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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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237号),中央财政从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助资金”)支持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工作.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是指以提高综合能效和安全性能,增加发电能力,推进流域梯级优化调度为目的,在不增加原有机组台数的基础上对老旧农村水电站机电设备和配套设施进行的更新改造(以下简称“增效扩容改造”)。

第三条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实行地方负责制,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财政部、水利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中央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条件及补助标准第五条中央补助资金支持的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1995年及以前投运,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农村水电站.已实施水库除险加固的电站,可优先考虑纳入增效扩容改造范围.(二)以电量计算的增效扩容潜力原则上需达到20%以上。

对于惠农作用明显和综合效益较大的项目,增效扩容潜力不得低于10%。

(三)增效扩容改造后额定工况下水轮发电机组的综合效率应分别达到以下指标:1、单机功率小于3000千瓦:75%以上;2、单机功率3000千瓦~10000千瓦:81%以上;3、单机功率10000千瓦以上:88%以上。

(四)符合河流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水能资源开发规划。

(五)按照水利部、工商总局、安监总局和电监会《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水电[2009]585号)的要求,已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和责任主体。

(六)电站基本建设手续完备,产权明晰,管理规范,改造后能实现长期稳定运行。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管理办法》2012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管理办法》2012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我国山区农村居民生活燃料问题,巩固退耕还林和天然林保护成果,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决定安排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专项用于补助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项目(以下简称“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建设。

为规范项目管理,保证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小水电代燃料项目,是指在退耕还林(还草)区、天然林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等,通过国家补助投资建设小水电站,为项目区农村居民提供廉价电能,替代薪柴、煤炭、秸秆等生活燃料,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保护森林植被,改善生态环境的非营利性公益项目.第三条各地应以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建设为切入点,积极协调,统筹规划,整合资金,带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项目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四条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建设应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方式,切实降低代燃料电站建设和运营成本,降低代燃料电价,确保项目区农民用得起、长期受益。

第二章项目建设内容第五条小水电代燃料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代燃料电站建设和项目区建设.第六条代燃料电站建设应符合所在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河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等和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的要求,并与当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代燃料项目区范围包括小水电代燃料供电区和小水电代燃料保护区。

项目区范围应以行政村为单元,按照就近供电、整村推进的原则合理确定。

代燃料项目区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代燃料供电区供配电系统改造、农户用电系统改造等.第三章项目前期工作第八条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项目所在县已纳入同期国家编制下发的《2009-2015年小水电代燃料工程规划》范围;2、项目保护区有退耕还林、自然保护、天然林保护、水土流失重点治理等生态保护任务;3、代燃料电站开发条件较好,技术经济指标优良;4、项目区具有较完善的供电网络,基本满足代燃料供用电要求;5、群众迫切需要,当地政府具有组织实施小水电代燃料建设能力.第九条代燃料电站勘察设计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达到规定的前期工作深度。

小水电管理办法

小水电管理办法

小水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并网小水电站的管理,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标准,确保道真自治县地方电网的安全、可靠、稳定和经济运行,确保电网电能质量合格,从而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贵州省电力工业局[黔电农通字(1993)第415号]文件”和贵州电网公司上网电量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电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并入道真自治县地方电网运行的各小水电站(以下简称“并网小水电站”)。

第三条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电网调度管理原则,所有并网小水电都必须服从道真自治县电力公司调度中心(以下简称“调度中心”)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四条调度中心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调度管理原则,做到依法、经济、科学、合理调度,实现“保人身、保电网、保民生”的目标,并自觉接受电力监管机构、并网小水电站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电网管理部门职责第五条道真自治县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为并网小水电站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购售电(合同)协议的签订、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上、下网电量电费的结算、监督检查及相关考核工作。

第六条调度中心是并网小水电站的调度管理部门,负责“并网调度协议”的签订并监督实施、发电电量计划审定、负荷调整等工作,全面行使电网调度指挥权,有权依法限制不具备上网条件、管理不善、不服从调度指令或存在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小水电站并网运行。

第三章并网管理第七条并网小水电站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不得从事电力供应与电能经销业务。

第八条并网小水电站每年必须与道真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以下简称“市场营销部”)签订购售电合同(协议)。

