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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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法历史规定内容简介

美国专利法历史规定内容简介

美国专利法历史规定内容简介美国是建立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最早的国家之一,无论是在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上,还是在政策、执法、制度安排等各方面都已经比较完善。

美国在建国初期就制订了专利法。

1790年,美国颁发和实施了第一部《专利法》,当时,美国尚处于农业经济社会,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自然资源是人们经济活动的主要对象,专利法在早期没有能够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形同虚设。

直至南北战争前夕,制造业已占了12.1%的份额,为适应工业革命的需要,1836年,美国对首部专利法作了大规模的修订,颁发了大量的专利证书,极大地刺激了国民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对当时的农业机械化、工业的发展提供了科技动力。

二战后,世界经济发展出现了新趋势,知识经济初见端倪,科技在推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随着美国国际贸易占经济总量的比重的增加,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也相应地从国内贸易领域扩展到了国际贸易领域。

1952年,美国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奠定了现行专利制度的基础。

此后,美国又对专利法进行了多次修改。

目前,美国专利法共293条,载于《美国法典》第35编。

该法保护的专利有机器专利、制品专利、合成物专利、方法专利、植物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等6种。

发明专利权有效期限为17年,从专利证书颁发之日起算;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期限为3年半、7年或14年,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自行选定。

在世界上众多专利法中,美国专利法有许多独特的规定:(1)采用“发明原则”,即不同当事人就同一内容的发明申请专利时,发明在先者有权获得专利。

(2)采用“发明人”制度来确认专利申请人资格,即提交专利申请人必须是发明人本人,即使是雇员发明,也应由雇员发明人申请专利权,专利权取得以后,再转让给雇主。

(3)采取“完全审查制”和“不公开审查制”。

即由专利局独立进行发明专利性的审查。

凡是提交到美国专利局的专利申请,无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实质性审查请求,均实行实质性审查,审查过程排斥第三者参加;审查材料和申请文件处于保密状态,只有颁布专利权以后,才公开专利申请文件。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引言: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的重要资产,对于创新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知识产权法制非常完善。

本文将重点介绍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的概况、法律保护措施以及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

1.版权法版权法是保护创作作品的一种法律制度,它赋予作者对原创作品的独占使用权。

在美国,版权法的基础法律是《美国宪法》第一条款,该条款赋予国会立法保护创作作品的权力。

实际上,美国版权法的根基是《1910年著作权法》和《1976年著作权法修正案》。

美国版权法对不同类型的作品,如文学、音乐、艺术等都有相应的规定,同时也规定了版权保护的期限和权利的转让等相关事项。

2.专利法专利是对发明技术的独占权,是创新者保护其发明的法律制度。

美国专利法可追溯到1787年,其基本法律是《美国宪法》第一条款和《1789年专利法》。

专利法规定,只有满足创新性、实用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可被复制性等条件的发明才能得到专利保护。

在美国,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可以延长。

3.商标法商标是区分和认可特定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是企业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商标法的核心是《1946年兰哈姆法案》,它规定了商标的注册、维持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美国商标法,商标的保护期限是10年,可连续续展。

4.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美国知识产权法制采取了多种保护措施来鼓励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创新。

其中包括:(1)执法机构:美国设立了专门的执法机构,如美国版权局、美国专利商标局等,负责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处理有关纠纷。

(2)民事救济:知识产权持有人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包括实际损失和可能的惩罚性赔偿。

(3)刑事制裁:对于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美国法律规定了刑事制裁,包括罚款和刑事处罚。

(4)国际合作:美国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合作,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如参与制定国际知识产权协定和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5.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在美国,知识产权被广泛认可和重视。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美国是一个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其知识产权法制非常完善。

以下是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的简要介绍。

一、知识产权的种类在美国,知识产权主要分为四种类型: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

1. 专利专利是指对新的发明、发现或设计的独占权。

在美国,专利分为三种类型: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和设计专利。

持有专利的个人或机构有权禁止他人在专利范围内生产、使用、销售或引入该专利技术。

2. 商标商标是用于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记,可以是文字、图形、颜色、声音等。

在美国,商标必须经过注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商标持有人可以防止他人使用相似或混淆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

3. 版权版权是指对原创作品(如文学作品、音乐、电影等)的独占权。

在美国,版权的保护是自动的,即作品创作完成后就受到版权保护。

持有版权的个人或机构可以控制其作品的复制、发行、公开表演等。

4. 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对商业信息的保密措施,如技术、工艺、客户名单等。

在美国,商业秘密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但可以通过合同、保密协议等手段来保护商业秘密。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美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

1. 美国专利法美国专利法规定了专利申请、审查和权利行使的规定。

根据美国专利法,发明必须具备新颖性、非显性和实用性才能获得专利保护。

2. 美国商标法美国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规定。

在美国,商标通过在商标局进行注册来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美国商标法,商标必须具备与其他商标区分度,且不能与其他已有商标造成混淆。

3. 美国版权法美国版权法规定了版权的保护和权利行使规定。

根据美国版权法,原创作品自创作完成后就受到版权保护,无需进行注册。

4. 美国商业秘密法美国商业秘密法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文件,但可以通过合同和保密协议来保护商业秘密。

三、知识产权的诉讼和争端解决在知识产权争议中,美国采用诉讼和争议解决的方式来保护知识产权。

美国专利法102(e)条款浅析-与抵触申请之比较

美国专利法102(e)条款浅析-与抵触申请之比较

美国专利法102(e)条款浅析-与抵触申请之比较
美国专利法102 (e)条款指出,为了授予专利权,一项发明必须显示出技术上的创新。

102 (e)条款要求申请人提供一种与现有技术有明显区别的技术解决方案,证明他们所拥有的发明超越了以前的技术。

专利申请中的抵触比较是评估申请人的发明是否超越现有技术的重要环节之一。

专利审查人员将评估申请人发明与现有技术之间是否存在重大不同,以判断是否符合102 (e)条款,并授予专利权。

为了强调发明与抵触申请之间的差异,审查员会对两者进行比较,并进行
全面的细节审查。

抵触比较是基于两个基本术语,即“现有技术”和“创新”。

“现有技术”指的是在发明申请提交之前已发表的同类发明,而“创新”是指申请发明超越现有技术的方面。

专利审查员将仔细
比较申请发明和抵触技术之间的显著区别,例如技术过程、性能等,以评估申请发明是否
超越抵触技术。

若专利审查员发现现有技术和申请发明没有足够的显著不同,他们将拒绝为申请人授予专利权。

综上所述,美国专利法102(e)条款的核心解释是,为了授予专利权,发明必须显示出技术上的创新。

一项发明必须比现有技术具有显著不同。

由于抵触比较是审查申请人的发明是
否超越现有技术的重要环节,专利审查员需要对两者进行比较,以评估是否符合102(e)条款,并授予专利权。

美国专利法

美国专利法

《美国专利法》是《美国专利法》的最新修订版中文译本。

其内容丰富,包括美国专利商标局的第一部门,可专利性和专利授权的第二部门,专利证书和专利保护的第三部门以及专利合作条约的第四部分。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版本1(2011年1月1日)
●外文名称:专利法
●系列名称: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学术丛书
●平装:234页
●文字语言:简体中文
●格式:16
●国际标准书号(ISBN):7513002401,9787513002400
●条形码:9787513002400
●尺寸:22.8 x 16.6 x 2.2厘米
重量:399克
专利法是由乔治华盛顿法学院的教授MartinJ.Adelman,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RandallR.Rader和美国知识产权律师CordonP.Klancnik共同撰写的。

