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输日菠
输日洋葱噻虫嗪残留超标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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噻虫嗪残留超标对策及建议
要解决输日洋葱噻虫嗪残留超标 问题,保证我国输日洋葱正常有序进 行,需要地方政府、检验检疫机构和 企业各负其责、配合联动,就此提出 以下对策建议供参考。 地方政府 一是切实落实地方政府对食品安 全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农药化学投入 品的管理。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相关 部门和企业,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输 日洋葱种植环节农药的使用管理,禁
超过 0.01 mg/kg 进行命令检查。标准中 的限量不一致是导致输日洋葱噻虫嗪超 标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用药和种植习惯方面 一是随着生物科技的发展,各种 高效低毒的农药用于农业生产,农药 的广谱性使多种害虫得到防治,高效 低毒农药的广泛施用,增加了农残超 出“一律标准”的机率;二是由于种 植轮茬导致土壤中药物残留超标,蔬 菜种植隔离距离不到位造成药物漂移。 企业方面 一是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不 强。检验检疫机构每年都根据往年的通
止使用噻虫嗪农药,严厉打击违规用 药行为,严格按照进口国要求科学使 用农药;二是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 好示范区的建设和管理,对出口种植 场加强监管,严控非备案基地原料进 入加工环节。加强对输日洋葱中农药 残留的监控检测,做好对检测不合格 产品的追溯调查处置工作。 检验检疫机构 一是改革“保姆式”监管模式,变 为引导式管控,使企业提高食品安全第 一责任人意识。二是将洋葱列为高风险 产品加强监管,配合地方政府深入调研 和普查社会上农药销售、使用情况和动 态变化,适时指导基地用药,并及时调 整农残监控项目。三是加强对国外技术 性贸易措施的研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 绿色贸易壁垒信息收集和预警机制。设 置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随时收集绿 色壁垒信息并及时予以通报。围绕洋葱 出口受阻开展跟踪调研,健全跟踪和评 估机制,并及时发布信息,为企业提供 信息服务和技术指导。四是对检出噻虫 嗪导致国外通报的生产企业,责令限期 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使用出口《备案证 明》,问题严重的,撤销出口《备案证 明》。五是严格基地备案管理,严厉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美利坚合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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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美利坚合众国卫生与人类服务部关于食品和饲料安全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AQSIQ)与美利坚合众国(简称美国)卫生与人类服务部(以下简称HHS)(以下简称双方):了解到在食品及饲料安全领域开展双边合作与交流,有利于保护双方的公众健康;珍惜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与美国卫生与人类服务部食品药品管理局(HHS/FDA)的长期协作关系,以及AQSIQ注册登记与出证体系的历史;期望继续合作,防止、干预并反馈一国向另一国出口食品及饲料时出现的任何相关安全问题,保护中国和美国关税区内消费者、动物的安全与健康;认识到此项合作可以促进中美两国人民健康水平的提高并增强彼此向对方出口食品及饲料安全的信心;协议如下:第一条目的本协议旨在建立食品和饲料安全的双边合作机制,为双方判定某一进口产品是否符合进口国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这种机制可以包括现行或今后实行的注册登记与出证制度。
第二条定义为达到本协议的目的,特定义如下:1.相关产品:指属于双方监管范畴内的食品及饲料。
2.指定相关产品:指在食品及饲料安全合作机制任何阶段被指定包括在内的“相关产品”。
指定相关产品名录见附件。
3.饲料:用于动物而非人类食用或饮用的、属于双方监管范畴内的物质及其成分,包括不作为药品管理的维生素或草药等膳食补充剂。
饲料包括饲料成分、饲料添加剂以及含兽药的加工、半加工饲料及原料。
4.公司:中国关税区内或美国境内从事食品及饲料制造、生产、种植、加工、包装、检测、储藏、运输、配送或出口的企业。
5.食品:双方管理权限范围内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物质及其成分。
6.HHS/FDA的要求:指由HHS/FDA管理和实施的有关食品、饲料的美国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包括本协议生效之后被采用的有关修订条款。
7.AQSIQ/CNCA要求:指与AQSIQ或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管理和实施的有关食品、饲料的中国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包括本协议生效之后被采用的有关修订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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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1.04.12•【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49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食品监管,食品安全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3月1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2011年9月13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公布并根据2016年10月18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以及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00年2月22日原国家检验检疫局令第20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的《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1年1月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5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1月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6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2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2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署长倪岳峰2021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输日胡萝卜农残超标的警示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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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输日胡萝卜农残超标的警示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4.18•【文号】国质检食函[2007]262号•【施行日期】2007.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3年6月8日,实施日期:2013年6月8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输日胡萝卜农残超标的警示通报(国质检食函〔2007〕262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近日,接我驻日使馆通报,日本厚生劳动省从我输日的胡萝卜中检出甲胺磷(Methamidophos)残留超标,并以此为由对我输日胡萝卜及其简单加工品的甲胺磷项目的入境监控检查比例提高到50%。
为确保我输日产品符合日方要求,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现发布关于我输日胡萝卜及其简单加工品(HS编码为0706100001、0706100090)的警示通报,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地方政府并通报相关企业,要求企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自控体系,加强对输日胡萝卜及其简单加工品种植、加工、包装、储运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出口产品的质量安全。
二、各局要进一步加强对输日胡萝卜及其简单加工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尤其要加强对输日胡萝卜及其简单加工品的甲胺磷(日方限量标准为0.01mg/kg)残留的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允许出口。
