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北京市三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及高院执行案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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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院设置及级别管辖

北京市法院设置及级别管辖

北京市法院设置及级别管辖
中国婚姻家庭法律网 2004-12-24 阅读:313次
[ 法院设置 ]
北京市法院系统由三级法院组成:包括一个高级法院,三个中级法院和十八个区、县人民法院,以及六个铁路运输基层法院。

根据法律规定负责辖区内的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等案件的审判工作。

北京市三级法院的管辖关系如下表所示:
[ 级别管辖 ]
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管辖着不同的案件,承担着不同的审判任务。

下表为北京市高、中级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区、县人民法院管辖下表没有列入的一般案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京高法发[1993]158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京高法发[1993]158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执行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京高法发[1993]158号)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为了贯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高法发[1993]56号文件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本市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行政审判庭受理行政执行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的管辖,作以下规定:一、行政诉讼执行案件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执行案件:1、基层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2、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执行案件:1、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2、高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不动产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行政机关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行政机关同时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受理执行。

下列法律文书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1、国务院各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2、专利管理机关对确认发明专利权和侵犯专利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3、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具体行为的;4、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基层人民法院的请求决定自己执行的案件。

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受理执行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成立后案件管辖衔接指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成立后案件管辖衔接指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成立后案件管辖衔接指引为应对北京金融法院设立引起的案件管辖和相关审判业务调整,实现审判工作的平稳有序过渡,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一审案件的处理1.一审案件管辖的处理。

以当事人提交起诉材料的时间确定一审管辖法院,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之前,当事人已经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范围内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向北京市原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但尚未立案的(包括立案前委派调解),由接收起诉材料的人民法院继续处理;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由受理法院继续审理。

2.协议管辖的处理。

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范围内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书面协议约定由北京市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在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之后发生诉讼的,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3.管辖权转移的处理。

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之后,北京市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将本院已经受理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移送北京金融法院或者移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二、二审案件的处理4.二审案件管辖的处理。

以当事人提交上诉状的时间确定第二审人民法院。

对基层人民法院金融民商事案件(包括涉金融案件执行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当事人提交上诉状的时间在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之后的,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提交时间在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之前的,由原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多个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先提起的时间为准。

5.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发回重审再上诉案件的处理。

北京市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上诉案件发回重审的,北京金融法院成立后当事人又提出上诉的,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三、再审案件的处理6.申请再审或抗诉管辖的处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清理汇编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清理汇编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
件清理汇编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3.09.24
•【字号】京高法发[2013]316号
•【施行日期】2013.09.24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清理
汇编结果的通知
(2013年9月24日京高法发〔2013〕316号)
全市各法院、高级法院各部门:
按照高级法院院领导指示精神,高级法院开展了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清理汇编工作。

在半年的清理汇编工作中,经过资料收集、甄别筛选、汇总整理等阶段,对高级法院历史以来发布的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摸底,明确了当前仍然有效的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

现将经过此次清理汇编工作确定的有效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文件正文已在北京法院局域网研究室网页下信息资料库规范性文件栏目中发布,欢迎查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商事审判规范性文件。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全过程指引一、依据(一)结论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执行。

(二)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四条: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第七条: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向谁申请执行(管辖)(一)结论在地域管辖方面,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在级别管辖方面,应当参照诉讼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来确定。

以北京为例,级别管辖方面的规定主要有:(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北京市三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及高院执行案件的通知》因此,北京应根据上述两个规定按照金额不同向区、县人民法院及中级法院申请执行,高级法院不再受理执行实施案件。

另经咨询北京法院法官,提请注意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公证书中对执行法院的管辖进行约定,而其约定并不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执行案件地域管辖的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通知的要求,以下高级人民法院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予公布如下:浙江省2007年4月1日以前一、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一)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民事案件;以财产为内容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案件;(二)争议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三)在本省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高级法院审理和高级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及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报请高级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一)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一般财产案件和争议的夫妻共同财产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离婚案件;(二)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房地产案件;(三)跨县(市、区)的土地、山林、滩涂、水资源等纠纷案件;(四)重大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包括:1.争议金额在4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案件;2.居住在国外、境外的当事人为5人以上的案件;3.当事人在国外、境外的居住地涉及的国家或地区为3个以上的案件;4.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公民因故不能到庭亦未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直接派代表出庭参加诉讼的案件;5.需要适用外国法律的案件。

