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众智软件欢迎您!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971 总则2 术语3 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 一般规定4.2 防火间距4.3 消防车道5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5.1 防火分隔5.2 防火墙和防火隔墙5.3 电梯井、管道井和其他防火构造6 安全疏散7 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系统7.1 消防给水7.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3 其他固定灭火系统8 采暖通风和排烟8.1 采暖和通风8.2 排烟9 电气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garage,motor-repair-shop and parking-areaGB 50067-9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 1998年5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建标[1997]280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1]2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原《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8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市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Amber demo]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以下统称车库)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车库防火设计。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_GB50067-97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0.50 燃烧体
吊项(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烧体 0.25 不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15
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 火极限不应低于
3.0.2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三级。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 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 3.0.2 的规定。
3.0.3 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Ⅰ、Ⅱ、Ⅲ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 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1.7 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
4.1.8 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严禁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4.1.9 Ⅰ、Ⅱ类汽车库、停车场宜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消防器材间。
4.1.10 车库区内的加油站、甲类危险物品仓库、乙炔发生器间不应布置在架 空电力线的下面。 4.2 防火间距
2.0.5 高层汽车库 high rise garage
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2.0.6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 mechanical and stereoscopic garage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 库。
总贮量 (t) 名称 防火间距 (m) 汽车库、修车库 停车场
一、二级 三级
稻草、麦秸、芦苇等 10~5000 5001~10000 10001~20000 15 20 25 20 25 30
15 20 25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 防火规范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重点在附建于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
一、汽车库防火分类及耐火等级(一)按停车数量分为I、II 、III、IV类。
I类>300辆II类151 ~300辆III类51~150辆IV类<50辆(二)耐火等级分为三级:地下车库应为一级;I~III类汽车库不应低于二级;IV类汽车库不应低于三级。
二、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一)一般规定1.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
2.地下停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贮存室。
(二)一、二级汽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一、二级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三)停车场的汽车宜分组停放,每组停车的数量不宜超过50辆,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三、防火分隔与建筑构造(一)汽车库应设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多层汽车库2500 m2地下或高层汽车库2000m2。
自动灭火时加倍。
(二)汽车库贴邻其他建筑物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
(三)汽车库的外墙门、窗、洞口的上方应设置防火挑檐。
外墙的上、下窗间墙高度小于1. 2m。
(四)除敞开式及斜楼板式以外的多层、高层、地下汽车库,汽车坡道两侧应用防火停车区隔开,坡道的出人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设置甲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停车区气当汽车库和汽车坡道上均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可不受此限。
四、安全疏散(一)汽车库人员安全出口与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
〈二)每个防火分区人员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但同一时间的人数不超过25人以及IV车库可只设1个。
室内疏散楼梯应封闭,梯段宽不小于1. 1m。
地下车库疏散距离不大于45m,自动喷淋时不大于60m;底层车库疏散距离不大于60m。
(三)汽车疏散口不少于2个,但IV类汽车库、设双车道的III类地上汽车库以及停车不少于100辆的地下汽车库可设1个。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21)-图文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21)-图文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图文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规范的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深入调研了汽车库建设、运行现状,认真总结了汽车库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教学及汽车库运行管理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研究和消化吸收了国外有关规范标准,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分类和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供暖、通风和排烟,电气等。
本规范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增加了半地下汽车库、多层汽车库的定义,修改了敞开式汽车库的定义;2.增加了汽车库、修车库分类的面积控制指标;3.调整了部分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4.调整了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相关要求;5.调整了机械式汽车库停车规模、防火分隔、灭火救援的相关规定;6.增加了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调整了汽车疏散坡道宽度的相关规定;7.细化了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增加了自然排烟的相关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经验的总结和积累,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至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229号,邮政编码:20005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参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防火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上海自动化车库研究所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城市交通设计院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北京中通国信系统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沈友弟倪照鹏胡波蒋皓曾杰沈纹南江林张磊杜霞王丹晖钱平孙旋黄德祥康健李正吾许世文杨永夷龚建平张永胜主要审查人:高建民刘梅梅黄晓家王金元江刚114。
汽车库丶修车库丶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汽车库丶修车库丶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doc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引言汽车库、修车库及停车场作为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防火安全设计至关重要。
本规范旨在指导相关设施的设计,确保人员安全和财产保护。
第一章:总则1.1 目的确保汽车库、修车库及停车场的防火设计满足国家消防安全标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
1.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汽车库、修车库及停车场。
1.3 设计原则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
确保人员疏散安全。
第二章:防火设计要求2.1 布局规划汽车库、修车库及停车场应远离易燃易爆场所。
设施应合理布局,避免火灾蔓延。
2.2 结构设计结构应采用耐火材料,满足耐火极限要求。
屋顶、墙体和地板应具备防火隔离功能。
2.3 疏散通道设施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物品。
