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
(安全生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为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保障安检机构有序运行和规范安检机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7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技术条件。
安检机构获得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必须满足本技术条件的要求。
1. 法人资格安检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依法经营安检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其企业的经营范围、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的业务范围应涵盖机动车安检。
3. 计量认证安检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合格,获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在计量认证有效期内和认证合格范围内从事安检活动。
4. 人员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设备维护检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1安检机构应设有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或称“主任检验员”、“总检”),同时还应设有引车员、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登录员等检验人员和设备维护人员。
从事安检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汽车常规检验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12人,摩托车常规检验安检机构应不少于6人。
4.2 安检机构上述岗位人员要求。
4.2.1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机动车检验业务,了解与安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4.2.2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当具备以下要求:⑴熟悉安检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⑵具有机动车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⑶熟悉机动车的理论与构造,熟悉各检验工位业务、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⑷有3年以上的机动车检验的工作经历;⑸熟悉安检机构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要求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要求1.车辆外观检验。
机动车辆外观检验主要包括车身、车窗、车灯、轮胎、制动灯等部件的检查。
要求车身的表面无重大变形、裂纹,车窗、车灯完好无坏损,轮胎磨损程度合格。
2.底盘检验。
底盘检验主要包括悬挂系统、转向系统、制动系统、传动系统等的检查。
要求悬挂系统无异常松动、磨损,转向系统灵活,制动系统正常,传动系统无异响。
3.动力系统检验。
动力系统检验主要包括发动机、传动装置、燃油系统等的检查。
要求发动机运行平稳,传动装置换挡顺畅,燃油系统无泄漏。
4.车内设施检验。
车内设施检验主要包括安全带、气囊、防抱死系统、车内空气质量等的检查。
要求安全带完好无损,气囊正常工作,防抱死系统可靠,车内空气质量合格。
5.电气系统检验。
电气系统检验主要包括电池、点火系统、灯光系统等的检查。
要求电池电量充足,点火系统正常,灯光系统亮度合格。
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中,对于不同的车辆类型,检验项目和要求也有所不同。
例如对于货车,还需要检验货箱的安全性能;对于公交车,还需要检验车门、车厢座椅等;对于摩托车,还需要检验车轮、刹车制动等。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要求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不合格的车辆必须进行修复或淘汰处理。
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备,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此外,车主也有义务按规定定期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配合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辆的安全性能,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只有通过定期的检验和维护,才能及时发现和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都应该高度重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积极配合检验工作。
只有确保机动车安全性能达到标准,才能更安全地上路行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保障公路交通安全的重要环节,为了确保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能够有效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提高检验服务质量,保障公众出行安全,制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是必要的。
本文将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重要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原则和规范以及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和手段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重要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对机动车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技术检验,验证机动车安全性能和技术状况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确保机动车安全行驶的重要保障,具有以下重要性:1. 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通过对机动车安全技术的检验,可以发现和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保障机动车质量合格。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可以验证机动车的主要技术参数和功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提高机动车的整体质量水平。
3. 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可以减少非法改装、造假和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原则和规范1. 法律依据。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2. 公正公平。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应具有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监督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透明可追溯。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应建立规范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监督管理活动的透明和可追溯性。
4. 依法行使职权。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合法权益。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和手段1. 监督检查。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包括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备设施、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等。