(五)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温州、绍兴、嘉兴、金华、台州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湖州、衢州、舟山、丽水等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一庭、民二庭审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一庭、民二庭审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3]180号【发布日期】2003.06.17 【实施日期】2003.06.17【法规类别】司法【唯一标志】16823584【全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一庭、民二庭审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2003年6月17日京高法发[2003]180号)为进一步规范审判工作,促进审判的专业化分工,合理分配案件,有效利用审判资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和高级法院机构改革后的审判机构设置及职能划分,结合我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现将民一庭、民二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划分如下:一、民一庭(原民庭)审理的案件┌─────┬──────────┬───────────────┐│合同纠纷│悬赏广告纠纷│悬赏广告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纠纷├───────────────┤│││├───────────────┤│││一般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临时用地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纷│││├───────────────┤│││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合同纠纷│││├───────────────┤│││其他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赠与合同纠纷│一般赠与合同纠纷│││├───────────────┤│││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客运运输合同纠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般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般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国际航空旅客联运合同纠纷│││├───────────────┤│││其他客运合同纠纷││├──────────┼───────────────┤││经营合同纠纷│合伙协议纠纷│││├───────────────┤│││彩票、奖券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房地产咨询纠纷│┤│││房地产价格评估纠纷│││├───────────────┤│││房地产经纪纠纷│││├───────────────┤│││旅店服务合同纠纷│││├───────────────┤│││饮食服务合同纠纷│││├───────────────┤│││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有线电视收视纠纷││├──────────┼───────────────┤││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集体劳动关系纠纷│││├───────────────┤│││事实劳动关系争议│││├───────────────┤│││劳动保险纠纷│││├───────────────┤│││其他劳动争议││├──────────┼───────────────┤││劳动(雇佣)合同纠纷│劳动(雇佣)合同纠纷│├─────┼──────────┼───────────────┤│权属及侵│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一般财产所有权纠纷││权纠纷│关权利纠纷├───────────────┤│││财产权属纠纷││├───────────────┤│││财产损害纠纷│││├───────────────┤│││宅基地纠纷│││├───────────────┤│││一般相邻关系纠纷│││├───────────────┤│││相邻用水、排水纠纷│││├───────────────┤│││相邻采光、通风纠纷│││├───────────────┤│││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纠纷│││├───────────────┤│││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埋藏物隐藏物权属纠纷│││├───────────────┤│││拾得遗失物权属纠纷│││├───────────────┤│││拾得漂流物权属纠纷│││├───────────────┤│││拾得失散的饲养动物权属纠纷│││├───────────────┤│││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身自由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名称权纠纷│││├───────────────┤│││姓名权纠纷│││├───────────────┤│││荣誉权纠纷│││├───────────────┤│││肖像权纠纷│││├───────────────┤│││其他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特殊侵权纠纷│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其他特殊侵权纠纷│├─────┼──────────┼───────────────┤│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纠纷│││├─────┼──────────┼───────────────┤│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纠纷│无因管理纠纷││纠纷│││├─────┼──────────┼───────────────┤│婚姻家庭、│(略)│││继承纠纷│││├─────┼──────────┼───────────────┤│适用特别│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程序案件│├───────────────┤│││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申请宣告公民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案│││├───────────────┤│││申请指定监护人案│││├───────────────┤│││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申请宣告失踪案│││├───────────────┤│││申请撤销宣告失踪案││├───────────────┤│││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案│││├───────────────┤│││失踪人债务支付案│││├───────────────┤│││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案│││├───────────────┤│││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案│││├───────────────┤│││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财产案│││├───────────────┤│││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申请撤销认定财产无主案│││├───────────────┤│││申请确定选民资格案│└─────┴──────────┴───────────────┘二、民二庭(原经济庭)审理的案件┌────┬─────────┬────────────────┐│合同纠纷│代位权纠纷│代位权纠纷││├─────────┼────────────────┤││撤销权纠纷│一般撤销权纠纷│││├────────────────┤│││撤销债务人到期放弃债权行为纠纷│││├────────────────┤│││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纠纷│││├────────────────┤│││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纠纷││├─────────┼────────────────┤││借款合同纠纷│(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纠纷│││├────────────────┤│││企业之间借贷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用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货运合同纠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管道运输合同纠纷│││├────────────────┤│││联合运输合同纠纷│││├────────────────┤│││其他货运合同纠纷││├─────────┼────────────────┤││多式联运合同纠纷│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保管合同纠纷│保管合同纠纷││├─────────┼────────────────┤││仓储合同纠纷│仓储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保险代理纠纷││├─────────┼────────────────┤││行纪合同纠纷│一般行纪合同纠纷│││├────────────────┤│││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