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煤集团升华分公司队干以上人员生产安全问责暂行规定标准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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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一、背景介绍安全生产是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工作,加强企业领导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用以对员工和领导进行行政问责。

二、制度内容1.问责对象:企业内部所有员工,包括领导和基层员工。

2.问责程序:行政问责的程序应该是公正、公平和透明的。

涉及问责的事件需要经过调查收集证据后,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行动。

3.问责方式:(1)警告:对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的员工,首次违规可以给予警告,提醒其遵守规定并警示其避免再次犯错。

(2)记过:对多次违规或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可以给予记过处分。

记过处分一般限制职务晋升和奖励。

(3)降职:对严重违规的员工,尤其是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违规事故的责任人,可以给予降职处分,以示警戒。

(4)辞退:对严重违规的员工,如重大安全事故中的主要责任人、违反严重规定且造成恶劣后果的员工等,可以给予辞退处分,以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稳定和员工的整体安全。

4.问责主体:问责应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者专门设立的问责小组来负责。

问责主体应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数据和信息,并依法按照制定的行政问责制度和程序对违规人员进行处理。

5.问责透明公正:问责过程应公开透明,不能随意制定行政问责制度追究个别员工,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问责在法律和制度的约束下进行。

6.奖惩激励:为了进一步加强员工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应采取奖惩并重的政策,对积极履行安全职责、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员工进行表彰和奖励。

三、制度实施和建议1.制度宣贯:公司应制定详细的宣传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向员工宣传本制度的内容和要求,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的了解和认同。

2.建立健全问责档案:企业应建立健全员工问责档案,对每一次主要的违规事件进行记录和保存,以备日后查阅和证明使用。

3.督促落实:对于发现的安全生产违规行为,企业领导干部应当严格监督,确保行政问责制度的全面实施和落地。

煤矿公司安全问责制度

煤矿公司安全问责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市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责任追究,规范对各类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等问责程序,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条例,结合集团《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和市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合用于市公司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及部门。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 ,是指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部门责任人等)对本单位(本部门、本专业) 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采取行政问责措施及经济处罚。

行政问责措施是指依照本制度,对事故单位赋予黄牌警告、经济处罚和一票否决;对事故单位相关责任人员赋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免职、撤职、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或者事故约谈。

各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的过程全面问责,市公司对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结果延伸问责。

凡发生一起死亡 1 人及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市公司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延伸问责。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的原则。

问责范围分为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普通安全隐患(未按规定整改完成)、不执行上级、市公司安全会议精神和决定、触犯“安全红线”。

问责对象是发生问题的单位、单位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中的相关责任人、市公司部门负责人、责任人及相关人员;其他责任人员由生产经营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分类和定性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市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发生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按照是否造成人员伤害,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

阳煤集团升华分公司队干以上人员生产安全问责暂行规定示范文本

阳煤集团升华分公司队干以上人员生产安全问责暂行规定示范文本

阳煤集团升华分公司队干以上人员生产安全问责暂行规定示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阳煤集团升华分公司队干以上人员生产安全问责暂行规定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为强化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安全责任意识,有效传递安全压力,落实队干以上人员的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健康、和谐、快速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阳煤集团矿处级领导干部生产安全问责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自身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生产安全问责是队干以上管理干部因失误、失职、渎职或工作能力低下,造成安全工作被动和人身伤亡事故,而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其主要内容是:在生产安全管理与生产作业、经营服务过程中,发生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以及重大安全、消防隐患、重大未遂事故等,都要对负有责任的队干以上人员实施问责。

三、为确保安全问责追究的公开、公正、公平,公司成立生产安全问责领导组:组长:高富海冯仁钰副组长:李忠书许言高成员:赖如辉岳勤王鸿君马天东张智张玉珍王志平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将事故调查分析结论上报领导组。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模板范本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模板范本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模板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问责制度。

