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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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站核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核电站核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一、总则1. 编制目的为保障核电站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序、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核事故对人员、环境和财产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核电站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2. 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3)国家核安全局《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响应程序》(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核电站核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核事故应急指挥部核事故应急指挥部是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协调和决策。

(1)指挥长:由核电站总经理担任。

(2)副指挥长:由核电站副总经理、安全总监、总工程师等担任。

(3)成员:由核电站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家组成。

2. 核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核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核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收集、整理、分析核事故信息,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2)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制定核事故应急响应方案。

(4)组织应急演练。

(5)总结核事故应急处置经验。

3. 核事故应急响应组核事故应急响应组负责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实施,下设以下小组:(1)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原因调查、责任追究等工作。

(2)应急指挥组:负责应急指挥、协调、调度等工作。

(3)现场处置组:负责现场应急响应、人员疏散、物资保障等工作。

(4)医疗救护组:负责伤员救治、医疗救护等工作。

(5)环境监测组:负责核事故现场及周围环境监测、评估等工作。

(6)信息发布组:负责核事故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工作。

三、应急响应程序1. 事故报告(1)核电站发现核事故后,立即向核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

(2)核事故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本预案,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2. 应急响应等级根据核事故的严重程度,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个等级:(1)一级响应:核事故对环境和公众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F002/01)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998年5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活动,以及国家核安全部门对这些活动的审评和监督。

第三条对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进行审评、监督的依据是:(一)国家核安全法规。

(二)国家的与原子能、辐射防护、环境保护、公安、卫生和交通等有关的法律与法规。

(三)国家核安全部门审查认可或批准的文件以及发布的其他指令。

第四条国家核安全部门的监督并不减轻核电厂营运单位对核电厂应急准备、应急响应所承担的责任。

第二章应急计划及相关文件的制定与审评第五条在核电厂不同阶段对核电厂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要求:(一)可行性研究阶段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分析推荐厂址区域的人口特点、地理特征及其他环境特征和在核电厂整个预计寿期内执行应急计划的能力。

(二)设计阶段在核电厂设计阶段,应对核电厂事故状态(包括严重事故)及其后果作出分析,对厂内的应急设施、应急设备和应急撤离路线作出安排。

在初步安全分析报告(PSAR)有关运行管理的章节中,应提出应急计划的初步方案,其内容包括应急计划的目的、依据的法规和适用范围,营运单位所设置的应急组织及其职责的框架,应急计划区范围的初步测算及其环境(人口、道路、交通等)概况,主要应急设施与设备的基本功能和位置,撤离路线。

相关资料可引用PSAR的其他章节的有关内容。

(三)建造阶段若新建核电厂厂址的邻近已有正在运行的核电厂,则新建核电查供应云单位应针对正在运行的核电厂在事故编制相应的应急准备程序并进行适宜的应急准备。

如正在运行的核电厂发生意外事故影响场外时,新建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有效实施应急响应,以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

(四)装料前阶段营运单位的场内应急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查后应作为独立文件,与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一并上报国家核安全部门审批,并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第6项的规定,进行装料前的应急演习。

(应急预案)国家核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国家核应急预案

国家核应急预案颁布单位:国务院1总则1.1根据国务院《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为使我国政府在核设施一旦发生严重核事故时,能迅速采取必要和有效的应急响应行动,保护工作人员、保护公众和保护环境,制定本应急预案(也称应急计划)。

1.2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国家针对核电厂可能发生严重核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我国其它核设施、核活动发生的核或辐射事故和其它国家发生的对我国造成或可能造成辐射影响的核或辐射事故,参照本预案实施。

1.3实施本预案要认真贯彻执行我国核应急管理工作“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1.4本预案是我国进行核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遵照执行。

1.5本预案定期进行复审和修订。

2技术基础2.1应急状态分级2.1.1核电厂核电厂的应急状态分为四级,即: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总体应急)。

(1)应急待命。

出现可能危及核电厂安全的工况或事件的状态。

宣布应急待命后,应迅速采取措施缓解后果和进行评价,加强营运单位的响应准备,并视情况加强地方政府的响应准备。

(2)厂房应急。

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已经或者可能即将发生,但实际的或者预期的辐射后果仅限于场区局部区域的状态。

