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监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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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监督公告

关于对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监督公告

为深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强化职业道德的教育、督查,健全和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树立医务人员的责任感、荣誉感。按照市卫生局菏卫医发[2009]8号《关于印发菏泽市医务人员执业不良行为记录处罚制度的通知》的规定,下列行为为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

1、服务态度生硬,用语不规范,与病人或其家属发生争执,被投诉的。

2、不执行首科、首诊、首遇、首诉、首问负责制的。

3、违反医疗服务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4、工作中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恶劣,违反工作或操作程序,被投诉的,经查情况属实的。

5、上班时间无正当理由离岗、脱岗、串岗或干私活、进行娱乐活动。

6、在医疗服务活动中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有价证券、物品和宴请的。

7、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一次性卫材、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8、通过介绍病人到外院做本院已开展的检查、治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的。

9、私自向病人出售药品及其他物品者。

10、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开具与病情不符的诊断证明、假报告,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如私取节育环、胎儿性别鉴定。

11、未经医院批准,擅自搞业余或兼职服务;

动用医院设备、器械、医疗用品为科室或个人谋取私利者;

私自外出会诊、手术、讲学、外转病人的。

12、违反财务规定,私自收取病人现金的。

13、参与虚假医疗广告或医疗器械促销宣传的。

对于以上情况,敬请病、陪人对我院全体医务人员予以监督。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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