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齐克
诺齐克的政治思想
诺齐克的政治思想书《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罗尔斯是平等的自由主义者,诺齐克是极端自由主义者。
一、罗尔斯与诺齐克的共同点:1.自由主义者2.主张权利优先于善,反对功利主义。
3.重视维护人的权利,主张人是目的,而反对把人当成手段。
4.都以个人为基础,强调人的差别性和多样性。
5.都强调自由的优先性。
6.都求助于康德的伦理学。
二、罗尔斯与诺齐克的不同点。
1.罗尔斯主张正义在先,诺齐克主张权利在先,任何正义的命题都必须建立在权利的基础上,个人拥有权利,有些事情任何人或任何群体都不能他们做,否则会侵犯他们的权利。
2.罗尔斯强调正义原则的首要性,诺齐克强调权利的首要性,个人对于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
3.诺齐克认为权利是道德约束、边界约束,反对权利的功利主义。
4.个人是惟一的实体,个人的生命和存在具有不可超越的价值,而社会或国家既不是实体,也不是生命。
存在着不同的人,他们分享着不同的生命,从而没有任何人可以为了别人而被牺牲。
5.国家是中立的,国家只是一个手段。
6.反对契约论,赞成程序主义。
7.分配正义。
8.平等问题。
三、诺齐克要解决的三个问题1.反驳无政府主义,证明最低限度的国家的产生是符合道德的。
2.证明最低限度的国家是功能最多的国家,比它功能更多的任何国家都是不道德,都会侵犯人的权利。
3.证明这种最低限度的国家同时也是乌托邦,拥有美好的前景。
4.看不见的手的解释,从自然状态发展为支配性的保护社国;通过禁上,形成了超低限度的国家,再通过赔偿原则,又达到了最底限度的国家。
以此反对国家的再分配,以此证明国家的起源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合道德性。
证明国家的产生过程没有侵犯任何个人的权利。
四、资格理论1.持有的最初获得,或对无主物的获取。
2.持有从一个人到另一个人的转让。
3.对最初持有和转让中的不正义的矫正。
4.历史原则与非模式化原则。
五、乌托邦的多元性。
1.人们是有差别的。
2.所有的善不可能同时实现,但实现善的机会平等。
社会公正与平等罗尔斯与诺齐克辩论
社会公正与平等罗尔斯与诺齐克辩论在现代社会哲学中,关于社会公正和分配正义的讨论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两位关键思想家的理论贡献为这一领域奠定了基础,他们分别是约翰·罗尔斯和罗伯特·诺齐克。
罗尔斯的《正义论》提出了社会公正的原则,而诺齐克的《无政府状态,乌托邦和国家》则对罗尔斯的理论进行了强烈反驳和批评。
两者在分配公正、个人权利、自由与平等之间的辩论,深刻影响了后续关于社会公正的讨论。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原则概述约翰·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提出了“公平的作为理想”这一概念。
他主张,正义是一项社会制度的首要标准,而这一标准应基于两个核心原则:第一,人人享有完全自由的基本权利;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惠及最不利者。
第一个原则:自由原则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应当拥有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包括言论、信仰、参与政治等。
这些自由不仅是保护个体权利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广泛参与和社会互动的基础。
对于任何社会制度来说,尊重个体自由是立足点。
第二个原则:差异原则根据罗尔斯的差异原则,不平等是可以接受的,前提是它能使最不利者受益。
这一原则挑战了传统经济学中追求效率与最大化利益的观点,即是在保证每个人尽可能获得最大利益的情况下,合理地允许一定程度的不平等存在。
社会契约与无知之幕罗尔斯运用“无知之幕”的概念来阐释如何达成公平标准。
在设想中,每个人在选择社会制度时都不知道自己将位于何种社会地位或经济状况。
这种无知使得人们在制定规则时更加公正,因为每个人都期望保护自身权益,因此会倾向于选择有利于最不利者的规则。
正义与道德罗尔斯认为,正义不仅是法律的问题,也涉及到道德层面的考虑。
一个公正的社会应该提供福祉、机会,并重视每个人的人格尊严。
他强调,尽管个体之间存在差异,但每个生命都具备内在的价值,不容剥夺。
诺齐克的反驳自由主义立场相比之下,诺齐克则主张一种极端形式的自由主义,他在《无政府状态,乌托邦和国家》中批判了罗尔斯所提倡的对财富进行再分配。
第十二讲 当代自由保守主义思想家:诺齐克
• 所谓“持有”,诺齐克指的是人们对某物的拥有,实际上就 是人们常说的“所有权”或“财产权”,所以,诺齐克也 把他的持有正义的原则称之为“权利原则”,这种“权利 原则”所捍卫的权利,主要是不可侵犯的私有财产权。
• 每个人的持有是否正义有两个衡量标准:一是持有的最初 获得是否正义,二是持有的转让是否正义。 • 第三个原则“矫正的原则”,诺齐克认为持有的正义必须 是可以追溯的完整链条,只要其中一环是不正义的,则此 后即使每次交易都是合乎公正,其结果也是不正义的。而 对于不正义的结果,应该根据“正义的历史原则”予以矫 正。
• 后来在普林斯顿读研 究院时,受到哈耶克 和弗里德曼等人思想 的影响,观点发生180 度转变,由支持社会 主义转为完全拥护资 本主义,成为一位自 由主义思想家。
• 1969 年回到哈佛,出 任哲学系正教授职位。 1981年-1984年担任 哈佛大学哲学系主任。
• 令诺齐克在西方政治哲学史上留名的,是1974年出版的第一本书《无 政府、国家与乌托邦》。 • 伦理学家辛格(Peter Singer)评论说,诺齐克的这部著作是当代政 治哲学中的重要事件,从此以后,国家以累进征税来进行再分配的权 利不再是天经地义的,而是需要辩护和争论的。
四、对分配正义的批评
• • (一)社会合作与正义的关系问题 (二)自然资质对分配的影响问题
• • • •
(二)关于诺齐克最弱意义国家的思考 1、“看不见的手”的解释方法 2、最弱意义国家的后果是可怕的? 3、一种典型的“弱国家、强社会”的关系模式
三、个人权利与“持有正义”
• 个人权利是诺齐克理论的另一个基本概念,诺齐克从洛克 的自然权利理论出发,反复强调一个社会肯定个人权利的 重要性。诺齐克认为, 个人权利是国家行为的道德标准、 道德界限和道德约束,任何扩大政府职能的企图都会侵犯 个人权利,从而失去道德的根据。
诺齐克“权利”视角下的国家权力“最弱意义国家”解读
诺齐克“权利”视角下的国家权力“最弱意义国家”解读国家权力一直是政治学研究的重要话题,它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
诺齐克(Ernst-Wolfgang Böckenförde)提出了“权利”视角对国家权力进行解读,他认为,国家权力的存在仅仅是为了维护国家的权力,因此国家权力的维护需要依赖于一系列的权利。
在这种视角下,国家权力将被解读为一个“最弱意义”的国家,本文将根据这种视角,分析其特征,并通过五个例子来说明。
一、“权利”视角下国家权力的特征在“权利”视角下,国家权力是一种保护人民权利的保障,而不是一种用来操纵人民意志的工具。
