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总则》视角探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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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人们的个人信息无疑也成为了互联网时代最为重要的资产之一。

但就在这个数字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滥用等问题也随之暴露,引发了众多社会关注。

为了保护人民的个人信息,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民法。

本文将阐述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相关内容,以期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一、民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在《民法典》中,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自主决定是否收集,由采集者依法得到收集,并依法保护和使用。

” 这一条法律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三个方面,即自主决定、合法采集和合法保护。

以下将逐一解读。

1. 自主决定这一条法律规定,个人信息的收集必须经过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自主决定。

自主决定是指,信息提供方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自由选择是否提供个人信息,并应当在提供个人信息前仔细阅读并理解相关协议及细则。

而信息收集方应当尊重信息提供方的选择,依据合法的目的和方式进行收集、使用和保护。

2. 合法采集个人信息的采集必须是合法的。

合法采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首先,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其次,要明确采集的目的和范围,不能超出必要的范围;最后,要采用安全可靠的技术手段,保证个人信息的安全。

3. 合法保护个人信息收集方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约定的目的、方式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窃取、篡改、泄露、出租或出售信息,应当确保信息的安全、保密和完整性。

在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信息收集方须采用符合安全标准的技术措施,对个人信息进行加密、备份、防护等安全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等情况的发生,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

二、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个人信息保护是一项涉及个人信息的权利保护事宜,保护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身份信息指个人的姓名、国籍、住址、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识别信息。

这些信息关系到公民的基本身份认证,泄露后容易导致个人信息被冒用、诈骗等问题。

《2024年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范文

《2024年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个人信息的泄露、滥用等问题频繁发生,严重威胁到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成为当下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个人信息的法律定义、保护原则、现状分析以及民法保护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二、个人信息的法律定义及保护原则(一)法律定义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个人相关联的、能够直接或间接识别该个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

这些信息在信息时代具有极高的价值,因此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保护原则1. 合法性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处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2. 目的明确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应当具有明确的目的,不得超出目的范围使用。

3. 安全性原则:个人信息应当得到妥善保管,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和滥用。

4. 自由原则:公民有权了解自己的个人信息,并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个人信息。

三、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分析(一)立法现状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

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现有的法律法规仍需进一步完善。

(二)问题与挑战1. 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给公民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带来威胁。

2. 个人信息被滥用、非法买卖的现象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

3. 个人信息保护的执法力度不够,导致违法成本较低,难以有效遏制违法行为。

四、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一)确立个人信息权民法应当确立个人信息权,将个人信息视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公民有权了解自己的个人信息,并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个人信息。

(二)加强立法和执法力度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收集、使用、处理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2. 加强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提高违法成本。

民法典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

民法典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

民法典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在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数字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为了更好地维护个人信息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人隐私,我国于2020年全面实施了民法典。

民法典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成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基础。

本文将从个人信息的概念、个人信息的保护原则以及相关的违法行为等方面进行阐述。

第一部分:个人信息的概念个人信息是指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各种信息。

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住址等。

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一项基本权利,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个人信息被谁获取、存储、使用以及分享的范围。

第二部分:个人信息的保护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个人信息的获取、存储、使用以及分享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原则。

只有在个人信息提供者明示同意的情况下,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才是合法的。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明确告知信息主体个人信息的用途、方式以及范围,并取得其同意。

(二)必要性原则个人信息处理者获取和使用个人信息必须是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并且在达到目的后立即停止获取和使用。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过度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不得违背信息主体明确表示拒绝或者撤回同意的意愿。

(三)安全性原则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损毁、篡改或者丢失。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严格履行信息保密义务,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三部分:相关的违法行为在民法典下,对于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使用和泄露等违法行为,法律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并对违法者进行相应的制裁。

(一)非法收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未经收集人明示同意,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被视为违法行为。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必须遵守合法性原则和必要性原则,确保收集的个人信息合法、正当,并且不超过必要范围。

(二)非法使用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将收集到的个人信息用于与收集目的不相符的用途,或者超出了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的范围,都属于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个人信息之民法保护问题研究一、引言在信息技术与互联网高度发展的时代,个人信息的管理和保护成为了民法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

由于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个人信息面临着被滥用、泄露、交易的风险。

本篇论文将围绕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展开探讨,深入分析现行法律规定及存在问题,并探讨有效的解决方案。

