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房产税实施细则
重庆房产税实施细则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大城市的房价也成倍增长。
为了调控房地产市场,防止房地产泡沫的形成,国家决定实施房产税。
作为我国大城市之一,重庆也推出了相应的房产税实施细则。
一、纳税范围
二、纳税义务人
三、征收标准
1.个人房产税征收标准:
(1)计税依据:个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地产的评估价值。
(2)税率:个人房产税税率为0.5%,根据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乘以税率计算出应缴纳的个人房产税。
2.单位房产税征收标准:
(1)计税依据:单位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地产的评估价值。
(2)税率:单位房产税税率为1%,根据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乘以税率计算出应缴纳的单位房产税。
四、房产评估
房产税的征收标准依据房地产的评估价值确定,所以评估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重庆的房产税评估工作由专业房产评估机构负责,评估结果作为征收房产税的依据。
五、纳税申报和缴纳
六、房产税优惠政策
为了减轻纳税人的负担,重庆也推出了一些房产税优惠政策。
例如:对首套购房者减免个人房产税,对低收入家庭减免部分房产税等。
这些优惠政策有助于平衡房地产市场,减轻社会矛盾。
七、税务管理和监督
总之,重庆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调控房地产市场,防止房产泡沫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合理的征收标准和优惠政策,可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同时,加强税务管理和监督,确保房产税的正常征收,是重庆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重要内容。
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渝府令[1998]28)
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渝府令[1998]28)《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6月1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七日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承受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条例》、《细则》所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契税税率统一为3%。
第五条契税的计税依据除按《条例》、《细则》规定执行外,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六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税率和第五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契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用途的当天。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契税。
第九条减征或者免征契税除按《条例》、《细则》所规定执行外,对土地、房屋被国家征用、占用后,按相等面积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超出原面积的部分仍需征收契税。
《细则》第十二条第六款所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具体范围,由区市县征收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重庆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76号
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正文:---------------------------------------------------------------------------------------------------------------------------------------------------- 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76号2002年9月25日)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个人,将其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均为本办法的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在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各项税费,按综合征收率7.5%或每平方米核定税额(具体标准详见附表)征收。
第五条个人出租房屋按以下计征方式确定应纳税额。
(一)对租金收入申报属实,能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协议和收费依据的,以租金收入按本办法规定的综合征收率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二)对租金收入申报不实,不能提供合同、协议和收费依据或按提供的合同、协议和收费依据记载的租金收入计算的税额低于同类地区每平方米最低核定税额的,按该地区规定的每平方米核定税额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出租房的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核定税额第六条个人出租房屋税款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个月、1个季度或半年。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大小等情况分别核定。
第七条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款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征收,也可以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委托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建设管理部门等(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征。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重庆市个⼈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全⽂《重庆市个⼈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全⽂ 为加强和规范个⼈住房房产税的征管,保证税款及时⾜额⼊库,制定了《重庆市个⼈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下⾯是详细内容。
《重庆市个⼈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和规范个⼈住房房产税的征管,保证税款及时⾜额⼊库,依据《重庆市⼈民政府关于进⾏对部分个⼈住房征收房产税改⾰试点的暂⾏办法》(以下称《暂⾏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住房房产税是以《暂⾏办法》确定的住房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征收的⼀种财产税。
第⼆章试点区域 第三条个⼈住房房产税在主城九区⾏政区域范围征收,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章征收对象 第四条个⼈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新购的⾼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户籍、⽆企业、⽆⼯作的个⼈新购的第⼆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
未列⼊征税范围的个⼈⾼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征税范围。
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中在国有⼟地上依法修建的独⽴、单栋且与相邻房屋⽆共墙、⽆连接的成套住宅。
⾼档住房是指建筑⾯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办法》施⾏之⽇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续时间为准。
第四章纳税⼈ 第五条个⼈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
产权⼈为未成年⼈的,由其法定监护⼈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纳税;产权所有⼈、监护⼈、承典⼈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或使⽤⼈纳税。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重庆房地产市场持续火热,房产税作为一种重要的财政税收,对于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和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重庆市房产税的征收标准是广大市民关注的焦点之一,本文将就重庆房产税的征收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
首先,重庆市房产税的征收标准主要包括税率和税基两个方面。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发布的相关政策,目前重庆市房产税的税率为1%-3%,具体税率根据不同的房产性质和面积而定。
对于普通住宅,税率为1%,而对于非普通住宅(如豪宅、别墅等),税率则为3%。
税基则是指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一般是根据房屋的评估价值或者市场交易价格来确定。