购售电合同(协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款:1、并网方式;2、计量方式;3、上网电量;4、力率考核;5、上网电价;6、产权划分及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7、电量抄算与付费要求;8、违约责任;9、协议有效期;10、协议纠纷的处理;11、协议未尽事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强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强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强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与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公布日期】2009.07.23•【文号】发改农经[2009]1937号•【施行日期】2009.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强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37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厅(局):为继续推进我国农村水电建设,国家从2009年第四批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3亿元用于水电农村电气化项目建设,安排3亿元用于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已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下达农村小水电项目2009年第四批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734号)下达。

为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切实加强项目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程是中央补助投资的地方项目,其前期工作程序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242号)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有关专项规划选择建设项目。

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报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实施方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上报,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和批复,报水利部备案,批复后的实施方案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

小水电代燃料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代燃料电站建设和项目区建设,项目区范围应以行政村为单元,按照就近供电的原则合理确定;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主要内容是农村水电站建设。

农村水电(小水电)技术标准(一)

农村水电(小水电)技术标准(一)

农村水电(小水电)技术标准(一)作者:来源:《南水北调与水利科技》2011年第01期1 农村水电管理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明确规定:“农村水电是指主要由地方组织建设和管理的中小水电站及其电网”。

也即主要由地方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农村水电,不仅指电源,而且指与其配套的电网,是中小水电电源、电网的统称。

所谓小水电是指容量为1.0至0.5MW的小水电站;容量小于0.5MW的水电站又称为农村小水电。

因此,小水电也包括小小型和微型水电站。

也有把微型、小小型和小型水电站分别是指装机容量100 kW以下,101~500 kW及501 kW~25 MW之间的水电站。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 11 号),规定了各部委的职能。

水利部就农村水电管理方面来说,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

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根据水利部新“三定”方案,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负责:①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拟定农村水能资源开发的政策、法规、发展战略、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并组织实施。

②组织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水能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能资源调查成果的管理。

③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编制及监督实施,指导农村水能资源权属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农村水能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④承担中央补助的农村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审核工作,参与指导水电项目合规性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⑤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督查。

⑥指导农村水电体制改革,指导农村水电工程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水电电网建设与改造有关工作。

⑦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组织编制水电农村电气化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及后评价工作。

⑧指导小水电代燃料工作,组织编制全国小水电代燃料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⑨指导农村水电行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培训,承担全国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及水利系统综合利用枢纽电站统计工作。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采用“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和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由财政部、水利部根据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有关规划,用于支持规划治理范围内的重点地区开展水土流失治理项目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

要科学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认真开展项目评审,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验收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五条小农水专项资金、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的项目、工程或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并符合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第二章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第六条各级财政要坚持“政府引导、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把加大政府投入与鼓励农户投工投劳结合起来,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逐步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不断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等政策要求,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资金,逐步扩大资金规模,增加投入。

市、县两级财政也要切实增加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

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

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

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加强小水电管理,保障运行安全和公共安全,实现水能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水电工程的规划、开发、建设、运行、技术改造和报废等管理。

潮汐、抽水蓄能等水电工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小水电管理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系统治理、绿色发展、安全高效、属地负责的原则。

(四)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水电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小水电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小水电监督管理人员,加强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和人员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小水电监督管理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站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五)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水电行业协会的指导,发挥小水电行业协会在政策宣贯、行业自律、技术服务、业务培训、信息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规划与建设管理(六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资源调查评价,分析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及产生的影响,提出和采取相应措施。

(七)小水电发展规划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修订,在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小水电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小水电发展规划。

小水电发展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与防洪、供水、灌溉、生态、航运和渔业需求相适应。

(八)小水电发展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订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部门批准。

(九)小水电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报废重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国家计委 水利部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 水利部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水利部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解决农村人饮困难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建设。

为加强计划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的范围,主要指解决农村(包括牧区、渔区)人口的生活用水。

不含国营农林牧场、城镇企事业单位以及县城的缺水问题。

凡因开矿、建厂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人饮困难,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中央补助资金重点安排中西部地区,东部地区主要靠自筹解决。

第二章农村人饮困难标准和解决标准第四条农村人饮困难标准是指居民点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于l——2公里或垂直高差超过100米,正常年份连续缺水70——100天;水源型氟病区为饮用水含氟量超过1。

1毫克/升,当地出生8——15岁人群中氟斑牙患病率大于30%,出现氟骨症病人。

第五条工程建设标准以初步解决人饮困难为原则。

供水系统一般只到公共给水点: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为20——35升,干旱年份为12-—20升;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六条解决农村人饮困难项目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

