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执业律师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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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师档案管理制度

执业律师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执业律师档案的科学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律师法》及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执业律师及其从事业务活动形成的各类档案。

第三条执业律师档案是律师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是维护律师合法权益、提高律师服务质量、促进律师事业发展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本所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执业律师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和实施执业律师档案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和检查档案管理工作;2. 收集、整理、保管、统计和利用执业律师档案;3. 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按规定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档案;4. 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5. 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执业律师及其助理应按照本制度要求,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执业律师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按照下列要求收集、整理档案:1. 诉讼类档案:包括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判决书、裁定书等;2. 非诉讼类档案:包括法律意见书、合同、协议、函件等;3. 常年法律顾问档案:包括法律意见书、报告、会议纪要、函件等;4. 其他档案:包括律师个人简历、培训记录、荣誉证书等。

第八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第九条档案整理应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便于查阅和利用。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条档案保管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1. 保管场所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虫、防火、防盗;2. 档案柜应加锁,钥匙由档案管理人员保管;3. 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一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下列要求:1. 查阅档案应经本所主任批准,并填写查阅登记表;2. 查阅档案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他人隐私;3. 查阅档案应爱护档案,不得损坏、涂改、伪造档案。

律师职业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职业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档案管理,规范档案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律师法》及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律师及其办理案件、事务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本所档案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二)依法归档,及时准确;(三)安全保管,方便利用;(四)注重保密,确保安全。

第二章档案管理范围第四条律师职业档案管理范围包括:(一)律师个人档案: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学历、工作经历、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材料;(二)案件档案:包括诉讼、非诉讼案件档案,包括案件来源、委托代理合同、法律文书、调查取证材料、案件办理过程、结案报告等;(三)事务所档案:包括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会议记录、财务报表、年度工作总结等。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五条档案收集:(一)律师个人档案由本人负责收集,于每年年初报送事务所档案管理员;(二)案件档案由承办律师在案件办结后及时报送事务所档案管理员;(三)事务所档案由各部门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事务所档案管理员。

第六条档案整理:(一)档案管理员负责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整理、立卷;(二)档案整理应遵循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三)档案整理过程中,对破损、褪色、字迹模糊的档案,应进行修复、复制或拍照存档。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档案保管:(一)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保管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保密;(二)档案保管应遵循防潮、防霉、防火、防盗、防虫、防鼠的原则;(三)档案库房应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备,如档案柜、档案架、温湿度控制器等。

第八条档案利用:(一)档案利用应遵循合法、合理、及时、准确的原则;(二)档案利用需经所主任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三)档案借阅应填写借阅单,注明借阅时间、用途、归还日期等;(四)档案归还时应检查档案的完好情况,如有损坏或丢失,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律所律师执业档案管理制度

律所律师执业档案管理制度

律所律师执业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所律师执业档案管理,保护律师执业权益,提高律师执业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律所内的所有律师,包括全职律师、兼职律师和外聘律师。

第三条律所律师执业档案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便捷的原则,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律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律师执业档案管理,建立档案管理工作机构,明确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第五条律所律师执业档案应当进行电子化管理,并定期进行备份和归档,保障档案的安全性和可读性。

第六条律所应当加强对律师执业档案的保密管理,严禁私自复制、外传档案信息。

第七条律所应当定期对律师执业档案进行审查和整理,保证档案的整洁和准确。

第八条律所应当加强对新入职律师的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建立并完善其执业档案。

第九条律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档案档案借阅和利用制度,确保律师执业档案信息的合理利用。

第十条律所应当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律师执业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档案管理流程第十一条律所律师执业档案的管理流程应当包括档案的创建、保存、利用和销毁。

第十二条律所应当对律师执业档案的创建过程进行规范管理,确保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律所应当建立档案的保存期限和销毁标准,对于到期的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第十四条律所应当合理利用律师执业档案信息,发挥其在案件处理和法律服务中的作用。

第十五条律所应当建立档案利用的流程和权限管理制度,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利用。

第十六条律所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对于任何涉及律师执业档案的销毁和利用,均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规定要求。

第十七条律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档案的备份和归档制度,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备份和长期保存。

第三章档案管理制度第十八条律所应当建立完善的律师执业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的创建、保存、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十九条律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档案的电子化管理系统,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可靠。

