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财产保险案例
企业与家庭财产保险案例1、未注明保险标的的位置纠纷案。
(家庭财产保险案例1))张某投保家庭财产保险3万元。
不久后的某日,张某欲将其房屋墙壁重新粉刷一遍,便把家具、衣物、家电等物品搬到楼外自家的窗前,令其14岁的儿子看管。
儿子在玩耍时将一瓶汽油碰洒,当时天气燥热,阳光经玻璃聚焦引起大火,烧毁张某多件财物,价值9000元。
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其全部损失是在户外发生的,决定不赔。
张某回家细看保单,发现保单上并未填写详细的家庭住址,于是再度向保险公索赔。
保险公司对张某的答复是:保险单上未注明保险财产的座落地址,是保险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不符合保险公司的意愿,属无效代理行为,如果要赔损失的话,应由代理人来赔。
请分析保险公司的做法对不对?案例分析:1、家庭财产险通常限定被保险人投保财产的座落地点。
在保险财产的地址之外发生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因此合同中要列明财产的详细地址,以便划清责任。
本案不是简单的关于保险标的是在保险地址之内还是之外的问题。
而是由于保险代理人的失职,漏填地址,引起合同不完善的问题。
这一不完善的合同事实上导致了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的扩大化。
2、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超越权限,就属于无权代理,被代理人可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在保险代理中,保险单必须经过保险公司核保员审核,若核保员对代理人超越权限行为不加制止,即表示保险公司对该保险单的默认。
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代理人默认之后,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
3、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保险单的效力没有争议,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必定是经过核保的合同。
保险公司在核保过程中对代理人如此严重的投保错误没有提出异议,事实上就等于默认放宽保险责任范围,不能以代理人过失由抗辩张某的索赔请求。
至于被保险人把投保财产置于户外被烧,这是风险增大造成的结果,被保险人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的10个典型案例
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的10个典型案例1.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王纠纷案件案情简介:王购买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后发生保险事故。
然而,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并称该保险事故不在合同范围内。
王认为保险公司存在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要求其支付保险赔偿款。
2.新华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张纠纷案件案情简介:张是新华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代理销售了多份财产保险。
然而,在一次保险事故中,保险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赔偿款项。
张起诉新华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赔偿款,并声称保险公司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3.平安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刘纠纷案件案情简介:刘购买了平安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后发生保险事故。
然而,保险公司指称该保险事故属于合同免责范围,拒绝支付赔偿。
刘认为保险公司存在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要求其支付赔偿款。
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与保险受益人赵纠纷案件案情简介:赵购买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并将其儿子作为保险受益人。
然而,在保险事故中,保险公司拒绝向赵支付保险赔偿款,称其儿子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条件。
赵认为保险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并起诉要求支付赔偿款。
5.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李纠纷案件案情简介:李购买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发生了保险事故。
然而,保险公司未依合同约定支付赔偿款。
李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赔偿,并称其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6.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陈纠纷案件案情简介:陈是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代理销售了多份财产保险。
然而,在一次保险事故中,保险公司拒绝按合同约定支付赔偿款项。
陈起诉泰康人寿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赔偿款,并声称其存在违反保险合同的行为。
7.平安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张纠纷案件案情简介:张购买了平安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发生了保险事故。
然而,保险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赔偿款。
运输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运输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例案例一:“大客户物流公司与货物运输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大客户物流公司与货物运输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对大客户物流公司的货物进行保险赔付。
然而,在一次货物运输中,货物发生损坏,但保险公司拒绝支付赔偿金。
纠纷焦点: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中的赔偿义务。
解决思路:大客户物流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步骤来解决纠纷:1. 提供证据:大客户物流公司应当提供与纠纷相关的证据,如货物运输过程中的照片、视频,货物损坏的证明等。
2. 审查合同条款:大客户物流公司应仔细审查保险合同的条款,确定保险公司是否存在赔偿义务,以及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3. 协商解决:大客户物流公司可以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尝试达成和解协议,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