这是一本由美国40多个著名大学的法学院指定的教科书。

专利法分为16章。

完整介绍了美国专利法的基本理论,专利获取,专利资格,实用性,期望,法律否认,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适当披露,专利权利要求,其他辩护方法,侵权救济,国际专利法等,从专利获取到实施,涵盖与知识产权和法院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

美国《专利法》适合作为大学教科书,它还为律师,公司法律事务及其他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提供完整的参考数据。

美国专利法原则与实践

美国专利法原则与实践

美国专利法原则与实践专利是一项保护创新和技术发展的重要法律工具,对于美国这样一个科技创新领域领先的国家尤为重要。

美国专利法为创新者提供了一系列的原则和实践,以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护并促进技术进步。

本文将详细探讨美国专利法的原则和实践,并以此展示美国专利体系的运作机制。

一、专利保护的原则美国专利法的主要原则旨在保护创新者的权益,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以下是美国专利法几个重要的保护原则:1. 创新性与非显性要求:根据美国专利法,《一种新的、有用的、非显性的发明》可以被授予专利。

这意味着一个发明必须具备原创性、创新性和实用性。

2. 公开原则:美国专利法规定,一旦专利被授予,发明必须向公众进行公开,以便其他人可以查阅和使用技术信息。

3. 权益保护原则:专利的持有者享有在专利期限内对其发明进行独家使用和商业利用的权益。

其他人未经专利持有者许可,不得在专利权保护范围内制造、使用和销售相同的发明。

二、专利保护的实践除了上述原则外,美国专利法还有一些实践规定,以便更好地运作于实际情况。

以下是几个重要的实践规定:1. 专利审查:根据美国专利法,所有提交的专利申请必须经过审查来确定其是否符合授予专利的要求。

审查过程包括对相关技术领域的背景调查、对申请提交的发明的搜索和评估。

2. 专利权期限:美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的权益期限一般为20年,从申请日开始计算。

在权益期限内,专利持有者可以对其发明享有独家权益,同时也有义务在专利期满后将技术信息公开。

3. 专利侵权保护:一旦发现他人侵犯自己的专利权益,专利持有者可以通过起诉侵权方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美国专利法赋予专利持有者追究侵权方责任的权利,并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三、美国专利体系的运作机制为了保护创新者的权益和促进技术进步,美国建立了完善的专利体系,包括专利局、法院和专利审查委员会等。

这些机构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以确保专利法的有效实施和专利的强制执行。

1. 美国专利局:美国专利局是负责专利审查和发行的主要机构。

美国专利法, 2012.1 (中文)

美国专利法, 2012.1 (中文)

美国专利法,2012.1USCodeTITLE35—PATENTS第一章专利及商标局第一节组织设置,主管官员,职掌1.组织设置商务部设专利商标局,其职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为保存及维护有关专利及商标之记录,书籍,图式、说明书及其它文件。

2.局戳钢印专利商标局颁发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及其它文件,皆应盖局戳钢印以确认证实。

3.主管官员及职员(a)专利商标局设局长一人、副局长一人,助理局长二人及依第七条所定之主任审查委员数人。

局长出缺时,由副局长代理之,若副局长亦同时出缺,则由任职较早之资深助理局长代理之。

局长、副局长及助理局长应由总统提名,经与参议院谘商同意后由总统任命之。

专利商标局内其它官员及职员则经局长提名后,依法由商务部长任命。

(b)商务部长得依职权行使本法所定专利商标局及主管官员、职员之职掌,并得授权主管官员、职员行使之。

(c)商务部长得决定主任审查委员之每年基本薪资。

但其数不得超过1949年修正之铨叙总全表第17级职等之最高额。

(d)局长由助理商务部长兼任,其薪资比照助理商务部长之薪资。

(e)专利商标诉愿及争议委员会之成员之薪资,不得超过第5标题第5332条之铨叙总表GS-16所列最高薪点。

4.主管官员及职员申请专利权等利益之限制专利商标局主管官员及职员,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年内,除继承或受遗赠外,不得申请有关专利及直接、间接接受有关专利权之任何利益。

在离职后申请专利,主张之优先权日亦不得早于离职日起一年之期间。

5.(已废止)参考June6,1972,PubLaw92-310,TitleII,208(a),86Stat.203.6.局长之职权8.图书馆局长应于专利商标局内设置图书室,陈列国内外之科学相关著作期刊,以供各级官员参考并且顺利执行其职务。

9.专利分类局长为迅速并且精确决定某一发明专利案之新颖性,对于美国专利证书其它专利证件刊物内容,得修正或维持其适当之分类。

10.文件记录之签证局长得依公众需要或个人之申请,发给专利商标局所核准之专利说明书及图标或其它局内资料之签证本。

美国知识产权法

美国知识产权法

美国知识产权法课程主题内容1.知识产权法的宪法基础2.思想表达二分法3.作品受保护的实质条件4.合理使用制度5.虚拟角色的版权保护6.受商标法保护的客体7.商标的显著性 8.混淆的可能性 9.商标淡化10.可专利的主题 11.等同原则 12.商业方法专利13.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 14.形象权的保护第一讲 美国知识产权法概述1.宪法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2.联邦法与州法在知识产权的作用3.美国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范围背景知识1.美国的国家机构)即联邦层面与州层面的法院2.美国的双轨制法院系统(dual court system上诉法院13个区域上诉法院12个 1个联邦上诉法院1.美国的宪法与知识产权立法Article1 section8国会有权规范与外国的贸易、各州之间的贸易以及与印第安部落的贸易。

(与US Cons.1.8(3)不正当竞争和商标有关的立法)(贸易条款)为了促进科学和实用技术的发展,国会有权保障作者和发明者在有限的期间内US Cons.1.8(8)就他们各自的作品和发现享有专有权利。

(版权与专利条款)联邦一级的商标法和不正当竞争法都规定在1946年的兰哈姆法中问:我国宪法有无版权商标条款,若无是否需要补充无2.联邦法和州法关系:①最高权力条款规定了联邦法效力优先于州法(即美国宪法,符合宪法规定的法律和美国签订的条约)②州法构成联邦法律的补充(尤其在版权法上,因联邦法没规定)例子:1992年在视觉艺术家保护之前,精神权利不受保护,但现在的精神权利也只是部分。

州立法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商业秘密,思想观念,形象权,反不正当竞争3.知识产权的范围专利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思想观念提供法 商标法 形象权保护法 版权法4.知识产权与鼓励机制)功利主义学说(Utilitarianism知识产权既不是天赋人权,也不是依据公平公正原则而获得的权利,而是人类社会的一种设计,以赋予某些智力劳动成果以财产权的方式,鼓励作者、发明者和商家创造出更多的信息产品,达到有利于社会的某种目的。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1. 法律体系和组织结构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制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和商业秘密保护法。

这些法律分别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来管理和执行。

联邦政府负责颁发专利和注册商标,版权则是由联邦政府的版权局管理。

州政府也可以制定并执行一些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

2. 专利法美国专利法主要通过授予专利权来保护发明的创造性和实用性。

根据美国专利法,发明者可以申请专利来保护他们的发明,专利权持有者有权阻止他人在一定时期内制造、使用、销售或引入该发明。

专利一般有效期为20年。

3. 商标法美国商标法主要通过注册商标来保护商业标识,如商标、服务标记和商品名称等。

商标注册可以为商标权持有者提供排他性使用的权利,并赋予其阻止他人非法使用或冒用商标的权力。

美国商标法也保护产生混淆的商标使用行为。

4. 版权法美国版权法主要保护创作性的作品,例如文学、音乐、戏剧、图案和电影等。

根据美国版权法,作品的创作者在作品创作完成时即拥有版权。

版权的持续时间在作者寿命加上其他期限,为作者一生加70年。

5. 商业秘密保护法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主要保护商业信息的机密性。

商业秘密可以是任何有商业价值且未公开的信息,例如客户列表、制造过程和技术配方等。

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要求保持商业秘密的机密性,并禁止他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制为创新和创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

