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职责与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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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职责与分工
1、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1)、接受公司总经理委派,领导项目监理部(组)全体人员,对监理项目全面完成监理合同中规定的控制目标负全部责任,在技术工作上受公司总工程师领导工作中,并应同时接受分部经理和总工程师的领导。
2)、对外代表公司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设计单位及当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业务联系,协调参与建设的各方之间的关系,确保监理业务的实施。
3)、领导项目监理部(组)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主持编制项目的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日常工作。
4)、组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学习国家、当地政府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的各项政策、法令、法规、规范、标准及管理程序,以及本公司编制的各项技术及管理规定,向项目监理部(组)人员分配任务,领导项目监理部(组)全体人员完成项目监理工作。
5)、组织现场监理人员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资料、设备清单,并检查其规格和质量。
6)、组织现场监理人员严格检查承建单位是否按承包合同、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7)、如因特殊情况总监不能到现场,我公司提前15天书面通知业主,在征得业主的同意后方可更换总监。
2、监理工程师(专业)职责与分工
1)、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的领导、按专业及职务分工,尽职尽责地完成本专业监理工作。
2)、根据总监的工作分配,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作好质量、进度、合同、信息、资料、计量等管理工作。
3)、认真审核设计图纸,并参加设计交底,积极提出审核意见,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4)、参加监理工作会议或专业技术会议,事前作好调查研究准备工作。
5)、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属于本专业或职务分工的有关部分,提出审核意见,并监督执行。
6)、负责本专业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7)、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具体实施,做好监理日记。
8)、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9)、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10)、参与编写监理月报、专题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阶段性总结,与本专业及职务分工有关的部分的内容编写。
11)、努力学习国家及当地政府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政策、法令、法规、熟悉建设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理论、技术规范、规程、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及管理程序、认真执行本公司编制的各项监理工作规定、监理程序、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和技术水平。
12)、坚持现场巡视、重要部位或工序应参与旁站监理工作。
13)、处理一般质量问题、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14)、参与本专业工程款的审核及竣工结算的审核。
15)、做好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监督承包单位编制竣工档案。
16)、参加本专业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工程质量评定,竣工初验及单位工程质量核验。
17)、每日认真填写监理日记。
18)、定期向总监反映项目监理工作中本专业或项目监理部(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提出改进建议,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
3、造价工程师职责与分工
1)、熟悉设计图纸、设计要求、标底标书,分析合同价构成因素,明确工程费用易突破的部分和环节,从而明确投资控制的重点。
2)、预测工程风险及可能发生索赔的诱因,制定防范对策,减少向业主索赔的发生。
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如期提交施工现场,使其能如期开工、正常施工、连续施工,不要违约造成索赔条件。
4)、按合同要求,协调业主如期、如质、如量地供应由业主负责的材料、设备到现场,不要违约造成索赔条件。
5)、按合同要求,协调业主及时提供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不要违约造成索赔条件。
6)、按合同规定,及时答复施工单位提出的问题及配合要求、不要造成违约和对方索赔的条件。
7)、施工中主动搞好设计、材料、设备、土建、安装及其它外部协调、配合、不要造成对方索赔的条件。
8)、工程变更、设计修改要慎重,事前应进行技术经济合理性预分析。
9)、严格经费签证。凡涉及经济费用支出的停窝工签证、用工签证、使用机械签证、材料代用和材料调价等的签证,由项目总监工程师最后核签后方有效。
10)、按合同规定,及时对已完工程计量进行验方,不要造成未经监理验方认可就承认其完成量的被动局面。
11)、按合同规定,及时向对方支付进度款,不要造成违约被处以罚款的条件。
12)、完善价格信息制度,及时掌握国家调价的范围和幅度。
13)、检查、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合同情况,使其全面履约。
14)、定期向总监,业主报告工程投资动态情况。
15)、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工程费用超支分析、并提出控制工程费用突破的方案和措施。
16)、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书。
4、测量工程师职责与分工
1)、检查施工中使用的仪器、计量器具是否有相应的技术合格证,正式使用前应进行校验或校正。
2)、做好对测量基准点和参考标高的确认及工程测量放线的质量控制。
3)、放样前,测量工程师应事先对承建人的测量方案的技术可行性、测量仪器的精度和校验、测量人员的资格等进
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承建人方可对设计交桩进行实地复测,并将复测成果资料及时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只有在复测结果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承建人方可进行路基、涵洞等单位工程和施工放样工作。
4)、根据设计文件和设计现场交桩资料认真做好导线和水准点和复测工作。
5)、原有导线点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应进行加密,保证在施工全过程中,相邻导线点能相互通视。
6)、沿线设置水准基点的间距一般不应大于1KM,平坦地区不应大于2KM。遇较大的人工构筑物、高填深挖用于复核的测量仪器应满足测量精度要求,仪器使用前应进行校正与检验。
7)、地段、工程量集中及地形复杂地段,应增设临时水准基点,临时水准基点必须满足复核精度要求方可使用。
8)、当水准基点受到施工影响时,应将其移至影响范围外,其标高应与原水准基点闭合。
9)、导线的起讫点应与设计提供的结果相比较,测量精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10)、复测导线时,必须与相邻施工段的导线闭合。
11)、检查不同设计单位设计结合部桩位(平面、高程)连续关系及精度。
12)、对有障碍施工的导线点,复测后施工前应进行加固。固定桩应牢固可靠,桩位应便于仪器架设,并设在施工范围外。
13)、施工区范围内有关控制点的基准数据,由测量工程师组织复核,若复核中发现数据有误,应及时报业主并协助业主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