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肥料登记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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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2号《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6月12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陈耀邦二○○○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第七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申请第八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十条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或委托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肥料登记管理制度

肥料登记管理制度

肥料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肥料生产、销售和使用,加强对肥料的监管,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肥料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包括生产、销售和使用各类肥料的企业、农户等。

第三条肥料登记管理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生产和销售的肥料进行登记和备案,建立肥料信息数据库,进行肥料追溯管理,确保肥料的生产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四条肥料登记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管,维护农业市场秩序。

第二章肥料登记管理的内容第五条肥料的登记管理包括生产企业的登记、销售企业的备案、肥料的登记备案、肥料追溯管理等内容。

第六条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生产资质,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条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销售资质,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条肥料的登记备案应当包括肥料的名称、成分、用途、生产日期、生产企业、销售企业、销售地点等基本信息,经审查合格后才能上市销售。

第九条肥料追溯管理要求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建立健全的追溯体系,将肥料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记录和保存,确保能够查清肥料的来源和去向。

第十条肥料使用单位要求定期填报肥料使用情况报告,包括肥料种类、用量、作物品种、施用时间等信息,便于监管部门对肥料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肥料登记管理的程序第十一条生产企业申请肥料登记时,应当提供生产许可证、生产工艺流程、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审核。

第十二条销售企业备案登记时,应当提供销售许可证、经营场所证明、经营范围等相关资料,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审核。

第十三条肥料的登记备案需要提交相关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生产工艺流程、产品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审核。

第十四条肥料的追溯管理可以通过建立电子信息系统、留存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确保能够对肥料的使用情况进行追溯。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农业部登记资料要求(一)临时登记(需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套材料)1、肥料临时登记申请表3份(需加盖企业印章)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经营范围应包括申请登记的肥料类别并加盖企业印章)3、企业概况及产品说明1份(需加盖企业印章;企业概况包括:基本情况、人员组成、技术力量、生产规模、设计规模等。

产品说明包括:产品类型、产品名称、技术来源、主要有效成分;产品的稳定性、质量保证期;使用方法、适用作物范围以及对作物产量、质量、环境生态的影响;生产基本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简述等)4、产品标识或标签样稿2份(需加盖企业印章;产品和包装标明的所有内容应符合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的规定)5、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1份(需加盖企业印章)6、商标注册证明文件1份(需加盖企业印章;针对拥有商标者)1份7、产品田间试验报告 1份(至少一种作物的一年两地或一地两年的小区试验报告,报告应由陕西省土壤肥料工作站认定的46个区试单位提供,并提供试验单位出具的对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声明)8、产品执行标准1份(仅适用于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

企业标准需经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9、以上材料的复印件一套(各资料只需一份)(二)正式登记(需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套材料)1、肥料正式登记申请表3份(需加盖企业印章)2、两个省的大田示范试验报告 1份(陕西省的大田示范试验需由陕西省土壤肥料工作站统一安排并由省站出具证明)3、企业概况及产品说明1份(仅适用于有新内容的企业。

需加盖企业印章;企业概况包括:基本情况、人员组成、技术力量、生产规模、设计规模等。

产品说明包括:产品类型、产品名称、技术来源、主要有效成分;产品的稳定性、质量保证期;使用方法、适用作物范围以及对作物产量、质量、环境生态的影响;生产基本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简述等)4、产品标识或标签样稿2份(仅适用于有新内容的企业。

需加盖企业印章;产品和包装标明的所有内容应符合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的规定)5、产品执行标准1份(仅适用于有新内容的企业。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一、肥料登记档案的内容
1、肥料登记档案应包括以下文件:
(1)肥料生产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及其他许可文件;
(2)肥料的质量报告,包括原料报告、生产过程管理报告、抽样报告、检验报告等;
(3)肥料标识及产品说明书;
(4)肥料的试验数据,包括主要成分的测定结果、含量测定结果等;
(5)质量记录单;
(6)肥料生产场地用地许可证,设备检验报告、清洁检验报告等;
2、档案的更新
肥料登记档案应定期更新,以确保其内容及时准确。