2. 评估认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3.23•【文号】国质检监[2007]127号•【施行日期】2007.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等5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2007年3月23日国质检监[2007]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7号)的具体要求,总局制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规划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规划管理规定为了保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有序发展,使安检机构设置布局合理,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工作的需要,防止恶性竞争,逐步提高安检机构的管理水平,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确、合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安检机构设置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7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安检机构的设置规划分为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的设置规划和安检机构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的设置规划。
每种设置规划分为汽车检测线和摩托车检测线两种检验类别。
二、设置规划的一般工作程序为制定、审核、批复、公布、实施等。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意义:确保安全、规范行为、促进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依据的国家标准是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依据的国家标准是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5、当机动车车速表的指示值为30km/h时,车速表检验台速度指示仪表的指示值应在(23.6~30)Km/h 范围内为合格。
6、机动车制动系一般由制动器和制动操纵机构组成。
7、车轮定位的四个要素是主销后倾角、主销内倾角、车轮外倾角和车轮前束。
8、对台试检验结果有质疑或无法上线检验的机动车要以满载路试检验结果为准。
9、汽车侧滑检验台是使汽车在滑动板上驶过时,用测量滑动板左右移动量的方法来测量前轮侧滑量的大小和方向,并判断是否合格的一种检测设备。
1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必须经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进行定期检定,没有检定规程的设备,应进行周期校准,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方可用于检验工作。
11、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12、ASR/TCS均可称为牵引力控制系统,或称为驱动防滑系统和循迹控制系统。
13、汽车灯具一般由光源(灯泡)、反射镜、配光镜、灯光调整机构、灯具外罩及固定安装装置等部分组成。
14、卧铺客车不得设置车外顶行李架,其他客车的车外顶行李架长度不得超过车长的三分之一。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是指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质审定并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质审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需要经过资质审定才能获得相应资质,资质审定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
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范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需要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检验标准进行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包括车辆结构、底盘、汽车电子、照明和光信号装置、车身涂装、轮胎、刹车器、转向器、悬挂器、座椅和安全带等方面的检验。
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需要按照国家相关的检验规范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4.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需要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包括人员、设备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的管理。
5.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结果: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检验结果及时准确地通知车主,并填写相应的检验报告。
6. 违法行为和处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将面临相应的处罚措施。
总体来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主要是为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质审定、检验范围、检验规范和管理要求,确保机动车的安全性能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并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许可须知
一、项目名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含新设立、换证)。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3.关于进一步推进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工作的通知(鲁质监监发〔2009〕343号)。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市质监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批由省质监局负责,评审由省局委托的审查机构负责。
五、许可条件1.具备法人资格;2.具有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需要的,并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技术人员;3.有完善的工作管理制度,有齐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等技术规范该件资料;4.具有申请检测车辆类型和项目所需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备及其校准设备;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应当通过合法有效的型式认定,在用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检定合格或校准,并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6.具有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施、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7.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六、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申请可单独申请,也可与机动车安检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一并申报,通用材料只须提交一套。
