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_兼及一则典型个案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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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刑事案件中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解读刑事案件中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解读刑事案件中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是判决的关键因素之一。

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是法官和律师必须了解和遵循的法律原则。

本文将对刑事案件中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进行解读。

一、证明责任在刑事案件中,证明责任由检察机关或原告方承担。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或原告方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而被告人无需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

这是因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

证明责任的承担者需要通过合法手段搜集证据,例如调查取证、询问证人、收集物证等。

同时,证据必须有效、合法,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二、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对证据的要求和评判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两种证明标准,即合理怀疑和无合理怀疑。

合理怀疑是指法院对证据提出质疑,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或者有可能存在其他合理解释。

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宣告被告人有罪,而应当判定被告人无罪。

无合理怀疑是指法院对证据提出相信,认为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且不存在其他合理解释。

在无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宣告被告人有罪,并做出相应的判决。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理怀疑的标准比无合理怀疑的标准更为严格。

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必须遵循严格的证明标准,确保对被告人的判决公正、准确。

三、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的执行在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或原告方承担证明责任,他们需要搜集、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指控。

这些证据可以是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

同时,他们还需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以防止证据的有效性受到质疑。

当检察机关或原告方提供了足够的证据后,法院将根据证据的质量和数量判断是否存在合理怀疑。

如果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或者存在其他合理解释,那么法院将判定被告人无罪。

相反,如果法院认为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且不存在其他合理解释,法院将宣告被告人有罪,并做出相应的判决。

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将严格遵守证明标准,以确保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证据不仅仅是案件的基础,也是法院审理案件和作出判决的重要依据。

因此,刑事诉讼的证明
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主要包括了合法性、充分性和确实性三个方面。

首先,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取得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
违反法律规定。

证据的取得必须合乎法律程序,不能通过非法手段
获取,否则将被排除。

证据的使用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
法律规定的证据排除原则。

只有合法的证据才能成为证明案件事实
的依据,否则将被法院排除在证据之外。

其次,充分性是指证据必须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

在刑事
诉讼中,法院需要根据证据来认定被告人是否犯罪以及犯罪的事实
和情节。

因此,证据必须充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

如果证
据不充分,不能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法院将无法作出判决。

最后,确实性是指证据必须真实可靠,不能虚构或歪曲事实。

证据的确实性是刑事诉讼中最为基本的证明标准,也是最为重要的
一个方面。

只有真实可靠的证据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否则将不能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充分性和确实性是三个不可或缺的证明标准。

只有符合这三个标准的证据才能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效依据,才能对被告人作出公正的判决。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各方当事人都应当严格遵守这三个证明标准,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它关系到对被告人的定罪与无罪的判断,也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利的保障。

因此,对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理解和适用,是每一位法律工作者都必须深入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在原则上属于控辩双方。

控方应当举证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而被告人可以进行辩护并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无罪。

这是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

其次,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分为两个层面,即事实认定标准和证明责任标准。

事实认定标准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案件事实是否成立的标准,通常采用的是“证据确凿、充分、确实”的标准。

而证明责任标准则是指控辩双方在证明自己观点的过程中所需达到的证明程度,通常采用的是“合理怀疑、清晰认定”的标准。

针对事实认定标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性,不能轻易认定被告人的罪行。

只有在证据确凿、充分、确实的情况下,才能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

而对于证明责任标准,我们需要强调的是,控辩双方在举证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同时,法院在判断证据是否足够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时,应当以合理怀疑为标准,不能随意认定被告人的罪行,更不能违反法定程序和证据规则。

在实际的刑事诉讼中,我们还需要注意到,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是一个复杂而又关键的环节。

只有在证据收集充分、审查严谨的情况下,才能保证案件的公正和司法的权威。

因此,法律工作者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务必要严格遵守证据规则,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总之,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刑事诉讼中的核心问题,它关系到每一个案件的公正和司法权威。

只有深入理解和准确适用证明标准,才能保证每一个案件的公正审理和正确判决。

希望全体法律工作者能够加强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研究和理解,为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利的保障贡献自己的力量。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一)——排除合理怀疑的案例实用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一)——排除合理怀疑的案例实用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的案例实⽤刑事诉讼法已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

合理怀疑的程度不需要达到绝对确定的标准,只要其合理怀疑是能被普通⼤众所接受,便可以认定本案存在合理怀疑。

不同阶段对疑罪的处理结果及依据审查起诉阶段: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7条)。

⼀审阶段:作出证据不⾜、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的⽆罪判决(《刑事诉讼法》第195条)。

⼆审阶段:如果发现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的,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刑事诉讼法》第225条)。

