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务员调任、转任办法(试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调任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调任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2.22•【字号】浙人公[2006]338号•【施行日期】200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调任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6〕338号)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现将《浙江省公务员调任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浙江省公务员调任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务员调任工作,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增强公务员队伍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机关。
第三条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调任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的调任是指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一种形式。
第五条调任必须贯彻适才适用和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六条调任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职位出现空缺时,在本机关内部晋升或交流有困难的情况下进行,必要时也可公开考试选拔,择优调任。
第七条调任到省级(含副省级市)机关的人员,应担任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或相应的非领导职务;调任到市级机关的人员,应担任科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调任到县级机关的人员,应担任科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
第八条调任人选除符合公务员法、干部任用条例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得有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调任到机关担任乡科级以上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应是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并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人员。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3•【字号】浙政办发[2009]145号•【施行日期】200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4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浙江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公务员局。
省公务员局是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的主管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工作的副厅级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省人事厅公务员事务管理的有关职责、政府表彰奖励等具体工作职责。
(二)将公务员培训、录用考试的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的配套法规和政策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辞退(辞职)、申诉、控告等政策规定和贯彻实施意见;负责行政机关实施公务员法的方案审批;组织制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审批政府直属(所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根据国家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规定,拟订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访接待工作,参与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
(三)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全省各级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省级机关和直属单位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公务员调动转任程序
公务员调动(转任)程序(附公务员工作调动申请出范文)公务员(de)调动包括调入和调出,其中:调入(de)程序:一、申请调入单位办理公务员调入手续时须先提交以下材料:(一)调入单位或当事人书面申请.(二)公务员调任、转任呈批表一式三份.(三)列入党政群机关单位人员审批表复印件一份或区编委主任批件.二、调档向调出单位所在地(de)组织人事部门开出调档函.三、审档对拟调人员档案进行审查,同时调入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一)调入单位对拟调人员(de)考察意见.(二)调出单位对拟调人员(de)鉴定材料.(三)县级以上医院(de)体检材料.(四)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已婚(de),附上当地计划生育部门(de)计划生育证明;离婚(de),附上离婚证明书.四、开出调令符合调入条件(de),向调出单位所在地(de)组织人事部门开出调令.五、报到拟调人员持调出单位所在地(de)组织人事部门开出(de)介绍信到我局报到.调出(de)程序:一、申请调出单位办理公务员调出手续时须提交以下材料:(一)调出单位或当事人书面申请.(二)调入单位所在地(de)组织人事部门开具(de)商调函.(三)公务员调任、转任呈批表一式三份.二、调出档案凭调入单位所在地(de)组织人事部门开具(de)调档函,向调入单位所在地(de)组织人事部门发出档案.三、调出凭调出单位(de)调动介绍信,向调入单位所在地(de)组织人事部门开出公务员调动介绍信.附:公务员工作调动申请出工作调动申请书尊敬(de)XX政治处:我叫XX,1985年X月X出生,四川XX人,系XX单位民警.本人毕业于XXXX 大学,法学、文学双学士学历,于2008年7月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进入本单位,2009年7月转正成为一名正式(de)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工作(de)这一年多(de)时间里,我从一个刚刚跨出校门(de)毕业生,成长为一名合格(de)民警,我是xxxx单位培养起来(de),我热爱xxxx 工作.