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的选择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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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id仲裁员选拔的标准

icsid仲裁员选拔的标准

icsid仲裁员选拔的标准
ICSID仲裁员的选拔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资格条件:仲裁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争议。

通常要求仲裁员具有法律、商业或相关领域的背景和经验。

2. 独立性和公正性:仲裁员必须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受任何个人、组织或政府的影响或干预。

在选定仲裁员时,应当确保其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品质。

3. 专业技能和经验:仲裁员应当具备丰富的专业技能和经验,能够对争议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并作出合理的裁决。

同时,仲裁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能够有效地促进争议的解决。

4. 语言能力:仲裁员应当具备流利的外语能力,能够进行良好的口头和书面表达。

这有助于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提高仲裁的效率和效果。

5. 品格和操守:仲裁员应当具有良好的品格和操守,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保持诚信和公正。

在选定仲裁员时,应当对候选人的品格和操守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

6. 多样性:为了确保仲裁的公正性和高效性,选定的仲裁员应当具有多样性,包括不同国籍、性别、背景和经验等方面。

这种多样性能够更好地反映各方的需求和利益,促进争议的解决。

以上是ICSID仲裁员选拔标准的主要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选拔程序和标准可能会因机构或组织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仲裁程序基本原则

仲裁程序基本原则

仲裁程序基本原则
仲裁程序的基本原则是指在仲裁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以确保仲裁的公正、高效和有序进行。

这些原则包括:
1. 自愿原则:仲裁程序必须基于当事人的自愿选择,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和仲裁地点等。

2. 独立公正原则:仲裁员必须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不受任何外界干扰和影响。

3. 一裁终局原则: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具有终局性和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4. 保密原则:仲裁程序中的信息和裁决结果应当保密,不得向外界透露。

5. 程序公正原则:仲裁程序必须遵循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6. 和解优先原则:在仲裁过程中,鼓励当事人通过和解解决争议,以达到和谐解决纠纷的目的。

这些原则是仲裁程序的基本准则,它们的实施可以保障仲裁的公正性、高效性和权威性,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仲裁员心得体会

仲裁员心得体会

仲裁员心得体会
作为仲裁员,我深感责任重大并充满挑战,以下是我的心得体会:
1. 公正公平:作为仲裁员,我要始终保持公正公平的原则,秉持中立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

我要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决,而不是被感情或偏见所左右。

2. 专业知识:仲裁员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专业背景。

我要不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知识,以便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解决纠纷。

3. 沟通技巧:仲裁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

我要善于倾听双方的观点和意见,并能够以清晰明确的方式进行表达。

我还要能够引导双方进行对话和协商,以达到和解的目的。

4. 快速高效:仲裁程序通常比诉讼程序更快速高效。

作为仲裁员,我要尽量减少延误和拖延,确保纠纷能够及时得到解决。

5. 长期影响:作为仲裁员,我的裁决将对双方产生长期影响。

因此,我要慎重考虑和权衡各种因素,尽量做出公正准确的裁决。

6. 保密性:仲裁程序通常是保密的,双方的纠纷和解决过程都应该受到保护。

我要严格遵守保密义务,确保双方的隐私得到尊重和保护。

作为仲裁员,我深知这是一项具有重大责任和使命感的工作。

我将努力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技能,为纠纷的解决做出积极的贡献。

同时,我也希望通过我的努力,为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精神做出一份微小的贡献。

仲裁员心得体会

仲裁员心得体会

仲裁员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仲裁员,我深刻体会到了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挑战。

在处理各种争端和纠纷的过程中,我学到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首先,仲裁员需要具备公正、中立和独立的原则。

在处理案件时,我们必须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一方当事人,不偏不倚地进行裁决。

这需要我们保持冷静、理性,不受外界影响,以确保仲裁结果的公
正性和合理性。

其次,仲裁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在仲裁过程中,我们需要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他们的诉求和意见,协调
双方的利益,寻求最佳的解决方案。

这需要我们具备良好的谈判技
巧和沟通能力,以便有效地化解纠纷,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仲裁结果。

最后,仲裁员需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在处理各种复
杂的案件时,我们需要对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实践经
验有深入的了解,以便能够准确地判断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做出合
理的裁决。

总的来说,作为一名仲裁员,我深刻体会到了仲裁工作的责任和使命。

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以便能够更好地履行仲裁员的职责,为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能够不断提升自己,做一名更加优秀的仲裁员。