这些法律的执行机构会积极维护知识产权的权益,以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

美国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并与其他国家保持合作,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推动国际知识产权事务的发展。

美国专利简介

美国专利简介

一.USPTO进行专利审批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Patent Act)1、美国联邦宪法第一章(Article 1)第八节(Section 8)第八款(clause 8)规定: 为了促进科学和实用技术的进步,对作家和发明家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授予专有权(Exclusive Right). 从而在宪法层面给予专利的申请、审批和专利的保护奠定了基础。

2、现行的美国专利法属于美国联邦法(Federal Act)范畴,是1952年7月19日修订并批准成文,通常被引为: 联邦法典第35篇,节…(Title 35, United States Code, Section …),后经历过1975年、1984年和1999年三次较大的修订。

3、USPTO可以进一步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37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和专利审查指南(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进行专利审查。

4、由于美国是专利合作条约的缔约国,因此PCT条款也为美国专利法规的一部分。

二.美国专利的概况1、审批机构:美国的专利申请由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负责审批,USPTO现在是美国商务部所属的14个部门之一,其前身是美国专利局。

1975年美国专利法修订时改为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USPTO是美国最早的联邦机构之一,1836年该机构就经法律授权而建立。

2、专利的种类:美国的专利法将专利分为三种,第一,称实用专利(Utility Patent); 第二, 称外观设计专利(Design Patent); 第三, 称植物专利(Plant Patent)。

其中实用专利占全部专利的90%左右。

3、专利的期限:现在美国专利的期限是从授权日起生效,从最早申请日起满20年终止;此外,美国专利法规定了一些法定条件,在满足这些条件下专利期限可以调整延长。

例如,专利法第156节(35 U.S.C§156)规定,由于政府的法定行为导致专利审批的延迟,可将专利期限延长5年。

美国专利法

美国专利法

在美国独立之前,马萨诸塞州和康涅狄格州的殖民地立法机构根据1624年英国《垄断法》颁布了简化的垄断法,这是美国大陆专利法的起源。

当时,专利权主要是由发明人向殖民地立法机构提出要求,然后又授予了非常短期的专有权。

人们普遍认为,美国殖民时期的第一项专利权是在1740年代在马萨诸塞州授予的。

在美国独立之初的同盟体系中,大多数独立国家发布了自己的专利法案,但只有南卡罗来纳州的专利法明确规定了授予发明人独占发明品专有权的期限(14年),而现代从1787年开始逐步建立统一的美国专利法。

一,第一部专利法的颁布1787年颁布的《美国联邦宪法》建立了美国的联邦制度,第8条赋予国会的立法权之一是:“促进科学和实践技能,作家的作品和发明的进步发明人应在一定时间内获得专利权的保证。

”正如当时的美国开国元勋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在“联邦制文件”中指出的那样,不可能通过每个州的单独立法来保护发明,因此在起草《美国宪法》时,专利的立法权法律已授予联邦国会。

一个有趣的故事是,当当时在费城举行制宪会议时,在午休期间安排了一次观察活动。

参加制宪会议的代表登上了约翰·费奇(John Fitch)发明的45英尺长的汽船,并目睹了这艘新汽船在特拉华河上的试飞。

根据宪法,国会于1790年颁布了美国历史上的第一部专利法。

1791年8月26日,约翰·约翰(John which)也因发明汽船而获得了美国专利。

1790年4月10日颁布的第一部专利法被称为“促进实用技术进步的法令”,该法仅有7条。

根据该法,由国务卿,司法部长和国防部长组成的专利委员会负责专利审查,并为多达14项“充分有用和重要”的发明授予专利年,前提是被许可人向国务卿提交专利说明(并在适当条件下提交发明模型)。

可以在其中两个专利的许可下授予专利,并且其决定具有绝对权威,不能上诉。

这是美国最早的专利管理组织。

从专利委员会的组成可以看出,美国非常重视专利制度。

美国专利法对创新的保护

美国专利法对创新的保护

美国专利法对创新的保护专利是创新的重要产物,它为发明者提供了独家的权利和经济利益保护。

美国专利法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成为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典范。

本文将深入探讨美国专利法对创新的保护,包括专利的定义与类型、专利权的内容与期限以及专利保护的具体方式。

一、专利的定义与类型美国专利法对创新的保护以专利制度为基础。

专利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新的、有非显著差异的、有工业应用的技术解决方案给予的独占权。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和设计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组合,具有实用新型性,且能对其进行工业应用的技术解决方案的保护。

它主要强调在原有技术基础上的改进和简化,例如新的机械构造、电子产品或化学配方等。

发明专利是创造性的技术解决方案,它具有新颖性、非显著差异和工业应用性。

它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包括机械、化学、生物技术、电子等。

发明专利通常需要对发明进行详细的描述,以便他人能够复制和理解该发明。

设计专利则主要强调产品的外观设计,包括形状、图案、纹理等方面。

设计专利对于纯粹的外观创新提供了保护,但并不关注技术的实质。

二、专利权的内容与期限美国专利法确立了专利权的内容与期限,以确保创新者能够享有合理的收益,刺激创新活动的持续进行。

专利权包括取得利用发明的独占权、阻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发明、制造、销售或引进发明。

专利权的期限根据专利类型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实用新型专利的期限为15年,设计专利的期限为15年,而发明专利的期限为20年。

在专利权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享有对专利发明的独立权利,他人未经授权不得进行侵权行为。

这使得创新者能够获得合理的回报,并鼓励了更多的创新活动。

三、专利保护的具体方式在美国,专利的保护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来进行:1.专利审查制度:专利审查制度是确保专利权的核心环节之一。

专利申请人需要提供详细的描述,并说明其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和优势。

美国专利法的历史沿革

美国专利法的历史沿革

美国专利法的历史沿革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

专利制度的建立也绝不是一蹴而就、一夜之间的事情, 它经历了几百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本文试图简略地综述美国专利体系建立过程的重大事件, 通过几个世纪以来美国人对美国专利法认识的不断深入, 从一个侧面加深对专利制度的理解。

一、美国专利制度的建立1474年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最接近现代专利制度的法律, 而1624年英国颁布的《垄断法》则是近代专利保护制度的起点。

早在1215年, 英国的《大宪章》第一次以宪法的形式限制国王的权力, 保护了贵族与自由民的权益, 形成了“法律至上, 王在法下”的英国社会法制传统和自由主义传统。

17世纪初, 由于连年战争, 穷兵黩武, 英国国库枯竭, 英王负债累累。

英王不得不采取滥授专利权等办法来提高自己的收入, 甚至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油、盐、醋、淀粉和硝石也都成为英国王宫贵族的专利对象。

于是, 日用品物价飞涨, 民怨沸腾。

法官和国会议员当然也深受其害。

国会与英国皇室冲突的结果是英国国会通过了《垄断法》。

《垄断法》宣称在普通法中垄断是无效的, 但是专利除外。

因此, 从某种意义上讲, 该垄断法是一部反垄断法。

《垄断法》废除了以前英王授权的所有专利证书。

该法规定为新产品的第一个真正的发明人授予专利证书, 提供不超过14年(即手工艺学徒期的两倍)的独占保护, 授权后其他人不得使用该专利。

该法还特别强调专利证书的授予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抬高物价而损害国家, 不能破坏贸易且一般不能给社会带来不便。