律师执业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执业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律师执业档案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律师执业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法律顾问合同等法律文件;(2)律师办理案件、提供法律服务的相关文件、资料;(3)律师参加培训、考核、评定、奖励等活动的材料;(4)律师办理业务过程中形成的会议记录、工作总结、工作计划等;(5)其他与律师执业相关的文件、资料。

2. 律师个人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律师个人简历、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等;(2)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许可证等执业证件;(3)律师参加培训、考核、评定、奖励等活动的材料;(4)律师办理业务过程中形成的会议记录、工作总结、工作计划等;(5)其他与律师个人执业相关的文件、资料。

三、档案管理职责1. 律师事务所应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2. 律师事务所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档案的接收、归档、整理、保管、借阅等工作。

3. 律师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将执业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提交给档案管理部门。

四、档案管理要求1. 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规范和标准,对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2. 档案管理人员应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防止档案丢失、损坏、篡改。

3.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理,确保档案的整洁、有序。

4. 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的保密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五、档案利用1. 律师事务所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应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

2. 律师事务所外部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应出示正式函件,经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

3. 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的档案,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和借阅。

六、档案保管期限1. 律师事务所应按照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对档案进行分类、鉴定、整理、归档。

律所律师执业档案管理制度

律所律师执业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档案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服务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司法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律师及助理律师的执业档案管理。

第三条律师执业档案是律师执业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本所应高度重视律师执业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档案管理原则第四条律师执业档案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保密性原则。

第五条律师执业档案实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按照年度进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律师执业档案立卷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归档工作由本所档案管理人员负责。

第三章档案内容第七条律师执业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受理材料:包括收案审批表、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等。

(二)案件办理材料:包括谈话笔录、阅卷笔录、调查材料、辩护或代理意见、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出庭通知书、裁定书、判决书等。

(三)案件结案材料:包括结案报告、服务质量监督卡、律师执业证书等。

(四)其他相关材料:包括律师业务学习、培训、考核、奖励、处罚等。

第四章档案立卷与归档第八条律师执业档案立卷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按照案件类型、年度、承办律师进行分类。

(二)一案一卷,卷内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

(三)卷内材料齐全、完整,卷面整洁。

第九条律师执业档案归档应在案件办结后三个月内完成,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归档工作。

第五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条律师执业档案由本所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保管,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一条律师执业档案的借阅,需经本所主任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档案,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和借阅。

第六章档案销毁第十三条律师执业档案的销毁,应严格按照国家档案局、司法部相关规定执行。

律师人事档案整理的方法步骤

律师人事档案整理的方法步骤

律师人事档案整理的方法步骤
律师事务所的人事档案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它涵盖了律师
个人信息、职业发展记录以及工作表现等内容。

为了确保档案的整
理工作能够高效有序地进行,下面是一个简单的方法步骤供参考:
1. 档案分类和标识
首先,对律师的人事档案进行分类和标识,以便于后续的整理
和查找工作。

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如按照律师姓名、入职时间、
职位等进行分类,并使用清晰明了的标识方式进行标记。

2. 信息收集和整理
接下来,收集律师的相关信息,并进行整理。

这些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学历证书、工作经历、职称评定等材料。

在整理过程中,应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文件数字化和备份
为了方便管理和保护档案信息,可以考虑将纸质文件进行数字化处理,并进行备份存储。

这样不仅可以节省空间,还能够提高档案的检索效率和安全性。

4. 档案归档和存储
在整理完毕后,将律师的人事档案进行归档和存储。

可以选择安全可靠的存储方式,如使用密封箱、密码保护等措施,确保档案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5. 档案更新和维护
定期对律师的人事档案进行更新和维护工作。

更新包括添加新的信息、修改错误或过期的内容等;维护则是指对档案进行检查和修整,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通过以上的方法步骤,律师事务所可以有效地整理和管理律师的人事档案,为日后的工作提供有力的依据和参考。

执业律师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执业律师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执业律师人事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律师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执业律师的人事档案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律师的个人信息、执业经历、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奖惩情况等。

三、档案管理职责1. 所长负责本所人事档案管理的总体工作,对档案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 人事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查询等工作。

3. 执业律师本人应积极配合人事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

四、档案管理内容1. 档案收集:收集执业律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奖惩记录、业务成果等相关材料。