(一)申请新设立需提交材料1.《设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线申请书》(一份,附规定格式电子文本);2.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3.申请设立安检机构、检测线的检测场所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4.申请设立的安检机构、检测线的详细地址及该地点在本县(县级市、区)的具体方位图(一份);5.安检机构建设规划,包括建设周期、场地平面图、检测厂房设计方案、履行建设规划的书面承诺等复印件(各一份);6.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在常规检验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会对车辆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严格检测,包括车身结构是否完整,车辆的燃油系统是否完好,车辆的排放是否达标,动力系统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制动系统是否灵敏可靠,悬挂系统是否稳定,轮胎是否磨损严重,灯光和信号系统是否正常工作等。
只有在各项指标均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的情况下,车辆才能通过常规检验,获得安全性能合格的评定。
常规检验的目的是确保机动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能,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通过常规检验,可以及时发现车辆中的安全隐患和技术问题,及时进行维修和整改,提高机动车的安全性能,降低交通事故风险,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进行常规检验时,需要严格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严谨认真地进行检验评定工作,确保检验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只有这样,才能为道路交通安全做出积极的贡献,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总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常规检验是确保机动车安全性能的重要环节,通过严格的检验评定过程,可以保证机动车在道路上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能,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风险,保障交通安全。
因此,我们应该重视机动车的常规检验工作,遵守相关规定,保证车辆定期进行常规检验,提高车辆的安全性能,共同建设和谐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墶。
机动车的安全性能直接关系到驾驶员和乘客的生命安全,也关系到其他道路用户的安全。
因此,对机动车安全性能进行常规检验,是保障交通安全的重要举措。
在常规检验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求对车辆的各项重要技术指标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测。
例如,车身结构需要检查车身是否有严重损坏或者变形,是否安装了符合规定的防撞钢梁;动力系统需要检查发动机的排气情况、燃烧情况、油耗、噪音、尾气排放是否合格等;制动系统需要检查制动效能是否良好、制动管路是否漏油,制动灯是否正常亮起;悬挂系统需要检查悬挂支承是否完好,能否满足整车操控稳定要求等等。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为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保障安检机构有序运行和规范安检机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7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技术条件。
安检机构获得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必须满足本技术条件的要求。
1. 法人资格安检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依法经营安检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其企业的经营范围、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的业务范围应涵盖机动车安检。
3. 计量认证安检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合格,获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在计量认证有效期内和认证合格范围内从事安检活动。
4. 人员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设备维护检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1安检机构应设有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或称“主任检验员”、“总检”),同时还应设有引车员、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登录员等检验人员和设备维护人员。
从事安检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汽车常规检验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12人,摩托车常规检验安检机构应不少于6人。
4.2 安检机构上述岗位人员要求。
4.2.1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机动车检验业务,了解与安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4.2.2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当具备以下要求:⑴熟悉安检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⑵具有机动车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⑶熟悉机动车的理论与构造,熟悉各检验工位业务、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⑷有3年以上的机动车检验的工作经历;⑸熟悉安检机构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一、技术要求1. 检验设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必须具备完备的检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常规检验设备:照明设备、温度计、计时器、气压计、液压计、转速计、噪音计。
•特种检验设备:排气分析仪、煤油灯计、扫描仪、大气气体浓度检测系统、废气污染控制器、催化剂测试仪等。
2. 检验环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必须具备适宜的检验环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检验场地:检验场地应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需要,并且环境应涵盖安全设施、防火设施、通风设施和防爆设施,以确保检验人员和车辆安全。
•工作场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工作场所必须卫生、明亮、通风,确保工作人员的健康和检验的准确。
3. 检验人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技术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领域拥有足够的实践经验。
检验人员应尽职履责,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规范严格开展检验工作。
二、管理要求1. 机构治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运营机制,明确管理职责、权利和义务,确保管理的权威性和规范性。
2. 质量保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制定和实施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过程控制、文件控制、内部审核、评估改进等工作,从而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有效性。
3. 技术管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履行技术管理职责,包括质量检验、技术审核、技术指导、技术培训、数据管理和信息安全等工作,确保检验技术的先进性和规范性。