《垄断法》规定只有新产品才能得到专利证书, 还特别注意到具有垄断性质的专利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衡平问题。

这对美国的制宪者们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7世纪美国作为英国的殖民地, 方方面面都打上了宗主国的烙印。

Massachusetts Bay殖民地在17世纪40年代最早批准了类似于美国现行的发明专利。

虽然独立前美洲殖民地专利习惯法应归功于1624年英国的垄断法, 但是垄断法从来没有直接适用于美洲殖民地。

美国专利法, 2012.1 (中文)

美国专利法, 2012.1 (中文)

美国专利法,2012.1USCodeTITLE35—PATENTS第一章专利及商标局第一节组织设置,主管官员,职掌1.组织设置商务部设专利商标局,其职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为保存及维护有关专利及商标之记录,书籍,图式、说明书及其它文件。

2.局戳钢印专利商标局颁发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及其它文件,皆应盖局戳钢印以确认证实。

3.主管官员及职员(a)专利商标局设局长一人、副局长一人,助理局长二人及依第七条所定之主任审查委员数人。

局长出缺时,由副局长代理之,若副局长亦同时出缺,则由任职较早之资深助理局长代理之。

局长、副局长及助理局长应由总统提名,经与参议院谘商同意后由总统任命之。

专利商标局内其它官员及职员则经局长提名后,依法由商务部长任命。

(b)商务部长得依职权行使本法所定专利商标局及主管官员、职员之职掌,并得授权主管官员、职员行使之。

(c)商务部长得决定主任审查委员之每年基本薪资。

但其数不得超过1949年修正之铨叙总全表第17级职等之最高额。

(d)局长由助理商务部长兼任,其薪资比照助理商务部长之薪资。

(e)专利商标诉愿及争议委员会之成员之薪资,不得超过第5标题第5332条之铨叙总表GS-16所列最高薪点。

4.主管官员及职员申请专利权等利益之限制专利商标局主管官员及职员,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年内,除继承或受遗赠外,不得申请有关专利及直接、间接接受有关专利权之任何利益。

在离职后申请专利,主张之优先权日亦不得早于离职日起一年之期间。

5.(已废止)参考June6,1972,PubLaw92-310,TitleII,208(a),86Stat.203.6.局长之职权8.图书馆局长应于专利商标局内设置图书室,陈列国内外之科学相关著作期刊,以供各级官员参考并且顺利执行其职务。

9.专利分类局长为迅速并且精确决定某一发明专利案之新颖性,对于美国专利证书其它专利证件刊物内容,得修正或维持其适当之分类。

10.文件记录之签证局长得依公众需要或个人之申请,发给专利商标局所核准之专利说明书及图标或其它局内资料之签证本。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1. 知识产权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独创的或拥有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一种权利。

它包括了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2. 美国知识产权法的体系美国的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商业秘密法。

2.1 专利法专利法主要保护发明的独特性和创造性。

美国专利法将可被保护的发明分为三类:实用新型、设计以及植物品种。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

2.2 商标法商标法主要保护商标的独特性和品牌价值。

美国商标法要求商标具有区分度和独特性,并对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进行规范。

2.3 著作权法著作权法主要保护文学、艺术和音乐作品的原创性。

美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作品的保护期限以及权利人的权益。

2.4 商业秘密法商业秘密法主要保护商业信息的机密性和保密性。

美国商业秘密法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定义、保护措施和违法行为等内容。

3.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在于鼓励创新和保护创造者的权益。

知识产权产生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不可忽视,对于创新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4. 美国知识产权法的挑战和改革美国知识产权法面临着一些挑战,如滥用专利和商标权力、侵权行为的增加等。

为了适应新的技术和商业环境,美国知识产权法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以保持其有效性和适应性。

5. 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美国积极参与了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和多边贸易协定等国际合作机制,以加强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的保护和管理。

,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制完善,包含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商业秘密法等法律体系。

这些法律保护了创新者和创造者的权益,促进了创新经济的发展。

为了应对挑战和适应新的环境,美国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美国也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加强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的保护。

美国专利法中文版

美国专利法中文版

美国专利法中文版第一条建制专利与商标局应继续作为商务部所属的机构。

除法律另有规定,凡有关专利商标注册的档案、簿册、绘图、说明书及其他文件和物品,均由专利与商标局管理和保存。

第二条复印章专利与商标局应备印章。

凡专利证、商标注册证及该局所发其他文件均应加盖印章。

第三条官员雇员(a)专利与商标局设局长一人、副局长一人、局长助理二人复审查组长不超过十五人。

局长一职出缺时,由副局长代理之,如果副局长一职也出缺,由任期较长的局长助理代理之,直至局长任命并到职为止。

专利与商标局局长、副局长、局长助理,均由总统任命,但应征求参议院的意见并得其同意。

专利厂商标局的其他官员雇员,均由局长依法提名,由商务部部长任命。

(b)商务部部长可以自行行使专利与商标局及本编中规定的官员雇员的职权,并可以随时授权其他官员雇员行使此种职权。

(c)商务部部长有权规定专利与商标局每一审查组长的每年基本薪金额。

此项年薪额不得超过1949年“各类薪金级别条例”(修正)总表中关于第十七级各项职位所规定的最高额。

第四条对官员雇员在专利利益上的限制专利与商标局的官员与雇员在其任职期间以及在其离职后一年内,不得申请专利;除因继承或遗赠外,不得直接或间接取得由该局颁发的或即将颁发的专利权或该局颁发或即将颁发的专利所赋予的权利和利益。

专利与商标局的官员与雇员离职后申请专利时,也无权享受在其职后一年内的优先权日期。

第五条(废除)第六条局长的职责(a)专利与商标局局长在商务部部长的指导下,主管或行使法律所规定的有关核准专利和专利证颁发以及商标注册的一切职务;有权对本国的和国际的专利厂商标法进行研究承担研究课题;并负责管理属于专利与商标局的财产。

局长为处理专利与商标局的事务,可以制定各项规章,但不得法律相抵触,并且应经商务部部长批准。

(b)局长在商务部部长的指导下,可以与国务院配合,同外国专利局及国际的政府间组织合作进行研究规划和研究工作,或授权他人进行本条(a)款中所述职务有关的研究规划和研究工作。

美国专利法

美国专利法

专利法:专利法是调整因发明而产生的一定社会关系,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就其性质而言,专利法既是国内法,又是涉外法;既是确立专利权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实体法,又是规定专利申请、审査、批准一系列程序制度的程序法;既是调整在专利申请、审査、批准和专利实施管理中纵向关系的法律,又是调整专利所有、专利转让和使用许可的横向关系的法律;既是调整专利人身关系的法律,又是调整专利财产关系的法律。

主要包括如下内容:发明专利申请人的资格,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专利申请和审査程序,获得专利的条件,专利代理,专利权归属,专利权的发生与消灭,专利权保护期,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专利实施,转让和使用许可,专利权的保护等。

