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监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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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卫生系统开展纠正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卫生系统开展纠正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卫生系统开展纠正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4.28•【文号】卫办发[2004]140号•【施行日期】2004.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卫生系统开展纠正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办发[2004]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纠正医疗服务领域中收受药品回扣、“红包”、“开单提成”、乱收费等不正之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我部制定了《全国卫生系统开展纠正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

请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加强督导检查,务求纠风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全国卫生系统开展纠正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全国卫生系统开展纠正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为贯彻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卫生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纠正医疗服务领域中收受药品回扣、“红包”、“开单提成”、乱收费等不正之风的专项治理。

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坚决纠正医疗服务领域中收受药品回扣、“红包”、“开单提成”、乱收费等不正之风,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通过集中整顿和专项治理,实现一个目标,完成三项任务。

一个目标:在所有医疗机构中有效遏制收受药品回扣、“红包”、“开单提成”、乱收费等不正之风。

重庆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指导意见

重庆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指导意见
当事人对记分有异议时,可在收到《通知书》7 个工作日内 向所在医疗机构书面提出申诉,医疗机构应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 进行复核,经复核证实对医务人员记分有错误或者不准确的,应 当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设专栏,定期公布医务人员不良执业 行为记分情况及处理意见,并建立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管理档 案。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此指导意见,结合单位实际,在 只增不减的原则上制定实施管理办法,并组织专人负责日常管理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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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可通过日常管理、监督考 核、群众投诉、来信来访、问卷调查、各类检查、医疗事故鉴定、 第三方调解建议书、法院判决书等途径获得,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作《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在调查核实确认工作后 10 个工 作日内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五条 各地医疗机构应对单位内医务人员建立“医务人 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并按照属地化原则,于次年 1 月 5 日将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记分统计表报送至当地卫生计生委备案。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应于次年 1 月 10 日将辖区内务人员不良执业 记分统计表报送至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附件: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记分汇总表
重庆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医疗事故 处理条例》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加强 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导 意见。
(三)晋升周期内累计不良记分达 8 分及以上的,延迟一年 晋升(或聘任)高一级职务(自符合申报或聘任时间起算)。晋 升周期内一次性不良记分达 8 分及以上的,延迟两年晋升(或聘 任)高一级职务(自符合申报或聘任时间起算)。

安徽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安徽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安徽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和诊疗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护、药、技等各类医务人员。

第四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应当分别记分, 分类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的记分管理工作由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医务人员计分管理工作部门同其所在医疗机构。

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向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理部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部门通报记分情况.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的同时记分,记分与行政处罚不能相互替代. 第七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对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七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统一纳入医疗机构管理档案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引导群众安全就医。

同时应建立健全举报投诉通道,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第八条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可给予一定的奖励措施。

第二章记分规则第九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 1 年为一个周期,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积记分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3 医务人员记分以 1 年为一个周期.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积记分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管理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管理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25•【文号】国卫办医政函〔2024〕272号•【施行日期】2024.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函〔2024〕2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以下简称“不良事件”)是指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发现的,除疾病自然过程之外的各种因素所致的不安全隐患或造成负性后果的事件。

不良事件管理是医疗机构加强自我管理、识别医疗服务风险隐患、预防负性事件发生、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重要方法。

多年来,我委不断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将“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率”作为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指导行业聚焦相关工作,对提升医疗质量安全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不良事件管理工作,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压实不良事件管理主体责任各地要指导二级以上医院进一步提高认识,将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作为重要的医疗质量安全日常工作措施,充分理解不良事件管理的重要价值,切实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不良事件报告、分类、分析、处置等相关管理制度,完善不良事件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医院内不良事件管理工作牵头负责部门和协同配合部门的权责及分工,压实各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充分利用不良事件管理发现和消除医疗质量安全漏洞。

二、系统设计,健全不良事件闭环管理机制二级以上医院要不断健全“主动报告、科学分类、重点分析、系统反馈、持续改进”的不良事件闭环管理机制。

建立完善不良事件“非惩罚性”主动报告机制,注意保护报告人隐私,并通过工作会议、宣传栏或信息平台等多种渠道加强宣传,鼓励员工自愿、主动进行不良事件报告。

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不良事件进行分类处理,能够立即改进的,要明确责任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问题或隐患;对频繁发生或产生严重负面结果的事件要进行重点分析,采用台账管理等方式重点督办。