仲裁庭选任规则

仲裁庭选任规则

仲裁庭选任规则
关于仲裁庭选任规则,仲裁法规正式明确规定:
一、组建仲裁庭:
(一)由仲裁机构或者仲裁法院按照有关规定的流程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流程组建;
(二)任命的仲裁员应当满足仲裁法规定的专业能力和其他条件;
(三)仲裁审理时可以由一名也可以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按照有关规定任命一名仲裁员,两名仲裁员可以审理案件,若要由三名仲裁员审理,双方当事人各自提出一名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任命的两名仲裁员中有任何一名仲裁员不能任务或者未尽职,可以由有权另行任命第三名仲裁员,完成仲裁庭的组成。

二、准备工作:
(一)仲裁机构要在接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备仲裁庭;
(二)双方当事人要在仲裁机构准备仲裁庭之前,按照有关规定及早做有关准备
工作;
(三)仲裁机构要尽快核实当事人提出的仲裁庭成员履行能力,尽快通知双方当事人是否通过审核。

三、仲裁庭成立自然日:
(一)仲裁庭成立自然日以仲裁机构组建仲裁庭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为准:
1.全部仲裁庭成员的接受任命书被签发之日;
2.全部仲裁庭成员的同意书被收到之日;
3.全部仲裁庭成员被发出通知函之日;
4.全部仲裁庭成员的委内瑞拉市调通知函同时被发出之日;
(二)在仲裁庭成立自然日之前,任何一方接到仲裁机构准备仲裁庭的各种材料须立即行动,及时向相关方面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异议;
(三)如果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庭成员不能出任仲裁庭成员,仲裁机构应当尽快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组织仲裁庭;
(四)仲裁机构判断仲裁庭成立后,应尽快向双方当事人发出通知以正式宣告仲裁庭成立。

劳动法仲裁如何选择合适的仲裁员

劳动法仲裁如何选择合适的仲裁员

劳动法仲裁如何选择合适的仲裁员劳动法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常见方式,而仲裁员的选择对于争议解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至关重要。

合适的仲裁员能够保证争议的公正裁决和高效解决。

本文将介绍劳动法仲裁如何选择合适的仲裁员,包括审慎选定资质、背景和经验等因素,并提供一些实用的建议。

一、审慎选定资质在选择劳动法仲裁员时,首先要审慎考虑其资质。

仲裁员应具备相关法律背景和资格证明,比如执业律师、法学硕士等。

此外,一些专业的劳动法律学术研究或实务经验也是衡量仲裁员能力的重要指标。

二、了解背景和经验除了资质,仲裁员的背景和经验也是选择的重要依据。

了解仲裁员的工作经历、专长和相关的行业背景,能够更好地评估其对争议问题的理解和处理能力。

例如,一位拥有多年管理经验的仲裁员可能更有能力应对劳动争议中涉及到员工权益和劳动关系的问题。

三、考虑专业领域和案件复杂度在选择仲裁员时,也要考虑其在特定的劳动法领域是否具备专业知识。

比如,一些仲裁员在劳动合同解除、工资和社会保险等问题上有丰富的经验,能够更好地裁决此类争议。

此外,如果案件涉及复杂的劳动争议,选择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仲裁员更有利于争议的公正解决。

四、考虑语言能力和文化背景在劳动法仲裁中,雇主和员工可能具有不同的语言和文化背景。

因此,选择具备多语言能力和跨文化背景的仲裁员可以更好地理解双方的观点和诉求,加强沟通和解决争议的效果。

五、参考往期经历和评价一个仲裁员的往期经历和评价可以是选择的重要参考。

可以查询相关的仲裁机构或者律师协会的公开信息,了解仲裁员在过去的劳动争议中的表现和评价。

这可以帮助确定是否选择该仲裁员,并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六、寻求专业意见和建议如果对选择合适的仲裁员仍有困惑,可以寻求专业意见和建议。

与具备劳动法律经验的律师或专业仲裁机构取得联系,咨询他们关于选择合适仲裁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帮助更好地做出决策。

总之,选择合适的劳动法仲裁员是确保争议解决公正性和合理性的关键。

仲裁员的选定规则

仲裁员的选定规则

仲裁员的选定规则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是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证仲裁的公正、公平和效率,选定合适的仲裁员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本篇文档将详细介绍仲裁员的选定规则,包括资格要求、选定方式、选定程序、回避制度、法定人数和选定结果等方面。