宣布厂房应急后,营运单位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现场人员。

(3)场区应急。

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可能扩大到整个场区,但场区边界处的辐射水平没有或者预期不会达到干预水平的状态。

宣布场区应急后,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场区人员,并根据情况作好场外采取防护行动的准备。

(4)场外应急。

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预期可能超越场区边界,场外需要采取紧急防护行动的状态。

宣布场外应急后,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保护场区人员和受影响的公众。

2.1.2其它核设施其它核设施的应急状态一般分为三级,即: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正常运行或者影响社会正常供电的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核电厂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配合事故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电力企业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各项规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指挥、协调本地区内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电力安全生产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正常供应,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影响,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第七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正常供应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九条根据事故影响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社会正常供电的严重程度、造成人员伤亡的数量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30%以上的。

核安全工程师-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核安全重要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核安全工程师-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核安全重要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核安全工程师-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核安全重要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单选题]1.《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由()发布。

A.国务院B.环境保护部C.国家核(江南博哥)安全局D.国防科工委正确答案:A[单选题]3.《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的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A.辐射后果B.紧急辐射后果C.严重辐射后果D.重大辐射后果正确答案:D[单选题]4.《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规定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负责。

A.国家核安全局B.环境保护部C.国务院D.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正确答案:D[单选题]5.《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规定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拟定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

A.政策B.方针C.计划D.措施正确答案:A[单选题]6.《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规定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A.组织领导B.组织支攘C.统一协调D.实施协调正确答案:C[单选题]7.《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规定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和实施()核事故应急计划。

A.场内B.场外C.场内和场外D.国家正确答案:D[单选题]8.《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规定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审查批准()核事故应急计划。

A.场内B.场外C.场内和场外D.国家正确答案:B[单选题]9.《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规定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适时批准进入和终止()状态。

A.应急待命B.厂房应急C.场区应急D.场外应急正确答案:D[单选题]10.《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规定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提出实施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

国家核应急预案

国家核应急预案

国家核应急预案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国家核应急预案颁布单位:国务院1 总则根据国务院《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为使我国政府在核设施一旦发生严重核事故时,能迅速采取必要和有效的应急响应行动,保护工作人员、保护公众和保护环境,制定本应急预案(也称应急计划)。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国家针对核电厂可能发生严重核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我国其它核设施、核活动发生的核或辐射事故和其它国家发生的对我国造成或可能造成辐射影响的核或辐射事故,参照本预案实施。

实施本预案要认真贯彻执行我国核应急管理工作“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本预案是我国进行核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遵照执行。

本预案定期进行复审和修订。

2 技术基础应急状态分级核电厂核电厂的应急状态分为四级,即: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总体应急)。

(1)应急待命。

出现可能危及核电厂安全的工况或事件的状态。

宣布应急待命后,应迅速采取措施缓解后果和进行评价,加强营运单位的响应准备,并视情况加强地方政府的响应准备。

(2)厂房应急。

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已经或者可能即将发生,但实际的或者预期的辐射后果仅限于场区局部区域的状态。

宣布厂房应急后,营运单位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现场人员。

(3)场区应急。

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可能扩大到整个场区,但场区边界处的辐射水平没有或者预期不会达到干预水平的状态。

宣布场区应急后,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场区人员,并根据情况作好场外采取防护行动的准备。

(4)场外应急。

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预期可能超越场区边界,场外需要采取紧急防护行动的状态。

宣布场外应急后,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保护场区人员和受影响的公众。

其它核设施其它核设施的应急状态一般分为三级,即: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报告制度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报告制度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报告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11•【文号】科工二司[2001]1033号•【施行日期】2001.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报告制度(国防科工委2001年12月11日发布科工二司[2001]1033号)第一条为加强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情况和有关信息,以便迅速、有效地组织和协调所需响应行动,尽可能减轻事故后果,根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核电厂营运单位(或核电基地应急组织)、核电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应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核应急主管部门)以及核应急响应所涉及的有关部门关于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的通告、报告和信息通报(以下简称核应急通告、报告和通报)。

