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属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管企业劳动用工和薪酬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鲁国资考核[2011]1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1.05【实施日期】2011.0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管企业劳动用工和薪酬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国资考核〔2011〕1号)各省管企业:《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管企业劳动用工和薪酬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2010年12月28日省国资委第146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管企业劳动用工和薪酬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劳动用工和薪酬分配制度改革是企业机制创新的重要内容。
深化劳动用工和薪酬分配制度改革,是省管企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省管企业按照省国资委关于深化三项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积极推进企业内部劳动用工和薪酬分配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
以劳动合同管理为核心的用工制度普遍确立,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基本工资制度初步建立,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开始全面推行,员工能进能出的用工机制和收入能增能减的分配机制逐步形成,有力地促进了企业的快速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显著提高。
但是,与转方式、调结构的要求相比,与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相比,省管企业还存在劳动用工和薪酬分配市场化程度不高、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收入分配关系未理顺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2011-2013年是省管企业转方式、调结构的关键时期,也是建立市场化用工分配机制的攻坚时期。
为推动省管企业加快建立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和薪酬分配制度,促进企业转方式、调结构,实现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管企业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劳动用工和薪酬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正文:----------------------------------------------------------------------------------------------------------------------------------------------------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2016年3月16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促进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意见》要求,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要性积极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全面推进经济社会各领域改革、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基本原则(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及深刻总结三十多年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经验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当前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任务。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国有企业体制机制发生了深刻变化,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显著提升,活力和竞争力明显增强,但国有企业决策效率不高、内部管理不规范、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依然存在。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国有资本与各类社会资本的有效融合、相互促进,将进一步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更好地维护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国有企业在决策、运营、管理等方面进行深层次的改革和调整,建立科学规范的决策运营机制,逐步形成资本管理与价值创造相结合的经营理念,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有序进退,切实提升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促进我省国有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1.指导思想。
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围绕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以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参与竞争、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活力、承担社会责任为重点,进一步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围绕建立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模式,以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构建国有资本分层分类全覆盖监管体系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2.主要目标。
到2020年,形成更加符合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规则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进一步增强。
——省属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全面完成,形成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运作机制;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全面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基本形成,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更加完善;现代财务管理制度普遍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更加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更加健全;省属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有效解决,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条件基本形成。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现统一监管,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模式基本建立,国有资本分层分类全覆盖监管体系基本建立,“国资监管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出资企业”管理架构基本建立。
——国有资本战略性调整基本完成,形成比较合理的国有经济布局结构,逐步建成若干在国内外具有较强投融资、资本运作、产业整合能力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培育发展一批主业突出、治理规范、经营高效、竞争力强的国有出资企业。
二、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3.确立股本对公司的基础性决定作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促进我省国有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1.指导思想。
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围绕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以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参与竞争、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活力、承担社会责任为重点,进一步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围绕建立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模式,以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构建国有资本分层分类全覆盖监管体系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2.主要目标。
到2020年,形成更加符合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规则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进一步增强。