XX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XX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方案(试行)一、背景分析近年来,我国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医疗行业的形象和患者的利益。

为加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我们决定在区开展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试点工作。

二、目标设定1.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

2.提高医疗机构管理水平,保障患者权益。

3.促进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三、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区所有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

四、记分标准1.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1)违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规定,一次记6分;(2)违反医疗机构管理制度,一次记4分;(3)违反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规定,一次记2分。

2.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1)违反职业道德,一次记6分;(2)违反诊疗规范,一次记4分;(3)违反医疗服务流程,一次记2分。

五、记分管理流程1.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被发现后,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所在单位进行核实。

2.核实无误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所在单位将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报告给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记分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并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个人档案中予以记录。

4.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到一定分值时,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采取相应措施,如约谈、暂停执业等。

六、奖惩措施1.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较低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较高的单位,责令整改,暂停或取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3.对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较高的个人,暂停或取消其执业资格。

七、实施保障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的认识。

2.加强监管,确保记分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

3.完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工作效率。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27•【字号】沪卫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各市级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修订了《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并于2023年11月16日经市卫生健康委第56次委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11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记分实施第三章记分应用第四章附则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执业行为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过程中,违反医疗执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制度以及诊疗规范等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备案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以及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对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附件1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时间:年月日编号:当事人签收: 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年月日年月日备注: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交医疗机构,一份留存卫生监督执法机构。

— 1 —附件2医疗保障部门对医疗机构处理情况通报:我局于年月日对给予的行政处罚(处理),现将情况通报你委(局),请按照《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0年版)》的规定,对该机构予以记分。

医疗保障部门名称并盖章年月日— 2 —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0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增强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的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药学人员以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医疗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细化制定本院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管理制度、诊疗规范、医务人员职业道德以及医疗保障政策规定、服务协议但尚未达到吊销执业证书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人员所在机构日常监管职责划分,负责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各级卫生监— 3 —督执法机构具体实施。

医疗机构负责本院医务人员日常记分管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务人员记分管理。

第五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四川智慧卫监”平台(网址:http://202.61.90.26:8888/scwjw)建立“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息系统”,与医师、护士电子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医师定期考核系统、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等实现数据对接。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通报书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通报书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通报书
医疗卫生机构名称:
你单位医师,本记分周期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已累计达到分。

依据《上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0分及以上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通报其主要执业机构和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医师1-3个月的离岗,离岗的医师应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0分、不满14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其离岗1个月;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4分、不满18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其离岗2个月;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8分及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其离岗3个月。

请遵照执行!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年月日
- 1 -。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8.04.10
•【字号】渝卫发〔2018〕10号
•【施行日期】2018.04.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渝卫发〔2018〕10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医疗机构,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新修订的《重庆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指导意见》已经重庆市卫生计生委2018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重庆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指导意见》(渝卫医发﹝2017﹞1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4月10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11•【字号】鲁卫医字〔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医字〔2023〕13号各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服务局,省卫生健康委执法监察局,省属(管)医疗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强化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结合国家相关最新政策规定,我委组织对《山东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记分管理办法》(鲁卫医字〔2018〕19号)进行了修订,已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6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记分标准第三章记分实施第四章记分管理第五章附则山东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完善医疗行业长效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备案(凭)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互联网医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医疗行风建设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以及医疗记分管理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并对各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附件1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时间:年月日编号:
我委(局)月在年月日检查中发现(接
医疗保障局通报)你院从事的
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依据《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0年版)》应予记分。

请你院认真核实后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记分。

特此通知。

签收: 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交医务人员不良行为发生的医疗机构,一份留存卫生监督执法机构。

— 1 —
附件2
医疗保障部门对医务人员处理情况通报

我局于年月日对
给予的行政处罚(处理),现将情况通报你委(局),请按照《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0年版)》的规定,对相关医务人员予以记分。