对于有变更的内容,应及时添加、更新或删除。

二、肥料登记的资料要求
1、原料登记资料
2、生产资料
肥料登记应包括肥料生产日期、肥料的品种、生产成本、产品品质、
产品规格、容量、价格等。

3、销售资料
肥料登记应包括肥料销售时间、销售地点、客户名称、销售量、出库
方式、发票内容等信息。

4、质量管理资料
肥料登记应详细记录每次质量检验的内容,包括检验成分、检验结果、检验依据、检验方法及其他检验信息。

5、其他资料。

农业部肥料登记标准

农业部肥料登记标准

农业部肥料登记标准农业部肥料登记标准是指针对各类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所制定的标准规定,旨在保障农业生产的质量和安全。

肥料作为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其质量和标准对农作物的生长发育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制定和执行严格的肥料登记标准对于保障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农业部肥料登记标准对肥料产品的成分和含量进行了详细规定。

肥料中的氮、磷、钾等元素含量是影响作物生长的关键因素,因此,农业部对肥料中这些元素的含量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和规定,以确保肥料的营养成分能够满足作物生长的需求,避免因肥料不合格而影响作物产量和质量。

其次,农业部肥料登记标准对肥料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和安全要求进行了严格规定。

肥料作为与土壤和作物直接接触的产品,其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和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农作物和食品的安全。

因此,农业部对肥料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设备、生产工艺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要求企业必须符合相关卫生和安全标准,确保生产出的肥料产品符合国家的卫生和安全要求。

此外,农业部肥料登记标准还对肥料产品的包装、标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肥料产品的包装和标识直接关系到产品的使用和管理,农业部规定了肥料包装的材质、标识的内容和形式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肥料产品在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能够保持其质量和安全性。

综上所述,农业部肥料登记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促进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和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执行肥料登记标准,才能够保证肥料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为农业生产提供坚实的保障,推动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严格遵守农业部肥料登记标准,共同推动我国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和繁荣。

农业部肥料登记

农业部肥料登记

农业部肥料登记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第六条规定,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助农业农村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备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肥料登记申请需要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

如果你需要了解更多关于农业部肥料登记的信息,可以继续向我提问。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境内产品)申请临时登记,申请者应填写《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中文资料(3份)及肥料样品。

其中,毒性报告、菌种安全鉴定报告可以在办理登记时委托受理单位送相关或指定单位办理;残留试验及残留检测方法资料,如没有要求可不提交。

1.生产者基本概况首次申请肥料登记,应提供肥料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资料。

包括:(1)工商注册证明文件。

境内产品,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

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包括申请登记的肥料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

(2)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

包括企业的基本概况、人员组成、技术力量、生产规模、设计规模等。

(3)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资料。

包括①产品类型、产品名称、技术来源、主要有效成分;②产品剂型、可溶性、稳定性、质量保证期;③适用作物范围以及对作物产量、质量、环境生态的影响;④生产基本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简述。

微生物肥料还应提供使用微生物菌种的来源、分类地位、培养条件、检测方法、菌种安全性,以及产品中所使用菌种的鉴定材料、菌体、菌落照片和抹片等资料。

(4)商标注册证明。

商标注册为非强制性法律文本,但建议生产者申请商标注册。

属协议使用商标的,应提交商标持有者允许使用该商标的协议书等合法文件。

(5)无知识产权争议的声明。

2.产品执行标准境内产品,应提交产品执行标准。

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产品的企业标准中各项技术指标,原则上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企业标准必须提供产品各项技术指标的详细分析方法,包括原理、试剂和材料、仪器设备、分析步骤、分析结果的表述、允许差等内容。

分析方法引用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注明引用标准号及具体引用条款。

微生物肥料产品的标准,还应提供检测用的微生物培养基配方、培养条件、菌体特征等资料。

企业标准必须经所在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产品标签样式(包括标识、使用说明书)产品和包装标明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产品;所有文字必须合乎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不得大于汉字,计量单位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农业部对肥料登记资料的要求和程序设置了严格的标准,以确保肥料的质量和安全性。

以下是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的要求和程序的详细说明:一、资料要求1.申请书:包括申请肥料登记的目的、肥料的名称、规格、用途等详细信息。

2.肥料成分和配方:提供详细的肥料成分和配方,包括主要营养成分、次要元素、微量元素等。

3.生产工艺和工艺流程:提供肥料的生产工艺和工艺流程,包括原料采购、混合方式、包装过程等。

4.质量管理体系:提供质量管理体系的描述,包括质量控制的措施、质量监控的方法等。

5.产品质量报告:提供最近一年内的产品质量报告,包括主要营养成分含量、微量元素含量、重金属含量等。

6.动植物毒性检测报告:提供经过相关机构检测的动植物毒性检测报告,确保肥料对动植物的安全性。

7.环境影响评估:提供肥料生产和使用对环境的影响评估报告,包括氮、磷、钾和其他成分对水体和土壤的污染程度评估。

8.注册证书和批准文件:提供已经获得的其他注册证书和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二、程序说明1.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3.实地检查:农业部安排人员对申请人的生产厂区进行实地检查,确认生产工艺和工艺流程是否符合要求。

