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院体系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4、专门性初审法院(联邦索赔法院和联邦 国际贸易法院)
l (1)联邦索赔法院受理大部分向美国政府 要求金钱赔偿的索赔案,也受理以美国政 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纠纷案件。 法官组成:该法院有法官7人,其中一人为 院长。法官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终 身任职。
(2)联邦国际贸易法院的前身是联邦海关 法院
(三)弹劾法院 弹劾法院由国会参议院兼任。联邦宪法第 一条规定:众议院拥有弹劾之全权;参议 院拥有审判一切弹劾案之全权。
(四)美国联邦法院的行政管理
1、联邦司法会议 会期:每年必须召开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 召开特别会议。 会议成员: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召集,会 议成员由联邦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国际贸易法 院首席法官、巡回区的法官选出的任期三年的一 名地区法院法官。 职能:解决所有关于巡回区法院的行政管理问 题,向国会提出涉及联邦司法制度的立法建议, 普遍检查联邦司法法官系统的工作情况;组织对 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进行司法培训。
美国的法院体系介绍
美国法院系统的双轨制
一、联邦法院体系
设立依据:联邦宪法第三条:“合众国的 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规定与设 立的下级法院。” 包括:普通法院、专门法院、弹劾法院
(一)普通法院
普通法院是指直接一句宪法第三条设置的 法院,又称为宪法性法院。 分为三个级别:自下向上分别为联邦地区 法院、联邦上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
1、联邦行政法法院由行政机构及其执行委员会控 制,通过运行相关行政法规和程序解决由于影响 个人、民间组织和其他公共主体权益的行政命令 的实施所引起的冲突。 2、联邦税收法院对税收争议案件拥有专属管辖权。 3、军事法院对各军种中发生的案件拥有管辖权。 4、退伍军人上诉法院主要负责对退伍军人上诉委 员会所做出的有关决定进行司法审查。
2、巡回区司法委员会 组成:巡回区内的上诉法院法官和地方 法院法官。 会期:必须每半年举行一次会议。 职能:向联邦司法委员会推荐信法官人 选,审核联邦地区法院的规则,监督法院 的工作量以及批准法院工作人员的雇佣; 审核所属法官的不良行为报告;完成其他 联邦司法委员会交付的任务。
3、美国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局 职能:负责联邦法院系统的行政管理工 作,局长由联邦最高法院任命。 4、联邦司法中心 根据总统和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的命令而 建立。 组成:由理事会进行管理,该理事会由 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2名上诉法院法 官和3名地区法院法官以及联邦法院行政管 理局局长组成。 职能:从事司法问题的学术研究;为联 邦法官提供在职培训;撰写出版有关司法 制度的研究报告和培训材料。
三、法官制度
(一)法官资格 美国所有的法官均是律师界的成员。他 们接受同样的法律培训以及经由同样的途 径进入律师界。大部分法官在担任法官之 前必须有多年的法律实践经验。 美国法官的职业路径通常并不是从最基 层的司法系统做起逐级晋升,相反,他们 一开始就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尽力争取更 高级别法院的法官职位。
(二)选任 根据联邦宪法第二条规定:所有的联邦 法院法官,包括宪法性法院法官和立法性 法院法官均经由参议院的咨询和同意,由 美国总统任命。 州法院系统的三级法院法官产生的方式 由本州的宪法规定。目前产生方式主要有 两种:选举或任命。
(三)任期与俸给
美国联邦宪法规定联邦法院的法官只要行为良好, 其任期为终身制,并且在职期间,他们的俸给不 应减少。被免职的唯一途径是经由宪法规定的弹 劾程序。 立法性法官的任期不是终身的,而是有一定任 期的。如退伍军人上诉法院法官的任期是15年。 关于俸给,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年收入为 177500美元,联邦巡回法院法官的年收入是14万 美元,联邦地区法院法官的年收入是13万美元。 与联邦法官不同的是,州法院的法官的任期一 般都有限制,各州规定不一,短的4至6年,长的 12至15年。