医疗保障部门名称并盖章
年月日
— 2 —。

关于防范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关于防范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关于防范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医疗行业,承载着人类健康的希望,维系着万千家庭的幸福。

然而,近年来,涉医违法犯罪事件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侵害了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也给患者就医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和心理压力。

为了切实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营造安全和谐的医疗环境,特发布本通告:一、充分认识防范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的重要意义医疗机构是救死扶伤、保障人民裙众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医务人员是守护人民健康的白衣天使。

维护医疗机构秩序,保障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医务人员的身心健康,也影响了医疗服务的正常开展,破坏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法治秩序。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必须充分认识到防范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涉医违法犯罪的发生。

二、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一)依法严惩暴力伤医行为对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因医患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要快速出警、依法处置,坚决防止矛盾激化。

对多次到医疗机构无理纠缠、辱骂、威胁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肃查处扰乱医疗秩序行为对在医疗机构内聚众滋事,严重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的;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侮辱、威胁、恐吓医务人员的;以及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合法权益、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坚决整治涉医违法犯罪的治安隐患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完善安全保卫制度,加强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值班巡查等措施。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5篇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管理规定为进一步促进我院医疗卫生工作的发展,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强化依法执业意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工作质量,在依法执业方面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职责和诊疗技术规范,做到人人知晓执业要求,坚持依法执业,确保持证上岗,规范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依法执业实行严格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一、医师执业管理规定1.医生必须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不得独立进行医学诊查、医学处置(病历、处方等)、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

3.医师上岗必须严格按照《医师执业证书》上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和范围进行执业,未经注册人员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从事母婴保健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4.医师在执业过程中,按照执业医师标准,要定期进行“三基”、“三严”训练和考试。

考试不合格的医师,医院有权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暂停职业活动期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允许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可给予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二、护士执业管理规定1.护士必须依法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方可上岗工作。

2.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五年,未经护士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州相关规定参加临床培训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3.见习护士只能在注册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护理工作。

4.护士在执业过程中要定期进行“三基”、“三严”训练和考试,对考试不合格者,医院有权令其暂停执业活动,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再次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

医院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制度

医院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制度

医院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制度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制度为自觉接受患者与社会的监督,进一步加强医务人员依法执业、依法行医和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制度一、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相关职能部门要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示。

二、公示范围: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则予以公示。

1、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尚未办理执业注册(或执业变更)以及未取得处方权的医师擅自独立执业,造成不良后果的;2、违反诊疗护理操作常规,造成医疗事故并赔偿的;3、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4、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5、未经亲自诊察,签署诊断、治疗等证明文件或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6、无故不及时参加会诊或抢救,造成不良后果的;7、违反临床合理检查、合理用药规定,开大检查、大处方或不按规定使用抗生素、毒麻药品、精神药品,情节较重的;8、未经医务部批准,擅自到院外会诊或行医,造成不良影响的;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10、违反卫生行业纪律八不准,情节较重的;11、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患者钱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12、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不服从上级有关部门调遣的;13、发生医疗事故或发现传染病疫情,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三、公示方法:在院医疗工作简报上公示。

四、除公示外,对违反医院有关规章制度的医务人员,将按照,《医院员工奖惩办法》处理。

五、设立投诉电话和举报箱,接受病人及家属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感谢您的阅读!。

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记分规则
医务人员可通过“四川智为记分 1分。
03 记分标准
记分标准
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形,不良 执 业行为记分共分为50分、30分、20分、10分、5分、2 分、1分七个档次。
记分规则
• 医务人员受到暂停执业处罚的,一次记50分;受到罚款处罚的,一 次记30分;受到警告处罚的,一次记10分。
• (八)违反诊疗规范术中加价或虚构不存在手术加收患者费用的; • (九)诊所一个自然年度不良记分累积12分的(对设置人或主要负责人记分)。
记分规则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次记20分。 • (一)未经伦理审查和备案擅自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等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 • (二)利用超声技术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
记分规则
•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次记1分。 • (一)未按规定上报医疗差错质量安全事件的; • (二)护士未及时执行医嘱的(发现医嘱出现明显错误的情形除外); •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事件的; • (四)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的; • (五)上岗工作,未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的。
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 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3 年版)解读
01

