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股权如何办理变更手续,流程及所需准备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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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股权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股权变更相关流程及需要准备的资料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股权(出资权)
申报文件
1、企业关于股权(含出资权)转让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书;
2、企业原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转让的决议;
4、转股前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5、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6、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意见;
7、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正案(独资企业无需提供);
8、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
9、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境外新受让方身份证明或注册登记证明原件及翻译件;
10、新受让方银行资信证明及翻译件;
11、境内新受让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12、新受让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13、如涉及国有资产转让应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国资授权经营管理部门确认文件和产权交易证明;
14、转股后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15、新董事、监事委派书;
16、新董事、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1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19、原合同、章程及历次修正案(复印件);
20、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1.1.2投资者资质
经审批机关批准依法在上海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1.1.3审批权限
1、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或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初审后转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审批。
2、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审批。
3、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限制类)注册在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金桥出口加工区、临港新城的外商投资项目,分别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桥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和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审批。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或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和位于市级工业区内,属于鼓励类、允许类且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1.1.4审批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向原审批机关提出股权转让的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2、原审批机关按照各自权限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并换发《外
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外商投资企业持换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1.5审批原则
1、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资格的规定和
产业政策要求。
2、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产业,股权变更
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因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
的,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设立外资企业
的条件。
3、需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
或非中国国有企业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4、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
构对需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后,到上海产权交易所进行袍割。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变更股权的作价依据。
1.1.6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95年9月4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4月12日修订);
7、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
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9、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997年5月28日颁布)。
1.1.7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规定
1、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七分之十;
2、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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