第七条原则上以地市为单元,由具有一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由省级计划部门商水利部门审批。

第八条地市级计委和水利局根据年度计划控制规模,联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和水利(水电)厅(局)申报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由省级水利(水电)厅(局)和计委联合编制省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计委和水利部。

第九条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1、解决农村人饮困难年度项目建议计划;2、所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3、省级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4、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资金到位和中央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水电新农村电气化事业发展,规范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和项目(以下简称电气化县或电气化建设项目)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纳入《“十二五”全国水电新农村电气化规划》(以下简称《电气化规划》)的电气化县和电气化建设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纳入《电气化规划》的电源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等的要求.第四条电气化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以地方和社会投入为主、中央补助的政策,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社会参与的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筹集。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五条电气化建设项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前期工作程序后实施,要确保前期工作质量。

第六条在项目前期工作和实施过程中,要努力提高科技含量,促进农村水电行业的现代化技术水平、装备水平和运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七条在《电气化规划》基础上,要以县为单位编制五年规划整体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上报,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报水利部备案。

实施方案作为电气化县验收的依据。

第八条纳入实施方案的项目要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

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报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审批权限按照各地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章投资计划申报及下达第九条电气化建设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地方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情况提出,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第十条申报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1、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2、年度预计投产农村水电装机容量;3、项目建设资金筹集方案(包括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承诺文件);4、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

小水电管理办法

小水电管理办法

小水电管理办法小水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小水电的管理,推进小水电事业的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小水电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小水电的规划、建设、运行、监管等各个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中,以下术语的含义如下:1. 小水电:指装机容量在2万千瓦及以下的水力发电站。

2. 小水电站:指装机容量在2万千瓦及以下的水力发电站。

3. 开发小水电:指对具有一定水利条件的地区采用较小规模的水电站,利用水资源发电的行为。

4. 小水电项目:指规模较小的水利电站开发项目,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图纸、施工图纸、建设用地、建设投资等内容。

第二章规划第四条基本原则小水电的规划应当遵循经济、安全、环保、社会公益等原则。

应当充分考虑地区水文、地质、生态、环保等情况,确定适宜的小水电规划方案。

第五条规划编制小水电规划编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要求,采用科学的技术手段,严格执行规划编制的程序。

第六条规划审批小水电规划应经过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开展建设活动。

第三章建设第七条建设条件小水电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确定的建设条件,建设选址应考虑地方实际情况,满足水量要求,兼顾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

第八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小水电开发前,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包括项目概况、建设条件、水文地质勘测、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

第九条设计小水电建设应有合法的专业设计机构编制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

第十条立项小水电项目立项应当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其中包括水资源利用权、土地使用权、环境影响评价等。

第四章运行第十一条营运资格小水电经营者须持有营业执照和水力发电运行资格,且应根据需要雇人员具有相应的技术资格。

第十二条运行计划小水电经营者应当编制运行计划,根据水位、水流量情况及电力市场需求,确定机组出力以及电力发电计划。

完善我国农村小水电制度

完善我国农村小水电制度

最 好 的途径 ; 是这 些地 区 以开发 农村 水能 、 也 发展农
0 引 言
我 国水 能资 源 十分 丰 富 , 中可 供经 济 开发 利 其 用 的农 村 水 能 资 源 1 5 k ,居 世 界 第 一 位 , .亿 W 5 到
2 0 年底 已开 发43 0 W ,占可 开 发量 的2 . 05 8 万k 8 % 2
民唯 一 易于 开发 利用 . 资 源优 势 为经 济优 势 和 生 变 态优势 的农 村稀有 资源 。农 村 水能开 发技 术十分 成
熟 , 开发小 型煤炭 等资 源相 比. 与 具有 十分 突 的技
术 、 全 、 约 、 洁 、 持续发展 的优 势 。 安 节 清 可
农村 小水 电是指 由地方 组织 实施 的各种 所有 制
维普资讯
交 流等 一 系列 管理 职 能 , 有配 套 完 整 的小 水 电科 拥
研 、 测、 计 、 I 勘 设 施 组织 体 系 和一 支7 多 万 人 的水 0
电 区等 。我 国是一 个发 展 中国 家 , 均 用 电水 平 还 人
很 低 , 在着 大量 的无 电 域 和无 电人 口 , 展 电力 存 发
大 贫 困 山区 和老少边 穷 地 区解 决无 电缺 电 问题 , 实
障小水电的实际利益 , 更谈不上为农民谋福利了。 ( ) 政 管理体 制 不顺 。各级 水利 部 门是小 水 2行 电行政 管理 和开发 建设 的主管 部 门 ,承担 着小水 电
政 策制 定 、 资源 规划 、 目审查 、 水 项 建设 施 T 、 生产 运
现 电力 普遍 服 务 . 直接 惠及 “ 农 ” 三 的最现 实 最 有效
收 稿 日期 :0 7 1— 3 20 — 0 2

