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院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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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门法院
所谓专门法院又称为立法性法院,是指由 立法机构根据议会立法设立的法院,而非 议会直接根据联邦宪法第三条设立的法院。
目前这类法院主要有:军事法院、军事上 诉法院、退伍军人上诉法院和联邦税收法 院。此外还包括联邦行政法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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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理由:A国会想要设置较其他三个主要 的宪法性法院“更有弹性的”审判机关;
(一)一般管辖权初审法院
1、一般管辖权初审法院是各州院系统的最基本组 成部分,对大多数民事案件和所有严重刑事犯罪 案件即“重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此类初审法院 的名称并不统一,一般称之为高等法院或巡回法 院或者地方法院。
2、大多数州在巡回法院或高等法院之下设置拥有 有限管辖权的初审法院。此类法院对争议额在一 定数额标准之下的所有类型的民事案件以及相对 轻微的刑事案件拥有管辖权。对于有限管辖权法 院做出的判决不服只能上诉至巡回法院或高等法 院。
议成员由联邦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国际贸易法 院首席法官、巡回区的法官选出的任期三年的一 名地区法院法官。 职能:解决所有关于巡回区法院的行政管理问 题,向国会提出涉及联邦司法制度的立法建议, 普遍检查联邦司法法官系统的工作情况;组织对 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进行司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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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巡回区司法委员会 组成:巡回区内的上诉法院法官和地方
美国的法院体系介绍
美国法院系统的双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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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联邦法院体系
设立依据:联邦宪法第三条:“合众国的 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规定与设 立的下级法院。”
包括:普通法院、专门法院、弹劾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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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法院
普通法院是指直接一句宪法第三条设置的 法院,又称为宪法性法院。
分为三个级别:自下向上分别为联邦地区 法院、联邦上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

美国法院体系

美国法院体系

The American Court System 美国法院系统2.The Federal Court System 联邦法院体系The federal court system is basically athree-tiered model consisting of (1) U.S. district courts (trial courts of general jurisdiction) and various courts of limited jurisdiction, (2) U.S. courts of appeals (intermediate courts of appeals), and (3) 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联邦法院体系模式基本上由三个序列组成(1)美国联邦大区法院(拥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和各种各样的有限管辖权的法院,(2)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上诉仲裁法院)和(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Unlike state court judges, who are usually elected, federal court judges—including the justices of the Supreme Court—are appointed by the president of the U.S. and confirmed by Senate. All federal judges receive lifetime appointments (because under Article 3 they “hold their offices during Good Behavior”).与州法院法官通常由选举产生不同,联邦法院的法官——包括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是由美国总统提名,由参议院批准。

所有的联邦法官都是终身制(这是由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他们品行端正因而受任终身”所规定的)。

美国联邦法院的权力与职责

美国联邦法院的权力与职责

美国联邦法院的权力与职责美国联邦法院是美国司法体系中的核心机构,它在维护法治和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美国联邦法院的权力与职责进行论述,以探讨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司法独立与审判权在美国,司法独立是一项重要的原则,旨在确保法院能够独立行使其职能,不受其他两个政府分支的干涉。

美国联邦法院拥有广泛的审判权,它可以解释和执行联邦宪法、法律和法规,确保它们得到正确的解释和适用。

这种审判权使联邦法院成为执行和确保法律公正和平等的关键机构。

二、宪法解释与权力制衡作为宪法的最高解释机构,联邦法院拥有权力解释宪法的能力。

根据《美国宪法》,它可以对法律、法规和政府行为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

这种宪法解释权使联邦法院能够平衡并限制行政和立法部门的权力,以保证宪法的权威和合法性。

三、审查联邦政府行为联邦法院有权审查联邦政府的行为,以确保其遵守宪法和法律。

它可以对政府机构和官员的决策进行司法审查,例如裁定宪法的合宪性、性别歧视、种族歧视和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

这种审查权力是保护公民权益和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手段,确保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合法合理。

四、民事纠纷解决美国联邦法院也负责处理民事纠纷,如商业、雇佣、知识产权等案件。

它在处理这些纠纷时,以法律和权益为导向,通过审理案件、解释法律来保障公平和正义。

联邦法院的判决对各州具有约束力,确保了法律的统一适用和公平性。

五、维护公民权益美国联邦法院在维护公民权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判决案件,它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人身安全等。

联邦法院还处理了一系列有关社会道德和伦理问题的案件,例如人权、环境保护、少数群体权益等。

这种维护公民权益的职责使联邦法院成为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守护者。

六、司法先例与法律影响联邦法院的判决和裁决形成了一系列的司法先例,为日后类似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这些先例对于法律的适用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可以对个案和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美国法院组织体系