美国专利法:美国专利法,是指1790年美国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

现行的专利法于1952年颁布,1980年12月最后一次修改。

美国专利法的主要特点是在专利申请和审査批准中采用先发明原则和完全审査制。

美国专利法的保护对象有:(1)发明专利,包括制法、机器、制品、物质的组合或其任何新颖而适用的改进;(2)外观设计。

指制造品的新颖、独创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3)植物专利。

指任何人发明或发现,以及利用无性繁殖培植出任何独特而新颖的植物品种,包括培植出的变形芽、变种、杂交种及新发现的种子苗。

专利的保护期限是:发明专利及植物专利17年。

外观设计为3.5年、7年和14年,由申请人选定。

保护期从专利批准之日起算。

美国专利保护对象的范围较广,不能取得专利的主要有科学理论、原子核裂变物质。

内容介绍:《美国专利法(Patent Law)》由乔治·华盛顿法学院教授MartinJ.Adelman、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RandallR.Rader以及美国知识产权律师CordonP.Klancnik撰写而成,为美国超过40所知名大学法学院指定之教材.《美国专利法(Patent Law)》分为16章,完整介绍了美国专利法的基础理论、专利的取得、专利适格性、实用性、预期、法定阻却、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适当揭露、专利请求项、其他防御方法、侵权救济、国际专利法等,从专利权的取得到实施,涵盖知识产权相关法令规章及法院判例。

美国专利法(中文)

美国专利法(中文)

美国专利法(法典第三十五编)∙第一章专利与商标局∙第一节建制、官员、职权∙第二节专利与商标局的工作∙第三节在专利与商标局执行业务∙第四节专利费用∙第二章发明的专利性与专利批准∙第十节发明的专利性∙第十一节专利的申请∙第十二节申请案审查∙第十三节对专利与商标局裁决的复查∙第十四节专利证书的发给∙第十五节植物专利∙第十六节外观设计∙第十七节某些发明的保密与在外国提出申请∙第三章专利证书与对专利权的保护∙第二十五节专利证书的修改与更正∙第二十六节所有权和转授∙第二十七节政府在专利权方面的利益∙第二十八节对专利权的侵害∙第二十九节对侵害专利权的赔偿及其他行为第一章专利与商标局第一节建制、官员、职权第一条建制专利与商标局应继续作为商务部所属的机构。

除法律另有规定,凡有关专利商标注册的档案、簿册、绘图、说明书及其他文件和物品,均由专利与商标局管理和保存。

第二条复印章专利与商标局应备印章。

凡专利证、商标注册证及该局所发其他文件均应加盖印章。

第三条官员雇员(a)专利与商标局设局长一人、副局长一人、局长助理二人复审查组长不超过十五人。

局长一职出缺时,由副局长代理之,如果副局长一职也出缺,由任期较长的局长助理代理之,直至局长任命并到职为止。

专利与商标局局长、副局长、局长助理,均由总统任命,但应征求参议院的意见并得其同意。

专利厂商标局的其他官员雇员,均由局长依法提名,由商务部部长任命。

(b)商务部部长可以自行行使专利与商标局及本编中规定的官员雇员的职权,并可以随时授权其他官员雇员行使此种职权。

(c)商务部部长有权规定专利与商标局每一审查组长的每年基本薪金额。

此项年薪额不得超过1949年“各类薪金级别条例”(修正)总表中关于第十七级各项职位所规定的最高额。

第四条对官员雇员在专利利益上的限制专利与商标局的官员与雇员在其任职期间以及在其离职后一年内,不得申请专利;除因继承或遗赠外,不得直接或间接取得由该局颁发的或即将颁发的专利权或该局颁发或即将颁发的专利所赋予的权利和利益。