再审阶段:或按⼀审,或按⼆审(《最⾼院司法解释》第389条)。

死刑缓期执⾏复核阶段:如果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最⾼院司法解释》第349条)。

死刑⽴即执⾏复核阶段:如果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最⾼院司法解释》第349条)。

注意:①定罪证据不⾜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原则,依法宣告被告⼈⽆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②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时,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处理。

③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适⽤死刑的事实证据不⾜的,不得判处死刑。

(《最⾼⼈民法院关于建⽴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作机制的意见》第6条)下⾯我们将通过对⼀则实务案例探讨,分析排除合理怀疑规则的适⽤:01—案情回顾被告⼈王某是⼀名货车司机,在陈某处购买了伪造的“三超通⾏证”,双⽅有通过微信买卖交易的记录。

但当王某持该伪造的“三超通⾏证”驾车通过公路收费站时,收费站经检测后并予以放⾏。

后王某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王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02—对公诉⼈证据的合理怀疑检⽅证据⼀:陈某的证⾔1.陈某兜售三超证的价格为50元⾄100元不等。

2.揽⽣意的⽅式:⽤笔记下车辆车牌号和要去的地⽅,然后回家制作,打印好送给⼤货车驾驶员并收钱。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所遵循的标准和程序。

证明标准的确立,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证据的收集、举证责任、证明的标准等内容。

首先,证据的收集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指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资料和物证。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充分收集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以便全面、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

同时,对于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也需要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证据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其次,举证责任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人在举证责任上具有优先地位,即公诉人有责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而被告人则有权利进行辩护,并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无罪。

这一原则体现了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和被告人在举证责任上的平等性和公平性。

再次,证明的标准是刑事诉讼中的关键环节。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的标准主要包括“证据能力”和“证据质量”。

证据能力是指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而证据质量则是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信度。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根据证据的能力和质量来认定案件事实,以便作出公正的判决。

总的来说,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在实践中,需要依法保护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保障公诉人和被告人在举证责任上的平等权利,同时根据证据的能力和质量来认定案件事实,最终作出公正的判决。

这样才能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效率,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正常的司法秩序。

从个案看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暨对当前公诉考核方法的思考

从个案看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暨对当前公诉考核方法的思考

从 个 案 看 刑 事 诉 讼 的 证 el 准 暨 对 当 前 .标 , e
公 诉 考 核 方 法 的 思 考
罗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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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 谓 刑 事 诉 讼 排 除 合 理 怀 疑 的 证 明标 准 , 直 以来 都 是 困 扰 司 法 实 中药 难 以作 出 准 确 的认 识 。依 据 当 时 证 据 , 不 能 认 定 死 者 是 中药 中 毒 一 既 践 的 问 题 。笔 者 就 目前 办 理 的 案 件 中 , 择 三 件 正 在 办 理 的 案 例 进 行 死 亡 , 不 能 认 定 其 是 病 理性 死 亡 , 中 药 药 物 反 应 与 死 亡 之 间 有 多 大 选 也 对
部 门 注 册 , 办 理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 病 , 所 医 师 李 甲 ( 有 医 师 驾 驶 小 型 客 车 在 公 路 上行 驶 , 行 至 一 上 坡 路 段 时 , 对 面 来 车 灯 照 射 、 未 看 诊 持 车 因 执业证书) 以腰 肌 损 伤 向 李 祖 明 开 了 三 副 中 药 , 由杨 乙抓 药 。 李 丙 回 刺 眼 , 疑 人 突 然 发 现其 行 车 道 前 斜 躺 有 一 成 年 人 , 离 很 近 , 躲 避 不 并 嫌 距 其 家 后 按 医生 李 甲 的 要 求 服 用 中 药 。 第 一 天 , 服 用 后 称 全 身 有 发 麻 的 感 及 , 能 猛 打 方 向 , 被 害 人 身 上 跨 骑 过 去 , 其 只 从 随后 停 车 查 看 发 现 被 害 人 头

浅析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浅析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浅析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浅析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摘要】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理论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从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理论出发,讨论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功能,讨论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刑事证明标准并对两者进行了比较,最后重点说明了我国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我国的发展历史,这一证明标准在我国现阶段能够胜任司法实践,能够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刑事证明标准内心确认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是一个有重大意义的理论问题,对于各种诉讼过程中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等活动都必须遵从证明标准。

目前我国理论界对于证明标准的概念说法不一,虽然表述有些许不同,但是究其本质,对于证明标准的解释基本上是一致的。

就是说证明标准是诉讼证明应达到的“度”或是一种要求。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就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为证明待证事实而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在刑事诉讼中,原则上控方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在特殊情况下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

