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问题论公民环境权的发展与出路
论公民环境权
论公民环境权作者:吕忠梅一、环境权的提出本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次大战以后,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环境危机"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制约经济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直接因素。
在西方发达国家公害事件不断、污染严重和发展中国家贫困与人口压力大、资源破坏严重的形势下,世界各国一方面致力于运用技术手段治理污染,另一方面也在努力寻求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和管理环境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
60年代,在联合国大会组织下,西方国家展开了关于公民要求保护环境,要求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法律依据的大讨论,引起世界瞩目。
1966年,联大第一次辩论人类环境问题,在各成员国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大会取得共识,认为有必要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共商环境保护大计,这便是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的由来。
七十年代初,诺贝尔奖获得者、著名的国际法学者雷诺·卡辛向海牙研究院提交了一份报告,提出要将现有的人权原则加以扩展,以包括健康和优雅的环境权在内,人类有免受污染和在清洁的空气和水中生存的相应权利。
卡辛认为,环境权具体应包括保证有足够的软水、纯净的空气等,最终保证人类得以在这个星球上继续生存。
1970年3月,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召开了"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会后发表的《东京宣言》指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
"从而更为明确地提出了环境权的要求。
这些观点,为欧洲人权会议迅速接受。
从七十年代初,欧洲人权会议便组织了80人的专家委员会,致力于将"人类免受环境危害的在这个星球上继续生存下去的权利"作为新的人权原则进行国际法编纂。
1971年,欧洲人权会议将个人在洁净的空气中生存的权利作为一项主题进行了讨论,继而在1973年维也纳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制定了《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肯定地将环境权作为新的人权并认为应将其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
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困境分析
[ 摘
要1 自2 0 世 纪3 0 年代 开始 , 种种环境 危机 事件 层 出不穷且 日趋严重 。 公 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提 出为解决环境 问题提供 了新的
思路 , 但 由于我国相关环境 立法制度 落后和环境 问题 本身的复杂性 , 导致公 民参 与环境保 护面临种种 困境。本 文将 着重分析 公众
励 的规 定 。这个 条文对 公众参 与环境 保护提 供 了原则性 的法
律 依据 。 三、 公 民 参 与 环 境 保 护 面 临 的 困 境 分 析
( 三)完善公 众参 与环境保 护程序 制度 公 众 参 与环 境保 护 程序 是 公 众 参 与环 境 治 理 的具 体 方 式。 为 了确保公众 能够积 极参与 环境保 护活动 中来 , 并能 够 自 由的表达 自己的环境保 护意愿 .必须制 定一套 规范 的环 境保 护立法参 与程序 ,督促环 境保 护行政机 关严格 按 照法定 程序 开展环境 保护 工作 ,使公 众在参 与环境 保护 时能够 维护 自己 合法 的环境权 益 、 实 现环境诉 求 。 ( 四) 完善公众参 与环境保 护 的监督机 制
类 在享有 尊严和福 利 的生活环境 中 。 有权享有 自由 、 平 等 和充
足 的 生 活 条 件 的基 本 权 利 ,将 其 纳 入 法 制 范 畴是 环 境 保 护 的
需要 , 也 是时 代发展 和 国际社 会 的要 求 。 ( 二) 环境保 护公众 参 与程 序制度 亟待 完善 虽然 《 环境 影响评 价法》 中规定 了较 为具体 可行 的公 民参 与环境 决 策制 度 , 但 是《 环度 影响 评价 法》 中关 于公众 参 与的
( 二) 将环 境公 益诉 讼纳入 行政诉 讼 的受案 范围 如何 运用法 律手段 保障来保 障公众 的环 境利益 和环 境诉 求. 是公众 最关心 的问题 。 将环境 公益诉 讼纳入 行政诉讼 的受 案范 围 , 不仅能有效 预 防和制止侵 害环境 的行 为 , 而且对 于公 众切 身利益 的保护提供 了法律 上 的保障 。就 目前 我 国行政诉 讼立 法而言 , 环境 行政公 益诉讼 还不具 可诉性 。因此 , 我们 有
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
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概述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健康和良好环境的权利。
环境权是一个在今天世界范围内越来越受到关注的议题。
随着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加剧,公民环境权的保护变得更加迫切。
在这篇文档中,我们将讨论公民环境权的定义、重要性以及保护公民环境权的措施。
公民环境权的定义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在生活和工作中拥有健康和良好环境的权利。
这包括了呼吸清洁空气、饮用干净水源、居住在无污染和安全的住所、接触到不受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等。
公民环境权与公民的健康和幸福息息相关,也是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公民环境权的重要性公民环境权的保护对于个人和社区的健康和福祉至关重要。
首先,公民的健康直接依赖于环境的质量。
污染和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这包括了空气污染导致的呼吸系统疾病、水污染导致的胃肠道疾病等。
其次,良好的环境也对个人的心理幸福和生活质量有着积极的影响。
长期暴露在恶劣环境下可能引起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
此外,公民环境权的保护也对社区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保护公民环境权的措施为了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政府、组织和个人都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政府角色政府在保护公民环境权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政府可以通过立法和监管来确保环境法规的执行。
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法律对于防止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和促进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政府还可以在公共教育和意识提升方面发挥作用,通过教育公民有关环境问题的知识,增加对环境的关注和重视。
组织和机构的作用除政府外,各种非政府组织和机构也在保护公民环境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这些组织可以通过开展环境保护活动和倡导,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并加强环境管理。
例如,环保组织可以组织环境清洁活动、推广可持续发展的实践以及通过诉讼来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
个人责任个人也应该承担起保护公民环境权的责任。
个人可以从自身出发,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采取环保措施,如节约用水、减少废物产生、能源节约等。
浅析公民环境权
对 环境 权缺 少有 效保 障机 制 , 公 民的环境 权 平 等充足 的享 受 生活 环境 的权 利 。 环境 权跟 公 民的人 身权 利 , 政 单 行法 律 中。但 是 ,