美国专利法

美国专利法

1562㊀美国专利法❶(∗美国法典第35编专利)(2005年8月3日修改)目㊀㊀录第一部分㊀美国专利商标局㊀第一章㊀设置㊁官员和雇员㊁职责㊀㊀第1条㊀设置㊀㊀第2条㊀职权和职责㊀㊀第3条㊀官员和雇员㊀㊀第4条㊀对官员和雇员有关专利利益的限制㊀㊀第5条㊀专利商标局公众咨询委员会㊀㊀第6条㊀专利申诉和抵触委员会㊀㊀第7条㊀图书馆㊀㊀第8条㊀专利的分类㊀㊀第9条㊀档案的证明书㊀㊀第10条㊀出版物㊀㊀第11条㊀与外国交换专利和专利申请的副本㊀㊀第12条㊀向公共图书馆提供专利和专利申请的副本㊀㊀第13条㊀向国会提交年度报告㊀第二章㊀专利商标局的程序㊀㊀第21条㊀申请日和采取行为之日㊀㊀第22条㊀提交文件的印刷❶∗翻译㊁校对:汤宗舜.建议读者在本文的基础上结合2011年:L e a h yGS m i t h 法案阅读. 编者注.㊀㊀第23条㊀在专利商标局案件中作证㊀㊀第24条㊀传票和证人㊀㊀第25条㊀声明代替誓言㊀㊀第26条㊀有缺陷文件的效力㊀第三章㊀在专利商标局执行业务㊀㊀第31条㊀(已废止)㊀㊀第32条㊀停止或禁止执行业务㊀㊀第33条㊀未经认可的执业者的代理行为㊀第四章㊀专利费用;提供资金;检索系统㊀㊀第41条㊀专利费用;专利和商标检索系统㊀㊀第42条㊀专利商标局的筹资第二部分㊀发明的可享专利性和专利的授予㊀第十章㊀发明的可享专利性㊀㊀第100条㊀定义㊀㊀第101条㊀可享专利的发明㊀㊀第102条㊀可专利性的条件;新颖性和丧失获得专利的权利㊀㊀第103条㊀可专利性的条件;非显而易见的主题㊀㊀第104条㊀在国外作出的发明㊀㊀第105条㊀外层空间的发明㊀第十一章㊀专利的申请㊀㊀第111条㊀申请㊀㊀第112条㊀说明书㊀㊀第113条㊀附图㊀㊀第114条㊀模型㊁样品㊀㊀第115条㊀申请人的宣誓㊀㊀第116条㊀发明人㊀㊀第117条㊀发明人死亡或者丧失能力㊀㊀第118条㊀发明人以外的人提交申请㊀㊀第119条㊀较早申请日的利益;优先权㊀㊀第120条㊀在美国较早申请日的利益㊀1563㊀㊀第121条㊀分案申请㊀㊀第122条㊀申请的保密;专利申请的公布㊀第十二章㊀申请的审查㊀㊀第131条㊀申请的审查㊀㊀第132条㊀驳回的通知;复审㊀㊀第133条㊀答复期限㊀㊀第134条㊀向专利申诉和抵触委员会申诉㊀㊀第135条㊀抵触㊀第十三章㊀对专利商标局决定的审查㊀㊀第141条㊀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上诉㊀㊀第142条㊀上诉的通知㊀㊀第143条㊀上诉程序㊀㊀第144条㊀对上诉的判决㊀㊀第145条㊀通过民事诉讼以获得专利㊀㊀第146条㊀发生抵触时的民事诉讼㊀第十四章㊀专利的颁发㊀㊀第151条㊀专利的颁发㊀㊀第152条㊀向受让人颁发专利㊀㊀第153条㊀发证的方式㊀㊀第154条㊀专利的内容和期限;临时的权利㊀㊀第155条㊀专利期限的延展㊀㊀第155A条㊀专利期限的恢复㊀㊀第156条㊀延展专利的期限㊀㊀第157条㊀依制定法的发明登记㊀第十五章㊀植物专利㊀㊀第161条㊀植物专利㊀㊀第162条㊀说明书和权利要求㊀㊀第163条㊀授予专利㊀㊀第164条㊀农业部的协助㊀第十六章㊀外观设计㊀1564㊀㊀第171条㊀外观设计专利㊀㊀第172条㊀优先权㊀㊀第173条㊀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㊀第十七章㊀某些发明的保密和向外国提交申请㊀㊀第181条㊀某些发明的保密和专利的扣发㊀㊀第182条㊀由于未经授权的披露而放弃发明㊀㊀第183条㊀获得补偿的权利㊀㊀第184条㊀向外国提交申请㊀㊀第185条㊀对未经许可而申请者禁止授予专利㊀㊀第186条㊀处罚㊀㊀第187条㊀对某些人不适用有关规定㊀㊀第188条㊀规则和规章;权力的委托㊀第十八章㊀联邦援助作出发明中的专利权㊀㊀第200条㊀政策和目标㊀㊀第201条㊀定义㊀㊀第202条㊀权利的处分㊀㊀第203条㊀介入的权利㊀㊀第204条㊀对美国产业的优惠㊀㊀第205条㊀保守秘密㊀㊀第206条㊀统一条款和规章㊀㊀第207条㊀在本国和外国保护联邦拥有的发明㊀㊀第208条㊀管理联邦许可贸易的规章㊀㊀第209条㊀就联邦拥有的发明进行许可贸易㊀㊀第210条㊀本章的优先地位㊀㊀第211条㊀与反托拉斯法的关系㊀㊀第212条㊀教育奖励决定中权利的处分第三部分㊀专利和专利权的保护㊀第二十五章㊀专利的修改和改正㊀㊀第251条㊀有缺陷专利的重新颁发㊀㊀第252条㊀再颁专利的效力㊀1565㊀㊀第253条㊀放弃的声明㊀㊀第254条㊀专利改正证明书和专利商标局的失误㊀㊀第255条㊀改正申请人错误的证明书㊀㊀第256条㊀发明人姓名的改正㊀第二十六章㊀所有权和转让㊀㊀第261条㊀所有权;转让㊀㊀第262条㊀共同所有人㊀第二十七章㊀政府在专利中的利益㊀㊀第266条㊀(已废除)㊀㊀第267条㊀在政府申请中采取行为的时间㊀第二十八章㊀专利权的侵犯㊀㊀第271条㊀专利权的侵犯㊀㊀第272条㊀暂时在美国停留㊀㊀第273条㊀以在先发明人为根据的侵权抗辩㊀第二十九章㊀对侵犯专利的救济和其他诉讼㊀㊀第281条㊀对侵犯专利的救济㊀㊀第282条㊀专利有效性的推定;抗辩理由㊀㊀第283条㊀禁令㊀㊀第284条㊀损害赔偿金㊀㊀第285条㊀律师费㊀㊀第286条㊀对损害赔偿金的时间限制㊀㊀第287条㊀对损害赔偿金和其他救济的限制;标记和通知㊀㊀第288条㊀侵犯含有无效权利要求的专利的诉讼㊀㊀第289条㊀对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的附加救济㊀㊀第290条㊀专利诉讼的通知㊀㊀第291条㊀抵触的专利㊀㊀第292条㊀虚假的标记㊀㊀第293条㊀不住在美国的专利权人;送达和通知㊀㊀第294条㊀自愿仲裁㊀㊀第295条㊀推定;依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㊀1566㊀㊀第296条㊀各州㊁各州机构和各州官员对专利侵权的责任㊀㊀第297条㊀不适当和欺骗的发明推广㊀第三十章㊀向专利商标局引证现有技术和一方当事人的专利再审㊀㊀第301条㊀现有技术的引证㊀㊀第302条㊀请求再审㊀㊀第303条㊀问题由局长决定㊀㊀第304条㊀局长的再审令㊀㊀第305条㊀再审程序的进行㊀㊀第306条㊀申诉㊀㊀第307条㊀可享专利性㊁不可享专利性和删除权利要求的证明书㊀第三十一章㊀可选择的各方当事人间再审程序㊀㊀第311条㊀各方当事人间再审的请求㊀㊀第312条㊀问题由局长决定㊀㊀第313条㊀局长的各方当事人间再审令㊀㊀第314条㊀各方当事人再审程序的进行㊀㊀第315条㊀申诉㊀㊀第316条㊀可享专利性㊁不可享专利性和删除权利要求的证明书㊀㊀第317条㊀各方当事人间再审的禁止㊀㊀第318条㊀诉讼的中止第四部分㊀专利合作条约㊀第三十五章㊀定义㊀㊀第351条㊀定义㊀第三十六章㊀国际阶段㊀㊀第361条㊀受理局㊀㊀第362条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㊀㊀第363条㊀指定美国的国际申请;效力㊀㊀第364条㊀国际阶段:程序㊀1567㊀㊀第365条㊀优先权:在先申请日的利益㊀㊀第366条㊀被撤回的国际申请㊀㊀第367条㊀其他单位的行为:复查㊀㊀第368条㊀某些发明的保密;向外国提交国际申请㊀第三十七章㊀国家阶段㊀㊀第371条㊀国家阶段:开始㊀㊀第372条㊀国家阶段:要求和程序㊀㊀第373条㊀不适当的申请人㊀㊀第374条㊀国际申请的公布㊀㊀第375条㊀根据国际申请颁发的专利:效力㊀㊀第376条㊀费用第一部分㊀美国专利商标局第一章㊀设置㊁官员和雇员㊁职责第1条㊀设置(a)设置㊀美国专利商标局是美国的一个机构,设于商务部内.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履行其职责时,必须接受商务部部长的政策指导,但在其他方面,对其工作的处理和管理所作的决定应自行承担责任,对其预算分配款和开支㊁人事决定和处理㊁采购以及根据本篇和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管理和处理的职责,应独立进行控制.至于为授予和颁发专利证书而规定的工作,以及为便利商标注册而规定的工作,应作为专利商标局内单独的工作单元看待.(b)办公场所㊀美国专利商标局为便于送达通知和文件并为了履行其职责,应将其主要办公机构设于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为了确定民事诉讼的管辖区,美国专利商标局应视为其主要办公机构所在地区的住户,但法律对司法管辖另有规定的除外.㊀1568美国专利商标局为执行其公务,可以在其认为必要和合适的美国其他地方设立附属的办事机构.(c)引述的简称㊀在本编中,提到美国专利商标局有时也称之为 本局 或 专利商标局 .第2条㊀职权和职责(a)一般规定㊀美国专利商标局,除须接受商务部部长的政策指导外,还(1)对专利证书的允准和颁发以及对商标的注册承担责任. (2)对其向公众发布有关专利和商标的信息承担责任.(b)特定的职权㊀专利商标局具有下列职权:(1)备有和使用本局的印章,此种印章应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而且带有该印章的专利证书㊁商标注册证书以及专利商标局颁发的文件,是真实的.(2)可以制定与法律不相抵触的规章,此种规章:(A)应规范本局程序的进行;(B)应根据第5编第553条予以制定;(C)应便利和加速专利申请的处理,尤其是那些能依电子设备提交㊁存储㊁处理㊁检索和检回的申请,但应遵守第122条有关申请保密的规定;(D)可以规定对代理人㊁律师或者其他在本局代表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的人员的承认和管理,可以要求此种人员在被承认为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的代理人以前,表明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名誉,并具有必要的资格能向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在提出或者处理其申请或办理其他业务方面,提供有价值的服务㊁建议和帮助. (E)通过根据本编第41条(h)款(1)项对小实体减低收费的办法,承认公众对继续确保广泛利用美国专利制度方面的利益;以及(F)规定发展以业绩为基础的方法,此种方法应包括质量和数量的措施和标准以评定成本效益,并且是与公正和竞争原则相符合的;㊀1569(3)为履行本局职责而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获得㊁建筑㊁购买㊁租赁㊁持有㊁管理㊁掌管㊁改进㊁改变和装修任何不动产㊁动产或混合财产,或者其中的任何利益.(4)(A)可以作出此种购置,为建筑㊁或者管理和运用设备而缔结合同,以及为供应或者服务而缔结合同,而无需顾及美国法典第40编副题I和第33章㊁1949年联邦财产和行政服务法第Ⅲ编(美国法典第41编第251条及以下)以及麦肯尼 樊托对无家可归者帮助法(美国法典第42编第11301条及以下)的规定;(B)为履行本局职责而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缔结和履行此种购置以及印刷服务合同,包括排字㊁制版㊁印刷㊁丝网版方法㊁装订㊁缩微等工序,以及这些工序的产品,而无需顾及美国法典第44编第501~517条㊁第1101~1123条的规定;(5)在得到联邦政府的其他部门㊁机关和机构的同意后,可以在补偿的基础上,使用其服务㊁设备㊁人员和装置,并与这些部门㊁机关和机构合作,建立和使用本局的服务㊁设备和装置.(6)当局长确定是切实可行㊁有效率和成本效益好时,可以在得到美国以及有关机关㊁机构㊁专利商标局或者国际组织的同意后,使用任何州,或地方政府机关或机构,或者外国专利商标局或国际组织的服务㊁档案㊁装置或者人员,代表本局履行职责.(7)可以保留和使用其所有收入和收款,包括出售㊁出租或处分本局的任何不动产㊁动产或者混合财产的收入,或者其中的任何利益.(8)就本国或者某些国际知识产权政策问题,通过商务部部长,向总统提出建议.(9)就美国的知识产权政策事项和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事项,向联邦各部门和机构提出建议.(10)如果适当,就知识产权保护事项,对于各机构为帮助外国政府和政府间国际组织所提的建议提供指导.㊀1570(11)可以就本国和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以及本国和全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有效性的项目或者服务,进行计划㊁研究或者交流.