美国法院组织体系
②双方当事人为不同国籍或州籍而且系争 数额达一万美元的案件,可由当事人自行 决定由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但离婚案 件除外。
③联邦其他法院移送的案件,以及原属联 邦与州双重管辖而双方当事人自愿转由联 邦法院审理的案件
至于各州之间的管辖,由于法律规定各异,与 适用何州法律的冲突法问题密切相关,是美国 法中争执较多、解决较难的问题。
州法院系统
州最高法院
州上诉法院
州初审法院
与联邦法院系统相比,州法院系统的情况相 对复杂。原因在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有自 己的宪法,有各自的法院系统,自成体系。
管辖
不属联邦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州 法院均可管辖。
联邦系统法Leabharlann 管辖的案件主要是:①因联邦法律、条约或州宪法而系争的所 谓“联邦问题案件”,包括宪法规定由最 高法院初审或终审的案件,以及联邦法律 规定由联邦系统的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 如破产案件等。
地方法院
上诉法院 (除联邦区域上诉法院)
最高法院
专门法院
专门法院
破产法庭 税务法庭 国际贸易法庭 联邦区域法庭
联邦法院系统的特点
美国联邦法院是根据美国宪法和美国法律 成立的法院。其中美国宪法只指明要成立最高 法院,其馀法院由美国国会授权成立。
美国的司法权属于联邦法院,法官为终身 职位。司法审查权既是对国会的制约,也是对 总统的制约,因为国会通过的法律,很多是来 自于总统的提案。当然,联邦法院也受到总统 和国会的制约。
联邦其他法院移送的案件以及原属联邦与州双重管辖而双方当事人自愿转由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至于各州之间的管辖由于法律规定各异与适用何州法律的冲突法问题密切相关是美国法中争执较多解决较难的问题
美国法院组织体系
一、联邦法院系统 二、州法院系统

美国法官制度

美国法官制度

美国法官制度美国法官制度是美国司法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

它由各级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的法官组成。

美国法官制度的主要特点是独立性、任期制和司法权力的分立。

首先,独立性是美国法官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

法官在执掌司法权力时应独立于立法和行政部门的影响,以维护公正和公正的原则。

这种独立性体现在法官的职位绝对分离和薪酬不可削减的特点。

法官的职位是终身任期,只有在其表现有失职失性或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才能被取消任命。

此外,法官薪酬不能随意削减,以确保他们的独立性不受政治和经济压力的影响。

其次,美国法官制度采取任期制,这意味着法官的职位有明确的时间限制。

这一制度确保了法官的交替和公正性。

联邦法官的任期为终身制,而州法官的任期则根据各州的具体规定而有所不同。

任期制使得法官们能够免受政治压力和经济利益的影响,保持其独立性和客观公正的判断。

同时,规定的任期限制也可以为新的人才提供更多的机会,促进司法体系的发展和进步。

最后,美国法官制度还强调司法权力的分立。

这意味着司法权力独立于执政和立法机关,并有权对其行为进行审查和抑制。

司法权力的分立确保法律的透明、公正和可信赖。

通过审查和抑制执政和立法机关的行为,法官们保证了宪法的执行和法律的正确解释。

这种平衡和制衡的机制使司法体系能够平等和公正地对待每个人,维护法治和社会秩序。

美国法官制度的成功体现在其历史中取得的一系列重要判例和法律成就。

例如,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推翻了种族隔离政策;罗伊斯诉穆尔案(Roe v. Wade)认可了堕胎权利;奥贝格费尔诉霍比特案(Obergefell v. Hodges)确保了同性婚姻合法性。

这些案例对美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说明了美国法官制度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然而,美国法官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

例如,一些人认为法官过于政治化,对权力的分立产生了质疑。

此外,法官的终身任期也引发了关于年龄和健康问题的担忧。

美国法院组织体系

美国法院组织体系
③联邦其他法院移送的案件,以及原属联 邦与州双重管辖而双方当事人自愿转由联 邦法院审理的案件
至于各州之间的管辖,由于法律规定各异,与 适用何州法律的冲突法问题密切相关,是美国 法中争执较多、解决较难的问题。
美国法院组织体系
一、联邦法院系统 二、州法院系统
联邦法院系统
美国联邦法院可分为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
普通法院
普通法院
地方法院
上诉法院 (除联邦区域上诉法院)
最高法院
专门法院
专门法院
破产法庭 税务法庭 国际贸易法庭 联邦区域法庭
联邦法院系统的特要成立最高 法院,其馀法院由美国国会授权成立。
管辖
不属联邦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州 法院均可管辖。
联邦系统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是:
①因联邦法律、条约或州宪法而系争的所 谓“联邦问题案件”,包括宪法规定由最 高法院初审或终审的案件,以及联邦法律 规定由联邦系统的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 如破产案件等。
②双方当事人为不同国籍或州籍而且系争 数额达一万美元的案件,可由当事人自行 决定由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但离婚案 件除外。
美国的司法权属于联邦法院,法官为终身 职位。司法审查权既是对国会的制约,也是对 总统的制约,因为国会通过的法律,很多是来 自于总统的提案。当然,联邦法院也受到总统 和国会的制约。
首先,法官要由总统任命,国会参议院批 准;其次,国会有权对法官提出弹劾。
审级
美国法院诸诉讼都实行“三审终审制”,不同 于我国的二审终审制。
联邦法院系统
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巡回法院(上诉法院)
联邦地区法院(基层法院)
美国五十个州划分十三个审判区域,设有十 三个巡回法院。一个巡回法院往往下辖数个地区 法院。