治 权利 等权利 一样 , 是公 民理 应该 享有 的一 项最 基本 的权 利 。 而 经 常 受到 侵害 在现 实 生活 中屡 屡上 演 。在城 市 的发 展过 程 中往 且 公 民人身权 , 财 产权 的实现 也是 受制 于环 境权 。 当公 民生活 的 往 出现环境权让位于经济发展的现象。这样 的矛盾背后体现的 环境得不到保证, 环境权被肆意的破坏的情况下, 公 民又能如何 是如 何 处理环 境保 护 与经 济发 展 的关 系 的深层 问题 。这体 现 的 一个 民族 对于 环境保 护 的态 度 。 在 中国改 革 开放 的 很 好 的实现 其 他 的权利 。然而 环境 权 又区 别于 其他 权利 。环 境 是一 个 国家 ,
笔者 认为环 境权 是公 民的一 项特殊 的权 利, 环境 权的本 质是 亚 宪法 中在 规定 公 民环境 权 的 同时也 规 定 了公 民的相 应 的保护 生 态不 受破 坏 的义 务 。 人权 。虽然我 国宪法 没有 直接 规 定环 境权 是 公 民的一 项基 本权 环 境不 是污 染 , 利, 但 是正如 《 斯德 哥尔 摩人 类环 境宣 言》 中所 说 , 人类 享有 自由 我 国宪法 没有对 环境权 有专 门的规定 , 环境权 散落 在众 多的
随着 经济 的不 断发 展 , 社会 对环 境 以及环 境权越 来越 重 视 。
水等 自然 资源是 全人类 共 有 的, 每 个 人都 享有享 受美 好 环境 对环 境权 的经 典 定义 是 《 斯德 哥尔 摩 人类环 境宣 言》 中原则 的宣 气 、 告: “ 人类有 权在 一种 能够过 尊严 的和福 利的 生活环 境 中, 享有 自 的权 利 , 但是 每个 人对这 些 资源 却不 能单 独 的占有 。 公 民环 境权
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
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在当今社会,环境问题日益严峻,成为了全球关注的焦点。
而公民环境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其法律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公民环境权,简单来说,就是公民享有的在健康、良好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
它涵盖了一系列与环境相关的权益,如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宁静权、优美景观权等。
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具有多重意义。
首先,它是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需要。
一个良好的环境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没有清洁的空气、水和安全的居住环境,人们的生命健康将受到威胁。
其次,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当公民的环境权得到有效保护,人们会更加自觉地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推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共进。
再者,能够增强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有效的保护机制,能够让公民认识到自身在环境保护中的权利和义务,从而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行动中来。
然而,当前我国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仍面临一些挑战。
在立法方面,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对于公民环境权的明确规定和具体保障措施还不够完善。
一些法律条文过于原则性,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有效地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
在执法层面,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部分地区的环保执法部门执法力量薄弱,技术手段落后,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的查处力度不够,使得一些企业和个人敢于违法违规,侵害公民的环境权。
同时,司法救济渠道也不够畅通。
公民在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面临着举证困难、诉讼成本高、赔偿标准低等问题,难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有效的救济。
为了加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完善相关立法。
明确公民环境权的内涵、外延和具体内容,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在法律中予以确认。
同时,制定更加具体、详细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法规,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其次,加强执法力度。
提高环保执法部门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建立健全环境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部门的监督和考核,确保执法公正、严格。
环境权利
(一)公民环境权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的权利。
它是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人类环境权得以实现的基础。
因为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甚至全人类均乃公民组合而成,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甚至全人类所享有的环境权亦源自公民所享有的环境权,为此,在各种环境权中,公民环境权是最基础的环境权。
同时,还由于环境是每个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和物质基础,为此公民环境权在内容上主要侧重于生态性权利。
综观各国有关公民环境权的立法,公民环境权除了包括前已述及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外,还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日照权随着当代城市的日益膨胀、人口的日趋密集,高楼林立现象十分普遍,以致日照的重要性日渐突出。
另一方面,能源危机的冲击也使人们转而寻找新的能源,而作为再生能源的太阳能开始被开发和利用,从而导致日照的重要性愈加突出而被法律所承认。
比如,日本就制定了《日照条例》,以确保日照不受干扰。
2、通风权如上所述,当代社会人口密集,高楼林立,以致通风问题亦日益突出从而成为法律保护的利益。
比如,美国威斯康星州议会和其他几个州的议会就通过了必须确保风不受干扰地流动的立法。
3、安宁权当代科技和经济的迅猛发展,在给人类带来物质生活繁荣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电波和噪声污染等,其妨扰环境的安全和宁静,使人长期无法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甚至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为此,各国普遍制定《噪音管制法》等法律、法规,以确保公民居住环境的安全和宁静。
4、清洁空气权当代大工业生产常常致使大气污染,以致居民无法打开窗户,不能在室外晾晒衣服和活动;而且,大气的污染也将使周围的农田遭受危害,庄稼大面积减产。
此外,航空业的发展又把污染扩散到大气空间,而原子能的利用也使全球受到污染的威胁。
为了使公民不受污染空气的侵害,各国都相应制定了《空气污染防治法》、《恶臭防止法》、《废弃物处理法》等法律、法规,以确保空气清洁。
5、清洁水权水的污染急剧上升,它足以导致公众健康遭受严重的危害,如日本熊本地区出现的水俣病就是典型一例。