二、个人信息在民法中的概念与特性1. 概念界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2. 特性:个人信息具有可识别性、可利用性、隐私性等特性,这些特性使得个人信息在法律上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保护价值。

三、现行法律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1. 宪法保障: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其中包括隐私权。

2. 民法规定: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加工和传输等行为进行了规范,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3. 其他法律:如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

四、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1. 立法不足:现行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立法空白,如对个人信息的定义不够明确,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等。

2. 执法困难:由于技术手段的复杂性,执法机关在查处侵犯个人信息案件时面临诸多困难。

3. 权利救济不足:当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往往难以获得有效的权利救济。

五、完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措施1. 完善立法: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制定更为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加大对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力度。

2. 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机关的技术手段和执法能力,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

3. 增强公众意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个人信息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4. 建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设立独立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传输等行为。

《民法典》视角下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解读与完善

《民法典》视角下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解读与完善

封面文章Couer Story《民法典》视角下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解读与芫善■苗运卫董宏伟王希I文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和普及,在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同时,也给个人信息的彳呆护 带来了严峻挑战。

为此,国家陆续颁布与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法律,作为体现时代性和现实性 的创新,2020年5月颁布的《民法典》中的人格权编突出展示现代科技发展下的以人为本 的价值理念,尤其是在人格权编中加入了个人信息保护内容,架构起个人信息保护的新机制,可以说是《民法典》的亮点之一。

在《民法典》颁布前,个人信息保护中出现的理论争辩包 括个人信息属于权利还是民事权益的归属问题、个人信息具有人格性还是财产性抑或二者兼 具的属性问题、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权保护的关系问题等。

在《民法典》制定完成的后法典 曰寸代,通过对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文本解读,回应《民法典》颁布前的理论之争,并为个人 信息的保护提供具体规则指引。

《民法典》中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文本解肆个人信息的法律释义对个人信息的界定是保护个人信息的逻 辑起点。

包括《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在内的我国法律体系中多处涉及个人信息 保护的内容,但对个人信息的界定近年来才 在立法中完整体现。

2012年12月发布的《关 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2013年4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 罪活动的通知》中将以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 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来界定个人信息。

2016 年11月出台的《网络安全法》中对个人信息 的界定则删除隐私性而单纯采取识别性标准, 并扩大到间接性可识别信息,表述为“以电 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 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

《民法典》中对个人信息的定义延续了《网络安全法》的界定标准,表述为“以电 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 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

但 相较《网络安全法》的定义同样存在变化,《民 法典》中将“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类 信息拓展到“识别特定自然人’’,并在列举 中加入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使 得保护范围更为宽泛与完善。

我国《民法总则》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的不足

我国《民法总则》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的不足

我国《民法总则》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的不足作者:崔前前来源:《世界家苑》2018年第05期一、目前我国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01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民法总则》首次从民事基本法层面确立了自然人关于个人信息的权利。

二、《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存在的不足(一)没有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个人信息与个人资料的界分。

个人信息是个人资料的内容,个人资料是个人信息的物化形式。

个人信息的表现和存在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并不一定表现为个人资料,同时也存在一些没有物化成个人资料的信息,比如一个人自然表现出的个人属性。

资料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物,而信息则是资料经过人为处理后的内容。

对个人资料进行立法保护的目的在于保护以个人资料形式存在的个人信息,而并不是所有的个人信息。

只有具有价值的能够为人所用的资料,即信息,才能够成为被保护的对象。

个人信息这一概念准确地表达了所要保护对象的特点——具有识别效果和资源价值。

个人信息必然是个人资料,但个人资料未必是个人信息。

另外,个人资料更多的展现的是财产属性,而个人信息更多的是人格属性。

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的界分。

台湾地区学者朱柏松教授认为,数据乃指一定事实或者状态的存在或者记录,例如未经处理的原始数值或文字即属之,其性质上属于客观、静态存在的问题;信息则系基于特定目的,对数据加以整理,甚至建立档案,性质上属于主观且需经动态数据处理的问题。

本文赞同此种观点。

个人数据具有确定性,而个人信息往往因收集者的主观目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的界分。