其次,重庆市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对于自然人来说,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其名下房产的评估价值或者市场交易价格,根据相应的税率进行缴纳。
对于法人来说,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同样是房产的评估价值或者市场交易价格,但税率可能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缴纳。
再者,重庆市房产税的征收方式主要包括年度征收和一次性征收两种。
年度征收是指房产税按照每年一定比例征收,纳税人需要每年按时缴纳相应的税款;一次性征收则是指房产税一次性缴纳,一般发生在房产交易的时候,由买方或者卖方承担相应的税款。
最后,重庆市房产税的征收标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优惠政策。
比如对于首套房和唯一住房,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或者优惠政策;对于低价位的房产,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
这些优惠政策的出台,旨在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总之,重庆市房产税的征收标准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和财政政策的需要而不断调整和完善的。
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需要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准确地缴纳房产税,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加强对房产税征收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税收的公平公正,为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房产税征收细则范本
房产税征收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我国现行房产税征收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法》(以下简称《房产税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房产税是指依法对具体房地产征收的一种税收,纳入地方税种,由各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第三条房产税的征收对象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写字楼、工厂厂房等各类房地产。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和税收征收方式由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细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房产税的征收基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纳税义务人的确定和纳税依据第六条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依法拥有房地产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纳税义务人应当履行如下义务:(一)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申报房产税纳税信息;(二)按照规定的办法缴纳房产税;(三)提供与房产税征收有关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房产税的纳税依据为纳税义务人拥有的房地产的评估价值。
第九条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数据,向税务机关申报房地产的评估价值。
第十条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并向纳税义务人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纳税义务人应当年度申报房地产的评估价值。
申报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至6月30日。
第三章税务登记和缴纳第十二条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取得房地产的同时,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依法取得房地产所有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到达税务登记机关之日起15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办法,缴纳房产税。
第十五条房产税的缴纳期限为每年的7月1日至8月31日。
第十六条纳税义务人可以选择按年缴纳房产税,也可以选择按季度缴纳房产税。
第四章稽查和处罚第十七条稽查机关有权对纳税义务人的房产税纳税行为进行稽查。
第十八条稽查机关对纳税义务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采取如下处罚措施:(一)警告;(二)罚款;(三)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稽查机关对纳税义务人进行稽查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与房产税纳税有关的相关资料和证据。
重庆房产税调研思考
“上海重庆今起试点征收房产税”(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
目录★上海重庆今起试点征收房产税 (1)◆重庆出台房产税征收细则(全文) (3)※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7)★上海重庆今起试点征收房产税2011-01-27 19:20:52来源: 新华网(广州)跟贴2772 条手机看新闻中新网重庆1月27日电重庆市市长黄奇帆27日宣布市长令,作为国家首批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重庆定于1月28日正式启动改革试点工作。
黄奇帆说,重庆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对于独栋别墅,不管存量房还是增量房,均要征税;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两倍以上的高档公寓也将征税;此外,对于在重庆无户口、无工作、无投资的三无人员在重庆所购房产,购买两套以上住房的从第二套开始要征收房产税。
关于房产税的税率,黄奇帆透露,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2倍至3倍的房产,将按房产价值的0.5%征税;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3倍至4倍的房产,将按房产价值的1%征税;4倍以上,按1.2%的税率征税。
新华网上海1月27日电(记者叶锋、魏宗凯)备受关注的上海房产税试点细则27日“浮出水面”。
上海市人民政府当日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从1月28日起对上海居民家庭新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上海居民家庭的新购住房征收房产税,税率因房价高低分别暂定为0.6%和0.4%。
办法明确对上海居民家庭给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住房建筑面积)扣除。
即:对居民家庭新购且属于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据介绍,上海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实行差别化的比例税率,即:适用税率暂定为0.6%,但对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可暂减为0.4%。
“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统计部门每年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一条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房产税的纳税年度从公历的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四条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城市:为市区和郊区;县城: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包括镇政府所在的行政村);不在城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
第五条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第六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第七条《条例》第五条一至三款免税房产中的公用、自用房产,包括公务用房、宗教活动用房和干部、职工家属宿舍及宗教人员居住用房。
不包括生产经营用房。
第八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免税房产以外,下列房产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一、纳税人用作学校、医院(医务室)、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二、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三、遭受自然灾害后恢复修建的`房产以及其他纳税有困难的,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九条纳税人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交纳房产税;未经验收使用的,从使用的次月起交纳房产税。
第十条纳税人调入、调出、买卖房产的,其调(卖)出以前及当月应纳的税款,由调(卖)出单位或个人缴纳;调(买)入单位或个人,从调(买)入的次月起计算缴纳。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于本施行细则公布后,依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现有房屋的座落、面积、原值以及出租房屋的租金等情况,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新增加的房屋应于增加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登记。