三、在对输日胡萝卜及其简单加工品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报总局。
本警示通报的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海关总署禁止进口日本福岛等十个县(都)食品
![海关总署禁止进口日本福岛等十个县(都)食品](https://img.taocdn.com/s3/m/213e6574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c646310.png)
>海关总署禁止进口日本福岛等十个县(都)食品要闻速递7月7日,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负责人就国际原子能机构发布日本福岛核污染水处置综合评估报告回答记者提问。
该负责人表示,2011年日本福岛核泄露事故发生以来,中国海关一直高度重视事故导致的日本输华食品放射性污染问题,密切跟踪日本政府对福岛核泄露事故发生后采取的相关措施,持续开展对日本食品放射性污染风险的评估并及时应对。
为防范受到放射性污染的日本食品输华,保护中国消费者进口食品安全,中国海关禁止进口日本福岛等十个县(都)食品,对来自日本其他地区的食品特别是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严格审核随附证明文件,强化监管,严格实施100%查验,持续加强对放射性物质的检测监测力度,确保日本输华食品安全,严防存在风险的产品输入。
中国海关注意到国际原子能机构近日就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方案发布的综合评估报告。
这份报告未能充分反映所有参加评估工作各方专家的意见,有关结论未能获得各方专家一致认可。
日方在排海的正当性、净化装置的可靠性、监测方案的完善性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
当前,日本核污染水排海问题已成全球关注焦点,也引起中国消费者对自日本进口食品安全的担忧。
中国海关将保持高度警惕,以对国内消费者绝对负责为原则,视事态发展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中国消费者餐桌上的安全。
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物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
身体的生长发育和人体的各种生理活动所需要的能量都是由食物供给的。
所以食品安全是一项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民心工程。
现如今人们的生活条件有了很大的改善,其中在吃的方面表现出的最大特点便是人们的食物可选择性变多了,各种各样光鲜亮丽的食品在大街小巷的商店中都可以找到,各种各样美味的食物让人们大快朵颐,欲罢不能。
可是在这些光鲜亮丽的食物背面人们开始看到注水肉,开始了解了地沟油,甚至发现许多知名食品品牌也有各种安全问题。
中央编办发文进一步落实“瘦肉精”监管工作职责分工
![中央编办发文进一步落实“瘦肉精”监管工作职责分工](https://img.taocdn.com/s3/m/ad58c6e4f8c75fbfc77db24a.png)
可 ,对 销 售 和 运 输 过 程 中的 生 猪 进 行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检查 。卫生 部依法 负责 组织制 定 与生猪 、猪 肉质 量
相 关 的安 全标 准并发 布相 关食 品安全 信 息 工商 总
局 负责 猪 肉流通环节 监 管 ,查 处和 打击 经营 含 “ 瘦
面落 实加 强生鲜 乳质量 安全 的各 项任 务 .加大 生鲜 乳质 量安 全监管 力度 .建立 健全 生鲜乳 质 量安 全监 管机 制 .努力确 保生鲜 乳 质量安 全
监 管相 关部 门依 据各 自职责 制定 本部 门 的信息公 布
管 理制 度 ,要 通过 政府 网站 、公报 、发 布会 、新 闻
理 办法 ( 试行 ) 。该 《 法》 指 出 ,农 产 品质 量安 》 办 全信 息发 布是 指各农 业行 政 主管部 门在 履行农 产 品 质量 安全 监管 职责过 程 中制 作 或获取 的 .以一 定形 式记 录 、保 存 的相 关 信 息 ,并 向 社会 公 布 的行 为
全 的监督管 理 .可根据 工作需 要按 照有 关 规定对 生
局 、质检 总局 、食 品药 品监管 局共 同制 定 印发 《 食 品安 全信 息公 布管理 办 法》 。依 据该 《 法》 办 ,我 国
将建 立全 国统 一 的食 品安 全信 息发 布平 台 。《 办法 》
明确 .食 品安 全信息 分 为卫生 行政部 门统一公 布 的 信息 和各监 管部 门 日常监 管信 息 。卫 生部 负责 国家 食 品安全 总体情 况 、食 品安全风 险评估 信 息 、食 品 安全 风险警 示信 息 、重大食 品安 全事 故及 其处 理信 息和其 他重 要食 品安 全信息 的统 一发 布 。各省级 卫 生行政 部 门负责 影响 仅 限于其辖 区 的食 品安全相 关 信 息 的统一 发布 各相 关食 品安全 监管 部 门按各 自
供港蔬菜
![供港蔬菜](https://img.taocdn.com/s3/m/837e41224b35eefdc8d333b2.png)
供港蔬菜供港蔬菜简介供港蔬菜从字面而言是指供应香港的蔬菜,供港蔬菜相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蔬菜而言,在食品安全保障、监管力度上更加严格,产品品质更加具有标准化,及这些产品由分布全国各地的供港蔬菜基地依据季节特性排期生产而使得这些供港蔬菜的口感更加好,而目前在国内销售的高档蔬菜主要是有机蔬菜及绿色蔬菜、无公害蔬菜等,但因为这些所谓高档蔬菜的认证管理无法得到有效监管,所以在基于这些特性情况下,使得供港蔬菜目前在国内市场很受热捧及消费者青睐,这里将从供港蔬菜的来源到如何鉴别,到供港蔬菜的标准等各方面让广大消费者清楚了解供港蔬菜这样一个新兴的事物。
供港蔬菜的缘由供港蔬菜的来源可以追溯到50年前,长期以来,港澳居民所需蔬菜、肉禽等基本生活物资主要靠内地供应。
确保对港澳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关系到港澳同胞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港澳地区的繁荣稳定。
中央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港澳市场农副产品稳定供应和品质安全。
从50年前开通的供港“三趟快车”,到如今广东、湖南、湖北、河南等8个主供口岸的形成。
广东作为向港澳地区供应鲜活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食品的主要生产和保障基地,现每天有450辆货车和十多艘船舶将各类鲜活产品和食品等生活必需品运往香港。
据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人介绍,该局对供港澳食品农产品实施从“田间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对所有供港澳食品农产品原料养殖基地实施注册备案制度,并不断研究制定新的监管措施,提高管理水平。
经过几十年如一日的努力,内地已培育了一支长期稳定的供港澳经营队伍,建立了一批供港澳高标准生产加工基地。
所有供港澳鲜活产品均来自国家质检总局审查通过的、符合港澳对活畜禽检验检疫标准的注册养殖(种植)场,所有注册养殖(种植)场都有完善的质量可追溯体系,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
[1](中新社北京1月1日电)其中这些供应到香港的农产品中的蔬菜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供港蔬菜。
供港蔬菜的兴起为什么消费者青睐“供港蔬菜”?为什么供港蔬菜在内地市场开始热捧兴起,原因在于,由于更为严格的标准和更加严密的监管,使“供港”产品具有更高的品质保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涉及进境废旧物资、肉类、水果检验检疫管理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涉及进境废旧物资、肉类、水果检验检疫管理文件目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5d8a2c3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8e.png)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涉及进境废旧物资、肉类、水果检验检疫管理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7.30•【文号】国质检办[2004]338号•【施行日期】2004.07.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涉及进境废旧物资、肉类、水果检验检疫管理文件目录的通知(2004年7月30日国质检办[2004]338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004年5月10日,总局召开了部分检验检疫局长座谈会,李长江局长作了重要讲话,分析了当前进口商品检验检疫工作面临的形势,就进一步加强对进境废旧物资、肉类、水果检验检疫监管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便于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对进境废旧物资、肉类、水果检验检疫的监管,总局对涉及进境废旧物资、肉类、水果检验检疫管理的文件进行了清理,保留有效实施的文件,废止过时的文件。
