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著作权的限制)【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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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著作权的内容)【圣才出品】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著作权的内容)【圣才出品】

第4章著作权的内容一、概念题1.著作人身权(上交1999年研)、著作人格权(人大2007年研)答: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或者人格权等,是指作者或者著作权原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非财产性权利。

著作人身权不仅包含有身份权性质的权利,同时也包含有人格权性质的权利。

不能简单地将著作人身权定性为纯身份权或纯人格权。

如作者身份权是一种身份权,而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则为人格权。

著作人身权的特征包括:无期限性、不可分离性和不可剥夺性。

著作人格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至四款对著作人格权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四项权能。

著作权人格权的实质是人身关系在著作权上的具体反映,它是独立于著作权产权而存在的,本身没有财产内容。

2.署名权(北科2011年研)答: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是指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著作权人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可以是真名,也可以是笔名、艺名,还可以是假名、化名,甚至可以放弃署名,不管著作权人采取什么方式署名,他都有拒绝其他任何未参与该创作的人员要求署名的权利。

署名权属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范畴,其权利不能转让、抵押、继承、赠与,一部作品产生的署名权,归创作人永远享有。

3.署名权与姓名权(中南财大2009年研)答:署名权与姓名权都是私权,关于二者的比较具体阐述如下:(1)署名权与姓名权的概念署名权,即为表明作者身份而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署名”就是在作品上签署作者的姓名或者名称,署名的法律意义在于表明作者身份,确认作品是由作者创作的事实,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就是作者。

署名权是作者最基本、最重要的人身权利,处于《著作权法》的严格保护之下。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获得姓名并从中受益的人格权,同健康权、生命权、肖像权、自由权并列,且同属《民法通则》的保护范畴。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著作权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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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著作权概述一、概念题1.著作权与版权(武汉理工2005年研)答:关于著作权与版权的比较,主要阐述如下:(1)著作权与版权的概念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版权是英美法系的概念,是复制权的演进结果,它着重于财产性权利,基本不考虑精神性权利。

(2)著作权与版权的联系著作权是“版权”与“作者权”折中的结果,它将财产权利与精神权利同等对待,偏向性不明显。

在某种程度上,著作权即版权。

(3)著作权与版权的区别①主体不同。

版权的主体是出版者,自然人不能成为版权的主体;而著作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作者,客观上只有自然人才是作品的唯一事实作者。

②客体不同。

版权的客体是书刊及音像出版物;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其保护的是作品而非作品的载体。

③形成机制不同。

版权是一种从属于著作权的派生权利,出版者版权只能由著作权人授予而产生;而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④内容不同。

版权的内容包括专有出版权、版本权、出版作品的形式和内容的修改权、删除权;而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⑤期限不同。

在我国,版权的期限由出版人与著作权人协商确定,而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一般不受限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则由法律专门规定。

2.版权独立性原则(上交2000年研)答:版权独立性原则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1)版权独立性原则的含义享有国民待遇的作者在公约任何成员国所得到的版权保护,不依赖于作品在来源国受到的保护;在符合公约最低要求的前提下,该作者的权利受到保护的水平、司法救济方式等等,均完全适用提供保护的那个成员国的法律。

这就体现了版权独立性原则。

(2)版权独立性原则的表现作者在公约成员国受到的版权保护不依赖于其作品在来源国受到的保护,主要有三种情况:①公约成员国中,有些国家的版权法可能要求其国民的作品要履行一定的手续才能受保护。

其他国家不能因其本国要求履行手续而专门要求他们也履行手续。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著作权的利用)【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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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著作权的利用一、判断分析题1.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许可使用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北科2004年研)答: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根据这两条的规定,本题说法正确。

2.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应当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北科2004年研)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许可使用合同中软件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条规定:“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一条规定:“订立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许可合同,或者订立转让软件著作权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

”即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而不是“应当”。

二、简答题1.我国著作权的转让特点是什么?(武汉理工2007年研)答:著作权转让是作者行使自己著作权财产权的一种形式,关于著作权转让具体阐述如下:(1)著作权转让的概念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