因此,国家权力的维护需要依赖于一个良好的法律框架,法律是国家权力的保障,是人民权利的保障。
国家权力的最弱意义表现在其对人们行为的控制力度较小,它更多地是一种公共协商机制。
国家权力一般是由国家机构来行使,国家机构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因此,国家权力本身是一种代表民意的权力。
国家权力的最弱意义不是说它没有实际效用,而是它不应该成为人民生活中的主要力量。
人民有自己的生活方式和文化习惯,国家权力不能过度干涉,它的主要作用是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如财产权、言论自由、组织结社自由等。
二、国家权力“最弱意义国家”的五个例子1、美国联邦政府美国联邦政府是一个具有明显的“最弱意义”特征的政府,美国宪法为美国政府规定了一个明确的架构,每个机构都有自己的权力和职责。
美国联邦政府的权力在几十年间并没有大幅增加,其权力由参议院、众议院和总统共同掌握。
美国的司法体系也是分立的,它可以保证立法和行政机构的权力得到有效制约。
2、新加坡政府新加坡政府在退休金、公共住房、医疗保障等方面采取了类似于中国的“市场化政策”。
新加坡政府高度重视自由竞争,在布局国家发展时,总是为企业提供一种公平的竞争环境。
新加坡政府的这种“最弱意义”的政策为新加坡的经济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瑞士政府瑞士政府是一个典型的联邦制政府,其权力由瑞士联邦政府、瑞士议会和瑞士法院三大机构共同掌握。
诺齐克生平著作简介
诺齐克生平著作简介诺齐克生平著作简介诺齐克(Robert Nozick,1938-2002),20世纪最杰出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之一,生前是哈佛大学哲学系的阿瑟••金斯利•波特(Arthur Kingsley Porter)哲学教授,并于1998年被授予约瑟夫••佩里格雷诺(Joseph Pellegrino)驻校教授职务。
驻校教授的荣誉职务首创于1935年,按惯例授予哈佛大学在跨学科领域间做出了开拓性贡献的最杰出的学者。
1998年,诺齐克因为他“不仅对于当代哲学具有重要影响,而且以其观念超越了他所在的学科,乃至于学术的真实而深刻的影响”而获得这一荣誉,在此之前总共只有17位哈佛大学的教授获此殊荣。
哈佛大学前校长路德斯泰因(Neil L. Rudenstine)评价道:“诺齐克是我所见到的最为渊博、锐利和敏捷的头脑之一,当他加入到心智、脑科学和行为科学的研究项目中来,就立刻入侵了生物科学的领域,并吞噬着神经元科学。
他对于严肃话题或趣谈都有纯粹的兴趣。
我几乎好像从未跟得上他的思路,但是我对能够和他同场共事感到愉快,即便是只有一两次机会。
”诺齐克于1981-1984年担任了哈佛大学哲学系主任。
诺齐克于2002年1月23日凌晨逝世,享年63岁,在此之前,他已同癌症进行了长达7年坚强的抗争。
在2001年10月,诺齐克的生平最后一部著作《恒在:客观世界的结构》由哈佛大学出版社出版,在前言中诺齐克首先感谢的是昔日同窗好友,胃肠病学专家克劳德耐(Marvin Kolodny),以及哈佛大学医学院的华萧(Andrew Warshaw)和迈尔(Robert Mayer)教授。
诺齐克动情直言道:“如果没有这三个人的技艺,这本书及其作者,现在都不会存在”。
他同样感谢了他的妻子莎更堡(Gjertrud Schnackenberg)的“爱,奉献和钢铁般的意志”,以及父母所给予他的爱和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
精湛的医术最终没有能够挽救诺齐克的生命,然而,正如他生前在学术思想界的地位及其对当代社会的不凡影响所预示的,他在身后当之无愧地倍享哀荣。
罗伯特-诺齐克
罗伯特·诺齐克一、诺齐克简介:诺齐克(Robert Nozick,1938-2002),20世纪最杰出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之一,诺齐克是二战战后至今最重要的古典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生前是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
西方近代自由主义的发展,大致上以密尔(John l)为界而区分为古典自由主义与现代自由主义。
两者的差异主要在于对政府功能的看法不同:前者主张政府只应扮演一个“守夜人”的角色,不宜逾越消极性的功能;后者则认为政府不应局限于消极的角色,而应积极地谋求社会正义之实现;特别是在财富的分配方面不宜放任市场机制之自然运作,而应谋所以调节之道。
以此为标准,罗尔斯是现代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而诺齐克则是古典自由主义代表人物。
二、《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1974这是诺齐克第一部出版的学术著作,也是其成名作和影响力最大,最广为人知的著作。
它是继罗尔斯《正义论》之后出现的最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之一。
《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一书,总的来说,这部著作就是一种国家理论,全书分为三编,讨论三大问题一是探讨一种最弱意义的国家是否能够以一种不侵犯个人权利的方式从无政府状态中自然而然地产生,其结论是肯定的,国家因而有其存在的正当性;二是探讨国家即上述最弱意义的、“守夜人”式的国家是否能够管更多的事,其结论是“功能更多”的国家必侵犯人们的权利,是不正当的;三是探讨最弱意义国家的魅力,认为它是“权利的理想国”。
本书以个人权利为核心,归结于“最低限度的国家”乃是真正能在道德上被证成之理想的乌托邦架构。
诺齐克在本书中的论证,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根据洛克式的论证,指出国家的形成源自自然状态中个人权利的维护。
个人权利的维护如需由个人自己来执行,难免有诸多不便。
国家就是在解决这诸多不便的过程中形成的。
此一国家形成之说明,使其将国家角色定位在个人权利之保障。
他的最低限度国家,基本上沿循古典自由主义“守夜人国家”的基线,将国家功能定位在防止暴力、偷窃、诈欺,以及保障契约之履行等等。
诺齐克
二、契约论与权利说之比较
原则上“独立者”有权利进行报复。但是,一个 独立者应被禁止由个人强行正义,因为普遍的个 人强行正义往往给人带来恐惧。关键在于,支配 性社团认为自己的程序是可靠的和公平的,并强 烈地倾向于认为所有其他的程序,甚至由别人实 行的“同样”程序都是不可靠的或不公平的。它 将不允许任何人抵制自己的程序,亦即它将惩罚 任何抵制者。所以,尽管它并不提出程序的独占 权,但这一支配性保护机构通过它的力量占据了 独一无二的地位,即一种事实上的独占权,而非 权利上的独占权。
一、双方认同的最好的无政府状态
“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洛克式 的自然状态的特征是自由、平等和被自然法所统 治的,这是一种比较理想的自然状态。
一、双方认同的最好的无政府状态
首先,在自然状态下人是自由的。 其次,这种状态下人是平等的。
一、双方认同的最好的无政府状态
如果没有政府我们现在会怎样的?
