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管理工作条例

合集下载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工作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工作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工作条例昆山市培本实验小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主管理小组是为职代会行使各项职权服务的专门工作小组,有民主管理、监督所级领导干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任,接受职代会领导,由工会负责组织日常活动。

民主管理专门小组的工作应与工会的有关工作捏在一起,建立必要的工作和活动制度。

第二条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在职代会召开期间,重点参与行政制定有关方案,对提交职代会讨论的有关问题进行审议,提出对有关问题调查研究报告。

闭会期间,重点是有目的地开展民主管理活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执行职代会决议,反映职工群众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三条民主管理专门小组设制度及生活福利、提案、评议干部工作小组。

第四条民主管理专门小组一般可由五至九人组成,设正副组长各一名,其成员应具备熟悉对口业务、政策,有一定的组织活动能力,办事公道,有群众基础等条件,正副组长尽量由对口的工会委员兼任。

第五条民主管理小组成员由工会提出名单,经职代会通过产生。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制度及生活福利民主管理小组(一)参与制订职工生活福利有关事项的方案、制度,为上述方案、制度的审议和决定进行调研,提出建议;(二)参与涉及劳动关系的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为上述制度的审议通过进行调研,提出建议;(三)检查督促职工生活福利方案的实施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有关决议制度的落实,并有权提出质询。

对违反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干预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四)通过民主渠道,协助行政有关部门,做好有关生活福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的教育、宣传和实施,增强职工遵纪守法观念;(五)做好职代会和工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评议干部工作小组(一)围绕职代会中心议题,组织职工代表征集提案;(二)受理职工代表和群众的提案,做好提案的立案、审理、转送有关部门落实的工作;(三)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处理提案,并负责向下次职代会作出报告;(四)定期开展“最佳提案”评选活动,不断提高提案的质量;(五)做好职代会和工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山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山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山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05年5月31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

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企业民主管理的形式还包括企务公开、设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负责对本地区、本系统的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企业工会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企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条企业应当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活动的开展,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企业职工参与本企业的民主管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第一节职权第七条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企业法定代表人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职工培训计划,企业改制、改组和破产等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查同意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职工工资调整、奖金分配、企业改制、改组和破产时职工的安置等方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三)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以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和工会经费的拨缴;(四)审议并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出售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五)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六)选举、变更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听取其工作汇报,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江苏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江苏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江苏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应当坚持有利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

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企业事务公开等形式,组织职工参与管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权利。

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劳动行政等部门依法对企业民主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导和帮助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并依法进行监督。

企业工会具体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劳动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共同研究解决有关企业民主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设立分公司、分厂的企业,可以分级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可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行使本条例所列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二)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四)对企业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征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和合理化建议;(六)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企业民主是在工业生产领域中追求劳动者与管理者及其代表的资本家共同分享管理权力的政治主张和制度模式。

下文是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欢迎阅读!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护和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应当实行民主管理。

本条例所称企业民主管理,是指企业职工依法有组织地参与经营管理,实施群众监督,促进科学民主决策、高效有序管理、劳动关系和谐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民主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共赢、合法有序、公开公正和保护商业秘密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其他形式包括企(厂)务公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以及民主恳谈会、劳资协商会等。

第五条企业在作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策和经营管理的重大决策时,应当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六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责任人。

企业工会具体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开展民主管理工作。

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发挥综合协调机构在企业民主管理中的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督促企业依法实行民主管理。

各级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对本区域、本行业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工作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企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所需费用由本企业管理费列支。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引导,增强企业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对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民主管理职权第十条企业应当将下列事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建议:(一)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和重要决策;(二)财务预决算、改革或者改制方案等重要事项;(三)企业停产、歇业、关闭、破产、解散等重要事项;(四)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职工民主管理条例

职工民主管理条例

XX职工民主管理条例(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职工民主管理行为,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促进企事业单位的改革、发展、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职工民主管理,是指企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或者与企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其他形式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行使民主权利的活动。

第四条本条例所指的职工是与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与本单位相适应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形式还包括厂务(院、校、所务等)公开、设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平等协商、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等。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负责对本地区、本系统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 企事业单位工会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活动的开展,办理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

????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等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十条? 职工依法享有选举和被选举为本单位职工代表的权利。