1、一般管辖权初审法院是各州院系统的最基本组 成部分,对大多数民事案件和所有严重刑事犯罪 案件即“重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此类初审法院 的名称并不统一,一般称之为高等法院或巡回法 院或者地方法院。 2、大多数州在巡回法院或高等法院之下设置拥有 有限管辖权的初审法院。此类法院对争议额在一 定数额标准之下的所有类型的民事案件以及相对 轻微的刑事案件拥有管辖权。对于有限管辖权法 院做出的判决不服只能上诉至巡回法院或高等法 院。
(二)专门法院
所谓专门法院又称为立法性法院,是指由 立法机构根据议会立法设立的法院,而非 议会直接根据联邦宪法第三条设立的法院。 目前这类法院主要有:军事法院、军事上 诉法院、退伍军人上诉法院和联邦税收法 院。此外还包括联邦行政法法院。
设置理由:A国会想要设置较其他三个主要 的宪法性法院“更有弹性的”审判机关; B减轻宪法性法院的工作负担 C为了公共领域的特殊问题而出于技 术上的考虑
பைடு நூலகம்
管辖权:兼具初审管辖权(以大使、公使、 领事、及一州为当事人的案件)和上诉管 辖权(针对联邦法院的裁判和州最高法院 的裁判)。 受理案件:对于上诉案件的受理拥有完 全的自有裁量权,通常依据案件的重要性 和统一判例的必要性决定是否受理。有4名 以上法官同意,就决定受理,受理上诉后, 由九名大法官全体审理案件。
1、联邦地区法院 是具有一般管辖权的第一审法院,又称 为初审法院,是联邦法院体系中最基层的 法院。 设置:每个州至少有一个地区法院,较大 的州可能设有2至4个地区法院。全美国共 有94个联邦地区法院。
2、联邦上诉法院 作为联邦地区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是国会在联 邦司法条例划定巡回区的基础上设置的。 目的:减轻最高法院在受理所有联邦承审法院的 上诉案件的负担 设置:全美国共有13个联邦上诉法院(包括哥伦 比亚特区上诉法院和国会设立的联邦巡回上诉法 院) 职权:受理受理联邦地区法院上诉的案件、有权 对部分联邦行政机构的命令进行复审并强制执行。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一些专门性案件拥有全国范 围内的管辖权,包括设计专利纠纷的专门性案件 以及由联邦索赔法院和联邦国际贸易法院作为第 一审法院的上诉案件。
3、联邦最高法院 是美国联邦法院组织体系中最上层的法院,同 时也是唯一的直接在联邦宪法中明确规定的法院。 法官设置:1名首席大法官和其他8名大法官组 成,9名大法官均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同意而任 命。 现任九名大法官为:约翰-罗伯茨、露丝-巴德金斯伯格、戴维-苏特、安东宁-斯卡利亚、约翰保罗-斯蒂文斯、安东尼-肯尼迪、克拉伦斯-托马 斯、斯蒂芬-布雷耶、塞缪尔-阿利托。
大多数州已经建立了小额法院,一般的小 额诉讼由小额法院受理,受理案件的范围 仅限于争议标的额低于某一特定数额的案 件。 此类法院有时被称为治安官法院,其审理 案件的程序相对而言十分不正式,其作出 的裁决一般也不允许提起上诉。
(四)上诉法院
各省都有一个终审上诉法院,通常称为最 高法院。由于经济的发展和刑事上诉案件 的迅速增多,为了减轻州最高法院日益增 加的负担,大部分州设置了中间上诉法院。
法官组成:9名法官组成,法官由总统提名 并经参议院咨询同意后任命,首席法官由 总统从法官中挑选并予以委任,首席法官 的任职年龄截止于70岁,届时由总统委任 另一名法官担任首席法官。 职权:拥有美国地区法院享有的或法律赋 予美国地区法院的制定法和衡平法上的一 切权利。对根据关税法及国际贸易法律而 向美国提出的大多数诉讼拥有专属管辖权。
(二)专门管辖权法院
此类法院只对某一特定类型的纠纷行使管 辖权。 此类法院包括遗嘱法院或代理法院(主要 涉及死者遗产的分配,未成年人行为的代 理,对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成年人行为的 代理),未成年人法院(如果代理法院未 对未成年人案件作出处理)和索赔法院(处 理向州提出索赔的案件)
(三)小额法院与其他非正式的法院
5、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行政助理 职能:帮助首席大法官顺利实现其行政 职能
二、州法院体系
美国的州法院系统堪称全世界最混乱的司 法系统,在结构上自行其是,名称上莫衷 一是。 为方便起见,可将州法院分为:一般管辖 权初审法院、专门管辖权法院、小额法院 与其他非正式法院、上诉法院。
(一)一般管辖权初审法院
(四)纪律与惩戒 根据宪法规定,惩戒联邦法官的法定标 准有两种:一是犯罪,一是行为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