自然状态
自然状态是一种无政府状态,如果能够从自然状 态中引申出国家存在的必要,则说明无政府主义 是不可取的,并由此确立政治哲学的必要;另一方 面,从自然状态开始探讨政治哲学具有一种解释 性的目的,即从非政治解释政治。
自然状态
诺齐克一方面试图恢复洛克的理论传统,即以自 然状态为逻辑起点而构建国家起源;另一方面,他 对国家的目的和功能上所持的观点与洛克基本上 一致。
一、双方认同的最好的无政府状态
首先他认为,悲观的无政府的描述(如霍布斯)是 很难让人信服的,因为这种论据既缺乏心理学和 社会学材料,且有赖于不提出有关国家状态的类 似的悲观假设,而后者显然是可能,甚至是现实 存在的。取的,因为生硬的乐观主义也是缺乏 说服力的。
二、契约论与权利说之比较
最初,有几个不同的保护性社团或公司将在同一 地区提供它们的服务。当不同机构的委托人之间 发生冲突时,不同机构对案件的裁决往往是不同 的。这些不同的机构或者进行实力较量,失败机 构的委托人由于得不到好的保护,而离开它与胜 利者发生关系;或者形成各自的势力范围,像国家 一样;或者二者同意建立第三个裁判机关或法庭并 服从其决定。不管怎样,它最终会导致一个支配 性的保护社团。从许多的保护性社团再到支配性 社团并不需要订立契约,这种社团的诞生就象货 币一样,是由一只看不见的手在操纵的。
当代政治思潮 第六讲 诺齐克、德沃
三、非模式化分配
• (一)什么是模式化分配
• 如果一个分配是根据某个模式化的原则而得到 的,这种分配就是模式化分配。例如:根据x x 原则,某个人应得到多少分配结果 一种分配是否公正,与该分配是如何发生的, 这两者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
• 历史性的分配模式,也有可能是一种模式 化的分配模式。例如,按照各人所作的贡 献进行分配,就是一种模式化的分配模式。
• 我们都独立生活、独立存在。为了另一个人而 牺牲某个人,这是错误的。一个人绝不能作为另 一个人的工具。我们决不能强迫某个人遭受损失 或不利而使另一个人从中获利。
• (二)与功利相对的个人权利
• 功利主义认为:我们应该最大限度的增加幸福 的总量而不必考虑幸福是如何分配的。
• 只有一辆自行车的阿尔伯特从普丽西拉的 轿车上得到的快乐要比普丽西拉从轿车上 得到的快乐多,因为普丽西拉有了更加高 档的轿车以后,原来的轿车对他没有太多 吸引力了。因此,按照极端功利主义者的 看法,应该将轿车从普丽西拉手里剥夺来 给阿尔伯特,这样可以增进世界的快乐总 量。
断权; • 第二、保护该地区中所有人的权利。
• 2、最弱意义国家的权力范围
• “一个最弱意义的国家,即将自己限制于防止暴 力、偷窃、欺骗和强制履行契约等较少功能的国 家,被证明是合理的。”
• 用“最弱意义的国家“来审视现代国家之能功: •
• 第一、保护公民不受侵犯:国防部保护公民免受外来侵犯, 警察和法庭则保护公民免相互侵犯; • 第二、提供各种类型的服务,道路、消防、图书馆, 其目的在于改善每个人的生活质量; • 第三、照顾那些因某种原因如疾病、贫困、失业而不 能照顾自己的公民; • 第四、政府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监督个人的生活。如 影片审查制度,对违禁药物的禁止等。
诺齐克与罗尔斯的正义论比较
—— 闪月 丁飞飞
一、罗尔斯的批判者
关于罗尔斯正义论的思想渊源:尽管罗尔斯大力 批判功利主义,但是依然有人指责罗尔斯的理论只不 过是一种改头换面的“功利主义”。 对罗尔斯批判功利主义的再批判,这里主要讲的 代表人物是与罗尔斯同属自由主义派别的诺齐克。
二、罗尔斯原则”。
现实中通过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而获取或转让的 持有则是非正义的,必须对这种非正义的持有进行矫 正。 如果说在价值取向上就罗尔斯是坚持公平优于效 率的话,那么诺齐克则是把个人权利、效率放在首位, 坚持效率优于公平。
3、二者的相通之处
首先 ,二者的历史渊源相同,同属于自由主义。 其次,二者都是坚决反对功利主义并且都在与功 利主义的对立中阐释自己的观点。 桑德尔对此总结道:“两者都明确地站在反功利 主义的立场上,其拒斥理由是功利主义否认人与人 之间的差别。罗尔斯和诺齐克代之以一种以权利为 基础的伦理学,它更加完整地保证个体的自由。” 再次,二者的正义观都强调自由的优先性。
罗尔斯的早期代表著作:
《正义论》,1974年
诺齐克的早期代表著作:
《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1974年
三、罗尔斯和诺齐克正义观的正义之辩
(一)罗尔斯与诺齐克关于正义观的观点概 述 (二)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与诺齐克 的权利正义论
(一)罗尔斯与诺齐克关于正义观的 观点概述
约翰· 罗尔斯的《正义论》标志着一个轴心式的 转折点, 因为他将长期受到压制的道德问题重新恢复 到严肃的哲学研究对象的地位。 罗尔斯认为, 正义意味着平等, 国家权力应扩张至 再分配领域,政府应向社会中境遇较差的人倾斜。 诺齐克认为, 正义意味着个人权利不受侵犯, 国 家权力仅在于维护过程的公正。
诺斯悖论名词解释
诺斯悖论名词解释
诺斯悖论(Nozick's Paradox)是由美国哲学家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于1974年提出的一种哲学悖论。
这个悖论
涉及到了公正分配和对交易自由的权利的矛盾。
诺斯悖论中提出了一个思想实验:假设存在一个社会,初始分配是合理的且符合正义原则。
然而,在这个社会中,一些人由于自愿进行了合法合理的交易,逐渐积累了更多的财富。
这些人通过合理交易获得的财富并不影响其他人的利益,但是社会中的一些人开始感到不公平,并呼吁重新分配财富以恢复公平。
问题出现在这里:根据正义原则,重新分配财富的行为是公正的,但这也会侵犯人们进行自愿交易的自由权利。
如果重新分配财富以消除不公平,这将损害到交易自由的原则,并形成了一种悖论。
诺斯悖论意味着,追求绝对公平可能需要限制自由的权利。