移交著作权的著作权人称为转让人,接受著作权的他人称为受让人。

与许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转让著作权的法律后果是转让人丧失所转让的权利;受让人取得所转让的权利,从而成为新的著作权人。

在允许转让著作权的国家,也只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转让,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专利权的主体及权利归属)【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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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专利权的主体及权利归属1.专利权人的权利包含哪些内容?答:(1)独占权①制造权。

指专利权人拥有自己生产制造专利文件中记载的专利产品的权利。

②使用权。

使用权包括对专利产品的使用权和专利方法的使用权。

非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其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

③许诺销售权。

许诺销售是指销售前的推销或促销行为,包括通过广告、订单、发布消息等手段表示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

④销售权。

指销售专利产品的权利。

⑤进口权。

指为生产经营目的将专利产品或由专利方法直接生产的产品由一国境外输入该国境内的权利。

(2)许可实施权①许可实施权许可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许可方),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允许他人(被许可方)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其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全部或者部分技术的权利。

②许可规则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应当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由被许可方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除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权受到一定的限制。

③许可方式专利实施许可的方式有多种,比如独占许可、独家许可、交叉许可、分许可和普通许可等,在技术贸易中专利许可证贸易应用广泛。

④专利权共有人的许可实施权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有,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3)转让权转让权包括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和专利权的转让,转让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同转让;另一种是继承转让。

同时,转让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

(4)标记权专利权人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或专利号的权利。

2.专利权人负有哪些义务?答: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存在的,专利权人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

(1)缴纳专利费用的义务a.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要缴纳各种申请费用。

b.在专利授权后,专利权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的日期内缴纳规定的年费。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我国专利立法及修改)【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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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我国专利立法及修改一、简答题简述我国专利法在司法及行政执法方面进行了哪些修改。

(上交2001年研)答:我国专利法在司法及行政执法方面修改包括:(1)增加了诉前临时措施;(2)增加了关于侵权赔偿额计算以及法定赔偿额的规定;(3)简化、完善了专利审批和维权程序;(4)规定专利申请的复审和专利无效由法院终审,取消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终审权;(5)取消了三种专利权的撤销程序;(6)细化了专利侵权判断的标准,明确规定了现有技术抗辩,新增了为行政审批需要,实施专利药品及医疗器械专利的情况下不视为侵权的规定;(7)强化了专利行政执法,提高了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力度和赔偿额度,规定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的职权范围。

二、论述题1.论述我国现行专利法存在的不足及如何完善。

(中南财大2009年研)答:(1)我国现行专利法存在的不足:①立法2008年8月1日才开始实施《反垄断法》,但是尚未建立与《反垄断法》相配套的下位法。

②实施在发明专利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外国企业、外资企业,国内的发明专利只占很小部分;非职务发明比例高于职务发明的比例,说明专利制度的实施并没有促进我国企业对专利制度利用的积极性。

③执法行政干预太多,专利保护应当以司法为主,行政保护应当仅保留在边境措施和对重大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审查方面。

专利行政执法力度的提高,应当以那些影响竞争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为主,而不是在所有专利侵权纠纷中都可以动用国家的公权力来维护私权。

④应用多数中国企业只注重进行资本的原始积累,不重视研发投入,只注重短期利益,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屡遭挫折,在专利的战略运用上更是缺少能力。

(2)完善建议①加快立法进程,制定与《反垄断法》相配套的下位法。

②增加对发明专利的提倡性规范,鼓励发明专利的申请。

③减少行政干预,强调司法的纠纷解决作用,制定专利诉讼的程序与规则。

④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强化企业专利意识。

2.论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发展与完善。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总 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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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编总论一、概念题1.知识产权与无形财产权(中南财大2007年研)答:知识产权与无形财产权的比较主要阐述如下:(1)知识产权与无形财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法律意义上的无形财产权可以包括以下三类:①创造性成果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