2. 档案整理:按照档案管理规范,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编目、归档。

3. 档案保管:严格执行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4. 档案查询:为内部人员提供档案查询服务,确保档案的及时、准确提供。

五、档案保管要求1. 所有人事档案均属机密文件,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复制、泄露。

2. 档案保管场所应满足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要求。

3. 档案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确保档案的完好无损。

4. 档案迁移、销毁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六、档案查询与使用1. 查询档案需填写查询申请,经所长批准后方可查阅。

2. 查询档案时,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3. 查询档案主要用于内部工作,如律师考核、晋升、培训等。

七、附则1. 本制度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档案管理奖惩1. 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档案管理规定,造成档案丢失、损毁、泄露等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提高执业律师人事档案管理水平,为我国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律师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律师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律师档案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律师、实习律师、行政人员及与律师业务相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律师档案,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律师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律师档案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律师执业活动的实际情况。

(二)完整性原则:律师档案应包括律师执业过程中的全部材料,不得遗漏。

(三)安全性原则:确保律师档案的保密性和安全性,防止档案损毁、丢失、泄密。

(四)便于利用原则:提高律师档案的检索、查询、利用效率,为律师业务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五条律师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执业档案:包括律师执业资格证书、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执业备案证明等。

(二)业务档案:包括案件受理登记表、委托代理合同、案件承办记录、案件归档材料、诉讼文书、调解协议等。

(三)个人档案:包括律师个人简历、学历证书、专业资格证书、荣誉证书等。

(四)行政档案:包括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文件、会议记录、财务报表、人员调动、奖惩等。

第六条律师档案归档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档案形成: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应在形成时按照档案分类进行整理。

(二)档案审核:档案形成后,由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审核,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档案归档:审核通过的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按照档案分类进行归档。

(四)档案编号:归档的档案应进行编号,以便于管理和查询。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维护第七条律师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库房:档案库房应具备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火、防盗等条件,确保档案安全。

(二)档案柜架:档案柜架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制作,保证档案存放的稳固性。

律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律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提高律师业务档案的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律师法》及国家档案局、司法部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律师及律师助理在办理各类法律事务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

第三条本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反映律师业务活动的全过程。

(二)完整性原则:档案资料应全面、系统地反映律师业务活动的各个方面。

(三)准确性原则:档案资料内容应准确无误。

(四)安全性原则: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防止档案资料丢失、损毁或泄密。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立卷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诉讼类档案:包括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仲裁代理等。

(二)非诉讼类档案:包括法律顾问、执行代理、合同审查、咨询代理及其它非诉讼业务等。

第五条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一案一卷:同一案件或事务形成的档案资料应集中立卷。

(二)一卷一号:每卷档案资料应编制唯一编号。

(三)年度归档:律师业务档案应按年度进行归档。

第六条律师业务档案立卷程序:(一)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档案资料。

(二)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在业务办结后,应将整理好的档案资料提交给档案管理员。

(三)档案管理员对提交的档案资料进行审查、整理,并立卷归档。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律师业务档案保管:(一)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保管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二)档案管理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条件,确保档案不受损害。

(三)档案管理员应做好档案的防虫、防潮、防火、防盗等工作。

第八条律师业务档案利用:(一)律师及律师助理需查阅档案时,应填写查阅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二)查阅档案应遵守档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三)档案管理员应做好查阅登记工作,确保档案查阅的规范。

第四章档案销毁第九条律师业务档案销毁:(一)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国家档案局、司法部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业务档案(以下简称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本所各部门各项工作服务。

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实施办法》等法规,结合本所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和律师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并应承担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三条档案工作是办好案件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是反映律师办案水平、办案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

档案工作应纳入本所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各部门人员的职责范围,并作为考核内容之一。

第二章档案的归档时间第四条归档时间(一)当年案件只要办结的,必须及时归档。

(二)卷宗整理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完成并归档。

(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将律师移交的卷宗及时编号登记上网公布并入库上架。

第三章档案的归档要求第五条律师办案和担任法律顾问及开展的专项法律服务事项的有关材料,都应建立卷宗并归档,立卷工作由律师助理负责,律师助理交办公室检查之后方可装订档案。

第六条办公室必须在档案装订前进行档案顺序、规格的检查,凡不符合立卷归档要求的,一律退回律师助理重新整理,直至将整理完毕并装订整齐的、符合归档要求的档案移交至档案室。

