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格式
东音股份: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93 股票简称:东音股份公告编号:2020-017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进展的公告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音股份”)拟以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山东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欣药业”)99.65476%股份(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秀宝及其一致行动人李雪琴、方东晖、方洁音需向克拉玛依市得怡欣华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得怡欣华”)、克拉玛依市得怡恒佳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得怡恒佳”)、成都得怡欣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得怡成都”)转让合计102,443,530股东音股份股票(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
2019年4月24日、2019年5月31日、2019年6月17日、2019年6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19年第一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详情见于公司2019年4月25日、2019年6月1日、2019年6月18日、2019年6月19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19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以《关于核准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山东罗欣控股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3006号)核准公司向山东罗欣控股有限公司等33名交易对方发行1,075,471,621股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后,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核准文件的要求、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协议的约定以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积极组织实施本次重组的各项工作。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自完成相关批准程序之日起60日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期满后次一工作日将实施进展情况报告,并予以公告;此后每30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实施完毕。
重大资产重组流程图示-20130514
重大资产重组流程图示――以ST 力阳(现宏发股份)为例2013-05-14一董、二董程序类似: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关于预案或重组报告)-申请停牌-报送预案或重组报告材料-披露预案或重组报告-复牌-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程序:召开股东会并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向证监会申请核准-停牌(并购重组委审核期间)-证监会核准-复牌-(三董)-发布权益变动报告-实施-实施情况报告小结:董事会:先决议,后报送,再披露;股东会,先决议,后披露,再申请。
流程 公告时间及内容相关规定法规名称一、筹划阶段1. 申请停牌(非必需程序)ST 力阳的股票自2011年7月21日起停牌办理指南第二条第3项:上市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重组事项难以保密的,应及时向本部主动申请办理公司证券停牌。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0号——重大重组停牌及材料报送 2. 尽职调查、框架协议或意向 无公告二、一董公告重组预案3. 申请停牌ST力阳停牌期限原自7月21日至8月26日,后ST力阳三次申请延长停牌时间,分别延至9月9日、9月23日、10月14日✧备忘录第13号第三条:上市公司拟向本部报送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材料,必须先办理公司证券停牌事宜。
✧办理指南第10号第二条:需及时申请公司证券停牌的情形1.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已制作好重大重组事项相关公告和文件,准备报送并披露。
2.上市公司正筹划重大重组事项,在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计划、方案或者相关事项的现状以及相关进展情况和风险因素等予以公告,并及时向本部主动申请办理公司证券停牌。
3.上市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重组事项难以保密的,应及时向本部主动申请办理公司证券停牌。
✧办理指南第10号第四条第1项:停牌时间:上市公司申请停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如确有必要,可以申请延期,每次延期停牌时间也不能超过5个交易日,但总停牌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天。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 - 投行部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 - 投行部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结合万丰奥威重组案例一、基本概念与法规适用(一)定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要点1、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要点2、资产层面的购买与出售,与上市公司股权层面的重组(上市公司收购)不同,但一般情况下资产层面的重组与股权层面的重组结合进行; 要点3、达到一定比例,50%。
(二)标准指标: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资产净额比例:变化达到50%,基准:以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为基准。
(三)类型1、单纯资产重组型(1)资产出售型;(2)资产购买型;(3)资产置换型(资产购买与出售)。
2、资产重组与发行股份组合型(1)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2)换股吸收合并;(3)其他组合型。
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换股吸收合并的区别点:, 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换股吸收合并可以;, 换股吸收合并需要设计债权人保护和异议股东选择权机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需要。
(四)发行部与上市部的分工11、所有的单纯资产重组型,都是上市部审核;2、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审核,上市部与发行部分工如下: 序号类型审核部门 1 以重大资产认购股份的上市部 2 以重大资产+25%以下现金认购股份的上市部 3 上市公司存续的换股吸收合并上市部 4 上市公司分立上市部 5 非上市公司(含非境内上市公司)存续式换股吸上市部收合并上市公司6 全部以现金认购股份的(包括募投项目为重大资发行部,但发行对象与资产出售产购买的) 方为同一方或受同一控制除外 7 非重大资产+现金认购股份的发行部 8 非重大资产认购股份上市部和发行部均有审核先例,保代培训强调的是发行部 9 重大资产+25%以上现金认购股份不明确(五)由上市部审核的部分,需要上重组委的有如下类型: 1、上市公司出售和购买的资产总额均达到70%;2、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的;3、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4、发行股份的;5、证监会认为的其他情形(六)上市部内部的审核分工审核分工原则:专业审核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并购处与监管处负责具体审核。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证监会令第73号修正,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文件是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必备文件。
申请人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作、报送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不予受理或者要求其重新制作、报送。
第三条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上市公司均应当提供并披露。
目录中的文件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确实不适用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应当在申请时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审核实际需要,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其他有关的补充文件。
第四条由于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的保密资料、商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特殊原因,本准则规定的某些文件确实不便提供或披露的,上市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书面申请免于提供或披露。
第五条上市公司在申请文件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所描述的事实应当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所引用的数据应当注明资料来源,并应当按要求提供原件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作为有关信息的备查文件。
第六条上市公司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中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资料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可申请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至多不超过1个月。
交易标的资产的财务资料虽处于前款所述有效期内,但截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该等资产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补充披露最近一期的相关财务资料(包括该等资产的财务报告、备考财务资料等)。
第七条上市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首次召开董事会前,相关资产尚未完成审计或评估、相关盈利预测数据尚未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应当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以下简称重组预案)。
最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文(2)
最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文(2)2016最新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文)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至少披露下列文件:(一)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的意见;(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
本次重组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估值报告至迟应当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