②经营性标记权,包括商标权、商号权、地理标记权、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记权等。

③经营性资信权,包括特许经营权、信用权、商誉权等。

(2)知识产权与无形财产权的关系在精神领域的民事权利范畴里,可以说无形财产权(或称无体财产权)是与知识产权相当的另一称谓,二者具有同等的内涵,但外延却明显不同,前者比后者具有更大的包容性。

2.知识产权与所有权(中南财大2008年研)答: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比较具体阐述如下:(1)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有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关系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均是绝对权,但知识产权是新型的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

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

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或称为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

知识产品之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之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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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著作权的限制一、概念题1.合理使用(清华大学2011年研;北科2008年研)答:合理使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合理使用的特征有:①合理使用人不特定。

②被合理使用的客体为已发表作品。

③合理使用必须有法律依据。

④合理使用的目的是非营利性的。

⑤合理使用者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既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⑥合理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时,使用者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2.著作权法定许可(人大2010年研)答: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的制度。

法定许可作为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措施,在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中都做了明文的规定,但其适用范围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要宽于英美法系国家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三十二、三十九、四十三条对法定许可作了明文规定。

与其他国家著作权法关于法定许可的规定相比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一个前提条件——作者声明保留权利者除外,这与国际上通行的法定许可有较大的区别。

3.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制度和合理使用制度(武汉理工2005年研)答:著作权中的法定许可制度与合理使用制度都是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权利的限制,具体阐述如下:(1)法定许可制度和合理使用制度的概念①法定许可使用,是指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版权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制度。

②合理使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2)法定许可制度和合理使用制度的联系法定许可使用和合理使用都是非权利人使用他人作品的正当事由,使用人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即可使用,其适用情形都由法律规定。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著作权的内容)【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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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著作权的内容1.如何理解著作权内容的双重性?答:著作权内容的双重性是指著作权中既包括人身权方面的内容,也包括财产权方面的内容,具有人身与财产的双重属性。

(1)著作权中人身权方面的内容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著作人身权的实质是人身关系在著作权上的具体反映,它是独立于著作财产权而存在的,本身没有财产内容。

易言之,作者行使人身权利不会直接带来经济利益,但人身权并不排斥作者因作品被使用而享受的财产权利。

一般认为,它不能转让、剥夺或继承。

在我国,著作人身权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著作权中财产权方面的内容著作财产权,又称著作经济权利,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它具有一定的时间性,在著作权的有效期限内,作者的著作财产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和许可他人使用。

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就是著作财产权所包括的具体权能。

具体来说,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著作人身权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答:身份是民事主体在特定社会关系中所处的稳定地位,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而身份权则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关系并由其专属享有,以其体现的身份利益为客体,为维护该种关系所必需的权利。

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生而固有的权利,而人格权则是民事主体生而固有的、不可让渡的权利。

著作人身权在日本著作权法中直接被称为“著作人人格权”,即这种权利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而与作者形成紧密关系。

但英国版权法使用“作者或导演身份权”的名称,若将作品比做作者的孩子,那么作者对作品的权利有如父母与子女之身份关系。

因此,著作人身权不仅包含有身份权性质的权利,同时也包含有人格权性质的权利。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反不正当竞争)【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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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反不正当竞争一、概念题商业诋毁行为(北科2008年研)答: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诋毁、贬低,以削弱其竞争实力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商业诽谤行为,商业诽谤行为表现为捏造、散布虚伪的事实。

商业诽谤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商业信誉,包括商品声誉,是对经营者的积极社会评价,是经营者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保证。

这种信誉或声誉,在民法中属于法人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判断分析题1.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不得以任何方式给予对方折扣。

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北科2004年研)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根据该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

只有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北科2004年研)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根据该款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著作权的客体)【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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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著作权的客体一、概念题1.作品(北科2009年研;上交1999年研)答:作品,是指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有以下内涵:①作品必须是已经表达出来的形式。

