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的联系和区别
行政赔偿的名词解释答案
行政赔偿的名词解释答案行政赔偿是指国家机关或政府以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侵权行为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依法赔偿其损失的行为。
它是一种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措施,体现了行政实体的责任和义务。
在现代社会,行政赔偿作为一种行政处罚的附属制度,具有保护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
它弥补了行政机关因行使权力可能给公民造成的侵害,同时也约束和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为,增加了行政机关的责任感和重大决策的谨慎性。
行政赔偿具有以下特点:1. 行政赔偿是一种国家对行政行为所导致损害的经济补偿,其根本目的是保护被侵权者的合法权益。
与刑事赔偿和民事赔偿不同,行政赔偿主要关注的是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 行政赔偿是国家机关的一种法定义务。
根据我国《行政赔偿法》,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必须行使职权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尊重市民的合法权益。
3. 行政赔偿具有公共性和防范性。
行政赔偿具有公共性,即国家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赔偿行为是公益性质的,是为了保护被侵害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行政赔偿也具有一定的防范性,能够引起行政机关的重视,在行政行为中加强规范,减少不当行为的发生。
4. 行政赔偿具有制度性和程序性。
行政赔偿一般是通过法律程序进行,需要被侵害者提出申请,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审查,并作出赔偿决定。
同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行政争议。
行政赔偿的实施需要符合以下几个基本条件:1. 被侵权者需要提出申请。
被侵权者应当在合理的时限内提出申请,向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以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2. 行政机关应当进行事实调查。
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分析事实,评估损害程度,并作出相应的赔偿决定。
3. 赔偿决定应当是合理的。
第十九章行政赔偿概念和构成要件
第十九章行政赔偿概念和构成要件第一节行政赔偿的概念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一、国家赔偿责任行政赔偿是一种国家赔偿责任。
尽管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但赔偿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
行政主体只是履行赔偿义务的机关,而不是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
对这种侵权行为主体和赔偿责任主体上的不一致,在理论上有各种各样的解释,并形成了代为责任说、自己责任说、合并责任说和中间责任说等关于国家赔偿责任性质学说。
1国家赔偿责任,是法治进步的产物。
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以前,基本上没有法治可言,国家权力也并非来源于法律,奉行的是“君权神授”,因而国家赔偿责任也是不存在的。
在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以后,尽管近代法治也同时得以确立,但国家赔偿责任长期没有得到承认。
在以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国家,长期奉行“英王不能为非”的原则,因而国家也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这种情况直到1947年制定王权诉讼法以后才得以改变。
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则根据主权者的公务豁免理论,也不承认国家赔偿,并且一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得以改变。
320世纪初以来,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法治得到了重大发展,平等观念更为深入。
国家与个人尽管在立法上并不平等,但在法律适用上却仍应坚持平等。
于是,各国的国家赔偿制度纷纷建立起来。
在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建立以前就存在冤、假、错案的平反。
但这并非一项法律制度,只是一项政治措施。
1982年宪法明文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也就是说,在法治社会里,任何法律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此,宪法第41条第3款明文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宪法的规定为国家赔偿责任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行政的赔偿名词解释
行政的赔偿名词解释在行政法领域中,赔偿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它是指行政机关因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补偿责任的行为。
赔偿制度的建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行政赔偿的性质和目的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对其行为所产生的不当侵害行为负责,并通过给予赔偿来补救被侵权人的损失,达到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与刑事赔偿或民事赔偿相比,行政赔偿则是在行政行为领域中独有的一种赔偿方式。
行政赔偿有三个重要的性质。
首先,行政赔偿具有公益性质,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不是满足个别人的私人需求。
其次,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赔偿。
最后,行政赔偿具有担保性质,即行政机关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赔偿的种类行政赔偿的种类多种多样,根据不同的侵权情况和损失程度,可分为以下几类:精确赔偿、恢复原状、重新实施行政行为、公开道歉、刊登赔偿决定、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必要的经济援助等。
精确赔偿是最常见的一种赔偿方式,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金额,通过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来补偿其损失。
这种赔偿方式可以确保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恢复原状是指行政机关对错误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和消除,使被侵权人处于原先应有的合法地位。
例如,如果行政机关违法将某个土地收归国有,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就是将土地归还给原来的所有者。
重新实施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撤销或废止错误的行政行为后,重新依法可行的情况下对被侵权人进行合法的行政处置。
在实践中,重新实施行政行为的情况相对较少,主要是因为涉及到行政机关的工作量和资源限制。
公开道歉和刊登赔偿决定是一种精神赔偿的方式,它们意在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和声誉。
公开道歉是行政机关通过公开声明、媒体报道等方式,向被侵权人公开道歉。
刊登赔偿决定则是行政机关在报纸、杂志等媒体上刊登赔偿决定,以弥补被侵权人的声誉受损。
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的联系和区别