——省属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全面完成,形成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运作机制;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全面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基本形成,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更加完善;现代财务管理制度普遍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更加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更加健全;省属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有效解决,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条件基本形成。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现统一监管,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模式基本建立,国有资本分层分类全覆盖监管体系基本建立,“国资监管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出资企业”管理架构基本建立。
——国有资本战略性调整基本完成,形成比较合理的国有经济布局结构,逐步建成若干在国内外具有较强投融资、资本运作、产业整合能力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培育发展一批主业突出、治理规范、经营高效、竞争力强的国有出资企业。
二、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3.确立股本对公司的基础性决定作用。
山东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程序
山东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程序《2019年山东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2019年度,山东省将开始实施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三年工作计划,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企改革发展,山东省国企混改工作有望取得进一步突破。
在此背景下,本文将侧重于探讨山东省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程序,主要文件依据为《山东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鲁国资收益〔2018〕6号)。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一般流程(点击可看大图)二、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审批程序国企混改过程中,主要涉及混改方案的审批、清产核资结果的审批、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备案、员工持股方案的备案(如有)等,下文将逐一进行详述:(一)混改方案的审批山东省省属企业的混改方案,依混改主体不同,审批层级亦有所区别:1、省属一级企业混改后国有资本继续控股的,混改方案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2、省属一级企业及其所属的关系全省经济发展全局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混改后国有资本不再控股的,混改方案由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3、省属一级企业所属的其他二级及以下权属企业混改方案由省属一级企业审批。
拟混改企业需提交审核的申报材料包括:集团公司请示文件、有关决策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混改方案、营业执照、产权登记表证;法律意见书;财务总监意见等。
(二)清产核资结果的审批企业实施混改方案时,应履行清产核资程序,审批主体及层级具体如下:1、省属一级企业混改涉及的清产核资结果,应由省属一级企业董事会审核后上报省国资委审批。
2、省属一级企业所属的二级及以下权属企业混改涉及的清产核资结果,须由混改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进行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属一级企业进行审批。
另外,如混改企业为省国资委派驻财务总监的企业,清产核资审核结果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经财务总监审核并发表意见。
混改企业申报清产核资结果报送材料包括: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审核确认请示文件、清产核资工作报告、清产核资报表、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及有关备查材料、企业根据决策程序审议通过的清产核资结果决议(股东会或董事会相关决议)、派驻企业的财务总监出具的审核意见。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计划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计划【最新版】目录一、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计划的定义与意义二、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计划的政策背景三、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流程四、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计划的案例分析五、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计划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正文一、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计划的定义与意义员工持股计划(ESOP)是指为了吸引、保留和激励公司员工,通过让员工持有股票,使员工享有剩余索取权的利益分享机制和拥有经营决策权的参与机制。
在国有企业中,员工持股计划是一种特殊的报酬计划,旨在优化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提高治理水平、激发企业活力和提升国际竞争力。
二、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计划的政策背景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我国提出了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的政策,以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随后,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一系列政策相继出台,为我国员工持股计划的发展迎来了新的时代。
三、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流程1.制定员工持股计划: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员工持股计划,包括持股对象、持股比例、持股方式、股票来源、持股期限等。
2.审批与备案:企业应将员工持股计划提交给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并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3.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企业应按照审批通过的员工持股计划,向符合条件的员工发放股票,并办理相关手续。
4.管理与监督:企业应建立健全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与监督制度,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规范运作。
四、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计划的案例分析以上海港务集团为例,作为地方国有企业,在鼓励政策相继出台之后,上港集团身先士卒实施了员工持股计划。
高管入股金额非常大,动不动就是几百万、甚至上千万,比如中金珠宝公司的老总入股 1400 多万,东航物流的老总入股 3200 万。
然后公司在交易所上市,高管拿的就是原始股。
五、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计划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尽管员工持股计划在国有企业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参与度不高、持股比例不合理、股票来源不明确等。
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解读
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解读一、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内涵和推出背景1、什么是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是指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根据员工意愿,合法使公司员工取得公司股票或股份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一种制度安排。
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实施员工持股有利于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使员工利益与企业利益紧密结合;利于吸引和留住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发挥人力资本的重要作用;进一步优化国有企业股权结构。
2、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推出背景(1)在推进国企改革的大环境下,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推出员工持股的大环境基本成熟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明确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为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实施员工持股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支持。