美国的立法体制

美国的立法体制

美国的立法体制【摘要】美国的立法体制是由一系列机构和规定组成的,旨在确保政府权力的分立和平衡。

美国的立法机构包括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分别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

议会制度采用双院制,保证了不同利益的代表能够平衡对立法的影响。

法律制定过程涉及多个步骤,从立法提案到总统签署成为法律。

权力分立制度确保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相互制约,避免任何一方滥用权力。

政治制衡则通过各种机制和程序,确保不同政治力量之间的相互制衡,防止任何一方垄断权力。

美国立法体制的特点体现在其复杂的体系设计和运行机制,旨在保障政府的稳定和民主制度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美国、立法体制、立法机构、议会制度、法律制定过程、权力分立、政治制衡、特点。

1. 引言1.1 美国的立法体制概述美国的立法机构主要包括国会,即参议院和众议院。

参议院由50个州各派两名参议员组成,而众议院则按照各州人口比例选举代表。

国会负责通过法律、监督政府机构和处理国家事务。

美国的议会制度采取两院制,意味着任何法案必须经过参议院和众议院的通过才能成为法律。

这种制度体现了分权与合作的理念,保障了各州和民众的利益。

美国的法律制定过程复杂而民主,法案通常由议员或政府提出,然后经过委员会审查、辩论和投票,最终需要总统签署成为法律。

美国的权力分立体现在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分支之间相互制衡,互相监督,避免了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

政治制衡则在于各政党、利益集团和民众之间的博弈和平衡。

美国的立法体制具有独特的特点,体现了权力分立、政治制衡和民主法治的原则。

通过国会的议会制度和法律制定过程,美国政府能够有效监督和管控国家事务,保障民众权益,促进国家发展。

2. 正文2.1 美国的立法机构美国的立法机构包括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

国会是美国的最高立法机构,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两个分支组成。

参议院和众议院分别代表各州和各选区的利益,具有相互制衡的关系。

参议院由每个州的两名参议员组成,任期为6年。

参议院的成员被称为参议员,他们在立法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例如审议和通过法案、认可外交协议等。

美国法与司法体系

美国法与司法体系

美国法与司法体系美国是一个以法治为基础的国家,其法律体系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和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美国的法律体系由联邦法律和州法律构成,这些法律由联邦和州法院负责执行和解释。

本文将介绍美国的法律体系以及司法体系的组成和运作。

一、美国的法律体系美国法律体系分为联邦法和州法两个层面。

联邦法适用于整个国家,而州法则适用于各个州内部。

美国的法律体系具有一定的层级结构,最高的权威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政府组织及其权力的分配、公民权利和政府的职责等。

在宪法之下,联邦法律由国会制定,涵盖了各个领域的法律规定,例如刑法、商法、劳动法等。

而州法律则由每个州的立法机构制定,用来管理各州内部的事务,例如土地使用、婚姻与家庭法、交通规则等。

同时,联邦和州法律之间有一种层级关系,当两者之间存在冲突时,联邦法律优先适用。

二、美国的司法体系美国的司法体系分为联邦司法和州司法。

联邦司法负责解决联邦事务,而州司法则解决州内事务。

在联邦司法中,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司法机构,负责解释宪法和联邦法律。

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全国范围内的法院具有约束力。

除了最高法院外,联邦法院还包括上级法院、地区法院和特殊法院。

上级法院是区域性的联邦法院,负责审理上诉案件。

地区法院则是联邦司法体系的基层法院,主要负责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

特殊法院则处理特定类型的案件,例如移民法院和海军军事法庭等。

州司法体系由各个州的法院组成,包括州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地方法院等。

州最高法院是每个州的最高司法机构,负责解释各州法律和宪法。

上诉法院则是各州法院系统的中级法院,负责审理递上来的上诉案件。

地方法院是各州的基层法院,负责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

三、美国司法体系的运作美国的司法体系采用了审判制度,即通过法官进行裁决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和争议。

审判程序包括起诉、辩论、证据交换和判决等环节。

双方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代表自己,进行法庭诉讼。

在美国司法体系中,法官是关键的执法者和决策者。

美国法律体系介绍

美国法律体系介绍

美国法律体系介绍美国法律体系是指由各州和联邦政府组成的整个法律体系,包括著名的《美国宪法》、联邦法律、州法律和司法系统等。

美国法律体系的特点是法律条文的具体性和明确性,以及系统的司法程序和专业的律师机构。

1. 联邦宪法联邦宪法是美国法律体系的基石,制定于1787年,规定了联邦政府、各州政府和个人之间的权力关系和权利限制。

联邦宪法规定了三个分权分立的政府机构:行政部门、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

联邦宪法规定了政府权力的限制,通过保障公民权利、保障选举权和保护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来维护公民的自由。

联邦法律是美国法律体系中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由联邦政府通过立法程序颁布,适用于整个国家。

联邦法律主要由国会通过的法律和由总统颁布的行政命令组成。

联邦法律包括《美国民法典》、《美国刑法典》等,对个人和企业的行为和责任进行规范和限制。

3. 州法律各州的法律体系与联邦法律体系平行运行,各州拥有一定的立法权和司法权。

各州的立法是由各州议会制定,它们制定的法律适用于各州内部。

各州还拥有相应的司法系统,包括州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它们负责处理该州的法律纠纷。

