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稿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商业用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商业⽤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号:农银发[2001]191号颁布⽇期:2001-11-21执⾏⽇期:2001-11-2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借款对象与条件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额度和审批权限第四章楼盘审查第五章贷款发放第六章贷款担保第七章贷款偿还第⼋章贷后管理第九章债权保护第⼗章附则各省、⾃治区、直辖市分⾏,新疆兵团分⾏,各直属分⾏:现将《中国农业银⾏商业⽤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
执⾏中遇到问题,请与总⾏(房地产信贷部)联系。
附:中国农业银⾏商业⽤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适应市场需求,规范贷款管理,促进商业⽤房信贷业务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中国农业银⾏有关制度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商业⽤房抵押贷款(以下简称商业⽤房贷款)是指贷款⼈向借款⼈发放的、⽤于借款⼈购买营业⽤房或办公⽤房(以下简称商业⽤房)、并以所购商业⽤房作为抵押物并按⽉向贷款⼈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于中国农业银⾏各级⾏办理的商业⽤房贷款业务。
第⼆章借款对象与条件第四条借款对象。
借款⼈必须是经有权部门批准成⽴并依法持有企(事)业法⼈营业执照、实⾏独⽴核算、具有法⼈资格的经济组织或具有有效居留⾝份和完全民事⾏为能⼒的⾃然⼈。
第五条借款条件。
(⼀)借款⼈为法⼈的,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法⼈营业执照并已办理年检⼿续;2.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3.具有贷款证(卡),并在我⾏开⽴基本账户或⼀般账户,信⽤状况良好,过去与我⾏发⽣过信贷关系的,信⽤等级须在A级以上;4.已与售房⼈签订房地产管理部门统⼀印制的、具有法律效⼒的购买商业⽤房的合同或协议;5.已经⽀付不低于所购商业⽤房全部价款的40%作为购房⾸付款;6.同意将所购房屋作为贷款的抵押担保物;7.所购商业⽤房为现房(竣⼯验收合格的房屋)或多层达到主体结构封顶、⾼层完成总投资三分之⼆以上的期房(尚未通过竣⼯验收的房屋);8.商业⽤房价格符合经办⾏或其委托的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所评估的价格⽔平;9.经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经营场所物业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xx银行经营场所物业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xx总发〔xx〕76号,xx年4月28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满足中小微企业客户购买生产经营场所的需求,缓解客户因一次性大额支出而造成的资金周转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政策规定及我行有关的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场所物业按揭贷款(以下称“置业贷”)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经营场所物业,并以其所购买的物业为抵押的贷款。
第三条经营场所物业是指企业法人进行生产、经营、服务的基本场所,为已竣工验收的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商铺)、厂房,但不包括自建、参建的房产。
第四条置业贷分为两种模式:(一)由我行与开发商签订《合作协议书》(见附件1),开发商向我行推荐客户;(二)客户直接向我行申请贷款用于购买物业。
第五条办理本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置业贷主要适用于需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商铺)、厂房的法人企业,重点支持生产能力达到饱和,存在扩大再生产需求的成长型中小微生产企业。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条件:(一)申请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二)持续经营跨两个年度,收入来源正当、稳定,有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组织机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四)所购置经营场所物业以自用为主;(五)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具有贷款证(卡),且信用记录良好;(六)在我行信用评级B以上(含),资产负债率低于75%(含);(七)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合作开发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的房地产开发和经营资格的能力,有较为固定和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二)开发商必须拥有开发、销售若干套楼盘的成功经验且符合开发资质要求;(三)有合法齐全的房产销售手续及竣工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四)合作前与我行签订有置业贷业务合作协议书;(五)有独立的对外担保资格和能力,愿意在产权证移交借款人之前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六)在我行开立专门的房产销售结算账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七)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农业银行项目贷款及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系指农业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融资。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实行授权管理,审批权限按拟承贷的融资总额度确定。
第四条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客户授信管理。
第五条固定资产贷款按照“谁调查、谁组织评估”、“先评估、后审批”的原则办理,办理流程执行《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相关规定。
一般程序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与评估、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信用发放条件审核、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款使用条件审核、资金支付、贷后管理(风险分类)、信用收回。
第六条概念释义。
项目法人:指作为项目运作和融资主体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包括对拟建项目专门组建的项目法人,以及以既有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既有法人)为依托的项目法人。
项目总投资:指拟建项目所需的固定资产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需要量之和,反映项目总资金需要量。