2015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提出了试点先行、稳妥有序推进等要求,为员工持股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
2016年3月,国务院批转了发改委《关于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提出开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企业员工持股试点,支持地方国有企业因地制宜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
(2)《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
2016年8月,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首次就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提出明确要求和政策措施。
《试点意见》的适用范围,为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
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现有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需引入员工持股的,适用《试点意见》。
二是国有企业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时,需同步引入员工持股的,适用《试点意见》。
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计划方案
(3)鼓励团队成员主动沟通,提出建议和意见,促进团队创新;
(4)搭建线上沟通平台,方便团队成员随时随地进行有效沟通,提高工作效率。
五、个人成长与发展
1.制定个人学习计划,提升专业能力
(1)根据自身岗位需求,制定长期和短期学习计划,明确学习目标和方向;
(3)第三季度:评估持股计划实施效果,优化计划内容;设立员工成长基金;
(4)第四季度:总结持股计划实施经验,为下一阶段工作提供参考;关注员工个人成长,助力职业发展。
4.设定个人成长目标
针对员工个人发展,设定以下成长目标:
(1)提升员工专业技能,提高工作效率;
(2)培养员工跨部门协作能力,提升团队协作效果;
(2)定期举办团队沟通与协作培训,提升团队整体执行力;
(3)设立员工成长基金,鼓励员工自我提升,助力个人职业发展;
(4)根据持股计划实施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计划内容,以满足企业和员工需求。
3.分解季度、月度工作重点
(1)第一季度:重点开展持股计划宣传活动,提升员工认同感;完善团队协作与沟通机制;
(2)第二季度:深入推进持股计划实施,关注员工参与度;开展团队沟通与协作培训;
(2)利用工作之余,学习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提升自身专业素养;
(3)参加行业内研讨会、培训等活动,了解行业动态,把握发展趋势;
(4)通过阅读书籍、报刊、网络资源等途径,不断丰富自己的知识储备。
2.增强沟通协调能力,提高职场竞争力
(1)学习沟通技巧,提高与同事、上级和下属的沟通效果;
(2)积极参加团队活动和项目,锻炼自己的协调和组织能力;
4.评估个人及团队表现
在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过程中,团队成员表现如下:
山东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程序
山东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程序《2019年山东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2019年度,山东省将开始实施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三年工作计划,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企改革发展,山东省国企混改工作有望取得进一步突破。
在此背景下,本文将侧重于探讨山东省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程序,主要文件依据为《山东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鲁国资收益〔2018〕6号)。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一般流程(点击可看大图)二、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审批程序国企混改过程中,主要涉及混改方案的审批、清产核资结果的审批、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备案、员工持股方案的备案(如有)等,下文将逐一进行详述:(一)混改方案的审批山东省省属企业的混改方案,依混改主体不同,审批层级亦有所区别:1、省属一级企业混改后国有资本继续控股的,混改方案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2、省属一级企业及其所属的关系全省经济发展全局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混改后国有资本不再控股的,混改方案由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3、省属一级企业所属的其他二级及以下权属企业混改方案由省属一级企业审批。
拟混改企业需提交审核的申报材料包括:集团公司请示文件、有关决策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混改方案、营业执照、产权登记表证;法律意见书;财务总监意见等。
(二)清产核资结果的审批企业实施混改方案时,应履行清产核资程序,审批主体及层级具体如下:1、省属一级企业混改涉及的清产核资结果,应由省属一级企业董事会审核后上报省国资委审批。
2、省属一级企业所属的二级及以下权属企业混改涉及的清产核资结果,须由混改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进行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属一级企业进行审批。
另外,如混改企业为省国资委派驻财务总监的企业,清产核资审核结果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经财务总监审核并发表意见。
混改企业申报清产核资结果报送材料包括: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审核确认请示文件、清产核资工作报告、清产核资报表、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及有关备查材料、企业根据决策程序审议通过的清产核资结果决议(股东会或董事会相关决议)、派驻企业的财务总监出具的审核意见。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评价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评价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3•【字号】•【施行日期】202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评价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评价工作实施办法》已经省国资委第316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资委2020年12月23日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评价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客观评价企业混改后的工作成效,实现以“混”促“改”的目标,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鲁办发〔2016〕10号),建立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评价制度,制定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评价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指省属企业及其权属企业通过上市、引进战略投资者、入股非公企业或项目、员工持股等方式引入各类资本实施的改革。
省属企业是指由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混改企业是指混改后仍为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的省属企业及其权属企业。
第三条混改后评价是指省属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完成混改并运营一定时期后(其中完成混改以企业办理完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为准),对混改实施效果、目标达成、存在问题等进行系统、客观的综合性分析评价,总结经验做法,找出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为后续推进改革提供有益借鉴。
第四条省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省属企业混改后评价工作,自2021年起,每两年开展一次,具体由省国资委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开展。
第五条混改后评价工作坚持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由专业的第三方咨询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后评价工作内容、方法和标准,按照规范程序,以事实为依据,通过纵向对比、横向对标,对企业混改后的实际成效进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起草说明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精神,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发布。
《指导意见》分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及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等四部分,共计二十条。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作为企业鼓励其员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一种有效方式,员工持股计划在境外成熟市场相当普遍。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