控辩双方均围绕证明责任展开诉讼活动。

为了完成己方的证明责任,阻碍对方完成证明责任,控辩双方均以此为目的收集证据、提出证据并向法官论证自己的主张、削弱对方的证明。

刑事证明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就是控辩双方进行诉讼活动的指南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这一证明标准实际上起到了引导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作用。

侦查机关的整个侦察过程都以其为目标进行证据的收集活动,从而能够确保侦查的质量,能够经受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检验。

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证明标准通常表述为“内心确认”,法国最先将其刑事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明确规定为内心确认,1795年,法兰西国民议会制定的《罪刑法典》第372条规定;“法律不要求陪审员说明他们是如何获得心证的。

证明标准的刑事诉讼论文

证明标准的刑事诉讼论文

证明标准的刑事诉讼论文一、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评析基于此,“关于刑诉证明标准应当根据不同的诉讼阶段而有所区分”这一主张被有关专家提出。

因为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任务以及所要达到的目标是不同的,证明标准也应当分别与这三个阶段的特点相适应。

也就是说,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它们的证明标准是随着诉讼的进程而逐步的走向严格而不应该简单适用一个标准;此外,关于刑诉的证明标准里面还有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刑诉证明责任的分担。

在我国一直以来都是由检察院承担刑诉的主要证明责任,被告人仅在法律规定情形下承担证明责任。

然而,近年来这样过于单一的责任承担方式受到越来越多专家的批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拥有着被告人没有的先天优势,这样的证明责任承担模式让被告人明显处于弱势。

其次,这样的证明责任模式不利于人权的保障。

被告人虽然被指控犯罪,但其合法权利依然要得到法律的保障,而单一的公诉机关证明模式不利于被告人通过运用证据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立法完善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刑事诉讼标准过于单一,没有考虑到刑事诉讼活动的阶段性以及层次性,这种单一的证明标准体系亟待完善,多元化将会是其未来发展完善的方向。

建议对于侦查、起诉、审判这三个不同的诉讼阶段分别确定不同的标准,以更好地实现这三个阶段所要到的的目标。

首先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侦查机关如果能够达到有合理的理由怀疑有罪的标准就可以,这样的标准与侦查实践所能够达到的标准更为符合。

其次,由于刑诉法的立法存在着一些失误使得法院的一些职能与检察院的一些职能相重合,如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的标准“检察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然而法律又有这样的规定,法院对于受理的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的证据要进行审查,并且这种审查是一种形式审查。

这就使得刑诉法规定的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形同虚设。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它决定了法庭在审理案件时所需的证据量和证据质量。

证明标准的设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因此,对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理解和应用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并非一成不变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主要包括合理怀疑、足以相信和确凿证据三种标准。

合理怀疑是指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对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怀疑,但还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标准;足以相信是指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有相当的信心,但还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标准;确凿证据是指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有确定的信心,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标准。

其次,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确定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在实际的刑事诉讼中,法官需要根据案件的性质、证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等因素来确定适用的证明标准。

例如,在一些严重的刑事案件中,法官可能会更倾向于采用确凿证据的标准来要求证据的充分和可靠;而在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中,则可能会更倾向于采用合理怀疑的标准来保障被告人的权益。

最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适用需要遵循法律的原则和程序。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都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程序的要求。

法官在确定证明标准的同时,也需要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据链的完整性,以确保审理案件的公正和公平。

总之,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概念,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当事人的权益。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内涵和适用,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司法公正。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论文摘要刑事司法实体公正的基本要求就是在结果上正确处理案件。

其中,运用证据准确认定案件是前提和基础,而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证明标准的确定和把握又是核心和关键。

但由于我们过去很少关注这一问题,刑事诉讼理论界的客观真实说、主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这三种学说存在较大分歧。

随着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推进,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证明标准研究的深入,以及对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证明标准的反思与检讨,我发现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坚实理论基础的客观真实标准具有了某种不现实性和理想化倾向,法定证明标准过于简单、僵硬。

因此笔者采取理论分析、比较、归纳总结等方法,对我国刑事证明标准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刑事诉讼; 证明标准; 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据对刑事案件事实等待证事项的证明所要达到的尺度,亦即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提出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事项,应当达到何种程度方能确认其真伪,从而卸除其证明责任的具体规格。

也就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最低的证明要求。

一、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及相关理论(一)我国有关刑事证明标准的法律法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7条、第141条、第162条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也就是说,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都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与情节已经查明;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指据以定案的证据已查证属实,并且足以清楚地反映出待证事实,才能说事实清楚,但“证据充分”并不是说证据越多越好。