4. 司法系统美国的司法系统是基于三级法院体系的,包括联邦法院、州法院和地方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法律机构,其下属的联邦中级法院和联邦地方法院则分别负责处理联邦法律案件和州际法律案件。

州最高法院和州中级法院负责处理各州内部的法律案件。

5. 律师机构美国律师机构分为两个主要的组织:美国律师协会和各州的律师协会。

律师协会是律师在专业领域进行合作和交流的重要组织,它提供各种形式的专业培训和法律资源,帮助律师提高专业水平和个人业绩。

综上所述,美国法律体系是由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州法律、司法系统和律师机构组成的,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中,以维护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为其宗旨。

美国法院体系概览

美国法院体系概览

美国法院体系概览上海申一企业法务总网 2013-03-06 13:27:22 作者:张烨来源:原创美国法院体系划分为联邦和州两大系统。

一、联邦法院系统美国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为:涉及联邦宪法、法律或国际条约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联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国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或国境内供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间、不同州的公民之间的争议以及州政府向他州公民提起的诉讼等。

美国联邦法院可分为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

普通法院分为三级,从下到上分别是:地区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

1. 联邦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每个州至少有一个地区法院,较大的州可能设2至4个地区法院,全国50个州共设有89个地区法院;另外,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关岛、北马里亚纳群岛各设1个地区法院;一共94个联邦地区法院。

2.联邦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美国的50个州、首都华盛顿特区及境外领土被划分为13个司法巡回区,设有13个巡回上诉法院。

其中11个巡回法院由数字命名,其余两个法院分别是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和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1)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华盛顿DC)该上诉法院与其他12个上诉法院地位相同,但其管辖的地理范围涉及全国,管辖的案件限于审理由各联邦地区法院及有关联邦独立管理机构转来的涉及专利、商标、版权、合同、国内税收的案件,以及索赔法院和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

(2)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华盛顿DC)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3)第一巡回上诉法院 (波士顿)缅因州马萨诸塞州新罕布什尔州波多黎各罗得岛州(4)第二巡回上诉法院 (纽约)康涅狄格州纽约州佛蒙特州(5)第三巡回上诉法院 (费城)特拉华州新泽西州宾夕法尼亚州维尔京群岛(6)第四巡回上诉法院 (里士满)马里兰州北卡罗来纳州南卡罗来纳州弗吉尼亚州西弗吉尼亚州(7)第五巡回上诉法院 (新奥尔良)路易斯安那州密西西比州得克萨斯州(8)第六巡回上诉法院 (辛辛那提)肯塔基州密歇根州俄亥俄州田纳西州(9)第七巡回上诉法院 (芝加哥)伊利诺伊州印第安纳州威斯康星州(10)第八巡回上诉法院 (圣路易斯)阿肯色州艾奥瓦州明尼苏达州密苏里州内布拉斯加州北达科他州南达科他州(11)第九巡回上诉法院 (旧金山)阿拉斯加州亚利桑那州加利福尼亚州关岛夏威夷州爱达荷州蒙大拿州内华达州北马里亚纳群岛俄勒冈州华盛顿州(12)第十巡回上诉法院 (丹佛)科罗拉多州堪萨斯州新墨西哥州俄克拉荷马州犹他州怀俄明州(13)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 (亚特兰大)亚拉巴马州佛罗里达州佐治亚州3. 联邦专门法院联邦系统还设有各种专门法院,如破产法庭、税务法庭、国际贸易法庭等。

美国法院体系

美国法院体系

精心整理TheAmericanCourtSystem美国法院系统2.TheFederalCourtSystem联邦法院体系???????Thefederalcourtsystemisbasicallyathree-tieredmodelconsistingof(1)U.S.districtcourts(trialcourtsofgeneraljurisdiction)andvario uscourtsoflimitedjurisdiction,(2)U.S.courtsofappeals(intermediatec ourtsofappeals),and(3)theUnitedStatesSupremeCourt.???联邦法院体系模式基本上由三个序列组成(1)美国联邦大区法院(拥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和各种各样的有限管辖权的法院,(2)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上诉仲裁法院)和(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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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联邦法官都是终身制(这是由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他们品行端正因而受任终身”所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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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icial System 司法系统

Judicial System 司法系统

Judicial System 司法系统Background Knowledge 背景知识美国法院系统的突出特点是“双轨制”,即由联邦法院和州法院这两个相互独立且平行的体系组成。

联邦法院行使美国宪法授与联邦政府的司法管辖权。

在刑事领域中,联邦法院负责审理那些违犯联邦法律的刑事案件;在民事领域中,联邦法院负责审理以合众国为一方、涉及“联邦性质的问题”,以及发生在不同州的公民之间且有管辖权争议等种类的民事案件。

州法院的司法管辖权较为广泛。

按照美国宪法的规定,凡是法律未明确授与联邦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均属于州法院。

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和大多数民事案件都是由各州法院审判的。

联邦法院是一个统一的系统。

它由联邦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13个联邦上诉法院(Courts of Appeals)和94个联邦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s)组成。