隐私有三种形态:一是私人信息,即无形的隐私;二是私人活动,即动态的隐私;三是私人空间,即有形的隐私。

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相比之下存在诸多区别:首先,许多个人信息不涉及个人隐私,例如公开的和琐细的个人信息(下文详述);其次,隐私权侧重的是保护个人隐私的权利,而个人信息保护的目的不仅限于保护信息主体的权利,还要平衡信息主体保护和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之间的关系。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个人信息民法保护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等各个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问题也随之产生,严重侵害了个人权益,也威胁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成为了一个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二、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背景与意义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不仅可能导致个人隐私被侵犯,还可能引发财产损失、名誉受损等严重后果。

因此,对个人信息进行民法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社会价值。

民法保护个人信息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也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

三、当前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立法现状及不足当前,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的深入,现有的法律体系仍存在一些不足和漏洞。

例如,法律条文过于笼统,缺乏具体实施细则;执法力度不够,监管机制不完善等。

这些问题导致个人信息在民法保护方面存在诸多困难和挑战。

四、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实践探索为了解决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学界和实务界进行了诸多实践探索。

一方面,通过加强立法工作,完善法律体系,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责任主体。

另一方面,加强执法力度,完善监管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此外,还通过技术手段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如采用加密技术、匿名化处理等措施。

这些实践探索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五、完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对策建议针对当前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更加具体、细化的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收集、使用、保存等方面的规定。

2.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3. 完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个人信息的监管和检查力度,确保个人信息的合法使用和安全保护。

《2024年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范文

《2024年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篇一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研究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等各个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个人信息的泄露、滥用和侵犯等问题也日益突出,给个人权益和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因此,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成为了当前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个人信息的概念、民法保护的意义、现存问题及完善措施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

二、个人信息的概念及民法保护的意义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其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

民法保护个人信息,对于维护个人隐私权、尊严和自由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也是推动社会信息化、数字化发展的重要保障。

三、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现存问题尽管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存在法律空白和漏洞。

其次,执法力度不够严格,导致违法行为频发。

此外,个人信息安全技术水平和防范意识相对较低,也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挑战。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体系方面:虽然有相关法律法规,但缺乏系统性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导致法律适用性和执行力不强。

2. 执法力度方面:执法机关在处理个人信息侵权案件时,往往存在取证难、定罪难、处罚轻等问题,使得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3. 技术水平方面: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而当前的个人信息安全技术水平尚不足以应对所有威胁。

4. 防范意识方面:部分公民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较弱,容易将个人信息泄露给不法分子,给自己带来损失。

四、完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措施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更加系统、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收集、使用、保存和共享等环节的规则,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论个人信息保护的目的——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益区分为核心

论个人信息保护的目的——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益区分为核心

目次一、个人信息及其法律属性二、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目的:保护人的尊严三、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保护四、个人信息保护与个人安全利益五、代结论:保护目的决定个人信息保护的定位摘要近年来,我国颁布了多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但相关立法的定位存在偏差。

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主体)的联系仅在于该信息可以识别某人或与某人存在联系,而这不足以使个人控制该信息或使其归属于个人支配。

事实上,个人信息保护发端于个人基本权利(人权)保护,保护的是人的尊严所派生出的个人自治、身份利益、平等利益。

个人信息不等于隐私,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不等于隐私保护规范,但隐私保护是个人信息利用的前提,也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重要内容。

个人信息安全有别于公法保护的安全利益,前者只是一种个人权益,由个人信息保护法调整;而后者属于公共利益,由刑法保护。

只有区分需要保护的这些法益,才能正确地理解和移植源自西方社会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正确地建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规范。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信息隐私信息安全人的尊严伴随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又称“个人数据”,本文混同使用)保护问题成为热点话题。

自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之后,个人信息保护逐渐成为许多法律保护的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等。

对个人信息保护,这些法律确立了一个基本规则:未经同意不得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2条第1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个人信息权的界定及其民法保护

个人信息权的界定及其民法保护

个人信息权的界定及其民法保护一、引言个人信息的保护是当今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的获取、存储和传播变得更加便捷,但同时也带来了个人隐私权和信息安全面临的挑战。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对其进行界定及民法保护。