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盈利预测报告的,该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同时公告。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规定的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另行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公告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全文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报告或者意见。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交易标的和交易对方;(二)交易价格或者价格区间;(三)定价方式或者定价依据;(四)相关资产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五)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六)决议的有效期;(七)对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具体授权;(八)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交易对方已经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就受让上市公司股权或者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达成协议或者默契,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应当回避表决。
上市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和其他合法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20230725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规则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规则2023年7月重大资产重组适用法律规则解读第一章第二章目录CONTENTS 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程序和信披要求第三章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审核及通过情况第四章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案例效力层级名称生效时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2020/3/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2018/10/26部门规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2023/2/17《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2/17《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2020/3/20交易所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上证发[2023]30号)2023/2/17《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深证上[2023]96号)2023/2/17《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北证公告[2023]12号)2023/2/17效力层级名称生效时间监管指引及适用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2023年修订)》2023/2/17《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2023/2/17《<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有关限制股份转让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4号》2023/2/17《<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2023年修订)》2023/2/17《<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2023/2/1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2023/2/17效力层级名称生效时间监管指引及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2023/2/17《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第五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3/3/17《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2023/2/17《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关注要点》2023/3/17《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2023/2/171.1 重大资产重组是什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标准,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情况表
重组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传媒出版等特殊行业的资产、业务注入的,应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原则性意见。
7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法律意见书9源自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8
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
9
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证券的自查报告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数据库
10
存在128号文第五条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向本部提交的相关说明。
11
是否属于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分立等创新业务或无先例事项。
12
其他
附件4: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情况表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重组对方名称
重组涉及金额(亿元)
重组是否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
是否需上重组委
材料报送人姓名
独立财务顾问名称
材料报送人联系电话
独立财务顾问联系电话
报送日期
是否已在报送前办理证券停牌
方案要点
方案简述
本次重组内容简介
上市公司概况
方案简述
实施方案的效果
是否发行新股
如是,具体方案
重组进展安排
重组各阶段时间安排、停复牌安排
重组进展安排
预计重组各阶段
预计时间安排
停复牌安排
重组报告书
召开股东大会
报送证监会审核
提交材料的完备性
序号
项目
是/否齐备/不适用
1
重组报告书文本
2
重组协议或合同
3
关于重组报告书的董事会决议
4
关于重组报告书的独立董事意见
5
董事会关于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国中水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即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胡亚春、韩玉彬、张随良、王蓬伟、余学军、庄祖兰、傅良蓉、朱学前、杜小东、成都久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成都瑞中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持有的成都仁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新科技”)3,529.85万股;同时,公司拟以货币出资方式,认购仁新科技新增发行的2,766万股。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取得仁新科技52.53%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购买”)。
上述议案已经2019年4月30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2019年5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2019年2月28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29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根据《问询函》要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回复,并对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摘要进行了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4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自完成相关批准程序之日起60 日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期满后次一工作日将实施进展情况报告,并予以公告;此后每30 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实施完毕。
公司于2019年6月29日、2019年7月31日、2019年8月31日、2019年9月28日、2019年10月31日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4号为配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促进上市公司做好决策环节的工作,提高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我会制定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现予公告,请各上市公司、相关机构和个人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上市公司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全体董事应当严格履行诚信义务,切实做好信息保密及停复牌工作。
重大资产重组的首次董事会决议经表决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决议当日或者次一工作日的非交易时间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告。
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及相关的信息披露准则编制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并将该预案或者报告书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附件,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公告。
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应当承诺,保证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该等承诺和声明应当与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时公告。
第二条上市公司首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一日与相应的交易对方签订附条件生效的交易合同。
交易合同应当载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交易合同即应生效。