代购代销合同纠纷│││├────────────────┤│││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保险经纪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民用航空器抵押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再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其他保险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信用卡纠纷││├─────────┼────────────────┤││信用证纠纷│信用证纠纷││├─────────┼────────────────┤││期货交易纠纷│期货交易纠纷││├─────────┼────────────────┤││信托纠纷│信托纠纷││├─────────┼────────────────┤││证券合同纠纷│股票交易纠纷│││├────────────────┤│││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出资转让纠纷│││├────────────────┤│││国债交易纠纷│││├────────────────┤│││证券代销协议纠纷│││├────────────────┤│││证券包销协议纠纷│││├────────────────┤│││证券投资咨询纠纷│││├────────────────┤│││证券资信评估纠纷│││├────────────────┤│││证券回购合同纠纷│││├────────────────┤│││其他证券合同纠纷││├─────────┼────────────────┤││经营合同纠纷│出资纠纷│││├────────────────┤│││联营合同纠纷│││├────────────────┤│││企业承包合同纠纷│││├────────────────┤│││企业租赁合同纠纷│││├────────────────┤│││挂靠经营纠纷│││├────────────────┤│││企业出售纠纷│││├────────────────┤│││上市公司收购纠纷│││├────────────────┤│││公司分立纠纷│││├────────────────┤│││公司合并纠纷│││├────────────────┤│││债权转股权纠纷│││├────────────────┤│││补偿贸易纠纷│││├────────────────┤│││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其他经营合同纠纷││├─────────┼────────────────┤││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纠纷│││然资源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银行结算服务合同纠纷│││├────────────────┤│││银行保管服务合同纠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财会服务合同纠纷│├────┼─────────┼────────────────┤│权属及侵│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提单纠纷││权纠纷│关权利纠纷├────────────────┤│││仓单纠纷│││├────────────────┤│││存单纠纷│││├────────────────┤│││探矿权纠纷│││├────────────────┤│││采矿权纠纷│││├────────────────┤│││自然资源使用权纠纷│││├────────────────┤│││承包经营权纠纷││├─────────┼────────────────┤││票据、证券权益纠纷│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损害赔偿纠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一般证券发行纠纷│││├────────────────┤│││配股纠纷│││├────────────────┤│││证券返还纠纷│││├────────────────┤│││证券欺诈纠纷│││├────────────────┤│││证券内幕交易纠纷│││├────────────────┤│││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纠纷│││├────────────────┤│││虚假证券信息纠纷│││├────────────────┤│││证券投资基金纠纷│││├────────────────┤│││证券登记、托管、结算纠纷│││├────────────────┤│││其他票据、证券权益纠纷│││├────────────────┤│││其他适用《票据法》、《证券法》的││││纠纷││├─────────┼────────────────┤││股东权纠纷│股票交付请求权纠纷│││├────────────────┤│││一般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优先认购权纠纷│││├────────────────┤│││股东会议表决权纠纷│││├────────────────┤│││公司知情权纠纷│││├────────────────┤│││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公司剩余财权分配纠纷│││├────────────────┤│││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纠纷│││├────────────────┤│││股东会议召集权纠纷│││├────────────────┤│││其他股东权纠纷││├─────────┼────────────────┤││损害公司权益纠纷│股东不履行对公司义务纠纷│││├────────────────┤│││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其他损害公司权益纠纷│││├────────────────┤│││其他适用《公司法》的纠纷│├────┼─────────┼────────────────┤│适用特别│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申请公示催告案件││程序案件│├────────────────┤│││国有企业破产案│││├────────────────┤│││(非国有)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案│││├────────────────┤│││申请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纠纷案│└────┴─────────┴────────────────┘三、民一庭和民二庭均可审理的案件┌────┬─────────┬────────────────┐│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般买卖合同纠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试用买卖合同纠纷│││├────────────────┤│││招标投标买卖纠纷│││├────────────────┤│││拍卖纠纷│││├────────────────┤│││互易纠纷││├─────────┼────────────────┤││供用电、水、气、热│供用电合同纠纷│││合同├────────────────┤│││供用水合同纠纷│││├────────────────┤│││供用气合同纠纷│││├────────────────┤│││供用热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一般借款合同纠纷││├─────────┼────────────────┤││借用合同纠纷│借用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一般加工合同纠纷│││├────────────────┤│││对外加工装配合同纠纷│││├────────────────┤│││定做合同纠纷│││├────────────────┤│││修理合同纠纷│││├────────────────┤│││一般复制合同纠纷│││├────────────────┤│││印制合同纠纷│││├────────────────┤│││测试合同纠纷│││├────────────────┤│││检验合同纠纷│││├────────────────┤│││其他承揽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一般委托合同纠纷│││├────────────────┤│││诉讼代理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般抵押合同纠纷│││├────────────────┤│││质押合同纠纷│││├────────────────┤│││留置合同纠纷│││├────────────────┤│││定金合同纠纷││├─────────┼────────────────┤││典当纠纷│典当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电信合同纠纷│电信合同纠纷││├─────────┼────────────────┤││邮政合同纠纷│邮政合同纠纷││├─────────┼────────────────┤││演出合同纠纷│演出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一般服务合同纠纷│││├────────────────┤│││旅游合同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1.本规定所称的“民一庭”、“民二庭”分别对应原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的通知(2007年5月18日京高法发[2007]168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已于2007年3月12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次(总第185次)会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及其说明一并印发给你们,望组织有关审判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并将审判实务中的新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高院民二庭。