只要符合标准,三五个证据也能定案。

(二)证明标准学术界说在证明标准的理论研究上,对于案件事实的认识能达到何种程度,或者说达到证明标准的事实的性质是或者说应当是什么,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学者在学理上存在争论,概括起来说,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客观真实说,主观真实说和法律真实说。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首先,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

定罪证据是指证明被告犯罪行为的证据,而量刑证据则是指在确定被告的刑罚程度时所依据的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对于定罪证据,法院通常采用的是“证据确凿、充分、确实”的标准,即要求证据充分、确凿,并能够证明被告的犯罪事实。

而对于量刑证据,则通常采用“合理、合法”的标准,即要求证据能够合理地支持法院对被告的刑罚决定。

其次,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有其特殊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证据必须是合法获取的。

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是不被法院所接受的,因此在获取证据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不能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否则,即使证据确凿,也会因为非法证据的存在而被法院排除。

另外,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证明力也是需要被充分考虑的。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能够证明事实的程度,通常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种。

直接证据是指直接证明事实的证据,如目击证人的证言、书证等;而间接证据则是通过推理、推断间接证明事实的证据,如痕迹、物证等。

在法院审理中,直接证据通常具有更高的证明力,而间接证据则需要通过其他证据来印证,以增强其证明力。

最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标准也受到法律的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影响。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律对证据的获取、证明和审查都有明确规定,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也会参照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裁判文书。

因此,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标准,不仅需要了解法律的规定,还需要及时关注最新的司法解释和裁判文书,以便在实际操作中能够更好地把握证据的标准和要求。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审理刑事案件时的重要依据,对于律师、法官和相关人员来说,了解和掌握证明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在深入理解并准确把握证明标准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运用证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摘要:证明标准是各门诉讼法一致的研究重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其要求的是达到唯一性和排他性,是一种质与量的充要标准,走的是一种客观真实的路径,有着很强的苏联刑事诉讼法理论遗风和德国古典观念主义哲学的认识论意味,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标准过高以致难以达及,因此近年来颇受诉讼法学专家和司法实务操作着的诟病。

本文对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问题加以比较研究,并最终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的改良提出建议。

关键词: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客观真实层次性标准一、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及两种学说(一)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界定与发展史在我国学理上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即控诉人为证明待证事实而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在证据制度的发展史上,不同的证据制度对于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要求也是各不相同的。

在奴隶社会的“神示证据”制度下,以占卜、水审、火审等愚昧、野蛮的方法来证明案件事实,神的启示成为了诉讼证明的基本要求。

在封建制度的“法定证据”制度下,法律预先对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做出形式主义的规定,只要证据达到法律规定的形式就能满足证明的要求,而事实真相在所不问。

在“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下,认定案件事的要求是法官的“内心确信”,只要法官对证据形成了内心确信,便达到了证明要求。

用这种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所达到的程度只能是“高度的盖然性”。

(二)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关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有很多种表述。

主要的有三种观点:客观真实说、法律真实说和实体真实与程序真实的“双重证明标准体系”。

其中以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之间的争论最为激烈。

l.客观真实说。

从证明程度上来说,客观真实是一种绝对的真实,意味着案件事实得到确定的证实。

主张客观真实说的学者是以马克思主义可知论为基础,立足于人类认识能力的一般属性上,强调真理性认识的绝对性一面。

刑事案件证明标准

刑事案件证明标准

刑事案件证明标准首先,我们来谈谈证明标准的适用。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主要分为两种,即合理怀疑标准和证据确凿标准。

合理怀疑标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证据的要求标准是合理怀疑的程度。

也就是说,只要有合理怀疑的证据,就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提起公诉。

而证据确凿标准则要求证据必须是确凿的,不能存在任何合理怀疑的余地。

只有当证据确凿时,才能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

其次,我们来探讨一下证据的获取和运用。

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的获取是非常重要的。

通常情况下,证据的获取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证据,即可以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比如目击证人的证言、书证、物证等;另一种是间接证据,即不能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但可以通过推理和论证来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在证据的运用上,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和证据的情况,综合运用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从而全面客观地认定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罪责。

最后,我们需要强调的是,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的确立和运用,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严格依法办案,严格执行证据标准,杜绝一切非法证据的获取和运用,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够依法公正地审理和裁决。

同时,我们也要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评估,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总之,刑事案件证明标准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和定罪,关系到人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我们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严格执行证据标准,全面客观地认定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罪责,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够依法公正地审理和裁决。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和定罪。

证明标准的设定,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我将在本文中对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进行探讨,并对其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证明责任和证明事实。