4. 质询保险公司:如果协商解决无效,大客户物流公司可以向保险公司质询拒付赔偿的原因,并要求保险公司提供相关依据。
5. 法律诉讼: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大客户物流公司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案例二:“货物运输保险公司拒付赔偿的合理性纠纷”案情简介:货物运输保险公司拒绝向货主支付货物损失的赔偿金,并称这是由于货主未按合同要求购买足够保险金额所致。
纠纷焦点: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赔偿金。
解决思路:货主可以通过以下步骤来解决纠纷:1. 证明货物价值:货主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货物的价值,如购买发票、运输委托书等。
2. 查阅保险合同:货主应查阅保险合同,确定是否存在保险金额的要求,以及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赔偿金。
3. 质询保险公司:货主可以向保险公司咨询拒付赔偿的原因,并要求保险公司提供相关依据。
4. 寻求专业帮助:如果货主认为保险公司的拒付行为不合理,可以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以寻求法律援助。
5. 法律诉讼: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货主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案例仅为虚构,旨在提供一种可能的解决思路。
吴某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吴某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是当一方(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另一方(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合同。
”然而,即便有了法律的规定,保险合同纠纷依然存在。
本文以吴某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为例,对该案件的事实、法律适用、争议焦点等进行分析和评述。
一、案件事实吴某与某保险公司于某年某月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XXX万元。
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需按时缴纳保险费,并在发生事故后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某年某月,吴某的财产发生了损失,并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然而,某保险公司却以吴某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为由,拒绝了吴某的理赔请求。
吴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相应的理赔金额。
二、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同一方应当履行其根据合同约定的义务。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吴某作为被保险人已按时缴纳了相应的保险费,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而某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原因是吴某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这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某保险公司有义务履行合同并支付理赔金额。
三、争议焦点在本案中,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吴某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上。
由于涉案金额较大,某保险公司对此非常谨慎,要求吴某提供齐全的证明材料。
然而,根据事实情况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吴某提供的证明材料已经足够证明其财产遭受损失,并符合合同的要求。
四、结论与建议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吴某应当获得某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额。
首先,吴某已按时缴纳了保险费,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其次,吴某提供的证明材料已经足够证明其财产遭受损失,并符合合同的要求。
因此,某保险公司无权以证明材料不齐全为由拒绝理赔。
为了避免类似的纠纷再次发生,建议保险公司在合同签订之前明确约定保险金额、理赔条件以及证明材料的要求,提醒被保险人清楚了解合同内容,并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家庭财产保险案例[1] 2
理赔结论 本案经过两次法庭审理,最后双方达成 了调解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黄某 赔偿金40万元,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火灾发生后投保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于某将自己的2间房屋投保一份家庭财产 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同年7月于某从 外地回来和朋友一起喝到很晚,便在朋友处 睡着了。第二天上午8点,邻居来电话说家 中着火了,于某听后便起身要走,朋友提醒 说你不是买保险了吗,你回去有什么用啊, 于某便倒头又睡着了。直到当天下午2点于 某才回到家中,发现家中大部分财物均已烧 光,于某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未尽核保责任应予赔付
2005年12月15日,黄某到某保险公司投保《家庭 财产保险》,黄某提出投保朋友赠送的裘皮大衣5件, 价值8.1万美元,朋友送的床罩1套,价值12888元,还 有项链2条,价值3500元,以及部分文物,保险公司称 文物需另外投保;黄某提出上述财物没有发票,保险 公司称没有发票也可以保;黄某提出应该到家里核对 一下上述财物,保险公司称不用核对了,交钱就可以。 黄某按照保险公司要求交纳了保费1463元,投保 了下述保险项目包括:房屋装修保额3万,家用电器保 额2万,服装家具保额50万,床上用品保额1万。附加 险:租房费用损失险保额1万,现金、金银珠宝盗抢险 2000元,水暖管爆裂险保额2万,家用电器用电安全险 2万,家庭住户第三者责任一切险2万,盗抢险,53万 元,保险期限为2005年12月16日中午12时至2006年12 月16日中午12时止。保险公司为收款单位,并在保险 单上盖章。
对于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内部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财产的损失属于龙卷风责任, 所以全部损失都应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陈某已死, 应向其继承人妹妹支付赔偿金。
公司财险赔偿纠纷案例
公司财险赔偿纠纷案例
案例1:车祸保险赔偿纠纷