从吕忠梅《沟通与协调之途——论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解读环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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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律 规 定 的“ 境 权 ” 否 进 入 司 法 , 过 司 法 获 得 法 律 的 保 法 环 能 通 护, 以及 在 多 大 程 度 上 能 够 通 过 司 法 影 响 公 民 的 环 境 权 以及 保 护 环 境 , 是 一 个 很 重 要 的 问 题 , 于环 境 权 的 实现 , 是 一 个 很 关 键 的 问题 。 构 对 也 建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成 为 法 学 界 的 共 识 , 境 权 的 确 立 依 据 不 足 使 环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缺 乏 坚 实 的 实体 法 基 础 , 法 实践 中 对 原 告 资 格 的 限 制 性 司 解释导致 环境公 益诉讼 难 以启动 。 【 键 词 】 境 权 ; 读 关 环 解
人 为地 , 人 为 地 把 各项 权 利 开始 法律 化 之 初 , 境 问 题 并 未 得 到 在 环 重 视 , 没 有 环 境权 的 概 念 , 就 没 有 设 立 此 项 位 于 公 权 与 私 权 之 更 也 间 、 时 间 空 间 中不 断 变 化 的权 利 种 类 。 因此 不 应 当把 新 出现 的 在 权 利 归 入 已存 在 的 类 别 之 中。 2 环 境 权 中有 所 偏 好 吗 ? 如 何 才 算公 平 正 义 的 安排 ? ( ) 这 点 问题 上 , 与 吕 忠梅 教 授 有 着截 然 不 同 的 看 法 。 吕 1在 我 忠 梅 教 授 人 为 “ 境 权 是 偏 好 于 受 污 染 方 的单 方 面 权 利 …… 而 环 环
境 权 理 论 在 片 面 强 调 保 护 清 洁 优 美 的 环 境 权 利 的 同 时 , 视 甚 至 忽 排 斥 了 合 理 利 用 环 境 的 权 利 。 ” 在 我看 来 , 境 权 中 应 当 有所 侧 重 , 其 称 为 “ 好 ” 免 有 主 环 将 偏 未 观 色 彩 之 嫌 。首 先 , 环境 权并 非 吕忠 梅 教授 所 言 的“ 方 面 权 利 ” 单 , 因 为 就算 有所 侧 重 , 境 权 也 不 是 哪 一 类 主 体~ 方 的权 利 , 是 人 环 而 人 都 享 有 的 。例 如 污染 企 业 本 身 也 享 有 环 境 权 , 是 他 们 享 有 权 只 利当然也负有义务 ; 当他 们 的 清 洁 环 境 受 到 侵 害 时 也 应 当受 到 法 律 的保 护 , 时 也不 能侵 害其 他 主体 的 环境 权 。 同 其次 , 认 为 环境 权 需 要有 所 侧 重 。环 境 权 并不 是 片 面强 调 保 我 护清 洁 优美 的环 境权 利 而 忽 视排 斥 合 理 利用 环 境 的权 利 , 只是 在 这 二 者 之 间更 加 强调 保 护 清 洁 优美 的 环 境 权 。这 是 由环 境 权 产 生 的 时代 背景 所 客 观决 定 的 。在环 境 问 题 日益 严 重 的今 天 , 境 权 的 出 环 现 是 应 当用 来 遏制 各 企 业 、 济 体 、 人 对 “ 理 利 用 环 境 的 权 利 ” 经 个 合 的滥 用 , 而来 挽 救本 应存 在 的 “ 洁 优 美 的环 境 ” 降低 对其 的 破 从 清 , 坏率 。权 利重 在 适 当配置 , “ 理 利 用 环 境 的权 利 ” 在 合 已经 占据 上风 并 且被 滥 用 之 时更 加 凸 显 “ 护 清 洁 优 美 的环 境 权 利 ” 弱 势 和备 保 的 受 关 注 。倘若 现 在 依 然 对 此 二 者 给 予 同 等 的 保 护 , 作 用 对 滥 用 其 “ 理 利 用环 境 权 ” 会 加 剧 而 非 缓 解 。 平 衡 是 关 键 , 在 “ 护 清 合 只 现 保 洁优 美 的 环境 权 ” 天 平 上翘 的一 端 , 应对 其 加 入 更重 的砝码 。 在 理 ( ) 于 公 平 正 义 的 安 排 。 吕 忠 梅 教 授 在 这 一 点 上 引入 了经 2关 济 学 历 年 中关 于 两 种 价 值 比较 的 经 典 判 断 , 即火 车 与 麦 田成 本 分 析论 。 ( 设 在燃 煤 型火 车 的技 术 限 制 下 , 苗 的逸 散是 火 车 运 行 假 火 时难 以避 免 的风 险 , 了 避 免 麦 田着 火 , 以采 取 火 车停 驶 或 临 近 为 可 铁轨 的麦 田不 种 麦 子 两 种 方 法 , 且 这 两 种 方 法 都 可 达 到 目 的 。 并 ) 但 对 于这 两 种 方 法 的取 舍 , 从权 利设 定 的 角度 而 言 , 然 涉及 对 公 必 平 与正 义 、 会利 益 与 个人 利 益 、 利 与 义 务 以 及权 利 的 可操 作 性 社 权 等 方 面 的考 虑 , 涉及 对 两 种 相 互 冲 突 的 权 利 的 位 次 选 择 。 污染 更 的情 形 事 实 上 也 是 如 此 , 共 同谴 责 污染 的过 程 中 , 在 每碰 到污 染 纠 纷 立 刻 浮 现 污 染 源 改 善 排 污 的 思 路 在 吕忠 梅 教 授看 来 不 必然 是 对 社 会 整 体 最 好 、 正 确 的安 排 , 必须 探 求 双 方 的相 互 情 况 以求 得 最 而 最 有 效 率 或 最 合 乎 公 平 正 义 的安 排 。 对此 , 我所 有 的反 对观 点 都 可 以 归 纳 概 括 为 一 点 : 境 权 的设 环 立 和 实施 是 关 乎人 类 赖 以生 存 的 自然 环 境 、 态 利 益 的 , 经 济 学 生 用 理论 作 为 依 据 十分 不 明智 , 且 远 远 达 不到 公 平 正 义 的标 准 。 既然 并 公平 正 义 的 安排 必 定 要 从 多 主 体 、 角 度 分 析 达成 , 么 在 实 现 一 多 那 部分 利 益 时 必定 牺 牲 另一 部 分 主 体 的利 益 以 求 得 “ 有 效 率 ” “ 最 或 最 合乎 公 平 正 义” 安排 。在 上 述 经 济 学 理 论 中 , 济 利 益 较 小 的价 的 经 值 应 当让 位 于经 济 利 益较 大 的 价值 。然 而 , 先 生 态 利 益难 以换 算 首 成为 经 济效 益 , 次 因 为 生态 利 益 的 复杂 性 和 部 分 的 不 可再 生 性 及 其 稀缺 性 决定 了它 是 很 难再 为 其 它利 益 牺 牲 后得 到补 偿 的 。 综上所述 , 样才 算公 平正 义 的安排 , 者 见仁 , 者 见智 。 怎 仁 智 只是 我 认 为 , 立法 者 和 司法 者应 当 明 确 自己 的 角度 , 在 生 态 环 境 站
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范文精简处理
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一、引言二、公民环境权的概念及意义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在环境保护领域享有的合法权益和行使的权力。
环境权的保护既关乎个体的法益,也关乎整个社会和人类的。
只有保护好公民的环境权,才能推动可持续发展和建设生态文明。
三、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现状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公民的环境权。
其中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公民环境权的前提和保护措施,为公民环境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
,尽管有这些法律法规的存在,公民环境权的保护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环境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导致公民环境权难以得到保障。
另一方面,一些公民对于环境权的认识和维权意识不强,难以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
四、加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环境权,我们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相关的法律保护。
1. 完善环境法律法规应当进一步完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细化公民环境权的内容和保护措施。
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确保公民环境权得到充分保护。
2. 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加强环境教育,提高公众对于环境问题的意识和认识。
通过教育,培养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维权意识,使其更加主动参与到环境保护活动中来。
3. 强化环境维权机制建立公民环境权的维权机制,确立公民环境权的监督渠道和维权渠道。
加强相关组织和机构的建设,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帮助公民维护自己的环境权。
4. 鼓励社会参与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环境权保护工作,加强合作和协调。
建立公民参与环境决策的机制,使公民能够在环境事务中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众参与和民主决策。
