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核心概念—法律关系
专升本民法-108
专升本民法-108专升本对于很多专科生来说,是一次提升学历、改变命运的重要机会。
而民法作为其中的重要考试科目,涵盖了广泛且复杂的知识体系。
民法,顾名思义,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从签订合同、购买商品,到婚姻家庭、继承遗产,无处不在。
对于专升本的考生而言,掌握民法知识不仅是为了应对考试,更是为了今后在法律领域的进一步学习和实际应用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专升本民法的学习中,首先要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其身份、地位、财富状况如何。
自愿原则,给予了当事人自主决定参与民事活动的权利,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秉持公平理念,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督促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讲诚信、守信用。
公序良俗原则则保障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受侵犯。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的核心概念之一。
它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法人则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如公司、社会团体等。
非法人组织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如合伙企业。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而内容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权利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常见的民事权利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合同之债、侵权之债等都属于债权。
知识产权保护的是人们的智力成果,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人身权则关乎人的人格和身份,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等。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重要原因。
有效的民事行为需要具备相应的要件,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案例分析
赵、钱、孙三人决定合伙养鹅,派钱某去农场购回小鹅 500只,三人推选孙某主要负责放养。一天,孙某发现王某 的儿子偷捉了一只小鹅,怒而责打,王某的儿子遂扬言要毒 死小鹅,孙某告之赵、钱注意。当晚,警惕的钱某果然发现 王某的儿子用水瓶在水塘中放毒,于是追至王某家责骂,并 声明如果毒死了鹅,要王某赔偿。第二天,小鹅开始死亡, 两天后全部死亡。此时,农场来索要鹅款。赵某拒付,认为 应向王某索要;王某也拒付,认为自己儿子下毒是孙、钱二 人责骂所致,错在孙、钱二人;钱某认为,自己责骂王某的 儿子是在其下毒之后,孙某负责放养,故应由孙某负责。为 此,农场诉至法院。 请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
学习单元2
民法基础知识(下)
学习内容1 民事法律关系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四、关于民事主体的基本规则 五、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所 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是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社 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当事人意志的 结合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 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与意义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换言之,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约束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具体法律形式。
(一)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约束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它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具体法律形式。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规范公布后,他指抽象的表明国家保护什么,不保护什么,只有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才能使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
如甲乙结婚的事实,才能确立甲乙之间的夫妻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讲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转化为民事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
民事权利的实现、民事义务的履行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障的。
这种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民事法律规范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平等性质,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大量的是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虽是国家制定的,反映国家的遗志,但民事法律关系在通常情况下大都是在民事主体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也体现了当事人自己的意志。
(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民事法律关系有物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及继承权法律关系等。
民法学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甲、乙、丙三人签订一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销水果,甲负责购货,
乙负责销售,丙负责仓储。但由于经营不善,连连亏损,这时丙提出退出,
声称,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只能是两人,否则权利义务很难对应。自己只是仓
库保管员,并非合伙人,也无所谓权利义务,对亏损不应承担责任。
• 问题:甲的主张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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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民事法律关系 • Relationship in Civil Law
合法不应对非法让步,在可以采取其他 措施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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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 1、时间上的条件:侵害是现实存在并是正在进行的。
现场延伸,事后防卫 2、侵害必须是不法的。 3、必须是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4、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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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能违反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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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紧急避险
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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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 (一)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 •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 (三)绝对权与相对权 • (四)主权利和从权利 • (五)既得权与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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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
