氟利昂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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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环保问题成了全球的热门话题,臭氧层的不断破坏和气候的逐渐变暖,是当今地球人类所面临的两大亟待解决的环境问题。谈到臭氧层的破坏,人们立刻会想到空调制冷行业的氟里昂,曾经有一段时间,人们对氟里昂几乎达到谈虎色变的程度。谈到气候变暖,人们不觉想到两极冰山融化、雪山冰线缩小、海平面上升、暴雨洪水泛滥。

2002年7月1日《河北省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实施办法》出台,规定:家用冰箱、冰柜、空调从2002年7月1日起不得继续充灌含氟里昂制冷剂;2003年底,在用汽车空调完成替换氟里昂制冷剂;2003年1月1日后出厂的新车空调不得使用含氟里昂的制冷剂;2003年底前工业及商业用中央空调及冷藏设备淘汰氟里昂制冷剂。

由于家用冰箱、空调及冷柜都用到氟里昂制冷剂,为人们普遍认知。因而制冷空调行业成了破坏臭氧层和制造温室效应的众矢之的。但人们很少知道,氟里昂大部分排放是由于化工工业生产过程造成的,空调制冷剂的泄漏只是一小部分。工业上如灭火、发泡等是一次性使用,大量的氟里昂物质排放到大气中,而空调制冷剂是密封在机组的循环系统中,只是存在机组泄漏的可能。

诚然,空调制冷行业是臭氧层破坏和制造温室效应的参与者。那么,摆在我们面前的是,冷媒替代技术的研发及使用,已成为当今制冷空调行业的研究课题。

一、氟里昂制冷剂

首先了解氟里昂的定义,氟里昂是饱和烃类(碳氢化合物)的卤族衍生物的总称,是本世纪三十年代随着化学工业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类制冷剂,它的出现解决了制冷空调界对制冷剂的寻求。从氟里昂的定义可以看出,现在人们所说的非氟里昂的r134a、r410a及r407c等其实都是氟里昂。

我们用于制冷行业的氟族制冷剂有r11(cfcl3)、r12(cf2cl2)、r22(chf2cl)、r32(ch2f2)、r113(c2f3cl3)、r114(c2f4cl2)、r115(c2f5cl)、r123(c2hf3cl2)、r125(chf2cf3)、r134a(ch2fcf3)、r143a(ch3cf3)、r141b(ccl2fch3)、r142b(h3c2f2cl)、r152(ch3chf2)、r404a (44%的r125和52%的r143a及4%的134a)、r407c(23%的r32和25%的r125及52%的r134a)、r410a(50%的r32和50%的r125)、r500(73.8%的r12和26.2%的r152)、r502(48.8%的r22和51.2%的r115)等。

氟里昂能够破坏臭氧层是因为制冷剂中有cl元素的存在,而且随着cl原子数量的增加,对臭氧层破坏能力增加,随着h元素含量的增加对臭氧层破坏能力降低;造成温室效应主要是因为制冷剂在缓慢氧化分解过程中,生成大量的温室气体,如co2等。根据氟里昂制冷剂的分子结构,大致可以分为以下3类:

1.氯氟烃类:简称cfc,主要包括r11、r12、r113、r114、r115、r500、r502等,由于对臭氧层的破坏作用以及最大,被《蒙特利尔议定书》列为一类受控物质。此类物质目前已禁止使用,在制造聚氨酯海绵的过程中,r11已由r141b作为过渡性替代品。

2.氢氯氟烃:简称hcfc,主要包括r22、r123、r141b、r142b等,臭氧层破坏系数仅仅是r11的百分之几,因此,目前hcfc类物质被视为cfc类物质的最重要的过渡性替代物质。在《蒙特利尔议定书》中r22被限定2020年淘汰,r123被限定2030年,发展中国家可以推迟10年。

3.氢氟烃类:简称hfc,主要包括r134a,r125,r32,r407c,r410a、r152等,臭氧层破坏系数为0,但是气候变暖潜能值很高。在《蒙特利尔议定书》没有规定其使用期限,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中定性为温室气体。

我们目前所使用的所有制冷剂全部都是氟里昂制品,非氟里昂制冷剂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研发出来。在新的制冷剂研发出来之前,我们所要解决的是空调机组选用那种制冷剂,对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的破坏力相对小一些。我们应当明令禁止的应当是第1类产品,而不是第2类、第3类制冷剂。

二、国际及国内对环境保护的相关协议及法规

1.臭氧层保护方面

1985年3月22日于维也纳订立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人们开始意识到臭氧层的变化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有害影响。1987年9月16日《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订于蒙特利尔。1990年6月27日至29日,缔约国第二次会议在伦敦召开,对原《蒙特利尔议定书》进行调整和修正。1991年6月19日至21日,缔约国在内罗毕召开第三次会议,对《蒙特利尔议定书》进一步修正。经修正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于1992年8月20日生效。之后,缔约方又于1993年在哥本哈根、1999年在北京对《蒙特利尔议定书》进行修改。

2.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方面

1992年5月9日在纽约制订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于1997年12月10日在日本京都召开的第三次缔约国会议上通过,《京都议定书》旨在促进用以限制或削减《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的政策和做法。《京都议定书》对发达国家减少排放温室气体的数量和时间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在《京都议定书》中,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氯(n2o)、氢氟碳化物( 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等6类温室气体被列为受控物质。

3.我国关于环保协议的执行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1年6月13日,对内罗毕修正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交存加入书,并于1992年8月20日对我国生效。我国于1993年国务院批准《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规定最迟于2010年淘汰全部cfc类物质。至今,我国政府尚未批准《哥本哈根修正案》及其后的几个议定修正案,在最新的《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2000年修正稿)中规定国家方案未涉及这类物质,同时也明确以hcfc类物质为过渡性替代物质的措施是正确的。

我国政府于1998年5月29日正式签署《京都议定书》,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英凡大使已于2002年8月30日,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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