五、结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是一项重要任务,涉及到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发展。
我们应当加强对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强化环境维权机制,鼓励社会参与。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环境权,建设美丽的环境和共享幸福的生活。
浅论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保护
浅论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保护浅论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保护一、前言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环境污染、自然资源浪费、生态系统破坏对人类生存和未来发展产生了严重影响,因此保护环境、倡导绿色发展已经成为全球共识。
本文旨在探讨公民环境权利的内涵,分析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作用,旨在引导公众对环境保护问题的关注,并为今后更好地推进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参考。
二、公民环境权利的内涵公民环境权利是公民享有的与环境相关的权益,包括了生存环境权、健康环境权、信息公开权、参预决策权等。
生存环境权指的是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利生活在洁净、健康的环境中,不受环境污染的侵害。
健康环境权指的是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利享受到良好的环境,保护健康。
信息公开权指的是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利获取有关环境状况的信息,并参预环境问题的讨论和决策。
参预决策权指的是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利参预环境决策的过程,发表个人意见,对决策结果进行监督。
三、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环境保护不仅关乎公民的生存权益,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环境保护对人类健康至关重要。
环境污染导致的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直接危害着人们的健康,增加了各类疾病的发生率。
其次,环境保护与生态平衡密切相关。
生态系统的破坏会导致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链被破坏,影响自然的正常运行。
此外,环境保护还关乎资源的合理利用。
资源浪费不仅导致资源减少,也会加大环境的压力。
因此,环境保护是保障人类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四、法律法规的作用法律法规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现行法律体系下,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涉及到环境污染防治、环境影响评价、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责任主体、法律责任等,为公民环境权利的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持。
同时,法律法规也规定了环保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加强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推动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 生存环境权:指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利生活在洁净、健康的环境中,不受环境污染的侵害。
H市环境治理中公民参与问题的研究 行政管理论述类范文分享
环境治理中公民参与问题的研究摘要环境治理中的公民参与是指在政府和有关企事业单位所进行的与环境相关的活动中,利益相关的个人、团体和组织获得相关信息,参与有关决策,并督促有关部门实施相应的环境政策,以保障自身的权利并促进环境改善的活动。
环境治理已成为城市稳定持续发展的首要问题,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既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也是有效达到环境治理目的的一条重要途径。
因此本文以H市环境治理中公民的参与情况为例,提出完善公民参与环境治理的有效途径,从而探究公民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为提升公众健康和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思路。
关键词:环境治理;公民参与;参与途径;问题一、绪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
先开发后治理的环境治理理念严重破坏了我国生态环境。
H市近30年来经济快速发展的背后,环境污染问题令人担忧,报告显示,H市面临的水污染、大气污染形势严峻。
十八大报告和中共中央第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不仅提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问题,也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问题。
“公民参与”保证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表达,发挥反映群众诉求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的自治功能在我国,环境治理中的公民参与程度在各省市有很大差异,也各有特点。
本文以H市为分析样本,通过H市环境治理中公民参与的主要实践与经验,以及公民参与对推动环境治理工作中的成效及发挥的作用,探讨H市环境治理中公民参与现状表现及原因,从公民参与意识、参与渠道选择以及相关机制的建立等多方面为完善H市环境治理中公民参与制度提出对策[1-2]。
二、现阶段H市公民参与环境治理存在的问题在我国,伴随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环境问题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求成为社会主要矛盾。
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坚持全民共治。
环境保护中公民参与的法理和路径分析
涵和环 境保护 中公 民参 与 的法理依 据进 行分 析 , 在此基 础 上进 一步探讨 环境保 护 中公 民参 与 的具 体路 径 , 以期 对 我 国环 境立 法 的完善 和环 境保 护事 业 的发 展 有所 裨
收稿 日期 :00 1- 8 2 1— 10
作者简 介: 熊勇(9 2 ) 男, 17 一 , 湖北宜 昌人 , 台职业学院德育教 学部讲 师 , 烟 硕士 , 山东鑫希 望律师事务所律 师 , 究方 研 向, 国际经济法 , 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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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学 饥 野 中 的 公 民 参 与 , 多 关 注 的 是 社 会 公 众 参 更
依据
( ) 境 法 视 野 中 的 公 民参 与 一 环
目前 , 全球范 围 内, 民有 组织 地参 与公共 事务 , 在 公
志愿 性 活动 的开展 , 非营利 性的或 非政府 组织 在世界各
地 的广 泛建 立 , 也正在 如火如 茶地进 行之 中 。各 种社 团 组织 、 基金 会 和类似 机构 的建 立 , 目的在 于提 供 各种 其
与管理 国家 事务 和社 会公 共事 务 的权利 。而环境 法 中的 公 民参 与 , 指 在环 境 保护 领 域 里 , 民有权 通 过 一 定 是 公 的程序 或途 径参 与 一切与 环境 利益 相关 的决策 活动 , 使 得 该项 决 策符 合广 大公 民的切 身 利益 [ 2 1 。具 体 指 在 环 境 保 护领 域 ,公 众 有权平 等地 参 与环 境立 法 、决策 、 执 法、 司法 等与其 环境权 益相关 的一 切 活动 。
利 益及 实现公 民资 格 , 由公 民个 人或公 民团体从 事包括
公民环境权入宪思考
公民环境权入宪思考作者:龙文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1期摘要公民环境权自上世纪60年代提出,随后经过了曲折的发展。