项目资本金:指固定资产项目总投资中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一般应为非债务性资金(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审批有效期:指从固定资产贷款经有权审批人批准日起至借款合同生效日止的时段。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或总期限:指从项目第一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时间。
提款有效期:指自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生效日起至借款人第一次提款的时段。
宽限期:指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的,自第一次贷款发放日起至借款人第一次偿还贷款本金之日止的时段。
还款期:指从第一次归还贷款本金之日起至贷款本息完全还清之日止的时段。
第二章业务种类、对象及条件第七条固定资产贷款根据项目运作方式和还款来源不同分为项目融资和一般固定资产贷款。
第八条固定资产贷款按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更新改造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其他固定资产贷款等。
农村信用社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省农村信用社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全省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拓宽信贷市场,规范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增强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经营管理规范、经营收入稳定、现金流充足、综合收益较好的商业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宾馆酒店、大型购物中心、酒店式公寓、工业和仓储用房等物业形式。
第三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对之有实际控制关系的第三方经营机构发放的、以其所拥有或经营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以该物业为基础获得现金流(经营净收入及其他现金流)为主要还款来源,必要时以借款人的其他合法资金来源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借款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其拥有或实际控制的经营性物业产权明晰,并对经营性物业有独立的处置权。
第五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借款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事)业法人,除须满足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一般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同意向贷款人提供已与承租人签署的《租赁合同》及租金缴纳情况的相关材料;(二)企业章程中规定的有权决策机构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三)在贷款人处开立基本账户,并签订《物业租金监管协议》,承诺物业租金收入、管理费用等通过基本账户办理,接受贷款人对经营收入、支出款项的封闭式监管;(四)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经营性物业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经营性物业必须是产权明晰,取得物业权证,包括物业持有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拥有该物业的全部产权和独立的租金收入处置权,并投入正常运营,同时符合城市商业网点或产业规划的要求;(二)地理位置优越,原则上应位于城市中心商务区或繁华地段,有较强的独立性和竞争性,交通便捷,人流、物流、车流充裕,商业、商务氛围浓厚或工业资源密集。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贷款拓展新渠道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贷款拓展新渠道第一篇: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贷款拓展新渠道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房地产贷款拓展新渠道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农行近年新创的贷款品种,是继港资东亚银行推出租约现金流抵押贷款业务后,农行根据市场形势,在内资银行中率先推出的新的信贷产品。
本文从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的推出背景、内涵特点、市场前景以及竞争情况分析等多方面入手,阐述当前推进该项业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定义与由来(一)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定义经营性物业贷款是指我行向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发放、以其所拥有或购置的经营性物业作为抵押、并以其经营收入进行还本付息的贷款。
经营性物业是指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经营性现金流量较为充裕、综合收益较好、还款来源稳定的商业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包括商务办公楼、星级宾馆酒店、综合商业设施等商业用房。
(二)东亚银行租约现金流抵押贷款为农行开展经营性物业贷款提供了参照东亚银行是香港最大的独立本地银行,也是在内地分行网络较大的外资银行。
在东亚银行人民币融资业务中,房地产融资是其中一个重要部分。
该行自1999年在中国大陆开展商业抵押贷款(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以来,取得了较好的经营业绩。
该行在选择客户、物业和贷款运作模式上受到农行的重视和借鉴。
(三)农行在内资银行中率先推出了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借鉴东亚银行的成熟做法,农行作为金融产品创新,在内资银行中率先推出了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并早在2005年10月下发了试行办法进行试点。
农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一经推出,立即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同业效仿。
工行、建行等多家金额机构也积极出招,相继推出了该项业务各自的管理办法。
从他行出台的办法来看,与农行的管理办法大同小异,都是效仿和借鉴农行办法,并结合本行情况做了部分修改。
(四)从准入条件和基本规定看,农行设置的门槛较为宽松,为基层经营行竞争提供了有利的市场条件。
相比普通商品开发房贷款而言,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无论是在客户准入上还是在项目准入上,总行规定的门槛都比较宽松。
中国农业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拓展优质信贷市场,规范和促进我行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我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经营管理规范、经营收入稳定、现金流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商业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宾馆酒店、SHOPPING MALL (大型购物中心)、酒店式公寓、工业和仓储用房等物业形式。
经营性物业贷款是指我行向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发放的,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四条贷款对象。