4. 安全管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建立和执行安全管理机制,确保检验活动和机构的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和人员伤亡事件的发生。
三、法规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严格遵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规程》等行业标准和规范;•遵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标准》、《机动车道路运输质量监督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诚信经营,在检验工作中不接受涉嫌贿赂和受贿的行为,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精)
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7]3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保证安检机构资格管理工作质量,促进安检机构不断提高检验技术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为了规范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的印制、式样、发放、使用、更正、更换、收回、销毁等环节的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7号)的具体要求,总局制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管理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附件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管理规范》二○○七年八月一日附件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一、总则为了保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资格管理工作质量,不断提高安检机构检验技术水平,促进安检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总局令第87号)的规定制定本规范.二、督管理的范围(一)安检机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对获得安检资格许可安检机构的日常监督,对未获得安检资格许可的机构开展安检活动的查处等。
(二)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中涉及受理、审查、批准的有关人员的监督。
(三)对获得安检资格许可安检机构的监督主要包括:资格有效性的情况,依法开展安检工作的情况;技术条件的保持情况;计量认证的保持情况、检验仪器设备的检定或校准情况及其是否处于完好的状态;检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情况;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检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等。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根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监控管理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需要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经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监控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检验设备和仪器仪表,并进行定期检定和校准。
4.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检验员,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专业素质。
5.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保障检验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不得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6.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及时更新和提升检验技术,适应新技术和新方法的发展。
7.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根据规定时间进行检验工作,对不合格的车辆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8.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保护检验信息的安全性,不得泄露或滥用检验信息。
9. 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监控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随时撤销其资质和登记。
以上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的基本规定,具体的管理要求可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部门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是指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规定。
本规定的出台是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高效运行和提高机动车安全水平。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的机构,包括国家机动车全国性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地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区的市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及其它经批准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的机构。
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1. 具有法律规定的机构设置和机构资质,具备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的能力。
2. 设置科学合理的机构组织架构,明确各岗位职责。
3. 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设备和器材,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4. 设置符合操作规范的检验流程和标准,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5. 配备专业合格的技术人员,具备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6. 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7. 开展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1. 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包括机构资质审核、检验设备和器材的管理、检验工作流程和标准的监督、技术人员的管理等。
2. 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专业能力评估,对机构的检验能力进行评估和认定。
3. 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信用评价制度,对机构的工作质量、工作效率、服务态度等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公示。
4. 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机构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5. 监督机构应及时处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违规行为和失职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1.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机构可以暂停或撤销其机构资质。
安检与综检的明细比较
安检与综检的简单比较