但是伴随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不断升级,在可持续发展观的推动下,公民环境权由应然权利到实然权利的转变已成为大势所趋。
时至今日,许多国家纷纷在其宪法中确立公民环境权,然而我国宪法并没有对公民环境权作出明确的规定。
透过外国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护现状及其比较研究,反思我国公民环境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理论与实践难题。
关键词环境权宪法保护环境污染可持续发展作者简介:龙文勇,铜仁职业技术学院马列部。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280-02一、公民环境权宪法保护的现状分析(一)国外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护现状环境权从理论研究到实证立法的转变发生在20世纪70年代,这一时期许多国家在本国的宪法中规定了环境权。
据魏伊丝教授统计,目前有41个国家或地区的宪法规定了个人享有清洁、健康的环境的一般性权利,有62个国家或地区在宪法中规定把保护和改善环境作为国家的目标和义务。
另据统计,有60多个国家的宪法确认了环境权或者将环境保护作为国家的责任。
其中,原南斯拉夫是最早在宪法中确认环境权的国家,在其1974年宪法192条中规定:“人有得到健康的生活环境的权利,社会共同体为行使这一权利保证条件”。
法国《环境宪章》的制定,标志着环境权入宪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法国政府内阁会议于2004年通过了《环境宪章》的草案,法国总统希拉克在会后指出环境权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权利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希拉克也在2001年的总统大选中作出承诺,希望将环境权写入宪法,希望能够成为世界各国的好榜样。
该宪章第1条规定:人人都享有在一个平衡的和不防害健康的环境里生活的权利。
美国虽然是对环境权理论研究最早的国家之一,然而美国并没有在联邦宪法中通过有关环境权入宪的议案。
论环境人权的发展、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的环境之 中 。 只有 人们 自身有一个 良好 的 生活环 境才 能有助 于 能符合 国 际法上 关于 可持续 发展 原 则, ” 既满 足当代 人 的需要 , 又
如 从2 0世纪 后半 叶以来 , 环境 问题 日益严 重 , 引发 了一场 环境 和地 区将 环境权 立法 纳入 宪法 和相 关环境 保护 基本 法之 中 , :
危机 , 的危 害与造成 的影 响不亚 于经 济危 机 带来的经 济 萧条 、 它 的焦 点 。 随着人 们认 识到他 们正 面临着 的环 境危 机 , 民众 逐渐 在
境 人权作 为一 种新 型人权 的发展 背景 、 述 、 状 况及 在我 国的存 在发 展前 景等 。 概 发展 关 键词 环境 权 人 权 环境 危机 环 境意识 环 境道 德教 育 中图分 类号 : 905 D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 (000- 1 2 1 9 5 22 1)4 6- 0 0 2 0
( ) 境人 权 的概 念 一 环
环境 人权 简称环 境权 , 一般 认为 , 于环 境权 的最经 典 的定 对
权应 该给 与肯定 。
一
义是 在 《 人类 环境 宣言》 中的描 述 :人类 有权 在一 种能够 过尊 严 “ 的和 福利 的生活 环境 中 , 有 自由、 享 平等 和充 足的 生活条 件 的基
的春天》 引发 了美 国关于 环境权 的大 辩论 。这些 发达 国家 及地 公 民所应 该享 有 的在 良好 的环境 中生 存与 发展 的权 利 。笔者 认 , 区关于环 境权 的辩论使得 环境人权 逐渐 在学 界得到关 注 , 立法 为, 在 环境 作为 地球 上每 一个 公 民生活所 必须存 在 与享有 的 , 们 我
公民环境权
浅析公民环境权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权逐渐受到重视。
不同的学者对环境权有不同解释,本文从分析环境权的本质,在肯定环境权是公民一项基本人权的基础上,提出通过法律保护公民环境权的重要性,并提出如何实现公民的环境权,并以厦门px事件为例,讨论如何更好的实现公民的环境权,提出解决保护公众环境权和促进经济发展直接的关系的新的思路。
关键词环境权公民经济发展民主程序作者简介:黄惠娥,北京林业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26-02一、何为环境权(一)学界关于环境权的观点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对环境以及环境权越来越重视。
对环境权的经典定义是《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中原则的宣告:“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关于环境权的理解,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
豍吕忠梅教授认为环境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环境权应该区分于财产权和人格权,因为环境权始终以环境作为权利媒体,要求实现人类价值观的彻底转换,是建立在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相互尊重的基础上的新型权利。
环境权不是公民对其个人居住环境的占有、使用、处分权,也不是要求他人不直接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因而也不是人格权。
豎陈泉生教授对环境权的主体采用扩大的解释,陈教授在承认个人环境权的同时强调环境权的集体性以及环境权的代际权力。
在陈教授的观点中,环境权的适用主体还包括尚未出生的后代人的环境权益。
吕忠梅教授将环境权的主体限定在公民的范围。
陈泉生教授则主张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
(二)环境权的本质笔者认为环境权是公民的一项特殊的权利,环境权的本质是人权。
虽然我国宪法没有直接规定环境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正如《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中所说,人类享有自由平等充足的享受生活环境的权利。
环境权跟公民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等权利一样,是公民理应该享有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
刍议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刍议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摘要】现下环境保护不再只是公民享有的义务,更是一种享有美好环境的权利,即公民环境权,它既能推进环境保护的进度,又是最终结果。
公民环境权已得到全球的普遍重视,许多国家也都在法律上有所表示。
而我国的现状却是,行政环境权凌驾于公民环境权利之上,导致公民环境权利得不到重视,这将会阻碍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进度。
而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的工作就应该是在法律中确立公民的主人翁意识,提升环境保护权利的地位,将之明确化。
确认的途径应该是双管齐下:即公权与私权并行。
【关键词】公民环境权;环境保护;融合公权与私权一、公民环境权利问题的出现在我国,上至宪法,下至地方行政条例,都没有对权力做出实实在在可实施的明确规定,所以就有学者就形容这种没有明确规定为“隐形规定”。
就有必要履行的带有程序性质的权利而言,又遭受环境迫害的诉权,还有,其他权利像检举控告权,特定情况下的知情权和建议权,只是有这些还远远不够。
虽然一些相关权利和环境保护的联系很密切,也在现实生活中起着一定的作用,像所有权等的有相对明确规定,只是这也并非实实在在的环境保护权利,这其实是一种对人而非环境的保护。
而且,传统民事权利在环境方面其实是心有余力不足,效果并不是很大,虽然现下的民法理论中像财产权等也都在一步步完善,却到真正的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也实在是杯水车薪。
举例来说明吧:某市某个建筑工程公司在施工作业过程当中产生的噪声和空气污染干扰到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于是几户联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企图借助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结果是,“不属民事审判范围”,被驳回。