甲公司购买了一份商业车辆保险,保险期间内,甲公司的货车在运输途中发生严重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严重损坏及货物损失。
甲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甲公司在事故发生前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某项条款。
甲公司不满意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将此纠纷诉至法院。
案件经过审理后,法院认定甲公司确实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某项条款,但该违约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关,不影响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需赔偿甲公司车辆损失和货物损失。
案例2:盗窃保险赔偿纠纷
乙公司购买了一份商业财产保险,其中包括了盗窃保险条款。
某天,乙公司的办公室遭遇了盗窃,贵重物品被盗走。
乙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相关报案材料和调查报告。
乙公司提供了相关证据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称乙公司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盗窃的发生。
乙公司不服保险公司的决定,将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乙公司提供的报案材料和调查报告已经足够证明盗窃事件的发生。
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判决保险公司需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以上案例仅为提供信息和解释之目的,并不构成法律意见。
实
际纠纷案例可能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实际情况中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家庭财产基本险合同纠纷案例
家庭财产基本险合同纠纷案例老张是个本本分分的上班族,一家人住在一套温馨的小房子里。
老张这人啊,特别有保险意识,就给自己家买了一份家庭财产基本险。
有一天,老张下班回家,一进门就感觉家里有点不对劲,脚底下湿漉漉的。
他赶紧跑到厨房一看,水管爆了,水正哗哗地流呢,厨房已经变成了一个小池塘,水还蔓延到了客厅,不少家具和地板都被泡了。
老张一边忙着收拾,一边就想到了自己买的家庭财产基本险。
他赶紧给保险公司打电话报案。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很快就来了,查看了一番情况后,就开始和老张核对保险合同的内容。
老张心里想啊:“我这买了保险,肯定能全赔了,这损失可不小呢。
”可是,事情并没有他想的那么顺利。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指出,老张虽然买了家庭财产基本险,但是在保险合同里有规定,对于水管破裂造成的损失,只有在水管正常使用且定期维护的情况下才给予赔偿。
保险公司怀疑老张家的水管可能是因为长期没有维护才爆的。
老张一听就急了,他说:“我这平时也没发现水管有啥问题啊,怎么就成了没维护了呢?”但是保险公司说,他们需要老张提供水管维护的相关证明,比如请水管工来检查的记录之类的。
老张哪有这些东西啊,他觉得自己特别冤枉。
这时候啊,老张就和保险公司陷入了纠纷。
老张觉得保险公司这是故意刁难他,自己买了保险,出了事就应该赔。
保险公司呢,也觉得自己是按照合同办事,如果随便就赔了,那以后大家都不注意维护自家的东西,都等着保险公司赔,那可不行。
老张没办法,就找来了懂行的朋友老李。
老李看了看保险合同,又仔细了解了一下情况。
他发现啊,保险合同里虽然提到了水管维护的事儿,但是并没有明确说明什么样的维护才算是合格的,也没有说如果没有维护记录就一定不赔。
于是,老李陪着老张又去找保险公司协商。
老李就跟保险公司的人说:“你们看啊,老张这是普通老百姓,谁家里水管维护了还专门留个记录啊?再说了,你们合同里也没写清楚到底啥样的维护才算数。
老张这水管爆了,他也不想啊,这就是个意外。
保证保险合同案例
保证保险合同案例对于保险合同的保证,我们在实践中积累了一些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对保险合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下面,我将为大家分别介绍几个实际案例。
案例一:保险合同中的索赔问题某公司购买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一年。
在保险期内,该公司的仓库发生了火灾,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
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却以一些冷处理方式拖延并拒绝对损失进行赔付。
面对这种情况,公司决定寻求法律援助。
通过专业律师的引导,他们找到了合同中相应的条款并起诉保险公司。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保险公司被判决向该公司进行赔付,并承担了一定的违约责任。
案例二: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问题某个保险合同中,存在一条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免责条款。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利用这条条款来拒绝赔付。
被保险人对此表示不满,并咨询了专业律师的意见。
律师指出,免责条款在保险合同中是合法的,但具体应用时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在此案例中,该免责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三: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争议一份人寿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的权益。
然而,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申请提出了质疑,并以保险金额过高为由拒绝赔付。
此时,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提出了申诉,提供了详细的证据和相关资料。
经过保险公司的再次调查和评估后,最终保险金额得到了确认,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了被保险人。
以上是几个关于保证保险合同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合同可能会涉及到索赔、免责以及保险金额等问题。
当发生争议时,我们可以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并寻求专业意见,以维护自身权益。
总结一下,保险合同是保险行业中至关重要的法律文件,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保险参与方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双方应当认真审阅合同内容,并咨询专业人士的建议。
如果出现问题,应及时采取行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中国法院2023年度保险案例
