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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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背景资料
1、债券: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进行回购交易的券种。
2、回购交易:是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融资方”;“融资方”的对手方称为“融券方”。
3、正回购:指融资方以持有的债券作足额质押,获得一定期限的资金使用权的回购交易行为。
4、逆回购:指融券方暂时放弃资金的使用权,并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资金并获得相应利息的回购交易行为。
2.交易规则
营业部应与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客户签订债券回购委托协议,并设立标准券明细账。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方向进行申报,融券方按“卖出”方向进行申报。
债券回购交易为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等回购期限。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标准券足额。
债券回购交易实行“一次成交、两次结算”制度,具体的清算交收,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则办理。
回购到期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购回价公式计算应进行交割的资金和质押券数量。
购回价计算公式为:购回价=100元+年收益率×100元×回购天数/360。(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小数点后三位)
债券回购交易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若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业务规则
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四)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万手;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业务规则
营业部接受客户的债券回购交易委托时,应当对客户证券账户内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标准券余额不足的,不得向深圳交易所申报。
当日买入的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可在当日申报作为质押物,次一交易日可用于进行回购交易。
在质押债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时,融资方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解除相应债券的质押。当日申报解除质押的债券可在次一交易日卖出。
企业债回购品种按回购期限可分为1日、2日、3日和7日。
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券为1张;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或其整数倍;
(四)申报数量为10张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0万张(2011年7月18日起执行,原为10万张);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沪深圳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集中竞价对比表
3. 策略分析
周四与周五进行逆回购涉及到周末两天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需要按照资金是否跨越周末分成两类进行比较。
(1)资金不跨越周末
以下两种情况不影响周末资金的使用效率:(1) 周一、周二、周三进行逆回购(2) 周四进行逆回购且周五进行新股申购。
设x为当日的逆回购收益率,则有:
注:场景2实际环境中出现的可能性较小,此处列出仅为了完整性。
(2)资金跨越周末
以下两种情况影响周末资金的使用效率: (1) 周四进行逆回购且周五不进行新股申购(周末两天资金按照活期计息) (2) 周五进行逆回购(周末两天资金不计息)
(2.1) 周一可申购新股时
设x、y分别为周四、周五的逆回购收益率
说明(1)该表只考虑了比较实际的场景。
(2) 场景3、4说明,当周四逆回购收益率高于6.67时,应无脑做逆回购(周五收益率高于1.44是大概率事件)。
(2.2)周二可申购新股时
假设周一无新股,周二申购新股。
设x、y、z分别为周四、周五、周一的逆回购收益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