当前上市公司员工持股的现象比较普遍,持股来源多样,在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试点具备了相应的市场基础。
目前尚无专门法规规章规范管理上市公司员工持股,需要及时出台规则,强化信息披露,防范风险,促使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更加公开、透明、规范。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性质和基本原则《指导意见》中所说的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既是设立持股计划的委托人,也是持股计划的受益人。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根据出资额享有标的股票对应的份额权益。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资金为委托财产,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指导意见》要求员工持股计划符合三条原则:一是依法合规原则,二是自愿参与原则,三是风险自担原则。
三、《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一)资金、股票来源和持股数量、期限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于员工的合法薪酬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国有企业改制全体员工持股实施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全体员工持股实施方案第一部分国有企业改制定义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即改变原有国有企业的体制和经营方式,以便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二部分改制程序及具体步骤一、改制程序(一)成立改制组织(二)进行产权界定(三)进行清产核资(四)财务审计(五)进行资产评估(六)确定改制方案并形成相关文件(七)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形成大会决议(八)制定改制后新企业的企业章程(九)申请与办理报批手续(十)变更公司登记与税务登记(十一)进行相关权属登记二、具体改制步骤(一)成立改制组织成立以企业的资产所有者代表为首的改制工作组,或者根据情况需要由政府、企业主管部门派驻工作组对企业改制进行指导或者组织实施。
企业充分进行改制宣传,使企业全体职工对改制达成共识,初步完成改制方案,到工商部门对改制企业名称进行预核准。
(二)进行产权界定国有企业改制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就是产权界定。
通过对企业现有财产权进行甄别和确认,界定出哪些是国有资产的产权,哪些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积累。
根据一些企业改制的成功经验,产权界定可以以多种方式进行,其中有两种较为可行。
一是按时间为界,在某一时间以前企业取得的财产视为国家投资积累取得,界定为国有资产的产权;在某一时间以后企业取得的财产则视为企业经营积累取得,界定为企业自身的财产。
二是政府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规定按照一定的比例或者按照一定原则确定的比例来界定产权。
(三)进行清产核资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
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
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方案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方案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方案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激励手段。
这一方案的出台,旨在通过让员工成为企业股东,实现员工与企业的利益共享,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方案的实施,首先需要明确员工参与的条件和比例。
一般来说,员工持股方案是基于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来确定的。
通常情况下,企业会设定一定的条件和要求,如员工的工作年限、绩效评估等,以确保持股员工具备一定的工作能力和忠诚度。
同时,企业还会设定员工持股的比例,一般为企业总股本的一定比例,既要保证员工的利益,又要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方案的实施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通过购买股份的形式,也可以是通过分红的形式。
购买股份的方式,员工需要用自己的资金购买企业的股份,成为企业的股东。
这样一来,员工就能够分享企业的利润和增值收益。
而分红的方式,则是企业将一定比例的利润分配给员工,作为他们的持股收益。
这种方式相对灵活,既能够让员工享受到企业的发展红利,又不需要员工承担太大的风险。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方案的实施不仅仅是为了激励员工,也是为了促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首先,员工持股方案可以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责任感。
当员工成为企业的股东时,他们会更加关注企业的发展,积极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管理,为企业的长远发展贡献力量。
其次,员工持股方案可以促进企业的内部治理和运营效率的提升。
员工持股可以增强员工的权益感,使其更加积极地参与企业的管理和监督,从而改善企业的内部治理,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
最后,员工持股方案还可以促进企业的股权结构优化和多元化发展。
通过引入员工持股,可以增加企业的股东结构的多样性,降低国有股权的集中度,从而促进企业的股权结构优化和多元化发展。
然而,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方案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员工持股方案需要企业有足够的利润和稳定的经营状况来支撑。
如果企业长期亏损或经营不稳定,员工持股方案可能无法顺利实施。
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
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8月2日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有关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提出以下意见。
一、试点原则(一)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
依法保护各类股东权益,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管理等有关规定,确保规则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杜绝暗箱操作,严禁利益输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不得侵害企业内部非持股员工合法权益。
(二)坚持增量引入,利益绑定。
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员工持股,并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
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符合条件的员工自愿入股,入股员工与企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担市场竞争风险。
(三)坚持以岗定股,动态调整。
员工持股要体现爱岗敬业的导向,与岗位和业绩紧密挂钩,支持关键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人员持股。
建立健全股权内部流转和退出机制,避免持股固化僵化。
(四)坚持严控范围,强化监督。
严格试点条件,限制试点数量,防止“一哄而起”。
严格审批程序,持续跟踪指导,加强评价监督,确保试点工作目标明确、操作规范、过程可控。
二、试点企业条件(一)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
员工持股管理办法
员工持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有关要求,规范公司员工持股改革试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下属企业进行员工持股改革试点,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
依法保护各类股东权益,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管理等有关规定,确保规则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杜绝暗箱操作,严禁利益输送,防止资产流失。
不得侵害企业内部非持股员工合法权益。
(二)坚持增量引入,利益绑定。
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员工持股,并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
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符合条件的员工自愿入股,入股员工与企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担市场竞争风险。
(三)坚持以岗定股,动态调整。
员工持股要体现爱岗敬业的导向,与岗位和业绩紧密挂钩,支持关键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人员持股。
建立健全股权内部流转和退出机制,避免持股固化僵化。
(四)坚持严控范围,强化监督。
公司下属企业进行员工持股改革前,必需由公司向国务院国资委申请员工持股改革试点资格。
防止没有试点资格就进行员工持股改革。
第三条公司下属企业申请进行员工持股改革试点,需达到以下条件。
(一)企业主营业务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