第二条本问责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管理人员、生产经营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人员以及其他任何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是指对涉及安全生产的各级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在事故发生或事故隐患排查中未履行职责,或者在职务范围内未能保障安全生产的责任进行追究和问责的制度。

第四条本问责制度的目的在于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问责机制,有效提高安全生产责任人员的责任意识,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确保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维护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推托责任;(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对其执行情况负责;(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四)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五)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六)及时报告、处理和调查本单位发生的事故和危险事件,做好善后工作;(七)落实安全生产奖惩措施,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给予适当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实行惩罚。

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原则:(一)事故责任追究原则:对直接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二)追究具体责任原则:事故责任追究要追究到具体人员,并追究到实际工作岗位上的责任;(三)追究综合责任原则:追究事故中的直接责任人的同时,对于其他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的,也要进行相应的问责;(四)公正透明原则:事故责任追究工作要公开、公正、透明,依法进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的划定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的划分如下:(一)主要负责人:指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是安全生产责任最高的层级。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本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问责制度。

第二条本问责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建立责任分工制度,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责任。

第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全体员工的安全负有最终责任。

他们应该确保公司的安全政策得到有效执行,并提供充分的投入和资源。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负有责任,确保本部门的工作场所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

他们需要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并及时处理和报告事故和违规行为。

第六条直接管理员工负有责任,确保员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安全设施和设备,并妥善处理和报告安全事故和隐患。

第七条全体员工要遵守公司的安全规定,正确使用和维护安全设施和设备,及时报告和排除安全隐患,并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

第八条对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将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追责。

对责任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等。

第九条安全责任制度的评估和改进应定期进行。

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全管理制度的修订,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条本问责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本[公司名称]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本(二)第一条总则为确保安全生产,促进公司安全风险的预防和控制,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制定本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第二条问责范围本问责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包括职工、管理人员、领导干部等。

第三条问责原则1. 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对其负责的岗位、工作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的责任。

2. 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 纪委、工会、员工代表大会等监督机构应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违反规定的问责结果进行复核。

第四条问责内容1. 安全责任追究在下列情况下,将对责任人进行问责:(1)未履行岗位安全责任,导致安全事故发生;(2)违反安全生产工作制度,造成安全风险;(3)安全生产管理不力,造成重大安全事故;(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规定;(5)不按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2. 纪律处分根据安全生产情况的严重程度,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1)通报批评;(2)记过;(3)记大过;(4)降职或解聘;(5)其他纪律处分。

第五条问责机制1. 安全责任主体负责制:明确安全生产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建立安全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责任划分明确责任主体,强化责任落实。

2. 安全事故调查组:对发生的安全事故成立调查组,采取调查、论证等方式,依法依规查清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公司纪委、工会、员工代表大会等监督机构: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对问责结果进行复核。

第六条问责程序1. 问责决策:由责任主体所在部门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违规行为严重程度进行问责决策。

2. 问责通知:责任主体所在部门将问责决策书面通知被问责人,明确问责理由、违规行为、纪律处分等信息。

3. 纪律审理:对纪律处分进行审理,确保处分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4. 复核、抗诉:被问责人可以向监督机构提出复核、抗诉申请。

阳煤集团安全管理制度

阳煤集团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阳煤集团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下属各单位、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集团各级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具体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四)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五)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调查和处理,并按规定上报。

第五条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具体职责如下:(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和计划;(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五)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组织抢救、调查和处理,并按规定上报。

第六条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具体职责如下:(一)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积极参与抢救。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七条集团各级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前培训,掌握本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九条员工应定期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第十条集团各级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各级单位应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隐患进行分类、分级、跟踪治理。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定期上报集团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安全工作问责制度范本

安全工作问责制度范本

安全工作问责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规,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问责制度。

第二条本问责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职工,并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问责。

第三条本问责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安全工作考核责任制、安全工作示范责任制、安全工作追责制等。

第四条所有职工都有义务遵守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制度和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安全工作,保障安全生产。

