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期末重点整理精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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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法概述
1、含义:是指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特征:
劳动法内容:(1)调整对象的特定性;(2)规定内容的广泛性;(3)调整方法的综合性:劳动法形式:(1)公法与私法兼容;(2)劳动者保护法与劳动管理法的统一;
(3)劳动关系协调法与劳动标准法的结合;(4)实体法与程序法的配套;
3、调整对象:劳动关系(指人们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4、体系:(1)综合立法——《劳动法》;(2)劳动关系标准方面的立法:职业培
训法、就业促进法与劳动力市场管理法、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法、工资法、劳动安全
卫生法、社会保险法;(3)协调劳动关系的立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
法、工会与职工民主参与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监察法;
5、劳动法偏重保护劳动者的表现:
(1)劳动法对劳动者是权利本位,对用人单位是义务本位;
(2)劳动法对劳动者利益规定了最低标准,而对用人单位的利益未作规定;
(3)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性条件和禁止性条件,对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规定限制性条件;
(4)劳动监察的对象是用人单位是否遵守劳动法,而不监察劳动者。
6、劳动法律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
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
特征:(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属性;
(3)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
二、劳动合同
1、含义: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特征:(1)劳动合同的主体特定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2)劳动合同时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
(3)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劳动权利和义务;
(4)法律属性:诺成性;附合性;双务性;有偿性;继续性;
有效要件:合同主体必须合格;合同内容必须合法;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合同形式必须合法;订立程序必须合法;
2、劳动合同的订立:
订立原则:(1)公平合法原则;(2)平等自愿原则;
(3)协商一致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
订立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3、解除情形:(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
即时辞退:(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
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预告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
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
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
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终止情形:(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
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
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
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
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6、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
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
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
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7、非全日制用工: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
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特征:(1)是一种特殊劳动合同关系;(2)具有灵活性:(3)工资形式以小时计酬为主;
8、劳务派遣:指劳务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
劳动者派往用人单位,受派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派遣机构从用人单位获取派
遣费,并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劳动关系。
特征:(1)劳务派遣关系式三方主体参与,即派遣机构、要派单位及受派遣的劳动者;
(2)雇佣与使用的分离:(3)劳动关系的复杂性:
种类:(1)全程派遣与接送派遣;
(2)登记型派遣和雇佣型派遣;
9、试用期: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劳动关系还处在非正式状态,当事人双方进
行相互考察的期限。
(1)适用范围:对初次就业或再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的,可以约定试用期;没有变化
的,在同一用人单位只能试用一次。
(2)最长期限: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1年以下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合同期限1年以
上不满3年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3)工资待遇: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或
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80%且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