分类标准:民事权利的内容
1、人格权;是指以实现权利人的人格 利益为客体、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 离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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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是期待权吗? 期待权与期待 • 期待权对特定的民事主体产生法律 上的拘束。期待则没有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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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 (一)民事权利的行使--限制:权利不得滥用
权利滥用的后果:1、不发生权利行使应 当发生的法律效果;2、承担民事责任。
(二)民事权利的保护 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
民法简答题划重点:概念、特征、功能
民法简答题划重点:概念、特征、功能(一) 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指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其特征包括:1.主体之间的平等性,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核心特征。
2.调整范围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其内容。
4.救济措施具有补偿性,例外情形才具有惩罚性。
(二) 简述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其特征包括: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一方对他方承担的责任。
2.民事责任的功能主要是为了补偿权利人损失和恢复权利圆满状态,一般不具有惩罚性。
3.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又有无过错责任。
4.民事责任的内容可以由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三) 简述非法人组织的概念与特征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民法典·总则编》首次确立了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1)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
(2)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非法人组织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四) 简述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了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归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2)无效的民事但不具备有效要件,因此,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绝对确定无效,没有任何事实可以使其有效,且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任何人均有权主张该行为无效。
(4)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当然无效,无需任何人主张。
(五)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依据承包合同对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020年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参照模板
• 一种意见认为:狂风将阳台上花盆刮下来, 是与花贫的所有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因 此,花盆的所有人在这件事情上没有任何过错。 花盆坠落造成了邻居的财产损失,领居也没有 任何过错,从公平原则出发,损失由两家分担 比较合适。
•
另一种意见认为:花盆置放于阳台上,是
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花盆的所有人在置放花盆
• 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 案例2: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 宜
•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 给你
• C. 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 精中毒住院治疗
•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 筋溺水身亡
•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离 婚或解除婚约后,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赠 与人有权请求返还彩礼:①双方未办理结 婚登记手续的;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后又离婚,确未共同生活的;③婚前给付 彩礼,离婚后,给付一方因为给付彩礼而 生活困难的。
• 4.其他关系
•
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
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等
3、从方法论上讲,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导理 论研究人员与司法实务工作者解决实践问题的 基本思维模式与思考方法。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一般不属于 民事法律关系的情形
1.好意施惠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 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
下列“无偿”约定均为好意施惠关系: ①搭便车; ②约定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 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 ④邀请参加宴会、舞会、郊游。 ⑤约定请人吃饭。 ⑥为人指路。
• 民法上的行为可作如下分类: • 1.合法行为。 • (1)法律行为。合同、遗嘱等。 • (2)准法律行为 • 准法律行为中虽然有人的意思表示,但在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人是社会的人。
人们之间发生各种社会关系。
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不同,所由此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也就不同。
由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和民法密切联系。
民法是民事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结果,是由民法所派生出来的现象。
具体而言,民法确认了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但这种权利和义务是抽象的,只具有可能性,并不表明主体已经享有了某种权利或应承担某种义务。
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义务是具体的,并具有可能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民事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它有着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如它是人和人的关系,是体现国家意志的社会关系等,同时它也有自己的具体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
民法调整一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赋予当事人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以后,民事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抽象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便落实为约束当事人行为的具体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正是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重要区别。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决定了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他们相互独立、互不隶属。
同时,由于主体地位平等,决定了其权利义务一般也是对等的,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