第五条本问责制度由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执行,安全工作委员会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组成,负责制定安全工作目标和任务,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第六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是本单位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安全工作方针、目标和任务,并组织实施;(二)统一部署,明确各级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位,确保安全工作的全面推进;(三)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检查安全工作的履行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四)加强对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安全工作;(六)组织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七)组织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八)组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防止事故反复发生。

第七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得推诿责任,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要负有直接责任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定进行问责追责。

第八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离任时,应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情况进行交接,并签署安全工作的离任责任书。

第三章安全工作考核责任制第九条本单位将安全工作与绩效考核、奖惩制度相结合,建立科学、公正、激励的安全工作考核责任制。

第十条安全工作考核指标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设施的运行维护情况、安全培训和教育情况、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情况、应急演练和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等。

第十一条安全工作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职工晋升、奖惩和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

煤矿安全生产对管理人员的处罚实施细则(标准版)

煤矿安全生产对管理人员的处罚实施细则(标准版)

煤矿安全生产对管理人员的处罚实施细则煤矿安全生产对管理人员的处罚实施细则(一) 副总及以上矿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予以处罚: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罚50元/次,造成重伤及以上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2、对分管范围内由于中层干部违章指挥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连带责任。

一般事故罚50元/次,重伤事故罚100元/次,重大事故由矿研究处理。

并参与分管范围内的事故追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在现场发现的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的,如果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罚100元/次,重伤事故罚2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矿研究处理。

4、在现场发现的不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及时向有关分管领导通报并督促落实处理而造成重伤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5、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不盯在现场立即组织处理或当班未处理完不在现场向下一班带班领导交待清楚就离开的,罚10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6、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罚款50元/次,造成事故的罚2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7、对业务部门和施工单位所反映的不安全隐患,必须认真对待,给予明确答复,采取相应措施组织落实处理,否则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8、对自己在现场发现的“三违”现象及人员不制止,不处理的,罚款5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9、不得为业务部门追究的安全事故责任者说情、打招呼,违者报矿处理。

10、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和安全办公会议,并对本身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作出详细的安排、部署,无故不参加者,罚款50元/次。

(二) 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以下情况予以处罚: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罚30元/次,造成重伤事故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矿研究处理。

2、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必须向施工单位现场跟班人员交待清楚,限期整改好,到期进行验收;同时向矿分管领导汇报,并通知施工单位。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本(二篇)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本(二篇)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减少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问责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总体负责制,各级领导干部、相关部门和全体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安全生产。

第三条对于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落实安全措施、不配合安全检查、不及时报告安全事故、隐瞒事故情况等行为,以及其他危害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一律依据本问责制度进行问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问责的对象第四条安全生产问责的对象包括本单位的主要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员工等。

第五条本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最终责任,应当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的高度关注,制定安全生产方案和目标,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对安全生产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充分发挥本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和作用,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对属地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七条安全管理人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负责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安全培训、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等工作,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八条员工是安全生产的参与者和执行者,应当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合安全检查和培训,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和事故,并对本职工作中的安全责任负责。

第三章安全生产问责的形式和程序第九条安全生产问责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职务、免职、降低薪级、取消奖金、终止劳动合同等措施。

对于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对于安全责任明确的主要领导,应当采取特别问责措施,包括法定的问责机制和其他行政问责措施。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问责程序包括:(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成立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依法进行安全责任的调查。

阳煤集团安全管理制度

阳煤集团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阳煤集团安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阳煤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阳煤集团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阳煤集团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以“零事故、零伤害”为目标,全面推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阳煤集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单位和全体员工的安全责任。

第五条阳煤集团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员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八条阳煤集团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九条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第十条员工应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急处理等。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第十二条阳煤集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检查包括:现场检查、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等。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检查应覆盖所有生产岗位、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等。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章事故报告和处理第十六条阳煤集团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确保事故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事故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内容。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处理应查明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条阳煤集团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给予处罚。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模板(三篇)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模板(三篇)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安全与健康,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问责制度。