此外还有索赔法院(the Court of Claims)、关税法院(the Customs Court)、关税及专利上诉法院(the Court of Customs and Patent Appeals)等联邦特别法院(Special Courts)。

各州的法院系统并不完全相同,但一般也都包括三级法院:基层法院多称为审判法院(Trial Court)或巡回法院(Circuit Court);中级法院多称为上诉法院(Appellate Court or Court of Appeals);高级法院多称为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但在纽约等州,高级法院称为上诉法院。

许多州也有一些专门法院,如遗嘱检验法院(Probate Court)、青少年法院(Juvenile Court)、家庭关系法院(Court of Domestic Relations)和小额索赔法院(Small Claims Court)等。

此外,每个城市还有自己的法院,主要负责审理交通违法、青少年犯罪、家庭纠纷及其他与城市法令有关的案件。

美国法院体系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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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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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管辖权初审法院
1、一般管辖权初审法院是各州院系统的最基本组 成部分,对大多数民事案件和所有严重刑事犯罪 案件即“重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此类初审法院 的名称并不统一,一般称之为高等法院或巡回法 院或者地方法院。
美国法院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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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联邦最高法院
是美国联邦法院组织体系中最上层的法院,同 时也是唯一的直接在联邦宪法中明确规定的法院。
法官设置:1名首席大法官和其他8名大法官组 成,9名大法官均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同意而任 命。
现任九名大法官为:约翰-罗伯茨、露丝-巴德金斯伯格、戴维-苏特、安东宁-斯卡利亚、约翰保罗-斯蒂文斯、安东尼-肯尼迪、克拉伦斯-托马 斯、斯蒂芬-布雷耶、塞缪尔-阿利托。
美国法院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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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邦地区法院
是具有一般管辖权的第一审法院,又称 为初审法院,是联邦法院体系中最基层的 法院。
设置:每个州至少有一个地区法院,较大 的州可能设有2至4个地区法院。全美国共 有94个联邦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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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联邦上诉法院
作为联邦地区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是国会在联 邦司法条例划定巡回区的基础上设置的。
美国法院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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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门法院
所谓专门法院又称为立法性法院,是指由 立法机构根据议会立法设立的法院,而非 议会直接根据联邦宪法第三条设立的法院。
目前这类法院主要有:军事法院、军事上 诉法院、退伍军人上诉法院和联邦税收法 院。此外还包括联邦行政法法院。
美国法院体系
10
设置理由:A国会想要设置较其他三个主要 的宪法性法院“更有弹性的”审判机关;
美国的法院体系介绍
美国法院系统的双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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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法院体系

美国的法院体系

The U.S. Court System The U.S. court system, as part of the federal system of government, is characterized by dual hierarchies: there are both state and federal courts. Each state has its own system of courts, composed of civil and criminal trial courts, sometimes intermediate courts of appeal, and a state supreme court. The federal court system consists of a series of trial courts (district courts) serving relatively small geographic regions, circuit courts of appeal that hear appeals from many district courts in a particular geographic region and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he two court systems are to some extent overlapping in that certain kinds of disputes (such as a claim that a state law is in viol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may be initiated in either system. They are also to some extent hierarchical, the federal system stands above the state system. Litigants who lose their cases in the state supreme court may appeal their cases to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hus, the typical court case begins in a trial court-a court of general jurisdiction -in the state or federal system. Most cases go no further than the trial court: for example, the criminal defendant is convicted and sentenced by the court and the case ends, the personal injury suit results in a judgment by a trial court (or an out-of-court settlement by the parties) and the parties leave the court system. Burt sometimes the losing party at the trial court cares enough about the case that the matter does not end there. In these cases, the 'loser' at the trial court may appeal to the next higher court. 美国法院体系是政府联邦体系的组成部分,它以两级结构为特点:包括州法院和联邦法院。

第二课美国法院体系

第二课美国法院体系

第二课美国法院体制1.州法院体制美国的50个州都有其自己的法院系统。

州与州之间法院结构和法院的名称也各不相同,可是所有州的法院体制都表现出所谓的层级结构,也确实是一种组织方式的不同——低一级法院做出的裁决能够在更高一级审判组织从头审查。

学生阅读的案例书中90%或更多的州法院案例是上诉案件的裁决,可是所有这些上诉案件在抵达州最高法院之前都通过了初审时期,或许还通过中级上诉法院时期。

1)具有有限管辖权的初审法院每一个州都有自己的低级或低级法院,它的管辖权限定在涉及小数额金钱争议的民事诉讼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在许多乡村地域,这些法院依旧沿用古老的名字:治安官法院;在城市里,他们更多地被称为市政法院或城市法院。

低级或低级法院的管辖权一样都限定于必然数额的金钱争议。

因此,治安官法院的管辖权可能会只限在不超过标定额为一百美元的诉讼,而市政法院那么可能被限定于只能判处最长六个月的有期徒刑,或对某些特定的罪名判处最高金额的罚金。

2)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若是一个民事请求或刑事起诉所涉及的金额,或一个可能的刑事裁决超越低级法院的管辖权,那么必需在一般法院起诉并予以裁决。