民法以财产关系为其主要调整对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主要表现为财产关系。
虽然民事法律关系也有人身关系,但这在数量上只是一小部分。
4、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也表现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手段上,即民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司法考试: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要素;明确法律事实的概念以及它们在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中的作用。
【教学重点和难点】民事权利的概念及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关系-----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
以此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
民法为私法,要贯彻意思自治原则。
3、其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当事人地位平等,相互不能惩罚,而只能是补偿。
三、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重要意义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学的重要概念。
民法学研究问题虽然极为广泛,但中心问题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民法学理论的基础,也是民法学理论的总纲。
甚至可以说民法学整个课程内容都是围绕民事法律关系这一基本框架构建的。
例如讲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就是在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讲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就是在研究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讲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等,就是在充分展示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1、人身权关系和财产权关系2、绝对权关系和相对权关系3、单一关系(一方享有权利,他方负有义务的绝对权关系)和复合关系(互为权义主体的相对权关系)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主要指自然人、法人;也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某些社会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成为民事主体。
在民事主体中,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主体;负有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对主体的称谓不同,如所有权关系中的所有人和非所有人;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和出卖人;出租合同中的出租人与承租人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司法考试民法答疑考生问:详细阐述一下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我们司法考试专家解答:1、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特征(1)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方生、变更和消灭,大多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所发生。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3、不属民法调整的:(1)恋爱关系:约会、婚约、定情约定等恋爱行为民法不调整,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除外。
(2)亲情关系:帮助看护小孩或老人等,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除外(3)好意施惠关系、社交。
又称情谊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
下列无偿约定属于好意施惠关系:①搭便车;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④邀请参加宴会、舞会、郊游。
⑤请吃饭、看电影、干妈与义父等关系,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除外。
(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有些约定貌似合同,但是按其性质不适宜采用合同法调整或者以合同法调整将产生不公正的结果的,这些约定属于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属于法律事实,不产生合同法上的法律效果。
例如:甲男与乙女同居期间郑重约定,乙女应当按时服用避孕药。
乙女想生一个小孩,籍此抓住甲男,因而偷偷停服药物。
乙女生下小孩后,甲男与乙女分手,法院判决甲男支付小孩的抚养费,甲男则诉请乙女赔偿自己因支付抚养费所受的损失,因为乙女违反了双方的约定。
根据民法理论,甲男与乙女之间的约定涉及到最为隐秘的个人自由领域,这个领域是不容通过合同予以约束的。
即便当事人具有受约束的意思,也不成立有效的合同。
因而,甲、乙之间的约定属于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构成合同,甲男不得诉请乙女承担违约责任。
再比如:A.B.C.D和E五人约定,每人每周各出10元钱,交给E购买彩票,并选择五人事先确定的号码。
《民法典》—— 民事法律关系
注:标的额不等于标的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事件
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
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 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 事实。 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
行为
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 有意识的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主要区别
•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 事实行为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
• (2)民事法律行为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内容而发生效力 • 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利,不受干涉。(意思自治) • 第131条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
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合法原则、诚信原则) • 第132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滥用权利 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又称“标的”,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 指向的对象。
(四)主民事关系与从民事关系
独立存 在与否
主民事关系
▪ 能够独立存在的民事关系
从民事关系
▪ 必须依赖其他民事关系的存在才能存在的关系
单选题(2006年司法考试真题)
• 下列那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 —— 民法规范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由民法所
试论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由来
也有 学者认 为权利 才是 民法学 的核心概 念 , 一些教科 书和 在
著作 中也 没有专 章介 绍法律 关系 , 拉伦 茨就认 为, 私法 的第一 如 “
个基 本概 念是 作 为权 利 的人 , 既权利 的所 有者和 义务 的承 担者 ,
第 二个基 本概 念才 是法律 关 系 。 ”
二、 法律 关系 范畴 的历史 发展
克 出版 的 《 律关 系》 书分 2章系 统地探 讨 了法律 关系 的一般 法 一
理论 。从此 , 法律 关系成 为法 理学 的专 门理论 问题之 一 。 真 正将法 律关系作 为重大 范畴研 究的 是苏联法 学界 , 十月革
命之后 的 马克思 主义 法学家 一般 将法 律 关系 作为法 律权 利 和义 务的上 位概念 , 即将 权利 和义 务作 为法律 关系 的组 成要素 。 后来 维辛斯基确 定 了“ 法律关系 是法律 在调 整人们 行为 的过程 中形成 的社会 关系” 这一概 念 。 三 、 事法律 关系 的概念 民
一
明了法 律关 系的概念 , 还从逻 辑角度对 “ 利一 义 务关 系”“ 权 、特权 无权 关系” “ 力一 责任关 系”“ 免一 无 能关 系” 、权 、豁 等复 杂的法
这 一个重 要 的题 目不 能在简 单的一 般意义 上理解 , 而只 能根据其 律关 系现象 进行 了剖析 。12 年 , 国西北 大学 教授 A? 库雷 97 美 考 内容整 体来对 其 进行观 察 。 ”
