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腐败的根源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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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腐败的根源及其对策

学院:人文学院班级:法学113班姓名:......学号:..........

稍加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几乎所有发展中国家,都笼罩在腐败之中。拉丁美洲、亚洲、非洲,贫穷的国家,人民衣不遮体,食不裹腹,而国家的权贵们则花天酒地,住的是洋楼别墅,开的是奔驰宝马;在那些经济已经走上起飞阶段的国家,国民饱尝失业和通胀之苦,权贵们则把权力当筹码,地位当印钞机,怀揣美国绿卡,手拿瑞士银行帐号。而中国则在十年前就流行了“大倒作报告,中倒睡大觉,小倒到处逃”的民谣。

中国的腐败现象让人心寒,然而反腐工作却任重而道远。

腐败的定义有多种解释。每一个学科都使用自己的参数来给腐败下了定义。经济学家倾向于从需求和供给,或从市场的角度给腐败下定义;社会学家用对社会接受的任务和福利的标准的违反代表腐败的社会关系;政治学家侧重于将它定义为与权力的行使和外界对政府官员的影响相联系。而较为权威的有以下几种,国际透明组织认为腐败是:“公共部门中官员的行为,不论是从事政治事务的官员,还是行政管理的公务员,他们通过错误地使用公众委托给他们的权力,使他们自己或亲近于他们的人不正当地和非法地富裕起来”;美国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教授魏尚进把腐败定义为“政府官员为了个人利益而对权力的滥用,并从私人部门索取或接受贿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定义是:“腐败是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的利益”;而较为流行的、世界银行所使用的一个定义是:“腐败是为谋取个人私利而滥用公共权力。”

要研究腐败问题就必须从其产生的原因说起。

从社会分析,腐败构成有三个必要条件:一是动机;二是权力;三是机会。

有腐败的想法,才可能有腐败的行为。所以,人的腐败动机就是腐败的必要条件,并且是第一必要条件。腐败的想法源于道德观念的淡薄。当前,在社会转型期,由于道德理想的迷失、道德观念的错位、道德准则的失范,引起道德行为的失序。这种失序反映在政治生活方面便是权力的腐败,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现象相当严重。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固然很多,但人们的道德观念淡薄是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权力就是公务人员履行其职责的基础和条件,不论公共权力是否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它们一旦产生,就会在提高政府部门的权势地位的同

时,增加了公务人员的腐败本钱,公共权力是腐败行为的终极根源。由此可见,权力是腐败的必要条件。因为,有权力才可能腐败,没有权力便无法腐败;不存在无权力的腐败,凡是腐败都与权力有关。这一现象的出现的原因是权力的监督机制存在漏洞对权力的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力度不够大是腐败现象滋生和蔓延的重要原因之一。实践证明,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没有有效的监督,就不会有对腐败现象的真正遏制。权力腐败的实质是滥用权力,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反映了对权力的失控失监。改革开放以来,消极腐败现象之所以能乘隙而生,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力度不够大,从而致使某些党员干部视党纪为“摆设”,视政令为“白条”,把中央的三令五申当成耳边风,你禁你的,他干他的。

一个公职人员具备了腐败动机和权力,但如果没有腐败机会,腐败行为也难以实现。因此,从管理学角度来说,机会是腐败的必要条件。腐败机会主要是由制度缺陷所导致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未能形成一套系统的、有效的法律规范机制对腐败现象进行预防、抑制和惩治。过去,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突击搞运动、说服教育和道德规范,通过把外在的价值标准内化为人们的价值取向,对人们的行为有重大影响。但这种影响带有很大的局限性。此外,一般政策性规定所起的作用也有限。十几年来,各级党政机关、各行各业发布的反腐倡廉的文件、通知等数不胜数,腐败之风并无收敛之迹象。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不论说服教育还是道德约束,都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为后盾,一般政策性规定的强制力也十分有限。而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规范,它不仅有说服教育和道德规范(不少法律条例本身就是道德规范)的功能,也有内化的特性,可以使只顾个人需要而不顾法律的规范要求的行为受到惩处。但是,由于我们缺少执法守法的传统,致使法制建设严重滞后,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有效的法律规范机制对腐败现象进行预防、抑制和惩治。所以,一方面造成人们思想的极度混乱,对一些现象失去了辨别是与非、罪与非罪、违法与合法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使当前的反腐败斗争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和手段。

狠抓思想教育。这是从内因入手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基础性工作,是

从主观因素上根治腐败的重要举措。当前,尤其要提高全体党员干

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使权力的运行法制化。深入“四五”普法,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意识,依法办事,而不能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甚至是领导者以言代法。要通过主观世界的改造,消除权力者主观腐败动机,矫正“不满足”、“攀比”、“侥幸”三个心理倾向,使权力主体对腐败行为“不愿为”。

其次要健全法律体系,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一是要把反腐败斗争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借助于国家的强制力,使之具有更大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二是要随着形势发展及时制订行为规范,供广大党员干部遵守。

势,把国家法律不便做出规定的问题及时从党内法规的角度提出严格的纪律要求。这样做,既有利于监督约束党员干部行为,也有利于保护党员干部。

依法办事是靠法制反腐败的基础环节。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如果不依法办事,就容易违背人民意志,产生腐败问题。这就要求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公务活动中都必须严格遵

政府管理工作的一项基本准则和要求。因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廉政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与此同时,要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尤其是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法规制度的实施。现在有些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的发生,并不是没有这方面的法规制度,而是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使这些法规制度成了一纸空文。要依靠法制反腐败,就必须保证各项法规、制度得到认真的贯彻执行。

责,受它监督。全国人大应逐步建立并完善修改、监督宪法制度;检查监督法律实施情况制度;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制度;审查和批准政府计划、预算制度;受理申诉、控告、检举制度;询问和质询制度;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罢免和撤职等八个具体监督制度,以约束权力、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

改革监督体制上的缺陷,不断扩大监督的范围和力度,使权力运行过程中腐败行为“不能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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