在一个自由市场的经济体系中,人们有权进行自主交易,这为社会的繁荣和经济增长提供了动力。
但是,如果我们要追求绝对公平,可能需要通过限制自由的权利来重新分配财富,这对市场经济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
该悖论还提出了一个关于正义和公平的问题:究竟应该追求绝对公平还是相对公平?追求绝对公平可能会侵犯个人的自由权利,而追求相对公平则会给每个人提供公平机会,但不一定消除所有的不平等。
诺斯悖论引发了人们对社会正义和自由的思考,并促使人们深入探讨社会分配和个人权利之间的平衡问题。
这个悖论提出了一个复杂的问题,即如何在保障自由的前提下追求公正分配,这仍然是一个全球范围内的讨论和争议的问题。
浅析诺齐克的自由意志论
浅析诺齐克的自由意志论20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陷入“滞涨”的困境,倡导政府采取财政政策进行经济干预的凯恩斯主义失灵,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国家对经济过度干预,限制了经济活力。
诺齐克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产生的,是对三年前出版的罗尔斯的《正义论》的批评和回应。
一、最弱意义国家的产生为了反驳罗尔斯所主张的管事多的多功能式国家,诺齐克提出了“最弱意义上的国家”,即一种管事最少的国家,最低限度的国家,国家意义最弱但又还是国家的国家,除了保护性功能之外再无其他功能的国家,是古典自由主义所谓的“守夜人式”的国家。
1在诺齐克看来个人权利是国家行为的一种根本的道德标准和道德约束,证明最弱意义国家的道德依据就是看其是否侵犯了个人的权利。
与康德式的道德原则相一致,诺齐克同样赞同“个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即个人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不能被牺牲或者被用来达到其他的目的,个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2他所推崇的限制国家权力,强调个人权利的至上性是其自由意志论观点的核心。
诺齐克从肯定和否定两方面证明了最弱意义国家存在的合理性。
首先在肯定的证明上,诺齐克反驳无政府主义所认为的最弱意义国家侵犯了个人权利,证明最弱意义国家就是从个人权利出发的,没有对个人权利造成侵犯。
在关于国家产生的证明中,诺齐克假设人是合理自利的,是会在判断上发生错误的,无穷的欲望和有限的资源的冲突就会产生矛盾,就会造成对别人的错误惩罚或惩罚过分,翻来覆去,就会导致世仇宿怨,造成社会的恐慌和动乱。
为了解决这些在惩罚和索赔的不便,于是出现了一些旨在相互保护的社团,他们最开始可能由亲朋好友组成,后来就发展到以地域、村镇为基础的联合。
这些社团在相互较量过程中,逐渐形成一个支配性的社团或者由于双方势均力敌,出现一个更高的裁判机构或者上诉法庭,即最弱意义上的国家的诞生。
在这个过程中,国家通过为被禁止对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进行报复和惩罚的自由人提供补偿,而实现了对被禁者获得补偿权利的尊重,而针对为赔偿被禁者而给他们提供免费保护1诺齐克,何怀宏. 无政府, 国家与乌托邦[M].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1:4-5.2谢俊. 诺齐克新古典自由主义浅析——论诺齐克的国家理论[J].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09, 29(2): 8-10.是否侵犯了被征收者的权利的问题,诺齐克认为通过为被禁者提供的免费保护可以使被征收者免受被禁者采取不可靠强行正义程序的危险,因此也是对被征收者免受强行正义危险的权利的保护,从而证明了最弱意义上的国家是符合自由主义基本立场的,以此来反对无政府主义者。
诺齐克正义三原则的例子
诺齐克的正义三原则包括获取正义、转让正义和矫正正义。
以下是诺齐克正义三原则的例子:
获取正义:一个人通过劳动占有了天然资源,比如“无主之地”,或者接受了别人自愿的馈赠,比如来自父母的遗产,这是正当的。
转让正义:财产转移的过程是通过自由自愿的交换或者馈赠,那转让就是正当的。
矫正正义:对那些通过不正当的方式得来的财产持有,不管经历了多少变化,都必须予以矫正。
例如,黑人由于种族歧视被侵犯的自由权,他们的不利处境就需要按照矫正正义原则来补偿。
以上是诺齐克正义三原则的例子,这些原则为我们理解社会正义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诺齐克的政治哲学
权利原则是一个历史原则,因为它考虑的是来路 是否正当,而且,它还要追溯,关心这来路的整 个系列是否正当。 在某种意义上,它可以说是一个尊重现实的原则, 是一个保守或守成的原则(因为矫正在实际上只 有很少的历史信息的情况下往往很难实行)。 它没有任何抱负,没有任何要达到的理想或目标, 它对任何人为的变化和有意改革都十分谨慎和小 心,生怕由此伤害到某些人的权利。它只回顾而 不前瞻。
模式化原则最严重的问题就是它会造成不 断地干涉个人生活,侵犯个人权利,而由 于他认为几乎所有分配正义原则都是模式 化的。
延续自由主义传统
极端的自由主义者即唯意志主义者从极端 的意义上理解了伯林的消极自由概念,认 为只有消极形式的自由才是真实的,并主 张把消极自由严格地解释成不存在国家或 经济制度的直接的强制。
向罗尔斯叫板
不反对罗尔斯关于正义之基本原则的阐释,即个 人自由(权利)优先的正义“第一原则”。 但是,凭什么理由给予国家以如此大的限制个人 权利的权力? 这种国家的合法性只能由她对个人权利的有效保 护来证明,那么,罗尔斯意义上的国家究竟是一 种正义合法的国家,还是一种正义道德理想的乌 托邦? 无政府状态不利于现代民主国家的生存,难道超 “最小国家”(THE MINIMAL STATE)的乌托 邦国家就符合现代民主政治的理念?