本文旨在探讨个人信息权的界定及其在民法中的保护。

二、个人信息权的界定1. 个人信息权概述个人信息权是指每个公民对自己拥有并享有自主控制自己相关数据和隐私权利之一种基本权利。

它是现代社会发展中对公民隐私进行充分尊重与保护,并防止滥用、泄露及非法获取等侵犯行为。

2. 中国对于个人信息权定义与界定中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或者使用用户或者收集到用户数据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明确收集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过用户同意。

”此外,中国还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个人信息的界定与保护。

3. 国际上的个人信息权界定国际上,欧洲联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对个人信息权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规定。

GDPR规定,个人数据是任何与已识别或可识别自然人有关的信息。

此外,美国《隐私权法》和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也对个人信息权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三、民法中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1. 中国民法中对于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中国民法总则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合法权益。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等合法权益。

此外,《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也规定:“侵害他人隐私,应当承担侵害责任。

”这些条款为公民在民事纠纷中维护自己的隐私提供了合理依据。

2. 国际上对于个人信息权在民事纠纷中的保护在国际上,欧洲联盟的GDPR为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GDPR规定了个人数据处理的原则,包括合法性、公正性、透明性、目的限制、数据最小化等。

此外,GDPR还规定了个人数据主体的权利,包括知情权、访问权、修改权等。

个人信息法益抑或民事权利对《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之解读

个人信息法益抑或民事权利对《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之解读

个人信息法益抑或民事权利对《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之解读一、本文概述1、简要介绍《民法总则》第111条关于个人信息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111条对个人信息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该条款指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开、删除等处理个人信息时,都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危害个人信息安全,更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该条款还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处理个人信息时,都应当遵循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原则,确保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并在处理完成后及时删除或匿名化个人信息,以保护个人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个人信息权益的高度重视,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如何具体理解和实施这一规定,特别是在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和权利保护方面,仍有待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2、提出本文要探讨的问题:个人信息是属于法益还是民事权利?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然而,对于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学界与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

这种争议的核心在于,个人信息究竟应被视为一种法益,还是应被赋予民事权利的地位。

对此,我国《民法总则》第111条做出了相关规定,但并未明确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

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解读,探讨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问题,以期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在探讨个人信息属于法益还是民事权利之前,我们需要明确两者的概念及区别。

法益通常是指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而民事权利则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可以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利益范围。

简言之,法益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而民事权利则是一种具有明确权利边界和请求权的利益。

因此,对于个人信息而言,如果其仅被视为一种法益,那么对其的保护将更多地依赖于其他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而如果个人信息被赋予民事权利的地位,那么其将具有更为明确的权利边界和请求权,从而更好地保障个人信息主体的权益。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快速进步,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个人信息的民事法律保护,是保障公民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从个人信息权的概念、保护内容、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更好地加强对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一、个人信息权的概念个人信息权是指公民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自主权利,包括信息的收集、使用、披露、更正和删除等权利。

具体体现为个人信息的自主控制权和自我决定权。

个人信息权并非是孤立的权利,而是与其他人格权、财产权等法定权利相互关联、相互促进的权利体系。

个人信息权的本质是保护自然人的隐私权和通信秘密权。

个人信息权是人权的一部分,也是人格权的组成部分。

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个人信息权是公民享有的人权和公民权利的一种重要体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关于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已经做出明确规定,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披露等行为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公开的原则,尊重公民的意愿,依法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权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和保护措施。

1. 个人信息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2. 个人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个人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是个人信息权需要重点保护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个人信息控制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毁损和丢失。

这就要求个人信息的收集者和使用者要强化对个人信息的保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取和利用。

3. 个人信息的使用和披露个人信息的使用和披露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违反公民的意愿和法律规定。

个人信息的使用和披露必须经过公民的明示同意,同时也要尊重公民的选择权和撤回同意权。

个人信息的使用和披露行为如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侵犯了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公民有权要求个人信息控制者更正、删除其个人信息的。

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建议

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建议

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建议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推动着信息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移动互联网的普及,使得越来越多的网络使用者,其自身的个人信息安全受到威胁。

具体表现为无限度的信息挖掘、信息滥用、信息侵权行为等,与此同时,保护个人信息的需求逐渐增加。

而个人信息保护并非单独一个个体,其涉及到多个法律领域、及多种法律手段,因此,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构建相关的多元体系有助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一、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问题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民众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求愈来愈强烈,国家也越来越重视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在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出现是在《民法总则》第111条的规定中,该条明确规定了法律对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提供保护。