Don't believe everything you see, don't say everything you know.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的联系和区别导读: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都属于国家赔偿,许多方面是一致的,如赔偿损害的范围、计算标准、赔偿主体等,但两者之间也存在许多区别,表现在:1、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不同。
2、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不同。
3、追偿的条件不同。
4、程序不同。
司法赔偿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都属于国家赔偿,许多方面是一致的,如赔偿损害的范围、计算标准、赔偿主体等,但两者之间也存在许多区别,表现在:1、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不同。
在行政赔偿中,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及其公务人员以及事实上的公务员。
在司法赔偿中,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履行司法职能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军队的保卫部门,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在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
2、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不同。
行政侵权行为发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
而司法侵权行为发生在司法活动中,以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监狱管理权以及在民事、行政审判中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以及执行措施为构成要件。
3、追偿的条件不同。
无论是行政赔偿中还是在司法赔偿中都实行追偿制度,赔偿义务机关在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可以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但是,国家赔偿法对两者的追偿条件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
行政追偿的条件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种标准具有明显的主观性。
司法追偿的条件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刑讯逼供、殴打和以其他暴力方式伤害公民的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伤害他人的工作人员和在审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工作人员。
司法考试国家赔偿法复习指导
司法考试国家赔偿法复习指导【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给予赔偿的活动。
国家赔偿是由国家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赔偿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责任。
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家赔偿是对前述机关及其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的责任。
国家赔偿是对违法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及其特征】国家赔偿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损害承担的责任。
特征是:1、国家赔偿由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2、赔偿范围有限。
3、赔偿方式合标准特定化。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4、赔偿程序多元化。
受害人要求行政赔偿,可以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还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受害人提出司法赔偿请求,需先向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然后再向其上级机关提出,最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但不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二者的引发原因不同,国家赔偿是违法行为引起的,国家补偿是合法行为引起的。
性质不同,国家赔偿是普通违法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国家补偿是例外的特定民事责任,并不具有对国家职权行为的责难。
此外适用范围、标准、方式也有所不同。
【国家赔偿和民事赔偿】二者的责任主体、责任性质均不同。
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以民事主体身份实施的侵权行为属于民事侵权。
国家机关对此承担的责任也是民事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的概念】国家赔偿法是关于国家赔偿的法律规范;是一定范围内法律规范的总和;是集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为一体的法律。
【国家赔偿法的作用】落实宪法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件】国家赔偿责任主体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具备的主体条件,即国家对那些组织和个人的侵权行为负责赔偿。
国家赔偿法关于 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理解与适用 (2011版)
3、关于执行中的几个问题
• 故意不执行、拖延执行的认定 (1)审查法院是否有职责和义务; (2)审查法院是否有条件和能力; (3)该不作为行为是否为导致财产流失的直 接原因。
• 混合责任问题
(1)析清全案脉络,掌握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2)查清案中所涉之各种违法、过错行为,以及造 成之损害结果; (3)分清各行为应承担之责任及与损害结果之因果 关系; (4)理清相关救济途径和予以国家赔偿的关系 (对确属混合责任造成损害的案件,应探讨赔偿与 其他程序救济的关系问题,以及能否由法院先行 赔偿后追偿的问题)
• 民事判决错误执行回转不能是否赔偿
(1)实践中存在争议; (2)民事判决错误本身是司法豁免情形,与 法定赔偿情形有着本质区别; (3)倾向于通过其他救济途径或司法救助解 决,不通过赔偿来解决。
4、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情形 、
(司法解释第五条: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 行政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以殴打或者唆使他人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应当比照国家赔偿 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予以赔 偿。) •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 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的。
• 关于对请求时效的审查 • 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八条:“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 法院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情形的,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 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规定的审 查
第十七章行政赔偿-PPT精品
问: 1. 海警支队扣押变卖货物后对A
公司负有何种义务?A公司能否就此提 起诉讼?