借款人必须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产权清晰,已投入商业运营,并对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有独立的处置权。
第五条贷款用途。
经营性物业贷款可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中合理的资金需求,包括置换借款人为建设或者购置该物业形成的负债性资金、超出项目资本金规定比例以上的资金及物业价值中的增值资金,物业在经营期间维护、改造、装修、招商等经营性资金,置换存量经营性物业贷款等,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和用途,不得用于偿还银行存量不良贷款或者违规贷款。
第六条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须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有贷款证(卡),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者普通账户,信用等级原则上在A+级(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2.产权清晰、法人管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3.属于房地产开辟企业的,应取得房地产开辟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辟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年检手续;4.所有者权益在8000万元(含)以上;5.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经营业绩良好,综合实力较强;6.拥有经营性物业产权,持有合法、有效的房产所有权证;7.董事会或者相应决策机构允许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8.允许与我行签订项目资金监管协议,承诺物业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在我行办理,接受我行对物业经营收入、支出款项的封闭式监管;9.中国农业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2.12.13•【文号】农银发[2002]181号•【施行日期】2002.12.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银发[2002]181号2002年12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满足个人及私营企业对生产经营贷款的需求,拓展农业银行个人资产业务市场,规范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操作,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总行(个人业务部)联系。
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个体及私营经济发展,拓展农业银行个人金融服务领域,规范个人生产经营贷款行为,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对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非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以生产经营流动资金需求以及租赁商铺、购置机械设备和其他合理资金需求为用途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坚持“规范、效益、安全、简便”的原则,贷款采取部门审贷分离和岗位审贷分离相结合的操作方法,实行贷款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及条件第四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可以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等。
第五条申请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在当地有固定住所,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的个人。
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管理,减少风险,保护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抵押物的标准第一条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所涉及的抵押物,应当是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的合法产权,因此产生在该产权上的权利和利益(包括租金、物业费等)都是抵押物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抵押物的性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经营性物业的所有权已经办理了产权证书登记手续;(二)经营性物业所在的建筑物已经取得了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第三条抵押物的标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土地使用权属于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的情况下,应当是纯住宅或商业物业;(二)在租赁权属于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的情况下,应当是综合性商办、写字楼或酒店物业。
(三)在土地使用权非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的情况下,经营性物业应当是长期租赁、融资租赁或承租备案的。
第三章抵押贷款的发放和管理第四条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申请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五条抵押贷款的金额应当符合银行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完整的贷款申请材料。
第六条贷款利率和期限应当按照银行相关规定执行,其中贷款利率应当根据申请人的信用评估、抵押物的价值、担保方式等相关因素来确定。
第七条抵押贷款的管理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在贷款发放前,应当严格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确认抵押物的所有权及权益,并对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
(二)在贷款管理过程中,应当对借款人及其对抵押物的任何损害行为进行监管,以保障贷款安全。
(三)在贷款到期前,应当提前提醒借款人进行还款,当贷款到期无法还清时,银行应当采取合理措施追讨欠款。
第四章其他事项第八条进行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照各自的经营管理规定,制定完整的业务操作手册,并按照规定执行。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银行向经营性物业的法人发放的,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还款来源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物业的经营收入的贷款。
经营性物业是指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经营性现金流量较为充裕、综合收益较好、还款来源稳定的商业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包括商业楼宇、星级宾馆酒店、综合商业设施(如商场、商铺)等商业用房。
期限最长原则上不超过 8年。