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合同应当载明特定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者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限售期,以及目标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或者定价原则、资产过户或交付的时间安排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三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董事会在6个月内未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上市公司应当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并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文件是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必备文件。
申请人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作、报送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不予受理或者要求其重新制作、报送。
第三条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上市公司均应当提供并披露。
目录中的文件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确实不适用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应当在申请时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审核实际需要,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其他有关的补充文件。
第四条由于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的保密资料、商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特殊原因,本准则规定的某些文件确实不便提供或披露的,上市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书面申请免于提供或披露。
第五条上市公司在申请文件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所描述的事实应当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所引用的数据应当注明资料来源,并应当按要求提供原件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作为有关信息的备查文件。
第六条上市公司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中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资料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可申请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至多不超过1个月。
交易标的资产的财务资料虽处于前款所述有效期内,但截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该等资产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补充披露最近一期的相关财务资料(包括该等资产的财务报告、备考财务资料等)。
第七条上市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首次召开董事会前,相关资产尚未完成审计或评估、相关盈利预测数据尚未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应当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以下简称重组预案)。
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的程序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情形信息管理
程序中的几个关注点:
1、上市公司首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一日与相应的交易对方签订附条件生效的交易合同。
2、重大资产重组的首次董事会决议经表决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决议当日或者次一工作日的
非交易时间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告。
3、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董事会在6个月内未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上市公司应当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并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
五、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的情形(掌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大全(doc 114页)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1号——公告格式(第1~40号)(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2010年10月22日制定、2011年3月16日修订)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备忘录。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本所根据最新出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最新监管形势,在本所2008年12月31日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1号-第17号》的基础上整合编制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号-第40号》(见附件),现予以颁布,请参照执行。
本备忘录所附的公告格式对应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股改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传闻及澄清》、《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重大合同》、《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新增股份上市》、《信息披露实务讲解第3号——减持股份》、《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等文件所指向的相关“格式指引”或“公告格式指引”。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号-第40号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第2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第3号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第4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格式(修订)第5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格式第6号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第7号上市公司担保公告格式第8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格式第9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修订)第10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第12号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公告格式第13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格式第14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声明公告格式第15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格式(修订)第16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格式第17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第18号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格式第19号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格式第20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第22号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格式第23号上市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格式第24号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格式第25号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格式第26号上市公司破产申请提示性公告格式第27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格式第28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获准公告格式第29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性公告格式第30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公告格式第31号上市公司股东追加承诺公告格式第32号上市公司股改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公告格式第33号债券发行公告格式第34号债券上市公告书格式第35号上市公司债券回售公告格式第36号上市公司债券付息公告格式第37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公告格式第38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结果公告格式第39号上市公司债券兑付暨摘牌公告格式第40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情况公告格式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特别提示(如适用):本次交易存在重大交易风险,或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产生较大风险的,应当以“特别提示”的形式逐项披露交易风险和交易完成后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的风险因素:1.交易风险通常包括标的资产估值风险、标的资产盈利能力波动风险、盈利预测的风险、审批风险、本次交易价格与历史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风险、标的资产权属风险等。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的程序、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情形、信息管理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
董事会在6个月内未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上市公司应当
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并以
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
律意见书以及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经审核的盈利
(5)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6)决
议的有效期;(7)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事宜的具体授权;(8)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D+1日
公告
股东大会决议
D+3日
内
按照中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编
制申请文件,
委托财务顾问
向中国证监会
申报,同时抄
送派出机构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文件应同时提交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书