一、资格要求1. 具备法律知识:仲裁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能够对争议问题进行正确的分析和判断。

2.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仲裁员应当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能够公正、公平地处理争议问题,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3. 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仲裁员应当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妥善解决各种类型的争议问题。

二、选定方式1. 当事人协商选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共同选定一名或多名仲裁员。

如果当事人无法就仲裁员选定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选定仲裁员。

2. 机构指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仲裁机构指定仲裁员。

在这种情况下,仲裁机构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和要求,指定一名或多名合适的仲裁员。

3. 随机选定:如果当事人没有选定仲裁员,或者选定仲裁员后被取消资格,可以采用随机方式选定仲裁员。

具体做法是,由仲裁机构根据一定规则随机选定一名或多名合适的仲裁员。

三、选定程序1. 提交申请:当事人应当向仲裁机构提交申请,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仲裁协议等材料。

2. 审核材料:仲裁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内容的准确性。

3. 选定仲裁员: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实际情况,仲裁机构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选定仲裁员。

具体做法是,根据当事人的协商意见、机构指定的规则或随机选定的规则,选定一名或多名合适的仲裁员。

4. 通知结果:仲裁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选定结果,包括仲裁员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

四、回避制度1. 法定回避:如果仲裁员与当事人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情况,应当回避。

2. 自行回避:如果仲裁员认为自己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情况,应当自行回避。

劳动人事仲裁员守则

劳动人事仲裁员守则

劳动人事仲裁员守则
1. 公正无私
作为劳动人事仲裁员,必须秉持公正无私的原则,对待每一个案件都要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受任何外部影响左右裁决结果。

2. 尊重事实
仲裁员应当尊重事实,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调查取得的证据进行审理和裁决。

不得凭个人主观臆断或者猜测作出判决。

3. 保密原则
对于案件的相关信息和内容,仲裁员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对外透露。

这不仅是维护当事人隐私的需要,也是维护仲裁公信力的重要因素。

4. 时效性
仲裁程序应当高效、快捷,仲裁员有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作出裁决,不得延误或拖延。

5. 遵纪守法
仲裁员必须熟知和遵守劳动人事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法制的尊严和权威。

6. 勤勉尽责
仲裁工作专业性强,仲裁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理每一个案件,为当事人作出高质量的裁决。

7. 持续学习
随着时代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修订和完善,仲裁员应当不断学习,跟上时代步伐,提高专业水平。

8. 廉洁自律
仲裁员必须严格要求自己,遵守职业操守,廉洁自律,拒绝利益输送,维护仲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简述仲裁的四个基本原则

简述仲裁的四个基本原则

简述仲裁的四个基本原则
仲裁是一种可以解决争议的有效方式,其四个基本原则是自愿原则、独立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和保密性原则。

第一,自愿原则。

这是仲裁的基本原则,表明双方必须自愿接受仲裁,否则仲裁程序将无法进行。

在受理仲裁案件之前,双方必须签署仲裁协议,表明他们愿意接受仲裁裁决,仲裁裁决将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独立性原则。

仲裁是一种独立性机构,仲裁员必须完全独立和公正地对待双方,不受任何第三方的影响。

仲裁员需要具备职业技能和专业知识,他们应该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不能受到任何其他因素的影响,例如偏见和偏袒。

第三,公正性原则。

仲裁是双方自愿接受的,双方必须放弃诉讼的权利,以一种公正的方式处理案件,使双方都能得到公平的处理。

仲裁员必须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不能因为双方的关系而偏袒一方。

第四,保密性原则。

仲裁是受双方保密的,任何仲裁活动的息、文件和事实都必须保密,不能外泄或公开。

任何参与仲裁的人员都必须遵守保密条款,不得将任何相关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机构或个人。

以上就是仲裁的四个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双方在仲裁案件中必须遵守的规定,它们可以使仲裁案件的进行更加公正、
可靠,为双方提供更好的保护。

仲裁是一种有效的解决争议的方式,也是各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节省时间,减少费用,有助于双方达成最终调解协议。

仲裁员职业伦理的基本内容

仲裁员职业伦理的基本内容

仲裁员职业伦理的基本内容
仲裁员是一种独立第三方,负责解决争议和纠纷。

作为一个职业,仲裁员需要遵守一些基本的伦理规范和职业道德,以确保公正、中立和诚信的原则得以维护。

以下是仲裁员职业伦理的基本内容:
1. 中立性:仲裁员必须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