第七条档案按一案一卷的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法律事务,应合并立卷;两个所的律师合办时,应分别立卷。

第八条律师在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笔录都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禁用圆珠笔、铅笔书写,禁用复写。

第九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原则上要求是原件,字体应当整齐、清晰。

第十条卷宗应编目并装订,卷面及目录要逐项填写,卷内材料要逐页编号。

第十一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同一类的应格式一致、书绘装订工整、字迹图像清晰,符合规范的要求。

案卷在装订之前,须去掉文件上的金属物(大头、回形针等)以防年久锈蚀文件。

用纸要规范,破损要裱糊,大张文件须要折叠成手风琴式,合全卷文件大小整齐(文件用纸为A4纸)。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

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

第三条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

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者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五条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二章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第六条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第八条律师立卷归档过程中,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一般只存一份,但有上级领导机关批示的材料除外。

第九条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一、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前有关询问如何办理委托手续的信件、电文、电话记录以及复函等;二、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三、其他律师事务所委托代查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草稿;四、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历次修改草稿(定稿除外)。

第十条对已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第十一条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律所律师执业档案管理制度

律所律师执业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档案管理,确保律师执业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律师及其执业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本所律师执业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三)保密、安全、方便利用。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律师执业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执业登记类:包括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许可证明、律师执业宣誓书等;(二)业务档案类:包括诉讼、非诉讼业务档案;(三)培训与考核类:包括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年度考核等;(四)其他档案类:包括律师个人简历、荣誉证书、获奖情况等。

第五条律师执业档案的归档,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律师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将相关材料及时收集、整理;(二)承办律师或助理将整理好的档案材料报送档案管理员;(三)档案管理员对档案材料进行审查、分类、归档。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律师执业档案的保管,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档案室应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设施;(二)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情况,确保档案安全;(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

第七条律师执业档案的利用,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一)律师本人查阅档案,应出示有效证件,填写查阅登记表;(二)其他人员查阅档案,应经本所主任批准,并填写查阅登记表;(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未经批准不得查阅。

第四章档案销毁第八条律师执业档案的销毁,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档案管理员对拟销毁的档案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填写销毁清单;(二)档案管理员将销毁清单报送本所主任审批;(三)经本所主任批准后,档案管理员负责组织销毁档案。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九条对在律师执业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档案遗失、损坏、泄露等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云南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云南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云南省人事档案管理,规范人事档案工作,保障档案安全,提高档案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云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及其他组织的人事档案管理。

三、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一)各级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制定和组织实施人事档案管理制度;2. 指导、监督、检查人事档案管理业务;3. 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人事档案;4. 组织开展人事档案管理业务培训;5. 协调解决人事档案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各级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一)档案收集1. 各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人事档案材料;2. 档案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完整,不得伪造、篡改;3. 档案材料收集后,应及时登记、归档。

(二)档案整理1. 档案整理应遵循档案分类、编号、排列、装订等规范要求;2. 档案整理应保持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和连续性;3. 档案整理应便于查询、利用。

五、档案保管与利用(一)档案保管1. 档案保管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2. 档案保管应定期检查,发现损坏、丢失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3. 档案保管应建立档案检索系统,方便查询。

(二)档案利用1. 档案利用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经批准后方可查阅、复制;2. 查阅、复制档案时,应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保密性;3. 档案利用过程中,如发现档案材料存在错误,应及时更正。

六、档案信息化建设(一)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进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实现档案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二)建立健全档案信息数据库,实现档案信息的共享和交换;(三)加强档案信息安全保障,防止档案信息泄露。

七、监督检查(一)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档案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二)对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

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一、引言在律师事务所中,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合理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能够确保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记录、成长轨迹和绩效评估得到准确、全面的记录,并提供便捷的档案检索和管理服务。

本文将详细讨论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二、档案种类及建立1. 人事基本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基本档案是指对员工个人的身份信息、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职业资格等基本情况进行记录。

每位专业技术人员入职后,应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以建立该档案。

2. 任职档案任职档案是记录专业技术人员在律师事务所的任职信息和工作表现的档案。

该档案应包括员工聘任合同、入职培训资料、工作目标与评估结果等内容。

每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就职后,应及时建立该档案。

3. 培训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档案记录了员工在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各类培训或进修的情况。