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237号),中央财政从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助资金”)支持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工作。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是指以提高综合能效和安全性能,增加发电能力,推进流域梯级优化调度为目的,在不增加原有机组台数的基础上对老旧农村水电站机电设备和配套设施进行的更新改造(以下简称“增效扩容改造”)。

第三条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实行地方负责制,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财政部、水利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中央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条件及补助标准第五条中央补助资金支持的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1995年及以前投运,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农村水电站。

已实施水库除险加固的电站,可优先考虑纳入增效扩容改造范围。

(二)以电量计算的增效扩容潜力原则上需达到20%以上。

对于惠农作用明显和综合效益较大的项目,增效扩容潜力不得低于10%。

(三)增效扩容改造后额定工况下水轮发电机组的综合效率应分别达到以下指标:1、单机功率小于3000千瓦:75%以上;2、单机功率3000千瓦~10000千瓦:81%以上;3、单机功率10000千瓦以上:88%以上。

(四)符合河流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水能资源开发规划。

(五)按照水利部、工商总局、安监总局和电监会《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水电[2009]585号)的要求,已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和责任主体。

小水电管理办法

小水电管理办法

近日省法制办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的《省小水电管理办法》提出,省将严格控制新建小水电,禁止新建以单一发电为目的、需要跨流域调水或者长距离引水的小水电,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头区等特殊保护区域新建小水电。

小水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小水电管理,保障小水电安全运行,合理利用水能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小水电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小水电,是指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

第三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水电管理工作的领导,推动小水电绿色发展和改造升级,保障小水电安全运行。

第四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水电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水电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小水电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电网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小水电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业协会】小水电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积极指导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和绿色运行工作,为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等服务,配合做好小水电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保障和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开发建设小水电的权利,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水资源、水工程、水生态的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举报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违规行为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举报事项,按规定公开处理结果。

第二章水能资源管理第七条【水能资源规划】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能源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有关规划相协调,与防洪、供水、灌溉、生态用水、航运和渔业需要相适应,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做到因地制宜、合理有序。

水利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电[2011]441号

水利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电[2011]441号
二 。一一 年八 月 十八 日
[0 1 0 号 ) 2 1]54 ,我们制定 了 《 农村水 电增效扩容
改 造项 目建设 管 理指 导 意 见 》 ,现 印发 你 们 ,请 结
农 村 水 电 增 效 扩 容 改 造 项 目建 设 管 理 指 导 意 见


总 则
( )为加 强农村 水 电增 效 扩 容 改 造 项 目建 设 一
工 图设 计 、招 标 、建设 和验收 的依据 ,任何个 人和
单位不 得擅 自变更建 设规模 和 内容 。凡 涉及工 程布 置 、建 设规模 、主要设 备等 重大设 计变 更 ,必须 由 原设计 单位提 出变更 设计 文件 ,经原审批 部 门复审 同意后 ,方 可实施 。批准 的项 目初步设 计概算 ,原 则 上不 得随意 调整 ,确需调 整 ,应 按规定 报原审 批
进 度 、建 设 质 量 、工 程 安 全 和 资 金 安 全 的具 体 责 任 。责 任 人 要 相对 固定 ,因人 事 变 动 ,应 及时 调 整 。要 建立 责 任追 究 制 度 ,对 不 能 按 期完 成 任 务 、
管理 ,保证项 目建设 的进度 、质 量 、安全 和 实施效
工程 出现质量 或安 全 事 故 、资 金 使用 管理 违 规 的 ,
实行 责 任追究 。
( )增 效扩 容改 造 项 目建设 应 落实 项 目法 人 五
果 ,根 据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 ,按 照 《 政部 水利 财
部 关 于印发 ( 村水 电增效 扩容 改造 财政 补 助资金 农 管理 暂行 办法 )的通知 》 ( 建 [0 1 0 财 2 1 ]54号 )和 《 利部 关 于加强农 村 水 电建 设 管理 的意 见》 ( 电 水 水 [06 3 号 )要求 ,结合农 村水 电增 效 扩容改 造 20 ]3 8 特点 ,特 制定 本指 导意 见 。 ( )本指 导意 见适 用 于 中央 财 政 补 助 的 农 村 二