他们应该避免与任何一方建立过于亲密的关系,例如家族、商业或其他利益关系。

如果仲裁员发现自己无法保持中立,他们应该退出仲裁程序。

2. 公正性:仲裁员必须在处理案件时遵守公正原则。

他们应该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决定。

此外,仲裁员还应该确保程序公开透明,并尽可能减少程序中出现的不公平现象。

3. 保密性:仲裁员必须对案件有关信息进行保密。

他们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案件细节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流内容。

这种保密性有助于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并防止任何一方在程序中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4. 诚信性:仲裁员必须保持诚信,不得从案件中获得任何私利。

他们
应该避免与任何一方建立商业关系或接受礼物,以确保他们的决定不受外部影响。

此外,仲裁员还应该尽可能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并确保自己能够胜任所处理的案件。

5. 尊重当事人:仲裁员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并对他们进行公正、诚实和尽职的服务。

他们应该听取当事人的观点,并根据法律和证据做出决定。

此外,仲裁员还应该尽可能为当事人提供帮助和解决方案,以便在程序结束时达成协议。

总之,仲裁员职业伦理是维护程序公正、中立和诚信原则的基础。

只有遵守这些基本规范,才能确保争议解决程序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仲裁员的独立性中立性与公正性要求

仲裁员的独立性中立性与公正性要求

仲裁员的独立性中立性与公正性要求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的独立性、中立性与公正性被视为至关重要的原则。

这三项原则是保障仲裁程序公正、合法和有效的重要基础。

仲裁员应当遵守这些原则,确保各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获得公平对待和被尊重的权利。

仲裁员的独立性是指仲裁员在执行仲裁职责时独立于任何外部影响和干扰。

这意味着仲裁员不受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影响,不受利益或关系的干扰,不受外部势力的干预。

仲裁员应当独立思考问题,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只有确保仲裁员独立于外部压力和影响,才能有效维护仲裁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仲裁员的中立性是指仲裁员在处理案件时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

仲裁员在评判案情、调查证据、作出裁决时应当客观、中立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偏向于任何一方。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应当避免与任何一方建立过于密切的关系,确保自己不会因为私人利益或亲友关系而影响对案件的审理。

仲裁员的中立性是仲裁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原则,只有在中立公正的基础上,仲裁才能取得合法有效的裁决。

仲裁员的公正性是指仲裁员在裁决案件时要遵守法律、合同和仲裁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仲裁准则。

仲裁员应当保持公正、公平、透明的裁决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贿赂或礼物。

仲裁员应当遵守仲裁规则,按照程序和法律规定进行裁决,确保裁决的合法性和效力。

综上所述,仲裁员的独立性、中立性与公正性是仲裁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基本原则。

仲裁员应当严格遵守这些原则,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处理案件,确保仲裁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只有在仲裁员的独立中立公正的基础上,仲裁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当事人提供公正、合法、有效的裁决。

选择仲裁员的法定原则是什么

选择仲裁员的法定原则是什么

选择仲裁员的法定原则是什么选择仲裁员应把握三条原则1、选择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的仲裁员。

2、避免选择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仲裁员。

3、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仲裁员。

在仲裁制度中,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由当事人双方在仲裁机构聘任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那么,选择仲裁员的法定原则是什么?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与条文,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选择仲裁员应把握三条原则:▲1、选择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的仲裁员。

仲裁员均是仲裁委员会从资深的经济、法律专业人士中聘任的,因此,仲裁员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但由于仲裁员的职业不同,其熟悉的专业知识也不同。

选择熟悉专业知识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仲裁相关专业的案件,更能迅速准确地抓住争议的焦点,分清是非责任,提出解决争议的最佳方案,从而提高仲裁效率和质量。

如果,当事人选择专业知识不熟悉的仲裁员,比如选择建筑方面的仲裁员来审理金融案件,即使这位仲裁员很想把这个案件审理好,但由于缺乏专业知识也往往难以胜任。

一旦当事人做出选择某个仲裁员的书面意思表示后,若没有仲裁员应当回避的充分理由,这种选择是不能更改的,因此,双方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时应十分慎重。

▲2、避免选择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仲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由于对方当事人享有对符合法律规定回避事由的仲裁员申请回避的权利,若由于对方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使整个仲裁程序中止,则将延长仲裁的时间,对双方均有害无益。