纳税人变动住址,转移产权、关闭停业,或者在扩建、改装房屋后变动房屋原值的,应于上述行为发生后的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不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规定确定其应纳税额。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篇一: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9〕64号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09〕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实《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出台,对规范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组织好对《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学习,深刻领会有关精神;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
二、加强政策宣传,完善纳税服务《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实施后,出现了一些新的政策变化。
各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让纳税人及时了解《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内容和有关政策的变化;要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纳税辅导。
三、加强跟踪调查,规范政策执行各单位要跟踪调查《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要深入企业了解情况、掌握动态,及时研究和解决征管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二OO九年四月三日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坐落在本市城市(包括郊区,下同)、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在本市缴纳房产税。
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市、县城、建制镇征收房产税的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行政区域。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包括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明显不合理的,由当地税务机关按照房产的评估值进行核定。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4.23
【实施日期】2014.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现就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农村居民购房契税减免政策停止执行问题
我市农村居民以及“农转城”人员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从2014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存量房以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时间为准;增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购买增量房在2014年5月1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可按原免税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人房地产被征收后承受房屋契税减免问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征收房地产,被征收的个人重新承受房屋,适用以下契税减免规定。
1.以产权调换方式承受。
房产税征收细则
房产税征收细则
房产税是指对房地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按照其房产的价值,征收一定比例的税款的一种税收制度。
房产税的征收细则可以根据每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和政策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可能适用的细则:
1. 税率:房产税的税率可以根据房产的价值分级征收,高价值房产税率较高,低价值房产税率较低。
2. 评估方法:为了确定房产的价值,通常需要进行房产评估。
评估方法可以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规定有所不同,一般包括市场评估、收益评估和成本评估等方法。
3. 税收主体:房产税的税收主体可以是房地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具体由法律规定。
4. 免税政策:有些国家或地区可能规定一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免除房产税的政策,如住房建造者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免税。
5. 税收用途:房产税的征收所得可以用于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公共项目和社会福利事业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细则仅为一般性描述,实际的房产税征收细则会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情况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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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住房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通知》及《重庆市住房和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重庆市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房产税,征收标准如下:
一、税种:
1.建筑物交易税(建筑物买卖税):
(1)出让建筑物使用权的,按照执行国家房地产税法规定的标准征收交易税。
(2)销售建筑物的,按照当地标准征收交易税,最高为5%。
2.土地使用税:
(1)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按照新建建筑物扣缴用地金、建筑省份及其他建设性支出金计算,土地使用税由财政部和当地政府按照协议分别征收,最多不超过30%。
(2)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当地标准征收土地使用税,最高不超过50%。
二、征收依据:
1.建筑物:以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价格作为计征依据。
2.土地:以土地的价格作为计征依据。
若无法确定土地价格,以土地上物品的单位计价作为计征依据,单位计价方法见《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价计算暂行办法》。
三、其他:
1.个人将建筑物买卖税纳入个人所得税项目中,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按比例减免。
2.建筑物买卖税收入归地方财政,纳入当地财政收支的整体调节范围内使用。
3.符合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减免房产税的纳税主体,可以减免相应的房产税。
重庆的房产税如何计算方法
重庆的房产税如何计算⽅法关于房产税每个地⽅都存在,但是有的地⽅因为政策的原因在房产税上可能有不同的计算⽅法。
那么,在重庆对于房产税⼜是怎么来计算的呢?这是重庆市民⽐较关注的⼀点,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重庆的房产税如何计算⽅法重庆市《暂⾏办法》规定,凡纳⼊征收对象的应税住房⽤于出租的,征收缴纳房产税不再以租⾦收⼊计征房产税。
独栋商品住宅和⾼档住房⼀旦纳⼊应税范围,只要没有新的规定,就⼀直属于征税对象。
⽆论产权是否转移、变更,被纳⼊应税范围的房产的计税交易价和适⽤的税率都不再变动。
在这个基础上,重庆房产税的税率如下:1、独栋商品住宅和⾼档住房建筑⾯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2、独栋商品住宅和⾼档住房建筑⾯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积均价3倍(含)⾄4倍的,税率为1%;3、独栋商品住宅和⾼档住房建筑⾯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积均价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1.2%;4、在重庆市⽆法达成户籍、企业、⼯作条件的个⼈新购第⼆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个⼈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应税建筑⾯积×建筑⾯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积是指纳税⼈应税住房的建筑⾯积扣除免税⾯积后的⾯积。
纳税⼈在《暂⾏办法》施⾏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积为180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档住房,免税⾯积为100平⽅⽶。
相关知识:房产税计税根据1、从价计征依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交纳。
扣减份额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在税法规则的减除起伏内⾃⾏断定。
这么规则,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状况,量体裁⾐地断定计税余值,⼜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续,进步征管功率。