工作中我兢兢业业,积极学习,努力钻研,与同事和睦相处.不过,时过境迁,由于种种原因,本人郑重向上级领导申请调回家乡工作,现把申请调动原因一一陈述于下:原因之一:报父母生养之恩我(de)父母只有我这一个女儿,对我非常钟爱.本人自初一起,就一直在校寄宿,细算下来,时至今日,自己在父母身边(de)时间远没有在外面求学、工作(de)时间长.在我求学期间,父母含辛茹苦地供我上学,我那时又少不更事,让他们耗尽了心血.近年来,父母年岁已高,身体都不好,均患有严重(de)骨质增生,腰椎间盘突出等病症,各地医院.由于路途相隔,本单位工作又忙,我至今没有为他们尽过一天赡养义务.扪心自问,他们一辈子为我做得太多,而我为他们做得太少.古语云:“养儿防老.”又说:“百行以孝为先.”李密一篇陈情表,千古流传,“乌鸟私情,愿乞终养”(de)名句深深打动了我.如今,我国因长期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党中央、国务院一再提出要构建和谐社会,老有所养无疑是构建和谐社会(de)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赡养老人也是婚姻法、继承法所规定(de)重要内容,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de)需要,也是个人(de)需要.每个家庭都有老人,每个人也都会老.为此,希望能回到父母所在地,尽一份人子(de)义务,让他们有一个快乐(de)晚年.原因之二:尽人妻之责相识是平淡(de),相爱是美好(de),而相离却是残酷(de),我(de)爱人是大学(de)同班同学,为了当初各自(de)梦想,我们任琼州海峡(de)阻隔,与3500公里(de)遥远,一直坚守着这份朴实(de)爱情.爱人是xxxx一名普通民警,面对高墙之下终日与世隔绝(de)环境,枯燥高危(de)工作,他没有退缩,早已把自己投入到那激浊扬清、矫莠为良(de)劳教事业中,我时常为他感到自豪不已.人人都说爱情是距离产生美,小别胜新婚.可如果长时间两地分居,恐怕爱情难以不被被距离谋杀掉.爱一个人就是要和他生活在一起,婚姻(de)最终目(de)是两个人能够相濡以沫.一起面对解决问题,共同分担痛苦,一起享受生活当中(de)点点滴滴.男人坐在电视前看足球赛,女人在厨房忙着做晚饭,然后一起吃饭,说说话.这样(de)幸福是多么简单而又朴实.可是,如今我一个人身处异乡,举目无亲,累了(de)时候,回到家,永远都是四面徒壁(de)孤单和清冷.想念(de)时候,只有一个冷冰冰(de)背后逐渐陌生(de)声音.生病(de)时候,没有关心,没有亲吻,没有安慰,没有拥抱.甚至,一碗简单(de)白粥也没有......别期若有定,千般煎熬又何如原因之三:谢故乡培育之情四川——生于斯,长于斯,让我魂牵梦绕(de)故土,这里承载了我太多美好(de)回忆,寄托了我太多(de)希望.5.12大地震瞬间夺走了无数鲜活(de)生命,摧毁了无数幸福(de)家园,在这场灾难中,我饱受了失去亲人(de)痛苦和板房生活(de)艰辛…对于灾区(de)父老乡亲而言,失去家人和家园(de)伤痛,还没有平息,马上又会迎来实际(de)问题:接下来(de)生活如何继续虽然上有高层领导(de)承诺,下有善良人们(de)帮扶,但灾后重建显然不能一对一(de)进行,挚情勿忘报桑梓,我相信坚强(de)眼泪,灾后重建,女人不是弱者我愿意通过自己(de)身体力行回到家乡,投入到灾后重建(de)热潮之中,去担当能给生命留下感动日子(de)责任.总而言之,本人父母需要赡养,家庭需要照顾,诺言需要兑现.为解决实际困难,免除后顾之忧,更好(de)投身工作,本人热切希望调回家乡工作,恳请组织批准.本人调离后,仍然会把本单位当做自己(de)家,一如既往地关心她(de)发展,保守单位(de)秘密,尽自己(de)绵薄之力为她继续作贡献.此致敬礼、申请人:xx年x月xx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08.03.09•【字号】浙人发〔2008〕58号•【施行日期】2008.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发〔2008〕58号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现将《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二〇〇八年三月九日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察工作。
第三条考察工作贯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考察对象是指按公务员招考公告规定比例确定的考试入围、体检合格人员。
第二章考察的组织和实施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指导、监督、协调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招录机关具体实施。
第六条在实施考察时,应当选派2名以上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人员组成考察组。
第七条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或其他执行公务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应当遵守以下纪律:(一)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歪曲事实;(二)集体议事,不得以个人意见替代考察组集体意见;(三)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考察情况和考察对象个人隐私;(四)清正廉洁,不得收受礼金、礼卷和礼品,接受宴请等。
第九条对于确需到国(境)外进行考察的,可以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外交部驻港、澳特派员公署实施。
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引言概述: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是为了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素质和能力,确保公务员履职尽责,促进政府工作的高效运行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标准、考核周期和考核结果五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考核内容:1.1 工作业绩:评估公务员在本职岗位上的工作表现,包括工作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
1.2 业务能力:考核公务员的专业知识水平、解决问题的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等。
1.3 公德品行:评价公务员的廉洁自律、诚信守法、服务态度等方面的表现。
二、考核方式:2.1 综合考核:采用综合评价的方式,包括考试、考察、考核材料评审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公务员的综合素质。
2.2 考核面试:通过面试了解公务员的沟通能力、应变能力、领导能力等,以及对特定问题的解决能力。