证明责任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需要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责任,而证明事实则是指需要证明案件发生的相关事实。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和证明事实是密不可分的,二者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案件的证明体系。

其次,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遵循“证据确实、充分、足以相信”的原则。

这意味着在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责任和案件发生的相关事实。

这些证据必须是真实可靠的,充分证明被告人的罪行,足以使法庭相信被告人的犯罪责任和案件发生的相关事实。

此外,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还包括了证据的采信和证据的认定。

证据的采信是指法庭对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认可,而证据的认定则是指法庭对证据的价值和效力进行评判和确定。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采信和认定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

最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还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和法定程序。

这意味着在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需要依法收集证据,依法审理案件,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平。

只有在法定程序和法定程序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得到有效执行。

总之,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

在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需要严格遵循证明标准,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平。

只有在证明标准得到有效执行的情况下,才能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

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试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试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试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试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公安司法机关作出有罪认定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在证明标准的概念中,需要强调的是,刑事证明标准是作出有罪认定必须达到的证明程度,⾄于作出⽆罪处理本⾝是不需要达到什么证明标准的。

在我国学术界,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讨论的观点主要有排他性证明标准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笔者现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的哲学基础展开探讨具有现实意义的标准。

? ⼀、法定标准——排他性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7条、第141条、第162条对证明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也就是说,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提起公诉,⼈民法院对被告⼈作出有罪判决,都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应当查清。

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对作为定罪根据的证据质和量的综合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体是指达到以下标准:(1)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2)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3)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4)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定⽆疑的结论,即排除其他⼀切可能性⽽得出的唯⼀结论。

对此学术标准称为排他性证明标准。

? 我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排他性证明可以说是“客观真实”说的典型体现,总的精神是刑事诉讼涉及公民⽣命权、⼈⾝⾃由权和财产权的剥夺,即⽣杀予夺之权,必须⼗分慎重地⾏事,不论在认定事实,还是在适⽤法律上都应当坚持⾼标准、严要求。

这⽆疑是正确的。

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也有需要完善之处。

应该明确的是,犯罪事实和情节是有不同层次的。

⾸先,“ 谁是犯罪实施者”这⼀问题是刑事诉讼中的核⼼问题,因⽽也是需要确证⽆疑的。

[刑事诉讼,标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探析

[刑事诉讼,标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探析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探析摘要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在整个刑事诉讼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主要的内涵是当事人在行使自己的主权时,不论是控方还是辩方的律师在行使自身代理权时,都离不开证明标准。

本文在对两大法系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提出树立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构建科学化的刑事诉讼证明体系。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客观真实法律真实作者简介:崔丽,辽宁警察学院法学部讲师,主要从事诉讼法研究。

证明标准能够在根本上将主题证明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衡量。

在整个刑事诉讼案件中,对法庭出具单一性证据并不能在根本上将证明任务完成,只有通过各项证据的充分性融合,才能在根本上达到相关要求。

做一个恰当的比喻,证明标准就是机关以及当事人的引路灯,除此之外,也是法官在执行判决时的衡量尺度,由此可见,在整个证据制度中,证明标准的地位不可小觑。

一、大陆与英美法系刑事诉讼标准关于大陆法系,其诉讼的目的是:注重对实体权益的保障工作。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其执行的整个过程是将以往的法定性证据摒弃,全面实现了以自由中心为主的原则证据制度。

法官在判决法案的时候,依照自身的经验和标准,对相关证据做出公允性的评价,对于判决则使用“内心确信”的相关标准进行。

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为:“将相对合理的嫌疑进行排除”,这里说的相对合理怀疑,美国加州的刑事法典中是这样解释的:“合理怀疑的相关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可能存在的怀疑,而是包含了对该案件的状态,在经过相关证据的比较之后,陪审员的心理出现了这种情况,他们并不能够准确性的展现出来,或者已经达到了内心所确定的程度。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中的最大差异性在于:大陆法系实行的是职权主义审判刑事,其证明的相关职责主要是由法官来担任,法官依照自身的职权,对相关活动进行全面调查,并将诉讼程序进行控制。

以此为条件,大陆法系很难在根本上证明出真正意义上的多元化标准,所谓的标准层次也仅仅是依照诉讼阶段进行设置的,完全没有诉讼主体对于证明责任应该全面负责的根本体现。

最新 从个案看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暨对当前公诉考核方

最新 从个案看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暨对当前公诉考核方

从个案看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暨对当前公诉考核方法的问题探讨案例一:李甲、杨乙非法行医案 2010年6月26日被害人李丙(时年30岁)因感觉腰部疼痛到杨乙(无医师执业证书)开设的诊所(未在卫生部门注册,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看病,诊所医师李甲(持有医师执业证书)以腰肌损伤向李祖明开了三副中药,并由杨乙抓药。

