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保险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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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险协议书
篇一:公司员工保险协议
团体员工保障保险协议
甲方:上海临港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乙方: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总则】
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后制定以下团体员工保障保险补充协议,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附条款、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册、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等均为本协议构成部分,保险合同标准条款与本协议条款有歧义者,以本协议条款为准。
【投保范围】
一、凡年龄在十八至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甲方在职人员,均可由
甲方作为投保人向乙方投保本保险计划。单位投保时,其符合投保条件的在职人员必须全员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八人。甲方被保险人的子女(出生满三十天且已健康出院至十八周岁以下,全日制在读学生可延长至22周岁)为连带被保险人。
二、凡曾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心肌梗塞、白血病、
高血压病(Ⅱ期以上)、肝硬化、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阻塞性支气
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功能不全、糖尿病Ⅰ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精神病或者精神分裂、癫痫病、法定传染病、艾滋病、性病或者正因任何原因住院及全休、半休者不能作为本协议的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协议的保险期间为20XX年4月17日零时起至20XX年4月16日二十四时止,但对于新增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a类人员
B类人员
保险费说明:
保险费按每人约定费率计算,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续保时,乙方保留调整保费之权利,乙方可根据社会医疗消费状况以及既往赔付率情况适当调整保险费,同时投保人应按续保时被保险人实际年龄和乙方当时使用的费率交纳保险费。
【保险责任】
本协议为新保合同,各险种等待期按条款执行,特别约定除外。一、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详见《泰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二、团体定期寿险(仅含疾病身故或猝死身故)
详见《泰康团体定期寿险条款》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详见《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四、团体重大疾病保险详见《泰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五、团体住院医疗津贴保险(不含女性生育住院津贴)
详见《泰康世纪泰康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条款》六、团体医疗保险特约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所支出的、并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应由被保险人自负的合理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治疗费、检查费、材料费和住院床位费等),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乙方可按以下责任与比例赔偿。但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它途径获得了全额或部分补偿,则乙方对被保险人已获得补偿的医疗费用不再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对于非上海市有社会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员,如果每年度与本地社会保险医疗机构结
算后一次性理赔的,按非上海市有社会保险人员承保与理赔;如果不与社会保险医疗机构结算,即时理赔的,按非上海市无社会保险人员承保与理赔。
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导致的合理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等待期除外),乙方按约定的比例赔偿。对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合理住院费用,乙方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对于超过约定期限后的医疗费用不予承担。累计给付以保险金额为限。
(一)门诊医疗费用(等待期30天)
被保险人由于疾病导致的合理门诊医疗费用(不含分类自负),无免赔额,乙方按90%的比例赔偿,累计给付以1万元为限。(二)住院医疗费用(等待期30天)
被保险人由于(:员工保险协议书)疾病导致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不含分类自负),无免赔额,乙方按90%的比例赔偿,累计给付以1万元为限。(三)连带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子女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乙方按50%的比例赔偿。若被保险人子女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已通过其它途径(如社会医疗保险、其它商业保险等)获得部分补偿,已获补偿部分合计未达合理费用总额50%(含50%)的,乙方按合理费用总额的50%赔付;已获补偿部分合计超过合理费用总额50%的,乙方对剩余部分的合理医疗费用按100%赔付。七、交通工具乘客团体意外险
详见《泰康交通工具乘客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注:若被保险人有任何违反医保政策规定的行为,乙方有权拒付由此引起的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
【责任免除】
一、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免除
详见《泰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二、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免除
详见《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三、团体定期寿险责任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