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实施细则(2016版)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4篇)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____《____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____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____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法律法规,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及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成都二绕a____项目分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部门及负责人采取行政问责措施。
行政问责措施是指依照本制度,对事故单位给以黄牌警告、经济处罚和一票否决;对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行政职务)、撤职处分或免职处理。
第三条制定本制度是为了在成都二绕a____项目分部内部规范问责程序,强化责任管理。
通过问责充分调动各部室、职工的积极性,抓住安全隐患来控制安全生产过程,最终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第四条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方式和范围第五条问责方式分为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对重大安全隐患产生的单位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第六条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的范围,是对隐患或事故部门及副科级以上人员进行行政问责。
其他责任人员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及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单位,根据隐患或事故的大小及程度研究决定。
第三章重大安全隐患问责第七条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二、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三、孔桩施工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四、脚手架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五、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六、单位在生产经营区域内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安规{2016}
国家电网公司文件国家电网安质〔2016〕212号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网建设部分)》(试行)目录第一篇通用部分 (1)1 总则 (1)2 基本要求 (1)2.1 分部分项工程开始作业条件 (1)2.2 作业人员 (1)2.3 施工分包 (2)2.4 安全施工方案 (2)2.5 作业现场安全组织措施 (2)3 施工现场 (6)3.1 一般规定 (6)3.2 道路 (6)3.3 临时建筑 (7)3.4 材料、设备堆(存)放管理 (7)3.5 施工用电 (8)3.6 消防 (11)表2 各类建筑物与易燃材料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m) (12)表3 临时库房与电力线导线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12)4 通用作业要求 (13)4.1 高处作业 (13)表4 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 (13)4.2 交叉作业 (14)4.3 有限空间作业 (14)4.4 运输、装卸 (15)4.5 起重作业 (16)4.6 焊接与切割 (17)表5 乙炔气瓶内剩余压力与环境温度的关系 (19)4.7 动火作业 (20)4.8 季节性施工 (20)4.9 特殊环境下作业 (21)5 通用施工机械器具 (22)5.1 起重机械 (22)5.2 施工机械 (23)5.3 施工工器具 (28)表6 滑车组两滑车轴心最小允许距离 (30)5.3.1.7 卸扣 (31)5.3.1.8 链条葫芦和手扳葫芦 (31)表7 电动工器具绝缘电阻 (31)表8 绝缘耐压试验 (32)5.3.2.2 砂轮机 (32)5.3.2.3 切割机 (32)5.3.2.4 台钻(钻床) (33)5.3.2.5 插入式振动器 (33)5.3.2.6 电动弯管机 (33)表9 喷灯火焰与带电部分的最小允许距离 (34)5.4 安全工器具 (34)6 建筑工程 (38)6.1 土石方施工 (38)表10 各类土质的坡度 (39)6.1.2 降排水 (39)6.1.3 基坑支护 (39)6.1.4 人工开挖 (40)6.1.5 机械开挖 (40)6.1.6 无声破碎 (40)6.2 爆破施工 (41)6.3 脚手架施工 (41)表11 脚手架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 (41)表12 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最多根数 (42)6.4 混凝土施工 (43)6.5 桩基施工 (47)6.6 砖石砌体施工 (49)6.7 装饰施工 (49)6.8 拆除施工 (50)6.9 构支架施工 (51)第二篇变电(换流)站部分 (51)7 电气装置安装 (52)7.1 一般规定 (52)7.2 油浸变压器、电抗器安装 (52)7.3 断路器、隔离开关、组合电器安装 (53)7.4 串联补偿装置、滤波器安装 (54)7.5 互感器、避雷器安装 (54)7.6 干式电抗器安装 (55)7.7 穿墙套管安装 (55)7.8 换流阀厅设备安装 (55)7.9 蓄电池组安装 (55)7.10 盘、柜安装 (55)7.11 母线安装 (56)7.12 电缆安装 (57)7.13 电气试验、调整及启动 (57)表13 交流和直流试验的安全距离 (58)表14 钳形电流表与高压裸露部分的最小距离 (59)7.14 变电站施工专业机具使用 (61)8 改、扩建工程 (62)8.1 一般规定 (62)表15 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62)表16 车辆(包括装载物)外廓至无围栏带电部分之间的安全距离 (63)8.2 邻近带电体的作业 (64)表17 作业人员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 (64)表18 施工机械操作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 (65)8.3 电气设备全部或部分停电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65)8.4 改、扩建工程的专项作业 (66)第三篇线路部分 (68)9 杆塔工程 (68)9.1 一般规定 (68)9.2 钢筋混凝土电杆排杆 (69)9.3 杆塔组装 (69)9.4 倒落式人字抱杆整体组立杆塔 (70)9.5 分解组立钢筋混凝土电杆 (70)9.6 附着式外拉线抱杆分解组塔 (71)9.7 内悬浮内(外)拉线抱杆分解组塔 (71)9.8 座地摇(平)臂抱杆分解组塔 (71)9.9 流动式起重机组塔 (72)表19 起重机及吊件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 (72)9.10 直升机组塔 (72)9.11 杆塔拆除 (73)10 架线工程 (74)10.1 跨越架搭设与拆除 (74)表20 跨越架与被跨越物的最小安全距离 (74)表21 跨越架与高速铁路的最小安全距离 (74)表22 立杆、大横杆及小横杆的间距 (75)10.2 人力及机械牵引放线 (76)10.3 张力放线 (76)10.4 压接 (78)10.5 导线、地线升空 (78)10.6 紧线 (78)10.7 附件安装 (79)10.8 平衡挂线 (80)10.9 导线、地线更换施工 (80)10.10 预防电击 (80)11 停电、不停电作业 (81)11.1 一般规定 (81)表23 在带电线路杆塔上作业与带电导线最小安全距离 (82)表24 邻近或交叉其他电力线作业的安全距离 (82)11.2 不停电跨越作业 (83)表25 跨越架与带电力线路导线、地线的最小安全距离 (83)11.3 停电跨越作业 (84)12 电缆线路 (85)12.1 一般规定 (85)12.2 电缆敷设施工 (85)12.3 电缆接头施工 (86)12.4 电缆试验 (86)(资料性附录) (88)现场勘察记录 (88)(1)勘察单位: (88)(2)勘察负责人: (88)(3)勘查人员: (88)(4)勘察的线路或设备的名称(多回应注明称号及方位): (88)(5)作业项目: (88)(6)作业地点: (88)(7)作业内容: (88)(8)现场勘察内容: (88)(资料性附录) (88)输变电工程安全施工作业票A (88)(资料性附录) (88)输变电工程安全施工作业票B (88)(规范性附录) (89)各类安全工器具数据 (89)表D.1 绝缘安全工器具最小有效绝缘长度 (89)表D.2 个体防护装备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 (90)表D.3 绝缘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 (92)表D.4 登高工器具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 (94)(规范性附录) (95)送电线路常用安全数据 (95)表E.1 钢丝绳安全系数K (95)表E.2 钢丝绳动荷系数K1 (95)表E.3 钢丝绳不均衡系数K2 (95)表E.4 钢制滑轮上工作的抗扭钢丝绳中断丝根数的报废标准 (95)(适用于外层为4股的方形钢丝绳) (95)表E.5 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可见断丝数 (95)表E.6 钢丝绳端部固定用绳夹的数量 (96)(规范性附录) (96)起重机具检查和试验周期、质量参考标准 (96)起重机具检查和试验周期、质量参考标准 (96)第一篇通用部分1 总则1.1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加强公司电网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规范人员行为,保障施工作业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网建设实际,制定本规程。