唯意志主义者把国家视为强制的唯一主体, 并认为国家具有直接强制的权力,并会导 致最坏的专制。
诺齐克结论
只有一种“最弱意义上的国家” (minimal state)能够得到合法性的证明, 而这种国家简单说来就是一种主要限于保 护性功能的国家,一种古典自由主义传统 所谓“守夜人”式的国家。
四、自由的界限
诺齐克国家和个人权利思想研究
004诺齐克国家和个人权利思想研究国家和个人权利思想形成的背景时代背景凯恩斯主义由盛行转向失灵。
20世纪三十年代美国爆发了世界性的经济危机,为了挽救资本主义经济,罗斯福开始实行政府干预经济。
罗斯福新政开创的国家干预经济模式为后来历届美国政府所采纳,二战后到60年代末主张国家干预经济的凯恩斯主义在美国非常盛行。
凯恩斯主义虽使美国的经济得到复苏,但是长期的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却造成美国巨大的财政赤字和严重的通货膨胀。
此外,由于过多的国家干预还导致政府机构膨胀,官僚主义盛行以及行政效率低下。
70年代,美国经济陷入“滞胀”,这宣告凯恩斯主义的失败。
过多的国家干预导致个人权利发展缓慢,侵害了个人自由。
这让诺齐克意识到过分扩张的国家权力必须受到限制,他坚决的捍卫个人权利,反对政府的过多干预,尤其反对在经济领域的过度干预。
这样的时代背景促使他提出以保护个人权利为出发点的国家理论。
新自由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的发展。
诺齐克提出国家和个人权利思想和当时新自由主义、无政府主义的发展也有着密切的联系。
作为新自由主义者的罗尔斯在1971年发表了他划时代的著作《正义论》,这为新自由主义的积极国家观奠定了理论基础,同时推动了福利国家的形成。
诺齐克极力反对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他认为,“无论怎样试图合理化分配正义,都不能违反个人权利至上这一黄金定律,任何分配都不得侵犯个人权利为代价。
[1]可以说罗尔斯对诺齐克的国家和个人权利思想的形成有着重大影响。
另一方面,无政府主义也开始大肆鼓噪。
因此,诺齐克的国家和个人权利理论的提出一方面既反对了无政府主义的观点,也是对新自由主义的积极国家观的一种回应,他坚定政府的职能和权利必须受到限制,保护个人权利不受侵犯;又认为政府存在是必要的,但是不能是强大的,而是“最低限度的”。
理论背景对洛克以来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继承。
古典自由主义非常强调个人的权利,认为政府存在的目的仅在于保护每个个体的自由。
洛克被视为是资产阶级“自由思想的始祖”,西方自由主义的创始人。
社会公正与平等罗尔斯与诺齐克辩论
社会公正与平等罗尔斯与诺齐克辩论在现代政治哲学中,社会公正与平等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引发激烈争论的话题。
尤其是在20世纪,约翰·罗尔斯和罗伯特·诺齐克的哲学思想深刻影响了这一领域。
罗尔斯通过其“正义作为公平”的理论提出了社会制度应如何实现公平,而诺齐克则以其“自由意志”和对财产权的强调回击了罗尔斯的观点。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二者的理论依据,分析他们对社会公正与平等的不同理解,以及这些理解对当代社会的影响。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正义作为公平约翰·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提出了“正义作为公平”的理念,认为社会的基本结构必须根据公正的原则建立。
他认为,一个公正的社会应依据两条基础原则来组织,即“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
平等自由原则强调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的基本自由,这些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结社自由等。
这些基本自由是不可剥夺的,任何政策和法律都不得侵害个体的基本权利。
差别原则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是可以被接受的,但前提是这种不平等必须对最处于劣势的人有所裨益。
换句话说,政策的设计和实施必须考虑到最弱势群体的利益,以此来达到社会的有效公正。
原初状态与无知之幕罗尔斯进一步引入了“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概念来探讨社会契约理论。
他设想了一种假想情境,在这个场景中,各个利益方将剪除自身历史、身份及地位等信息,通过无知之幕来制定社会规则。
他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理性的人们会选择那种能够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权益且对所有人都公平的规则。
在这个背景下,他们自然会选择罗尔斯所提到的两条基本原则,从而确保公共利益与个体权益之间的平衡。
罗尔斯思想对现代社会的影响罗尔斯的理论不仅从哲学层面界定了什么是公正,而且还为实际政策提供了理论支持。
在许多西方国家,罗尔斯所倡导的社会福利制度、教育机会均等和经济再分配措施,都体现了其“正义作为公平”的基本精神。
诺齐克的自由主义观点自由意志与财产权相比于罗尔斯,罗伯特·诺齐克在其著作《无政府状态、乌托邦与国家》中则更为注重个人自由,尤其是财产权。
论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的解释性困境与局限
彰 显 是 为 了显 示 我 们 的 独 特 性 , 表 达 了 这 样 一 种 并 生活理 想 , 即我 们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是 自 由 的 或 者 应 该 是 自 由 的 , 都
我们 当中的任 何人都有 权利 或者 应该有权 利创造 或