(12)(A)就与外国知识产权局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合作进行的或受权将进行的㊁有关知识产权政策的计划或者研究,向商务部部长提出建议;(B)可以进行(A)目所述的计划和研究;(13)(A)与国务院配合,可以与外国知识产权局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合作进行计划和研究;(B)经国务卿同意,可以授权将任何一年中不超过100000美元的款项拨给国务院,以便作为专款付给政府间国际组织,作为促进关于专利㊁商标和其他事项的国际合作的计划和研究之用;(c)特定职权的澄清:(1)上述(b)款(13)项(B)目规定的特别拨款,是在付给(b)款(13)项(B)目所述的国际组织的任何其他付款或者捐款以外给付,并且不受法律规定的美国政府支付此类其他付款或者捐款数额的任何限制.(2)(b)款的任何规定均不减损1974年贸易法第141条所规定的国务卿或者美国贸易代表的职责(美国法典第19编第2171条).(3)(b)款的任何规定均不减损版权局局长的责任和职责,也不在其他方面改变目前有关版权事务的当局.(4)局长在行使其根据(b)款(3)项和(4)项(A)目所述的职权时,应当与总务管理局局长协商.(5)局长在行使本条所规定的职权和职责时,应当与版权局局长就所有版权和有关事项进行协商.(d)建筑:本条所有规定均不应解释为废弃㊁取消㊁删除或者中断总务管理局为美国专利商标局迁址或租赁地皮的目的,所发出的任何未定的租赁建议的邀请或合同.㊀1571第3条㊀官员和雇员(a)副部长和局长(1)一般规定㊀美国专利商标局的职权和职责应授予主管知识产权事务的商务部副部长兼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本篇述及时称为 局长 ).局长应当是美国公民,由总统任命,但应征求参议院的意见并获得其同意.局长应具有专业背景和专利法或者商标法的经验.(2)职责(A)一般规定㊀局长对本局负责提供政策指导和管理监督,并对专利的颁发和商标的注册承担责任.局长应依公平㊁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履行这些职责;(B)与公众咨询委员会协商㊀局长应定期与根据第5条设立的专利公众咨询委员会就专利商标局的专利工作有关事项进行协商,定期与根据第5条设立的商标公众咨询委员会就专利商标局的商标工作有关事项进行协商,并分别与各咨询委员会就准备向管理和预算局提出的预算建议,或者就修改或提议修改专利或商标收费表或者专利或商标规章进行协商,而根据美国法典第5篇第553条的要求,这些事项是应分别通告公众,使其有提供意见的机会的.(3)宣誓㊀局长在就职前应宣誓:忠实地履行专利商标局的职责.(4)免职㊀总统可以免除局长的职务,并将此种免职通知国会两院.(b)专利商标局的官员和雇员(1)次副部长和副局长㊀根据局长的提名,商务部部长任命负责知识产权事务的商务部次副部长兼美国专利商标局副局长,在局长不在职或者不能行使职权时,副局长负责行使局长的职权.副局长应当是美国公民,具有专业背景和专利法或者商标法的经验.(2)长官㊀1572(A)任命和职责㊀商务部部长任命一名专利长官和一名商标长官,而无需顾及美国法典第5篇第33章㊁第51章㊁或第53章的规定.专利长官应当是根据表现具有管理能力的美国公民,具有专业背景和专利法经验,任期5年.商标长官应当是根据表现具有管理能力的美国公民,具有专业背景和商标法的经验,任期5年.专利长官和商标长官分别是本局关于专利和商标工作的居于领导地位的管理人员,并分别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局涉及专利和商标工作的所有各方面活动.如果长官的工作按照(B)项所述的工作合同规定是令人满意的,部长可以再次任命长官继续任职5年.(B)薪金和工作协议㊀对长官给付的每年基本薪金额不得超过根据第5篇第5382条规定的高级行政官基本薪金的最高额,包括根据第5篇第5304条(h)款(2)项(C)目可能批准的可适用的以地域为根据的任何差别付款在内.就第18篇第207条(c)款(2)项(A)目的规定而言,对长官的酬劳应认为与根据第18编第207条(c)款(2)项(A)目第(i i)段所述的等同.除此之外,长官还可以得到一笔最多可达(但不可超过)长官每年基本薪金额50%的奖金,该奖金由商务部部长通过局长对长官的工作进行评估确定,而长官的工作是由商务部部长与长官的每年工作协议规定的.每年工作协议包括商务部部长与长官商定的每年业务计划中限定的㊁一些关键业务领域中可计量的组织和个别的目标.根据本规定付给长官的奖金只能达到这样的程度,即此种款项不能使长官在每一历年中所获得的酬劳总额等于或者超过副总统根据美国法典第3篇第104条所获得的薪金. (C)免职㊀长官由于有不端行为,或者根据上述(B)目所述的工作协议有不能令人满意的工作,可以不顾美国法典第5篇的规定,由商务部部长予以免职,并将此种免职通知国会两院. (3)其他官员和雇员(A)为履行本局的职责,局长任命其认为所必要的本局的官员㊁雇员(包括律师)和代理人;㊀1573(B)局长规定上述官员和雇员的职称㊁职权和职责,以及局长可能决定授予的本局具有的其他职权.本局不受任何行政上或者法律上对职位或人员施加的任何限制,本局在考虑这些职位或人员时也不应受制于这些限制.(4)审查员的培训㊀本局应向国会提交建议,制定鼓励方案,将符合退休条件的一级审查员或更高级别的专利审查员和商标审查员,保留作为雇员,专任培训专利和商标审查员之职.(5)国家安全职位㊀经与人事管理局局长协商后,局长应制定方案,甄别国家安全项目并提供适当的安全审查,以按照第181条规定对某些发明进行保密,防止公开与国家利益相关的敏感和战略性信息.(c)美国法典第5篇的继续适用㊀本局的官员和雇员应遵守美国法典第5篇有关联邦雇员的规定.(d)接受现有劳动协议㊀本局接受自专利商标局效能法生效日的前一日起对本局有效的所有劳动协议(一如当时有效的那样).(e)人员的转交(1)来自专利商标局㊀自专利商标局效能法生效日起生效,所有在该生效日以前在专利商标局工作的官员和雇员即成为本局的官员和雇员,职务保留不变.(2)其他人员㊀任何个人在专利商标局效能法生效日之前是商务部的官员或者雇员[除开(1)项所述的官员或雇员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系贯彻本法的目的所必要,应调至本局:(A)如该个人所服务岗位的首要职责,按商务部部长的决定,是履行一项由专利商标局给予补偿的工作的;(B)如该个人所服务的岗位,按商务部部长的决定,至少有一半时间是为履行支持专利商标局的工作的;(C)此种调动,按商务部部长与局长协商的决定,是会有利于本局的.㊀1574根据上述的调动自上面(1)项所提到的同一生效日起生效,职务保留不变.(f)过渡规定(1)局长的临时任命㊀在专利商标局效能法生效之日或以后,总统任命一人作为专利商标局局长,直至有一局长符合(a)款所定资格之日为止.总统根据本款将作出不超过一次这样的任命.(2)某些官员的继续任职(A)在专利商标局效能法生效日以前担任助理专利长官的人,可以担任专利长官,直至根据(b)款有一专利长官获得任命之日为止.(B)在专利商标局效能法生效日以前担任助理商标长官的人,可以担任商标长官,直至根据(b)款有一商标长官获得任命之日为止.第4条㊀对官员和雇员有关专利利益的限制专利商标局的官员和雇员,在其任职期间以及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得申请专利,除因继承或者遗赠外,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本局所颁发或者行将颁发的任何专利或者任何专利中的任何权利或利益.在上述期间以后申请的专利中,官员和雇员也无权享受早于离职后一年的优先权日.第5条㊀专利商标局公众咨询委员会(a)公众咨询委员会的设立(1)任命㊀美国专利商标局设立专利公众咨询委员会和商标公众咨询委员会,每一公众咨询委员会设9名有投票权的成员,由商务部部长任命,并根据商务部部长的意愿而服务.公众咨询委员会每一成员的任期为3年,但第一批任命的成员中,有3名成员的任期为1年,有3名成员的任期为2年.商务部部长在对每一委员会作出任命时,应考虑由于此种任命而给美国公司带来在国际商业中丧失竞争优势的风险或者其他损害.㊀1575(2)主席㊀每一咨询委员会的主席由商务部部长指定,其任期为3年.(3)任命的时机㊀对每一咨询委员会的最初任命应于专利商标局效能法生效日以后3个月内为之.委员会的成员出缺时应于出缺后3个月内补充任命.(b)任命的基础㊀每一咨询委员会的成员:(1)应当是美国公民,选任其为成员,在专利公众咨询委员会的情形,是为了代表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各种不同使用者关于专利方面的利益,在商标公众咨询委员会的情形,是为了代表各种不同使用者关于商标方面的利益.(2)应当有成员代表设立于美国的大小实体的申请人,其名额与此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数量成比例,但在任何情形下,应当有成员代表小实体(包括小经营实体㊁独立发明人和非营利组织在内)的专利申请人,其成员绝不应少于专利公众咨询委员会全体成员的25%,而且此种成员中至少有1名是独立发明人.(3)应当包括在金融㊁管理㊁劳工关系㊁科学㊁技术和办公室自动化方面具有一定背景和可观成就的个人.除开有投票权的成员以外,每一咨询委员会应当包括美国专利商标局所承认的每一劳工组织的代表.此种代表应当是其被任命的咨询委员会的无投票权成员.(c)会议㊀每一咨询委员会由主席召集开会,考虑主席所提出的议程.(d)职责㊀每一咨询委员会的职责是:(1)在专利公众咨询委员会方面,检讨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利方面的政策㊁目标㊁工作㊁预算和向使用者征收的费用,在商标公众咨询委员会方面,检讨商标方面的这些事项,并就这些事项向局长提出建议.(2)在财政年度结束后60日内:(A)就第(1)项所述的事项准备一份年度报告;(B)将上述报告送交商务部部长㊁总统和参议院及众议院的㊀1576司法委员会;(C)在美国专利商标局公报上公布上述报告.(e)补偿金㊀每一咨询委员会的每一委员在出席咨询委员会会议或者从事咨询委员会其他事务的期间,每日(包括旅行时间)应获得的补偿金,其费率实际上与根据美国法典第5编第5314条所载行政部门表第Ⅲ级的每年基本薪金的每日数额相同.此种成员在其离家或者离开其正常业务地点的期间,按照美国法典第5编第5703条的规定,应获得旅行费用,包括代替生活费的每日生活津贴在内.(f)获得信息㊀对每一咨询委员会的成员提供利用美国专利商标局的档案和信息的机会,但人事或者其他保密的信息,以及有关按照第112条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的信息除外.(g)某些伦理法律的适用㊀每一咨询委员会的成员是美国法典第18编第202条所称的政府特别雇员.(h)不适用联邦咨询委员会法㊀联邦咨询委员会法不适用于每一咨询委员会.(i)会议公开㊀每一咨询委员会的会议均向公众公开,但每一咨询委员会考虑人事㊁保密或者其他机密信息时,可以依多数票决定召开不公开会议.(j)不适用专利禁止规定㊀本法第4条不适用于咨询委员会有投票权的成员.“ɦ6 专利申诉和抵触委员会(a)设立和组成㊀美国专利商标局设立专利申诉和抵触委员会,由局长㊁副局长㊁专利长官㊁商标长官和行政专利法官组成.行政专利法官是具有能胜任工作的法律知识和科学能力的人,由局长任命.(b)职责㊀专利申诉和抵触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书面申诉,对审查员就专利申请所作的不利于申请人的决定进行复查,以及在根据第135条(a)款宣告有抵触的情形,决定发明的优先顺序和可享专利性.每一申诉和抵触案件均由局长指定委员会的至㊀1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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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法:
美国专利法,是指1790年美国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