煤矿公司安全问责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市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责任追究,规范对各类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等问责程序,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条例,结合集团《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和市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合用于市公司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及部门。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 ,是指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部门责任人等)对本单位(本部门、本专业) 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采取行政问责措施及经济处罚。
行政问责措施是指依照本制度,对事故单位赋予黄牌警告、经济处罚和一票否决;对事故单位相关责任人员赋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免职、撤职、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或者事故约谈。
各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的过程全面问责,市公司对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结果延伸问责。
凡发生一起死亡 1 人及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市公司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延伸问责。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的原则。
问责范围分为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普通安全隐患(未按规定整改完成)、不执行上级、市公司安全会议精神和决定、触犯“安全红线”。
问责对象是发生问题的单位、单位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中的相关责任人、市公司部门负责人、责任人及相关人员;其他责任人员由生产经营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分类和定性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市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发生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按照是否造成人员伤害,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范文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问责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问责工作。
第三条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要坚持“事故有责、责任必追”的原则,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机制,强化安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提高防范和处置安全责任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是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是防范和减少安全责任事故的重要前提。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应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将安全纳入重要考核指标。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人是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总责,必须保证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具有以下职责:(一)制定、组织实施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安全生产方案和制度,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二)对重大安全风险进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化解;(三)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四)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五)督促本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和排查工作,及时纠正安全隐患;(六)定期组织安全生产验收和评估,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七)对本单位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八)其他由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职责。
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职责不力,导致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依规进行追责,包括警告、记过、降职、责令辞职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清退或撤销职务。
第三章安全培训和教育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度,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培养。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应及时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的普及和安全技能的培训。
电网安全生产16条措施
电网安全生产16条措施电网安全生产是建设安全、可靠、高效的电力供应体系的基础,关系到国家电力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电力供应的连续性。
为了确保电网安全生产,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下面将介绍16条措施。
第一条,加强电网设备的检修与维护。
定期对电网设备进行检修与维护,修复设备中的故障,防止设备运行时引发安全事故。
第二条,严格执行电网运行规程。
制定电网运行规程,并严格执行,确保电网运行的安全和稳定。
第三条,健全电网安全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电网安全管理体系,明确责任、权限和流程,确保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四条,加强电网巡视和监测。
定期对电网进行巡视和监测,及时发现并修复潜在的安全隐患。
第五条,加强电网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组建专业的电网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和工具,提高应急救援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加强电网安全技术攻关。
加强电网安全技术研究和攻关,推动电网安全技术的创新和应用。
第七条,严禁违规施工和改动电网设备。
严禁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进行违规施工和改动电网设备,防止因此引发电网安全事故。