2.C公司是否有权就货轮被扣行 为提起诉讼?被告是谁?
3.A公司于2019年9月就扣押行为 提起诉讼,法院应否受理?为什么?
4.A公司能否直接向法院提起行 政赔偿诉讼?为什么?
1、海警支队扣押、变卖货物的行为造成了 对A公司财产权的损害,应将拍卖款全额返 还给A公司,并赔偿因此而造成A公司的全部 直接经济损失。A公司可以就此提起行政诉 讼,要求确认该扣押及变卖行为违法,并赔 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二、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 (一)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二)对侵害财产权的损害赔偿
三、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第三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义务机关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 1、行政赔偿请求人恒定为相对人 2、行政赔偿请求人是因违法行政损害其
合法权益并造成实际损害的人 3、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
请求赔偿的人。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三、行政赔偿费用
3、A公司于2019年9月就扣押行为提起的诉 讼,法院应予受理。因为直接向法院提起的 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 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但如果是由于行政 机关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起诉期限,从而导 致当事人逾期起诉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 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所以,提起行政诉讼 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本案中具体行政行 为于2019年1月作出,至2019年9月时未超出 诉讼时效,所以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七章 行政赔偿
1、行政赔偿的概念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2、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归责原则。 3、行政赔偿范围。 4、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5、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6、行政赔偿程序。
比较行政赔偿程序与司法赔偿程序
一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看,行政赔偿程序的最大特点就是:在引起行政赔偿程序发生的方式上,允许两种方式——“单独式”和“一并式”并存。
(一)单独式。
即“单独提起”,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已经被确认,赔偿请求人仅就赔偿问题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当赔偿请求人采取这种方式时,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首先,要具备“单独提起”的前提。
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3条、第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3条、第4条规范的是行政赔偿范围,即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具有何种违法情形时,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这一款所说的”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3 条、第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就是”单独提起“的前提。
也就是说,因”单独提起“而发生的行政赔偿程序,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的行为已经被确认为违法的基础上进行。
那么,什么叫”依法确认“、由谁来确认、怎样进行确认?根据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1.作出违法行为的机关或者作出违法行为的行政工作人员所在的机关进行确认:2.行政行为经相对人申请复议,被复议机关确认为违法,或被复议机关撤销;3.由于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已被法院确认为违法,或者判决撤销,且判决生效;4.具体行政行为系终局裁决行为,被拥有终局裁决权的行政机关确认为违法。
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通过上述途径被确认为违法后,受害人就可单独提出赔偿请求。
其次,赔偿请求人单独就赔偿问题提出请求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处理。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赔偿或者双方就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的,受害人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也就是说,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一个必经程序,赔偿请求人不能越过该“雷池”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究其原因,不难理解,行政赔偿责任的承担终究是要落实到具体的赔偿义务机关,设置该先行程序,可把大量的赔偿纠纷消灭在该阶段,从而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也给赔偿义务机关提供了一个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补救的机会,是符合设立国家赔偿制度的最终目的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下(第五版)第六编行政赔偿
•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 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 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 由的;
•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 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暴力行为造成公 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 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其他违法行为。
• 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妻子张在玉失踪,张亲 属怀疑被佘杀害。 • 1994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 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 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1994年4月28日佘祥林涉嫌故意杀人被捕。 • 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佘 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诉。