第三条核电厂进入核事故应急状态(含应急待命状态)后,核电厂营运单位(或核电基地应急组织)应及时向省核应急主管部门和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核应急办)发出核应急通告、报告,省核应急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国家核应急办发出核应急通告、报告。

对核应急通告、报告的具体要求分别见第八条和第九条。

第四条省核应急主管部门应根据核电厂核事故可能或实际影响的范围与程度,及时向邻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提出防护行动建议,并抄报国家核应急办。

第五条国家核应急办接到核应急通告、报告后,应及时通报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

由非通告、报告或通报渠道得到核应急信息的部门,应立即将所得到的信息通报国家核应急办,以便核实情况和组织协调有关工作。

第六条接收核应急通告、报告或通报的部门收到通告、报告或通报后,应立即给以回复,确认已经收到通告、报告或通报。

第七条核电厂营运单位(或核电基地应急组织)、省核应急主管部门和国家核应急办应指定核应急通告、报告或通报的联络点(单位、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或访问地址),并向各自的应通告、报告或通报的部门书面备案;书面备案的频度不少于每年两次,若有变化应随时备案。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4号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4号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4号)《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已经国务院第一百二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3年8月4日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控制和减少核事故危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辐射后果的核电厂核事故(以下简称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第二章应急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一)拟定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政策;(二)统一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核事故应急工作;(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审查批准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四)适时批准进入和终止场外应急状态;(五)提出实施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建议;(六)审查批准核事故公报、国际通报,提出请求国际援助的方案。

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组织、协调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核电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二)组织制定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三)统一指挥场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四)组织支援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五)及时向相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核事故情况。

必要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1994年10月8日卫生部令第3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工作,减少和控制核事故的辐射危害,保障核电厂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根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一称《条例》),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辐射后果和人员健康影响的核电厂核事故的医学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对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实行国家、地方二级管理。

第四条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贯彻执行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第五条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的放射卫生防护机构和卫生医疗单位的技术力量和设备,平时做好医学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核事故时组织实施医学应急求援。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国家核事故医学庆急救援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中:(一)贯彻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二)指导地方核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工作;(三)负责向国家核事故应急机构提出核事故时的卫生防护与医学应急救援建议;(四)组织审查国家核事故医字应急救援方案,检查医学应急响应准情况;(五)负责国际间的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组织工作;(六)负责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授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卫生部核应急办),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宣传贯彻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方针政策;(二)在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领导下做好医学应急准备工作、指导、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医学应包救援措施;(三)组织医学应急人员的专业培训,督促检查有关单位的应包卫生防护与医疗救援训练和演习;(四)负责医学应急救援时的组织工作及其后果的卫生学评价等。

第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专家咨询组和顾问组,聘请有关专家(兼职)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提供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技术建议与咨询;(二)协助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做好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方案的评审工作;(三)指导并参与核事故应急放射卫生防护与医疗救援专业技术培训工作;(四)参与核事故后的卫生学评价工作。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是指为了保障核电厂在发生核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紧急措施,保护人员、环境和公众的安全,减少事故对社会经济的影响,规定核电厂在应对核事故时的相关管理要求和程序。

下面将从应急计划、责任分工、应急资源、应急演练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应急计划1.核电厂应制定详细完备的核事故应急预案,包括应急管理组织、应急响应程序、应急资源调度、信息报告和发布等内容。

2.核电厂应召开应急预案演练,确保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3.核电厂应定期进行应急预案的评估和修订,确保其与社会、技术和法律的发展相适应。

二、责任分工1.核电厂应指定应急管理组织,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应急管理的高效运行。

2.核电厂应设立安全监测和应急响应指挥中心,负责实时监测核电厂的安全状况,协调应急响应工作。

三、应急资源1.核电厂应建立应急资源储备体系,包括应急物资、应急设备和应急专家等,以满足核事故发生时的需求。

2.核电厂应与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合作,确保应急资源的调度和供应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四、应急演练1.核电厂应定期组织核事故应急演练,包括模拟核事故发生的场景、应急措施的实施和协调配合等,以提高应急响应的能力和水平。