第八条,加强电网人员培训和素质提升。
加强电网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电网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九条,加强对电网设备的监管和调控。
加强对电网设备的监管和调控,确保电网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条,完善电网安全监测系统。
建立完善的电网安全监测系统,实时监测电网的运行状况和安全风险。
第十一条,推广应用先进的电网安全设备。
推广应用先进的电网安全设备,提高电网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加强电网信息化建设。
加强电网信息化建设,提高电网运行的信息化水平,做到信息共享、协同工作。
第十三条,加强对电网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检查。
加强对电网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电网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互动与合作。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互动与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电网安全生产。
第十五条,加强电网安全宣传教育。
加强对电网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共同保障电网安全。
安全问责管理办法
安全问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公司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司的正常运营,特制定本安全问责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部门和员工。
二、安全问责的原则1、依法依规原则:安全问责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公司内部的安全规章制度进行。
2、实事求是原则:在安全问责过程中,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认定责任。
3、有责必究原则:对于在安全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必须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惩教结合原则:安全问责既要对责任人进行惩处,也要通过教育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安全责任的划分1、领导责任:公司各级领导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包括制定安全政策、组织安全培训、监督安全执行等。
2、直接责任:直接从事与安全相关工作的人员,对其工作范围内的安全事项负有直接责任,如操作人员、维修人员等。
3、监管责任:安全管理部门和相关监管人员对公司的安全工作负有监管责任,包括检查、指导、督促整改等。
四、安全事故的分类1、轻微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在_____元以下的事故。
2、一般事故:造成人员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_____元至_____元之间的事故。
3、较大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_____元至_____元之间的事故。
4、重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_____元以上的事故。
五、安全问责的方式1、警告:对情节较轻的违规行为进行口头或书面警告。
2、罚款: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责任大小,对责任人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3、降职或撤职:对于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4、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严重违反安全规定,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员工,解除其劳动合同。
六、安全问责的程序1、事故报告: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及时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电力公司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为保障人民生产生活的用电需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管理和运营。
任何违反电力规章制度和安全作业操作规范的行为,都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影响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
因此,建立和完善电力公司的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对维护电力行业的正常运行,保障人民的生产和生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的界定在制定处罚制度之前,首先必须明确电力公司中安全违章违规的范围和具体标准。
一般来说,电力公司的安全违章违规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设备安全违章违规。
包括未按照规定操作设备、未按要求停机检修设备、对设备未经批准进行拆装维修等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2.安全操作违规。
主要包括未进行必要的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未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操作等行为。
3.安全管理违规。
如未按照规定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及时排查隐患、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整改措施等行为。
以上都是电力公司的安全违章违规行为,被查实后都应该接受相应的惩罚。
处罚制度的制定在明确安全违章违规标准后,便可以开始制定对应的处罚制度。
电力公司应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根据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标准,制定出具体的罚则,以此来维护电力公司自身的安全生产及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
1.惩罚种类对于不同类型的安全违章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例如:•批评教育:对新员工或轻微违反安全规定的员工,可以采取口头批评、书面警告等方式进行教育。
•罚款:对安全违规行为比较严重的员工,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实行罚款制度。
•记过、记大过、记功:对安全违规比较严重的员工,可以对其进行警告、留党察看等处分,也可以对积极防范,及时举报事故隐患的员工给予嘉奖。
2.惩罚程序在制定处罚制度时,也需要明确惩罚程序。
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事实调查:将违章违规的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明确事实。
•违规认定:根据调查结果进行认定,明确违规人员的责任。
贵州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缺陷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缺陷管理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规范贵州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缺陷管理工作,及时消除缺陷,提高装置健康水平,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根据《南方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定》(审查稿)、《贵州电网公司输变电设备缺陷管理规定》、《贵州电网安全自动装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1.2适用范围:贵州调管220kV及以上继电保护装置(含故障录波器、保信系统)、110kV数字化变电站继电保护装置(含故障录波器、保信系统)、110kV及以上安全自动装置、影响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的相关二次设备、二次回路等。