条件1、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具有贷款证(卡),且无不良信用记录;2、在银行的信用评级在BB以上(含),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0,;3、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还本付息能力;4、拥有经营性物业全部产权,持有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所有权证;获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方式为国有出让土地;5、董事会或有权决策机构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6、书面承诺物业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在银行办理,接受银行对物业经营收入、支出款项的监管。
特点1、用于抵押的经营性物业必须是借款人自己拥有的、位于商业繁华地段的、用于对外出租并以所收取的租金作为还款来源的的贷款。
2、贷款可用于公司经营范围内合法合规的资金需求,包括但不限于置换负债性资金和超过项目资本金规定比例以上的资金。
3、抵押物的价值必须由具有建设部发布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中具有二级(含)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条件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平谷。
优势(1)贷款用途灵活。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解决了房地产企业贷款用途监管难的问题,对于自行建造的物业,可用于置换负债性资金和超过项目资本金规定比例以上的自有资金,即置换出来的是属于房地产企业的自有资金,银行对企业的自有资金的使用监管力度可适当降低。
(2)贷款期限长。
普通的抵押贷款,贷款期限一般1年,企业面临的还款压力较大,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贷款期限最长可达10年,企业可获得长期稳定的资金。
(3)还款方式灵活、减轻企业财务管理费用。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商业地产市场发展需要,规范零售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零售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我行向持有经营性物业的借款人发放的,以经营性物业抵押并以该物业租赁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人民币贷款。
借款人包括自然人和企业法人。
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放商业运营,经营管理规范、现金流量充裕、合法租赁且综合收益较好的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的零售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
第二章授信对象、条件和贷款用途第四条贷款对象年满18周岁、贷款到期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自然人需同时具备的条件1、具有合法身份,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户籍及婚姻状况证明;2、借款人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须为拟抵押经营性物业的所有人,对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有处臵权;4、同意在我行开立租赁收入监管账户(即约定还款账户)并授权我行从监管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同时,同意我行对其监管账户中不少于两个月的(若按季还款,不少于三个月的;按半年还款,不少于四个月的)还款本息金额进行冻结;5、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企业法人需同时具备的条件1、具有固定经营场所,能够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年检证明;2、经营管理规范,近几年未发现重大违规经营事项;3、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卡,资信状况较好,当期无逾期贷款或垫款;4、能够出具股东(或董事会)有效决议书,同意将其持有的经营性物业抵押给我行;5、同意在我行开立租赁收入监管账户(即约定还款账户)并授权我行从监管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经营性物业贷款专题
目录中国农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1)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实务与案例 (16)经营性物业贷款违规操作成因及审计思路分析 (20)中国农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农银发〔2006〕244号近期,总行对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试点情况进行了总结,针对试点中反映出的问题,对原《中国农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正确评价业务试点成绩,稳步健康推进业务发展。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我行推出的一项房地产信贷业务创新产品。自去年在部分地区试点以来,通过开展此项业务,有助于调整优化城市行信贷结构,有助于拓展和培育长期稳定的优质客户,有助于提高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综合收益。试点情况证明,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源于市场和客户需求,适应了商业地产市场的发展趋势。从试点情况看,业务受理中也存在一些普遍性问题,如项目准入门槛偏低,重物业价值评估、轻还贷来源测算等。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作为一项新业务,需要在规范的前提下稳步推进。优质的产品只有辅以严密的管理,才能办成优质的业务。若违背业务开展初衷,在尚未完全掌握业务规律的探索阶段过早地降低业务受理门槛,盲目出击,既不利于下一步的总结推广,也不利于业务的长期稳健发展。为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按照“规范运作,稳步推进”的原则,总行适时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各行要充分认识开办此项业务的重要性,加大对优质物业的拓展力度,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稳步推进,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二、把好贷款准入关,提高业务受理质量。各行要把好业务准入关。在项目准入上,要选择品质优秀、位于城市中心商业区等繁华地段,投入运营一段时间、经营状况良好、权属清晰、租金稳步增长的知名高档酒店宾馆、写字楼、商场等,拓展一批地标性知名物业,一般不得介入处于开发建设期和营运初期等高风险阶段的项目。象黄怒波的那个大钟寺的项目,商铺改为写字楼事审慎介入优质部分已出售,或仅以部分物业抵押,向我行申请贷款,抵押权分散,不利于整体处置的不完整物业;在客户准入上,要选择财务状况良好,商业地产开发业绩优良或物业管理经验丰富的优质客户,以及尚未与我行建立业务关系的知名企业;在区域准入上,考虑到本业务已在各地陆续开办,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在首批试点的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广州、杭州、南京七城市的基础上,业务开办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各直辖市、省会城市(黑龙江、吉林、辽宁、湖南、海南五省除外),宁波、大连、青岛、厦门,江苏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南通、扬州,以及浙江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台州,广东佛山(含顺德、南海)、东莞、中山、珠海。其他城市符合条件的优质项目一律上报总行房地产信贷部,准入审批后按权限操作。各行要从业务开办开始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避免“散、小、差”。