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干货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律师、会计师等事务所)的涉税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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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律师、会计师等事务所)

的涉税问答

最近,有不少律师朋友向我咨询律师事务所的一些涉税问题,现将思考后形成的结果与大家分享。有不同看法,欢迎交流讨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不同于一般的合伙企业,其承担法律责任不同于公司制企业,也有别于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公司制企业: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企业:所有的合伙人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由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一般的企业债务,所有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所有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

问题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退伙,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是否需要继续为该合伙人申报合伙人所得税?答:依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十七条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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