李丙回家后按医生李甲的要求服用中药。

第一天,其服用后称全身有发麻的感觉,自认为是药物起作用的效果(其妻证言)。

2010年6月27日19时许,李丙在家中喝了李甲开的中药后两三分钟便昏倒并口吐白沫,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其死亡原因经法医病理鉴定为:在经继续检验排除中毒死亡后,可以认定李丙系自身心脏病急性发作导致急性致死性心律失常/或心力衰竭而猝死,属病理性死亡;其临床服用中药之药物反应对其死亡的发生发展具有一定程度诱发作用。

当时,相关部门无法就死者是否是中药中毒死亡作出鉴定,学界对中药难以作出准确的认识。

依据当时证据,既不能认定死者是中药中毒死亡,也不能认定其是病理性死亡,对中药药物反应与死亡之间有多大程度诱发作用亦无法界定。

死者系三十岁的中青年男子,生前系驾驶员,无证据反映其身体有严重疾病。

案例二:王某某交通肇事案 2009年12月27日傍晚,嫌疑人王某某驾驶小型客车在公路上行驶,车行至一上坡路段时,因对面来车灯照射刺眼,嫌疑人突然发现其行车道前斜躺有一成年人,距离很近,其躲避不及,只能猛打方向,从被害人身上跨骑过去,随后停车查看发现被害人头部出血、口喘酒气,但自称不敢确定是否是自己开车所致,遂驾车离开现场,后被害人死亡在现场。

事后略半小时,侦察人员找到嫌疑人并扣押车辆,经痕迹鉴定,其所驾车辆底盘有与柔软物体及纺织物挂擦的痕迹,但未检测到被害人的身体组织成份。

事发路段在城郊结合部,案发当晚的略一小时内,也有其他驾驶员路径此地,也曾看见一醉汉在此处活动。

嫌疑人自愿认罪,但仍称不能确定是自己车辆撞死了被害人。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摘要:本文以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的形式,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

首先,介绍了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和各阶段的流程。

接着,论述了每个阶段对证明材料的要求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

最后,对证明要求的合理性和证明标准的适用性进行了分析和评价。

关键词: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刑事诉讼,证明要求,证明标准引言:刑事诉讼是维护社会正义、保护人民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证明在刑事诉讼中起着关键的作用。

本文旨在研究刑事诉讼各阶段对证明要求的规定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从而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工作提供指导和参考。

一、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及各阶段流程刑事诉讼是指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立案、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刑罚等一系列程序的活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立案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以及执行阶段。

二、各阶段的证明要求不同阶段的刑事诉讼对证明要求存在一定的差异。

下面分别对各阶段的证明要求进行论述。

1. 立案阶段立案阶段主要涉及刑事案件的报案、登记和立案等程序,主要的证明要求包括:案件报案书、报案人身份证明、案发地点证明、现场照片、被害人证言等。

这些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并经过相关机关的公证或鉴定。

2. 侦查阶段侦查阶段是对案件进行实质性的调查、取证工作,主要的证明要求包括:侦查机关的调查笔录、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报告等。

这些证明材料应当详尽、客观,并遵循法定的取证程序。

3. 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对侦查机关的提起公诉申请进行审查,主要的证明要求包括:诉讼申请书、证据材料、案件审查笔录等。