安检,全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具有安检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实施对象为全社会所有机动车辆包括四轮以上的汽车、农用货车、两轮、三轮摩托车,要求为达到安全运行的基本条件,2007年以前由交警部门负责行业管理,2007年以后移交技术监督局管理,实现社会化运行。
执行的法律法规为《道路交通安全法》。
综检,全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又分为两种类型: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汽车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抽检)。
实施对象为道路运输经营车辆,要求按所承担的经营范围不同有区别,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为例,在达到安全运行基本条件下,必须满足综合性能技术要求,此外,承担跨地区的旅客运输和危险品货物运输的车辆还必须达到更高要求的“一级”等级要求,一般旅客运输要达到“二级”,一般货物运输达到“三级”标准,所有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必须由检测站进行“燃油消耗量核查”在国家管理目录内经检测核查符合要求的才能从事相关业务。
有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业管理,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技术管理。
执行的法律法规为《道路运输条例》、《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一般项目明细比较
检测能力明细比较。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摘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确保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安全可靠的一项重要工作。
本文将详细介绍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各个项目和相关的检测方法,旨在提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水平,确保交通安全。
一、车辆整体状况检验(一)车辆识别:通过识别车辆的品牌、型号、车身颜色等信息,验证车辆的身份。
(二)外观检验:检查车辆的车身有无损坏、破裂等情况。
(三)车辆负载检验:检测车辆的负载情况是否超过额定负载。
二、车辆底盘检验(一)底盘件检验:包括底盘构件是否完好、固定是否牢固等。
(二)悬挂系统检验:检查悬挂系统是否存在松脱、变形等问题。
(三)制动系统检验:通过对刹车系统的检测,确定制动系统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
(四)转向系统检验:检查转向系统是否灵活、部件是否正常磨损。
(五)传动系统检验:检测传动系统是否存在异响、松动现象,以确保传动系统正常运转。
三、车辆动力系统检验(一)发动机检验:对发动机进行检测,包括启动性能、汽缸压力等。
(二)变速器检验:检查变速器工作是否正常、换挡是否平稳。
(三)燃油系统检验:检测燃油供应是否正常、有无漏油等情况。
四、车辆安全设备检验(一)安全带检验:检查安全带是否损坏、是否能够起到约束作用。
(二)安全气囊检验:验证安全气囊是否正常工作,是否能够在碰撞时起到保护作用。
(三)防抱死刹车系统(ABS)检验:检测ABS系统是否正常工作,能否提供良好的防抱死刹车功能。
五、车辆排放检验(一)废气排放检验:通过检测废气排放情况,判断车辆是否达到排放标准。
(二)噪音检验:通过检测车辆的噪音水平,确保车辆的噪音污染在合理范围内。
六、检验方法(一)目视检查法:通过肉眼观察和辅助工具,对车辆的外观、构件等进行检查。
(二)测量和测试法:通过仪器设备对车辆的各项指标进行测量和测试,得出相应的检测结果。
(三)故障诊断仪法:利用故障诊断仪对车辆的电子系统进行检测和诊断,寻找故障点。
年全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年全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1. 简介年全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是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
它的主要任务是确保机动车在上路行驶时具备一定的安全性能,以保障交通安全。
2. 检验内容年全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车身外观检验车身外观检验主要针对机动车的外观是否完好,包括车身是否有凹陷、划痕等损坏情况,车漆是否完整等。
2.2. 动力系统检验动力系统检验主要针对发动机、传动系统、底盘等部分,检查其是否存在漏油、冒烟、异响等异常情况。
2.3. 制动系统检验制动系统检验主要针对制动器的工作效果进行检查,包括刹车时的制动力大小、刹车距离等。
2.4. 灯光系统检验灯光系统检验主要针对机动车的前照灯、后尾灯、转向灯等灯光是否正常工作。
2.5. 悬挂系统检验悬挂系统检验主要针对机动车的悬挂系统是否正常,包括车架、减振器、悬挂杆等部分。
2.6. 燃油系统检验燃油系统检验主要针对机动车的燃油系统是否正常工作,包括油箱、油泵、喷油器等部分。
2.7. 转向系统检验转向系统检验主要针对机动车的转向灵活性和稳定性进行检查,包括方向盘的转向是否正常、转向时是否有异常声音等。
3. 检验方法年全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采用一系列专业的检验方法来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具体的检验方法包括:3.1. 目视检查目视检查是对机动车外观的检查,通过检查车身、车漆、标志等来判断机动车是否有损坏或违法改装。
3.2. 仪器检测仪器检测是通过使用专业的检测仪器对机动车的各项功能进行测量和评估,例如使用车速仪、排放测试仪等。
3.3. 路试检验路试检验是将机动车驶入测试道路上进行实际行驶,通过观察和记录机动车在不同速度和路况下的表现来评估其安全性能。
4. 重要性年全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的安全性能进行检验是非常重要的。
这对于保障每一辆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安全至关重要。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机构,包括国家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和地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
第三条国家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是指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地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第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技术标准和检验程序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第五条地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建立与国家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联网的管理系统,确保检验数据的安全和可靠。
国家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建立与地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联网的管理系统,及时得到地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
第六条国家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机动车排放污染检验、机动车轻型货车依法检验等检验业务专业分工,提供相应的检验服务。
第七条地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按照所辖区域的机动车数量、工作量安排检验设备、人员,并确保其适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确保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设立第九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依法申请设立,并按照批准的工作范围和内容进行检验工作。
第十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场地,并按照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工作。
第十一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检验工作的程序和要求,保障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技能素质。