吉林省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条例-

吉林省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条例-

吉林省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条例正文:---------------------------------------------------------------------------------------------------------------------------------------------------- 吉林省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形式,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本条例相关的工作。

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负责对本区域、本系统、本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条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支持本单位依法经营和管理。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包括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两种形式(以下统称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在小型非公有制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行业,应当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江苏省民主管理条例》

《江苏省民主管理条例》

江苏省民主管理条例《江苏省民主管理条例》,共八章、三十三条(含附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的,适用于该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

颁布单位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时间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应当坚持有利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

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企业事务公开等形式,组织职工参与管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权利。

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劳动行政等部门依法对企业民主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导和帮助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并依法进行监督。

企业工会具体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劳动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共同研究解决有关企业民主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设立分公司、分厂的企业,可以分级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可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行使本条例所列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二)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四)对企业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征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和合理化建议;(六)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企业员工民主管理条例

企业员工民主管理条例

企业员工民主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

公司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公司应当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

公司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公司职工应当尊重和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参与公司管理。

第五条公司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
权益。

第六条公司代表组织应当推动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班组民主管理规章条例

班组民主管理规章条例

班组民主管理规章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班组民主管理,充分发挥班组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班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章条例。

第二条本规章条例适用于本班组全体员工。

第三条班组民主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班组的和谐发展。

第二章班组民主管理组织第四条班组设立民主管理小组,由班组长、工会小组长和员工代表组成。

第五条民主管理小组的职责包括:1、组织员工参与班组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2、审议班组工作计划、工作制度和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

3、监督班组管理人员的工作,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4、协调班组内部关系,解决矛盾和问题。

第三章班组民主管理的内容第六条班组工作计划和任务分配应当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做到合理安排,确保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七条班组工作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经过民主讨论,充分考虑员工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求。

第八条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如绩效考核、奖金分配、岗位调整等,应当进行民主评议和公示,接受员工的监督。

第九条班组的费用开支、物资管理应当公开透明,定期向员工公布账目。

第四章班组民主管理的形式第十条定期召开班组民主管理会议,一般每月不少于一次,会议由班组长主持,全体员工参加。

第十一条设立班组意见箱,收集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定期进行整理和反馈。

第十二条开展班组民主评议活动,对班组管理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促进其改进工作作风。

第五章员工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员工享有以下权利:1、对班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参与班组民主管理活动,行使表决权。

3、了解班组的工作情况和相关信息。

4、监督班组管理人员的工作,举报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员工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班组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2、积极参与班组民主管理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

3、维护班组的团结和稳定,不做有损班组利益的事情。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五条对在班组民主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和管理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07年12月6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企业民主管理,是指企业和职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和与企业相适应的其他形式实施民主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管理,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并为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负责本地区、本系统企业民主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第七条职工人数一百人以上不足二百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十人;二百人至一千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为四十人至一百人;一千人至五千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为一百人至二百人;五千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二百人。

第八条职工代表由一线职工、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会工作人员组成,其中一线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代表不得高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女职工代表比例应当与企业女职工所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相适应。

第九条职工代表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职工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参加经企业同意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第三章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第四章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第五章企业事务公开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应当坚持有利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

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企业事务公开等形式,组织职工参与管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权利。

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对企业民主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导和帮助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并依法进行监督。

企业工会具体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共同研究解决有关企业民主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设立分公司、分厂的企业,可以分级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可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行使本条例所列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二)选举、罢免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三)选举参加债权人会议和进入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四)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五)对企业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征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和合理化建议;(七)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全文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全文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民主权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主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应当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厂务公开、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平等协商等制度。

企业还可以采用民主恳谈会、劳资协商会、职工议事会等形式,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第五条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

企业应当尊重和支持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为开展民主管理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组织职工参与本企业的民主管理活动。

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或者乡镇工会、街道工会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资、经信、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指导、检查和监督企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导、帮助和监督企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二)听取企业发展、生产经营管理、履行集体合同、开展民主管理活动等情况的报告;(三)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推荐劳动模范候选人;(四)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五)督促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最低工资制度,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六)教育和督促职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曹杨二中工会民主管理条例

曹杨二中工会民主管理条例

曹杨二中工会民主管理条例一、民主管理;贯彻执行《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普陀区教育系统校务公开工作条例》等法规,我校工会以创建全国文明单位为载体,深入推进校务公开,民主管理机制和运作,2023年至2023年我校连续两届荣获普陀区职工最满意的企事业单位。