中国法院2023年度保险案例2023年度中国法院保险案例一、保险合同纠纷案例1.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车辆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车辆发生事故后,甲方提出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甲方未及时报案为由拒绝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甲方未及时报案,且未能提供有效的解释,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付甲方损失。
2. 一家工厂购买了一份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500万元。
工厂发生火灾导致财产损失,工厂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工厂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安全措施进行防火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不能单方面推定工厂存在过错,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工厂未履行安全义务,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工厂损失。
二、保险欺诈案例3. 甲方为了获得人寿保险金,伪造了乙方的身份证明文件并进行投保。
乙方去世后,甲方提出了保险金赔付的申请。
保险公司调查发现甲方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存在伪造嫌疑,遂拒绝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甲方故意伪造身份证明文件,欺诈保险公司,最终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4. 一家公司投保了商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500万元。
公司发生盗窃案件,申请赔付。
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公司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了一部分财产信息。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故意隐瞒财产信息,属于保险欺诈行为,最终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三、第三者责任保险案例5. 甲方驾驶私家车与乙方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受伤申请赔偿。
甲方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对乙方的医疗费用进行赔付。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甲方超过了保险责任限额。
法院审理认为,甲方购买的保险责任限额未能充分满足乙方的损失,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赔付责任。
6. 一家商场购买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
商场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多名顾客受伤,顾客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商场存在安全隐患。
法院审理认为,商场存在安全隐患,但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商场未履行安全义务,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顾客损失。
财产保险案例及分析
案例1.2 电梯受损拒赔案[案情简介]*事业单位向A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承包房屋建筑及附属机器设备等设施。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表示投保设备中有一部电梯线路起火,造成配电柜起火使两部进口电梯受损,索赔金额超过100万元。
接报案后保险公司对事故现场进展查勘。
该单位独立在大厦办公,办公大楼使用一年左右,到现场查勘时已看不到火灾的情景,只是在空气中有较重的胶皮气味,对损失标的检查后发现线路有烧焦痕迹,天梯配电柜多处有熏黑的痕迹,经检测该配电柜多处受损,需重新更换。
案件发生后,被保险人认为属火灾责任,提出索赔,承包公司根据观察情况,并咨询电梯的重置价,经认真展开案件分析、讨论后认为:该案件属意外发生的事故,有燃烧的现象,但没有形成火灾责任,同时受损的真正原因也不在综合险承保责任*围内,应予拒赔。
[案情分析及结论]保险理赔过程中首先要考虑出险原因,在此根底上确定保险责任是否成立。
火灾的构成有三个条件:一是有燃烧现象,即发光、发热、有火焰;二是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三是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从本案事故看,本案发生是偶然的、意外的,也有燃烧的现象,所以本期事故责任认定的关键是要确认燃烧是否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由于燃烧仅仅造成电梯本身损毁,没有蔓延,燃烧没有失去控制,也没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所以判断本次事故不满足火灾成立的第三个条件,火灾责任没有形成。
同时,为严谨起见,承保公司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做了进一步的调查和推证。
经查实,该单位有严格的管理制度,电梯平常运转正常,有专门的维修商做日常维护,但是在调查最后一次维修记录时发现恰好是出险当日。
最终查明事故是由于维修人员工作失误,造成设备短路,致使设备因电气原因损坏,但被保险人并未投保机器损坏险。
因此拒赔。
[本案启迪]目前保险市场正处在高速开展时期,市场竞争剧烈,市场行为有待进一步规*,保险理赔工作对保险人品牌形象的树立很重要。
在保险理赔过程中,既要大胆设想,更要严密推证。
财产保险案例(1)
分析结论:
1、根据《保险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投保人的投保 行为若要产生要约的效力,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投保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3)投保人要按约定交付保费。三者缺一不可。
在本案中,司机李某显然符合条件(1)和条件(3),所以 要判断该保单是否有效的关键就是看李某对保险标的是否具 有保险利益。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保险标的用途所致; (2)保险标的自身发生意外引起物理、化学反应; (3)保险标的周围客观环境发生变化。 财产保险案例(1)
本案中,是因为投保人变更了保险标的用途,将原来储存钢 铁原料的仓库改为储存火灾发生可能性更高的塑料泡沫及其 他非金属原料,因而投保人应及时履行危险程度增加的告知 义务。
第一种意见认为,A厂作为一个法人组织,其财产的投保人
必须是其法人代表,即厂长,厂长之外的其他人均没有投保 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由于该轿车不是厂长投保,李某也没有厂长授权其投保的书 面证明,所以该保单无效。
财产保险案例(1)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轿车不是李某的个人财产,但是作为司 机李某对轿车具有管理权,也就是说,李某对该轿车具有保险 利益,所以,在厂长的许可下,年满18周岁的李某有权对其投 保,保单因此有效。
分析结论:
此案实际上涉及的是如何处理财产保险中关于“保险标的危险程 度增加”的问题,这也是产生这些保险纠纷的源头所在。
