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扣除的问题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以下陈述是基于举例或者后期可能会存在的

关于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扣除的问题

闫专管:

我司新设了一家子公司A,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章程规定出资额在2028年前缴付。因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营运资金不足,需要我司拆借资金。假如我司借款给A公司,借款金额为100万元,期限为1年,借款利息为10%(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可扣除的关联方利息有两道红线,第一道红线要求: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第一道红线扣除限额:100*6%=6

第二道红线要求:债资比例符合要求红线,防资本弱化。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6×(1-2/关联债资比例)

由于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股东的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原则上不作限制,所以A公司出资额在2028年前缴付即可。公式中,关联债资比例=平均关联债权/平均权益,平均权益

由于尚未缴付出资,平均权益为零。那么,A公司就无法按照(财税[2008]121号)规定核算可以扣除的关联方利息支出。

通过查询税收相关法律,发现《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对未缴出资利息扣除有相关要求:“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新公司法是2014年3月1日起实施,A公司是2017年新注册成立,那么只要是在章程规定的出资日之前缴付出资,是否就可以认定为符合国税函[2009]312号文所称在规定期限内缴足出资?那么A公司支付的关联利息费用是否可以据实扣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