4.检测和评估:将肥料样品送往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动植物毒性检测和环境影响评估。

5.评审和决策:农业部组织专家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决定是否通过申请并发放登记证书。

6.发放证书:农业部向申请人发放肥料登记证书,证明该肥料已经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以上是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的要求和程序的详细说明。

这些要求和程序保证了肥料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农业部会不断加强对肥料质量和安全的监管,确保农民和农业生产者使用安全可靠的肥料。

肥料登记管理规定完整版

肥料登记管理规定完整版

肥料登记管理规定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2号)《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6月12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陈耀邦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127;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第七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申请第八条凡经工商注册,&127;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127;。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十条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或委托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肥料登记程序及部分肥料技术要求

肥料登记程序及部分肥料技术要求

肥料登记程序及部分肥料技术要求肥料登记程序一、临时登记产品1、生产企业在申请登记前,必须满足四个条件:?生产企业合法。

?产品标准符合要求。

?产品田间试验有效,毒性检验安全。

?生产工艺合理,能保证产品质量。

2、申请初审: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肥料登记机构初审。

3、申请肥料登记:由生产企业报临时登记申请表、肥料登记资料、肥料样品送农业部登记受理、检验机构。

、受理肥料登记:农业部登记受理、检验机构。

45、肥料登记产品评审:农业部肥料评审委员会每年召开1~2次评审会议。

、肥料登记产品审批:农业部肥政药政管理办公室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临时登记证》。

67、肥料登记产品公告:农业部对已获得肥料登记证的产品,通过网络、书刊、报纸进行公告。

8、获得临时登记证的产品,若要获得正式登记,还需进行田间示范试验及续展工作。

二、正式登记产品获得临时登记证的产品,在第一次或第二次续展登记后有效期满6个月前,可向农业肥料登记受理机构申请产品正式登记证。

但必须满足四个条件:?产品示范试验结果表明有较广泛的推广效果。

?产品试销过程中无市场不规范行为。

?产品销量稳定。

?抽样检验产品符合质量标准要求。

三、续展登记工作:肥料临时登记有效期为1年。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在有效期满2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续展有效期为1年,肥料临时登记续展最多不超过2次。

肥料正式登记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续展有效期为5年。

登记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

登记有效期满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

四、变更登记产品: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

农业部认定可承担田间肥效试验的单位:全国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土壤肥料研究所、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壤肥料技术推广机构。

农业部肥料登记证书申请流程

农业部肥料登记证书申请流程

农业部肥料登记证书申请流程农业部肥料登记证书是农业用肥料注册和管理的重要证书,其申请流程和要求非常严格和复杂。

本文将介绍农业部肥料登记证书申请流程,供各位申请者参考借鉴。

一、了解申请要求在开始申请农业部肥料登记证书之前,首先需要了解申请要求。

一般而言,申请者需要提供产品的基本信息、化学成分和用途等方面的详细信息,同时需要提供产地、生产工艺、规格、包装等关键信息。

申请者还需要提供相关的实验室测试报告、公示数据以及销售计划等文件,这些文件需要经过权威机构的检测和审批。

二、填写申请表在了解申请要求后,申请者需要开始填写申请表。

申请表一般由农业部或其下属机构提供,具体格式和内容也会有所不同,需要申请者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填写。

申请表中需要填写的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产品的名称、规格、标志、生产工艺、成分等详细信息。

此外,申请者还需提交有关产品安全性和环保性等的相关证明和检测数据以供审批机构审核。

三、评估检测和审批填写完成申请表后,申请者需要将其提交给权威机构进行评估检测和审批。

申请者需要向权威机构缴纳相关费用,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所有必要的文件和信息。

申请者在提交申请表时需要遵守严格的程序和流程,填写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全面。

权威机构在审核过程中会检查申请者提交的文件和信息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符合申请要求,同时还要对产品进行化学成分和用途的评估检测。