在作者大脑中形成而没有以任何方式表达出来的东西,就不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②作品必须是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的表达形式;③作品必须表达出作者的综合理念。

2.思想/表达二分法(人大2011年研)答: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基本含义即著作权保护不能延伸到作品中包含或体现的思想,而只能延伸到作品中这些思想的特定表达。

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思想与表达都是作品构成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即任何作品都包含了思想与表达,并且它们之间的区别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程度问题。

作品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思想或感情并具有个性特点的智力创作成果。

一般而言,某一作品中体现的思想可以以不同的表达方式来加以体现。

针对同一思想的不同表达方式,不同作者可以分别获得独立的著作权。

任何著作权实际上是就特定思想的特定表达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3.作品的独创性(北科2008年研)答:独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出来的,不是或者基本不是对现有作品的复制、抄袭、剽窃或摹仿。

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并不一定具有新颖性。

作者独立创作出来的作品,可能与现有作品相同或基本相同,但这并不妨碍其获得著作权。

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造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

独创性所强调的是,作者必须独立运用自己的智力和技巧来进行创作。

独立创作的表现形态是:作者自己选择作品的构成要素,按照自己确定的规则和顺序进行组织,表达出自己内心真实的体验和感受、真实的立场和观点、真实的思想和情感。

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人大2012年研;北科2007年研)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专利权的客体)【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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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专利权的客体一、概念题1.专利权客体(北科2010年研)答:专利权客体,又称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能取得专利权,可以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因此,专利权的客体应该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又称为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相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2.方法专利(人大2012年研)答:方法发明是指把一种物品变为另一种物品所使用的或制造一种产品的具有特性的方法和手段。

方法可以是化学方法、机械方法、通讯方法及工艺规定的顺序来描述的方法。

方法发明取得专利后,称为方法专利。

专利法把对方法专利的保护延及用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产品发明与方法发明(中南财大2009年研)答:产品发明是指人工制造的具有特定性质的可移动的有形体,如机器、设备、仪表、物质等发明。

产品发明取得专利后,称为产品专利。

方法发明,指把一种物品变为另一种物品所使用的或制造一种产品的具有特性的方法和手段。

方法发明取得专利后,称为方法专利。

4.外观设计(北邮2008年研)答: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且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是专利权的客体之一。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除应适于工业应用外,还应具有新颖性,即应当同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外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外观设计具有的具体特征有:①必须与产品相结合,二者具有不可分性;②以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组合为内容;③富有美感;④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著作权的客体)【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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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著作权的客体1.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什么?答:作品,是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实质条件,但是法律并不以“固定”为作品创作完成的标志。

(1)学理上的认识从学理上讲,作品应当是自然人运用其智慧,将文字、数字、符号、色彩、光线、音符、图像等作品构成要素按照一定的规则和顺序有机组合起来,以表达其思想、情感、观点、立场、方法等综合理念的形式,它是综合理念和表达形式的有机结合体。

(2)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①文字作品;②口述作品;③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④美术、建筑作品;⑤摄影作品;⑥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⑦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⑧计算机软件;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作品的构成要素主要有哪些?答:作品是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1)我国立法的规定《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①文字作品;②口述作品;③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④美术、建筑作品;⑤摄影作品;⑥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⑦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⑧计算机软件;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作品的构成要素①作品必须是已经表达出来的形式。

在作者大脑中形成而没有以任何方式表达出来的东西,就不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

②作品必须是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的表达形式。

③作品必须表达出作者的综合理念。

没有任何意义的表达形式,常用的标语、口号等,都不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

3.作品的实质条件及其基本含义是什么?答: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实质条件是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不符合实质条件的对象不受著作权保护。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著作权的主体)【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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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著作权的主体一、概念题1.作者与著作权人(中南财大2007年研)答:对作者与著作权人的比较,具体表现如下:(1)作者与著作权人的概念作者是创作作品的公民,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一般情况下,作品的创作者就是作者。