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质证书,并依法依规进行检验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监管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监管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监管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10〕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厅(局):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安检机构检验行为,提高检验水平,切实做好机动车查验工作,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一)解决部分机动车安检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问题。
针对当前部分安检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而无法获得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的问题,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具体实施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部分机动车安检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问题。
(二)严格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责任制。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资格许可工作力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受理、审查、批准等工作,要建立相互监督制约的许可工作机制,明确该项行政审批工作各个环节工作人员的责任,确保工作合法有效。
(三)依法审查安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安检机构的检验资格许可条件及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进行严格审查。
对未取得资格许可、计量认证证书,或者资格许可、计量认证过期的,责令暂停检验工作,限期申请办理。
对超范围检验的,依法处罚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
对使用未经省级质监部门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检验工作的,要依法处罚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
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公安机关。
(四)加强对安检机构的监督检查。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组织对辖区内安检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检验设备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参数设置、数据保存、日常维护等情况。
对设备未检定或超出检定有效期的,设备老化导致检测数据不准确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7号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7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规程等技术规范要求,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接受委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技术机构。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安检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以及检验标准和规程等技术规范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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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为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保障安检机构有序运行和规范安检机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事实上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事实上施细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治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7号,以下简称“治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技术条件。
安检机构获得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必须满足本技术条件的要求。
1. 法人资格安检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依法经营安检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其企业的经营范围、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的业务范围应涵盖机动车安检。
3. 计量认证安检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合格,获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在计量认证有效期内和认证合格范围内从事安检活动。
4. 人员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设备维护检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治理人员。
4.1安检机构应设有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或称“主任检验员”、“总检”),同时还应设有引车员、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登录员等检验人员和设备维护人员。
从事安检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汽车常规检验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许多于12人,摩托车常规检验安检机构应许多于6人。
4.2 安检机构上述岗位人员要求。
4.2.1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机动车检验业务,了解与安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4.2.2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当具备以下要求:⑴熟悉安检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⑵具有机动车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⑶熟悉机动车的理论与构造,熟悉各检验工位业务、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⑷有3年以上的机动车检验的工作经历;⑸熟悉安检机构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4.2.3 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要求:⑴具有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⑵了解机动车性能、构造及有关使用的一般知识;⑶熟悉检测仪器设备的结构及性能,熟练掌握检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⑷了解本机构的检验工艺流程及相关标准。
掌握检验项目的技术标准;⑸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登录员应能熟练使用、治理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⑹引车员应持有与检测车型相对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⑺外观检查员和底盘检查员还应当熟悉相应的机动车性能、构造及有关使用的专业知识。