1、《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 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是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发 生的可能性增加,主要是由以下三个原因所致:
本案中驾驶员马某有驾驶证,且受刘某之委托开车,其在风 景区倒车不慎伤人显然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保险公司应承 担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争议案例
保险合同争议案例
案例一: 车险理赔争议
小明购买了一份车辆保险,不幸发生了车辆事故,他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却拖延处理,并以各种理由拒绝赔付。
小明认为保险公司违约,将此
事告上法庭。
案例二: 人身保险纠纷
小红购买了一份寿险保单,但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不久,她被保险公司告知患有某种疾病,导致保险公司拒绝履行保险合同。
小红认为自己在购买保险时并未隐瞒疾病情况,并声称保险公司应该履行合同。
案例三: 家庭财产保险纠纷
小张购买了一份家庭财产保险,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家庭财产损失赔付。
然而,当小张家的房屋在一次意外中损坏后,保险公司声称此次损失并不在保险合同
赔付范围内,并拒绝赔付。
小张认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违法,并要求法院受理此案。
这些案例仅仅是保险合同争议中的一部分,具体的争议问题还涉及到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的赔偿比例等方面。
在发生保险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可
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包括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
保险纠纷判例案例
保险纠纷判例案例参考:
1. 《刘某某诉安邦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隐瞒可获赔的重要事实进而达成销案协议,该协议能否被撤销。
2. 《李某某诉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借用人对其借用的财产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3. 《宋某某诉人寿泰州公司等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公司违背投保人及时续保本意将保险期间推迟致产生脱保期间并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保险责任。
4. 《祖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祖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后被诊断为“右乳癌”,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遂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抗辩称,祖某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其故意隐瞒曾患有糖尿病、肝实性结节、肝功能异常等疾病,且在等待期内确诊合同中列明的重大疾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有权不予支付保险金。
经审查,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询问祖某是否曾患有妊娠期糖尿病、存在肝功能异常、肝实性结节的情况,故祖某对保险公司未询问的问题不负有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向祖某支付保险金。
5. 《甲公司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甲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这些案例均涉及到了保险纠纷的不同方面,如保险合同的有效性、被保险人的权益、保险公司的责任等。
在处理保险纠纷时,应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裁决。
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的10个典型案例
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的10个典型案例第一部分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南通市某工业技术科技与某财产保险股份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民二终字第15号;审结日期:2015.05.12】案例简介:某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
投保单载明保险财产地址位于海门市海门港、青龙港;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代保管财产、在建工程等的保险价值确定方式及保险金额等。
后某保险公司向某公司签发保险单,载明保险财产坐落地址为海门市青龙港等内容。
其中,投保单和保险单对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约定不一致。
争议焦点:1、投保单和保险单对保险标的等内容约定不一时,应如何处理?2.保险合同签订后新增的资产是否属于保险标的?最高院裁判要旨:1.由于保险单是在投保后签发的,如两者内容有冲突,以保险单所载内容为准。
2、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在投保时是确定的,系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标的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而非保险标的实物形态在投保时确定并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一成不变。
就本案而言,作为案涉保险标的某公司流动资产即可能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如果在投保之后取得的流动资产不能作为保险标的,则该保险对投保人毫无价值。
故一审法院以保险标的在投保时必须确定为由认定之后进场的财产不属于保险标的不妥。
二、云南某物流诉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某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案号:(2013)民申字第1567号;审结日期:2015.04.30】案例简介:2011年8月16日下午5时36分,某公司人员采用手机电话投保汽车公路运输货物,某财保某公司的业务员用笔记录了口述投保内容,后又作了补录。
当天22时35分案涉车辆发生保险事故。
第二天,某公司填写投保单。
投保单特别约定:“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保险责任”,并在投保单中明确保险人已履行格式条款说明义务。
某公司在这一天交付第一笔涉案保险费。
常见的财产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0岁,汉族,某市居民。
被告:张某,男,35岁,汉族,某市居民。