目录《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一、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实务问题二、证据规则中的法律实务问题三、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实务问题四、担保法律制度中的实务问题五、保险法律制度中的实务问题六、票据法律制度中的实务问题七、其他方面的法律实务问题八、附则关于《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的说明(一)诉讼程序中的问题(二)证据规则中的问题(三)合同法律制度中的问题(四)担保法律制度中的问题(五)保险法律制度中的问题(六)票据法律制度中的问题(七)其他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2007年3月1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一、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实务问题1.如何确定法人的住所地?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法人注册登记的地址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依据注册登记的地址确定。

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法人注册登记的地址不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是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

2.个体工商户以其字号作为诉讼主体的,法院应如何处理?个体工商户以其字号作为诉讼主体的,法院应直接变更营业执照中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不能以此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3.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如何处理?在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情形下,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16•【文号】法释〔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3.16•【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已于2021年3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21〕7号(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6日起施行)为服务和保障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设,进一步明确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具体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一)证券、期货交易、营业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独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存款合同、典当、银行结算合同等金融民商事纠纷;(二)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私募基金业务、外汇业务、金融产品销售和适当性管理、征信业务、支付业务及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引发的金融民商事纠纷;(三)涉金融机构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四)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五)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六)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以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

第二条下列金融纠纷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一)境内投资者以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或者期货交易活动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的诉讼;(二)境内个人或者机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者提供的金融服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的诉讼。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的通知(2013年修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的通知(2013年修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的通知(2013年修订)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的通知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于2010年印发全市法院执行后,在统一执行工作司法尺度、为执行法官提供办案指南、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鉴于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施行,近年来一系列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和实施,执行工作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需要研究和解决的新问题,积累了新的经验,为适应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需要,市高级法院对《规范》进行了一次全面修订,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规范》原有条文612条,修订后共有条文702条。

其中,增补183条,删除93条,修改216条。

此次修订的内容,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2014年1月1日之后受理的执行案件和2014年1月1日之前已受理但未办结的执行案件,按照修订后的《规范》办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规范》属于北京市法院的内部操作规程和管理性规范,不具有对当事人直接适用的效力,不得在执行中直接予以援引,但可根据其指引查找相应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予以援引。

全市各级法院要组织全体执行人员认真学习修订后的《规范》,并在执行工作中予以贯彻落实。

市高级法院将适时对各法院贯彻《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年度执行工作考评范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1.20•【字号】•【施行日期】2019.11.2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针对全市法院立案审判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统一全市法院立案审判处理标准和尺度,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就立案、速裁审判的一些业务问题予以解答,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关于管辖权相关问题(一)地域管辖相关问题1.针对动产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针对动产的返还原物纠纷,应根据当事人之间产生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

如因合同关系引发的,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处理;因侵权引发的,按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定处理;因不当得利引发的,按照一般地域管辖规定处理。

2.不动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不动产物权受到侵害后提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不涉及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可以按照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定,以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

3.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如何确定?被继承人死亡时能确定经常居住地的,以该经常居住地为其死亡时住所地,不能确定经常居住地的,以其户籍地为死亡时住所地。