2.3 考核报告:公务员需要提交个人考核报告,详细陈述自己的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和公德品行等方面的情况。
三、考核标准:3.1 工作业绩:根据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和效率等指标进行评估,量化考核结果。
3.2 业务能力:通过考试、考核材料评审等方式,评估公务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3 公德品行:根据公务员的廉洁自律、诚信守法、服务态度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评价。
四、考核周期:4.1 年度考核:每年对公务员进行一次年度考核,评估其在过去一年的工作表现和能力提升情况。
4.2 周期考核:根据需要,可以进行不定期的周期考核,以评估公务员在特定时期的工作表现和能力提升情况。
五、考核结果:5.1 优秀:对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和公德品行等方面均表现出色的公务员,给予优秀评价和相应的奖励。
5.2 合格:对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和公德品行等方面达到基本要求的公务员,给予合格评价。
5.3 不合格:对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和公德品行等方面未达到基本要求的公务员,给予不合格评价,并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培训措施。
《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 2008-11-12 来源:浙江公务员网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现将《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二○○八年十月十五日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基本素质,保障公民和招录机关在公务员录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录用公务员可采取按职位招考或按专业相同的职位集中招考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笔试和面试;(四)体检与考察;(五)公示、审批。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其他招录机关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面向少数民族报考者的职位。
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实行的优惠政策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招考公告中公布。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七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具体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二)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三)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四)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公务员调任实施方案
公务员调任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公务员的调任工作成为了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
公务员调任是指公务员在同级或者不同级的行政机关之间,根据工作需要,经过程序合法调动到其他岗位工作的一种行政管理行为。
公务员调任工作的开展,对于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调任的基本原则。
1. 依法依规。
公务员调任应当依据《公务员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程序合法、依法选调的原则。
2. 公平公正。
公务员调任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搞特权、拉帮结派,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3. 岗位适任。
调任的公务员应当具备岗位需要的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确保调任后能够胜任新岗位的工作。
4. 调任自愿。
公务员调任应当以自愿为原则,遵循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强制调任。
5. 综合考量。
在进行公务员调任时,应当综合考虑公务员的工作实绩、资历、能力、政治素质等因素,科学确定调任对象。
三、调任的程序。
1. 提出申请。
公务员调任的第一步是公务员提出调任申请,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调任的原因和意愿。
2. 考核评定。
所在单位应当根据调任申请人的工作实绩、资历、能力、政治素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是否符合调任条件。
3. 协调安排。
符合调任条件的公务员,所在单位应当与接收单位协商安排调任事宜,包括调任岗位、工作内容、待遇等。
4. 确认调任。
经过协商一致后,所在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签订调任协议,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确认。
5. 履行手续。
确认调任后,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包括办理调任手续、交接工作、办理人事变动手续等。
四、调任的监督与评估。
1. 监督机制。
公务员调任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调任程序的监督,确保调任工作的公平、公正、合法。
2. 评估考核。
对调任后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一定期限的考核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工作态度、遵纪守法等方面。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0.15•【字号】浙人发[2008]170号•【施行日期】2008.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发〔2008〕170号)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现将《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二○○八年十月十五日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基本素质,保障公民和招录机关在公务员录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录用公务员可采取按职位招考或按专业相同的职位集中招考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笔试和面试;(四)体检与考察;(五)公示、审批。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其他招录机关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面向少数民族报考者的职位。