现将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进境废旧物资、肉类、水果检验检疫管理文件目录(一)检务受理报检有关规定1.《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1999年总局16号令) 2.《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签证管理办法》(国检法[1999]386号) 3.《检验检疫工作手册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业务分册》(1页~10页)(二)进境废旧物资检验检疫管理文件目录4.《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国检检[1995]309号)5.《关于颁布<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控[1996]204号) 6.《关于加强废物检验的紧急通知》(国检发明电[1996]17号) 7.《关于对进口废物实施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检联[1996]115号) 8.《加强进口废物检验鉴定工作的紧急措施》(国检检[1996]146号) 9.《关于重申加强进口废物检验鉴定工作的紧急通知》(国检检[1996]158号) 10.《关于颁布<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环控[1996]629号)11.《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检验工作的通知》(检发明电[1996]26号) 12.《关于发布<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检检[1996]231号)13.《关于进口人头发检验问题的复函》(检检二函[1996]76号)14.《关于进口植物油渣检验问题的复函》(检检二函[1996]77号) 15.《关于对日中商品检查株式会社申请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认可的复函》(检检二函[1996]85号)16.《关于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问题的复函》(检检二函[1996]86号) 17.《关于对由台湾地区进口废物实施检验管理问题的复函》(检检二函[1996]97号)18.《关于增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通知》(环控[1996]802号)19.《关于同意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等单位为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的通知》(国检检[1996]281号)20.《关于做好当前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工作的通知》(国检检[1996]284号) 21.《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受放射性污染的废旧金属进口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国检检函[1997]56号)2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受放射性污染的废旧金属进口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97]10号)23.《关于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检[1997]122号)24.《关于停止受理“清船燃油”报验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检函[1997]192号)25.《关于丹东口岸进口废钢铁装运前检验工作的批复》(检检二函[1997]067号)26.《关于印发<关于进口可作原料用废物检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检检[1997]343号)27.《关于同意日中商品检查株式会社承担韩国输往中国废物的装运前检验工作的批复》(国检检[1997]354号)28.《关于中国检验有限公司(香港)实施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检函[1998]12号)29.《关于更新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统计商品目录的通知》(检务统函[1998]004号)30.《关于同意五洲检验(泰国)有限公司等单位为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的批复》(国检检函[1999]248号)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2号)<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32.《关于同意中国商检验总公司南美检验有限公司等单位为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的批复》(国检检函[1999]473号)33.《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 34.《关于对未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通关放行问题的通知》(国检法联[2000]28号)35.《关于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的通知》(国检检函[2000]170号) 36.《关于进口废金属放射率标准的复函》(检函[2000]041号) 37.《关于同意中国检验有限公司(香港)承担台湾地区输往祖国大陆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工作的函》(国检检函[2000]403号)38.《关于加强废金属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函[2001]292号)39.《关于广东南沙废塑料非法进境有关问题的函》(环办[2001]118号) 40.《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2001年第41号》41.《关于转发第一批禁止进口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通[2002]10号)42.《关于调整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2]7号) 43.《关于重申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国质检明发[2002]21号)44.《关于对自日本进口废五金电器的警示通报》(国质检检函[2002]601号) 45.《关于同意变更CCIC欧洲有限公司<荷兰>进口废物原料检验证书编号的函》(质检检函[2002]69号)46.《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工作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检[2002]261号)47.《关于加强对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的警示通报》(国质检检函[2002]680号)48.《关于对进口香港东海国际集团公司废塑料的警示通报》(国质检检函[2002]766号)49.《关于防止不合格废物原料再次入境的警示通报》(国质检检函[2003]42号)5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3年第10号》51.《关于统计进口废物原料口岸有关情况的函》(质检检函[2003]44号) 52.《关于加强对日进口废塑料检验的警示通报》(国质检检函[2003]427号) 53.《关于严格执行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通知》(环办[2003]66号) 54.《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质检检[2003]217号)55.《关于启用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新版进口批准证书的通知》(环办[2003]67号)56.《关于向国家认监委抄报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情况的方式》(质检办检函[2003]320号)57.《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115号》58.《关于停止受理SINO—AMENTER—PRISE,INC进口废物原料报检的紧急通知》(检机[2004]12号)59.《关于废塑料进口违反国家环控标准的通报》(国质检检[2004]100号) 60.《关于自日本进口废塑料检验的警示通报》(国质检检函[2004]228号)6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47号》6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48号》63.《关于暂停受理废塑料中废发泡珠进口报检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检函[2004]331号)(三)进境肉类检验检疫管理文件目录64.《质检总局2002年第2号公告》(公布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65.《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16号令) 66.《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25号令) 67.《关于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2]559号) 68.《关于加强对动植物源性食品审批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2]092号)69.《关于重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函》(质检动函[2003]113号)70.《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26号) 71.《关于执行(鲜、冻禽产品)国家标准的通知》(国质检联[2001]64号) 72.《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境肉类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0]428号)73.《关于执行<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食函[2003]023号)74.