如有特殊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可能不是作者,如“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法律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著作权人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即享有著作权权利和承担著作权义务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2)作者与著作权人的关系①一般情况下,作者就是著作权人,二者具有很大的重合性。

②著作权人的概念范围大于作者的概念范围,除了作者外还包括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通过继承、遗赠、转让、委托关系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2.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上海大学2001年研)答: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即原始著作权人,又称第一著作权人,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时,直接享有著作权,成为著作权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为著作权主体的权利基础为标准,可以将著作权主体分为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

而实际上,著作权原始主体就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在作品创作完成时,即刻享有著作权的人。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为著作权原始主体的方式有三种:创作、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软件开发者(上交2001、1999年研)答: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因此,要成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称软件开发者,除了实际上对软件开发进行组织或者直接进行开发外,更重要的是对软件承担责任,即承担开发成功或者失败的风险。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专利权的客体)【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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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专利权的客体1.什么是发明专利?其授权条件是什么?答:发明专利是专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自己独特的内涵与授权条件。

(1)发明专利的概念发明专利是指发明人将其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通过一系列严格的审查后而被授予的一种专利权。

(2)发明专利的授权条件①新颖性。

即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②创造性。

依照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发明专利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③实用性。

即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一般具备下列条件即认为具有实用性:a.工业实用性。

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只要在任何一个工业部门能够制造或使用,即具有工业实用性。

b.重复再现性。

这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案中的技术内容。

c.有益性。

专利技术实施后应能产生积极效果,具有良好的技术、经济和社会效益。

2.什么是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条件是什么?答:实用新型是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于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内涵和授权条件。

(1)概念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专利在技术水平上略低于发明专利,所以人们又称之为“小发明”或“小专利”。

(2)授权条件①新颖性。

即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②创造性。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法律并不要求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只需要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即可。

③实用性。

即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著作权的主体)【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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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著作权的主体1.如何确定作品的作者?答: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1)一般情况下,作品的创作者就是作者。

如有特殊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可能不是作者,如“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法律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就具体作品而言,如果能确定某自然人对该作品所为的行为是创作,那么就可以初步证明该自然人就是作者。

(2)著作权法所称的“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者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实际上,创作就是自然人运用其智慧,将文字、数字、符号、色彩、光线、音符、图形等要素按照一定的规律、规则和顺序有机地组合起来,以表达其思想、情感、观点、立场、方法等综合理念之形式的活动。

由此活动所产生的结果,即综合理念的表达形式,就是作品。

创作者之于作品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3)确定作者有以下要素:①作者所为之行为是智力活动,而非其他活动。

如收集资料的行为,就不是智力活动,因为这种行为是可替代的。

②作者所为之智力活动是对作品构成要素的选择活动。

尽管各种作品所用的构成要素都是文字、数字、符号、色彩、光线、音符、图形等,但对构成要素的选择却因人而异。

③作者所为之智力活动是将其所选择的作品构成要素按照一定的规律、规则和顺序组合起来的活动。

④作者所为之智力活动是表达其思想、情感、观点、立场、方法等综合理念的活动。

前述四要素是并列关系,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2.确定著作权主体的实质条件是什么?答:确定著作权原始主体的实质条件,就是确认原始主体主张者的“作者身份”或者证明其享有原始著作权的法律依据或合同依据。

除特殊情况外,作品创作者是该作品著作权的原始主体。

此处所指的“特殊情况”,就是我国《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归属的特殊规定。

(1)确定作者有以下要素:①作者所为之行为是智力活动,而非其他活动。

如收集资料的行为,就不是智力活动,因为这种行为是可替代的。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商标权的利用)【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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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商标权的利⽤)【圣才出品】第22章商标权的利⽤1.何谓商标权的使⽤?答:对商标权的使⽤可以从以下⼏⽅⾯理解:(1)概念商标权的使⽤是商标权⼈基于其对商标所享有法定权利⽽对其进⾏⽀配和利⽤的⼀种事实状态。