2.4 防火分区根据面积和用途划分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之间应设置防火墙或防火卷帘。
2.5 消防设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如消火栓、灭火器、烟雾探测器等。
消防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消防系统设计3.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根据设施规模和用途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系统应覆盖所有区域,确保灭火效果。
3.2 火灾报警系统设施内应安装火灾报警系统。
报警系统应与消防控制中心联网。
3.3 通风排烟系统设施应配备有效的通风排烟系统。
系统应能在火灾发生时迅速排除烟雾。
3.4 应急照明和指示标志设施内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应急照明应保证在断电情况下提供足够照明。
第四章:防火材料与构件4.1 防火材料使用经认证的防火材料。
防火材料应满足耐久性和环保要求。
4.2 防火构件防火门、窗和隔墙等构件应符合防火规范。
防火构件应定期检查,确保功能正常。
第五章:运营管理5.1 防火安全教育对员工进行定期的防火安全教育。
教育内容包括火灾预防、应急疏散等。
5.2 消防演练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三、汽车库面积的计算
四、车库的消防车道
单纯的汽车库周围的消防车道可以不受 5m距离的限制。高层汽车库可以不设 置救援场地和救援窗口。 与其它建筑混建的汽车库,执行《建规》
五、车库中的防火分隔
相邻功能:3H防 火墙,2H不燃烧 楼板 附设的设备用房: 2H防火隔墙, 1.5H不燃烧楼板 无特殊要求:2H 防火隔墙
六、车库中防火卷帘
车库中防火分区之间可以用防火卷帘分隔,不受《建规》中关 于防火卷帘的规定限制,但要符合厂家的相关参数要求。 不同位置的防火卷帘,要求参数不同,要注意区分。 位于行车道上的防火卷帘需要考虑汽车疏散的可能,可以不考 虑耐火参数,只考虑疏散和分隔即可。 位于其它部分的防火卷帘,要考虑分隔和耐火参数,但可以不 考虑疏散功能。
七、车库中消防电梯设置
按照《建规》7.3.1执行
注意:消防电梯前室的防火隔墙不能用防火卷帘代替
八、汽车库中的人员疏散
最大60(45)m,可以以疏散门为圆心 画圆,但是要避开阻挡物(设备用房等)
九、车库中车道的宽度
规范中除了特别说明是双车道的,均指的是单车道。
十、车库中的楼梯借用与共用
车库中各个防火分区之间,楼梯不可以 借用,但可以共用。
十一、车库中的 防火分区面积,但设备用房面积不应超 过车库面积的1/2
十二、汽车库与住宅之间的连通走道
当地下车库与住宅相 连接,不能直接进入 疏散楼梯的时候,应 设置连通走道。走道 为防火分隔墙,车库 通往走道的门为甲级 防火门。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一、关于规范的选择
单独的车库执行《车规》 混建的,原则上各执行各的。车库部分 执行《车规》,其它部分执行《建规》。 当《车规》与《建规》有矛盾之处,执 行高的。 自行车、电动车不适用《车规》,可以 按丙类库房设计。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1 总那么1.0.2 本规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
1.0.3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应结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特点,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并应做到平安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1 总那么 1.0.1 本条说明了制定规的目的和意义。
本规是我国工程防火设计规的一个组成局部,其目的是为我国汽车库建立的建筑防火设计提供依据,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危害,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立的顺利进展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平安。
停车问题是城市开展中出现的静态交通问题。
静态交通是相对于动态交通而存在的一种交通形态,二者互相关联,互相影响。
对城市中的车辆来说,行驶时为动态,停放时为静态。
停车设施是城市静态交通的主要容,包括露天停车场,各类停车库、修车库等。
因此,随着城市中各种车辆的增多,对停车设施的需求量不断增加。
近几年来,大型汽车库的建立也在成倍增长,许多城市的政府部门都把建立配套汽车库作为工程工程审批的必备条件,并制订了相应的地方性行政法规予以保证。
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房地产开发经营增多,在新建大楼中都配套建立了与大楼停车要求相适应的汽车库,由于城市用地紧、地价昂贵,近几年来新的汽车库均向高层和地下空间开展。
我国许多大城市,近年来车辆增长速度都比拟快,一些特大城市,如、XX、、、、、等,虽然机动车的绝对数量与经济兴旺国家比仍有差距,但由于增长速度快,使原本已很落后的城市根底设施不能适应,加上对静态交通问题认识缺乏,停车设施的建立远远不能远远不能满足需要,致使城市停车问题日益锋利,不仅停车困难,由于占用道路停车,使已经拥堵的城市动态交通进一步恶化。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4年统计公告,2014年年末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到达1.54亿辆,是2005年保有量的近5倍,从2005年的3100多万辆,10年间增长了1.23亿辆,年均增加1200多万辆。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19页word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建标[2019]280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 [1991]2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原《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84)同时废止。
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以下统称车库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车库防火设计。
1.0.3 车库的防火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车库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 术语2.0.1. 汽车库garage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2.0.2修车库motor repair shop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
2.0.3 停车场parking area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和构筑物。
2.0.4 地下汽车库under ground garage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一半的汽车库。
2.0.5 高层汽车库high rise garage建筑高度超过24m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2.0.6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mechanical and stereoscopic garage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库。
2.0.7 复式汽车库compound garage室内有车道、有人员停留的,同时采用机械设备传送,在一个建筑层里叠2~3层存放车辆的汽车库。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8年5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建标[1997]280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1]2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原《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8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市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目次1总则2术语3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一般规定4.2防火间距4.3消防车道5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5.1防火分隔5.2防火墙和防火隔墙5.3电梯井、管道井和其他防火构造6安全疏散7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系统7.1消防给水7.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3其他固定灭火系统8采暖通风和排烟8.1采暖和通风8.2排烟9电气附录A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1总则1.0.1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以下统称车库)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车库防火设计。
1.0.3车库的防火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车库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术语2.0.1汽车库garage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2.0.2修车库motorrepairshop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
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garage,motor repair shop and parking areaGB50067-201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日施行日期:2015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59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67-2014,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2、3.0.3、4.1.3、4.2.1、4.2.4、4.2.5、4.3.1、5.1.1、5.1.3、5.1.4、5.1.5、5.2.1、5.3.1、5.3.2、6.0.1、6.0.3、6.0.6、6.0.9、7.1.4、7.1.5、7.1.8、7.1.15、7.2.1、8.2.1、9.0.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国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2月2日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原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深入调研了汽车库建设、运行现状,认真总结了汽车库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教学及汽车库运行管理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研究和消化吸收了国外有关标准,最后经审查定稿。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 1998年5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建标[1997]280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 [1991]2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原《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84)同时废止。