2.核电厂应对应急演练进行评估和总结,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提高应急管理的效果和效率。

五、信息报告和发布1.核电厂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和社会公众报告核事故的情况、应急措施和处理进展等。

2.核电厂应建立健全应急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公布核事故的相关信息,提供准确的指导和建议,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误导。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核电厂的安全运行和核事故的应急处置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核电厂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应急管理的准备和实施,提高应急响应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核电厂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良好态势。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是指核电厂在发生核事故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措施进行应急处理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核事故是指核电厂发生的可能对人员、环境和设施造成重大危害的事件,包括放射源泄漏、辐射源散失等。

制定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是为了保障核电厂的安全运行,减少核事故对人员和环境的危害,下面是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一般规定(一)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是核电厂内部的规章制度,适用于核电厂内的员工和外来人员。

(二)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的目的是提高核电厂应急管理的水平,确保核事故应急救援的快速、有效和安全进行。

核电厂应急管理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急演练的组织、应急资源的准备和应急应对的实施。

(三)核电厂应急管理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力,形成科学的管理体系。

二、应急预案(一)核电厂应当制定完善的核事故应急预案,包括基本预案和专项预案。

基本预案是核电厂的应急管理基础文件,主要包括人员疏散、放射源控制、辐射监测和医疗救援等内容。

专项预案是基于特定核事故场景制定的应急预案,主要包括泄漏事故、火灾事故和爆炸事故等。

(二)核电厂应急预案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现有技术和设备水平,确保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预案应当定期演练和修订,以应对不断变化的核事故威胁和应急需求。

三、应急演练(一)核电厂应急演练是指通过模拟核事故场景,测试和评估应急预案和应急资源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核电厂应急演练应当定期进行,每年至少一次,包括维修期间和运营期间的演练。

(二)核电厂应急演练应当分为不同级别,根据事故场景的严重程度和紧急程度确定演练的规模和资源投入。

演练应当有明确的目标和评估标准,演练结果应当纳入核电厂的应急管理评估体系。

四、应急资源(一)核电厂应当根据预案的需求,准备充足的应急资源,包括人员、设备、物资和资金等。

应急资源的准备应当与核电厂的规模、风险等级和应急需求相匹配。

核电厂应急疏散预案

核电厂应急疏散预案

一、目的为保障核电厂工作人员和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核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根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核电厂内所有人员,包括工作人员、临时工作人员、外来人员以及周边居民。

三、组织机构1. 成立核电厂应急疏散指挥部,负责全面领导和指挥应急疏散工作。

2. 设立应急疏散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应急疏散工作的实施。

3. 设立应急疏散小组,负责具体执行应急疏散任务。

四、应急疏散准备1. 核电厂应急疏散指挥部应定期组织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疏散能力。

2. 核电厂应急疏散办公室应定期检查应急疏散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有效。

3. 核电厂应急疏散小组应熟悉应急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和紧急避难场所。

五、应急疏散启动1. 当核事故发生时,核电厂应急疏散指挥部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2. 核电厂应急疏散办公室应立即通知应急疏散小组,组织人员按照预案要求进行疏散。

3. 核电厂应急疏散小组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1)关闭核电厂内部所有非必要设备,减少核辐射泄漏风险。

(2)启动应急广播系统,告知人员核事故发生情况,要求人员立即疏散。

(3)引导人员按照预定路线疏散至安全区域。

(4)对行动不便的人员进行搀扶、照顾,确保其安全疏散。

六、应急疏散实施1. 核电厂应急疏散小组应按照预案要求,引导人员疏散至应急避难场所。

2. 核电厂应急疏散办公室应密切关注核事故发展情况,及时向应急疏散指挥部报告。

3. 核电厂应急疏散指挥部应根据核事故发展情况,调整应急疏散方案。

七、应急疏散结束1. 当核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核电厂应急疏散指挥部宣布应急疏散结束。

2. 核电厂应急疏散办公室应组织人员返回工作岗位,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3. 核电厂应急疏散小组应总结应急疏散工作,分析不足,提出改进措施。