该档案包括培训计划、培训证书、培训反馈等内容。

律师事务所应鼓励并支持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持续的职业发展和能力提升,并完善该档案的管理。

4. 转正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转正档案记录了员工转正评定的过程和结果。

该档案包括员工的工作评价表、业务能力评估、同事评语等。

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转正评定,并将相关文件归档。

三、档案管理流程1. 档案建立在接收到新员工入职材料后,应及时建立员工的人事基本档案,并进行数字化存档。

同时,建立其他相关档案,确保员工所有的工作记录都得到有效记录。

2. 档案归档对各类档案进行归档,确保档案的整洁、有序。

根据档案的种类和文件内容,建立明确的归档分类体系,并明确档案的保管期限。

合同和培训档案应保留至员工离职,并在离职后的一定时间内进行存储。

3. 档案检索提供便捷的档案检索服务,确保员工和管理者能够轻松地找到所需的档案信息。

建立档案检索系统,根据员工的姓名、工号、职位等信息进行检索,同时提供关键词检索功能。

云南省执业律师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云南省执业律师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云南省执业律师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云南省执业律师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南省司法厅公告第1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3.03.22
【实施日期】2012.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执业律师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云南省司法厅公告
(第1号)
《云南省执业律师人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6日云南省司法厅专题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6日起施行。

云南省司法厅
2013年3月22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执业律师的教育、管理和服务,高效有序利用档案材料为律师工作服务,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办发〔2010〕30号、云办发〔2011〕28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业律师人事档案统一归口由司法行政机关的人事主管部门管理。

凡从事专职律师职业的人员,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将人事档案接转至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执业律师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司法行政机关。

省司法厅管理省厅直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事档案;各州市司法局管理州市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及所属县区律师事务所非在职在编的执业律师的人事档案;县区司法局管理所属国资律师事务所中在职在编执业律师的人事档案。

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执业律师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
人或本人档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除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兼职律师及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后从事律师执业以外的全省其他执业律师。

第五。

律师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人事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保密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所所有律师、实习律师及辅助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人事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伪造、篡改。

(二)完整性原则:人事档案资料应全面、完整,确保人事档案的连续性和可追溯性。

(三)保密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规定,确保档案安全。

(四)安全性原则:加强档案的物理和电子安全管理,防止档案丢失、损坏和泄密。

第二章管理范围与职责第四条人事档案管理范围:(一)律师、实习律师及辅助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奖惩情况等。

(二)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会保险、公积金等与员工权益相关的资料。

(三)其他与员工工作相关的资料。

第五条职责分工:(一)人事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和实施本制度,组织实施档案管理工作。

(二)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员工的人事档案进行审核、整理和归档。

(三)员工本人负责保管好个人档案资料,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三章档案管理第六条档案收集:(一)新员工入职时,人事部门负责收集其个人基本信息、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资料。

(二)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资料,由各部门负责人及时收集并交人事部门归档。

(三)员工离职时,人事部门负责收集其离职证明、工资结算单等资料。

第七条档案整理:(一)人事部门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编目、编号,确保档案的有序性。

(二)档案资料应按照时间顺序排列,便于查阅。

(三)档案整理应遵循“一事一档”的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第八条档案保管:(一)档案资料应存放在安全、通风、干燥的场所。

(二)档案柜应配备防火、防盗、防潮等设施。

(三)电子档案资料应进行加密处理,确保数据安全。

(四)档案资料不得擅自借阅、复制,确需借阅的,需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九条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律所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律所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所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确保人事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保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员工的人事档案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提高人事档案管理水平,为律所人力资源管理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章档案管理范围第四条本所人事档案管理范围包括:1. 员工个人基本信息档案;2. 员工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离职证明等;3. 员工入职、离职、晋升、调动等手续;4. 员工奖惩、考核、培训等记录;5. 员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6. 其他与员工人事相关的资料。

第三章档案管理职责第五条本所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2. 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员工人事档案;3. 负责档案的保管、查阅、借阅、归还等工作;4. 负责档案的保密工作,确保档案安全;5. 负责档案的数字化管理工作;6. 负责档案的统计分析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员工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总责,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对本部门员工的人事档案进行初审、收集和整理;2. 负责将员工人事档案及时报送人力资源部;3. 负责监督、指导本部门员工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章档案管理程序第七条新员工入职时,各部门应收集整理员工人事档案资料,报送人力资源部。