(二)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
(三)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
(四)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公司外部市场。
(五)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以下统称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国有企业改制全体员工持股实施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全体员工持股实施方案第一部分国有企业改制定义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即改变原有国有企业的体制和经营方式,以便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二部分改制程序及具体步骤一、改制程序(一)成立改制组织(二)进行产权界定(三)进行清产核资(四)财务审计(五)进行资产评估(六)确定改制方案并形成相关文件(七)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形成大会决议(八)制定改制后新企业的企业章程(九)申请与办理报批手续(十)变更公司登记与税务登记(十一)进行相关权属登记二、具体改制步骤(一)成立改制组织成立以企业的资产所有者代表为首的改制工作组,或者根据情况需要由政府、企业主管部门派驻工作组对企业改制进行指导或者组织实施。
企业充分进行改制宣传,使企业全体职工对改制达成共识,初步完成改制方案,到工商部门对改制企业名称进行预核准。
(二)进行产权界定国有企业改制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就是产权界定。
通过对企业现有财产权进行甄别和确认,界定出哪些是国有资产的产权,哪些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积累。
根据一些企业改制的成功经验,产权界定可以以多种方式进行,其中有两种较为可行。
一是按时间为界,在某一时间以前企业取得的财产视为国家投资积累取得,界定为国有资产的产权;在某一时间以后企业取得的财产则视为企业经营积累取得,界定为企业自身的财产。
二是政府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规定按照一定的比例或者按照一定原则确定的比例来界定产权。
(三)进行清产核资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
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
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24•【文号】国资发改革[2009]49号•【施行日期】2009.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9号)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印发以来,有关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反映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需清退或转让股权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范围《规范意见》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及其授权经营单位(分支机构)。
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企业职能部门正副职人员等。
企业返聘的原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退休后返聘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亦在《规范意见》规范范围之内。
二、涉及国有股东受让股权的基本要求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清退或转让股权时,国有股东是否受让其股权,应区别情况、分类指导。
国有企业要从投资者利益出发,着眼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围绕主业,优先受让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国有控股子企业股权,对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持有的国有参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股权原则上不应收购。
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股权不得向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
三、国有股东收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股权的定价原则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确认,确属《规范意见》规范范围内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股东收购其所持股权时,原则上按不高于所持股企业上一年度审计后的净资产值确定收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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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属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工作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属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工作,根据党的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
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
府办公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鲁办发〔2016〕10号)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员工持股试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开、公平、公正操作,防止利益输送和国有资产流失。
(二)增量优先。
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并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
(三)自愿参与。
不得以强行摊派、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持股计划。
(四)合理流转。
以岗定股、岗变股变、人退股退,建立
科学合理的股权内部流转和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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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试点工作应以构建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为目标,通过稳妥有序实施员工持股试点,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为目标,提高员工对企业长远发展的关切度以及经营管理的参与度,充分调动人才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国有企业活力、竞争力。
第二章试点范围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试点企业严格控制在以下范围:
(一)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员工持股不纳入试点范围。
(二)已完成或拟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
第五条试点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
(二)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
(三)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
(四)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第六条鼓励省属国有企业新上项目、新设企业与外部投资者、项目团队开展员工持股试点;鼓励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
型企业、现代服务企业和创投类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第三章试点工作基本要求
第七条员工持股范围。
员工持股参与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
省委、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等组织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企业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除外。
(二)对企业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经营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业务骨干。
(三)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必须与本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
以上市为目的的试点企业,员工持股范围和人数按照上市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员工持股额度。
员工持股总额度原则上不高于改制后企业总股本的30%。
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且国有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企业总股本的34%。
试点企业可根据员工岗位职级和工作贡献,合理确定各层级员工持股份额,适当拉开差距,避免实行福利性质的全员持股或平均持股。
符合持股条件的员工,可在对应的个人持股份额内自愿选择实际持股额度,但单一员工持股额度原。
1%则上不得高于改制后企业总股本的.