八、应急疏散保障1. 核电厂应急疏散指挥部应确保应急疏散工作经费充足,为应急疏散工作提供保障。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处理规定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处理规定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控制和减少核事故危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辐射后果的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第二章应急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拟定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政策;统一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核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审查批准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适时批准进入和终止场外应急状态;提出实施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建议;审查批准核事故公报、国际通报,提出请求国际援助的方案。

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组织、协调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核电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组织制定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统一指挥场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组织支援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及时向相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核事故的情况。

必要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制定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确定核事故应急状态等级,统一指挥本单位的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提出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和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协助和配合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做好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七条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国务院核安全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卫生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核电管理条例全文

核电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强核电管理,确保核电安全,促进核电可持续开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条例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核电规划、选址、投资、建造、运行、退役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开展目的和方针〕核电是清洁能源,是我国能源供给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

核电应当坚持安全开展,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开展、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立需要。

第四条〔安全总要求〕核电建立、运行、退役等应当遵守国家核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纵深谨防的根本原那末。

第五条〔科技和人材保障〕国家支持开展核电根抵研究和关键技术、装备研发,鼓励核电技术创新,促进核电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人材保障机制,培养从事核电研究、开辟、利用和监视管理等领域的专门人材。

第六条〔投资主体〕国家鼓励核电工程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各类国有企业、民间资本、境外投资者参股投资核电工程,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控股核电装备创造、技术效劳等领域,依法保护投资者权益。

国家实行核电工程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管理与监管制度。

第七条〔专业化开展〕国家鼓励和支持核电建立、运行和技术效劳专业化开展。

第九条〔国际交流合作〕国家坚持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核电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核能的和平利用。

第十条〔管理体制〕国家加强核电宏观管理与统筹协调。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核电管理,国务院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电安全监视管理,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核电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规划编制依据与地位〕国家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能源开展等需求,制定核电开展规划。

核电开展规划是我国能源开展规划的重要组成局部,是指导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核电相关企业开展相关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规划编制与实施〕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国家核电开展规划,经国务院综合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并。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核电开展规划的组织实施。

国家核事故应急预案

国家核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1.1 根据国务院《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为使我国政府在核设施一旦发生严重核事故时,能迅速采取必要和有效的应急响应行动,保护工作人员、保护公众和保护环境,制定本应急预案(也称应急计划)。

1.2 本预案主要合用于国家针对核电厂可能发生严重核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我国其他核设施、核活动发生的核或者辐射事故和其他国家发生的对我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辐射影响的核或者辐射事故,参照本预案实施。

1.3 实施本预案要认真贯彻执行我国核应急管理工作“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1.4 本预案是我国进行核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遵照执行。

1.5 本预案定期进行复审和修订。

2 技术基础2.1 应急状态分级2.1.1 核电厂核电厂的应急状态分为四级,即: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总体应急)。

(1)应急待命。

浮现可能危及核电厂安全的工况或者事件的状态。

宣布应急待命后,应迅速采取措施缓解后果和进行评价,加强营运单位的响应准备,并视情况加强地方政府的响应准备。

(2)厂房应急。

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已经或者可能即将发生,但实际的或者预期的辐射后果仅限于场区局部区域的状态。

宣布厂房应急后,营运单位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现场人员。

(3)场区应急。

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可能扩大到整个场区,但场区边界处的辐射水平没有或者预期不会达到干预水平的状态。

宣布场区应急后,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场区人员,并根据情况作好场外采取防护行动的准备。

(4)场外应急。

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预期可能超越场区边界,场外需要采取紧急防护行动的状态。

宣布场外应急后,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保护场区人员和受影响的公众。

2.1.2 其他核设施其他核设施的应急状态普通分为三级,即: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演习管理规定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演习管理规定

Whoever you admire most in your heart, don't have to become that person, but use that person's spirit andmethods to become yourself.(页眉可删)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演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演习(以下简称核应急演习),加强和保持所需要的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能力,根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核电厂营运单位、核电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和国家核应急组织的核应急演习。

其他核设施核事故应急演习可参照执行。

本规定不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队组织的核应急演习。

第三条核应急演习应贯彻周密计划、精心组织、统一指挥、大力协同的原则。

第二章核应急演习的目的、分类和频度第四条核应急演习的目的是验证和评价应急组织的综合应急响应能力,进而检验和提高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和应急准备的完善性。