如果申请者提交的文件和信息不符合要求,或产品不符合安全性和环保性的要求,权威机构会驳回申请或要求申请者重新提供相关信息。

四、获得证书当权威机构审核通过后,申请者可以获得农业部肥料登记证书。

证书一般由农业部或其下属机构颁发,证书上会详细列出产品的名称、规格、生产工艺、成分等重要信息。

申请者需要在证书上签字或盖章,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证书复印件提交给相关机构审查。

总之,申请农业部肥料登记证书是一项非常复杂和重要的任务。

申请者需要扎实掌握申请要求和流程,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所有的必要文件和信息。

【精品】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精品】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1、临时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1)登记资料境内企业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标准、商标注册证明、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样式、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检验样品、肥料生产企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条件考核表、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表。

具体请参见《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境外及港、澳、台企业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证明、产品质量保证、商标注册证明、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样式、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检验样品。

具体请参见《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证明:外国企业须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认证,港澳台企业须经公证部门公证。

此外,如果属于肥料新产品,还必须提交企业简介、产品特点、产品作用机理的电子版材料。

2)资料要求•肥料临时登记申请表:应填写主要养分指标的种类(与企业标准一致);固体产品养分含量用%表示,水剂产品用g/L表示。

产品通用名称由中心统一命名,可不填;商品名称请符合登记规范,不能误导、夸张,不能含数字、序列号等。

含氮产品须明确是否含硝态氮。

•营业执照:必须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应当包括肥料或土壤调理剂等生产;应在执照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且申明与原件一致。

•企业标准:县级以上技术监督局备案,包含主要技术指标(与申请表中一致),有毒有害元素(砷、铅、镉、铬)限量指标,pH,水不溶物(土壤调理剂、有机肥除外),水分含量(仅限固体产品)等。

•商标注册证明:商标已注册的须提供注册证书复印件;商标已被受理的产品须提供受理证明。

•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如实填写。

•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企业如实填写。

•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应当包含商品名称、主要技术指标。

•标签及使用说明:请按GB18382-2001规范。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年月日农业部令第号发布,年月日农业部令第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第七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申请第八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十条农业部负责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生产者申请肥料正式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示范试验。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和或田间示范试验。

申请农业部肥料登记证流程与需要的材料

申请农业部肥料登记证流程与需要的材料

申请农业部肥料登记证流程与需要的材料
一、准备阶段
1.准备资质条件:申请人需要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等营业资质。

2.确定产品范围:明确所要申请登记证的产品范围,包括肥料类型、功效特点等。

3.了解法规政策:了解国家关于肥料登记证的相关法规政策,以及农业部颁布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申请阶段
1.填写申请表:根据农业部发布的申请表格,填写详细的申请表。

2.提供技术资料:提供产品的详细技术资料,包括成分、制造工艺、质量标准等。

同时,需要提供相关的实验室测试报告和证明材料,以证明产品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和要求。

3.进行现场检查:农业部会派遣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对申请人的生产设备、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体系等进行评估和审核。

4.进行实验检测:农业部会委托受认可的实验室对申请人提供的产品进行相关的实验检测,以确保其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5.缴纳申请费用:根据农业部规定,需要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6.等待审批:提交完申请资料后,需要等待农业部的审批,审批过程一般需要几个月的时间。

如果审批通过,则会颁发肥料登记证。

三、登记后阶段
1.定期检查:一旦获得肥料登记证,申请人需要按照农业部的规定进行定期的产品质量检查和报告提交。

2.更新登记证:肥料登记证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到期后需要及时进行更新,重新提交申请资料和相关材料。

以上是申请农业部肥料登记证的大致流程和所需的材料。

具体的流程和需要的材料可能会因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而有所不同,申请人在进行申请之前要仔细阅读农业部相关的规定和要求,以确保申请能够顺利进行。

肥料登记程序及部分肥料技术要求

肥料登记程序及部分肥料技术要求

肥料登记程序一、临时登记产品1、生产企业在申请登记前,必须满足四个条件:⑴生产企业合法。

⑵产品标准符合要求。

⑶产品田间试验有效,毒性检验安全。

⑷生产工艺合理,能保证产品质量。

2、申请初审: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肥料登记机构初审。

3、申请肥料登记:由生产企业报临时登记申请表、肥料登记资料、肥料样品送农业部登记受理、检验机构。

4、受理肥料登记:农业部登记受理、检验机构。

5、肥料登记产品评审:农业部肥料评审委员会每年召开1~2次评审会议。

6、肥料登记产品审批:农业部肥政药政管理办公室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临时登记证》。