型 塑 属 于 自 己 的 生 活 方 式 , 且 通 过 自由 、 放 和 没 并 开 有 限 制 的选 择 实 现 这 种 生 活 方 式 ”2。 l j ( ) 人 权 利 的 获 取 问题 二 个 诺 齐 克 认 为 个 人 所 获 取 的诸 种 权 利 来 自于 个 人 在 历 史 中 的 占 有 活 动 以 及 创 造 活 动 , 承 认 人 与 人 他
作者简介: 樊
在《 无政府 、 国家 与乌托 邦 》 书 中 , 齐克 主要 一 诺
围 绕 个 人 权 利 理 论 和 自然 状 态 理 论 来 论 证 唯 有 最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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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齐 克主要 是从 占有式个 人主 义的视 角来看待 个人 权利 的 。虽 然我 们 承认 “ 的独 立性 是 以对物 人
国家才具 有 正 当性 这 一 命 题 。 笔 者 针对 诺 齐 克 在
《 政府 、 无 国家 与乌托 邦 》 书 中所 阐释 的个 人 权 利 一
理论 、 自然状 态理论 以及 最小 国家理论 , 分析 它们存
在 的 解 释 性 困 境 与 局 限 , 的 在 于 说 明 诺 齐 克 的 最 目 小 国家理论是 非常缺 乏解 释效力 的 。
权利视 为从道 义上 而 言人 们 已经拥 有 的 东西 , 而不
管 人 们 是 否 需 要 这 些 权 利 , 们 是 否 应 该 拥 有 这 些 人
诺齐克权利理论探析
诺齐克权利理论探析诺齐克是一个个人权利的捍卫者,他把个人权利几乎看做是第一位的,但不是毫无条件的拥有各种权利,他认为我们仅具有不被侵犯的否定的权利,而不具有肯定的权利。
在诺齐克看来人的否定权利是生而具有的,不是被外者所赋予的。
因而对个人权利来讲是人人平等的。
诺齐克把这种个人权利看做一种“边际约束”,认为权利是彻底的,它不因为任何正当理由而被践踏。
标签:诺齐克;个人的权利;否定权利;边际约束一、不受干涉的否定的权利诺齐克是当代西方自由主义权利论者之一,他是一个个人权利的捍卫者,他从自然状态的角度认为所有人都是生而具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的。
这些自然权利有两个重要的特性:第一,它是“所有人都有的一种权利,如果他们能够选择的话。
他们是以人的身份拥有权利,而不是只有当他们是某个社会成员或出于相互的特定关系之中时才拥有自然权利。
”第二,“一种自然权利不是被人的有意活动所创造或给予的,不是被法律或习俗所创造的而是不依赖人的活动而存在的。
”〔1〕这些权利是不受干涉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但这些权利只是在这种否定的意义上的。
诺齐克认为我们的权利分两种:否定的和肯定的。
肯定的权利就是如果我对某物具有肯定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他人有义务向我提供获得这个事物的必要手段,或直接把这个事物提供给我。
否定的权利就是一种不被干涉和不被伤害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上面所提到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这种否定权利要求他人有义务的不去使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受到威胁和伤害。
诺齐克认为我们不应该有肯定的权利,如果我们每个人都有其肯定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必然会产生很多冲突和矛盾。
假设一个人快要饿死了,他的邻居正好有剩余的食物,按照每个人都有对生命的肯定权利,他的邻居就必须为他提供食物以确保这个人的生命得以延续。
这个人为了自己的生命有权去享受邻居的食物。
但是按照每个人都有其肯定的财产权,这个邻居就没有为他提供食物的义务。
这个人如果在邻居不情愿的情况下享用了食物就是侵犯了邻居的财产权。
诺齐克简介及名言文案
诺齐克
罗伯特·诺齐克(1938—2002)20世纪杰出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二战战后至今最重要的古典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
1.我认为,当苏格拉底说自己不知道问题的答案时,他的意思不是说他不知道真理,而是说他不“拥有”真理,他甚至不拥有真信念。
2.真理的探索因困惑而生。
相信自己的大多数看法是真理的人不大可能投入对这些问题的探索。
3.为什么当代的知识分子觉得社会应该给予他们最高的待遇,而不能如愿时就心怀怨恨?知识分子觉得他们是最有价值的人,也具有最高贵的美德,社会理应根据他们的价值和美德给予相应的待遇。
但是市场经济社会不是实行“按照美德或价值分配”的原则。
在一个自由社会中,除了个人才能,祖上的传承、运气都能使一个人成功,市场只会青睐那些能捕捉到并满足他人需求的人,至于获利有多少,则取决于需求有多大,竞争的供应者有多少。
所以失败了的商人和工人并不会像人文知识分子那样怨恨资本主义。
唯有优越感不被社会接受,特殊的权利不被社会承认,才会在知识分子心中产生愤恨。
4.哲学不仅是思想,也是一种生活方式,一种被思想所充满、所改变的生活方式。
所谓“哲学地生存”,不是“不以物喜,不以己悲”,而是在探索知识、自由、人生的脚步中不断成长的一种“生命感”。
5.思考新问题,提出新办法,这些是激发我前行的动力。
过去如此,现在依然如此。
诺齐克自由至上主义互利机制的缺陷
诺齐克自由至上主义互利机制的缺陷针对诺齐克的自由至上主义的互利机制中所存在的缺陷进行评判,包括在人自由程度的方面考虑了人初始所拥有资源的量不同、自由至上主义仅仅对于财产权的考虑和对其他权利的忽视、强调约束不考虑后果等等的逻辑缺陷,以及对自由至上主义的抽象名词的相关思考。
标签:诺齐克;自由至上主义;互利机制自由至上主义坚持自由至上,坚决维护个人自由。
自由至上主义在自由问题上是以“绝对个人主义”为思想基础的,即“在限定的范围内应当让个人遵循他们自己的(而不是别人的)价值和偏好;并在这个领域内,个人的目标体系高于一切,而不受他人任何命令的约束”。