第二条本问责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企业的首要任务,所有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依法接受问责。

第四条本问责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员工,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问责机制第五条本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问责机制,实行全员参与、层层传导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六条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包括: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生产经营人员、班组长等。

第三章安全生产问责的内容和程度第七条安全生产问责的内容包括: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落实、重大事故责任等。

第八条安全生产问责的程度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严重程度综合确定,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降职、调离岗位、终止劳动合同等。

第四章安全生产问责的程序第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条对于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根据事实进行调解处理;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提请企业领导组织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一条企业领导组织根据调查报告和相关部门提供的材料,对违法违规行为当事人进行问责处理。

问责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其申述、申诉的权利。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领导组织提出申述或申诉。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问责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或其它涉及法律责任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问责制度的解释权归本企业所有。

请按照实际情况对本模板进行合理修改。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模板(二)【安全生产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问责对象本制度所称问责对象,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或扩大,以及未遂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问责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部门、车间、班组及全体员工。

第四条问责原则(一)权责一致原则:行使权力必须履行对等的责任,任何人不得将权力和责任分割开来。

(二)公平公正原则:安全生产问责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问责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三)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在问责过程中,既要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又要注重教育,促进责任人改进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条问责程序(一)事故调查与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未遂事故后,应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程序,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

(二)问责建议:事故调查组应根据调查结果,提出问责建议,包括问责对象、问责方式和问责期限。

(三)问责决定: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事故调查组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四)问责执行:事故责任人应按照问责决定执行问责措施。

第六条问责方式(一)通报批评: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二)调整工作岗位:对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责任人进行调整。

(三)经济处罚: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四)停职检查:对涉嫌严重失职的责任人进行停职检查。

(五)解除劳动合同: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问责时限(一)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和经济处罚的问责决定,自问责决定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停职检查的问责决定,自问责决定作出之日起执行,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问责决定,自问责决定作出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申诉与监督(一)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申诉。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模板范本(2篇)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模板范本(2篇)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模板范本一、综述: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建立合理有效的问责制度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员工安全的重要举措。

为此,制定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对于明确责任、加强管理、防范事故、保障员工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提供一份安全生产问责制度的模板范本,以供参考。

二、制度内容:1. 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明确与分工:1.1. 总经理/企业法人:对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列为重要议题,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计划。

1.2. 安全生产负责人:负责制定、组织和实施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时传达上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要求,协调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1.3. 各部门负责人:在本部门的主管领导下,负责组织和落实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包括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和操作规程。

2.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整改责任:2.1. 安全生产检查员:负责定期对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包括设备设施、消防设备、用电用气装置等,及时发现并上报隐患。

2.2. 部门负责人:接收安全生产检查员上报的隐患清单,组织本部门对隐患进行整改,并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时效性。

3. 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3.1. 生产/施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必要时应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并积极参与安全培训。

3.2. 部门负责人/班组长:对生产/施工人员的操作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不符合操作规程的行为。

3.3. 安全管理人员:对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应受到相应的处分和追责。

4. 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责任:4.1. 考核机构: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的考核标准和流程,并对各级责任人进行定期考核。

4.2. 考核对象: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单位领导和责任人员,考核结果与职位晋升、奖惩挂钩。

4.3. 奖惩机制:对于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好的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对于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总结:如上所述,建立合理有效的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员工安全的重要手段。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模板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模板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职工安全,减少和防止事故的发生,制定本问责制度。

第二条本问责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所有员工。

第三条本问责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制度之一,对于所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都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

第四条本问责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由企业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

第五条企业应当定期对本问责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第二章责任分明
第六条企业领导层对整个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最终责任。

第七条企业领导层应当制定明确的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企业领导层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组织架构,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各级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三章问责措施
第十条对于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相关人员,将采取适当的问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降低岗位等级、调离岗位、责令辞退等。