①除了《民法总则》,我国《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以及《刑法》等法律、法规也对个人信息的违法收集、使用等作出了限制,并制定了相应的保护规则,对违反此规则的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处罚等。

《商业银行法》《居民身份证法》《电信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同样涉及对个人信息的的管理和保护。

可见,我国法律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在立法形式上,虽然数量上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进行具体的规制,即尚未形成统一、完整、可直接应用于实务中的配套的体系。

各项法律法规代表着不同的立法层级,其表现出零散化、不清晰等特征,不利于司法实务中对个人信息保护纠纷的解决,对执法资源、司法资源可能造成某种程度上的滥用。

二、个人信息的定义及法律性质(一)个人信息的含义“个人信息”,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其称谓有所差别。

德国、瑞典及匈牙利在其法律中采用了“个人数据”的称谓;英国和奥地利则在相关法律中运用了“个人信息”一词;而美国及澳大利亚则采用了“个人隐私”这一称谓。

虽然对“个人信息”的称呼不一致,但这几种称谓在我国学术界同时存在,且其表示的内容是统一的。

民法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民法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民法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民法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随着互联网和数字化时代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的隐私和权益,民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和保障措施。

本文将从民法中的角度探讨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实施情况。

一、个人信息的法律定义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身份的各种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财产状况、网络身份标识符等。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基础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41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窃取、收集、出售或非法提供个人信息。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11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者非法使用。

三、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1. 法律责任:(1) 违法获取个人信息的:承担民事责任,并可能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2) 泄露、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的:承担民事责任,并可能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3) 未经授权收集个人信息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4) 未采取合理安全措施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的:承担民事责任。

2. 违法行为:(1) 非法收集个人信息;(2) 销售、出租、泄露个人信息;(3) 未经授权使用个人信息;(4) 未取得明示同意而收集个人信息;(5) 未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导致信息泄露。

四、民法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实施情况1. 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通过公众媒体、官方网站等渠道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2. 设立个人信息保护机构:建立专门机构负责监督、调查和处理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

3. 审查个人信息使用的合法性: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应当符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超出合理的范围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4. 加强个人信息安全措施:个人信息处理者应采取技术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个人信息不被泄露、篡改或者丢失。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篇一个人信息在民法保护中的研究一、引言随着科技的进步与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

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对于个人隐私、人身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问题屡见不鲜,给个人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因此,对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个人信息的基本概念、民法保护的重要性、保护方式、现存问题及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二、个人信息的基本概念及民法保护的重要性个人信息指的是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个人隐私权: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往往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给个人生活带来困扰。

民法保护个人信息,能够有效地维护个人的隐私权。

2. 保障人身权益:个人信息与个人的生命、健康、名誉等密切相关,保护个人信息就是保障个人的人身权益。

3.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个人信息的滥用可能对社会的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如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等。

因此,保护个人信息也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三、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方式我国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确立个人信息权: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个人信息权,包括知情权、决定权、更正权、删除权等。

2. 规定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合法性原则:民法规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个人同意。

3. 设定侵权责任:对于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受害人可以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四、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现存问题尽管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体系不完善:虽然有相关法律规定,但缺乏系统、全面的法律体系,导致一些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制裁。

2. 监管不力:个人信息的监管机构不明确,监管力度不够,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问题频发。

民法典之隐私权以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民法典之隐私权以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民法典之隐私权以及公民个⼈信息保护热点事件:2020年12⽉8⽇,成都市通报新增本市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中⼀名成都20岁⼥孩(赵某)引发热议。

可悲的是,相对于对20岁妙龄⼥孩患上疾病的惋惜、疫情的扩散等,⼈们关注更多的是赵某14天内的⾏程轨迹。

此后,相关“知情⼈⼠”将赵某的⾝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信息发布在社交媒体⽹络,更有⽹友在⽹络上恶意造谣,发布不实照⽚,导致舆论暴⼒再次升级。