7、肥料登记产品公告:农业部对已获得肥料登记证的产品,通过网络、书刊、报纸进行公告。

8、获得临时登记证的产品,若要获得正式登记,还需进行田间示范试验及续展工作。

二、正式登记产品获得临时登记证的产品,在第一次或第二次续展登记后有效期满6个月前,可向农业肥料登记受理机构申请产品正式登记证。

但必须满足四个条件:⑴产品示范试验结果表明有较广泛的推广效果。

⑵产品试销过程中无市场不规范行为。

⑶产品销量稳定。

⑷抽样检验产品符合质量标准要求。

三、续展登记工作:肥料临时登记有效期为1年。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在有效期满2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续展有效期为1年,肥料临时登记续展最多不超过2次。

肥料正式登记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续展有效期为5年。

登记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

登记有效期满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

四、变更登记产品: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

农业部认定可承担田间肥效试验的单位:全国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土壤肥料研究所、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壤肥料技术推广机构。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25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第38号),《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61号).二、审批条件(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登记产品;(二)产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三)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质监部门备案通过的企业标准;(四)申请资料必须真实、合法、齐全、有效。

三、审批内容(一)省级登记的肥料种类为:复混肥料类、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有机肥料类和床土调酸剂类四类,其中复混肥料类包括执行GB15063-2001的复混肥料、GB21633-2008的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是执行GB18877-2002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类是执行NY525-2002的有机肥料,床土调酸剂类是执行NY526-2002的水稻苗床调理剂。

除此之外的产品一律到农业部登记。

(二)经检测合格需进入市场销售的产品(床土调酸剂类产品还须进行适宜土壤区域田间试验报告),生产者应当申请办理临时登记,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一年,最多可以两次续展。

(三)在获得临时登记证后,经试销可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五年。

(四)登记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生产者应当申请续展登记。

临时登记须在失效前2个月内申请续展,临时登记续展有效期一年;正式登记须在失效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正式登记续展有效期五年。

(五)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改变产品使用范围、产品名称和企业名称等不涉及产品质量的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有效期至原有效期满。

四、审批程序及审批时限(一)审批程序1.申请人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申请.2。

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受理后进行审查及生产企业考核后作出决定。

3。

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附办理流程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附办理流程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附办理流程一、申请登记1.申请人向所在地农业部门提交肥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括肥料的基本信息、生产流程、品牌名称等内容。

2.农业部门收到申请后,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确定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二、初审1.初审合格的申请,农业部门将通知申请人与专家进行面谈。

面谈内容包括肥料的配方、成分等详细信息,以及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等相关情况。

2.面谈结束后,专家组将针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面谈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出具评审报告。

三、实验室测试1.农业部门要求申请人将申请肥料样品送往指定的实验室进行测试,测试内容包括肥料成分、含量、纯度等。

四、技术评审1.根据实验室测试结果和专家组评审报告,农业部门组织技术评审会,评审会由相关专家和农业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评审会的任务是对申请肥料的质量、安全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2.评审会根据实验室测试结果和专家组评审报告,进行综合评估,并给出评审意见。

五、审批1.农业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对申请肥料进行审批,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2.农业部门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发放肥料登记证书。

六、登记公示1.农业部门将登记通过的肥料信息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肥料的品牌、型号、生产企业等信息。

七、备案管理1.完成登记后的肥料企业需定期向农业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和质量情况,并及时更新登记信息。

2.农业部门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肥料质量问题进行跟踪处理,确保登记的肥料符合质量标准。

八、登记变更与注销1.肥料登记信息有变更的,申请人需向农业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2.若登记的肥料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行业需要,农业部门有权对登记的肥料进行注销处理。

以上是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办理流程。

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需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参与面谈和评审,并履行后续的备案和监督义务,以确保登记的肥料质量安全。

农业部门则负责组织评审、实验室测试等工作,并对肥料企业进行定期监督检查,以保障肥料市场的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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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境内产品)
申请临时登记,申请者应填写《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中文资料(3份)及肥料样品。

其中,毒性报告、菌种安全鉴定报告可以在办理登记时委托受理单位送相关或指定单位办理;残留试验及残留检测方法资料,如没有要求可不提交。

1.生产者基本概况
首次申请肥料登记,应提供肥料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资料。

包括:(1)工商注册证明文件。

境内产品,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

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包括申请登记的肥料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