2职责2.1贵州电网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中调”)2.1.1负责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缺陷的管理工作;2.1.2负责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缺陷的汇总、上报;2.1.3 对存有共性缺陷,制定解决措施。
2.2供电局系统运行部(以下简称“地调”)2.2.1负责本单位调管及维护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缺陷管理工作;2.2.2负责本单位调管及维护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缺陷的汇总、分析、上报;2.2.3负责督促厂家提供对硬件故障的分析报告,并上报。
2.3供电局维护部门2.3.1负责本单位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缺陷内容的发现、记录、报告;2.3.2负责本单位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缺陷处理。
2.4 发电厂、超高压局生技部2.4.1负责本单位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缺陷的管理工作;2.4.2负责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缺陷管理的汇总、分析、上报;2.4.3负责督促厂家提供对硬件故障的分析报告,并上报。
2.5 发电厂、超高压局维护部门2.5.1负责本单位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缺陷内容的发现、记录、报告;2.5.2负责本单位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缺陷处理。
3缺陷分类3.1缺陷指运行中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发生的异常或存在的隐患,按其对电网运行影响的程度分为紧急缺陷、重大缺陷、一般缺陷三类。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本(六篇)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本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促使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按照煤业公司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_______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____令第3____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____号令)、《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矿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对郭家山煤矿所辖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采取行政问责措施。
第三条问责的基本原则1、安全生产问责坚持有错必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件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2、坚持变事后追究为事前追究,变事后问责为事前问责,变事故追究为对不负责任人的追究。
第四条问责方式和范围1、问责方式分为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对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2、问责范围为矿属各单位(包括地面单位)、单位负责人及事故责任人。
第五条问责认定标准1、安全隐患认定标准(1)瓦斯超限作业;(2)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3)防治水措施不落实;(4)矿井双回路供电系统不稳定;(5)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对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6)对国家、省、市和上级部门督办的重大隐患或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并发生事故的;(7)在各类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采购、组织施工、监理、监督、监测、验收等环节存在严重违反国家规定行为或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8)未及时发现、上报重大安全隐患的,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落实整改计划、整改资金,未及时整改、整改不力或监控实施不到位的。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项目施工风险安全管控工作指引(2016版)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项目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指引(2016 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电网基建项目高危险、高安全风险的有效管控,防范和遏制基建项目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基建项目安全管理业务指导书》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网公司管理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工作指引明确了电网建设基建项目施工安全风险辨识与评估、安全技术措施、风险控制、各参建单位职责等管理内容,适用公司电网基建项目,小型基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工作指引以“风险控制”为安全管理主线,强化电网基建项目施工过程中安全风险的识别和控制,体现“预控为主、分级管理、突出重点、简单有效”原则。
第二章术语及定义第四条风险辨识与评估:识别危险源的存在、根源、状态,并判定危害结果和发生的可能性,从而确定其危害等级的全过程。
第五条风险等级:本指引风险等级是指按变电、输电线路、配网不同类型电网工程,根据发生安全事故可能产生的后果,按特高风险、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可接受风险划分为Ⅰ(特高、高)、Ⅱ(中)、Ⅲ(低、可接受)三个管控等级,风险级别及管控等级划分参照附件一《电网建设基建项目安全风险库》。
第六条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三章职责第七条公司基建部(一)负责本指引的制定和修编,定期更新、发布《电网建设基建项目安全风险库》;(二)通过督促、检查、考核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及各参建单位,落实本指引的相关要求。
第八条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一)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电网基建项目安全生产组织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制,督导、检查、考核、统计、上报安全风险实施情况;(二)业主项目部负责组织、审批施工项目安全风险分析表,重点督促监理、施工单位对风险管控等级为Ⅰ级的施工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督。
04-贵州电网公司电压和无功电力管理办
贵州电网电压和无功电力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一)为贯彻执行《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标准》(简称“标准”),保证电压质量,降低电网损耗,为用户提供电压质量合格的电能,加强全网电压和无功电力的技术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电网的无功补偿和各种调压手段,是保证电压质量的基本条件,也是提高电网运行稳定性和安全性的重要技术措施。
因此,必须抓好无功平衡和无功补偿工作。
(三)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电网及各供电局、发电厂、电力用户。
(四)农村电网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按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农村电网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办法》(南方电网计[200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管理职责(一)贵州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部是贵州电网电压和无功电力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贯彻南方电网公司颁发的有关电压和无功电力的标准、规程、规定等;对全网无功平衡、电压质量的运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进行考核评比;组织和协调解决全网无功电压工作中的重大生产、技术问题。