4.被继承人有多个遗产,且各遗产价值相差不大或无法直接判断时,如何确定被继承人的主要遗产所在地?原告起诉时应明确诉讼标的物的价值及具体的诉讼请求。

2019最新管辖变化!一张表搞定最新最全北京法院管辖!(第四版)

2019最新管辖变化!一张表搞定最新最全北京法院管辖!(第四版)

2019最新管辖变化!一张表搞定最新最全北京法院管辖!(第四版)《中国法律评论》于2014年3月创刊并公开发行,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主办的国家A类学术期刊,刊号CN10-1210/D.订刊电话:************订刊传真:************导读▼▼▼▼▼▼▼▼▼▼▼▼▼▼▼▼▼▼▼▼▼▼▼▼▼▼▼▼▼▼▼▼▼▼▼▼▼▼▼▼▼▼▼▼▼▼▼[第四版]更新了北京法院调整部分市级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案件地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设立后对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调整。

▲▲▲▲▲▲▲▲▲▲▲▲▲▲▲▲▲▲▲▲▲▲▲▲▲▲▲▲▲▲▲▲▲▲▲▲▲▲▲▲▲▲▲▲▲▲▲▲▲▲▲▲▲▲▲▲▲▲▲▲▲▲▲2019年1月11日,北京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机关在城市副中心的新址办公楼正式挂牌启用。

为服务和保障副中心建设,适应市政府及所属委办局等15家市级行政机关首批东迁到通州区的新变化,稳妥有序做好全市法院的行政立案审判工作,日前,北京高院向全市法院下发通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上述搬迁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为群众提供诉讼指引,方便行政机关应诉,统一管辖标准。

北京法院调整部分市级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案件地域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设立,可谓是逐渐升级完善北京市法院系统。

那么,调整的行政诉讼管辖有哪些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设立影响哪些法院的管辖?北京市法院的管辖格局又有何变化?本期推送以图解的更新版来展现这些变化。

(北京市法院层级管辖示意图)跨行政区划与集中管辖基层法院所涉及的案件均为按照级别管辖规则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管辖法院按照原上诉规则确认。

1、行政案件包括行政赔偿案件(国家赔偿和司法赔偿案件不实行集中管辖);同时,根据2019年1月11日北京高院发布的《北京法院调整部分市级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案件地域管辖》进行更新。

2、知识产权案件包括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3、一中院专设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审理北京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案件、破产案件;4、四中院集中审理北京市的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5、四中院集中审理北京市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

法发[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商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二)(2019年11月20日)针对全市法院立案审判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统一全市法院立案审判处理标准和尺度,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就立案、速裁审判的一些业务问题予以解答,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关于管辖权相关问题(一)地域管辖相关问题1.针对动产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针对动产的返还原物纠纷,应根据当事人之间产生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

如因合同关系引发的,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处理;因侵权引发的,按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定处理;因不当得利引发的,按照一般地域管辖规定处理。

2.不动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不动产物权受到侵害后提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不涉及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可以按照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定,以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

3.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如何确定?被继承人死亡时能确定经常居住地的,以该经常居住地为其死亡时住所地,不能确定经常居住地的,以其户籍地为死亡时住所地。

4.被继承人有多个遗产,且各遗产价值相差不大或无法直接判断时,如何确定被继承人的主要遗产所在地?原告起诉时应明确诉讼标的物的价值及具体的诉讼请求。

继承纠纷案件中,诉讼标的物(遗产)价值不明确的,可要求当事人进行预估,立案法官只需对原告主张的财产价值进行初步审查,并按当事人主张的遗产价值确定主要遗产所在地。

全国各高院和中院民事一审立案标准

全国各高院和中院民事一审立案标准

全国各高院和中院民事一审立案标准云南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4、继续执行管辖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的规定。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4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大理州、楚雄州、曲靖市、昭通市、玉溪市、普洱市、临沧市、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丽江市、迪庆州、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4、昆明市、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怒江州、普洱市、临沧市、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5、继续执行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意义的新类型民、商事案件和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的规定。

四川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2、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2、甘孜、阿坝、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和指定,管辖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事案件;5、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6、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或者中级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7、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公布,自4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完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完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一)为贯彻执行北京市法院第五次经济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北京市高级法院经济审判庭根据一九九六年以来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实际审判工作,对一九九五年制定的《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进行了删减、修改,并针对近几年来,在经济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归纳、整理,对其中三十四个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