通过努力,占据高端商业地产市场,将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打造成一项精品业务。三、严格管理,推进业务规范发展。一是规范贷款用途。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可用于物业在经营期的资金需求。对于自行建造的物业,可用于归还建造该物业的银行借款、股东、关联公司借款和置换超过项目资本金规定比例以上的资金。若物业为购置所得,贷款可用于置换购置款。要加强调查核实,防止借款人通过关联交易,虚增项目成本,账面价格明显超过市场价格,套取我行贷款。贷款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和用途,不得用于偿还银行存量不良贷款或违规贷款。严格控制抽调项目资本金,限制抽调和分配所有者权益。二是合理确定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必须根据借款期内物业可用于还贷的现金流确定,同时要控制在物业市场评估价值的60%(或账面成本的70%)以内。抵押率的问题:账面成本,评估价格要合理确定租金收入增长率,经营性收入要扣除大修和日常维护成本等必要开支。以综合收入还款的,仅限于实力雄厚、现金流充裕的知名企业,出于维护或拓展客户的需要,并且还款来源确定,经营性物业产生的现金流占还款来源的比重不得低于80%。采用综合还贷的,必须制定明确的按年(季)还款计划,物业经营收入以外用于还款的综合收入必须分期(至少按年)落实,不得采用一次还款的方式。三是规范评估。经营性物业抵押物价值评估应采用两种(含)以上方法,以收益法为主,同时结合物业的实际情况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采用收益法的,折现率取10%。要科学确定抵押物价值,避免高估。关于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项目评估机构的选择与确定事宜,总行将另行通知。四、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保障贷款安全。一是加强对抵押物的调查。经营性物业往往设有租赁,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要特别注意承租人依法享有的承租权、优先购买权及其他权利对我行抵押权的限制和影响,避免租赁合同中存在损害我行利益的条款。法律部门应参与对有关合同文本的审查。二是加强阶段性担保管理。对于置换他行贷款的,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他行抵押权释放后我行为抵押物第一抵押权人。若他行抵押权释放并为我行设定抵押前我行贷款处于悬空状态,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的阶段性担保。对于可通过设定我行为第二抵押权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在他行贷款置换后我行自动成为第一抵押权人的,阶段性担保可不作要求。三是为增强我行贷款保障,还应与借款人签订租金账户监管合同(协议)。租金账户监管是经营性物业抵押的有益补充,有利于维护我行权益。为进一步强化法律效力,监管合同或协议可在工商部门登记或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四是建立再评估机制。在贷款期内,若市场出现可能影响物业价值的重大变化等情况,应由我行认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抵押物价值进行再评估,确保抵押率在一定比率之内。若抵押物价值贬值,应要求借款人补充抵押物,或对贷款期限、额度、利率重新约定。由于历史原因,我行在大城市优质物业的市场份额较低,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品种的推出,提供了一个有力的竞争手段。各试点行要切实抓住当前有利的历史机遇,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提供差异化的流程服务和风险控制措施,锁定有品牌、前景好、租约收入稳定、产权清晰的优质项目,优先办理,提升我行对优质项目的营销能力。各行要加强对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管理,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房地产信贷部)。附件:中国农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二OO六年六月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商业地产市场发展需要,规范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防范商业营业用房在营运初期的经营风险,促进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经营利润较为稳定、现金流量较为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商业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包括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写字楼、星级宾馆酒店、综合商业设施等物业形式。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我行向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发放的,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进行还本付息的贷款。第三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实行项目贷款管理。即此属于固定资产贷款此大类也,则是否有受托支付之说否?第二章贷款对象与用途第四条贷款对象。借款人必须是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已经投入商业运营,并对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有独立的处置权。第五条贷款用途。贷款可用于物业在经营期的资金需求。对于自行建造的物业,可用于置换负债性资金和超过项目资本金规定比例以上的资金;对于购置的物业,可用于置换购置款。贷款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和用途,不得用于偿还银行存量不良贷款或违规贷款。?在认缴资本制下,还有项目资本金此说否?。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信贷业务发展需要,拓宽市场竞争渠道,进一步规范和促进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物业是指通过竣工验收已投入或准备投入商业运营商业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和工业用房,包括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写字楼、宾馆酒店、综合商业设施、标准厂房等,当前或预期经营利润稳定或持续增长、现金流量稳定、综合收益好、管理规范的物业。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对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企(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主要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还本付息的贷款.第二章贷款对象和用途第三条贷款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贷款用途.主要用于物业在经营期间的资金需求,包括物业本身的装修改造、所经营项目的资金周转、扩大经营规模和其他合理经营资金需求,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活动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经营项目.第三章贷款条件和申请第五条贷款条件。
贷款条件分为贷款对象条件和经营性物业条件,贷款对象又分为法人类和自然人类。