《关于进一步加强入境肉类检验检疫管理的通知》(2004年4月26日) 75.《关于加强进境肉类储存冷库监督管理的通知》(国质检认联[2004]194号)76.《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公告2004年第49号) 77.《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冷冻肉类产品非法入境活动加强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管理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明发[2002]6号)78.《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进出境肉类走私行为的通知》(质检食函[2003]171号)79.《关于全面清理检查禽类产品防治禽流感疫情扩散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明发[2004]14号)80.《关于严厉打击肉类非法入境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明发[2004]40号)81.《紧急通知》([2004]41号)82.《关于防止香港库存肉类产品非法流入内地的通知》83.《关于进一步对肉品冷库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集中行动的通知》84.《关于进一步加强禽流感防疫检疫工作的紧急通知》(农牧法[2001]14号) 85.《关于加强边贸和边境管理防止禽流感疫情传入我国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明发[2004]7号)86.《关于严防禽流感疫情扩散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明发[2004]8号) 87.《关于加强对禽鸟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严防禽流感疫情扩散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明发[2004]10号)88.《关于加强监督检疫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国质检动联[2004]54号)89.《关于对广东惠东县水产集团等5家公司伪造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通报》(质检食函[2003]133号)90.《关于对2003年上半年进境动物源性食品检验检疫工作中成绩突出单位予以表彰的通报》(国质检食函[2003]230号)91.《关于对来料加工小批量动物源性食品有关问题的函》(国质检食函[2002]125号)92.《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小批量动物源性食品管理的补充措施的函》(质检食函[2002]007号)9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巴拿马共和国农牧发展部关于中国从巴拿马进口牛肉的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议定书》(1997.3.26) 9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关于中国从乌拉圭进口羊肉的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议定书》(1997.4.21) 9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关于中国从乌拉圭进口牛肉的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议定书》(1998.10.14) 9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阿根廷共和国农牧渔业和食品国务秘书处关于中国从阿根廷输入剔骨鲜牛肉的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议定书》(1997.9.10) 9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阿根廷共和国农牧渔业和食品国务秘书处关于中国从阿根廷输入消毒的液蛋、蛋黄和蛋白的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议定书》(1997.9.10)9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阿根廷共和国农牧渔业和食品国务秘书处关于中国从阿根廷输入肉骨粉、骨粉和血粉的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议定书》(1997.9.10)9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阿根廷共和国农牧渔业和食品国务秘书处关于中国从阿根廷输入鸡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议定书》(2002.8.16)10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法兰西共和国农业渔业部关于中国从法国输入鸡肉的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议定书》(2000.10.23)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法兰西共和国农业渔业部关于中国从法国输入猪肉的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议定书》(2000.10.23)1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加拿大食品检验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加拿大输入猪肉的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议定书》(2000.3.31)10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加拿大食品检验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加拿大输入牛肉的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议定书》(2000.6.14) 10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丹麦王国食品、农业和渔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丹麦输入猪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议定书》(2000.8.15)10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匈牙利共和国农业与乡村发展部关于中国从匈牙利输入鸭肉、鹅肉的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议定书》(2003.8.28)1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新西兰食品安全局关于中国从新西兰输入牛肉的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议定书》(2003.10.26) 10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新西兰食品安全局关于中国从新西兰输入羊肉的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议定书》(2003.10.26) 1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澳大利亚农渔林业部关于中国从澳大利亚输入牛肉的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议定书》(2003.6.26) 10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澳大利亚农渔林业部关于中国从澳大利亚输入绵羊肉、山羊肉的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议定书》(2003.6.26)(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管理文件目录110.《质检总局2002年第2号公告》(公布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 111.《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25号令) 112.《关于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2]559号) 113.《关于重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函》(质检动函[2003]113号)114.《关于明确对冷冻水果不实施检疫审批的函》(质检动函[2003]122号)115.《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严防地中海实蝇传入国内的紧急报告的通知》(国发[1981]167号)116.《关于进一步严防地中海实蝇传入我国的通知》(农检疫发[1995]9号) 117.《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令第12号) 118.《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41号令) 119.《关于加强水果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3]545号) 120.《关于对进境水果检验检疫执法情况进行自查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4]190号)121.