总则

02
记分规则
03
记分标准
04
记分应用
01 总则
总则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的执业医 师(含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药学人员以 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总则
本办法所称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执业活 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管理制 度、诊疗规范、 医务人员职业道德以及医疗保障 政策规定、服务协议但尚未达到吊销执业证书的 行为。

医务人员不良行为处罚条例

医务人员不良行为处罚条例

***医务人员不良行为处罚条例为有效贯彻落实深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强化职业道德的教育、督查,健全和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树立医务人员的责任感、荣誉感。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务人员执业不良行为涉及的内容1、服务态度生硬,用语不规范,与病人或其家属发生争执,被投诉的。

2、不执行首科、首诊、首遇、首诉、首问负责制的。

3、违反医疗服务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4、工作责任心不强,责任差错并造成较严重的后果的;发生医疗纠纷,无论何因导致医疗机构赔付患者及其亲属现金≥2万元的。

5、工作中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恶劣,违反工作或操作程序,被投诉的,经查情况属实的。

6、上班时间无正当理由离岗、脱岗、串岗或干私活、进行娱乐活动。

7、在医疗服务活动中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有价证券、物品和宴请的。

8、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一次性卫材、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9、通过介绍病人到外院做本院已开展的检查、治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的。

10、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的。

11、使用假劣药品,或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的。

12、拒绝收治符合住院标准的离休和医保病人的。

13、在治疗离休、医保病人中违规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调换药品的。

14、违反诊疗原则开大处方、乱检查、滥用药,增加患者费用负担的。

15、私自设立小金库的。

16、私自向病人出售药品及其他物品者。

17、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开具与病情不符的诊断证明、假报告,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如私取节育环、胎儿性别鉴定。

18、未经医院批准,擅自搞业余或兼职服务;动用医院设备、器械、医疗用品为科室或个人谋取私利者;私自外出会诊、手术、讲学、外转病人的。

19、因本人过失造成新闻媒体批评曝光、损害单位利益、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依法取得医师、护士执业证书,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服务的医务人员。

第三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记分标准第四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分:(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患者损害的;(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无菌操作、消毒隔离制度等,造成患者感染的;(四)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违反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违反规定,泄露患者隐私的;(七)违反医疗质量安全规定,造成患者损害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记分标准如下:(一)轻微不良行为,给予1-3分;(二)一般不良行为,给予4-6分;(三)严重不良行为,给予7-9分;(四)特别严重不良行为,给予10分。

第三章 记分程序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及时调查核实并予以处理。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给予记分,并将记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八条 当事人对记分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记分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章 记分结果应用第十条 医务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12个月),累计记分达到6分以上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其进行约谈、警告等处理;累计记分达到10分以上的,依法给予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

第十一条 记分周期届满,记分予以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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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监督公告
关于对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监督公告
为深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强化职业道德的教育、督查,健全和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树立医务人员的责任感、荣誉感。

按照市卫生局菏卫医发[2009]8号《关于印发菏泽市医务人员执业不良行为记录处罚制度的通知》的规定,下列行为为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

1、服务态度生硬,用语不规范,与病人或其家属发生争执,被投诉的。

2、不执行首科、首诊、首遇、首诉、首问负责制的。

3、违反医疗服务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4、工作中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恶劣,违反工作或操作程序,被投诉的,经查情况属实的。

5、上班时间无正当理由离岗、脱岗、串岗或干私活、进行娱乐活动。

6、在医疗服务活动中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有价证券、物品和宴请的。

7、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一次性卫材、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8、通过介绍病人到外院做本院已开展的检查、治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的。

9、私自向病人出售药品及其他物品者。

10、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开具与病情不符的诊断证明、假报告,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如私取节育环、胎儿性别鉴定。

11、未经医院批准,擅自搞业余或兼职服务;
动用医院设备、器械、医疗用品为科室或个人谋取私利者;
私自外出会诊、手术、讲学、外转病人的。

12、违反财务规定,私自收取病人现金的。

13、参与虚假医疗广告或医疗器械促销宣传的。

对于以上情况,敬请病、陪人对我院全体医务人员予以监督。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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