4.2.4 设备维护人员要求:⑴具有相关专业中专或相当于中专(含)以上学历和技术员(含)以上职称;⑵掌握机动车构造和原理的一般知识;⑶掌握检测仪器设备的性能和使用要求,具备检测仪器设备治理知识,能对检测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校准。
5.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技术标准和治理制度5.1 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安检机构应具有下列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事实上施细则;(5)《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治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7号);5.2 技术标准5.2.1 安检机构应具有下列必备标准:(1) 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2) GA 468-2004《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
5.2.2 安检机构应具有与车辆安全、环保有关的相关标准,见附件1。
5.2.3 安检机构应具有的检测设备技术标准,见附件2。
5.2.4 安检机构应关注机动车安全标准的有效性,及时收集有效版本并采纳。
5.3 治理制度安检机构应当制定严格、完备的治理制度,必须包括:(1) 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治理人员的岗位职责;(2) 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治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3) 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治理人员的行为规范;(4) 检测仪器设备(含标准气)的采购、验收、使用、保管、报废等程序或制度;(5) 检验事故分析报告程序或制度;(6) 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等技术文件和资料档案的修改、保存、销毁等程序或制度及保密制度;(7) 检测车间治理制度;(8) 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分析报告制度;(9) 安检机构年度报告制度;(10) 检验工作治理制度。
6. 检测仪器设备安检机构应当具备正确进行检验活动所需要的检测仪器设备,汽车要紧检测仪器设备应采纳固定式,摩托车检验可采纳移动式。
固定式的检测仪器设备通常组成检测线。
6.1 依照检验车型的不同,检测线一般可分为大型车辆、小型车辆及摩托车检测线。
安检机构配置的检测仪器设备应满足检验GA 468—2004《机动车安全检测项目和方法》中表1和表2所规定项目的要求。
不同车型检验应具备的检测线要求见附件3。
不同车型检验必备检测仪器设备、设施的配置见附件4。
6.2 检测仪器设备应结构先进、可靠,采纳数字式二次仪表并具有数据通讯接口,能够进行联网操纵。
6.3 检测仪器设备要通过合法有效的型式认定。
6.4 检测仪器设备上,应当有清晰的产品铭牌、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如有)等标志。
6.5 检测线检测仪器设备应采纳计算机联网,实现自动检测、打印报告。
计算机联网检测操纵系统,不得改变联网检测仪器设备的测试原理、分辨率、测量结果数据的有效位数和检测结果数据。
检测参数的采集、计算、判定应当符合有关标准。
6.6 在用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须经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周期计量检定、校准,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校准报告,且在有效期内。
6.7 检测仪器设备在以下专门情况下要重新进行检定/校准。
6.7.1 检测设备修理后;6.7.2 新购设备在使用前;6.7.3 固定式检验设备在移装后;6.7.4 日常设备检查或设备期间核查发觉有设备异常时。
6.8 应有仪器设备的检定周期表,内容包括:仪器设备的名称、编号、检定周期、检定单位、最近检定日期、送检负责人。
6.9 检测仪器设备,应有明显的统一格式的标志。
标志分“合格”“准用”“停用”三种,并分不以绿、黄、红三种颜色表示。
标志的内容包括:仪器编号、检定结论、检定日期及下次检定日期、检定单位。
6.10 应建立要紧检测仪器设备的档案,内容包括设备、仪器合格证书、使用讲明书、检定证书或校准报告、安装基础图、电器原理图、履历书、故障及维修记录等。
7. 信息联网设施计算机联网检测系统应在软硬件上具备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联网的能力,实现信息共享。
8. 总体布局安检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验、校准和检验数据、结果的真实、准确。
8.1 安检机构周边道路宽敞、交通顺畅、便捷、进出的道路视线良好。
8.2 安检机构的场地建筑必须能够满足安检现行相关标准(如GB 7258-2004、GA 468-2004等)规定的安检项目的实际需要,有用于安检的检验车间、试验车道、驻车坡道,有业务大厅、停车场、站内道路、办公区、微机房或室等设施。
8.2.1 试验车道:试验车道应铺设有平坦、硬实、清洁的水泥或沥青路面并设有规范的交通标志标线,路面附着系数应不小于0.7,跑道长度大型车辆检测应不小于100m,小型车辆检测不小于80m,宽度应不小于6m,纵向任意50m长度范围内坡度不大于1%,横向坡度不大于3%。
试验车道应设置有相应的助跑道路。
8.2.2 驻车坡道:用于在坡道上实测车辆的驻车制动性能。
其设计要求,坡度分不为15%和20%各一个,一般设计比例对15%坡道为高1.5m,宽3.5m,长10m;对20%坡道为高2m,宽3.5m,长10m。
能采纳试验台进行检验时可不要驻车坡道。
坡道路面附着系数应不小于0.7。
摩托车检验不要求。
8.2.3 停车场地:停车场地面积应与检测能力相适应,不得占用站外道路停车。
停车场地应为水泥、沥青或其他硬地面,能承受车辆的碾压,并在场内划分停车线和车辆行驶通道,保持进出口畅通;要设置足够的消防、安全、照明设备。
如检测站内安全性能检测区和尾气排放检测区分开设置,停车场应对应分开设置以幸免检测车辆交叉干扰。
8.2.4 站内道路:站内道路应为水泥或沥青路面,并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引导牌。
道路应视线良好、保持通畅。
检测线出入口两端的道路应有一定的坡度,以保证雨水不流入检测线内;但坡度不应过大,便于车辆进出检测线。
道路的转弯半径、长度应能满足各类车辆出入的需要。
8.2.5 业务大厅:业务大厅应尽量从便民服务方面考虑:⑴各业务窗口应分工明确,设置标牌;业务窗口设计上,应尽量采纳开放式窗口。
其数量能满足实际办公的需要。
一般各种业务受理窗口每条检测线应许多于3个,每个办公窗口面积许多于6㎡。
⑵室内应宽敞明亮。
⑶大厅内应设公示栏,公示各种手续规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各岗位职责。
若为电子公示栏,则公示栏面积应不小于2m×3m。
8.2.6 微机房(室):应符合微机房建筑的有关要求。
8.2.7 安检机构应设置候检休息区、车辆检验流程图、监督橱窗等服务性设施,各设施布局应合理。
9. 检验厂房为了保证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正常进行,检测车间各工位要有相应的检测面积,厂房要宽敞,保证通风、照明、排水、防雨、防火和安全防护等设施良好。
9.1 车间内部尺寸9.1.1 长度:机动车检测线检测车间进出口之间的距离,大型车辆检测线不应小于50m,小型车辆检测线不应小于40m,摩托车检测线不小于20m。
假如检测线采纳了能同时测量轮(轴)荷、侧滑等指标的平板制动检验台,则长度可视情况酌情缩短。
9.1.2 宽度:单条汽车检测线检测车间内部宽度,大型车辆检测线应不小于8m,小型车辆检测线应不小于6m;摩托车应不小于4m。
9.1.3 高度:大型车辆检测线室内最大高度应不小于6m;小型车辆检测线室内最大高度应不小于5m;摩托车检测线室内最大高度应不小于3m。
9.2 辅助设施检测车间辅助设施包括检测车间出入门、排污要求、底盘检查地坑、电缆沟、人行通道、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等。
9.2.1 检测车间出入门:大型车辆检测线高和宽应不小于5m,小型车辆检测线高和宽应不小于4m。
9.2.2 排污要求:检测车间应充分考虑车间的空气流通,使空气污染尽量降低。
若检测车间较为封闭,应设有排风装置,加快车间内的空气流淌,使空气污染尽量降低。
9.2.3 底盘检查地坑:应有一定的操作空间,照明、通风、信号装置应齐全。
9.2.4 电缆沟:应便于打开检查,并注意防火、防水、防潮和防鼠。
电缆沟应覆盖好,覆盖件应有一定的强度并能承受一定的重量。
9.2.5人行通道:一般用隔离栏与检测通道隔离,宽度不小于1m。
9.2.6 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应符合有关消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