公务员调动(转任)程序
公务员调动(转任)程序(附《公务员工作调动申请出》范文)公务员的调动包括调入和调出,其中:调入的程序:(一)(三)(四)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已婚的,附上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计划生育证明;离婚的,附上离婚证明书。
四、开出调令符合调入条件的,向调出单位所在地的组织人事部门开出调令。
五、报到拟调人员持调出单位所在地的组织人事部门开出的介绍信到我局报到。
调出的程序:一、申请调出单位办理公务员调出手续时须提交以下材料:(一)调出单位或当事人书面申请。
(二)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组织人事部门开具的商调函。
(三)《公务员调任、转任呈批表》一式三份。
尊敬的毕业于在参加工作的这一年多的时间里,我从一个刚刚跨出校门的毕业生,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民警,我是xxxx单位培养起来的,我热爱xxxx工作。
工作中我兢兢业业,积极学习,努力钻研,与同事和睦相处。
不过,时过境迁,由于种种原因,本人郑重向上级领导申请调回家乡工作,现把申请调动原因一一陈述于下:原因之一:报父母生养之恩里的遥远,一直坚守着这份朴实的爱情。
爱人是xxxx一名普通民警,面对高墙之下终日与世隔绝的环境,枯燥高危的工作,他没有退缩,早已把自己投入到那激浊扬清、矫莠为良的劳教事业中,我时常为他感到自豪不已。
人人都说爱情是距离产生美,小别胜新婚。
可如果长时间两地分居,恐怕爱情难以不被被距离谋杀掉。
爱一个人就是要和他生活在一起,婚姻的最终目的是两个人能够相濡以沫。
一起面对解决问题,共同分担痛苦,一起享受生活当中的点点滴滴。
男人坐在电视前看足球赛,女人在厨房忙着做晚饭,然后一起吃饭,说说话。
这样的幸福是多么简单而又朴实。
可是,如今我一个人身处异乡,举目无亲,累了的时候,回到家,永远都是四面徒壁的孤单和清冷。
想念的时候,只有一个冷冰冰的电话背后逐渐陌生的声音。
生病的时候,没有关心,没有亲吻,没有安慰,没有拥抱。
甚?实际困难,免除后顾之忧,更好的投身工作,本人热切希望调回家乡工作,恳请组织批准。
关于转发《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转发《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共丽水市委组织部文件丽水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丽组〔2007〕32号关于转发《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各单位均暂按百分之十五掌握。
各单位应于翌年2月底前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式一份)、《公务员考核结果审核表》、《年度考核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人员名单》(各一式三份)分别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核,经审核盖章后,方可兑现考核结果。
中共丽水市委组织部丽水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浙组〔2007〕4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现行执行的《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浙人奖〔1996〕10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奖〔2000〕14号)、《浙江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意见的通知》(浙人公〔2000〕236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意见〉的通知》(浙人公〔2004〕257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公〔2004〕258号)同时废止。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2007年12月6日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公务员考核工作,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公务员进行转任应当符合的规定有
公务员进行转任应当符合的规定有一、背景介绍公务员转任是指公务员在公务员用人管理制度下,由其原任职位调整到其他职位的一种工作调动方式。
为了统一公务员的管理,确保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规范发展,相关规定对公务员转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下面将介绍公务员进行转任应当符合的相关规定。
二、公务员转任的基本原则公务员转任是在国家公务员用人管理制度框架下进行的,其转任应当符合以下基本原则:1. 依法依规。
公务员转任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能违法或违反制度。
公务员转任的依据应当是合法的,转任的程序应当合规,确保转任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平等公平。
公务员转任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有歧视或特殊对待。
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用人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转任,享有平等的机会。
3. 职务匹配。
公务员转任应当根据公务员所具备的岗位要求、工作能力和资历等进行匹配,确保新任职位与原任职位能够对接。
转任后,公务员应当能够胜任新岗位,并能够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4. 透明公开。
公务员转任的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确保转任制度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公务员转任的决定和程序应当及时向公务员本人和社会公布,并接受公务员和社会的监督。
三、公务员转任的主要规定公务员转任应当符合以下主要规定:1. 转任途径和条件。
公务员转任的途径和条件由国家和地方政府依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具体规定。
通常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内部选拔制度、公开竞聘制度等。