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以下统称车库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车库防火设计。
1.0.3 车库的防火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车库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 术语2.0.1. 汽车库garage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2.0.2修车库motor repair shop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
2.0.3 停车场parking area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和构筑物。
2.0.4 地下汽车库under ground garage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一半的汽车库。
2.0.5 高层汽车库high rise garage建筑高度超过24m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2.0.6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mechanical and stereoscopic garage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库。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garage,Motor repair shop and parking areaGB50067-9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 1998年5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建标[1997]280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1]2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原《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 (GBJ67-8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市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目录1 总则2 术语3 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5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6 安全疏散7 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系统8 采暖通风和排烟9 电气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以下统称车库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车库防火设计。
1.0.3 车库的防火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车库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 术语2.0.1. 汽车库garage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2.0.2修车库motor repair shop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 1998年5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建标[1997]280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 [1991]2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原《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84)同时废止。
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以下统称车库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车库防火设计。
1.0.3 车库的防火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车库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 术语2.0.1. 汽车库garage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2.0.2修车库motor repair shop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
2.0.3 停车场parking area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和构筑物。
2.0.4 地下汽车库under ground garage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一半的汽车库。
2.0.5 高层汽车库high rise garage建筑高度超过24m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2.0.6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mechanical and stereoscopic garage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库。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_9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8年5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建标[1997]280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1]2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原《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8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市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目次1总则2术语3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一般规定4.2防火间距4.3消防车道5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5.1防火分隔5.2防火墙和防火隔墙5.3电梯井、管道井和其他防火构造6安全疏散7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系统7.1消防给水7.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3其他固定灭火系统8采暖通风和排烟8.1采暖和通风8.2排烟9电气附录A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1总则1.0.1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以下统称车库)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车库防火设计。
1.0.3车库的防火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车库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术语2.0.1汽车库garage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2.0.2修车库motorrepairshop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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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8年5月1日目录1 总则2 术语3 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 一般规定4.2 防火间距4.3 消防车道5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5.1 防火分隔5.2 防火墙和防火隔墙5.3 电梯井、管道井和其他防火构造6 安全疏散7 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系统7.1 消防给水7.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3 其他固定灭火系统8 采暖通风和排烟8.1 采暖和通风8.2排烟9 电气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以下统称车库)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车库防火设计。
1.0.3 车库的防火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车库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 术语、符号2.0.1 汽车库 garage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2.0.2 修车库 motor repair shop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
2.0.3 停车场 parking area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和构筑物。
2.0.4 地下汽车库 underground garage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一半的汽车库。
2.0.5 高层汽车库 high-rise garage建筑高度超过24m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2.0.6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 mechanical and stereoscopic garage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库。
2.0.7 复式汽车库 compound garage室内有车道、有人员停留的,同时采用机械设备传送,在一个建筑层里叠2~3层存放车辆的汽车库。
2.0.8 敞开式汽车库 open garage每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墙体总面积的25%的汽车库。
3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3.0.1 车库的防火分类应分为四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注:汽车库的屋面亦停放汽车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的总车辆数内。