第十一条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企业领导层成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如果相关人员对发生的事故负有过错,应当依据事故责任界定的规定进行追责。

第十三条对于在工作中发现安全生产问题而不及时报告的相关人员,将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企业对安全生产问责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执行不力的相关人员进行相应的问责。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问责制度的解释权归本企业所有。

第十六条本问责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模版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模版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构编制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问责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根据事业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监督本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工行相关部门应按照本问责制度规定,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调查。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问责”,是指依法依规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责任事故”,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存在不安全因素,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第二章问责的结果和层次第六条问责结果分为以下几种:(一)责令改正:针对发现的安全问题立即要求责任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

(二)警告:对安全问题较轻,但有教育和警示意义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书面警告。

(三)罚款:对较严重的安全问题,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对单位或个人处以罚款。

(四)责令停产停业: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在法定期限内责令停产停业。

(五)限期整改:对发现的安全问题,要求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六)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对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暂扣或吊销其许可证。

(七)法律追究:对擅自更改、掩盖安全事故、伪造安全记录、虚报安全情况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问责层次分为以下几种:(一)行业主管部门问责:行业主管部门针对辖区内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问责。

(二)地方政府问责:根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地方政府有权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重大安全事故进行问责。

(三)上级机构问责:如果发生的安全事故涉及多个地方,上级机构根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有权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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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RHD-QB-K4328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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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煤集团升华分公司队干以上人员生产安全问责暂行规定标准版本
阳煤集团升华分公司队干以上人员生产安全问责暂行规定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一、为强化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安全责任意识,有效传递安全压力,落实队干以上人员的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健康、和谐、快速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阳煤集团矿处级领导干部生产安全问责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自身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生产安全问责是队干以上管理干部因失误、失职、渎职或工作能力低下,造成安全工作被动和人身伤亡事故,而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其主要内容是:在生产安全管理与生产作业、经营服务过程中,发生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以及重大安全、消防隐患、重大未遂事故等,都要对负有责任的队干以上人员实施问责。

三、为确保安全问责追究的公开、公正、公平,公司成立生产安全问责领导组:
组长:高富海冯仁钰
副组长:李忠书许言高
成员:赖如辉岳勤王鸿君马天东张智张玉珍王志平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将事故调
查分析结论上报领导组。

四、安全问责的追究,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应承担责任的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经济处罚;
2、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3、党纪政纪处分;
4、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包括集体免职)。

上述四种处理形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几种处理形式并行适用。

五、发生轻伤事故或由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止供热等服务4小时以上事故,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安全生产技术部、党群部负责追究和实施问责处罚。

六、发生重伤、重大设备事故或重大隐患(集团
公司认定),升华分公司要成立事故调查组,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任调查组组长,分管干部、纪监工作的领导、工会主席分别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安全生产技术部、党群部、纪监委、人力资源部、工会及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

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对事故调查的牵头组织工作。

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或重大隐患进行调查分析、责任认定。

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和处罚的同时,依据升华分公司安全1号文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队干以上领导实施问责,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七、根据责任追究意见,对照有关规定、条例,由以下部门按相关程序对责任领导实施问责:
1、对应给予经济处罚处理的,按照事故调查组的意见,由安全生产技术部开具罚款通知书。

被问责领导在事故分析已给予罚款的,结合本规定执行较高
罚款标准,不进行重复处罚;
2、对应给予诫勉谈话处罚的,按照事故调查组的处理意见,由公司党群部组织协调,责任单位党政正职由公司党政正职谈话,副职由公司党政副职谈话。

对应给予通报批评处理的,在诫勉谈话的基础上由党群部实施通报;
3、对应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建议,按照党纪政纪处分程序,由公司纪监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被问责领导在事故分析中已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要结合本规定执行较重的处分,不进行重复处分;
4、按规定应当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由生产安全问责领导组提出建议,按照干部任免管理程序研究决定;
八、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队干
以上管理干部罚款500元。