学校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教师代表等任组员的校务公开监督小组,形成以党组织为核心,工会委员会协调的工作机制。

每年二次召开教代会,民主评议校长工作报告和财务情况报告,中层干部述职评议,教工职称评定、全员岗位聘任制方案,必须经教代会或教代会中心组集体讨论决议后上网公示等。

对于在校园网上公示的内容必须经领导小组,监督小组审核后才能公开,确保校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

二、权益保护;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劳动法》保护教职工的权益,曹杨二中制定了工会探望和慰问工作制度,配合党总支和学校行政开展关心教职工的生活,做好家访工作。

临近退休的高年资教师工作时间实行弹性制,工会坚持五必访慰问制度;包括教职工婚丧、病休、生儿育女、生病住院、退休等。

每年按时为所有在编在岗的教职工交纳社会人身保险;例如上海市企事业职工住院补充保险、重大疾病病保险、女职工专项疾病保险。

区教育局每年一次教职工免费体检。

半年一次发放教工劳防用品,暑期教职工享受疗休养补贴。

为了丰富教职工业余生活,工会开展多种形式的快乐、和谐、健康的欢乐月末活动,组织教职工趣味体育比赛、节庆文娱汇演、外出参观旅游活动等,充分展示我校教职工的团队凝聚力,良好的工作、生活精神状态。

三、普法用法校党总支委始终把职工普法宣传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坚持常抓不懈。

学习《劳动法》,《教师法》和《上海市职工代表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学校成立五五普法工作小组,校党总支和工会,根据区教育工会普法宣传工作的具体要求和部署,制定了干部行政会议学习制度、教工大会和年级部大会等法制宣传培训工作要求,邀请有关法律专家来校作普法辅导报告,积极组织教职参加上海市职工法律知识竞赛,区教育系统普法知识演讲比赛,并且结合教师职业要求,教代会通过《上海市曹杨第二中学教师职业自律条例》。

河北省村级民主管理条例

河北省村级民主管理条例

河北省村级民主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农村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农村基层民主管理新体制,促进农村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精神,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章程,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民主,本质就是人民当家做主。

建立农村基层民主管理新体制,就是要通过健全村级民主管理组织体系和民主管理制度体系,规范村级工作管理、个人行为和各项制度的运作,保证村民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

第二章村级民主管理组织体系第一节党支部(总支、党委)第三条党支部在民主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村党支部是村级组织和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

党支部对村级民主制度建设负领导责任;要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切实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督促落实民主管理制度,教育党员模范遵守,制止、纠正侵犯村民和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

第四条党支部在民主管理方面的工作制度。

(一)坚持集体领导,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村内大事及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二)每季度至少向党员报告一次工作,要广泛听取党员或村民的意见,接受党员和村民监督;(三)党支部和支部成员都要建立任期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二节村民委员会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接受乡(镇)、村党组织的领导和乡(镇)政府指导。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7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要及时进行换届选举,成员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在民主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教育村民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二)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的决议;(三)落实村务民主管理各项制度;(四)负责日常村政村务管理;(五)广泛听取村民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主管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挥职工在深化改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中的作用。

依据《山西省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主管理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岳城煤矿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岳城煤矿及所属各单位通过各种形式组织职工参加管理、决策和监督,建立稳定、协调的内部劳动关系。

职工群众要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积极投身于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相互间要密切合作,互相尊重,责任共负,风险共担,使企业真正成为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利益共同体。

第四条职工民主管理是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重要内容,是职工当家作主、当家理财的具体体现,是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科学管理方法。

岳城煤矿及所属各单位要在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加强民主管理的新途径。

民主管理的主要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还包括推行矿、科队务公开。

第五条工会是职工群众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贯彻落实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方针中肩负着重要职责。

全矿各单位要把推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作为工会工作的着眼点和落脚点,注意保护好、发挥好职工群众的积极性,理直气壮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职工说话办事。

要教育和引导广大职工加强主人翁意识,正确行使权利,主动履行义务,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动员和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第六条岳城煤矿及所属各单位和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活动的开展,加强职工代表大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和决定,采纳职工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岳城煤矿及所属各单位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支持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职权。