由此可见,自由至上主义是以维护个人自由为核心的,个人自由是他们的基本的和首要价值。
为了保证个人自由,自由至上主义提出的首要的条件就是绝对的财产私有制度、捍卫市场自由,反对运用再分配的税收机制去贯彻自由主义的平等理论,他们认为自由市场在本质上是正义的。
一、自由至上“互利机制”的缺陷以诺齐克为代表的自由至上主义,采取视权利为约束的形式,即决定他人能够做什么和不能够做什么。
自由至上的互利机制把自我所有权赋予他人并且不试图强迫他人来促进我们的利益,这种做法吻合每个人的利益——只要他人也同样尊重我们的自我所有权。
一些功利主义者认为这与功利主义有异曲同工之妙,金里卡在提到功利主义与自由主义的相似点时曾经说道:“为不受约束的资本主义进行论证的一种通常途径是:断言这是能够最有效率地增加社会财富的生产方式。
许多功利主义者支持自由市场就是因为相信,具有這种效率的生产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总体偏好。
”强迫他人的代价太高,而收益却太低,以至不值得让自己也被置于被强迫的危险地位。
对于这种观点的解释就是说,人们天生就具有这样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不受约束的,这样的权利也具有一定的内在价值。
这样的权利是对其他人的限制,每个人与他人都存在于一个自我权利的安全带以内,都不能越过这样的安全距离,如果越过安全距离,即使是有利的或者效益更大化了,但是整体对于权利来说还是被侵犯了,这种行为是自由至上主义者所不能容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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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近代自由主义的发展,大致上以穆勒(John S. Mill)为界,可以区分为古典自由主义与现代自由主义。
穆勒的自由主义,正好是二者之间过渡的桥梁。
古典与现代自由主义的差异,主要在于对政府功能的看法不同。
前者主张政府祇应扮演一个「守夜人」的角色,不宜逾越消极性的功能;后者则认为政府不应局限于消极的角色,而应积极地谋求社会正义之实现,特别是在财富的分配方面,不宜放任市场机能之自然运作,而应谋所以调节之道。
尽管当代重要的自由主义思想家彼此见解不尽一致,不过大致上分布于上述两个系谱之下。
以诺齐克而言,他是古典自由主义这一系谱在当代最著名的代表人物之一。
当代属于古典自由主义这一系谱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严守捍卫个人自由的观点,对于现代自由主义之转向平等(特别是财富平等)深致不满。
因此,为了表示与现代自由主义(liberalism)之区别,他们根据"liberty"的拉丁字源"libertas",另创"libertarianism"一字,代表他们的自由主义。
在此一自由主义观点之下,论述的主题集中在推究政府合法的功能究竟是什么?他们基本上以一种彻底的激进方式,来回答此一问题。
如同上述,当代此一新古典自由主义运动,不满于政府扮演积极介入财富重分配的角色,主张回归市场机能的运作。
其倡导人之中,颇多主张自由经济的重镇,诸如密塞斯(Ludwig von Mises)、海耶克(Friedrich A. Hayek)、弗利曼(Milton Friedman)以及罗斯巴(Murray Rothbard)诸人。
他们强烈主张维护个人权利,特别是财产权与契约自由原则。
由于认为财富重分配不啻强制某些人为其它人劳动,乃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因而加以拒斥。
此一运动在二次大战之后,于美国此一标榜自由立国的资本主义社会之中,获得重大的伸展。
其在现实政治上的展现,则是英国首相余契尔夫人(Margaret Thatcher)与美国总统里根(Ronald Reagon),在1980年代的执政期间,达到了顶峰。
诺齐克这一本着作,基本上可以说是将此一以捍卫市场经济为主调的运动,推向一个严格底哲学论证层次。
诺齐克的论证系统,以个人权利(individual rights)为核心,逐次展开,而归结于「最低限度的国家」(minimal state),乃是真正能在道德上被证成之理想的乌托邦架构。
诺齐克在本书中的论证,分成三个部份。
第一个部份是根据洛克式的(而非霍布斯式的)论证,指出国家的形成,溯自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中个人权利的维护,需由个人自己来执行,难免诸多不便。
不过,他没有遵循洛克契约论的模式,而以一种现代市场的观点,来解释国家的形成。
他设想由个人自己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既有诸多不便,则必有提供保护权利服务的机构(protective associations)出现。
这些保护机构彼此在市场中竞争的结果,最后可能祇剩下少数保护能力较佳的强势机构(dominant protective associations)。
我们可以设想最后剩下两个强势机构,则可能的情况有三:一是这两个保护机构彼此争战,则常常赢的一方逐渐将输方的委托人吸走,使输方终归淘汰;二是这两个保护机构分属不同地理区域之强势机构,则委托人将会移居自己委托之保护机构所在的区域之内,形成一个地理区域之内一个保护机构的情况;三是这两个保护机构争战不已,而又相持不下。
于是,他们同意设立一个仲裁者,并由此一仲裁者拥有最后决定权。
如此一来,亦形成了一个唯一的强势机构。
要之,不论是上述的任何情况,最后都将形成在某一个地理区域中的人们,在一个裁判彼此争执以保障个人权利的共同体系之下,国家之雏形于焉形成。
诺齐克此一国家形成之说明,使其将国家角色,定位在个人权利之保障。
他虽然对无政府主义者主张个人有权管理自己,其权利不容侵犯深有同感,却不认可无政府主义者所强调任何政府的存在,都是对个人权利之侵犯。
他的最低限度国家,基本上沿循古典自由主义「守夜人国家」(nightwatchman state)的基线,将国家功能定位在防止暴力、偷窃、诈欺,以及保障契约之履行等等。
他认为此种最低限度的国家,为保障个人权利所必须,却不会造成无政府主义者所担心的侵犯个人权利之结果。