二、公民环境权之于环境保护公民环境权自古为人类拥有,不可能随法律改变,这也算是种天赋人权,生来就具有。
这个无须多加说明便可知。
人类的进步是以环境的污染为代价,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的发展与环境的关系变得紧张起来,于是公民环境权利才被人重视起来。
所以在这种环境与人的关系日益紧张的前提下,发挥公民环境权利实属必然,但是关键是怎样协调各个权力关系。
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
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1.引言环境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涵盖了公民对健康环境的需求和对环境保护的参与。
本文将详细探讨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的相关内容。
2.公民环境权的定义及法律依据2.1 公民环境权的定义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在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清洁、健康、适宜居住和工作的环境的基本权利。
2.2 法律依据2.2.1 宪法根据我国宪法第26条所规定的保护环境的要求,公民享有环境权。
2.2.2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我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公民环境权的保护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3.公民环境权的内容3.1 环境信息权公民有权了解环境状况、环境污染源和防治措施等信息,并参与环境决策。
3.2 环境质量权公民有权要求国家和相关机构采取措施,确保环境水、气、土壤的质量不受严重污染。
3.3 环境健康权公民有权享有健康的生态环境,对于环境引起的健康危害有权获得相应的医疗救助和赔偿。
3.4 生态保护权公民有权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并以诉讼等方式维护生态环境的合法权益。
4.公民环境权保护的途径4.1 行政途径公民可以通过向环保部门、相关行政机构投诉、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促使其采取行政措施保护公民环境权。
4.2 司法途径公民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公民环境权,对违法行为进行法律追究,并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
4.3 自组织途径公民可以通过自发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倡导环保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推动保护公民环境权的实现。
5.公民环境权保护的挑战与建议5.1 挑战- 环境信息公开不透明,公民对环境问题的了解限制。
- 部分地方环保部门存在执法不力、环保问题处理不及时等问题。
- 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力度有待加强。
5.2 建议- 加强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提高公民对环境问题的知情权。
- 完善环保部门的执法力度和责任制,确保环保工作的高效运行。
- 改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强化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
附件:1.《环境保护法》2.相关环境信息公开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公民环境权:指公民在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清洁、健康、适宜居住和工作的环境的基本权利。
环境法论文:研究公民环境权理论的现状
环境法论文:研究公民环境权理论的现状环境法论文:研究公民环境权理论的现状一、公民环境权研究的现状自我国著名环境法学家蔡守秋先生1982年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环境权初探》以来,关于环境权的讨论至今已有25年。
众多学者都加人了环境权的大辩论,而且大部分关于环境权的论文都涉及到公民环境权论题。
关于公民环境权的权利形态,我国学者于20世纪80年代初将公民环境权定位为法律权利;90年代,又有学者将公民环境权的权利形态定位为人权、应然权利和基本权利;21世纪初,又有学者认为公民环境权本质上是习惯权利。
1.20世纪80年代的法律权理论20世纪80年代公民环境权的法律权利论的代表是蔡守秋。
早在1982年,蔡先生就分析了环境权的产生过程,并得出下述三个结论:第一,从社会发展的历史看,环境权的提出是人类环境问题发展的必然产物;把环境权规定为国家和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各国宪法、环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一种发展趋势;环境权这个规范深深地扎根于人类社会的物质生活之中。
第二,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诉讼的基础;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环境权表现为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
第三,有关环境权的理论正处于发展时期,我国的法学工作都应该为建立环境权的科学理论作出贡献。
总之,蔡先生将环境权视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弱势地承认了环境权与人权的关联。
在他看来,环境权只是在发生学上与人权相连,其在社会生活中主要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
2.20世纪90年代的应然权利论20世纪90年代应然权利论的代表是吕忠梅教授和陈泉生教授。
吕教授从传统法律在环境保护方面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出发,将环境权视为一种应有权利。
用她的话来说:“环境权是为克服和弥补传统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缺陷和不足而产生的一项新的权利。
”吕教授主张,环境权应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人权。
吕教授的环境权利理论设计倾向于将环境权具体化,在具体化的过程中她实质上将环境权民事权利化。
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
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1. 引言公民环境权是指每个公民享有的保护环境的权利。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公民环境权的保护也变得愈发重要。
本文将探讨公民环境权的定义、意义以及保护的措施。
2. 公民环境权的定义公民环境权是指每个公民在法律框架下,享有的保护环境的权利。
它包括了公民对健康的权利、安全的权利以及舒适的居住环境的权利。
公民环境权是人类基本权利的一部分,也是一种对环境的要求和期望。
3. 公民环境权的意义公民环境权的保护对于个人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3.1 保护公民的健康环境污染和破坏对公民的健康产生直接影响。
通过保护公民的环境权,可以减少空气、水源、食品等污染对公民健康的危害。
3.2 保护公民的生活品质环境质量对公民的生活品质有着重要影响。
公民环境权的保护可以提升居住环境的品质,改善人们的生活条件。
3.3 促进可持续发展保护公民环境权有助于促进可持续发展。
通过合理利用资源、减少环境污染,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为后代子孙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4. 公民环境权的保护措施为了保护公民环境权,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4.1 加强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制定和完善环境法律法规是保护公民环境权的重要途径。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确保公民环境权得到有效保护。
4.2 提高环境意识和教育提高公民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意识是保护公民环境权的基础。