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行 政赔偿适用的归责原则?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 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 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原条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请注意细节的变化。实际上归责原则有了转变,由单纯 “违法归责”转变为“结果归责”。)
国家赔偿的类 型
行政赔偿
侵权主体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
刑事赔偿 民事、行政诉讼 中司法赔偿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 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使民事、行政审判职权的法院
2、两者发生基础不同
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司法侵权
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区别是什么
一、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区别是什么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监狱管理职权时违法给无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它的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司法赔偿的侵权行为主体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主要包括,行使侦查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检察权的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司法赔偿的原因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违法行使司法权,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司法赔偿实行有限赔偿原则,范围比较窄。
第四,司法赔偿不是以诉讼程序进行的,包括侵权机关和侵权行为人所在机关自己确认行为违法并赔偿的程序,上级机关对赔偿复议的程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赔偿的决定程序。
司法赔偿与行政赔偿都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许多方面都是一致的,但也存在许多区别:首先,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不同。
行政赔偿中,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司法赔偿中,其主体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其次,实施的时间不同。
行政侵权行为发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司法侵权行为发生在从侦查到监狱管理等一系列活动中。
再次,追偿条件不同。
行政追偿的条件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具有明显的主观性;而司法追偿的条件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刑讯逼供殴打和以其他暴力方式伤害公民,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伤害他人,或者审理案件中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相比之下,司法追偿的范围要比行政赔偿范围窄。
最后,二者程序不同,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的具体程序在法律规定中是不一致的。
例如,公安机关的双重职能就可以体现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的区别。
公安机关在履行治安管理职能的过程中行使行政权,如果违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就会产生行政赔偿责任;如果在履行刑事侦查职能的过程中违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只可能产生司法赔偿的责任。
司法赔偿与国家赔偿的区别是什么
司法赔偿与国家赔偿的区别是什么司法赔偿和国家赔偿是两个常用于法律领域的概念,它们在赔偿对象、理论基础、赔偿方式和责任主体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详细探讨司法赔偿与国家赔偿的区别,以便加深人们对两者的认识。
一、司法赔偿的定义及特点司法赔偿是指在刑事、民事或行政诉讼中,法院判决被告进行经济赔偿的行为。
其适用范围包括侵权行为、违法行为等。
司法赔偿以司法程序为依据,是对侵权行为或不当行为的损害进行赔偿的一种方式。
1. 赔偿对象:司法赔偿主要是为了保护个人权益,所以其赔偿对象主要是遭受侵害的个人或组织。
2. 理论基础:司法赔偿的理论基础主要是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理论,即追求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和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
3. 赔偿方式:司法赔偿一般采用经济赔偿的方式,即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来进行赔偿。
4. 责任主体:司法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侵权人或违法行为人。
司法赔偿主要通过对侵权人或违法行为人进行惩罚,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国家赔偿的定义及特点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活动中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进行赔偿的一种方式。
国家赔偿通常发生在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导致个人或组织权益受损的情况下。
1. 赔偿对象:国家赔偿的对象是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即国家赔偿主要是为了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2. 理论基础:国家赔偿的理论基础主要是行政法和行政责任理论,即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导致公民、法人权益受损时应承担相应责任。
3. 赔偿方式:国家赔偿可以采用金钱赔偿、恢复原状、道歉赔礼等多种方式来进行赔偿。
4. 责任主体: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执法机关。
国家通过对行政机关的惩罚以及追究行政人员的责任,最终实现对受损个人和组织的补偿。