也确实是说,这种法院被授权审理各类案件,不受金额或标定物的限制。

每一个州都有一套一般法院,但在名称上却各不相同。

在有些州,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称为高级审判法院(“高级的”或许是与上面提到的低级法院相对应),在其他州称为地域法院或巡回法院,还有些州保留了过去一般法法院的名称,例如,一般诉讼法院。

纽约把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称为最高法院,同时把这种法院的法官称为“大法官”,但是却把最高法院的成员称为“法官”,这使得其他州的律师混淆不清,也常常弄糊涂本州的选民。

3) 上诉法院。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司法制度

独特的法院体系美国法院分为联邦系统和州系统,联邦法院是由美国宪法授权的,适用国会颁布的法律;州法院是由州宪法授权的,适用该州和当地政府颁布的法律。

这种双重法院体系是美国法院体系一种独有的创新的特征。

全美包括联邦法院和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5个属地的分立法院系统。

这些不同的法院系统每年审理大约1亿起案件,绝大多数案件在州法院审理。

区分案件由州法院审理还是由联邦法院审理,有许多复杂的规定。

其中联邦法院仅审理以下3类案件:1、因联邦法律、条约或州宪法而讼争的“联邦问题案件”,包括宪法规定由最高法院初审或终审的案件,以及联邦法律规定由联邦系统的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如破产案件;2、双方当事人系不同国籍或州籍而且讼争数额达1万美元的案件,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由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但离婚案件除外;3、联邦其它法院移送的案件,以及原属联邦与州双重管辖而双方当事人自愿转由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

各州和各属地都有权建立和运作自己的法院系统,其系统的结构也有所不同,有的只有两级或三级法院,有的则为不同类型的案件设立多级法院体系。

各个州的法官在选立方式上也会有所不同,其中包括州长任命、全民选举和立法机构选立。

州法官的任期自4年到终身不等。

宽松而富效率的法院庭审我们有幸旁听了大法官罗伯特带领6位大法官听审案件的片断。

在上诉法院,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能由大法官听审,只有涉及判处死刑的案件、政府官员解职案件和法律问题确认案件才能够让大法官听审。

而决定哪些案件由大法官听审还必须经过一种专门程序决定。

可让我们略感意外的是,经过如此严格程序才能进行的听审,氛围和过程却十分宽松和简单。

身着红袍的法官们可以坐在转椅上自由活动身体,也可以随意地交头接耳进行议论和发问。

法官在听审过程中喝水不会被认为行为不规范,同样对当事人,也不会被看作不尊重法庭。

法台前面有专为当事人和代理人准备的饮用水及纸杯。

听审极有效率。

从法庭门前的告示栏得知,一个上午竟然听审7个案件。

美国司法体系

美国司法体系

美国全国50州划分为11个司法巡回区,此 外,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作为一个巡 回区,每个巡回区circuit设立一个联邦上诉 法院,共12个上诉法院.
法官
每个联邦上诉法院有6至28名法官,也都是 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皆为 终身职.上诉法院审理案件,一般由三名 法官组成法庭,但特别重要和有争议的案 件要求全体法官出席.上诉法院只有上诉 管辖权,受理经辖区内联邦地区法院判决 的案件的上诉,也审查联邦贸易委员会之 类的独立管理机构的行动.

案件审理
大多数案件通过调卷令的方式到达联邦最 高法院.根据这种受理案件的方法,在低 一级法院判决中败诉的当事人须向联邦最 高法院提出复审案件的申请并说明联邦法 院提审调卷令的理由.一个案件仅仅在获 得联邦最高法院内四位法官的投票同意后 才能被受理.
案件审理
最高法院的开庭期在10月的第一个星期一 开始,并且通常一直持续9个月的时间.联 邦最高法院每次开庭期内的备审案件数量 明显地在一直增长.最近几年,开庭期内 备案数量已经达到6000件,而在1960年的 备案数为2313件,在1945年为l 460件.尽 管每次开庭期内,最高法院对备审案件的 判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数量为200件到250件,但其中却仅有 约一半数量的判决被给予了正式书面意见.
最高法院
州的最高一级法院通常被称为最高法院或 高级法院,州最高法院的基本职能是审理 当事人对下级州法院所作判决提起的上诉. 纯粹性的州事务不可超越州最高法院进行 上诉,但是若涉及到联邦性质的问题,或 者涉及到州成为诉讼一方的情况就可以上 诉到联邦法院或合众国最高法院.
法官
Court judges elected Municipal county 4years Higher judges 8 to 10 terms

美国的法院体系和司法原则

美国的法院体系和司法原则

美国的法院体系和司法原则一、双重的法律体系和司法体系在美国打官司,首先得知道哪些案件应该向州法院起诉,哪些案件应该向联邦法院起诉。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有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州宪法和州法律两个法律体系,但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具有最高地位。

法院同样存在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联邦有最高法院,各州也有州的最高法院(有的州称为州最高上诉法院或上诉法院)。

州法院是州政府的司法部门,联邦法院则是联邦政府的一个部门,这两套法院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但在司法管辖的范围上有所分工。