房产原值:应包含与房⼦不可分割的各种⾪属设备或通常不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备。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房地产市场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有效调控房地产市场,实现税收的公平与合理,我国推出了房产税暂行条例,并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本文将对《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行全面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要求制定的,旨在明确房产税的适用范围、计算方法、纳税义务等相关事项。
第二条:《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房产税的纳税人和相关纳税义务人。
第三条:根据《实施细则》,纳税人和纳税义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如实、准确地申报纳税信息。
第四条:依据《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机关负责管理和监督房产税的征收工作,对纳税人和纳税义务人进行税务登记、核算和征收工作。
第二章纳税人的义务和权利第五条:纳税人的义务包括:依法纳税、及时申报纳税信息、提供真实纳税资料等。
第六条:纳税人有权享受合法优惠政策,如在房产税方面享受减免税、减免罚息等优惠政策,但需符合法定条件。
第七条:纳税人有权申请税款的分期缴纳或调整,但需获得税务机关的批准并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章纳税信息的申报和核实第八条:纳税人应按期限申报房产税相关信息,并提供完整的纳税资料。
房产的评估价值由纳税人提供,并由税务机关进行审核核实。
第九条:纳税人应及时更新房产信息,并在发生重大变动时及时报备税务机关,如房产的转让、抵押等。
第十条: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陈述或漏报情况,将依法追缴欠缴的税款并加征罚息。
第四章房产税的计算和征收第十一条:房产税的计算按照纳税人的房产评估价值和税率进行。
纳税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和政策,计算出应纳税额,并按期限缴纳。
第十二条:纳税人有权对房产税的计算结果提出异议,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向税务机关申请核查。
第十三条:房产税的征收由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缓缴或减免,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2024年房产税征收细则
2024年房产税征收细则将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和民生需求做出相应调整和完善, 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 纳税主体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除了现有的住宅和商业用房外, 未来可能会有更多类型的房产纳入征税范围, 如租赁住房、闲置房产等。
这样可以更加公平地分担财政负担, 促使房产资源得到更有效的配置。
其次, 房产税的征收标准将根据房屋的地理位置、面积、等级和用途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
例如, 位于繁华商业区的商业用房可能会被评估得更高, 而位于郊区的居民住宅可能会被评估得较低。
这样可以更加精准地反映房产的实际价值, 避免过高或过低的征税水平。
第三, 房产税的税率可能会进一步调整。
根据不同的地区和用途, 可能会有不同的税率档次, 以更好地适应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发展需求。
此外, 针对不同税率档次, 可能会设置相应的减免政策, 以促进住房供应和租赁市场的发展。
第四, 房产税的征收方式可能会更加灵活多样化。
现有的按照房屋面积或评估价值进行征收的方式可能会得到改进, 采用更加科技化和便捷的征收手段, 如通过移动支付、互联网平台等渠道进行在线缴纳房产税。
这样可以提高征收效率, 减少纳税人的办税成本。
此外, 为了加强征收管理和确保征税公平公正, 2024年房产税征收细则还可能会引入更多的信息科技手段, 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 加强对房产信息的管理和核查, 确保纳税人的税款申报和缴纳情况真实准确。
总之, 2024年房产税征收细则将围绕公平、科学、高效的原则, 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征收制度, 促进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 稳定房地产市场, 提供更好的民生保障。
但需要注意的是, 以上内容只是猜测和推测, 具体的细则还需要根据国家的政策和宏观经济情况来制定。
2024年房产税征收细则
2024年房产税征收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收入管理,提高地方财政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是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拥有不动产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第三条房产税的征收主体为国家税务局,负责具体的征收实施工作。
第四条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拥有不动产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房产税的计税主体为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第六条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评估价值。
第七条房产税的征收周期为每年一次。
第八条房产税的税率根据评估价值确定,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房产税的征收方式为自主申报和核定征收相结合。
第十条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有义务如实申报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情况,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第二章:征收程序第十一条房产税的征收程序应当按照合法、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房产税的征收程序包括评估、申报、核定和缴纳。
第十三条房产税的评估是指对不动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计税依据。
第十四条房产税的申报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税务机关申报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情况。
第十五条房产税的核定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申报情况,对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核定,并确定相应的税款。
第十六条房产税的缴纳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核定的税额和规定的时间,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第十七条房产税征收时,税务机关有权对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不实申报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税收优惠和减免第十八条房产税的减免和优惠政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持有不动产的自然人,如果同时居住在该不动产的,可以享受一定额度的房产税减免。
第二十条在一定范围内兴办教育、医疗、文化等公益事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享受一定额度的房产税减免。
第二十一条在一定范围内从事农田开发利用或者基本农田保护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享受一定额度的房产税减免。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房产税是指对房地产所有人按其所拥有房产的评估值计算、征收的税金。
目前,重庆市的房产税征收标准如下:
一、计算公式
房产税=房产评估值×适用税率
其中,房产评估值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认可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产进行估价后的价值,适用税率根据不同的房产类型和所在区域而定。
二、适用税率
重庆市的房产税适用税率为1%-2%,具体税率根据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
1. 住宅
(1)总价值低于60万的住宅,税率为1%。
(2)总价值在60万至100万之间的住宅,税率为1.5%。
(3)总价值高于100万的住宅,税率为2%。
2. 商业用房
商业用房的房产税税率为2%。
3. 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的房产税税率为1%-2%。
三、缴纳方式
重庆市的房产税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也可以选择分期缴纳。
对于按揭购买的住宅,个人可以在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选择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房产税。
对于非按揭购买的住宅,个人可以在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之间缴纳房产税。
四、减免政策
重庆市对部分纳税人给予房产税减免,包括:
1. 对经过确认的住房困难家庭,可以免征房产税。
2. 对继承、赠与、卖出住房后3年内未再次购买住房的个人和
单位,可以减免25%的房产税。