政府和相关机构应加强环境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和保护环境的意识。
4.3 强化环境监督和执法加强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的监督和执法是保护公民环境权的重要手段。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违法环境行为的打击,保护公民环境权不受侵害。
4.4 鼓励公民参与环境保护公民参与是保护公民环境权的有效途径。
政府和社会组织要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行动,共同保护和改善环境。
5. 结论公民环境权是每个公民享有的重要权利,其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环境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提高环境意识和教育、强化环境监督和执法,以及鼓励公民参与环境保护,可以有效保护公民环境权,提高公民的生活品质和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对公民环境权的思考
3
创新驱动,科技支撑
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推动环保技术的研发 和应用,为环境保护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THANKS
感谢观看
03
公民环境权的实现途径
参与环保活动
01
02
03
参加环保组织
加入环保组织,参与环保 活动,了解环保知识,提 高自身的环保意识。
参与公益活动
参加环保公益活动,如植 树、环保宣传、环保志愿 者等,为环境保护贡献自 己的力量。
节约资源能源
从自身做起,节约用水、 用电、用气等资源能源, 减少浪费和污染。
环境维权能力不足
部分公民缺乏相关知识和能力,难以有效维护自身环境权益。
环境维权机制不健全
环境维权相关法律法规和机制不完善,导致维权渠道不畅,难以 有效保障公民环境权益。
环境教育问题
环境教育缺乏
学校和社会缺乏对环境保护的教育和宣传,导致公民环保意识和 知识水平不高。
环境教育内容单一
环境教育内容缺乏多样性,难以满足不同年龄段和背景的公民需求 。
02
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01
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明确了政府和企业的
环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02
该法对水污染的防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水质量标准、排
污标准、污染源管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03
该法对大气污染的防治进行了规定,包括空气质量标准、排污
在生态文明理念的指导下,科学规划城市和产业发展,合理开发利 用资源,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
环境友好型社会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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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环境权的发展与出路摘要:我国的环境法在法律属性上作为公法之一,使得其所包含的基本支撑理论之一的环境权理论也自然而然上升到了公权利的层面。
但究其实然性而言,环境权的本质回归是每个公民应有的基本权利的实现,环境权的实现与否直接关系到每个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的合理,合法的实现。
由于人与人之间在个体利益实现方式上的差异性,直接决定了私权在公民环境权理论上不可回避的参与性,同时也是环境权发展出路之一。
要实现公民环境权由应然向实然的过渡,环境权私权化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环境权理论更新的必由之路,藉此,笔者就环境权的本质属性及其私权化角度来谈对公民环境权理论发展的重新认识。
关键词:公民环境权环境权私权化人权一、公民环境权概念的界定和产生公民环境权这一主张是西德一位医生于1960年首先提出来的,这个医生针对有人向北海倾倒放射性废物的行为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这是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
由此引发了是否要把公民环境权追加进欧洲人权清单的争论,环境权问题也开始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1970年,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发表的《东京宣言》表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人传给后代人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来。
”1972年联合国在瑞典斯得哥尔摩召开的人类环境会议上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把公民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规定下来,该宣言庄严宣示:“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着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富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由此也使得《人类环境宣言》成为人类人权历史发展的第四个里程碑。
环境权是一项以环境为客体的权利,对环境权的侵害也往往是通过改变环境而影响人的身心健康,因此理解环境权首先要理解什么是“环境”。
“环境”一词是个相对概念,是相对于中心事物而言的。
与某一中心事物有关的周围事物,就是这个事物的环境。
因此,环境这个概念既是具体的,又是相对的,讨论环境时,要包含特定的主体。
在环境权中我们讨论的是以人类为中心的环境。
实际上,环境是一个中性词,一个环境可能好或不好,或被破坏或需要保护等。
因此,谈到环境往往要加上修饰语。
尽管人们对环境的定义各不相同,但基本上都认为是指人享有健康、适宜的环境的权利。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健康“不仅指在身体、精神上没有疾病或虚弱,而且在社会上也处于完全安宁的状态”。
一般认为,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现有的环境受到保护,使之不被破坏,以及在某些情况下使环境得到改善的,并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二、公民环境权私权化的本质属性 1、公民环境全私权化的理论渊源对人权的一般属性及其表现形态的分析,我们认为公民环境权符合人权的一般属性,而且人权的三种形态在公民环境权由产生、发展到法律确认,进而予以保护的过程中也得到了充分的展示,因此可以说,公民环境权就是一项从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并最终向实有权利转化的一项基本人权。
而人权在法律的本质属性上是私权。
关于人权的基本意义,一般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人权具有谋取应然的“天赋性”,即“天赋人权”,它往往直接被体现在国内法或国际法中。
其次,人权是一项人人都享有的权利,是私权利的集合,即人权的主体是人类社会的所有成员的结合。
再次,人权的客体一般具有最重要的意义,人权往往优于其它一般权利。
学者一般认为,人权具有三种存在形态: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
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状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特定主体认为或被认为应当享有的权利。
”提出人权的应有权利状态,表明人权是不能被简单地等同于法定权利,法定权利不过是人们应用法律这一工具使人的“应有权利”法律化、制度化,并且使其能得到最有效的保障。
可以说,法定权利是法律化了的人权,而应有权利是一个比法定权利内容更为广泛的权利。
而实有权利是指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实际能够享受到的权利,是权利价值的最高表现形式和权利追求的最终结果和归宿。
从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再进一步转化为实有权利是人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的基本形式。