《关于进口美国华盛顿州苹果检疫问题的通知》[(94]农(检疫)字第1号] 122.《农业部公告第65号》(关于同意进口巴拿马食用香蕉的公告)123.《农业部公告第66号》(关于同意进口厄瓜多尔香蕉的公告) 124.《农业部公告第67号》(关于同意进口哥斯达黎加食用香蕉的公告) 125.《农业部公告第68号》(关于同意进口美国华盛顿州甜樱桃的公告) 126.《农业部公告第69号》(关于同意从新西兰北岛进口猕猴桃的公告) 127.《农业部公告第71号》(关于同意从加利福尼亚州进口鲜食葡萄的公告) 128.《关于同意加利福尼亚Kings县鲜食葡萄输华的通知》(动植检植字[1998]5号)129.《国家检验检疫局1998年第1号公告》(关于解除对新西兰北岛水果输华的禁令的公告)130.《国家检验检疫局1998年第3号公告》(关于同意从哥伦比亚乌拉巴地区进口食用香蕉的公告)131.《农业部2000年第115号公告》(关于同意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亚利桑那州、佛罗里达州、得克萨斯州柑橘输华的公告)132.《国家检验检疫局2000年第17号公告》(关于同意智利鲜食葡萄、苹果和猕猴桃输华的公告)133.《国家检验检疫局2000年第23号公告》(关于恢复美国Riverside县鲜食葡萄输华的公告)134.《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第29号公告》(关于同意法国苹果输华的公告) 135.《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135号公告》(关于同意增加3家公司向我出口美国柑橘的公告)136.《关于进口美国华盛顿州苹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94)总检植字第10号]137.《关于印发“进口美国华盛顿州甜樱桃检疫要求”的通知》(动植检植字[1997]21号)138.《关于印发“进口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鲜食葡萄检疫要求”的通知》(动植检植字[1997]23号)139.《关于印发<进口泰国芒果榴莲检疫要求>的通知》(动植检植字[1998]7号)140.《关于执行<美国佛罗里达州、得克萨斯州、亚利桑那州和加利福尼亚州柑橘输华植物卫生条件议定书>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动函[2000]142号) 141.《关于执行<智利葡萄、苹果、猕猴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动函[2000]130号)142.《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中美柑橘议定书有关问题谅解备忘录>的通知》(国检动函[2000]216号)143.《关于增加三个指定的泰国输华榴莲果园、包装厂和冷藏库的通知》(国检动函[2001]28号)144.《关于调整美国有关州输华柑橘产地和包装厂名单的通知》(国检动函[2001]45号)145.《关于进口美国佛罗里达州柑橘有关检疫问题的通知》(国检动函[2000]231号)146.《关于从乌拉圭试验进口柑橘植物检疫合作备忘录》147.《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印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度芒果输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3]520号)148.《关于印发泰国甲鱼输华议定书和龙眼恢复输华备忘录的通知》(国质检动[2003]202号)149.《关于加强对进口龙眼检验检疫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3]708号) 150.《关于印发<关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芒果的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3]900号)151.《关于墨西哥实蝇的风险警示通报》(国质检动函[2001]539号) 152.《关于对来自菲律宾水果的风险警示通报》(国质检动函[2001]540号) 153.《关于进口菲律宾芒果截获检疫性实蝇的风险警示通报》(国质检动函[2002]795号)154.《关于在入境美国苹果上截获苹果蠹蛾的警示通报》(国质检动函[2002]809号)155.《关于进口菲律宾芒果截获检疫性实蝇的警示通报》(国质检动函[2003]464号)156.《关于进口马来西亚木瓜截获检疫性实蝇的警示通报》(国质检动函[2003]508号)附件2:废止文件目录1.《关于转发<关于公布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废塑料五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的通知》(检检二函[1997]74号)2.《关于公布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废塑料五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1997]外经贸管发第518号)3.《关于转发<关于五种废旧物资进口有关事项的函>的通知》(检检二函[1998]01号)4.《关于五种废旧物资进口有关事项的函》([1997]外经贸管进函字第414号) 5.《关于转发<关于公布哈尔滨等八城市废钢等五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的函》(检检二函[1998]05号)6.《关于公布哈尔滨等八城市废钢等五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1998]外经贸管发第14号)7.《关于征求<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试行)>和<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意见的函》(检检函[2000]020号) 8.《关于进口智利苹果、猕猴桃检疫问题的通知》[(94)农检疫发第11号) 9.《关于泰国水果检验检疫问题的警示通报》(国质检动函[2003]148号) 10.《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进境肉鸡产品检验检疫管理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1]171号)11.《关于对肉品冷库进行全面检查的紧急通知》(国质检密发[2001]10号) 12.《关于对进境肉类存放冷库进行检查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3]609号) 13.《关于做好进出境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禽流感传入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明发[2004]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更改日本厚生劳动省输华化妆品证书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4]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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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更改日本厚生劳动省输华化妆品证书的通
知
正文: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更改
日本厚生劳动省输华化妆品证书的通知
(2004年3月5日国质检食函[2004]133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据日本厚生劳动省通报,其主管进出口化妆品安全事务的原厚生劳动省医药局现已更名为厚生劳动省医药食品局,并由此调整该局所出具的输华化妆品证书中的相关信息。
依据双方的约定,日方须确保其输华化妆品无疯牛病成分及货证相符。
现随函附上日本厚生劳动省医药食品局出具的新证书样本(附件)并自发文之日起受理与该证书样本一致的新证书。
《关于从日本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3]41号函,以下简称《通知》)所认同的原厚生劳动省医药局出具的证书(以下简称旧证书)继续有效,其有效截止日期另行通知。
日本输华化妆品的其他检验检疫要求仍按该《通知》及总局相应规定执行。
附件:日本厚生劳动省证书样本(略)
——结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对日本输出禽肉的动物卫生》等的要求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对日本输出禽肉的动物卫生》等的要求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6f2dc03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95.png)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对日本输出禽肉的动物卫生》等的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1.21•【文号】国质检食函[2003]68号•【施行日期】2003.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对日本输出禽肉的动物卫生》等的要求的通知(2003年1月21日国质检食函[2003]68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现将《向日本输出禽肉的动物卫生要求》(见附件1)和日方《出口禽流感检查程序》(见附件2)及国家认监委推荐的19家对日出口水禽肉企业名单(见附件3)印发你们,供参考。
另今后输日禽肉(鸡肉、火鸡肉。
鸭肉、鹅肉、鹌鹑肉及其产品)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在《兽医卫生证书》中应保证有附件4的有关内容。
总局正就证书格式和有关内容同日方进行商谈。