现行的专利法于1952年颁布,1980年12月最后一次修改。

美国专利法的主要特点是在专利申请和审査批准中采用先发明原则和完全审査制。

美国专利法的保护对象有:(1)发明专利,包括制法、机器、制品、物质的组合或其任何新颖而适用的改进;(2)外观设计。

指制造品的新颖、独创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3)植物专利。

指任何人发明或发现,以及利用无性繁殖培植出任何独特而新颖的植物品种,包括培植出的变形芽、变种、杂交种及新发现的种子苗。

专利的保护期限是:发明专利及植物专利17年。

外观设计为3.5年、7年和14年,由申请人选定。

保护期从专利批准之日起算。

美国专利保护对象的范围较广,不能取得专利的主要有科学理论、原子核裂变物质。

内容介绍:
《美国专利法(Patent Law)》由乔治·华盛顿法学院教授MartinJ.Adelman、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RandallR.Rader以及美国知识产权律师CordonP.Klancnik撰写而成,为美国超过40所知名大学法学院指定之教材.《美国专利法(Patent Law)》分为16章,完整介绍了美国专利法的基础理论、专利的取得、专利适格性、实用性、预期、法定阻却、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适当揭露、专利请求项、其他防御方法、侵权救济、国际专利法等,从专利权的取得到实施,涵盖知识产权相关法令规章及法院判例。

《美国专利法
(Patent Law)》适合作为大学教材,同时也为律师、企业法务等相关领域的从业者提供了完整的参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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