(一)贷款对象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法人类贷款条件1、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办理年检手续;2、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年检手续;3、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4、具有有效贷款卡,并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无不良信用记录。
信用记录包含贷款逾期、他行不良贷款、受工商行政、税务等部门查处或个人受公安机关处分等;5、拥有经营性物业全部产权,持有合法、有效的房产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6、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7、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XX农商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1:XX农商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本行的信贷产品,满足客户经营商业用房的需要,规范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本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企业发放的,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营性物业作为抵押物,并主要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用于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经营性物业是指已取得符合我行信贷管理规定的产权证、经营管理规范、经营收入稳定、综合收益良好的商业经营性物业和工业经营性物业。
其中:商业经营性物业主要包括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办公楼、综合商业设施等物业;工业经营性物业主要包括标准厂房、仓储用房等物业。
第四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应按照我行现行《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和《对公授信业务放款及支付审核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对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物业经营收入和支出款项进行监管。
第五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纳入公司授信业务统一管理,业务受理权限、贷款审查审批权限按当年授信授权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采用银团贷款模式操作的,按我行现行银团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总行公司金融部负责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制定;负责全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的组织推动。
第八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政策;负责CIMS系统的维护及管理,以及对经办机构CMIS系统操作的指导。
第九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权限内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的审查审批,并对经办机构审查审批指导。
第十条总行资产监控部负责组织推动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的贷款检查、风险监测、不良贷款管理等事宜第十一条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统一制定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定价指导原则。
第十二条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三条总行合规内控部负责对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法律性文件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业农村改革发展需要,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相关信贷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湖泊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方式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流转,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承包权性质,不改变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作为抵押担保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为依托农村土地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
第六条 借款申请人除符合农业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和单项信贷产品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种养经验和技术,其中从事农业种植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2年,从事养殖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3年。
(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项目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30%。
(三)大田作物种植。
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粮食种植面积一年一熟地区不低于100亩,一年两熟地区不低于50亩;棉花、蔬菜、莲藕等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
(四)水产品养殖。
鱼池、网箱精养面积不低于50亩,大湖、水库散养面积不低于500亩。
(五)设施及特种农业。
采取温室大棚等设施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以及从事林果、花卉、苗木、人参等特种农业的,种植或养殖面积不低于5亩。
(六)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种植或养殖面积准入条件可为以上第三至第五款标准的50%。
银行法人客户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法人客户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银行法人客户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防范风险,保障市场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现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法人客户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帮助银行控制风险,提高贷款的成功率,充分发挥银行的社会责任,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法人客户申请经营性物业贷款的管理。
第二条银行法人客户经营性物业贷款应遵循客户合法、银行风险可控、市场可行的原则,加强市场调查和风险测评,强化贷后监管,防范风险。
第三条银行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为客户提供专业、高质量的贷款服务,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银行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权利,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确保银行贷款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