这些证明材料应当充分、有力地支持公诉机关的起诉意见。

4. 审判阶段审判阶段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审判的过程,主要的证明要求包括:法庭传票、辩护人的证明材料、证人证言、鉴定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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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 2002- 06- 12 作者简介 : 丁道勤 , 男 , 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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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2 年第 10 卷
种限制, 客观真实 只能成为刑事案件证明的一个客观要求 , 它告诫办案人员要奋力地接近它, 它绝不
[ 3] ( P116) 会成为个案的一个具体的证明标准 。 而且客观真实的观点片面强调事物的客观性 , 排斥甚至根
[ 1] 从而使证明责任得以卸除的客观标志。 本文拟从对西方国家的刑事证明标准的探讨, 并结合具体典
型案例, 阐述我国的 证据确实、 充分 标准, 力图深化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制度的研究。
一、 刑事证明标准及其理解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是指诉讼中法律规定的证明主体运用证据对案件待证事实进行证明所须达到的 程度。简而言之, 即证明所要达到的标准和程度。在刑事诉讼活动中, 需要司法人员进行各种证明活动。 而要完成证明任务, 则需明确证明要求, 只有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和程度, 才能表明证明任务的完成。那 么, 负证明责任的一方提出的证据应达到何种标准和程度, 才算完成了证明任务, 这就涉及证明要求问题。 关于刑事证明标准, 传统理论存在客观真实理论, 其基本要旨是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是完全可能 的。从理论上讲 ,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原理, 存在是第一性的, 意识是第二性的 , 存在决定意识。人 类具有认识客观世界的能力, 在诉讼活动中, 人们当然能够通过调查研究认识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凡 已经发生的案件 , 必然会在外界留下各种物品、 痕迹或为某些人所感知, 这就为我们查明案件提供了事 实依据; 而日益完善健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规范则为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法律依据 , 因而能发现案件事 实。
本无视人的主观能动性对事物客观性所具有的潜力和作用; 立法的规定为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必不可 少的条件, 但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阻却了对客观事实的发现 ; 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主体的司法人员 , 因受
[ 4] 种种因素的制约 , 难以达到主观认识和客观事实的完全相等。
与之相对应的是法律真实理论 , 其主张公、 检、 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证明的过程中 , 运用证据对案件真 实的认定应当符合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 应当达到从法律的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度。其理由认 为诉讼证明追求法律真实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宗旨和任务相一致 ; 法律真实简明扼要, 具体明确, 可操作性强 , 易于适用; 法律真实为证据的调查和运用指明了方向, 澄清了运用证据过程中容易混淆的 [ 3] ( P117- 118) 环节和概念。 法律真实论者并不满足于理论的论证 , 而是要运用这一理论对我国传统的刑事 诉讼证明标准 证据确实、 充分 , 进行检讨和重构。于是 , 各种新的证明标准就出现了。有的提出以 排它性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即从证据的调查和运用上要排除一切矛盾, 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所得 [ 3] ( P120) 出的结论必须是排除其他一切可能 , 而且是本案唯一的结论。 有的提出盖然性标准 , 认为刑事案 件事实的认定, 因涉及人的自由、 生命或名誉 , 所以应当采用高度盖然性的标准 , 即这种盖然性要达到排 除一切合理怀疑 , 接近必然发生的程度, 同时认为被告就一般防御事项, 只需举证使审理事实的人发生 [ 5] ( P198- 211) 合理怀疑 , 即于被告有利。 关于客观真实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 , 但应当看到即使现行的客观真实论同传统的客观真实论也有 重大区别, 传统的只承认绝对真实而不承认相对真实, 现行的则认为在具体案件中, 除了承认绝对真实 以外 , 也承认相对真实的成分。对于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争鸣 , 有学者认为仅仅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讨 论这一问题, 是难以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的。除了认识论以外, 还应当引入价值论这一分析问题的方 法。法律真实论者所主张的很多论点( 例如有学者提出 , 立法的规定为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必不可少的 条件 , 但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阻却了对客观事实的发现 , 并以非法取证的排除规则等作为例证 ) , 从认识 论的角度解释是困难的, 而从价值论角度则很自然地能够得到其存在的理论空间, 也符合刑事诉讼的实 践, 因为在刑事诉讼中有很多制度( 例如 , 非法取证的排除规则、 上诉不加刑原则等) 本身就不是从认识 论的角度考虑的 , 而是从价值论的角度考虑的 , 强调的是刑事诉讼中的程序公正、 人权保护和诉讼效率 [ 2] ( P145) 等价值。 应当看到 , 完全站在认识论的立场上看待证据规则 , 极容易在价值观上掉入程序工具主 义的陷阱 , 使得认识意义上的 客观事实 受到过多的强调和重视 , 而诉讼活动的正当过程则受到不应有 的忽视。以这一理论视角观察法律程序问题 , 必然会使大量旨在维护控辩双方公平对抗的证据规则, 难 以在中国证据法中得到真正的确立。