第八条员工离职时,各部门应将员工人事档案资料整理齐全,报送人力资源部。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对各部门报送的人事档案资料进行审核、整理、归档。

第十条人力资源部对档案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十一条档案查阅、借阅程序:1. 申请人向人力资源部提出查阅、借阅申请;2. 人力资源部审核申请人资格,确认查阅、借阅理由;3. 人力资源部办理查阅、借阅手续,并将档案资料交申请人;4. 申请人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档案资料。

第五章档案保密与安全第十二条人事档案属于机密文件,各部门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泄露。

律所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律所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所人事档案管理,确保人事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人事档案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律师法》的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全体员工的人事档案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人事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二)保密性原则:严格保护人事档案资料,确保档案信息安全;(三)完整性原则:确保人事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完整性;(四)科学性原则: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人事档案管理效率。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律所主任负责本所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组织制定、修订和完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二)监督、检查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三)协调解决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律所人事档案管理员负责具体实施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查询、借阅等工作;(二)定期对人事档案进行清理、整理和归档;(三)对人事档案资料进行保密,确保档案信息安全;(四)协助主任处理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档案管理第六条人事档案的收集与归档(一)员工入职时,应将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明、资格证书等资料提交人事档案管理员;(二)员工在律所工作期间,档案管理员应定期收集员工的工作总结、考核评价、奖惩记录等资料;(三)员工离职时,应将个人档案提交给档案管理员,由其负责归档。

第七条人事档案的整理与保管(一)档案管理员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对人事档案进行分类、编号、编目;(二)档案管理员应定期对人事档案进行清理、整理,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三)档案管理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资料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损坏。

第八条人事档案的查询与借阅(一)员工本人或单位需查询、借阅人事档案时,应向档案管理员提出申请,并说明查询、借阅目的;(二)档案管理员应核实申请人身份,经主任批准后,方可提供查询、借阅服务;(三)查询、借阅人事档案时,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信息。

云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执业律师人事档案管理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执业律师人事档案管理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执业律师人事档案管理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8.08.14•【字号】云律协字[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云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执业律师人事档案管理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云律协字[2008]14号)各州市律师协会、迪庆州司法局: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管理,不断改善律师执业环境,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推进广大律师更好地履行“三维护”职责,确保律师业正确的发展方向,根据中央组织部、司法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和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执业律师人事档案管理情况调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对象: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所有专职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中辅助工作人员(不包括兼职、公司、公职、法律援助、军队律师)二、调查工作要求:(一)各州市律协或司法局、省属各律师事务所应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地做好调查工作,做到数据准确可靠,情况真实客观。

(二)凡属调查对象,均应认真填写调查表。

为做到准确无误,所有项目均应打印填写,并提供电子文档。

(三)调查工作要求在2008年9月15日前完成,并请以州市律师协会或司法局、省属各律师事务所为单位汇总,上报省律师协会秘书处。

附:云南省执业律师人事档案管理情况调查表云南省律师协会二00八年八月十四日云南省执业律师人事档案管理情况调查表所名:填表说明:1、务请打印填写并加盖公章;2、执业律师填写“执业证号”,辅助人员填写“岗位名称”;3、凡属“中共党员”者,务请注明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名称(或党支部名称);4、“人事档案管理单位”一栏,不论是人才服务中心、原单位、学校或者是个人自管,均须注明具体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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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执业律师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南省司法厅公告第1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3.03.22
【实施日期】2012.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执业律师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云南省司法厅公告
(第1号)
《云南省执业律师人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6日云南省司法厅专题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6日起施行。

云南省司法厅
2013年3月22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执业律师的教育、管理和服务,高效有序利用档案材料为律师工作服务,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办发〔2010〕30号、云办发〔2011〕28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业律师人事档案统一归口由司法行政机关的人事主管部门管理。

凡从事专职律师职业的人员,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将人事档案接转至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执业律师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司法行政机关。

省司法厅管理省厅直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事档案;各州市司法局管理州市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及所属县区律师事务所非在职在编的执业律师的人事档案;县区司法局管理所属国资律师事务所中在职在编执业律师的人事档案。

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执业律师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或本人档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除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兼职律师及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后从事律师执业以外的全省其他执业律师。

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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