第二章审批程序第五条客户向银行申请经营性物业贷款时,须按照银行要求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
第六条银行收到客户申请,应当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测评。
调查应当包括客户的基本情况、资信情况和资产负债情况、物业公司和项目的情况及市场前景等。
第七条银行应当在收到客户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经过审核,并填写《经营性物业贷款申请表》和《经营性物业贷款尽职调查表》,并由分管行长审核后上报审批委员会。
第八条审批委员会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银行的经营性物业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第九条审批委员会对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进行审批时,应当认真审核贷款申请表、尽职调查表和客户提供的有关资料。
对于不合规的贷款申请,审批委员会应当告知客户其理由,并指出需要纠正和完善的内容。
第十条审批委员会经审议认为符合条件的经营性物业贷款,应当制定详细的贷款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贷款用途、还款计划、利率、担保措施和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贷后监管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贷后管理机制,对经营性物业贷款进行日常监管和管理,并及时发现和解决贷款风险隐患。
第十二条贷后监管主要包括客户资料、还款情况和抵质押物的管理等。
银行应当及时与客户沟通,了解贷款使用情况和还款情况,并建立客户风险评估体系,及时发现和解决贷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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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农银发〔2006〕244号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稿)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近期,总行对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试点情况进行了总结,针对试点中反映出的问题,对原《中国农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正确评价业务试点成绩,稳步健康推进业务发展。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我行推出的一项房地产信贷业务创新产品。
自去年在部分地区试点以来,通过开展此项业务,有助于调整优化城市行信贷结构,有助于拓展和培育长期稳定的优质客户,有助于提高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综合收益。
试点情况证明,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源于市场和客户需求,适应了商业地产市场的发展趋势。
从试点情况看,业务受理中也存在一些普遍性问题,如项目准入门槛偏低,重物业价值评估、轻还贷来源测算等。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作为一项新业务,需要在规范的前提下稳步推进。
优质的产品只有辅以严密的管理,才能办成优质的业务。
若违背业务开展初衷,在尚未完全掌握业务规律的探索阶段过早地降低业务受理门槛,盲目出击,既不利于下一步的总结推广,也不利于业务的长期稳健发展。
为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按照“规范运作,稳步推进”的原则,总行适时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各行要充分认识开办此项业务的重要性,加大对优质物业的拓展力度,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稳步推进,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二、把好贷款准入关,提高业务受理质量。
各行要把好业务准入关。
在项目准入上,要选择品质优秀、位于城市中心商业区等繁华地段,投入运营一段时间、经营状况良好、权属清晰、租金稳步增长的知名高档酒店宾馆、写字楼、商场等,拓展一批地标性知名物业,一般不得介入处于开发建设期和营运初期等高风险阶段的项目。
审慎介入优质部分已出售,或仅以部分物业抵押,向我行申请贷款,抵押权分散,不利于整体处置的不完整物业;在客户准入上,要选择财务状况良好,商业地产开发业绩优良或物业管理经验丰富的优质客户,以及尚未与我行建立业务关系的知名企业;在区域准入上,考虑到本业务已在各地陆续开办,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在首批试点的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广州、杭州、南京七城市的基础上,业务开办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各直辖市、省会城市(黑龙江、吉林、辽宁、湖南、海南五省除外),宁波、大连、青岛、厦门,江苏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南通扬州,以及浙江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台州,广东佛山(含顺德、南海)、东莞、中山、珠海。
其他城市符合条件的优质项目一律上报总行房地产信贷部,准入审批后按权限操作。
各行要从业务开办开始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避免“散、小、差”。
通过努力,占据高端商业地产市场,将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打造成一项精品业务。
三、严格管理,推进业务规范发展。
一是规范贷款用途。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可用于物业在经营期的资金需求。
对于自行建造的物业,可用于归还建造该物业的银行借款、股东、关联公司借款和置换超过项目资本金规定比例以上的资金。
若物业为购置所得,贷款可用于置换购置款。
要加强调查核实,防止借款人通过关联交易,虚增项目成本,账面价格明显超过市场价格,套取我行贷款。
贷款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和用途,不得用于偿还银行存量不良贷款或违规贷款。
严格控制抽调项目资本金,限制抽调和分配所有者权益。
二是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必须根据借款期内物业可用于还贷的现金流确定,同时要控制在物业市场评估价值的60%(或账面成本的70%)以内。
要合理确定租金收入增长率,经营性收入要扣除大修和日常维护成本等必要开支。
以综合收入还款的,仅限于实力雄厚、现金流充裕的知名企业,出于维护或拓展客户的需要,并且还款来源确定,经营性物业产生的现金流占还款来源的比重不得低于80%。
采用综合还贷的,必须制定明确的按年(季)还款计划,物业经营收入以外用于还款的综合收入必须分期(至少按年)落实,不得采用一次还款的方式。
三是规范评估。
经营性物业抵押物价值评估应采用两种(含)以上方法,以收益法为主,同时结合物业的实际情况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
采用收益法的,折现率取10%。
要科学确定抵押物价值,避免高估。
关于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项目评估机构的选择与确定事宜,总行将另行通知。
四、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保障贷款安全。
一是加强对抵押物的调查。
经营性物业往往设有租赁,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要特别注意承租人依法享有的承租权、优先购买权及其他权利对我行抵押权的限制和影响,避免租赁合同中存在损害我行利益的条款。
法律部门应参与对有关合同文本的审查。