计划安排任何类型的核应急演习,应首先明确演习的具体目的,将其逐一阐述清楚,并保证其实现与否是可以判断和衡量的。

第五条为便于管理和组织,根据演习的具体目的和所涉及的范围与内容,可将核应急演习分为以下三类:(一) 单项演习,即目的在于验证、评价和提高特定应急响应人员的具体操作技能与响应能力的演习,这类演习也称练习;(二) 综合演习,即核电厂营运单位、省核应急组织或国家核应急组织的所有(或部分)组成单位(或队、组)按照预定的演习情景协同进行的演习,这类演习的目的是验证、评价和提高应急组织的综合响应能力,加强其各组成单位(或队、组)的响应配合能力;(三) 联合演习,即国家、省和核电厂营运单位三级核应急组织或其中某两级核应急组织按照统一的事故情景和相互协调的演习情景联合进行的演习,其目的是验证、评价和提高三级(或两级)核应急组织的整体响应和协调配合能力。

核电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核电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1. 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核电站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确保人员安全、环境保护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核电厂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2. 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核电厂事故应急管理条例(3)核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4)国家和地方有关应急预案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核电站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核事故(2)环境污染事故(3)火灾、爆炸事故(4)设备故障事故(5)公共卫生事件(6)自然灾害(7)社会安全事件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确保人员安全(2)科学应对,快速处置(3)信息公开,及时沟通(4)部门协作,联合应对(5)应急演练,常备不懈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应急指挥部(1)成立应急指挥部,负责核电站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2. 应急指挥部成员及职责(1)应急指挥部成员包括:- 核电站总经理-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 技术部门负责人- 财务部门负责人-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 信息部门负责人- 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2)应急指挥部成员职责:- 核电站总经理:全面负责应急工作的领导和指挥,协调各部门协同作战。

-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应急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各部门应急工作。

-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理,确保核电站安全生产。

- 技术部门负责人:负责技术支持和应急设备保障。

- 财务部门负责人:负责应急资金保障。

-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负责应急人员调配和培训。

-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应急物资质量监督。

- 信息部门负责人:负责应急信息收集、处理和发布。

- 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应急工作的具体实施。

3. 应急响应组织(1)成立应急响应组织,负责核电站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具体工作。

(2)应急响应组织下设以下小组:- 现场指挥部- 应急救援小组- 通讯联络小组- 信息发布小组- 医疗救护小组- 保障供应小组- 环境监测小组- 社会稳定小组4.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1)负责应急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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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控制和减少核事故危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辐射后果的核电厂核事故(以下简称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第二章应急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一)拟定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政策;(二)统一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核事故应急工作;(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审查批准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四)适时批准进入和终止场外应急状态;(五)提出实施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建议;(六)审查批准核事故公报、国际通报,提出请求国际援助的方案。

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组织、协调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核电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二)组织制定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三)统一指挥场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四)组织支援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五)及时向相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核事故情况。

必要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三)确定核事故应急状态等级,统一指挥本单位的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四)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提出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和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五)协助和配合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做好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七条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国务院核安全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卫生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第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作为核事故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应当在核事故应急响应中实施有效的支援。

第三章应急准备第九条针对核电厂可能发生的核事故,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应当预先制定核事故应急计划。

核事故应急计划包括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和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

各级核事故应急计划应当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第十条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由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制定,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后,送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审评并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由核电厂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制定,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组织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应当根据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制定相应的核事故应急方案,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核事故应急工作的基本任务;(二)核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及其职责;(三)烟羽应急计划区和食入应急计划区的范围;(四)干预水平和导出干预水平;(五)核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详细方案;(六)应急设施、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七)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之间以及同其他有关方面相互配合、支援的事项及措施。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在进行核电厂选址和设计工作时,应当考虑核事故应急工作的要求。

新建的核电厂必须在其场内和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审查批准后,方可装料。

第十五条国务院指定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应当具有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和相互之间快速可靠的通讯联络系统。