审核、汇总电压合格率报表。
(二)贵州电网公司计划发展部负责组织编制、审查贵州电网无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公司市场交易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南网公司有关电压质量和功率因数的管理规定,并落实到发电企业的《并网协议》和用户的《供用电合同》中;监督发电企业和用户遵守《并网协议》和《供用电合同》;监督接入电网的发电企业和用户用电工程按规定配置无功补偿装置及双向无功电度计量表,并与用电设备同步投入运行。
(四)电力调度通信局负责主电网无功电压的专业技术管理工作。
职责为:1、负责调度范围内的无功补偿设备和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
制定全网合理的年、季、月、日运行方式,下达220kV及以上电压曲线并进行考核,确保中枢点电压水平在合格范围内。
2、定期进行主网无功潮流优化计算分析,提出有关技术措施。
3、参与主网无功补偿技术方案的论证,提出相关的技术参数指标和控制要求。
4、负责中枢点电压合格率的统计分析。
重大安全隐患(事故)问责暂行规定
重大安全隐患(事故)问责暂行规定一、总则:(一)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管理方针,加大施工现场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重点做到事故提前预防和控制,达到安全生产“零事故”的工作目标。
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项目安全管理图册》、《项目经理岗位安全职责十六条》及《重大危险源强制性管理规定》等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建筑施工现场隐患等同于事故。
(三)本制度适用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辖所有分公司、项目部。
二、具体程序:(一)施工现场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查实,确定其出现的原因,分别从管理、技术、经济等方面进行分析,查出是哪方面、哪环节出现问题,便于及时纠正和整改。
(二)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安全生产负总责。
项目其他管理人员在其岗位安全职责范围内负安全(主要、直接、一般)责任。
(三)安全职责划分:项目经理参照《项目经理岗位安全职责十六条》,其他管理人员参照各自的岗位安全责任书。
(四)经检查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或发生工伤事故的,安全管理部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追责和问责。
(五)追责流程:安全管理部组织该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召开会议,项目经理携带《项目经理岗位安全责任书》,项目其他管理人员携带签订好的“各类人员岗位安全责任书”,安全员提供资料(照片、签到、记录及相关材料),会议上安全管理部按照《重大安全隐患追责鉴定表》中的内容进行责任鉴定,鉴定完成后相关人员须在鉴定表上签字。
根据鉴定结论按照制度进行处罚,项目经理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立即组织人员按照“三定”原则进行整改,整改完后,上报安全管理部,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
三、奖惩:1、未严格落实公司下发的《重大危险源强制性管理规定》,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对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处罚200—5000元;连续二次及以上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或在《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评分表》评分中二次及以上低于70分的,对该项目经理由公司进行约谈(处罚或降级),对管理人员由公司或公司委托项目经理进行约谈(处罚或降级);对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现场仍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或对同一项目发生两次及以上重伤事故的,由公司进行约谈(降级或免职);2、未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导致发生轻伤及重伤的或隐瞒事故不报的对项目经理及安全员处罚1000-5000元;3、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未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发生亡人责任事故的,对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处罚1000—100000元,年底安全奖金为零(发生亡人责任事故,该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奖金为零),项目部发生结余的奖金发放时先扣除事故造成经济损失;4、未履行岗位安全职责或违章指挥导致死亡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5、项目无安全事故发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较好且项目安全管理突出的,奖励1000-50000元。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本(3篇)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本一、背景及目的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该制度旨在明确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标准,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对相关责任人的问责。
二、责任追究对象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的相关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三、问责范围和程序1. 事故责任的界定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立即组织调查,确认事故责任。
2. 问责程序(1)责任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在72小时内完成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责任人员的职位和责任等信息。
(2)根据调查报告,责任单位应将事故责任人员划分为直接责任人员和间接责任人员,并提出相应的处罚建议。
(3)责任单位应就处罚建议进行复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的处罚决定。
3. 处罚标准(1)直接责任人员:包括事故发生现场的负责人员,对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
对于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停职、降职、辞退等方式进行处罚。
(2)间接责任人员:包括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管理人员,对于事故发生的原因存在一定的管理上的疏漏或失误。
对于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降职、警告、罚款等方式进行处罚。
四、问责结果公示对于被问责的人员,责任单位应将其处罚决定书公示在企业内部,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五、奖励机制为激励和敦促各级责任人尽职履责,责任单位应建立奖励机制,及时对履职出色的人员进行表扬、奖励。
六、监督与检查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定期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和处理。
七、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安全生产问责制度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八、制度的修订和完善对于制度的不适应之处或者需要完善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经公司领导层审批后生效。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模版(三篇)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模版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和问责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问责制度。