2020年12⽉9⽇,赵某在微博发表声明,公开道歉。

后成都市公安局就“赵某个⼈隐私疑被泄露”⼀事,介⼊调查。

整起事件,不禁感慨可笑⼜荒诞。

随着⽹络信息的发展,⽹络暴⼒的社会现象越发严重。

2001年“微软陈⾃瑶事件”、2006年2⽉“虐猫⼥事件”、2006年4⽉“铜须门事件”、2007年12⽉“姜岩死亡博客事件”等,⽹络暴⼒、⼈⾁搜索等不良⽹络传播⽅式所造成的社会效应持续激化,给⽴法者敲响了警钟。

⽴法变化:2009年8⽉27⽇发布施⾏的《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第五章民事权利第⼆节⼈⾝权规定了公民享有⽣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主权等。

2017年10⽉1⽇实施的《中华⼈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第五章民事权利第⼀百⼀⼗条规定了民事主体⾃然⼈享有⼈格权,包含⽣命权、⾝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主权等权利。

2020年3⽉1⽇,国家互联⽹信息办公室就⽹络信息内容监管专门出台实施了《⽹络信息内容⽣态治理规定》。

2021年1⽉1⽇实施的《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四编⼈格权增编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信息保护。

关于隐私权和个⼈信息保护规定,从民法总则中的“蜻蜓点⽔”⾄民法典中增编独⽴篇章,从制定部门规章⾄制定法律,也再次印证了⼈格权作为民事主体的基础性民事权利,⽽民法典在⼈格权中增编了⼈格权的类型,细化了部分⼈格权的内容,不仅是民事权利体系的全⾯建构,同时也是新时代必然的产物。

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信息保护 第⼀千零三⼗⼆条 ⾃然⼈享有隐私权。

论《民法典》视野下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与利用

论《民法典》视野下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与利用

【人工智能与法治研究】论《民法典》视野下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与利用[摘要]《民法典》将个人信息仅作为一种民事利益并采用行为规制模式予以保护,将有利于协调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自由之间的冲突。

个人隐私信息属于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的重叠领域,在数字化时代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价值。

法律既要保障隐私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又要促进信息业者对于隐私信息的收集与利用。

《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为隐私信息提供的单一的权利优先的保护模式,不仅难以为不同类型的个人隐私信息提供差异化保护,而且会削弱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的基础。

在《民法典》视野下,个人隐私信息可以被划分为敏感隐私信息与非敏感隐私信息,对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与利用应当结合社会的正常交往、交易关系以及公共利益三个因素,从而分别对《民法典》有关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条款进行动态化的阐释。

[关键词]个人信息;隐私权;隐私信息;权利规制模式;行为规制模式;场景理论[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21AZD030)[作者简介]冉克平,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武汉430072)。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6198(2021)05-0103-09冉克平一、问题的提出2020年初以来,新冠疫情的暴发使全球经济和社会生活遭受前所未有的冲击。

在抗击疫情的过程中,通过强制性地记录公民的行程轨迹、住宿信息以及社交对象等措施,利用先进的大数据分析技术进行精准的疫情防控,不仅有效地引导了公众理性地抗击疫情,而且为政府迅速地防控疫情提供了重要的决策参考。

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在新冠疫情期间,公众不仅在个人信息的收集上面临被过度采集的窘境并对许多机构形成了示范效应,如人脸识别信息采集的滥用,而且个人信息在储存、使用、公开等方面亦频频受到侵害,一些公民甚至遭遇网络暴力。

〔1〕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广泛运用并日益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逐渐兼具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的双重属性,是数据财产的重要来源,这些海量的信息或数据通过算法构成人工智能的基础条件。

《民法典》视角下的个人信息保护

《民法典》视角下的个人信息保护

083法治时空《民法典》视角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引言个人信息是指能够直接识别或者结合其他信息识别出特定身份主体的信息,且由于科学技术和数据挖掘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逐渐被商业化,法学界对其承载的财产利益也逐渐认可。

政治与经济发展的需要促使科技不断进步,社会公民虽然享受道理物联网时代的方便与快捷,但是新的信息传递方式与生活方式,使我们的个人信息同样处在危险边缘。

目前处境下,基于《民法典》视角,为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提供有效法律保障,是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个人信息的概念与特征个人信息含义,“个人信息”的定义目前在学界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识别性定义与关联性定义。