第5期
丁道勤 : 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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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重的推理, 认为确实已存在进行最终事实认定的客观基础 , 即对客观状态上达到解明度和证明度的认 识; 另一方面要求法官凭良心和诚挚 , 从全人格上确信被起诉的犯罪已经发生、 被告从事了该犯罪这一 事实的存在, 即内心确信的状态。只有达到了这两方面的条件, 才认为法官达到了可以作出有罪判断的 [ 7] 标准。 自由心证 ( 内心确信 ) 的本来意义是无须法官说明形成心证的理由 , 但这种完全依靠法官判断 的做法引起众多批评 , 后来法国几种法典都规定, 对每一案件的判决所依据的理由, 法官一定要以书面 形式特别说明他的心证是如何形成的。 上述西方国家对证明标准的表述, 排除合理怀疑 为英美法系国家的标准 ; 内心确信 是大陆法系 国家的标准。但两者具有明显的同一性。这种同一表现在 : 其一 , 两者相互依存。内心确信就意味着排 除合理怀疑, 反之亦然。如英国的塞西尔 特纳说 : 所谓合理的怀疑 , 指的是陪审员在对控告的事实缺 乏道德上的确信、 对有罪判决可靠性没有把握时所存在的心理状态。因为 , 控诉一方只证明一种有罪的 可能性( 即使是根据或然性的原则提出的一种很强的可能性 ) 是不够的 , 而必须将事实证明到道德上的
诉讼的基础在于证明案件事实 , 发现案件真相 , 并对其作出裁判。但是, 如何查明真相, 发现真实? 换言之, 对案件事实真相的揭示到何种程度?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定罪标准是要将案件事实证明到 事实 清楚 , 证据确实、 充分 的程度 , 要求全面、 彻底地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 恢复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 , 这种 只强调案件事实的客观程度, 是否具有操作性 ? 在司法实践中, 我国定罪裁判所需的实际证明标准是否 高于英美国家的 排除合理怀疑 的标准 ? 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 , 无疑涉及如何认识刑事证明标准。 刑事证明标准是证据法上的一个基本问题。它不仅涉及相关的诉讼理论和原则, 也与诉讼实践密 切相联。证明标准的确立至少有两重意义: 一是实体法意义, 在证据量及其证明力不变的情况下 , 证明 标准设置和实际掌握的宽严在一定情况下决定案件的实体处理 ; 二是程序法意义, 证明标准是证明完成
[ 2] ( P141)
但有学者从马克思主义关于真理的绝对性与相对性辩证关系原理出发, 认为: 对一个具体
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 只能达到近似于客观真实, 而且是越接近客观真实越有说服力。那种 必须 达到 或 一定 要达到 客观真实 的说法 , 在理论上是不成立的, 在实务上是有害的, 更是无法实现的。这不 仅因为, 刑事案件是过去发生的事情, 根本无法使之再现、 重演, 而且人们去认识它、 调查它还要受到种
第 10 卷第 5 期 2002 年 10 月 文章编号 : 1004 9428( 2002) 05 0077 06
国家检察官学院 学报 Journal of National Procur ators Colleg e
V ol. 10 No. 5 Oct. 2002
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兼及一则典型个案之解析
三、 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证据确实、 充分 的理解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 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 充分 的证明标准( 具体见刑事诉讼法第 129 条、 141 条、 162 条、 189 条、 204 条、 205 条等) , 有学者认为 证据确实、 充分 , 是对证明程度的抽象概括和原 则性要求。所谓确实 , 指作为定案根据使用的证据不仅要具有客观真实, 而且要具有能够证明案件真实 性的关联性。这是对证据质的要求。所谓充分, 指具备足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定的证据量。这是 对证据的量的要求。证据确实和证据充分, 是不可分割、 相互联系的两方面。在司法实践中, 要注意以 下问题: ( 1) 严格区分证据材料与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 注意对每个证据本身进行查证; ( 2) 充分运用证 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来查证刑事证据的确实性; ( 3) 从全案事实是否清楚, 是否可得出结论, 看证据的确 实充分; ( 4) 联系证明对象来考察证据的充分性; ( 5) 把证据的 充分 与 齐全 区别开来。 另有学者认为 , 确实、 充分 具有丰富的内涵 , 既包括对证据质的要求, 又包括对证据量的要求。具体 来讲, 应从四方面理解: 一是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 这是进行刑事证明的基础; 二是案件中的全部 证明对象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 即司法机关所认定的对解决刑事案件有意义的事实均有证据作证明, 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不能认定, 应予舍弃 ; 三是证据之间、 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任何合理怀疑, 如果 有, 应当得到合理排除; 四是依据全案证据证明的结论是惟一的, 排除了其他可能性。上述第一点主要是 证据确实的要求, 后三点共同构成证据充分的要求 , 欠缺其中任何一点, 都不能认为证据已充分。强调在 诉讼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证据确实、 充分的理解, 应澄清以下问题: ( 1) 证据确实、 充分不等于证据齐全; ( 2) 基本证据确凿 、主要证据确实 不等于 证据基本确实、 充分 ; ( 3) 证据确实充分不仅是对审判阶段的 要求, 而且适用于侦查和起诉阶段; ( 4) 证据确实、 充分 是对案件事实作出肯定结论的要求, 而不是对案 件事实作出否定结论的要求; ( 5) 证据确实、 充分 是对实体法上的事实的证明要求, 对程序法上的某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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