于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经北京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望各院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高院经济庭。

如本意见与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为准。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目录一、对原告起诉证据不足,是裁定驳回,还是判决驳回?二、法院能否对案外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三、因产品质量发生的纠纷,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四、承包、租赁经营企业对外发生债务纠纷,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五、被告下落不明的如何处理?六、在诉讼中发现企业法人歇业的,如何处理?七、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的,如何处理?八、能否以保证人住所地确定案件地域管辖?九、债务人以第三人的财产作抵押,抵押物所有人能否进入诉讼?十、在调解过程中,案外人自愿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案外人能否参加诉讼?十一、原告起诉请求解除与其上级主管单位挂靠关系的如何处理?十二、关于联营体未领取营业执照是否影响联营合同的效力?十三、企业法人的下属分支机构,对外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十四、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十五、非企业单位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如何承担?十六、基层工会组织是否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十七、法院对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可否向作出裁定的法院起诉?十八、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就原债权债务的继续履行重新达成协议后,债权人起诉的,法院是否保护其权利?十九、对口头协议如何认定及处理?二十、如何处理工商企业间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二十一、如何审理代购代销合同纠纷案件?二十二、在借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对利息逾期给付而约定的违约金或罚金,是否予以保护?二十三、对加工承揽合同定作物提出质量异议,有无时间限制?二十四、支票出票人能否以支票丢失或被盗等原因为由,拒绝履行票据责任?二十五、如何确定代办运输人的诉讼地位?二十六、怎样认定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免责条款?二十七、审理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哪个承运部门作为被告应诉?一、对原告起诉证据不足,是裁定驳回,还是判决驳回?对于原告起诉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1、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时,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2、虽然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但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的成立,法院应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008年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2008年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地方法规1篇案例1篇裁判文书4篇相关论文1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职能,现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重庆、山东、福建、湖北、湖南、河南、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安徽、江西、四川、陕西、河北、山西、海南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甘肃、贵州、新疆、内蒙古、云南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青海、宁夏、西藏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相关资料: 案例1篇裁判文书1篇)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由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北京、上海所辖中级人民法院,广东、江苏、浙江辖区内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杨仓海等与何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杨仓海等与何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杨仓海等与何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6【案件字号】(2021)京民辖终1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福华曹玉乾张爽【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杨仓海;何堃;海南闽庄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雪英;林雅尘【当事人】杨仓海何堃海南闽庄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雪英林雅尘【当事人-个人】杨仓海何堃郑雪英林雅尘【当事人-公司】海南闽庄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婧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刘盛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史孟超北京格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婧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刘盛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史孟超北京格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婧刘盛史孟超【代理律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北京格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杨仓海【被告】何堃;海南闽庄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雪英;林雅尘【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无效部分无效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选择管辖协议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证据执行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2 01:44:00杨仓海等与何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辖终15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仓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婧,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盛,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堃。

北京市法院级别管辖标准

北京市法院级别管辖标准

北京市法院级别管辖标准
高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
一审
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和认为应当由自已审理的行政、刑事案件。

申诉
申请再审
不服本院生效的民事、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的申诉;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申诉后被驳回或改判后,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的申诉或申请再审。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案件管辖范围一审民事、经济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专利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域名争议案件等。

一审行政
不服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服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局级行政机关最初作出的具体行为提起的诉讼等。

申诉
申请再审
对本院刑事、民事、经济纠纷、行政生效判决或裁定不服的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

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管辖着不同的案件,承担着不同的审判任务。

下表为北京市高、中级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区、县人民法院管辖下表没有列入的一般案件:
[法院设置 ]
北京市法院系统由三级法院组成:包括一个高级法院,三个中级法院和十八个区、县人民法院,以及六个铁路运输基层法院。

根据法律规定负责辖区内的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等案件的审判工作。

北京市三级法院的管辖关系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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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1]270号
【发布日期】2011.08.16 【实施日期】2011.08.16
【法规类别】司法【唯一标志】17303001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北京市三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及高院执行案件的通知
(2011年8月16日京高法发[2011]270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报送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现对本市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和高级法院执行案件进行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区、县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

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高级法院不再受理执行实施案件。

五、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由上级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法院报请决定由上一级法院审理。

六、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本调整方案在北京市三级法院先行试点,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院之前所作的关于本市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

各院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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