识别性定义顾名思义便是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或形式对“个人信息”准确定位。

正是由于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所以导致在日常的交际与交往中让“个人信息”存在泄漏的可能性,对于自然人个人信息的非法、非常规的采集、使用,会对他人的合法合理的人格权益造成创伤。

与识别性定义不同,关联性定义包含的范围极为广泛,无论是物质上的还是精神上的,无论是工作中的还是生活上的,只要能够通过这些媒介将自然人顺利识别,就可以称之为个人信息的关联性信息。

通过对比以上两种信息定义可以看出,识别性定义较关联性信息相比,能够更加精确的判断自然人的所属信息,更加全面,利用这一定义能够保证个人信息在法律上的合理化与有效化。

[1]个人信息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具有人格特征;(2)具有可识别性;(3)兼备财产和人身双重属性。

人格特性中涵盖的伦理价值是个人信息的法律价值关键所在。

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法律权利始于出生止于死亡,自然人去世后个人信息不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作为识别性作用具有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所以,对于法律保护所涉及的个人隐私、荣誉等人格权益,若不具备,就无法得出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结论。

对于自然人来说,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通过售卖自身个人信息来获取薪资的方式,也可以表面个人信息是兼备财产、人身双重属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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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总则》视角探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民法总则》关于个人信息的规定意味着个人信息权首次成为独立人格权,这也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奠定基础。

以《民法总则》第111条为基点,通过探讨个人信息保护所涉及的价值冲突,研究个人信息在当前社会背景下的保护界限,寻求个人权利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平衡点。

标签:个人信息;公平;效率;价值冲突1 引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必然要求出台一部对既有规范整理法律。

在此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应运而生。

个人信息权利是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享有的重要权利,承载着信息主体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

随着社交网络和电子商务的加速发展,海量数据包围着人们的日常生活,人们在享受着网络便利之余,个人信息安全也受到严重威胁,这就引发了保护信息与利用信息的冲突,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冲突在社会与经济领域博弈。

明确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界限,不仅对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人格自由,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对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经济全球化有着重要作用。

2 个人信息的概念科学地对个人信息进行定义,既是法学研究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也是立法实践的迫切要求。

何为“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但也有学者认为,个人信息就是个人不愿向外界透露的或是个人极为敏感而不愿他人知道的与自身有关的信息;还有学者认为,个人信息是指一切足以对个人进行识别的信息,如姓名、性别、身高、血型、住所、职业、财产及婚姻状况等都包括在内。

笔者认为,虽然学术界对个人信息有不同的理解,但它们并无本质区别,可以理解为个人信息即为能够识别特定个人的所有数据材料。

3 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冲突3.1 个人信息保护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我国刑法在此基础上规定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但这种规定是为了保护公民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等宪法权利,而不是直接基于人格权或隐私权保护。

《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这意味着我国个人信息权首次成为独立人格权,在民法规范中设置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规则,使个人信息权独立于其他具体人格权在立法中得到承认与体现。

个人信息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制度既包含有保护人自然生存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内容,也包含有保护人社会生存的名誉权、身份权、信用权等内容;财产权包含了对财产合法流转秩序的维护以及保障已有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因此,个人信息保护包括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保障公民人格尊严,维护公平;也包括促进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保障个人信息自由流动,提高社会经济效率。

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冲突,构成了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首要难题。

3.2 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冲突的表现公平与效率是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关系和价值矛盾,它们的矛盾运动及其重新组合推动着人类社会的发展。

公平可以理解为社会成员公正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权益;效率表示投入与产出之比,它直接体现为经济发展的总量和速度,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则表现为人格尊严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的辩证统一。

人格尊严受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既是当代社会公民的两种基本诉求,也是立法者与司法者在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时应实现的根本价值。

二者在主体自决其意志和行动上是一致的,但它们也存在对立的地方:一方面在自我实现的界限内主张对信息的合理使用,另一方面为满足自身需要被迫提供个人信息,最后在人格尊严和自由的理念下要求防止个人信息被他人不当获取、非法使用。