时间
事项
备注
A-1日
前
与交易对方就
相关交易事宜
初步磋商
各交易方签署保密协议。
A公司(上市公司)、B公司(交易对方)、C公司(交易标的公
司)、各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管及直系
亲属等相关人员进行股票自查,确保停牌前6个月内没有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
A-1日
向交易所报送
停牌申请
收市后15时30分至16时30分之间
2
上市公司获悉股价敏感信息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披露
3
相关机构和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价敏感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4
详细记载筹划过程中每一具体环节的进展情况,包括商议相关方案、形成相关意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10月修正)
2023年10月修正)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10月修正)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10.27
生效日期:2023.10.27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第四节本次交易概况
第十三条本次重组的交易概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背景及目的;
(二)本次交易具体方案。如交易方案发生重大调整,应当披露调整内容、调整原因及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三)本次交易的性质:
.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以及按《重组办法》规定计算的相关指标;
.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构成关联交易,应当披露构成关联交易的原因、涉及董事和股东的回避表决安 排;
交易方案涉及吸收合并的,应当披露换股价格及确定方法、本次吸收合并的董事会决议明确的换股价格调整方 案、异议股东权利保护安排、债权人权利保护安排等相关信息。
交易方案涉及募集配套资金的,应当简要披露募集配套资金的预计金额及相当于发行证券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比例、证券发行情况、用途等相关信息;
(八)本次交易存在其他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包括尚需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等情况的,应当对相关风险作 出充分说明和特别提示;
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未完成审计、评估或估值、盈利预测审核(如涉及)的,上市公司应当作出“相关资产经审计 的财务数据、评估或估值结果以及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数据(如涉及)将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的特别提 示以及“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或估值最终结果可能与预案披露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风险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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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篇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学习报告文件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学习报告一、政策与市场环境1、主要政策依据目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所配套的政策文件主要有以下几块组成:(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3号201X年4月16日)(以下简称《重组办法》);与其配套使用的还有:《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告第14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公告第13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工作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1、2、3号”等。
(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201X年7月31日)(以下简称《收购办法》);与其配套使用的还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
(3)其它重要文件还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细则》);《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201X年8月8日,商务部201X年第10号令);《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1X年第28号令)。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一、引言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重大资产重组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和示范作用。
为了保证市场公平、透明,维护投资者利益,相关部门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
本文将对这一指引进行详细解读。
二、信息披露要求1. 信息披露内容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应及时、完整、准确地向投资者公开相关信息。
具体要求如下:(1)重组预案:包括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交易标的、交易价格、交易对方、交易方式等。
(2)重组报告书:包括对于重组交易的定性与定量分析、重组后公司的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预测、重组风险及对策等。
(3)重大资产报告书:包括标的资产的相关信息、权属状况、资产评估报告等。
(4)其他必要信息: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披露的其他信息,如财务测算、法律意见书等。
2. 信息披露方式公司应通过指定媒体或证券交易所发布信息披露公告,确保信息能够及时传达给投资者。
同时,应将相关信息及时披露在公司官方网站上,方便投资者查询。
3. 信息披露时点公司应在内部决策形成后及时启动信息披露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信息披露。
公司需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披露信息,确保及时性与权益保护的平衡。
三、停复牌业务指引1. 停牌要求(1)内幕信息:当上市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但相关信息尚未披露,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申请停牌,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交易价格异常波动:当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出现异常波动,且无法有效解释时,公司应主动申请停牌,以避免不良影响。
2. 信息披露期限在停牌期间,公司应尽快完成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准确、完整的信息。
一旦披露完成,公司应立即申请复牌。
3. 复牌审查要求(1)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公司申请复牌时,应提交完整的信息披露文件,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投资者保护: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的复牌申请进行审查,以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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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号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格式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
一、说明本次重组的实施过程,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相关债权债务处理以及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的办理状况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简介
(二)说明本次资产重组的实施过程
(三)说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结果
1、说明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情况和相关后续安排。
如果有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的手续未办理完毕,说明该等安排是否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2、说明相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分类别说明相关债权、有息债务、担保等或有债务、生产经营性债务等的处理情况。
3、说明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的办理状况(如适用)。
说明公司完成增发股份的登记情况,包括增发股数,增发前后公司总股本等。
并提示投资者关注公司发布的《新增股份发行暨上市公告书》
4、说明关于期间损益的认定及其实施结果。
二、说明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一)说明相关资产的权属情况及历史财务数据是否存在差异
(二)说明相关盈利预测或者管理层预计达到的目标是否存在差异
(三)说明其它情况
三、说明人员更换或调整情况
(一)说明上市公司在重组期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二)主要标的资产是公司股权的,说明在重组期间,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如适用)。
四、说明是否存在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情形
(一)说明重组实施过程中以及实施后,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
(二)说明重组实施过程中以及实施后,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说明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六、说明相关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说明与该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包括关于盈利预测的承诺(如适用)、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关于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关于锁定期的承诺(如适用)、关于资产注入的承诺(如适用)、其他承诺等。
七、说明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八、摘录独立财务顾问对资产重组实施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九、摘录法律顾问对本次资产重组实施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十、备查文件
(一)经加盖董事会印章的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
(二)资产重组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证明、相关债权债务处理证明以及证券发行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