绝大多数的案件,既可向州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联邦法院起诉。

但州法院审判案件时,在适用法律方面不仅受州宪法和州法律的限制,也要受联邦宪法和法律以及联邦所签定条约的约束,“即使州的宪法和法律的任何条款与之相抵触”。

联邦法院的管辖权受联邦宪法和法律的限制,只能行使由联邦宪法赋予和由国会立法规定的联邦司法权力。

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众国司法权适用于以下范围的案件:①合众国作为诉讼的一方的案件;②涉及到州的案件,具体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之间的诉讼案件、一个州与另一个州的公民之间的争执案件、不同州的公民之间的诉讼、同一个州的公民之间关于不同州的土地的所有权的诉讼;③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的一切案件;一州或其公民与外国或外国公民或属民之间的诉讼;④所有涉及到联邦宪法、国会通过的法律和根据联邦权力缔结的条约的一切案件,以及关于通航水域的法律一切案件。

宪法让联邦法院有权审理上述案件,但并没有禁止州法院审理这些案件。

但是,美国国会可以规定某些案件由联邦法院独自行使管辖权,如反对合众国的犯罪所引起的案件,以州为诉讼当事人的案件,涉及大使和其他外交官员的案件等。

这样,在任何一个州里,都既有州法院系统,也有联邦法院系统。

对有些案件,两种法院都可以受理;另一些案件,只有州法院才能受理;还有些案件,只有联邦法院才能受理。

事实上,联邦法院审判涉及联邦法律的一切案件,但宪法对初审管辖权和上诉管辖权作了区别,如联邦最高法院只拥有有限的初审管辖权,但最高法院拥有广泛的上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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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行政助理 职能:帮助首席大法官顺利实现其行政 职能
二、州法院体系
美国的州法院系统堪称全世界最混乱的司 法系统,在结构上自行其是,名称上莫衷 一是。 为方便起见,可将州法院分为:一般管辖 权初审法院、专门管辖权法院、小额法院 与其他非正式法院、上诉法院。
(一)一般管辖权初审法院
(四)纪律与惩戒 根据宪法规定,惩戒联邦法官的法定标 准有两种:一是犯罪,一是行为不当。
1、联邦行政法法院由行政机构及其执行委员会控 制,通过运行相关行政法规和程序解决由于影响 个人、民间组织和其他公共主体权益的行政命令 的实施所引起的冲突。 2、联邦税收法院对税收争议案件拥有专属管辖权。 3、军事法院对各军种中发生的案件拥有管辖权。 4、退伍军人上诉法院主要负责对退伍军人上诉委 员会所做出的有关决定进行司法审查。
1、联邦地区法院 是具有一般管辖权的第一审法院,又称 为初审法院,是联邦法院体系中最基层的 法院。 设置:每个州至少有一个地区法院,较大 的州可能设有2至4个地区法院。全美国共 有94个联邦地区法院。
2、联邦上诉法院 作为联邦地区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是国会在联 邦司法条例划定巡回区的基础上设置的。 目的:减轻最高法院在受理所有联邦承审法院的 上诉案件的负担 设置:全美国共有13个联邦上诉法院(包括哥伦 比亚特区上诉法院和国会设立的联邦巡回上诉法 院) 职权:受理受理联邦地区法院上诉的案件、有权 对部分联邦行政机构的命令进行复审并强制执行。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一些专门性案件拥有全国范 围内的管辖权,包括设计专利纠纷的专门性案件 以及由联邦索赔法院和联邦国际贸易法院作为第 一审法院的上诉案件。
(二)专门管辖权法院
此类法院只对某一特定类型的纠纷行使管 辖权。 此类法院包括遗嘱法院或代理法院(主要 涉及死者遗产的分配,未成年人行为的代 理,对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成年人行为的 代理),未成年人法院(如果代理法院未 对未成年人案件作出处理)和索赔法院(处 理向州提出索赔的案件)
(三)小额法院与其他非正式的法院
美国的法院体系介绍
美国法院系统的双轨制
一、联邦法院体系
设立依据:联邦宪法第三条:“合众国的 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规定与设 立的下级法院。” 包括:普通法院、专门法院、弹劾法院
(一)普通法院
普通法院是指直接一句宪法第三条设置的 法院,又称为宪法性法院。 分为三个级别:自下向上分别为联邦地区 法院、联邦上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
1、一般管辖权初审法院是各州院系统的最基本组 成部分,对大多数民事案件和所有严重刑事犯罪 案件即“重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此类初审法院 的名称并不统一,一般称之为高等法院或巡回法 院或者地方法院。 2、大多数州在巡回法院或高等法院之下设置拥有 有限管辖权的初审法院。此类法院对争议额在一 定数额标准之下的所有类型的民事案件以及相对 轻微的刑事案件拥有管辖权。对于有限管辖权法 院做出的判决不服只能上诉至巡回法院或高等法 院。
(二)专门法院
所谓专门法院又称为立法性法院,是指由 立法机构根据议会立法设立的法院,而非 议会直接根据联邦宪法第三条设立的法院。 目前这类法院主要有:军事法院、军事上 诉法院、退伍军人上诉法院和联邦税收法 院。此外还包括联邦行政法法院。