三、司法赔偿与国家赔偿的联系和区别司法赔偿和国家赔偿在保护个人和组织权益方面有共同点,但在赔偿对象、理论基础、赔偿方式和责任主体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1. 联系:- 双方目标一致:司法赔偿和国家赔偿的共同目标都是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正与法治。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合法行为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补救措施。
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都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采取补救措施,而且在危险责任领域,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
但是,两者仍然存在许多区别,表现在:1.原因不同。
两者都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但是,行政赔偿所针对的损害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行政补偿针对的是合法行为。
2.范围不同。
行政赔偿的范围小于行政补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受国家赔偿法的限制,国家并非对所有的行政侵权行为都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一般认为实行国家豁免,国家对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补偿的原因行为除了合法性这一限制之外,没有其他的限制。
3.程度不同。
行政赔偿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补救程度不如行政补偿充分。
国家赔偿法针对的损害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而行政补偿没有这种限制。
而且,对国家赔偿法规定范围之内的行政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也并非全部赔偿,而是限于最低限度的直接损失。
国家赔偿法规定“计算标准”的作用之一为了限制赔偿的数额。
行政补偿采取补偿实际损失的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多大的损害,国家就补偿多少。
当然,行政补偿所针对的损害必须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遭受特别的损害,而不是普遍的损害。
从损害这一点来看,行政赔偿着眼于赔偿的最高数额,而行政补偿着眼于损害的特定性,没有数额的限制。
4.程序不同。
行政补偿可能是在损害发生之前由行政机关与公民协商解决,也可能是在损害发生之后由行政机关与协商解决。
国家赔偿法11春电大考试复习资料
国家赔偿法复习资料一、问答题1、如何理解我国国家赔偿的概念?这一概念包含了以下四层意思:⑴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
首先,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受国家侵犯行为侵害的相对人所给予的赔偿;其次,国家赔偿的费用来自于国库。
⑵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所引起。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明确:A、国家赔偿限于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在上述机关或组织中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引起的损害;B、引起国家赔偿的行为必须是行使职权的行为;C、引起国家赔偿的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
⑶国家赔偿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损害为前提。
⑷国家赔偿是一项旨在为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的具体的法律制度。
2、我国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是什么?在我国,国家赔偿是独立于民事赔偿的自成体系的法律制度,二者的区别表现在:⑴赔偿主体不同。
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但具体的赔偿义务由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而民事赔偿的主体是民事主体,赔偿主体与赔偿义务人是一致的。
⑵赔偿发生的基础不同。
国家赔偿发生在国家权力的运作过程中,由国家侵犯行为引起,而民事赔偿则由民事侵权行为引起,发生在民事活动中。
⑶归责原则不同。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违法原则;而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原则,以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为补充。
⑷赔偿的程序不同。
国家赔偿的程序分为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民事赔偿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⑸赔偿范围不同。
国家赔偿主要限于直接物质损害;民事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⑹赔偿方式不同。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赔偿方式;而民事赔偿既可采取余钱赔偿的方式,也可采用恢复原状等方式。
3、国家赔偿和国家补偿有什么区别?⑴发生的基础不同,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国家补偿由国家的合法行为引起。
⑵性质不同。
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其目的是恢复到合法行为所应有的状态;国家补偿是一种例外责任,由法律规定为限,其目的是为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相对人的提供补偿,以体现公平负担的精神。
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篇
人身权首先是一个宪法概念,是指公民作为一个自然人为了生存而必不可少的、与公民的身体和名誉密不可分的权利。
(一)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包括:
1、行政拘留
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惩罚措施。
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依法定职责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公民的权利或强制其履行义务的措施。(违法劳动教养、强制治疗戒毒、违法强制遣送强制扣留、违法即时强制):基本特征是违法性
五、侵犯财产权的赔偿的范围
六、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公务员个人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
公民自己的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1)不可抗力
(2)第三人过错
(3)受害人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
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赔偿实际损失后国家机关能否免除赔偿责任?