转任的条件主要包括公务员的学历、工作经验、绩效表现等。
2. 转任权限和程序。
公务员转任的权限和程序由国家和地方政府依据公务员用人管理制度规定。
通常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管理等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
转任的程序应当包括申请、审批、公示、公告等环节,并确保程序的公正公开。
3. 转任适用范围和对象。
公务员转任适用范围和对象为在编在岗、尚未退休的公务员。
根据公务员所处的编制和岗位特点,适用的转任政策和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4. 转任禁止和限制。
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公务员考核工作,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公务员考核与单位目标考核(绩效评估)相结合的办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任务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按月度或季度对完成工作目标任务记实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单位(部门)专项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好;(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四)工作实绩突出;(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三)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五)廉洁自律。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新录用公务员未参加初任培训者不能任职定级,并按以下 办法处理:
1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系电,通力根1保过据护管生高线产中敷工资设艺料技高试术中卷0资不配料仅置试可技卷以术要解是求决指,吊机对顶组电层在气配进设置行备不继进规电行范保空高护载中高与资中带料资负试料荷卷试下问卷高题总中2体2资,配料而置试且时卷可,调保需控障要试各在验类最;管大对路限设习度备题内进到来行位确调。保整在机使管组其路高在敷中正设资常过料工程试况1卷中下安,与全要过,加度并强工且看作尽护下可1都关能可于地以管缩正路小常高故工中障作资高;料中对试资于卷料继连试电接卷保管破护口坏进处范行理围整高,核中或对资者定料对值试某,卷些审弯异核扁常与度高校固中对定资图盒料纸位试,置卷编.工保写况护复进层杂行防设自腐备动跨与处接装理地置,线高尤弯中其曲资要半料避径试免标卷错高调误等试高,方中要案资求,料技编试术写5、卷交重电保底要气护。设设装管备备置线4高、调动敷中电试作设资气高,技料课中并3术试、件资且中卷管中料拒包试路调试绝含验敷试卷动线方设技作槽案技术,、以术来管及避架系免等统不多启必项动要方高式案中,;资为对料解整试决套卷高启突中动然语过停文程机电中。气高因课中此件资,中料电管试力壁卷高薄电中、气资接设料口备试不进卷严行保等调护问试装题工置,作调合并试理且技利进术用行,管过要线关求敷运电设行力技高保术中护。资装线料置缆试做敷卷到设技准原术确则指灵:导活在。。分对对线于于盒调差处试动,过保当程护不中装同高置电中高压资中回料资路试料交卷试叉技卷时术调,问试应题技采,术用作是金为指属调发隔试电板人机进员一行,变隔需压开要器处在组理事在;前发同掌生一握内线图部槽 纸故内资障,料时强、,电设需回备要路制进须造行同厂外时家部切出电断具源习高高题中中电资资源料料,试试线卷卷缆试切敷验除设报从完告而毕与采,相用要关高进技中行术资检资料查料试和,卷检并主测且要处了保理解护。现装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公务员调任规定
公务员调任规定公务员调任是指按照一定程序、条件和程序将公务员从原单位调任到另一个单位的行为。
调任是公务员职务变动中常见的一种方式,对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调任工作,确保调任的公正性、透明性和合法性,我国制定了公务员调任规定,以下是其中的主要内容。
首先,公务员调任应符合调任条件。
公务员调任必须在同级行政区域内进行,即在同一个地方的不同单位之间进行。
此外,调任公务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调任条件,包括职务层次、工作经历、政治思想品质等方面的要求。
比如,调任一般公务员需要具备一定的工作年限和履行职责的能力,调任领导干部则需要具备更高的政治思想品质和管理能力。
其次,公务员调任应按程序进行。
公务员调任必须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包括提出调任申请、审核和审批、报批等环节。
公务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所在单位提出调任申请,单位应根据需要和条件形成拟调任名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再报同级行政区纪委监委备案。
调任程序的严格执行可以保证调任的公正性和透明性,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再次,公务员调任应严格掌握调任的时机和节奏。
公务员调任要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安排的合理性进行,避免频繁调任和频繁变动职务。
调任应考虑公务员的专业特长和个人意愿,尊重公务员的意愿和兴趣,发挥其最大的能力和潜力。
此外,调任还应考虑人员的平衡性和合理性,避免因调任而导致单位之间的职务空缺和人员短缺。
最后,公务员调任应具备合法性和合规性。
公务员调任必须依法进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规定。
调任过程中,必须保证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不得违反其合法权益。
同时,调任应符合公务员的职责和行为规范,避免违反党纪国法、严重违背公务员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总之,公务员调任是公务员职务变动常见的一种方式,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调任工作,确保调任的公正性、透明性和合法性,我国制定了公务员调任规定。