第八条岳城煤矿及所属各单位民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的原则;(二)坚持权责分明、通力合作、相互制约的原则;(三)坚持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四)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第一节职权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

岳城煤矿及所属各单位,都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十条各级职工代表大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一)听取和审议矿及所属各单位行政领导所作的行政年度工作报告,经营方针、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年度方针目标完成情况,职工培训计划,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的报告,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集体合同草案,职工工资调整、奖金分配方案,改制、改组和破产时职工的安置等方案,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和内部重要规章制度。

(三)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以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和工会经费的拨缴。

(四)民主评议、监督矿各级行政领导人员,根据评议情况提出奖惩和任免(聘用和解聘)的建议。

(五)听取和审议岳城煤矿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以及与职工切身利益直接有关事项的报告。

对报告中有疑义的问题,职工代表可以提出质询。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节职工代表第十一条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并与矿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条件如下:(一)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身体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改革开放,积极投身于企业改革发展之中,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

(二)努力学习政治、科学、文化、专业知识,有一定的管理和参政议政能力;民主意识强,有主人翁责任感,勇于参加企业管理,能够为企业当好家,理好财。

(三)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能密切联系群众,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能够代表职工的合法权益,敢于为职工代言,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能够提出有价值的提案和合理化建议;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能向职工群众宣传和落实职代会的决议和精神;(四)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在职工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应当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的选举,以科室、区队为选区进行。

应当有本选区全体职工2/3以上参加选举,选举形式为无记名投票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得当选。

职工代表的选举,可以通过竞选的方式进行。

竞选方案由工会提出,并与各单位协调。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应具有广泛性和群众性。

代表人数为职工总数的1.5-30%。

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职工组成。

其中工人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左右,科室、区队领导干部不得高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青年职工和女职工。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三)有权参加对矿及所属各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四)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学习并遵守法律、法规、政策,集团公司、沁秀公司和矿规章制度,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能力;(二)密切联系职工,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三)每年至少向本选区职工述职一次,接受职工评议;(四)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付的任务。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自任期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任期届满,但任职期间个人有侵害职工利益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不能履行职责,不能代表和反映职工意愿的,由原选区职工全体会议予以撤换。

职工代表调离矿区或者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当由原选区按规定补选。

第十八条岳城煤矿可以决定并通过工会给予职工代表适当的津贴。

在民主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职工代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节组织制度第十九条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00人以下的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科室、班组可以建立民主管理小组。

第二十条岳城煤矿及所属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下半年召开安全专题职代会)。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届或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应向上一级工会主管部门申报、批准。

遇有重大事项,经单位负责人、单位工会或1/3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一条建立规范的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召开;提案的征集、审查、处理和反馈;大会议题的确定、讨论,决议的落实、检查等,都必须做到规范程序、严格制度、严肃权威(按照集团公司、沁秀公司、矿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

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参加方可召开。

会议的主要文件或者议案,应当按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发给职工代表,并由职工代表向本选区职工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表决的事项,获得应到会职工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选举或者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不具有效力。

不能以任何形式的会议取代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需要修改时,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第二十四条岳城煤矿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主席团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矿领导人员组成,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当占主席团成员人数的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五条岳城煤矿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

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审议提请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二)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大会的授权,审定属于本委员会(小组)职责范围内的需要临时决定的事项,并将审定事项报告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由大会予以确认;(三)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处理职工代表提案,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四)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岳城煤矿工会可以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组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研究解决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以及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联席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由大会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超越职责范围决定的事项无效。

第二十七条岳城煤矿所属各单位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制度,在本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前一周向上级工会报告,取得上级工会的支持和指导,上级工会接到报告后三日内就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给予批复。

岳城煤矿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下一级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岳城煤矿职工代表大会所需经费(包括闭会期间开展民主管理工作的活动经费)在矿行政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岳城煤矿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要把民主管理和推行矿、科队务公开工作作为工会工作重点,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宣传有关企业民主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意识;(二)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组织选举职工代表,提出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和日程建议,征集职工代表的提案;(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的名单草案;(四)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五)提名职工协商代表候选人;(六)主持职工代表组组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组织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按照工作职责,积极开展巡视、检查、调查研究、质询等活动,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七)组织开展职工代表培训、述职和评议工作,向职工代表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有关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八)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九)组织开展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