▲3、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仲裁员。

各仲裁机构均制订有各自的仲裁规则,仲裁规则对选定仲裁员的时间均有限制。

仲裁员的选择与确定、仲裁员的任职资格

仲裁员的选择与确定、仲裁员的任职资格

仲裁员的选择与确定(一)选择的范围——名册制按照我国现行的《仲裁法》,仲裁委员会拥有专门的仲裁员名册,只有那些列入名册的人,才有可能被指定为仲裁员[3]。

那么“名册制”实际上就是“强制名册制”,即使《仲裁法》本身未使用强制名册制的概念。

诚然,实施名册制有利于保证仲裁员的水平,从而有利于保障仲裁的水准和公正性。

而且仲裁程序中,仲裁员既从名册中选出,对方当事人不能抗辩仲裁员的资格条件,有利于减少拖延程序。

然而,名册制所存在的诸多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

强制名册制最大的缺陷是限制了当事人选任仲裁员的自由意志。

其次,仲裁员名册的内容过于简单。

由于《仲裁法》第13条仅规定仲裁机构得按专业设置仲裁员名册,而未规定仲裁员名册所应具备的具体内容,导致实践中各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名册比较简单。

常见的名册仅载明候选仲裁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及宽泛的专业领域,对专业背景、职业简历、国别、住址等这些当事人选择仲裁员时首要考虑的因素却只字未提。

再次,强制名册制不利于吸纳、培养专业人才。

实践中,仲裁员几乎等于终身制,使得仲裁员队伍新陈代谢缓慢。

于我国的上述做法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其它许多国家设立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包括国际商会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等,这些机构或者没有专门的仲裁员名册,或者即便有名册,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时,也不受此名册的限制,我国不妨可以借鉴一下外国的做法,将强制名册制改为推荐名册制,推荐名册制下仲裁员名册应载明以下内容:候选仲裁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专业背景、从业简历、现工作单位和实际居住地。

有些学者认为还应包括联系方式(包括电话、传真等等)[4],笔者个人认为不具有该项内容并不会影响当事人合理选定仲裁员,反而更有利于避免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的不当接触,从而保障仲裁员的独立性。

对于当事人在名册外委任的仲裁员,应提交证明该被提名者符合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员资格条件,并充分披露两者之间有无可能对仲裁员公正性产生具有正当理由的怀疑而导致回避的情形。

如何选定仲裁员

如何选定仲裁员

如何选定仲裁员
核心提示:如何选定仲裁员?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一名仲裁员或者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选择一名仲裁员可以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选择三名仲裁员的,可以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

第三名仲裁员要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指定。

下面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仲裁庭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也可以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选择一名仲裁员的方法有:
1、当事人共同选定;
2、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选择三名仲裁员的方法:
1、各自选定一名然后共同选定第三名仲裁员;
2、各自选定一名然后共同委托仲裁庭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
3、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然后共同选定第三名仲裁员;
4、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然后共同委托仲裁庭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

如果没有再规定期限内选定仲裁员的话,则都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相关法条:
第三十条规定,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三十三条规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员选任规则

仲裁员选任规则

仲裁员选任规则
2.仲裁员应当拥有法律、商务、金融、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且未被列为未经过问的破产管理人、被宣告破产或受到其他限制。

3. 仲裁员应当具有高度的道德品质和独立性,能够独立、公正
地行使仲裁职权。

二、选任程序
1. 选任申请
仲裁员选任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选任的理由和依据,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和个人简历等资料。

2. 选任程序
(1)仲裁机构应当在收到选任申请后,尽快进行审查,并通知
当事人是否接受选任申请。

(2)仲裁机构应当在符合条件的仲裁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一名仲
裁员,并通知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就仲裁员的选任提出异议,并
说明理由。

(4)仲裁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决定是否更换
仲裁员。

3. 选任结果
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就选任结果提出异议,并按照仲裁机构的程序进行处理。

三、其他规定
1. 仲裁员应当遵守仲裁机构的规定和仲裁程序,保证仲裁程序的公开、公正和高效。

2. 仲裁员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3. 仲裁员应当保证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可执行性,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4. 仲裁员应当对自己的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和其他费用进行合理的收取和管理,不得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

5. 仲裁员应当定期接受仲裁机构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能力水平。

仲裁员及其资格、仲裁员聘任规定

仲裁员及其资格、仲裁员聘任规定

仲裁员及其资格仲裁员是根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在法律和仲裁规则许可的范围内,以其专业知识和判断力为当事人审理案件,其裁决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并可强制执行的人。