第二条本问责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包括党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第三条安全责任事故是指因违反相关安全规定、程序或者管理不到位,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事故。
第四条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严肃公正的原则,确保追究责任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问责的目的是惩治失职渎职行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推动安全工作质量和效果的提升。
第六条问责应当根据事故性质、情节和责任程度进行分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纠正措施。
第七条问责应当注重程序正当性和合法性,确保被问责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问责工作是一个重要的政治任务,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问责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问责程序第九条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确定责任。
第十条调查组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调查组应当听取和调查事故发生地的相关人员的陈述,查阅事故现场材料,进行线索分析,做出调查结论。
第十二条调查结论应当包括事故的经过、原因、责任人及相关证据等内容,并附上相关文件材料。
第十三条调查结论应当依法报送相关部门或单位,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决定是否进一步追究责任和开展问责工作。
第十四条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根据调查结论,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并记录相关问责决定和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被问责者有权提出申诉,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事实核查,做出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六条被问责者不服问责决定的,可以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问责工作完毕后,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提高工作水平。
第三章问责措施第十八条问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一、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等。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修订版)
编号:14HJGB—516—2016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范围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第一节事故发生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第二节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第三节内部劳务队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第四节违章者本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和职业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集团(股份)公司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工程公司(厂)、分公司及公司级项目部。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工程公司(厂)、分公司及公司级项目部负责人。
第四条公司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下列生产安全事故应追究责任:(一)发生人身伤亡和中毒事故;(二)发生设备事故;(三)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四)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五)职业病;(六)其他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第一节事故发生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第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包括急性工业中毒)发生负有责任的,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安监总局令第77号)处以罚款.第七条事故发生频率(包括职业病、职业中毒)超过预控指标的单位每超出指标一起事故处罚5000元。
第八条事故单位对发生伤亡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未采取有效措施,以致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按原处罚金额的2~5倍处罚。
第九条一起事故涉及两个以上责任单位时,由项目主体单位统计上报,经济处罚按责论处。
第十条分包商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经济损失按已签订的合同(协议)相关条款执行,并追究相应责任。
贵州电网A类违章及安规试题
外单位“三种人”考试试题单位:姓名:得分: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20分)1、低电压是指()的电压等级2、装拆接地线时,人体不得碰触()导线3、从事电气作业的人员应掌握()等救护法。
4、作业单位应为作业人员提供()及公司规定的现场安全条件5、杆塔上、无护栏的高台上作业未使用安全带,(上下杆塔、杆塔上)移动或转位时不能失去()保护6、使用机械牵引、展放导线时,安排人员()作业,属A 类违章7、严禁未对作业人员()开工作业8、严禁使用外观()的绝缘安全工器具9、电流互感器二次侧不准(),电压互感器二次侧不准()。
10、不准从CT\PT二次侧取()。
二、选择题(单项)(每题2分,共40分)1、下列哪种情况属A类违章A、违规约时停、送电B、拉合隔离开关,未戴绝缘手套C、不具备资质的人员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2、严禁使用非常规解锁用具或()解锁A、方法B、工具C、人员3、外单位人员不得操作()的电气设备A、本单位B、运用中C、管辖范围内4、严禁采用()牵引方式收(放)导(地)线A、动力B、机械C、汽车5、严禁不具备()的人员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A、资质B、能力C、条件6、严禁未对施工单位进行书面()工作A、安全技术交底B、安全交待C、讲解7、作业中人员、工具、材料等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不足A、高压B、临近C、现场8、应两人进行的工作,严禁指派()作业A、无监护B、单人C、个人9、一份操作票只能填写()操作任务。
一项连续操作任务不得拆分成若干单项任务而进行单项操作。
A、一个B、两个C、三个10、测量线路接地电阻应选用()工作票。
A、线路第二种工作票;B线路带电作业票;C书面形式布置记录。
11、全部作业结束,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后、办理作业终结前,任何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工作现场。
A、工作签发人B、专责监护人C、工作负责人D、工作许可人12、供电所进行220伏表计更换,应填写()工作票A、线路第二种工作票; B线路带电作业票;C书面形式布置记录; C、无需任何工作票;13、作业开工前,工作负责人或( )若认为现场实际情况与原勘察结果可能发生变化时,应重新核实,必要时应修正、完善相应的安全措施,或重新办理工作票。
贵州电网公司十大禁令
基建部(宣) 2014年3月
贵州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令
(黔电安监2008【498】号文)
贵州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令内容:
1
严禁违章指挥:
2
3
严禁无票作业: 严禁擅自解锁: 严禁擅自扩大工程范: 严禁擅自变动安全措施(设施):
严禁无封闭线作业: 严禁无安全交底作业: 严禁约时停、送电: 严禁无票监护作业: 严禁酒后作业:
贵州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令解释:
六. 严禁无封闭 地线作业: 指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的 规定,没有在作业地点相邻杆(塔)内所有可能来 电的方向装设接地线的行为。
贵州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令解释:
七. 严禁无安全交底作业: 指违反《南方电网公司电气工作票技术规范》 的规定,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行为。