第四节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3)及时充分地履行赔偿义务。赔偿义务依法经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或判决确认之后,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办理赔偿费用交付事宜、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等。
(4)依法办理追偿事务。在赔偿受害人损失后,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也有义务向有故意和重大过失公务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行使追偿权。
第四节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四)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和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四、行政赔偿的意义
(一)行政赔偿是给公民提供充分救济的有效途径
(二)行政赔偿是督促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有效手段
(三)行政赔偿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二节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行政赔偿构成要件的含义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必备条件,归责原则的具体化。
《国家赔偿法》PPT课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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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赔偿请求人
1、行政赔偿请求人的概念及特征 2、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诉讼的原告 3、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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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请求人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依法有权向国家请求 行政赔偿的人。具体的说,是其合法权益受到 行使国家职权的行为或者与行使国家职权有关 的行为的侵犯,造成损害,向行政赔偿义务机 关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政赔偿的人。 1、行政赔偿请求人恒定为相对人一方 。 2、行政赔偿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活 动中的违法行为侵害并造成实际损害的人。 3、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 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 侵犯,因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赔偿的人。
2、行政赔偿的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 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政赔偿的主体是国家,但行政赔偿的义 务机关为致害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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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赔偿的界限
行政赔偿与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 求,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裁判的法律制度。行 政赔偿与行政诉讼都是对相对人的救济,都包 含着对行政的监督,但两者不可取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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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诉讼的原告的区别
1、两者的资格要件不同。 2、两者的范围不同 。 3、两者请求的目的不同。 4、两者资格转移的范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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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
1、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 扶养关系的亲属,也可成为赔偿请求人 3、赔偿请求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如果 受害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
第十一章 司法赔偿制度概述 国家赔偿法 教学课件
第二节 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一、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
(一)我国司法赔偿归责原则的解释论
➢ 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司法赔偿中采用何种 标准来归责。它不仅体现了司法赔偿的价值取向, 而且决定了司法赔偿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具 有重要的意义。
➢ 从解释论的角度来看,《国家赔偿法》在总论部 分规定了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这是统领全部国 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因此,司法赔偿似乎应当采 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
➢ 第一,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虽然有其不同之处,但二者毕 竟都属于国家赔偿,合并规定不仅可以实现国家赔偿法的 体系化,而且可以避免就相同或类似问题作重复规定(如 诉讼时效、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经费来源等),从而实现 立法的简约。
➢ 第二,合并规定的模式,并不意味着不考虑二者的相异之 处,也并不影响法律对二者确立不同的规则。
➢ 第二,责任的承担者不同。
➢ 第三,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
➢ 第四,责任的性质不同。
三、我国司法赔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四、司法赔偿中的法官特权 ➢ (一)法官特权的概念和存在根据 ➢ (二)法官特权的适用范围 ➢ (三)法官特权引入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必
要性
五国家采取行政赔偿和司 法赔偿分别立法的模式。例如,德国先后颁布了《再审无 罪判决赔偿法》(1898年)、《羁押赔偿法》(1904 年)、《联邦德国刑事追诉措施赔偿法》(1971)。日本 在《国家赔偿法》之外制定了《刑事补偿法》。而法国、 罗马尼亚等国家则是在刑事诉讼法之中规定刑事赔偿。不 过,我认为,我国修改《国家赔偿法》时,仍然应当采取 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合并规定的模式。理由在于:
➢ 第三,我国立法机关任务繁重,通过一部 《国家赔偿法》规范所有的国家赔偿问题, 不仅可以适当减轻立法机关的负担,也有 利于及时修改完善《国家赔偿法》。
我国国家赔偿包括司法赔偿外还有什么?
The most important thing in the world is not where we are, but where we are heading.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我国国家赔偿包括司法赔偿外还有什么?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
1、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2、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
国家赔偿其实对于公民来说属于一个比较笼统的赔偿范围,因为现实中公民因为国家遭受的损失可能是具体机关造成的,所以为了辨别这些赔偿的具体负责机关就需要将赔偿的类型进行细化,那么,我国国家赔偿包括司法赔偿外还有什么?一、我国国家赔偿包括司法赔偿外还有什么?国家赔偿除了司法赔偿外还有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
刑事赔偿的赔偿范围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司法赔偿与国家赔偿的区别是什么
司法赔偿与国家赔偿的区别是什么司法赔偿和国家赔偿是在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尽管它们都属于赔偿制度的范畴,但其适用范围、主体关系、赔偿依据以及申请程序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
本文将就司法赔偿与国家赔偿的区别进行分析和比较。