第九条员工入股价格。
实施员工持股试点的企业,由本企业产权持有单位组织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
已完成混改或拟实施混改的企业,员工持股可与引入战略投资者同步实施,入股价格与外部投资者“同股同价”。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入股价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出资方式。
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为主,由入股员工合法合规自行筹集并承担相应资金成本。
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通过以下行为实施员工持股:
(一)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
(二)为持股员工垫资或借款,或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为标的物为员工融资提供担保、抵押、质押、贴现等。
(三)要求与本企业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持股员工提供借款或融资帮助。
第十一条员工持股方式。
持股员工可以自然人身份持股,或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载体持有股权。
自然人持股范围原则上应为超过一定持股份额的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合伙企业持股载体数量根据实际纳入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而定;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杆融资。
持股平台不得从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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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持股员工权利和义务。
持股员工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同股同权。
通过持股载体持有股权的员工,其股东权利应通过持股载体统一行使。
企业及国有股东不得向持股员工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不得承诺持股员
工优先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取得分红收益。
员工持股企业破产重整和清算时,持股员工、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应以出资额为限,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股权流转机制。
员工持股应设定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
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持股的员工,不得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股份,并应承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
试点企业应建立以下员工持股动态调整机制:(一)自愿流转机制。
非上市公司员工所持股份原则上在企业内部股权流通平台封闭运作,持股员工在锁定期满后可将所持股份转让给持股平台、符合条件的员工或非公有资本股东,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转让给国有股东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转让股份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办理。
(二)强制退出机制。
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开公司的,应在12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转让价格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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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后续激励机制。
企业可预留部分股权用于后续员工激励和新进入人才持股。
员工因工作业绩表现良好而晋升或新进入人才符合持股条件的,可自愿选择是否按照相应岗位职级的持股份额增持或新持股权,购股价格不得低于试点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第十四条信息公开。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搭建企业内
部信息公开平台,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员工持股范围、持股比例、入股价格、交易方式、股权流转等重要信息在企业内部充分披露,保障员工知情权和监督权。
上市公司还需执行证券监管有关信息披露规定。
第十五条规范关联交易。
国有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企业集团内的员工持股企业输送利益。
国有企业购买本企业集团内员工持股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或者向员工持股企业提供设备、场地、技术、劳务、服务等,应采用市场化方式,做到价格公允、交易公平。
有关关联交易应由一级企业以适当方式定期公开,并列入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审计内容。
第四章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试点名单由省属国有企业推荐、省国资委审核确定。
省国资委根据省属国有企业推荐情况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先行试点,并逐步完善政策,根据中央文件精神适时扩大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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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试点企业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顶层设计,坚持“一企一策、因企制宜”的原则,依据自身行业特点、企业实际和发展战略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员工持股方案。
同步开展员工持股风险评估,制定相应预案,并在试点工作实施前向员工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八条员工持股方案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充分听
取本企业职工的意见,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员工持股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试点企业应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履行有关决策
和审批备案程序,切实做到程序规范,过程透明,运作公开,杜绝暗箱操作,防止利益输送和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须加强试点工作督导评价,定期督促检查试点企业员工持股推进情况,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本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省属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国
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以上市为目的的试点企业实施员工持股,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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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问题由山东省
国资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