2 12(下 ) 09. 0
试论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由来
陈 鹏
摘 要 民事法律 关 系是 民法学重要 的概念 , 只有领 会 了民事法律 关 系的精髓 , 能把握 民 法及 民法学的精要 , 国民法典 才 德 吸收 了法律 关 系概念 的理论 成 果 , 民法 典以 法律 关 系为 中心概 念 , 叠构建 , 在 层 建立 了现代 民 法的概念 体 系。 后世 大陆 法 系 国 家在 立 法和 学理上 也承 袭 了这 一传 统。 文试 图梳 理 法律关 系概念 的各 国论述 资料 , 本 以期 让大 家对 法 律关 系概念 与 由来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1.界定: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2.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几层含义:1)~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结果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部分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部分2)~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强调社会关系的主体是人,人之外的任何物都不能成为社会关系的主体。
人对物有绝对的权利▲人不能成为的法律关系客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3)~是以法律上权利义务为其内容的社会关系人——关系——权利★民法是法律关系就是权利义务关系★研究民事法律关系就是为了把握权利和义务。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略)1.事实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与规范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人——特定的人一般的关系——特定的关系抽象的——具体的法律得不到贯彻就是一纸空文2.民事法律关系的体系价值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民事法律关系就是人在民事社会中(或者说民事社会中的人。
)关系是现实的人,是法律体系的砖瓦。
主体——内容立法体系理论体系司法实践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任意(自治)性指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效力等主要有民事主体自己决定,国家原则上不得介入。
理解:私法自治原则的贯彻权利的自由本质——但是他人的自由就是你的自由的限制立法层面上的——任意性规范为主司法层面上的——当事人自由处分法律适用层面上的——一般民事活动中的自由约定优先——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平等原则3.民事法律关系以权利义务为(核心)要素私法权利义务私权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主体1.主体的概念和类型1)概念——人2)类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1)同一民事法律关系中既有权利主体又有义务主体。
民法学习——3.民事法律关系
第五节
物
一、物,是指民事权利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 具有稀缺性和合法性,有一定经济价值能满足人的 需要的财产。 物,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二、物的特征 1.物存在于人体之外 2.物能满足社会生活需要 人们设立一定的财产法律关系就是为了获得一定 的经济利益,只有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能够满足人 们社会生活需要的物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四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民事法 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 1 1.有益性 2.客观性 3.法定性
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是指现实存在的,具有一定形体、占据一 . 定空间,能够为人掌握、利用,具有一定价值和 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包括天然存在的和人工制 造出来的物质财富, 2.智慧财产 .智慧财产,是人的智力劳动创造出来的精神财 富,它属于一种非物质的财富,无一定的形体, 但它有其表现形式,能够为他人感知,可以满足 生产和生活的一定需求,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依照法律的规定,智慧财产不仅可以为一定主体 所专有利用,还能作为商品进行交换。
主体享有的权利、 主体享有的权利、义务
• 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权利、 • 如,物、智力成果、人格要素、身份、行为 智力成果、人格要素、身份、 主体 —— 权利 —— 客体
连接主体与客体的纽带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节 一、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一)概念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 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3.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有意识的活动,其能 .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产生的自治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任意性体现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 消灭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等方面,如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大 多由当事人自由确定,只要不违反国家强行性法律规定和公序 良俗。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2.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01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 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 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 Nhomakorabea关系的要素
③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文学、艺术、科技作品、发 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以及商标等。
《民法典》第123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 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 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 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 的其他客体。”
本案中有几个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述
练习:甲、乙、丙三村分别按20%、30%、50%的比例共同投资兴建了一 座水库,约定用水量按投资比例分配。某年夏天,丙村与丁村约定当年7月 中旬丙从自己的用水量中向丁供应灌溉用水1万立方米,丁支付价款1万元。 供水时,水渠流经戊村,戊村将水全部截留灌溉本村。丁村因未及时得到 供水,致秧苗损失5千元。丁村以为丙村故意不给供水,即派村民将水库堤 坝挖一缺口以放水,堤坝因此受损,需2万元方可修复。因缺口大,水下泻 造成甲村鱼塘中鱼苗损失2千元。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包括:物,行为,智力成 果等 不同的法律关系决定了不 同的客体. 物权——物; 债权——行为; 知识产权——智力成果;
第二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含义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一)自然事实 包括事件和状态 (二)行为 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 三,法律事实的构成
第三节 民事权利
思考题:
1,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的区别.案例: 私权利被侵害可否通过罚款或者没收的 手段处理? 2,正当防卫,紧急避免和自助行为的 区分.
第四节 民事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 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 的,依照规定. 一般意义上的分为 动产和不动产.除此之外还 有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特定物 和种类物;主物和从物;原物和孳息等分类 具体内容在物权法中讲解.