以上是重庆市房产税征收标准的相关内容,市民在购房和缴纳税款时应遵守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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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X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依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房产税是以《暂行办法》确定的住房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第二章试点区域
第三条个人住房房产税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X围征收,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章征收对象
第四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XX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
未列入征税X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X围。
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
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第四章纳税人
第五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第五章计税依据
第六条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值征税。
凡纳入征收对象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暂行办法》规定征收缴纳房产税,不再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第七条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X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产权是否转移、变更均属征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第六章税率
第八条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1.2%。
在XX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第七章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九条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第十条免税面积的计算。
纳税人在《暂行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
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扣除,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其中:纳税人家庭拥有多
套《暂行办法》施行前的独栋商品住宅,允许纳税人选择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XX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第八章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第十一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当年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在XX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XX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应税房产毁损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审批,当年可酌情减征或免征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九章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的次月起。
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0月1―31日。
应税住房转让的,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一并征收当年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十六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地点为住房所在地。
纳税人有多处应税房产,且又不在同一地方的,应按住房的坐落地点,分别向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十七条国土房管部门应在《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将存量独栋商品住宅的基础信息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
基础信息包括: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权人XX件、产权共有情况、联系,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楼盘)名称、楼栋号,合同交易价格、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等。
国土房管部门实时将新购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和XX 件非本市的个人新购住房的合同签订时间、房产权属登记日期、XX件非本市的个人在XX拥有住房情况等基础信息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及时建立“一户式”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档案。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提供的户口簿,确定应税住房的家庭人员。
家庭人员以纳税人共同户籍记载的人员为准。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按照征收X围内纳税人及家庭人员拥有住房情况,确定扣除免税面积。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依据XX件非本市的个人提供的XX市户籍,或者营业执照,或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确定其是否为纳税人。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于每年8月31日前将应税住房的坐落地址、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申报期限等通过直接送达、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纳税人。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主动向应税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提供减免税要件和其他纳税资料,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事项。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征收档案信息比对,核实纳税人实际应纳税额,进行税款征收,并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源泉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个人住房房产税,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受托代征单位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
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第二十九条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在办税场所或者通过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对欠税的纳税人进行定期公告,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
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根据征管工作需要,可以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三十二条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查阅、调取应税住房所
有人与纳税相关的资料、凭证,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如实提供。
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应税房产情况及其他个人隐私信息XX,除税收XX行为信息外,不得对外泄露纳税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章配套措施
第三十四条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以国土房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欠税信息传递给国土房管部门,由国土房管部门对欠税的住房予以交易限制。
交易限制待纳税人缴清欠税后解除。
第三十六条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
对纳税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加强与财政、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建设等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获取第三方的涉税信息资料,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短信等方式,宣传个人住房房产税,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XX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从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