仲裁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任裁决者角色。

他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有权主动调查,有权按照自己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并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权受到当事人的尊重,有权获得报酬和补偿,有权拒绝向任何组织和个人透露案情,或者对其具体证明方法作出解释。

仲裁员的权力,同于仲裁权,当事人一经约定,不得撤回,仲裁员一经指定,除非存在正当理由请求回避,当事人亦不得撤回。

仲裁员权力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它是当事人处分权的法律认可形式,是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对其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自由处分权的合法延伸。

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存在一种职业的信托关系,仲裁员在违反这种关系的前提下,特别是出现回避理由时,经合法程序即失去其仲裁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国籍仲裁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2)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3)曾任审判员满八年;(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5)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备同等专业水平。

仲裁员聘任规定第一条目的条款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仲裁员聘任工作,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提高仲裁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章程》和《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仲裁员的条件中国籍仲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热爱仲裁事业,公道正派、品行高尚,坚持独立公正办案原则;2、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或者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或者曾任审判员满8年,或者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3、拥护仲裁委员会章程,愿意遵守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以及仲裁委员会其他有关规定;4、掌握一门外语并可以作为工作语言,少数知名人士可适当放宽;5、能够保证仲裁办案时间;6、仲裁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怎样选定仲裁员及组成仲裁庭

怎样选定仲裁员及组成仲裁庭

怎样选定仲裁员及组成仲裁庭
仲裁是是指由双⽅当事⼈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曲直进⾏评判并作出裁决的⼀种解决争议的⽅法,那么,怎样选定仲裁员及组成仲裁庭呢?对于这个问题,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怎样选定仲裁员及组成仲裁庭
当事⼈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式及选定仲裁员。

适⽤⼀般程序的案件,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当事⼈双⽅各⾃选定⼀名仲裁员或各⾃委托本会主任指定⼀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是⾸席仲裁员。

当事⼈⼀⽅为两⼈以上的,应当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名仲裁员。

适⽤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独任审理。

这种组庭⽅式由当事⼈双⽅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名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般都备有仲裁员名册,供当事双⽅选择。

双⽅当事⼈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书之⽇起15⽇(涉外案件为20⽇,简易程序为10⽇)内约定仲裁庭组成⽅式,并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

当事⼈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式及选定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决定仲裁庭组成⽅式并指定仲裁员。

以上就是⼩编对“怎样选定仲裁员及组成仲裁庭”问题进⾏的解答,如果您的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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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的选择原则是什么
的选择方式有选定、指定等,选择过程中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那么仲裁员的选择原则是什么呢?包括选择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的仲裁员、避免选择符合回避条件的仲裁员等。

下面由的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仲裁员的选择原则是什么
选择仲裁员应把握三条原则:
1、选择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的仲裁员
仲裁员均是从资深的经济法律专业人事中聘任的,因此,仲裁员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但由于仲裁员职业不同,其熟悉的专业知识
也不同。

选择熟悉专业知识的仲裁员组成的相关专业的案件,更能迅速准确地抓住争议的焦点,分清是非责任,提出解决争议的最佳方案,从而提高仲裁效率和质量。

如果当事人选择专业知识不熟悉的仲裁员,比如选择建筑方面的仲裁员来审理金融案件,即使这位仲裁员很想把这个案件审理好,但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往往难以胜任。

一旦当事人作出选择某个仲裁员的书面意思表示后,若没有仲裁员应当回避的充分理由,这种选择是不能更改的,因此,双方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时应十分谨慎。

2、应避免选择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仲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由于对方当事人享有对符合法律规定回避事由的仲裁员申请回避的权利,若由于对方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使整个终止,则将延长仲裁的时间,对双方均有益无害。

3、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仲裁员
各仲裁机构均制定有各自的,仲裁规则对选定仲裁员的时间均有限制。

仲裁机构在受理案件后,会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发出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双方当事人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有效期限内选定仲裁员,仲裁机构将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该项权利,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二、仲裁员的选择方式有哪些
1、当事人选定
意思自治是仲裁的基本原则,在仲裁员选定方式上,也是如此,在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中,大多数仲裁规则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各自在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一名仲裁员,并共同或委托选定一位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选定并经仲裁机构确认
当事人约定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的,当事人选定的或根据当事人约定指定的人士经仲裁委员会主任确认后可以担任仲裁员。

3、仲裁机构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或双方未能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时,由仲裁机构来指定仲裁员。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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