二是加强阶段性担保管理。
对于置换他行贷款的,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他行抵押权释放后我行为抵押物第一抵押权人。
若他行抵押权释放并为我行设定抵押前我行贷款处于悬空状态,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的阶段性担保。
对于可通过设定我行为第二抵押权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在他行贷款置换后我行自动成为第一抵押权人的,阶段性担保可不作要求。
三是为增强我行贷款保障,还应与借款人签订租金账户监管合同(协议)。
租金账户监管是经营性物业抵押的有益补充,有利于维护我行权益。
为进一步强化法律效力,监管合同或协议可在工商部门登记或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四是建立再评估机制。
在贷款期内,若市场出现可能影响物业价值的重大变化等情况,应由我行认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抵押物价值进行再评估,确保抵押率在一定比率之内。
若抵押物价值贬值,应要求借款人补充抵押物,或对贷款期限、额度、利率重新约定。
由于历史原因,我行在大城市优质物业的市场份额较低,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品种的推出,提供了一个有力的竞争手段。
各试点行要切实抓住当前有利的历史机遇,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提供差异化的流程服务和风险控制措施,锁定有品牌、前景好、租约收入稳定、产权清晰的优质项目,优先办理,提升我行对优质项目的营销能力。
各行要加强对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管理,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房地产信贷部)。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二○○六年八月八日附件:中国农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二OO六年六月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商业地产市场发展需要,规范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防范商业营业用房在营运初期的经营风险,促进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经营利润较为稳定、现金流量较为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商业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包括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写字楼、星级宾馆酒店、综合商业设施等物业形式。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我行向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发放的,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进行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实行项目贷款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用途第四条贷款对象。
借款人必须是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已经投入商业运营,并对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有独立的处置权。
第五条贷款用途。
贷款可用于物业在经营期的资金需求。
对于自行建造的物业,可用于置换负债性资金和超过项目资本金规定比例以上的资金;对于购置的物业,可用于置换购置款。
贷款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和用途,不得用于偿还银行存量不良贷款或违规贷款。
第三章贷款条件与申请第六条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办理年检手续;2.属于房地产企业的,应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年检手续;3.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4.所有者权益原则上在5000万元以上;5.具有贷款证(卡),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无不良信用记录;6.拥有经营性物业全部产权,持有合法、有效的房产所有权证;7.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8.同意与我行签订项目资金监管协议,承诺物业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在我行办理,接受我行对物业经营收入、支出款项的封闭式监管;9.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经营性物业须具备的基本条件:1.经营性物业应符合各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要求,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并办妥房产证,已投入商业运营。
新建物业虽未正式投入运营,但已与全球或国内知名企业签订了长期租赁合同,承租人支付了保证金并投入资金开始营业装修,租赁合同也已明确了租金金额和支付方式,发展前景良好的,可视同已投入商业运营。
2.地理位置优越,物业原则上应位于城市中央商务区和中心商业区等城市中心繁华地段。
交通便捷,人流、物流、车流充裕,商业、商务氛围浓厚。
位列世界五百强企业的商业企业入驻经营的大型超市,区位要求可适当放宽。
3.酒店、宾馆类应在4星级(含)以上,且年均入住率高于60%;写字楼应为甲级(含)写字楼以上,且年均出租率高于80%;百货类物业面积(可供我行抵押面积)应大于1万平方米,且主力店应为知名品牌;混合业态的物业应至少满足以上一个条件。
4.经营性物业定位准确,经营情况稳定,出租市场前景较好;经营性物业市场价值和租金价格稳定或有上涨趋势;经营性物业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有利于整体处置。
第七条贷款申请。
借款人申请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二)借款人验资报告和公司章程;(三)借款人贷款证(卡)和资信证明材料;(四)借款人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借款、同意以经营性物业抵押的决议;(五)经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借款人和重要关联公司近三年财务报表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六)经营性物业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产权证书;(七)借款人对外出租的有关协议、合同;(八)农业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科目第八条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期内物业可用于还贷的现金流确定,且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物业市场评估价值的60%,按物业账面成本计算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物业账面成本的70%。
若借款人或其母公司实力雄厚、现金流充裕,有确定的其他合法收入,并愿以其还款的,可以综合收入还款,但经营性物业产生的现金流占还款来源的比重不得低于80%。
原则上不受理贷款额度在1亿元以下的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项目。
对于个别地段优越、效益良好、贷款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项目,可按个案上报总行准入审批后,由分行按权限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