(2)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

包括企业的基本概况、人员组成、技术力量、生产规模、设计规模等。

(3)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资料。

包括①产品类型、产品名称、技术来源、主要有效成分;②产品剂型、可溶性、稳定性、质量保证期;③适用作物范围以及对作物产量、质量、环境生态的影响;④生产基本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简述。

微生物肥料还应提供使用微生物菌种的来源、分类地位、培养条件、检测方法、菌种安全性,以及产品中所使用菌种的鉴定材料、菌体、菌落照片和抹片等资料。

(4)商标注册证明。

商标注册为非强制性法律文本,但建议生产者申请商标注册。

属协议使用商标的,应提交商标持有者允许使用该商标的协议书等合法文件。

(5)无知识产权争议的声明。

2.产品执行标准
境内产品,应提交产品执行标准。

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产品的企业标准中各项技术指标,原则上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企业标准必须提供产品各项技术指标的详细分析方法,包括原理、试剂和材料、仪器设备、分析步骤、分析结果的表述、允许差等内容。

分析方法引用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注明引用标准号及具体引用条款。

微生物肥料产品的标准,还应提供检测用的微生物培养基配方、培养条件、菌体特征等资料。

企业标准必须经所在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产品标签样式(包括标识、使用说明书)
产品和包装标明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产品;所有文字必须合乎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不得大于汉字,计量单位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产品标签应包含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以醒目大字表示):应当使用表明该产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并符合下列条件:
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③在使用“商标名称”或其他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本条①或②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2)预留肥料登记证号位置。

(3)产品执行标准号。

境内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

(4)有效成分的名称和含量。

(5)净含量。

(6)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境内产品,必须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以及代理商在中国依法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7)使用说明。

按申请登记的适用作物简述安全有效的使用时期、使用量和使用方法及有关注意事项。

(8)生产日期。

如产品需限期使用,则应标注保质期或失效日期。

如产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则必须标明产品的贮藏方法。

(9)必要的警示标志和贮存要求。

对于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其它特殊要求的产品,应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标注贮运注意事项。

(10)限用范围。

(11)与其他物质混用禁忌。

对于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标签内容可仅为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其它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它说明物上。

以上内容,(1)至(9)项是必需的,(10)和(11)项根据申请
者申报的产品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是否需要。

如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规范。

4.肥料效应小区试验资料
境内肥料产品(除微生物肥料以外),应提交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单位最近3年内(以受理之日为基准,下同)完成并出具的试验资料;微生物肥料产品和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肥料产品,应提交由农业部认定单位最近3年内完成并出具的试验资料。

报告应是与标签(说明书)标明的产品主要功效相对应的、每一种作物1年2种以上(含)不同的土壤类型地区或2年1种土壤类型地区的试验结果。

5.毒性报告
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单位出具的产品经口急性毒性试验报告。

6.菌种安全鉴定报告
微生物肥料或含特定微生物起作用的产品,应提交菌种安全鉴定报告。

菌种安全鉴定统一送指定单位(见附件3)进行。

国家级菌种保藏机构出售的菌种,如提供有售出单位出具的安全鉴定报告,可免于进行菌种安全鉴定。

经安全鉴定的菌种,其微生物菌剂类产品可以免提交毒性报告。

根据安全鉴定的不同要求,菌种分为三级:第一级为免做安全鉴定的菌种,第二级为应做急性毒性鉴定的菌种,第三级为应做非病原微生物鉴定的菌种。

对新出现不在菌种分级目录范围内的菌种,菌种安全鉴定分级要求由肥料评审委员会提出建议,农业部确定。

菌种分级目录具体见附件4。

7.残留试验及残留检测方法资料
根据申请者提交的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产品残留试验和提交有关资料。

8.肥料样品
境内产品由生产者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抽取成品肥料样品并封口。

微生物肥料样品分三个批次,每次数量不少于500克(毫升);非微生物肥料样品为三个批次混合样,液体的为600毫升固体的为500克。

9.初审意见
境内生产者应提交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资料的综合初审意见,包括肥料效应试验报告和企业资料真实性、规范性的认定,
并附上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对肥料登记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考察评分表”。

受理单位地址、电话:
1、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北京)
地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中国农科院土壤肥料研究所内电话:010—邮政编码:100081
2、农业部微生物肥料质检中心
地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中国农科院土壤肥料研究所内电话:010—? 邮政编码:10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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