4
5 6 7 8 9 10
贵州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令的解释
一. 违章指挥: 指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规程和南方电 网公司、贵州电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指挥 员工作业的行为。
贵州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令解释
二. 严禁无票作业:指违反《贵州电网公司工作票、操作票使用管理标 准(试行)》的规定,不使用工作票、操作票的行 为。
贵州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令解释:
八. 严禁约时 指违反《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的规定, 停、送电: 通过约定时间进行停、送电操作的行为。
贵州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令解释:
九. 严禁无监护作业: 指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贵州电网公 司110kV及以上变电站运行管理标准实施细则》 的规定,使作业人员失去有效监护的行为。
贵州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令解释
三. 严禁擅自解锁:是指违反《南方电网公司防止电气误操作闭锁装置 管理规定》的规定,解除防误闭锁装置的行为。
隐患即事故问责管理办法
隐患即事故问责管理办法1.总则1.1目的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促进安全生产体系运行和安全责任落实,从源头治理安全隐患,防范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1.2定义隐患即事故问责,是指施工现场因出现重大安全隐患被下达停工令、或隐患整改不落实,对施工安全造成威胁,按照视同发生事故的原则开展调查处理、追究责任。
1.3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分支机构对所属单位、施工项目、生产场站的隐患即事故问责。
2.问责情形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适用隐患即事故问责:2.1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上级单位下达局部停工令或全面停工令;2.2对上级单位下达的隐患整改、督办通知、管理要求等不落实,复查时仍未按规定完成整改;3.问责原则3.1隐患即事故问责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企业管理制度为准绳,遵循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3.2隐患即事故问责必须遵循公平、公正,按照“四不放过”、“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原则进行处理。
4.问责要求4.1公司、分支机构对所属单位、所属项目开展检查、复查时,发现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问责情形,应启动隐患即事故问责程序,签发《隐患即事故问责通知单》。
4.2隐患即事故问责由检查方的下一级单位安监部组织,安委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相关成员部门参与,开展调查问责,形成隐患即事故调查问责报告,经项目经理或分支机构执行经理审批、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4.3 公司上级单位、政府主管部门下发的重大隐患停工令,视同公司层级检查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巡检单位下发的重大隐患停工令视同分支机构层级检查方。
4.4 隐患即事故调查问责报告应包括内容为:隐患即事故情形、原因分析、责任追究、改进措施等方面,调查问责报告应在启动问责程序之日起20天内报送上一级安监部备案。
4.5各层级应通过会议、协同办公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及时将隐患即事故问责情况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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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实施细则(2016版)目次1 总则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职责 (3)5 管理内容与方法 (4)6 附则 (13)附录A:“说清楚”管理流程 (14)附录B:安全生产问责管理流程 (15)附录C:“说清楚”事故(事件)类型和时限要求表 (16)附录D:安全生产事故(事件)责任人行政问责标准 (18)附录E:事故(事件)经济处罚标准 (24)附录F: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认证等级调降标准 (24)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实施细则(2016版)1 总则1.1 为规范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各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问责管理,加强责任追究,促进各级安全生产责任的逐级传递和有效落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电力行业有关规定和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规定》,结合贵州电网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明确了问责事故事件范围、问责方式、问责对象与依据、问责标准和问责实施等内容和要求。
1.3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4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全生产令》(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号)《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令》《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监察工作规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规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惩处规定》(Q/CSG215001-201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南方网人资〔2013〕43号)《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惩处管理实施细则》(Q/CSG-GZPG215022-2014)《贵州电网公司员工业绩考核管理实施细则》(Q/CSG-GZPG215015-2014)《贵州电网公司领导人员管理规定》(Q/CSG-GZPG215025-2014)《贵州电网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关于优化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审核评级和运行监督的通知》(南方电网安监〔2015〕5号)3 术语和定义3.1 安全生产工作是指电力生产(包括但不限于发电、输变配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营销等)和电力建设(包括但不限于发电、输变配电工程的施工、调试和监理等)的安全工作。
3.2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公司所属直属机构、以从事电力生产和电力建设为主要业务的各级公司。
3.3 公司系统是指与公司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组合。
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
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3.4 安全生产问责是指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对有关责任人员因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原因,并造成电力事故(事件),以及违反事故(事件)调查规定等情形,依照本规定追究其责任(以下简称“问责”)。
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安全生产问责主要包括员工行政惩处,及约谈、说清楚、通报批评、中断安全记录、调降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等级和安全生产年度绩效考核。