对注册商标的使⽤既是商标权⼈的权利也是其义务。

因为如果将注册商标长期搁置不⽤,不仅其本⾝的作⽤⽆法体现,⽽且还会对他⼈在同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造成困难。

(2)商标权使⽤的意义只有通过不断的使⽤,商标才会显⽰出其价值,体现出其权利的存在,并为商标注册⼈带来经济利益。

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对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的,任何⼈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

(3)商标权使⽤的⽅式①注册⼈⾃⼰使⽤。

如在商品或其外包装上使⽤,在商业⽂件、发票、说明书上使⽤,在商品的⼴告宣传上、展览会上或其他业务活动中的使⽤等。

②许可他⼈使⽤注册商标。

2.商标权许可的种类有哪些?答:商标权许可的种类主要有:(1)独占使⽤许可①独占使⽤许可是指商标注册⼈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个被许可⼈使⽤,商标注册⼈依约定不得使⽤该注册商标,也不得许可他⼈在该约定地域和时间使⽤该注册商标。

②独占使⽤许可具有排他性;同时被许可⼈还可以⾏使禁⽌权,他⼈如果实施了侵犯商标权的⾏为,被许可⼈可以要求停⽌侵权并赔偿损失。

(2)排他使⽤许可排他使⽤许可,是指商标注册⼈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个被许可⼈使⽤,商标注册⼈依约定可以使⽤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许可他⼈使⽤该注册商标。

(3)普通使⽤许可普通使⽤许可,是指商标注册⼈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式,许可他⼈使⽤其注册商标,并可⾃⾏使⽤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使⽤其注册商标。

三种许可的⽅式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内容有所差别,当事⼈在订⽴商标使⽤许可合同时,应当对许可的种类、期限、地域和⽅式等作出具体的约定,以免⽇后合同履⾏过程中出现纠纷。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概述)【圣才出品】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概述)【圣才出品】

第33章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概述1.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度是如何产生的?答: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度是指以多边国际公约为基本形式,以政府间国际组织为协调机构,通过对各国国内知识产权法律进行协调并使之形成相对统一的国际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如下两个原因:(1)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与知识产权地域性限制的克服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之一在于它的地域性,这种地域性表现在两个方面:①按照一国法律获得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效力,超过这一地域限制,作为该国保护对象的知识财产便被视为公有领域的知识资源;②按照一国法律获得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非经他国的国内法程序,不能得到该国保护。

地域性特征使得知识产权具有分割市场,阻碍国际贸易发展的内在本质,因此,国际社会谋求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国际协调,以最大限度地消除知识产权地域性对国际经济贸易秩序的妨碍,其结果是导致以多边国际条约为核心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的形成。

(2)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调与国内法单独体系的改变知识产权制度从国内法单独保护体系走向国际法一体保护体系,是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协调的结果。

传统理论认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有四种途径:单方保护、互惠保护、双边条约保护和多边条约保护。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仅指双边条约保护和多边条约保护,单方保护、互惠保护由于是知识产权的涉外保护,属于国内法的单独保护体系。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调主要通过政府间的双边或多边协商,订立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形成相对一致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与规则,并通过缔约方的国内法加以推行。

2.试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

答: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是规定在国际公约之中,具有直接适用性,能够被整个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普遍适用的原则,主要包括:(1)国民待遇原则①国民待遇原则是众多知识产权公约所确认的首要原则。

其基本含义是指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缔约国(成员)之间相互给予平等待遇,使缔约国国民与本国国民享受同等待遇。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著作权的管理)【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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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著作权的管理1.简析著作权行政管理与集体管理的异同。

答:(1)从法律地位上看,集体管理组织有两种类型:一是民间性的私人团体,一是官方或半官方的机构。

著作权行政管理组织是官方机构,代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管理有关的著作权事务,处理有关的著作权纠纷。

