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核心概念—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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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核心概念——法律关系
现今,对民法核心概念的问题讨论主要集中于两种学说上,即以萨维尼为代表的法律关系说和以冯·图尔、拉伦茨为代表的权利说。
持权利说的学者认为:“民法的结构是以民事权利作为“编”进行划分,因此,权利应当处于民法的核心地位。”还有学者提出:“民法的规则是以主体、权利、行为、责任为线索展开讨论,而主体部分规定了哪些人可以享有权利,权利部分规定了人可以享有哪些权利,行为部分规定了人应当怎样通过自己的意志行使权利,责任部分规定了侵犯他人权利后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权利贯穿于民法体系的始终,应当以权利作为民法的核心概念。”
持法律关系说的学者认为:“贯穿民法体系始终的应当是法律关系。”另外,还有支持此项论点的学者提到:“民事法律关系包含了民法的全部内容。”更为甚者指出:“民事法律关系统领了民法的规范。”
对上述观点,虽均具有合理性,但是我个人趋向于认同“民法规范应当以法律关系为核心”的说法,理由如下:
1.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的实质。
权利与义务共生共存,在确定权利归属的时候,亦要落实义务的承担,因此,我们往往结合两者共同讨论、研究民法规范存在的问题,而两者经结合后,即为关系的存在,可以对其冠以法
律关系的称谓。据此,研究民法规范存在的问题,追根揭底是对法律关系认定问题的讨论。
2.法律关系贯穿民法体系的始终。
我国民法分为五部分,分别是民法总则、物权编、债权编、侵权编以及婚姻家庭编。而对每一编内容的设计、讨论、研究都离不开法律关系的身影。
首先,在《民法总则》上,立法者分别就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作专章的规定。例如,《民法总则》的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即是规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制度,第五章民事权利部分即是对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设定,往后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以及除斥期间制度则是规定了民事法律关系内容产生、变更、消灭的方式。
其次,在分则部分,无论是物权编还是债权编的内容,亦都离不开主体、客体以及内容的讨论。例如,我们在认定合同效力问题时,往往需要确定合同的主体,考虑行为的效力以及在认定效力后落实法律关系的内容。
3.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规范适用的前提。
民事的调整范畴为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该范畴的界定,亦是由民事法律关系所决定的,也即,主体地位不平等的行政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等是均不能适用民法进行调整的。而上述法律效果的实现,依“权利为民法核心”的观点,可能难以达成。另外,在司法实践以及民法学研究过程中,法律
职业工作者和法学研究人员往往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出发,继而再去讨论权利义务的分配问题。据此,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是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的前提。
综上所述,我更乐于去坚持“法律关系为民法核心”的观点,在此观点之下,才能更为准确、周全、细致的考虑民事法律问题,并作更深层次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