这些规定明确了调任的条件、程序和时机,保证了调任工作的有序进行,并且注重了调任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第四条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调任资格条件第六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六)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项需适当调整的,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七条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晋升至拟调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4.26•【字号】浙人录[1999]85号•【施行日期】1999.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录[1999]85号)各市(地)、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人事劳动局),省级机关各部门:现将《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凡属党委直接管理的公务员的调任、转任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调任、转任的对象、条件、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具体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办理。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公务员交流管理,合理配置和使用公务员,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国家行政机关)。
第三条县以上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调任、转任及其综合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必须贯彻适才适用,个人服从组织和合理配置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必须符合国家公务员回避有关规定。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调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指省级国家行政机关担任副处长以上、市(地)机关担任副科长以上、县(市)机关担任副局长以上领导职务)或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
第七条国家行政机关在核定的编制以内,出现职位空缺,从机关内部晋升和转任有困难的,可以从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调任公务员。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7号)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7号)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务员职务管理,合理任用公务员,规范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委任制公务员。
选任制公务员以及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升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另行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领导成员职务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二章任职第六条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
第八条公务员任职,应当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二)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三)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四)转任、挂职锻炼的;(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十条公务员任职,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任职人选;(二)根据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或者了解;(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一条公务员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二条公务员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级别。
第十三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三章免职第十四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一)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二)降低职务的;(三)转任的;(四)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六)退休的;(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浙江省公务员调任、转任办法(试行)
调入单位
意 见
年 月 日(盖章)
调出单位主管部门
意 见
年 月 日(盖章)
调入单位主管部门
意 见
年 月 日(盖章)
公务员
主管部门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填表日期:年 月 日
公务员转任审批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籍 贯
政治
面貌
学历
健康状况
参加工作时间
家庭
住址
原单位及职务
转任单位及
拟任职务
何时毕业于何院校系及专业
专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业
特
长
简
历
现实表现和主要优缺点
奖惩情况
配偶情况
姓 名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结婚时间
政治面貌
学历
工作单位
及职务
随迁人口
姓名、出生
年月及与
被调人关系
转任
理由
调出单位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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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籍 贯
政治
面貌
学历
健康状况
参加工作时间
家庭
住址
原单位及职务
转任单位及
拟任职务
何时毕业于何院校系及专业
专
业
特
长
简
历
现实表现和主要优缺点
奖惩情况
配偶情况
姓 名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结婚时间
政治面貌
学历
工作单位
及职务
随迁人口
姓名、出生
年月及与
被调人关系
转任
理由
调出单位
意 见
年 月 日(盖章)
调入单位Biblioteka 意 见年 月 日(盖章)调出单位主管部门
意 见
年 月 日(盖章)
调入单位主管部门
意 见
年 月 日(盖章)
公务员
主管部门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填表日期: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