证书格式经双方正式确认后印发各局。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除香港外)向日本输出禽肉的动物卫生要求2.出口禽肉禽流感检查程序3.认监委推荐的19家对日出口水禽肉企业名单4.对日出口禽肉《兽医卫生证书》中必须有的内容(略)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除香港外)向日本输出禽肉的动物卫生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除香港外)向日本输出禽肉(以下简称为“出口禽肉”)的动物卫生要求:定义禽:指鸡、火鸡、鸭、鹅和鹌鹑。
禽肉:指肉、骨、脂肪、血液、皮肤、羽毛、腱、内脏(仅指胃、心脏、肝脏,不包括头和气管)。
1.原产地条件(1)中国规定禽流感(指H5、H7或其他高致病性亚型,下同)、新城疫和禽霍乱为应通报疫病。
(2)禽肉启运前中国至少90大无禽流感。
出口禽肉的原农场包括孵化场(以下简称“原农场”)须按照附件规定的病毒学和血清学检测证明无禽流感。
(3)生产出口禽肉的地区,在禽肉启运前至少90天无新城疫。
禽霍乱和其他中国当局规定的重大禽类疫病的地区(原农场周围至少半径50km范围内)。
总局第135号令
![总局第135号令](https://img.taocdn.com/s3/m/7b673cd180eb6294dd886c72.png)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35号令)第135号《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3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水产品的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渔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包括水母类、软体类、甲壳类、棘皮类、头索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等其他水生动物产品以及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水产品进行检验检疫、监督抽查,对进出口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根据监管需要和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第六条进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对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证明的人员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未经备案的人员不得签发证书。
第二章进口检验检疫第八条进口水产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以及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相关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和贸易合同注明的检疫要求。
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ff49f37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d646315.png)
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1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1.06【实施日期】2002.12.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31号)《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0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一月六日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证进出境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保护渔业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境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不含活水生动物及其繁殖材料,下同)及其制品,包括头索类、脊椎类、甲壳类、脊皮类、脊索类、软体类等水生动物和藻类等水生植物及其制品。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境检验检疫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以及我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境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必要时组织实施卫生除害处理。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水产品实行检疫审批制度。
进境水产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贸易合同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未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水产品,不得进口。
报检实务(第二版)课后习题答案
![报检实务(第二版)课后习题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9eea50b8700abb68a882fb28.png)
报检实务(第二版)课后习题参考答案第一章出入境检验检疫总论【应知考核】◎单选题1.法定检验检疫货物的通关模式( A )。
A.先报检,后报关B.先报关,后报检C.既可先报检也可先报关D.报检与报关应同时办理2.《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英文缩缩写是( C )A.WTO B.TBT C.SPS D.WTO3.我国质量主管部门是( C )A.国家发改委B.商务部C.国家质检总局D.国家工商总局4.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商品,若在进出口时需要实施进口商品检验,则其“检验检疫类别”为( B )A. LB. MC. ND. P5. 按照我国现行对出入境“成套设备”的管理规定,其“海关监管条件”是( C ),“检验检疫类别”为()A. A;NB. B;MC. A;MD. L;M6.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商品,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实施检验,判定其是否符合( D )的强制性要求。
A. 国家行政规范B. 国家法律法规C. 国家贸易政策D. 国家技术规范7.进境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的输入单位在( B ),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A. 签订合同和协议后B. 签订合同和协议前C. 货物进口前D. 货物报检时8.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 A )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A. 最后离开B. 最早到达C. 最方便D. 启运地9. 食品级磷酸的检验检疫类别是(B )A.R/SB.R/NC.PR/QSD.PR/QN10.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某商品的海关监管条件为“A”,择其检验检疫类别可以是( A )A.LM/B./NC.R/SD.P/Q◎多选题1.出入境检验检疫是行政护法行为,以下所列属于检验检疫执法依据的有(ABCD )A.《进出口商品检验法》B.《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C.《国境卫生检疫法》D.《食品卫生法》2.以下所列各项,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范围的有( ABCD )A.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和监督管理B.对出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包括其运输工具、包装材料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C.对出人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国境卫生检疫和口岸卫生监督D.根据WTO/TBTSPS相关协定制定有关政策,采取措施打破国外技术贸易壁垒3.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按其业务内容可以分为(ABC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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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79年8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卫生管理,提高食品质量,防止食品污染,预防食品中有害因素引起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和其他疾病,增进人民身体健康,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一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包括集体食堂)所生产、经营的以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许上市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在生产、加工、收购、储存、运输、销售过程中的卫生状况,都属于本条例管理的范围。