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具有辐射监测系统、防护器材、药械和其他物资。

用于核事故应急工作的设施、设备和通讯联络系统、辐射监测系统以及防护器材、药械等,应当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六条核电厂应当对职工进行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核事故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

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在核电厂的协助下对附近的公众进行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核事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

第十七条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对核事故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适时组织不同专业和不同规模的核事故应急演习。

在核电厂首次装料前,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场内、场外核事故应急演习。

第四章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第十九条核事故应急状态分为下列四级:(一)应急待命。

出现可能导致危及核电厂核安全的某些特定情况或者外部事件,核电厂有关人员进入戒备状态。

(二)厂房应急。

事故后果仅限于核电厂的局部区域,核电厂人员按照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的要求采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通知厂外有关核事故应急响应组织。

(三)场区应急。

事故后果蔓延至整个场区,场区内的人员采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通知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某些厂外核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可能采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四)场外应急。

事故后果超越场区边界,实施场内和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

第二十条当核电厂进入应急待命状态时,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应当及时向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核安全部门报告情况,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向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

当出现可能或者已经有放射性物质释放的情况时,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决定进入厂房应急或者场区应急状态,并迅速向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情况;在放射性物质可能或者已经扩散到核电厂场区以外时,应当迅速向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并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

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接到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的事故情况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相应的核事故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并及时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报告情况。

需要决定进入场外应急状态时,应当经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可以先行决定进入场外应急状态,但是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做好核事故后果预测与评价以及环境放射性监测等工作,为采取核事故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提供依据。

第二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适时选用隐蔽、服用稳定性碘制剂、控制通道、控制食物和水源、撤离、迁移、对受影响的区域去污等应急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核事故应急响应过程中应当将必要的信息及时地告知当地公众。

第二十四条在核事故现场,各核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应当实行有效的剂量监督。

现场核事故应急响应人员和其他人员都应当在辐射防护人员的监督和指导下活动,尽量防止接受过大剂量的照射。

第二十五条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做好核事故现场接受照射人员的救护、洗消、转运和医学处置工作。

第二十六条在核事故应急进入场外应急状态时,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应当及时派出人员赶赴现场,指导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必要时提出派出救援力量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因核事故应急响应需要,可以实行地区封锁。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区封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封锁,以及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地区封锁,由国务院决定。

地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第二十八条有关核事故的新闻由国务院授权的单位统一发布。

第五章应急状态的终止和恢复措施第二十九条场外应急状态的终止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发布。

第三十条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的放射性水平,采取有效的恢复措施。

第三十一条核事故应急状态终止后,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交详细的事故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提交场外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三十二条核事故使核安全重要物项的安全性能达不到国家标准时,核电厂的重新起动计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批准。

第六章资金和物资保障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核电厂在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中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组织机构、人员、设施和设备等,努力提高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效益,并使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与地方和核电厂的发展规划相结合。

各有关单位应当提供支援。

第三十四条场内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由核电厂承担,列入核电厂工程项目投资概算和运行成本。

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由核电厂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承担,资金数额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

核电厂承担的资金,在投产前根据核电厂容量、在投产后根据实际发电量确定一定的比例交纳,由国务院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用于地方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其余部分由地方人民政府解决。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所需的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根据各自在核事故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充分利用现有条件进行安排,不足部分按照各自的计划和资金渠道上报。

第三十五条国家的和地方的物资供应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保证供给核事故应急所需的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

第三十六条因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响应需要,执行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行政机关有权征用非用于核事故应急响应的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

对征用的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应当予以登记并在使用后及时归还;造成损坏的,由征用单位补偿。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七条在核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完成核事故应急响应任务的;(二)保护公众安全和国家的、集体的和公民的财产,成绩显着的;(三)对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着的;(四)辐射、气象预报和测报准确及时,从而减轻损失的;(五)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核事故应急计划,拒绝承担核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二)玩忽职守,引起核事故发生的;(三)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核事故真实情况的;(四)拒不执行核事故应急计划,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核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五)盗窃、挪用、贪污核事故应急工作所用资金或者物资的;(六)阻碍核事故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七)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八)有其他对核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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