3.0.2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三级。
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3.0.3 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Ⅰ、Ⅱ、Ⅲ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注:甲、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注:预制钢筋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 一般规定4.1.1 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4.1.2 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
4.1.3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独立建造。
当停车数量不超过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4.1.4 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首层或与其贴邻建造,但不得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病房楼及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组合或贴邻建造。
4.1.5 为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4.1.5.1 贮存量不超过1.0t的甲类物品库房;4.1.5.2 总安装容量不超过5.0m3/h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的乙炔气瓶库;4.1.5.3 一个车位的喷漆间;4.1.5.4 面积不超过50m2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的房间。
4.1.6 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贮存室。
4.1.7 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
4.1.8 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严禁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4.1.9 Ⅰ、Ⅱ类汽车库、停车场宜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消防器材间。
4.1.10 车库区内的加油站、甲类危险物品仓库、乙炔发生器间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的下面。
4.2 防火间距4.2.1 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注:①防火间距庆按相邻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算起,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物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停车场从靠近建筑物的最近停车位置边缘算起。
②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工业、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3m。
③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2m。
4.2.2 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当较高一面外墙比较低建筑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当较高一面外墙上,同较低建筑等高的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可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减小50%。
4.2.3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水幕等防火设施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宜小于4m。
4.2.4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宜小于4m。
4.2.5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甲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厂房、库房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增加2m。
4.2.6 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6的规定。
注:①防火间距应从距车库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但设有防火堤的储罐,其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距车库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②计算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总贮量时,1m3的易燃液按5m3的可燃液体计算。
③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车库的防火间距按本表规定值增加25%。
4.2.7 小于1m3的易燃液体储罐或小于5m3的可燃液体储罐与车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采用防火墙隔开时,其间距可不限。
4.2.8 车库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8的规定。
注:甲类物品的分项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4.2.9 车库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9的规定。
4.2.10 车库与煤气调压站之间,车库与液化石油气的瓶装供应站之间的防火间距,庆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4.2.11 车库与石油库、小型石油库、汽车加油站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4.2.12 停车场的汽车宜分组停放,每组停车的数量不宜超过50辆,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4.3 消防车道4.3.1 汽车库、修车库周围应设环形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一个长边和另一边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宜利用交通道路。
4.3.2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2m×12m。
4.3.3 穿过车库的消防车道,其净空高度和净宽均不应小于4m;当消防车道上空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4m。
5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5.1 防火分隔5.1.1 汽车库应设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注:①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规定值增加一倍。
②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汽车库净高1/3且不超过净高1/2的汽车库,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500m2。
③复式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本表规定值减少35%。
5.1.2 汽车库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表5.1.1的规定增加一倍。
5.1.3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的停车数超过50辆时,应设防火墙或防火隔墙进行分隔。
5.1.4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00m2。
5.1.5 修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0m2,当修车部位与相邻的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4000m2。
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修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
5.1.6 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其他建筑物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的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窗、洞口的上方应设置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
外墙的上、下窗间墙高度不应小于1.2m。
防火挑檐的宽度不应小于1m,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5.1.7 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
5.1.8 修车库内,其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和喷漆的工段,当超过3个车位时,均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5.1.9 燃油、燃气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不宜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
当受条件限制时,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以外的上述设备,需要布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5.1.9.1 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t/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2t/h;油浸电力变压器不应超过1260kV·A,且单台容量不应超过630kV·A;5.1.9.2 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设有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且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5.1.9.3 变压器室、高压电容器室、多油开关室、锅炉房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5.1.9.4 变压器下面应设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变压器室、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燃油锅炉房的日用油箱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