──按国家规定的准确度等级,作为检定依据用的计量器具或物质。
3职责3.1 计量室负责管理公司最高计量标准器具。
4 工作程序4.1 公司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交流数字电表标准装置。
4.2 公司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应根据计量法有关规定,由计量室负责请上级计量部门检定、考核认证,并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粘贴最高标准标志。
4.3 公司最高标准器具检定合格证书、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使用说明书、各种原始记录(如:检定证书)等资料由计量室统一归档管理,周期检定合格证书必须终身保存。
4.4 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应存放在恒温、恒湿、无振动、无腐蚀气体的室内,设专人保管、使用和维护。
4.5 公司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必须按检定周期及时送检,送检率100%,合格率须达100%。
4.6 不准用公司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进行生产测试,不合格的或超期的计量标准器具不得使用。
4.7 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核公司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使用人员必须经上级计量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使用计量标准器具进行量值传递、检定工作。
4.8 质量责任4.8.1 公司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未按时送上级计量部门周检由计量室负责。
4.8.2 因使用和维护不当,造成计量标准器具损坏,由使用保管责任人负责。
4.8.3 计量标准器具发生事故,计量室应及时报告质量管理部部长和质管中心主任,保护现场,进行分析,并严肃处理5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6使用记录不需用篇二:计量标准管理制度计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制度本制度规定了计量实验室的岗位管理制度、计量标准使用维护管理制度、量值溯源管理制度、环境条件及设施管理制度、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管理制度、原始记录及证书管理制度、事故报告管理制度、计量标准文件集管理制度。
计量检测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计量检测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计量管理职责 (3)第三章计量检测设备的管理 (5)第一章总则1.1计量管理工作是企业实现现代化科学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与生产管理、能源管理和经营管理有着密切的联系,为了规范计量检测设备管理工作,达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能源消耗、改善经营管理、推动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之目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本条例适用于杭氧气体中心所辖气体公司生产过程的工艺检测与控制、质量检验与控制、能源及物料结算计量、经营管理及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及流转等专业工作,使计量检测设备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1.3术语定义1.3.1计量检测设备:指所有的计量器具、仪器仪表、计量标准、标准物质和辅助设备,以及进行计量所必需的资料。
1.3.2强制检定: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四个方面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的一种检定。
除此以外的实行非强制检定。
1.3.3工艺检测类计量检测设备:指生产单位用于工艺过程检测与控制的在线计量检测设备,含PLC/DCS模块和系统,包括常规仪表和特殊仪表。
特殊仪表是指少数检测对象特殊、造价昂贵、构造精密、技术复杂、校准困难的仪器仪表。
1.3.4结算类计量检测设备:指用于物料或能源结算的计量检测设备,包括衡器、流量计和电能表。
根据结算的层级由高至低分为三种:对外结算、厂际结算、成本核算。
同时具备二种及以上用途的,管理级别就高不就低。
1.3.5化验计量检测设备:特指化检验室用于对产品质量进行测量、检验的计量检测设备(不含采制样和送样设备)。
1.3.6检定/校准/确认:检定是为评定计量检测设备的计量特性,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所进行的全部工作。
检定一词作为计量工作的专用术语,意即具有法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