本条例所称“食品”,指已经过加工和能够直接食用的各种食物和饮料、豆制品、调味品、瓜果、茶叶等:“食品原料”,指粮食、油料、糖料、肉类、蛋类、薯类、蔬菜、水产品等:“食品添加剂”,指在食品生产、加工、保藏等过程中为防腐、改善色香味和品质等而加入的和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食品包装材料”,指包装、盛放食品的容器、工具、纸等。
第二章食品卫生标准第三条一切销售的食品必须做到无毒、无致病病菌病毒、无寄生虫、无腐败霉变、洁净无杂质,于人民健康有益无害。
卫生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这一原则,共同研究,逐步制订出各类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的卫生标准以及检验方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标准)。
第四条食品卫生标准,由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有关部门要分别纳入食品产品标准,认真贯彻执行。
食品产品标准应包括卫生标准及相应的检验方法,由生产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制订。
食品卫生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部标准和地区标准。
国家标准,指量大面宽、涉及广大人民身体健康的食品卫生标准,由卫生部或有关部门会同卫生部制订,报国家标准总局,必要时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执行。
《出口果汁和蔬菜汁类质量安全控制规范》编制说明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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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果汁和蔬菜汁类质量安全控制规范》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本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定任务列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编号为20071359-Z-469。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和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归口,定于2008年12月完成。
该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单位组成标准起草组共同完成。
二、目的和意义我国出口果汁和蔬菜汁类产品发展迅速。
据统计,2007年我国出口果汁和蔬菜汁类114.12万吨,货值13.54亿美元,特别是浓缩苹果汁,1-12月份共出口104.27万吨,货值12.45亿美元,分别占本年度果果汁和蔬菜汁类出口量的91.37%和91.93%;出口浓缩苹果汁的重量和货值分别比2006年同期的67.31万吨和5.95亿美元增长了54.91%和109.24%。
目前我国成为全球设备最先进,生产能力最大浓缩苹果汁生产国,涉及果农1000余万人,95%以上的产品出口。
近几年来,食品安全事件的频繁发生,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卫生意识的增强,各国政府都在加强对食品安全卫生管理。
由于果蔬汁及其饮料导致美国儿童的中毒等,2001年美国FDA颁布并实施了《果蔬汁HACCP体系法规》(21 CFR Part 120),要求供美出口的果汁和蔬菜汁类产品生产企业均应建立和实施HACCP体系。
2006年1月1日欧盟实施的新的食品法规2004/852/EC 规章中第5条明确要求供欧盟的食品生产企业也应建立和实施HACCP体系。
2006年5月29日日本实施的《肯定列表制度》将苹果中需要检测的残留农药由124种增加到367种。
上述这些要求,对我出口果汁和蔬菜汁类的产品提出了新的挑战。
我国制定的《饮料企业良好卫生规范》(GB 12695-2003)、《食品工业用浓缩果汁和蔬菜汁类(浆)卫生标准》(GB 17325-2005)和《出口饮料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对规范果汁和蔬菜汁类生产企业的管理,保证果汁和蔬菜汁类安全卫生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输日养殖水生动物和水产品孔雀石绿残留检测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输日养殖水生动物和水产品孔雀石绿残留检测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22984a5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9eaa0cd.png)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输日养殖水生动物和水产品孔雀石绿残留检测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02•【文号】国质检食函[2006]345号•【施行日期】2006.06.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输日养殖水生动物和水产品孔雀石绿残留检测问题的通知(2006年6月2日国质检食函[2006]345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检科院:2006年5月28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公告称,自5月29日起,将使用新的孔雀石绿检测方法,同时检测显性和隐性孔雀石绿,检测限量为2ppb。
为保证输日养殖水生动物和水产品符合日方卫生要求,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一、请各局按照GB/T19857-2005推荐的方法加强对输日养殖水生动物和水产品的孔雀石绿检测,同时检测显性和隐性孔雀石绿残留,凡检测结果高于日方规定的2ppb检测限量的产品不得出口(检测方法参见附件)。
二、请各局做好对出口生产企业的指导说明工作,凡此前已经发运但5月29日尚未通关的产品,严格执行出口产品质量承诺制,对企业自身难以保证质量或存在安全卫生隐患的产品应立即召回。
三、请各局加强技术投入和人员培训,改善检测设备,提高监测能力。
不具备隐性孔雀石绿或难以保证检测准确性的单位,应做好采样和送检工作,确保出口检测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日本孔雀石绿实验室检测方法以孔雀石绿与隐性孔雀石绿为分析对象。
一、装置高效液相色谱-质谱分析仪二、试剂药品除以下物质外,其余采用第2添加物的C部分试剂药品等的项所列举的。
另外,标记有(特级)的,指日本工业规格药品的特级规格。
乙氰:液相色谱分析用。
柠檬酸-磷酸缓冲液(pH3.0):第1液:称取柠檬酸63.0g,加水溶解后,定容1000mL。
第2液:称取磷酸氢二钠215g,加水溶解后,调至 1000mL。
关于调整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 2011 11 29
![关于调整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 2011 11 29](https://img.taocdn.com/s3/m/be166b3e580216fc700afd99.png)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食函〔2011〕411号关于调整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目前日本福岛核电站放射性物质泄漏对周边地区食品、农产品的污染现状,总局经过风险评估,决定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对目前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措施做如下调整:一、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允许日本山梨、山形2个县2011年5月22日后生产的符合我国要求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饲料进口。
二、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允许输华的日本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饲料中,除蔬菜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水产品及水生动物、茶叶及制品、水果及制品、药用植物产品外(具体HS编码见附件),不再要求日方出具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
所有允许输华的日本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饲料仍需日本官方出具原产地证明。
三、有关日本输华水产品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和原产地证明的出证机构和证书格式已下发各局,其他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饲料相关证书的出证机构和证书格式总局将另行通知。
各局在日本输华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饲料放射性物质检验工作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处理并报告总局。