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电〔2011〕441号

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电〔2011〕441号

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电〔2011〕441号浙江、湖北、湖南、广西、重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厅(局)、财政厅(局):为加强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建设管理,确保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和实施效果,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504号),我们制定了《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考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建设管理指导意见一、总则(一)为加强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建设管理,保证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和实施效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504号)和《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水电[2006]338号)要求,结合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特点,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中央财政补助的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以下简称增效扩容改造)项目。

(三)增效扩容改造实行地方负责制,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鼓励各地在增效扩容改造中进行政策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全面开展增效扩容改造积累好的做法和经验。

(四)增效扩容改造应逐站落实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责任人,明确责任人对项目建设进度、建设质量、工程安全和资金安全的具体责任。

中国及各省市水电行业相关政策汇总因地制宜发展绿色小水电

中国及各省市水电行业相关政策汇总因地制宜发展绿色小水电

中国及各省市水电行业相关政策汇总因地
制宜发展绿色小水电
水电(Hydraulicpower)是属于水利科技名词,该词意思是指水和电,水力发电等。

国家层面水电行业政策
显示,近年来,为了促进水电行业的发展,中国陆续发布了许多政策,如2022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推动能源领域基本具备条件今年可开工的重大项目尽快实施。

积极稳妥推进金沙江龙盘等水电项目前期研究论证和设计优化工作。

2015-2022年国家层面水电行业政策汇总
地方层面水电行业政策
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各省市积极推动水电行业发展,如江西省发布的江西省推动湘赣边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行动方案充分利用罗霄山脉有利条件,因地制宜发展绿色小水电、光伏发电和风力发电,有序推动新能源发展。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中央财政⼩型农⽥⽔利⼯程建设补助专项资⾦管理办法(试⾏)⽬录第⼀章总则第⼆章项⽬申报和审批第三章资⾦使⽤与管理第四章项⽬实施与管护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步加强农村⼯作提⾼农业综合⽣产能⼒若⼲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的精神,中央财政设⽴了⼩型农⽥⽔利⼯程建设补助专项资⾦(以下简称⼩型农⽥⽔利专项资⾦)。

为加强资⾦管理,提⾼资⾦使⽤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型农⽥⽔利⼯程建设采⽤“民办公助”⽅式,对农户、农民⽤⽔户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村组集体等⾃愿开展⼩型农⽥⽔利⼯程建设的项⽬,财政给予补助。

第三条⼩型农⽥⽔利专项资⾦重点⽀持⼩型⽔源、渠道、机电泵站等⼯程设施的修复、新建、续建与改造。

对建设项⽬的材料费、设备费和施⼯机械作业费等给予补助。

中央财政根据财⼒可能、各省、⾃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财政状况、⼩型农⽥⽔利⼯程建设任务、省级预算安排⼩型农⽥⽔利建设资⾦,以及以往年度项⽬实施情况,确定各省年度资⾦控制额度。

中央财政补助资⾦可⽤于中央补助项⽬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程设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出,但最⾼⽐例不超过中央补助资⾦总额的3%(其中中央提取安排⽐例不超过1%),并不得⽤于⼈员补贴、购置交通⼯具和办公设备等⽀出。

第四条中央财政积极探索建⽴⼩型农⽥⽔利专项资⾦“以奖代补”机制,通过“民办公助”增加补助⼩型农⽥⽔利建设专项资⾦的⽅式,对⼩型农⽥⽔利⼯程建设成效显著的地⽅实⾏“以奖代补”。

第五条各级财政、⽔利部门共同组织和指导⼩型农⽥⽔利专项资⾦项⽬的实施。

第⼆章项⽬申报和审批第六条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的对象包括:(⼀)农户(包括联户)。

(⼆)农民⽤⽔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三)村组集体。

第七条申请对象向县级⽔利、财政部门申请项⽬时,应报送的⽂件材料包括:(⼀)农户的基本情况、农民⽤⽔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资料;(⼆)项⽬建设⽅案、资⾦筹措(含投劳)⽅案和建成后管护⽅案、⽤⽔分配⽅案,⽤⽔合作组织组建⽅案及村民有关决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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