(2)集体管理组织是民间性的私人组织,它不能像著作权行政机构那样当然对作者或者表演者等著作权人享有管理权。

作者、表演者等著作权人如果需要集体管理组织来管理自己的著作权,就必须通过某种法定形式与集体管理组织建立法律关系。

行政管理组织基于国家公权力对著作权事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3)著作权行政管理组织与集体管理组织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的合法利益而设立的。

2.简析著作权行政管理的作用。

答:著作权行政管理组织是官方机构,代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管理有关的著作权事务,处理有关的著作权纠纷。

分两级:一是国家级,即国家版权局;二是地方级,即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及其他各级版权局。

著作权行政管理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著作权行政管理具有指导作用。

比如,它提供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样本,规定涉外著作权贸易的管理办法,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等。

(2)著作权行政管理具有监督作用。

包括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涉外代理机构和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

(3)著作权行政管理具有服务作用。

例如,在发生著作权合同纠纷时,地方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机构组织双方当事人参加仲裁,促进纠纷的迅速解决,正是发挥著作权行政管理服务的作用。

3.如何界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答:(1)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组织。

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官方性的、半官方性的,还是非官方性的,国际上并无统一模式,也无绝对性的结论。

(2)有人认为,集体管理组织的理想性质应当是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人自己的机构,不带任何官方色彩。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著作权的管理)【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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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著作权的管理一、概念题著作权集体管理(上海大学2002年研)答: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①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②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③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④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二、判断分析题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北科2004年研)答: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第19条规定:“权利人可以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书面形式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授权该组织对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管理。

权利人符合章程规定加入条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与其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不得拒绝。

”根据法律的规定,该题说法正确。

三、论述题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之间法律上的关系。

(江西财经大学2007年研)答: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体阐述如下:(1)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之间法律关系集体管理组织具有垄断或者几乎垄断性的地位,才能对作者、表演者等著作权人的权利给予充分有效的保护。

但是,集体管理组织是民间性的私人组织,它不能像著作权行政机构那样当然对作者或者表演者等著作权人享有管理权。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商标权的限制)【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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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商标权的限制
概念题
平行进口(北科2006年研;上交2002、2000年研)
答:平行进口,又称“灰色市场”(gray market ),是指在国外生产的带有本国商标的商品,未经本国商标权人同意而输入本国的行为。

平行进口中的商品是通过合法渠道进来的“货真价实的正品”,由于其不同于一般的假冒产品和走私商品,因此被称为“灰色市场”或“灰色市场产品”。

其特点主要有:
①被进口的产品与特定的知识产权相关;
②被进口的产品有着合法的来源,即系由权利人或经其同意之人投放于出口国或地区的市场,因此,这类商品又被称为“真品”;
③被平行进口的产品以低价与进口国或地区市场上原有的同一知识产权产品展开竞争; ④在进口国或地区存在反对平行进口的相关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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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著作权的限制
1.著作权限制制度的理论依据是什么?
答:(1)著作权限制,就是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利用其版权作品或受相关权保护之对象,且不构成侵权的制度。

(2)根据权利哲学理论,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民事权利体系中的所有权被称为绝对权,实际上也是相对的。

(3)作为著作权客体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虽然是创作者独创的,但却是在现有文化财富基础上创作的,没有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文化遗产,任何人都无法进行创作。

同样,任何人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也应为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学习、欣赏等服务。

所以,法律不允许任何人绝对垄断其创作的作品。

具而言之,著作权限制就是为了平衡、协调和均衡著作权人、作品的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而设立的制度。

2.著作权限制有哪些种类?
答:(1)法律规定的著作权限制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著作权穷竭、强制许可和公共秩序保留等。

此外,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制、地域限制、权项种类限制等,也属于限制形式,但理论上通常不将此三种限制与前五种限制相提并论。

前五种限制是法律对著作权在权能上的限制,而保护期和地域范围的限制,被认为是知识产权区别于物权的基本特征。

(2)著作权权项种类的限制,因国家而异,因时代而异,因经济发展水平而异。

在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限制有三种,即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公共秩序保留。