1、职工未按规定培训,或经过培训而未取得相关资格证书而从事特殊工种作业,造成后果的(被上级检查发现受处罚或通报批评);
2、施工作业现场未按规定设置专(兼)职安全员,造成后果的;
3、设施、设备、系统大修,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已制定并审批,但未经贯彻落实、做到人人签字,便开始施工作业造成后果的;
4、在组织现场检查或日常巡查中,发现个别职工有违章操作行为没有及时制止或发现事故隐患未进行有效处理,造成上级检查发现对企业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5、特种设备或安全附件、安全仪表未按规定进行强制性定检或选用没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定而造成
不良后果的;
6、各类原材料采购未按规定选用有安全质量标志的产品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7、各类井(坑)盖不完好或由于封闭不严,导致他人掉入井(坑)内受伤并造成影响的;
8、使用明令禁止淘汰的设备、设施、工具、工艺而造成后果的;
9、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生产安全费用计划或将生产安全费用挪作它用的;
九、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队干以上管理干部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2000元。

1、因个人违章指挥、强令员工违章操作造成1人轻伤或发生一般火灾,或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的;
2、因个人失误、失职等行为造成大面积停水、
停电、停止供热4小时以上(含4小时);
3、发生突发性事故不履行职责,不到现场组织指挥,造成事故影响范围扩大或造成员工意外伤害的;
十、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队干以上管理干部,给予诫勉谈话或引咎辞职,并罚款3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处分,同时罚款4000元。

1、全年累计发生二次一般火灾事故的;
2、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事故影响较大的;
3、现场处理故障发生有害气体中毒产生后果的;
4、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造成1人重伤事故的;
5、生产单位因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造成一次2人或全年累计发生3人轻伤事故的;非生产单位因
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造成一次2人或全年累计发生2人轻伤事故的;
6、由于合同、资质管理不到位,违规挂靠,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
7、发生安全事故后,没有按照事故应急救援程序履行职责,造成事故扩大或延误时机而加重伤害的;
8、因车辆管理不到位、“病”车上路、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而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的;
十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队干以上管理干部,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并根据事故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罚款5000元;
1、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一次2人重伤事故或全年累计发生2起重伤事故的;
2、生产作业过程中,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造成1人死亡事故的;
3、因管理不到位或玩忽职守、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造成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重大集体食物中毒事故或重大有害气体中毒事故的;
十二、对发生一次1人死亡事故的,经事故分析,对因管理职责不到位,负有业务保安责任的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并罚款3000元;对工作严重失职、渎职的,除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和进行相应经济处罚外,给予免职处理。

十三、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除按规定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相应的处罚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对事故隐瞒不报负有责任的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追加罚款3000元。

十四、年内因事故受到二次(生产单位三次)安
全问责处理的,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应引咎辞职;一年内发生同类性事故两次以上的,受到安全问责处理的,必须引咎辞职。

十五、本规定中所有处罚款项应先从个人安全技能帐户中扣除,不足部分以现金补足。

发生本规定未列入的责任事故或隐患,对照本规定相近条款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十六、基层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集团公司和升华分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健全完善生产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执行。

十七、对队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事故责任认定处理的主要依据,各单位要对每个班子成员的安全责任范围、内容、职责进行科学合理界定,明确分工,避免出现漏洞。

因制度不完善,责任不明确,造成事故的,要对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实施问
责。

十八、实施科级领导干部生产安全问责跟踪制度。

党群部对受到问责追究领导干部的整改表现,进行跟踪评价。

安全问责情况及改进表现作为今后使用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

十九、基层各单位要参照本规定制定出结合本单位、本行业特点的实施细则。

二十、本规定由安全生产技术部商纪监委解释。

二十一、本规定从2008元月1日起施行。

原阳煤升华发〔2007〕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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