一、司法赔偿的概念与特点司法赔偿是指个人在刑事、民事等司法程序中,因为司法机关或司法工作人员的过错或不作为而导致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按照法定程序向司法机关提出请求,获得一定金额的经济赔偿。
主要包括刑事赔偿、国家赔偿和国际赔偿三个方面。
司法赔偿的特点是:1. 法律性质:司法赔偿是法定的、依法实施的,赔偿的形式和数额通过法定程序确定。
2. 赔偿范围:司法赔偿主要涉及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侵害,包括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损失、国家公务员违法侵权、刑事冤错案件等。
3. 赔偿责任主体:司法赔偿责任主要由国家承担,也可以由责任人个人或者侵权单位承担一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二、国家赔偿的概念与特点国家赔偿是指个人在行政行为中,因为行政机关、法院等国家机关的过错或不作为,使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国家机关提起请求,获得一定金额的经济赔偿。
国家赔偿的特点是:1. 行政性质:国家赔偿是以国家机关为主体,滥用职权或未履行法定义务而导致公民、法人等权益受损时,国家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赔偿范围:国家赔偿主要涉及到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包括非法拘禁、刑事冤错、非法征收、不正当行政处罚等。
3. 赔偿责任主体:国家赔偿责任由行为主体直接承担,也可以由国家机关代为承担,赔偿数额和方式要根据损失情况和其它相关法定标准来确定。
三、司法赔偿与国家赔偿的区别1. 法律性质:司法赔偿是司法行为的结果,而国家赔偿是行政管理的一部分。
2. 受损主体与侵权主体:司法赔偿的侵权主体是司法机关或司法工作人员,而国家赔偿的侵权主体是行政机关。
3. 申请程序:司法赔偿的申请程序较为复杂,需要申请人提出请求并经过司法程序的审查和裁决;而国家赔偿的申请程序相对较简单,申请人只需向行政机关提出请求即可。
行政赔偿概述(ppt34张)
一、行政赔偿概述 1、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 国家陪偿,又称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 成损害的,国家对受害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一般认为有以下几点:(1)侵 犯行为主体有严格限制,只有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在法律授权或接受国家机关委托的 情况下,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主体;(2)存在损害事实; (3)损害事实和职务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国家赔偿具 体而言又包括行政赔偿与司法陪偿,司法赔偿又分为刑事 司法赔偿和民事行政司法赔偿。
(4)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 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性质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撤 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 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 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责任。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 赔偿义务机关。 3、其他情况 (1)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派出机关是一级政府设立的派出组织,包括行政公署、区 公所和街道办事处;派出机构是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组织, 如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等。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可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而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财政,应 以其所在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2)内部机构和临时机构 它们与派出机构相类似,没有独立的财政,原则上都应以 该内部机构或临时机构所在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四、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国家接受行政赔偿请求、 履行赔偿义务、参加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行政主体。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7条和第8条的规定,我国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1、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 务机关。致害主体为行政机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 机关。致害主体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赔偿义务机关为 其所在的行政机关,该工作人员并不一定隶属于行政机关, 但该机关一定是工作人员行为时职权所属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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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的联系和区别
司法赔偿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都属于国家赔偿,许多方面是一致的,如赔偿损害的范围、计算标准、赔偿主体等,但两者之间也存在许多区别,表现在:1、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不同。
在行政赔偿中,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及其公务人员以及事实上的公务员。
在司法赔偿中,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履行司法职能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军队的保卫部门、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
2、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不同。
行政侵权行为发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
而司法侵权行为发生在司法活动中,以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监狱管理权以及在民事、行政审判中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以及执行措施为构成要件。
3、追偿的条件不同。
无论是在行政赔偿中还是在司法赔偿中都实行追偿制度,赔偿义务机关在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可以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但是,国家赔偿法对两者的追偿条件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
行政追偿的条件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种标准具有明显的主观性。
司法追偿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二是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三是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相比较之下,司法追偿的范围要比行政追偿的范围窄。
国家赔偿法划分这种区别,主要是因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面临的情况比较复杂,法律规定了较大的裁量权,认定司法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比较困难,而且追偿的范围不能过宽,否则很容易挫伤司法人员的积极性。
4、程序不同。
行政赔偿的程序与司法赔偿程序差别较大。
行政赔偿程序分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和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
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实行行政处理前置的原则,行政赔偿争议在行政程序不能解决的,最终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
司法赔偿程序没有单独提出赔偿请求和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划分,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不服的,要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由其作出最终的决定。
可以看出,司法赔偿自始至终都是通过非诉讼途径来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