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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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公司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危险化学品,是指符合《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2005)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物品,剧毒品是指符合《剧毒物品品名表》(GA58-93)所规定的剧毒物品。主要为物资部仓库乙炔、发电部化学实验室仓库中有毒有害物品以及发电部生产所涉及氢气、盐酸、烧碱、硫酸等危险化学品。其他有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参考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生产区域进行生产、化学试验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安全监察部是我公司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的安全监督部门;生产各部门是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其他各部门在安全监察部指导下管理本部门的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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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五条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
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防盗、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及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剧毒化学品要存放在装有防盗铁门、铁窗的房室里,放置于保险柜或铁皮柜内,保证安全,非保管人员一律谢绝进入室内。
第六条剧毒品的购买,必须写出申购报告,发电部部长、分管副总经理审核签字,报消防保卫部备案。要通过正常渠道在指定的有资质的危险化学品商店购买。禁止公司任何人员私自购买存储剧毒物品,所有生产、试验所用剧毒物品必须按规定程序购买和存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供应工作应严格按照洛阳市公安局有关许可制度规定办理,采购人员要严格按规章办事,不准超量购买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供应管理规定。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管理要符合国家标准,必须设置专人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所有进库的剧毒物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验收证(规格,型号齐全),剧毒化学品进库经班
长(负责人)及仓库保管员验收合格后,应立即进行标识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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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管理员或使用部门技术负责人必须定期检查贴在容器上的标签。如果标签被磨损或丢失,专责人应用一个显著的标签替代已损毁的标签以满足需要。
第八条所有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作好记录。化学危险品进出仓库时,应严格手续,仔细核对,及时做好收发登记工作,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对所保管的化学危险品,应每半年核对帐物,必须做到帐物相符,一旦发现遗失,立即上报厂消防保卫部及安全监察部。
第九条领用化学危险品时,应根据使用情况领取最少数量。对剧毒物品必须按照“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料,双本帐,双锁”的“五双”制度严格保管,对收发、领用等环节要严格管理。并且做好使用登记和消耗记录,对一次用不完的有毒药品,班长及仓库保管员应负责及时收回,并做好纪录。必须严格按照管理规定,做到“双人双锁”妥善保管。
第十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部门,部门第一责任人负责安全工作,并落实具体管理人员。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督促规章制度的执行,防止事故发生。发电部化验班班长对发电部的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应有的安全距离,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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