(二)特殊意义的物.主要有货币和有价证券. 二,行为 三,智力成果 1,作品 2,发明 3,实用新型 4,外观设计 5,科学发现 6,商标
四,其他客体 如:人格利益等
本节思考题:
1,动物能否成为民事主体 案例:动物可否作为受赠"人"? 2,公司或者企业可否作为客体 案例:公司或者企业被出售或者转让. 3,受精卵的法律地位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 社会关系 特征主要包括: 1,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性 2,权利义务一致性和对等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类型:自然人,法人,其他 组织 发展趋势:民事主体制 度的多元化 分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即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权利本位"决定了民事 权利成为民法的核心概念之 一.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是法律调整的范围,如同学、师生、朋友、恋爱关系等就不是法律关系。
* 每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自己特定的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一)概念:是指社会关系为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特点:1.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2.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关系3.以双方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用强制力保证实施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如:甲和乙是朋友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他们合伙开店,是民事法律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主体*自然人*法人(二)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三)客体*物*行为*非物质财富(一)主体1.概念:是指依照法律能够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主体>2;权利主体、义务主体2.自然人(*基于出生;>公民)(1)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可能性*权利能力先于权利;平等;从生到死(2)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实际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现实性关系:权利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前提,有权利能力不一定都有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1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①>18岁②{16,18}+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第12、13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经法定代理人代理①>10岁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动①<10岁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死亡自然死亡宣告死亡(民通No23):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宣告失踪(民通No20):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民法基本理论
民法基本理论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
它就像一张无形的大网,覆盖着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保障着公民的权利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首先,我们来谈谈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首要原则,它强调参与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无论是富豪还是平民,在民法的框架下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自愿原则赋予了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活动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订立合同、设立遗嘱等。
公平原则则要求民事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应当对等,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应当合理,不能一方受益过多而另一方受损过重。
诚实信用原则被视为民事活动的“帝王条款”,它要求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公序良俗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的道德约束,确保民事行为不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的核心概念之一。
它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比如,你购买了一件商品,就与商家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你享有获得商品的权利,商家则有交付商品的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他们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客体则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常见的有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内容就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而民事行为能力则根据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例如,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什么是法律关系
关系什么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受到法律调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是指由于出现了某些法律事实,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得以发生、变化或消灭。
民法:(书P7)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所有关系(如:所有权)财产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如:债权)民事法律关系人格关系(如:姓名、名称、名誉等)人身关系身份关系(如:收养、监护等)★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一就不构成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自然人: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PS..:.注意: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民事行为能力则取决于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注:法人≠法人代表.........法人不是平时讲的意义上的“人”...............“能独立承担责任”是法人不同与其他非法人组织的核心特征。
法人应当具备4个条件:i.依法成立;ii.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iii.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iv.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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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核心概念——法律关系
现今,对民法核心概念的问题讨论主要集中于两种学说上,即以萨维尼为代表的法律关系说和以冯·图尔、拉伦茨为代表的权利说。
持权利说的学者认为:“民法的结构是以民事权利作为“编”进行划分,因此,权利应当处于民法的核心地位。
”还有学者提出:“民法的规则是以主体、权利、行为、责任为线索展开讨论,而主体部分规定了哪些人可以享有权利,权利部分规定了人可以享有哪些权利,行为部分规定了人应当怎样通过自己的意志行使权利,责任部分规定了侵犯他人权利后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权利贯穿于民法体系的始终,应当以权利作为民法的核心概念。
”
持法律关系说的学者认为:“贯穿民法体系始终的应当是法律关系。
”另外,还有支持此项论点的学者提到:“民事法律关系包含了民法的全部内容。
”更为甚者指出:“民事法律关系统领了民法的规范。
”
对上述观点,虽均具有合理性,但是我个人趋向于认同“民法规范应当以法律关系为核心”的说法,理由如下:
1.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的实质。
权利与义务共生共存,在确定权利归属的时候,亦要落实义务的承担,因此,我们往往结合两者共同讨论、研究民法规范存在的问题,而两者经结合后,即为关系的存在,可以对其冠以法
律关系的称谓。
据此,研究民法规范存在的问题,追根揭底是对法律关系认定问题的讨论。
2.法律关系贯穿民法体系的始终。
我国民法分为五部分,分别是民法总则、物权编、债权编、侵权编以及婚姻家庭编。
而对每一编内容的设计、讨论、研究都离不开法律关系的身影。
首先,在《民法总则》上,立法者分别就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作专章的规定。
例如,《民法总则》的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即是规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制度,第五章民事权利部分即是对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设定,往后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以及除斥期间制度则是规定了民事法律关系内容产生、变更、消灭的方式。
其次,在分则部分,无论是物权编还是债权编的内容,亦都离不开主体、客体以及内容的讨论。
例如,我们在认定合同效力问题时,往往需要确定合同的主体,考虑行为的效力以及在认定效力后落实法律关系的内容。
3.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规范适用的前提。
民事的调整范畴为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该范畴的界定,亦是由民事法律关系所决定的,也即,主体地位不平等的行政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等是均不能适用民法进行调整的。
而上述法律效果的实现,依“权利为民法核心”的观点,可能难以达成。
另外,在司法实践以及民法学研究过程中,法律
职业工作者和法学研究人员往往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出发,继而再去讨论权利义务的分配问题。
据此,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是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的前提。
综上所述,我更乐于去坚持“法律关系为民法核心”的观点,在此观点之下,才能更为准确、周全、细致的考虑民事法律问题,并作更深层次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