有些学者虽然承认公民环境权具有某种人权属性,但其不认为公民环境权具有独立性和确定性。
他们认为公民环境权与国家主权、发展权、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生存权、生命健康权等相关权具有极为密切的联系,因此公民环境权可以被包括在其他人权之中,不具备也没必要成为一项独立而确定的人权。
而且有些学者基于公民环境权的不确定性、模糊性无法得到保障,便否认了其作为专门人权存在的意义。
笔者认为,以此作为否认公民环境权作为一项独立而确定的人权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也是不合实际的。
因为:(1)公民环境权既是其他人权的基础,更是对其他人权的控制。
植根于自然环境而产生的其他人权是无法离开公民环境权而独立存在的,它们必须受到公民环境权的制约和控制。
有学者深刻地指出,公民环境权“本质上是一种与其它权利相冲突的权利,在一定意义上,它实际上起着控制其它权利的途径之作用。
在某种程度上,它确定了对所有其它人权的功能上的限制,特别是当对环境作广义的定义时,情况更是如此。
(2)已有的某些人权不能阻碍新的人权--公民环境权的产生和确认,也不能取代新的人权--公民环境权。
一项权利的产生是随着人类的实践和理论的不断发展而被逐步认识和确立的。
我们现在所处的是一个生态主义、可持续发展的时代,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二者协调发展已成为21世纪人类文化和法制系统发展的主流,产生新的人权理论和规则的各种条件已经具备,如果以现有权利来限制公民环境权的产生是与历史规律相悖的,也是不明智的。
(3)公民环境权是一项确定的人权。
从其主体来看,其是确定的,即生活在这个环境中的所有社会成员;从其对象来看,其也是确定的,即人类环境整体;从其实施方式来看,其是多样的,主要有使用、参与管理、请求保护、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等;从其产生和存在的正当性来看,其来自于环境保护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和急迫性;而且公民环境权是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权利。
基于对公民环境权这些构成要素的分析,笔者认为公民环境权是一项独立而确定的人权。
2、从环境法和环境权性质的角度来看环境权的私权化环境法的性质之争即环境法究竟是公法还是私法,相应的环境权的性质之争即环境权是公权还是私权,这两个问题是一致的,后一个问题是前一个问题的反映。
公法、私法的划分最早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被大陆法系的资本主义国家沿用至今。
关于公法、私法的区别有各种学说,尚无定论。
其中比较重要的学说有:(1)利益说。
以法律保护的利益为划分标准,公法为保护国家利益的法,私法为保护私人利益的法。
(2)主体说。
以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划分标准,公法关系的一方或双方主体为国家或公共团体,私法关系的双方主体均为私人或私人团体。
(3)权力说。
以权力关系为划分标准,公法是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权力服从关系的法,私法是规定公民之间权利对等关系的法。
(4)调整对象说。
以法律调整对象为划分标准,公法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政治生活关系(公权关系)的法,私法是调整公民之间民事生活关系(私权关系)的法。
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社会主义国家一般不予赞成。
我国法学界过去也持否定态度。
随着改革开放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当前我国法学界通说均认可了此种划分,认为这种划分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需求分析以上各种公法、私法划分的学说,笔者认为公法的本质是以国家利益为本位,主要调整私人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强调私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
而私法的本质是以私人利益为本位,主要调整私人与私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强调私人利益之间的对等协调。
私人利益与国家利益是两种独立的利益形式,有一致的一面,也有对立的一面,两者应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即国家利益是实现私人利益这一目的的手段。
近代社会,尤其是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处于自由竞争阶段,自由市场经济带来思想和法律理念上的自由、平等、极端个人主义,表现为私人利益至上,私人权利本位。
国家与市民社会各司其职,互不干涉,界限分明。
人们认为“干涉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国家权力以不干预私法关系的形成为最高原则。
这样公法与私法、公权与私权即权力与权利之间泾渭分明,两相对峙。
这个时期的立法公私分明,基本无交叉、重合的现象。
刑法、行政法成为典型的公法,民法成为典型的私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类进入现代社会,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自由放任的经济模式即依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对经济进行自发调节已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
国家适度干预的经济模式即通过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对经济进行广泛的宏观调控和适度的微观控制,以矫正市场的固有缺陷成为必要的选择。
于是,人们又认为“服务最多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国家权力逐渐介入私法关系,加强了对其的监督和控制。
这样公法介入私法,公权介入私权,出现了所谓私法公法化的趋势。
由于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主要采取宏观调控的方式,宏观调控采取的是“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模式,即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也要通过市场这一中介才能起作用,因此私法也开始被引入公法领域,私权被引入公权领域,形成了所谓公法私法化的倾向。
公法、私法的相互影响、相互渗透,不仅造成了公法和私法的复合领域,而且开拓出了既非公法也非私法的新领域。
这就是所谓的第三法域——社会法,如经济法、环境法。
环境法的性质是社会法,环境权的性质是社会权。
如上所述,社会法是在公法、私法相互融合的过程中,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的。
社会法中既有公法规范又有私法规范,但社会法并不是公法和私法的简单相加,即1+1≠2。
因此,与其说私法公法化,还不如说公法社会化、私法社会化,即公法和私法通过社会化而紧密交融在一起,再也不可能完全黑白分明,针锋相对。
而在社会化过程中,还诞生出一个独立的法域即社会法,它既带有公法和私法的痕迹,又具有公法、私法所不具有的独特品格即社会性。
社会法的本质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调整私人与社会之间、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冲突,强调在符合社会利益的前提下,保护私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即以社会利益对私人利益和国家利益进行限制。
社会利益与私人利益及国家利益既有一致的一面也有对立的一面,只要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现实存在,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就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利益形式,两者的关系应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即国家利益是实现社会利益这一目的的手段。
而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也是相互独立的利益形式,只不过两者的关系更为密切,互为目的与手段。
由于环境权是一种社会权,既涉及私权,又涉及公权,具有公、私双重品质。
即环境权既是私人权利,又是国家权力,更是社会公共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