附件:应出具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的产品HS编码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2 —附件:应出具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的产品HS编码一、蔬菜及制品HS编码07章的0701100000至0714909099;HS编码20章的2001100000至2005999990、2006009010、2006009090。
二、水产品及水生动物HS编码02章的021*******、020*******、020*******、021*******;HS编码03章的0301100010至0307999090;HS编码05章的0511919010、0511919090;HS编码12章的1212201010至1212209090;HS编码15章的1504100000、1504200000、1504300090、1506000010;HS编码16章的1603000010至1605909090;HS编码20章的2008993100至2008993900;HS编码21章的2103909000。
关于加强应对“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工作的紧急通知
![关于加强应对“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工作的紧急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fd95e4ac5da50e2524d7fe6.png)
特急国质检食函〔2006〕308号关于加强应对“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工作的紧急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检科院,标法中心: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实施在即,为进一步加强对日出口食品和农产品检验检疫工作,确保在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实施后我国对日出口食品和农产品贸易继续稳步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高度关注,进一步增强紧迫感2006年5月29日正式实施的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堪称目前世界上最苛刻、最全面的食品安全标准,该制度对所有农业化学品在食品和农产品中的残留限量都作出了规定,设限指标大幅度增加,限量标准更为严格,检测项目成倍增长。
日本是我国食品和农产品出口第一大市场,2005年我对日出口农产品79.3亿美元,占我国农产品出口总额的近三分之一。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的实施必然将给我国对日出口食品和农产品贸易带来严重影响,对此各局一定要予以高度关注。
总局前期组织各局开展的农业化学品使用摸底调查表明,我国农业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情况复杂,管理不规范,一些禁用药物仍在生产、销售和使用;有的农兽药成分标识不清,导致误用滥用;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农兽药问题严重;对农户用药缺乏科学指导等等。
所有这些问题对保障对日出口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带来了极大困难。
因此,各局必须对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具有清醒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应对工作的紧迫感。
要结合本地对日出口食品和农产品贸易及安全质量的实际情况,积极与地方政府配合,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深入细致地开展好各项应对工作,以确保输日食品和农产品贸易继续稳步发展。
二、全面实施监控,重点项目批批检测(一)为确保日本实施“肯定列表制度”后,我对日出口食品和农产品能顺利进入日本市场,总局组织各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工作协作组对本辖区农兽药使用本底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并对主要食品和农产品中的农业化学品残留情况进行了风险分析,确定了重点检测项目和推荐检测方法(附表1-19)。
今后,总局将继续组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估和调整对日出口食品和农产品重点检测项目和推荐检测方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评估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评估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7eab2c4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c3a88fc.png)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境特殊物品风险评估操作规程(试⾏)》的通知⽂号:国质检卫[2015]270号颁布⽇期:2015-06-23执⾏⽇期:2015-06-2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总局《出⼊境特殊物品卫⽣检疫管理规定》(总局第160号令)已于2015年3⽉1⽇起施⾏。
为有效贯彻落实总局第160号令,总局制定了《出⼊境特殊物品风险评估操作规程(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
执⾏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总局卫⽣司。
出⼊境特殊物品风险评估操作规程(试⾏)⼀、⽬的为规范出⼊境特殊物品风险管理,防⽌传染病通过特殊物品传⼊我国,有效降低⽣物安全风险,根据《出⼊境特殊物品卫⽣检疫管理规定》要求,对出⼊境特殊物品开展风险评估,特制定本规程。
⼆、适⽤范围本规程适⽤于对《出⼊境特殊物品风险分级监管表》(见《出⼊境特殊物品风险管理⼯作规范》)中B级监管的、未能纳⼊监管分级的、尚未认知其传染性以及其他必要时需风险评估的特殊物品开展风险评估。
三、风险评估形式根据出⼊境特殊物品⽣物危害程度不同,风险评估分为⽂字材料审核、实验室检测和现场考核三种形式。
(⼀)⽂字材料审核。
1.专家组应对评估材料进⾏审核,确定⽣物危害程度,判定与其⽣物安全控制能⼒是否相适应。
2.专家在完成⽂字材料审核后将审核意见反馈评估单位。
(⼆)实验室检测。
1.确定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应由申请单位提出具有相应资质的备选单位,并出具检测机构资质证明,由评估单位确认同意。
2.检测报告要求。
(1)检测特殊物品的名称(微⽣物需注明其中⽂学名及拉丁名)。
(2)检测的依据、项⽬、⽅法、结果、过程的描述。
(3)签发⼈签字,检测机构盖章,并注明⽇期。
(三)现场考核。
现场考核是对出⼊境特殊物品单位的⽣物安全风险控制能⼒进⾏评估,如出⼊境特殊物品⽣物安全风险控制环节是在境外的,应对境外环节进⾏现场考核。
1.现场考核依据。
专家组应依据《病原微⽣物实验室⽣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物安全通⽤要求》和世界卫⽣组织《实验室⽣物安全⼿册》等进⾏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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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输日菠菜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质检食函[2017]112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7.07.19
【实施日期】2017.10.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输日菠菜质量安全监管工
作的通知
(质检食函〔2017〕11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促进我输日菠菜质量安全水平整体提高,我局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输日菠菜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详见附件1),提出了进一步做好输日菠菜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相关要求。
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动企业落实责任
各局要将《指导意见》通报地方政府及输日菠菜生产企业,帮促企业进一步完善输日菠
菜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强化风险自检自控措施,保障输日菠菜符合日本相关要求。
二、完善监督管理措施
(一)各局应将新申请菠菜输日的生产企业名单报食品局及认监委注册部,食品局会同认监委注册部组织专家对相关企业及其产品原料种植场进行检查,并将优良企业向日方推荐。
(二)各局应按照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对照《指导意见》及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对输日菠菜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出口食品监督抽检计划实施监督抽检。
各局应根据监督管理以及产品监督抽检情况对输日菠菜实施综合判定,并出具通关证明文件。
(三)因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输日菠菜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并被日方通报的,各局应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前不得受理其输日菠菜出口报检。
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