3.5 有责任的事故事件是指发生事故事件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在电力生产工作中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违背客观规律或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等造成的负有领导责任、管理责任、执行责任或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的事故事件,可分为全部责任事故事件、主要责任事故事件、同等责任事故事件、次要责任事故事件。
3.6 人员失职导致设备非计划停运现场工作或与现场工作直接相关的人员由于失职行为,直接造成的设备非计划停运或被迫停运,包括恶性误操作、一般电气误操作和工作失职误动作。
4 职责4.1 各级安委会负责审核或批准安委会办公室提出的问责建议。
4.2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提出问责建议,负责组织协调各专业管理部门实施约谈、说清楚、通报批评等,督促问责决定的具体执行。
4.3 各级人事管理部门按照问责决定,依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
4.4 各级人力资源部门按照问责决定,依据人员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考核评价、停发部分工资、用工管理、教育培训等。
4.5 各级企业管理部门按照年度组织绩效安全考核标准,负责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组织绩效考核。
4.6 各级专业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安委会办公室研究提出问责建议,负责组织实施本专业约谈,参与说清楚工作。
4.7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负责中断相关责任单位的安全记录、调降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认证等级、提出安全生产年度绩效考核建议等。
4.8 各级工会组织负责依法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5 管理内容与方法5.1 总体要求5.1.1 问责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认真、依法依规、依责论处;(2)坚持警示教育与问责惩处相结合、逐级问责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单位问责与个人惩处相结合;(3)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实施党政同等问责;(4)同一事故事件适用于多条问责条款时,按最重问责条款进行问责;(5)同一单位同年度内发生重复性事故事件的,实施提级问责。
5.1.2 对有下列情况的有关事故事件责任人员,可酌情从轻处理:(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并组织抢修,积极抢救和安置伤员,及时恢复电网和设备运行,有效防止事故事件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2)主动反映事故真相,积极参与原因分析和查找问题,使事故事件调查顺利进行的。
5.1.3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事故(事件)责任人员,应从重处理:(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事件的,违反《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令》、《贵州电网公司安全生产禁令》的。
(2)未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并组织抢修,未积极抢救伤员,未及时恢复电网和设备运行,未能防止事故事件扩大的。
(3)隐瞒不报、谎报(指个人或组织有意不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报告事故事件的行为,包括有意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等)或在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故意破坏事故事件现场、毁坏或隐藏有关证据的。
(4)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事件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未健全以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执行公司系统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及到位规定要求,导致事故(事件)发生的。
(6)未按规定认真开展隐患排查、风险评估和预控,未经许可、没有切实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风险管控失效,导致事故(事件)发生的。
(7)未按要求及时完成电力事故(事件)、安全纠察发现问题整改,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导致事故(事件)重复发生的。
(8)一年内发生南网公司或公司通报过的同类事故事件,如属重复性原因导致的,提级问责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员问责,按照问责标准的上限进行处理。
5.1.4 涉嫌违法违纪的处理(1)责任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责任人员涉嫌违反党规党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5.2 问责事故事件范围5.2.1 实行问责的事故事件有:(1)一般以上人身事故;(2)一般以上设备事故;(3)一般以上电力安全事故;(4)恶性误操作事件;(5)对公司有较大不良影响的其他电力生产安全事件;(6)有责任的一级、二级、三级电力生产事件。
5.2.2 本细则所指事故事件的定义和等级划分标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及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2014版)的有关规定执行。
5.3 问责方式5.3.1 行政惩处对人员的问责包括6种惩处方式: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见附录D)5.3.2 经济处罚在行政问责的同时,根据《贵州电网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贵州电网公司员工惩处管理办法》、《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贵州电网公司员工业绩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安全绩效考核问责,停发惩处决定作出之日起的部分工资。
(见附录E)5.3.3 其他问责包括以下6种方式:约谈、说清楚、通报批评、中断安全记录、调降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等级、安全生产年度绩效考核。
对于被给予其他问责的有关人员,各单位可同时结合绩效管理予以考核。
5.4 问责对象与依据5.4.1 问责对象(1)在电力生产和电力建设中,从事现场作业和电网设备具体工作的一线人员、从事班组管理和职能管理的管理人员(包括管理专责、科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员、公司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包括管理专责、科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
(2)涉及公司领导人员管理责任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3)发生事故(事件)的责任单位。
5.4.2 确定问责对象的依据(1)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扩大责任者,是指未执行安全生产规程、规定,未执行作业指导书、工作方案等有关安全措施、作业流程、操作步骤,违反劳动纪律,未落实风险控制措施等,对直接或间接导致事故(事件)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扩大责任者的有关人员。
(2)主要、次要责任者、扩大责任者所在部门责任,是指该部门管理人员未执行反事故措施计划,未制定现场作业指导书和工作方案或有关内容不具体、不切合实际,未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组织危险辨识并制定危险点控制方案,未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部署和要求,未履行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制定或完善现场工作规程规定,未确保电网设备运行维护和缺陷管理制度执行到位,未确保风险控制措施落实到位等,成为发生事故(事件)的重要原因。
(3)生产经营单位管理部门责任,是指该管理部门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职责,未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事故(事件)预防对策,未及时补充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按要求到位对风险进行管控或管控不力等,成为发生事故(事件)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