在实践中,这一冲突直接表现为信息权利人与信息控制者的利益对抗。

如当下时兴的网购,公民想要在网上获得服务,首先就要在相应的网站(平台)进行注册,填报与自己有关的材料(如姓名、住址、電话、身份证等),这是公民被动提供个人信息而获得相应服务,是在适当放弃公平的范围内追求社会效率;另一方面,当平台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不合理使用甚至出卖公民信息时,如通过获得的联系方式不断地对公民进行宣传,这势必超出了公民放弃的公平范围,不可否认,平台的该种宣传方式增加了自身的经济效益,提高了企业效率,但他们打着有益于经济发展的旗号,践踏着消费者追求的公平价值是值得肯定的?从当今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来看,其条款大多是经营者对公民个人信息收集与利用的规范性与禁止性规定,而没有赋予公民在个人信息上的权利,这就使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缺乏了权利基础,非常不利于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

笔者看来,这些规定没有给予公民对个人信息充分的自主处分权,仅仅规范了个人信息的自由流通,公民是被动地保护个人信息权,这违背了民法领域的价值位阶原则。

迟到的公平乃非真正的公平,绝对的公平也非真正的公平。

立法不对公民的公平价值进行明确肯定,而是直接规定经营者的不可为行为,这并非真正的公平。

一方面,在“法无禁止即可为”思想下,经营者为了自身利益往往会枉顾社会公平价值,打法律“擦边球”,当经营者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权益,但该行为并不是法律的禁止性规范,消费者该怎样维护自身权利呢?另一方面,民法领域的一般举证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并非真正的公平。

但公民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时,往往会遇到“举证难”的问题,因为公民提出的某些主张,其自身没有办法进行证明,收集证据是有难度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要求公民,显然是不公平的。

4 处理冲突的对策公平要求法律赋予个人更多权利以实现对其个人信息的占有和控制,但权利人享受的权利越多,可供作为生产成本的社会资源就越少,不利于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这将可能阻碍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

虽然如此,但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冲突并非不可调和。

在法律的价值体系内,没有绝对优先的价值,但公平才是个人信息所蕴含的根本价值,效率则是在此基础上衍生的附加价值,“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应成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价值取向。

4.1 赋予公民自由处分个人信息的权利即公民有权选择是否向经营者提供以及以怎样的方式向经营者提供个人信息,当公民选择以匿名形式向经营者后台提供信息时,经营者不应拒绝向公民提供服务。

比如,消费者在某些网站进行注册时,有权拒绝提供除基础信息以外的其他隐秘信息,且网站不能以消费者未提供其他信息为由而不提供或者不完全提供服务。

4.2 运用现代科技技术确保信息的安全近年来,公民身份证被盗用后被注册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股东的事件频频发生,这使得个人信息保护再次引起了公众的关注。

在降低创业门槛时,必须结合现代技术以阻止信息被盗用。

为身份证加密,或者对身份证进行升级并融入自动挂失技术,让身份证不再裸奔。

另外,网络电子身份证(eID)应广泛使用,以确保个人向需要实名认证的网络平台提供真实可信身份时,有效避免个人身份信息被保留在各种网络运营商处时曝光和泄露的风险。

4.3 明确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请求权基础将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细化,罗列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及救济措施,使公民在权利受到损害时能找到救济依据。

如上所说,现行法律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多是规定经营者的不可为行为,而对消费者个人信息遭受侵害的形式表述较少,这将使公民信息在遭受侵害时,公民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4.4 适当打破“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发生公民个人信息遭到侵害的事实,证明公民遭到侵害的证据掌握在经营者手中时,经营者应承担自己无过错或损害与自身无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4.5 适当允许个人信息在社会经济领域的自由流通经济的发展需要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统计并分析诸如个人就业情况、住房情况、学历情况等信息,可以加速人才资源和物质资源在区域间的流通,促进经济快速有序发展,也能为国家制定并出台惠民政策提供参考。

允许国家机关、银行和通讯商等机构或组织在个人授权或法律强制范围内使用、利用、提供个人信息。

5 结论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兼顾着人格尊严和信息流通的双重属性,涉及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冲突,肩负着维护自身权益和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使命。

只强调保护,不允许使用,无异于“闭关锁国”;只注重使用,不注意保护,将会使社会信用透支。

在保障公民提供的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应允许个人信息被合理使用,这样既可保障人格尊严,又能加快资源在社会经济领域的流动,促进经济的发展,这才是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应有之意,调和个人信息保护价值冲突的正确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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