不过,任何逾越此一最低限度功能之国家(ultraminimal state),则将不可避免地造成对个人权利侵犯之后果。
诺齐克这本书的第二部份,主要在揭示他的「赋予权利理论」(entitlement theory),据以批判超越最低限度国家的各种观点。
这些观点,基本上本乎要求财富重分配之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理念,主张福利国家(welfare state)之规划与实践。
诺齐克批评分配正义是一种模式的正义观(a patterned conception of justice),而其赋予权利理论则是一种历史的正义观(a historical conception of justice)。
模式的正义观站在社会资源形成的结果处,完全不问这些资源是如何形成的(资源形成的历史过程),即根据某一特定模式(诸如需要、才能、功绩或平等分配等等),做为正义的衡准,据以讨论资源应该如何分配始能符合正义原则。
他认为探讨资源应如何分配始合乎正义的问题,应该考量资源是怎样形成的历史过程,始为合理。
根据此一历史的正义观,他的赋予权利理论包含三项原则:一、占取原则(principle of acquisition of holdings),即对于无主物的占取,来自我们的劳动力(属于人身的一部份)对无主物的改良,使我们对该无主物取得独占的所有权。
例如对于无主荒地之开垦,因而取得独占的土地所有权,即是一例。
诺齐克的财产权观点,基本上承袭自洛克,他在论占取原则时亦特别提出「洛克的但书」(Lockean proviso)——即当一个人透过其劳动力而取得对无主物的所有权时,应以「足够并且使其它的人与以往一样好」(enough and as good left in common for others)为条件。
换句话说,对无主物所有权的取得,因其排他性的独占而使他人无法再行占有,其合乎正义与否,系乎他人是否与其未占有时一样好。
如其排他性的独占,却能对所拥有之生产工具开发利用,使他人不但未蒙受损失,甚至因而获益,亦即他人之情况与原基点相同甚或更佳,则此一占取即合乎正义原则。
二、转移原则(principle of transfer of holdings),即资源之所有权的转移,无论是交换或赠与,皆必须基于彼此自愿的同意。
三、矫正原则(principle of rectification of violations of the first two principles),如果对于所有物的占取或转移未依据上述二原则,即不合乎正义,而必须加以矫正,使其合乎此二原则。
诺齐克认为他的赋予权利理论,充份考量资源形成的历史过程,而非诸如罗尔斯及当代其它平等主义者(egalitarians)仅根据某一时间切面结果之原则(end-result principles or end-state principles),即据以论断分配之正义。
要之,根据赋予权利理论,批判罗尔斯及当代其它平等主义者分配正义之模式的正义观,构成本书第二部份的主要内容。
透过这些批判,诺齐克接续第一部份唯有最低限度国家才是道德上合法(morally legitimate)的论题,指出任何逾越最低限度的国家,皆无法在道德上被证成,并且无可避免地将侵犯了个人的权利。
诺齐克本书的第三部份,则在提出一个乌托邦的架构。
诺齐克以他的最低限度国家为基本蓝图,描绘一个可以容许每一个人根据他自己所认定良善的生活观,去追求他自己的乌托邦之乌托邦架构。
就此而言,诺齐克所谓的乌托邦架构,可以说是一种后设的乌托邦(meta-utopia)。
他强调要所有的人在某一种乌托邦社会中,快乐地实现生命,实为不太可能之事。
原因在于,每个人良善的生活观可能不同。
因此所谓乌托邦应是一种追求各种乌托邦的架构(utopia is a framework for utopias),亦即任由人们自由地自愿结合,尝试寻求在一个理想的社群中,去实现他们自己良善的生活观。
于此,不容任何人将他自己的乌托邦观点,强加诸他人之上。
诺齐克认为在最低限度国家之中,我们是以不容侵犯的个人被看待。
任何个人不会被他人以某种方式做为手段或工具,而是被视为拥有权利与尊严的个人。
最低限度国家,容许我们个别地或与我们自己选择的人们,在彼此皆为拥有同样尊严的个人自愿的协调合作之下,去选择我们的生活,实现我们的价值目标。
要之,他认为最低限度国家,才是一个真正理想的乌托邦架构。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诺齐克的最低限度国家,乃是一个尊重多元价值的自由国家。
诚如库克萨斯(C. Kukathas)与贝悌(P. Pettit)所指出:「自由主义可以视为对形塑现代世界之多元主义(pluralism)一项重要的哲学响应。
在现代社会中,赋予宗教与道德价值多样性,诸多善的观点(conceptions of the good)竞存,若干人对产生一种为所有人所接受之善的理论已经绝望。
对此,自由主义的响应,在于倡导对不同生活方式尽可能地宽容。
」自由主义此种尊重多元价值,强调自由国家之价值中立性(liberal neutrality of state)的基本论旨,并非祇是展现在诺齐克理想的乌托邦架构——最低限度国家之中而已。
尽管在自由主义的论旨上颇多不同,然而就此一国家价值中立性之基本论旨而言,德渥金(R. Dworkin)、罗尔斯与诺齐克可以说颇为一致。
德渥金认为政府应该以平等的关照与尊重(equal concern and respect)对待每一个国民,然而如果政府本身有其价值偏好,即无法对价值观点未必相同的国民,做到平等的关照与尊重。
罗尔斯则为了体现在政治界域中对多元价值的尊重,在代表后期思想之《政治的自由主义》(Political Liberalism)一书中,以「交叠的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概念为核心,对其正义理论进行重构。
做为当代自由主义的经典著作之一,诺齐克这本书所要捍卫的自由,诚如若干论者所指出,主要是个人拥有不容侵犯的财产权之自由。
盖诺齐克论证的基础,既非功利主义者的「幸福」,亦非其它自由主义者的「自由」,而是绝对的财产权——对自己以及世界的事物之所有权。
除非是在个人自愿同意,或因侵犯他人权利而致个人权利受到剥夺的情况之下,否则此一所有权绝不容他人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