设置理由:A国会想要设置较其他三个主要 的宪法性法院“更有弹性的”审判机关; B减轻宪法性法院的工作负担 C为了公共领域的特殊问题而出于技 术上的考虑
(二)选任 根据联邦宪法第二条规定:所有的联邦 法院法官,包括宪法性法院法官和立法性 法院法官均经由参议院的咨询和同意,由 美国总统任命。 州法院系统的三级法院法官产生的方式 由本州的宪法规定。目前产生方式主联邦法院的法官只要行为良好, 其任期为终身制,并且在职期间,他们的俸给不 应减少。被免职的唯一途径是经由宪法规定的弹 劾程序。 立法性法官的任期不是终身的,而是有一定任 期的。如退伍军人上诉法院法官的任期是15年。 关于俸给,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年收入为 177500美元,联邦巡回法院法官的年收入是14万 美元,联邦地区法院法官的年收入是13万美元。 与联邦法官不同的是,州法院的法官的任期一 般都有限制,各州规定不一,短的4至6年,长的 12至15年。
4、专门性初审法院(联邦索赔法院和联邦 国际贸易法院)
l (1)联邦索赔法院受理大部分向美国政府 要求金钱赔偿的索赔案,也受理以美国政 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纠纷案件。 法官组成:该法院有法官7人,其中一人为 院长。法官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终 身任职。
(2)联邦国际贸易法院的前身是联邦海关 法院
大多数州已经建立了小额法院,一般的小 额诉讼由小额法院受理,受理案件的范围 仅限于争议标的额低于某一特定数额的案 件。 此类法院有时被称为治安官法院,其审理 案件的程序相对而言十分不正式,其作出 的裁决一般也不允许提起上诉。
(四)上诉法院
各省都有一个终审上诉法院,通常称为最 高法院。由于经济的发展和刑事上诉案件 的迅速增多,为了减轻州最高法院日益增 加的负担,大部分州设置了中间上诉法院。
2、巡回区司法委员会 组成:巡回区内的上诉法院法官和地方 法院法官。 会期:必须每半年举行一次会议。 职能:向联邦司法委员会推荐信法官人 选,审核联邦地区法院的规则,监督法院 的工作量以及批准法院工作人员的雇佣; 审核所属法官的不良行为报告;完成其他 联邦司法委员会交付的任务。
3、美国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局 职能:负责联邦法院系统的行政管理工 作,局长由联邦最高法院任命。 4、联邦司法中心 根据总统和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的命令而 建立。 组成:由理事会进行管理,该理事会由 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2名上诉法院法 官和3名地区法院法官以及联邦法院行政管 理局局长组成。 职能:从事司法问题的学术研究;为联 邦法官提供在职培训;撰写出版有关司法 制度的研究报告和培训材料。
3、联邦最高法院 是美国联邦法院组织体系中最上层的法院,同 时也是唯一的直接在联邦宪法中明确规定的法院。 法官设置:1名首席大法官和其他8名大法官组 成,9名大法官均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同意而任 命。 现任九名大法官为:约翰-罗伯茨、露丝-巴德金斯伯格、戴维-苏特、安东宁-斯卡利亚、约翰保罗-斯蒂文斯、安东尼-肯尼迪、克拉伦斯-托马 斯、斯蒂芬-布雷耶、塞缪尔-阿利托。
(三)弹劾法院 弹劾法院由国会参议院兼任。联邦宪法第 一条规定:众议院拥有弹劾之全权;参议 院拥有审判一切弹劾案之全权。
(四)美国联邦法院的行政管理
1、联邦司法会议 会期:每年必须召开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 召开特别会议。 会议成员: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召集,会 议成员由联邦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国际贸易法 院首席法官、巡回区的法官选出的任期三年的一 名地区法院法官。 职能:解决所有关于巡回区法院的行政管理问 题,向国会提出涉及联邦司法制度的立法建议, 普遍检查联邦司法法官系统的工作情况;组织对 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进行司法培训。
管辖权:兼具初审管辖权(以大使、公使、 领事、及一州为当事人的案件)和上诉管 辖权(针对联邦法院的裁判和州最高法院 的裁判)。 受理案件:对于上诉案件的受理拥有完 全的自有裁量权,通常依据案件的重要性 和统一判例的必要性决定是否受理。有4名 以上法官同意,就决定受理,受理上诉后, 由九名大法官全体审理案件。
三、法官制度
(一)法官资格 美国所有的法官均是律师界的成员。他 们接受同样的法律培训以及经由同样的途 径进入律师界。大部分法官在担任法官之 前必须有多年的法律实践经验。 美国法官的职业路径通常并不是从最基 层的司法系统做起逐级晋升,相反,他们 一开始就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尽力争取更 高级别法院的法官职位。
法官组成:9名法官组成,法官由总统提名 并经参议院咨询同意后任命,首席法官由 总统从法官中挑选并予以委任,首席法官 的任职年龄截止于70岁,届时由总统委任 另一名法官担任首席法官。 职权:拥有美国地区法院享有的或法律赋 予美国地区法院的制定法和衡平法上的一 切权利。对根据关税法及国际贸易法律而 向美国提出的大多数诉讼拥有专属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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