关于著作权穷竭,虽然事实上得到了认可,但法律并未作规定。

即著作权穷竭为习惯上的限制,
而非法律上的限制。

3.如何理解合理使用?
答:(1)合理使用概念
合理使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2)理解这项制度应当注意
①合理使用人不特定;
②被合理使用的客体为已发表作品;
③合理使用必须有法律依据;
④合理使用目的是非营利性的;
⑤合理使用者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既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⑥合理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时,使用者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3)合理使用的条件
①使用的目的是非营利性的。

②一般而言,被合理使用的作品,应当是已发表作品,未发表作品原则上不能被合理使用。

③使用者所使用的是版权作品的非实质部分。

一件作品的实质部分是作者创作的精华,如果引用者将作品的精华纳入自己的作品中,被使用作品之价值就必然受到影响,从而减损了著作权保护的意义。

④使用的效果不得影响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和价值。

4.合理使用四要素是什么?
答:判断合理使用的条件,最早由美国《1976年版权法》所创立。

我国法律虽未明确作出同样的规定,但已在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给予了接受。

合理使用成立的条件是:(1)使用的目的是非营利性的。

(2)一般而言,被合理使用的作品,应当是已发表作品,未发表作品原则上不能被合理使用。

(3)使用者所使用的是版权作品的非实质部分。

一件作品的实质部分是作者创作的精华,如果引用者将作品的精华纳入自己的作品中,被使用作品之价值就必然受到影响,从而减损了著作权保护的意义。

(4)使用的效果不得影响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和价值。

上述四个条件是一个整体,必须同时具备。

5.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有何区别?
答: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有以下区别:
(1)使用者不同
合理使用者是不特定的任何人,但法定许可使用者只能是特定的人,包括: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规划教材的编写者;报刊社;录音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

(2)被使用的对象不同
合理使用可涉及任何作品,而法定许可使用仅涉及少数种类的作品。

(3)目的不同
合理使用以非营利为目的,而法定许可使用则以营利目的为主。

(4)付费与否不同
合理使用者不必支付报酬,而法定许可使用者应当支付报酬。

6.如何理解著作权穷竭?
答:(1)概念
著作权穷竭,是指以销售方式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投放市场后,任何人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且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继续发行销售该作品原件或复制件,而不构成侵权。

由此可见,著作权穷竭是针对发行权的,而且主要是针对发行权中的销售权。

尤其要注意,著作权穷竭不是著作权本身的终止,而是指著作权人对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再销售权的丧失。

(2)著作权穷竭涉及以下问题:
①作品原件或复制件是合法制作的。

②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第一次被合法地投入市场,即依法享有发行权的人以销售方式将作品复制件投入市场。

③著作权人丧失对该作品复制件的再销售控制权,即发行权,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不受任何影响。

7.如何理解对著作人身权的限制?
答:根据著作权基本理论,对著作人身权和相关权中的人身权(主要是表演者人身权)进行适当限制是必要的。

(1)从理论的角度看,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著作人身权也不例外。

如果让著作人身权绝对化,著作权人、作品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利益可能会发生倾斜,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尤其是社会公众的利益就会遭受损失。

如果不限制著作权人的发表权,某
些人就会故意编创、制作一些危害社会公众的低级庸俗作品,制造文化垃圾。

(2)从实务的角度看,对著作人身权给予适当限制,有利于人们的学习、生活和工作。

如老师修改学生的作品、家长修改孩子的作品、报刊社对其编辑出版的作品作文字性修改等,就是这方面的体现。

8.如何理解公共秩序保留?
答:(1)公共秩序保留,是指对损害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习惯的作品,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制度。

(2)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此条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①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仍然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

前一种情形是作品本身依法被禁止出版、传播,而此种情形则是其作品本身可能并不被法律所禁止,但著作权人行使其权利可能违反宪法或法律,那么其权利就能被限制,即积极行使权利的行为受到法律限制,但不排除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法上的消极权利,即对抗他人的未经许可的复制等行为。

③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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