纠纷标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李某与张某于2016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租赁张某位于某市XX区XX路XX号房屋一套,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
租金为每月5000元,按季度支付。
合同签订后,李某向张某支付了第一个季度的租金。
但在租赁期间,李某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如墙壁裂缝、地板松动等。
李某多次与张某协商,要求张某进行维修,但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7年4月,李某发现房屋墙壁裂缝扩大,严重影响了居住安全。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张某退还剩余租金及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2.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影响居住安全?3. 李某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及赔偿损失的请求是否合理?三、法院判决1.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法院认为,李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2.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法院认为,张某作为房屋出租人,有义务保证房屋的居住安全。
在租赁期间,房屋出现多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李某的居住安全。
张某未能及时修复房屋,存在违约行为。
3. 关于李某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及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认为,李某在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后,多次与张某协商,要求张某进行维修,但张某未能履行维修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标的物存在重大瑕疵,严重影响使用时,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与张某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
关于赔偿损失,法院认为,张某作为房屋出租人,未能保证房屋的居住安全,导致李某在租赁期间遭受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张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房屋租赁期间的租金损失及维修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元。
家庭财产基本险合同纠纷案例
家庭财产基本险合同纠纷案例老张一家住在一个老小区的二楼。
老张这人挺有保险意识的,前几年就买了家庭财产基本险。
他想着,这家里的东西有个保障,心里踏实。
有一天,老张下班回家,一进门就听到“滴答滴答”的声音。
他心里“咯噔”一下,顺着声音找过去,发现卫生间的水管爆了,水正“哗哗”地流呢。
那水就跟调皮的小孩似的,到处乱窜,客厅的地板都泡了一大片,有些家具的腿也被泡得有点变形了。
老张赶紧先把水闸关了,然后就想到自己买的家庭财产基本险。
他给保险公司打电话,保险公司的客服态度倒是挺好,说会尽快派人来查看。
过了两天,理赔员小李来了。
小李看了看情况,就开始和老张聊起来。
小李说:“张大哥啊,您这情况呢,我们得按照合同来办。
您这水管爆了属于意外事故,但是您看啊,您家这地板有些地方磨损得挺严重的,这部分我们可能不能全赔啊。
”老张还是不服气,他觉得自己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就应该把所有的损失都赔了。
他说:“我买保险的时候,你们可没说这么多啊,就说家里东西坏了就赔,现在倒好,这挑三拣四的。
”小李也很无奈,他解释说:“大哥,这合同您当时也是签了字的呀。
我们也不是不想赔,只是得按照规定来。
不过您放心,我们肯定会公正地处理的。
”老张和小李就这么僵持着,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家庭财产基本险合同纠纷。
老张觉得自己买了保险就应该全赔,而保险公司得按照合同条款,考虑物品的实际情况来理赔。
这事儿啊,最后还得双方再好好协商,看看能不能找到一个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呢。
小王是个年轻的上班族,刚买了房子,也买了家庭财产基本险。
他家里有一台大电视,那可是他花了不少钱买的,平时宝贝得很。
有一天,下了一场大暴雨,那雷打得特别响。
突然“轰”的一声,一道闪电过后,小王就闻到一股烧焦的味道。
他跑到客厅一看,电视冒烟了,开不了机了。
他心想,还好买了保险。
于是他就给保险公司打电话报案。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很快就来了,查看了一下情况,说:“先生,您这电视被雷劈坏了,确实是属于保险范围内的意外情况。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是指当一方未履行保险合同的约定或者履行保险合同不合法、不正当、不合理,致使合同另一方遭受经济损失,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本文将以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为例,分析其发生原因,探讨解决办法。
案例描述:甲方购买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投保了其企业的财物。
在保险期间,由于某种原因,企业遭受了一场火灾,导致大量财物损毁。
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火灾是由甲方的过失造成为由,拒绝了甲方的索赔请求,双方因此发生了纠纷。
首先,我们来分析此次案例中的纠纷原因。
甲方认为火灾是不可抗力造成的,符合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应当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保险公司则认为火灾是甲方的过失造成的,即甲方没有采取适当的防火措施,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从法律层面来看,保险公司必须向甲方承担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而在本案中,由于火灾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甲方过失,因此保险公司无权以甲方过失为由拒绝赔偿。
根据该法律规定,甲方有充分证据证明火灾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可以继续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偿责任。
解决此类纠纷,首先可采取的方式是进行协商。
甲方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纠纷,通过沟通、协商,找出问题的根源,寻求解决方案。
如果协商仍未达成一致,可寻求第三方调解。
第三方调解机构如仲裁委员会、法院等,可以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调解,以达到一种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在案件审理中,甲方可以将证据提交给法院,包括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相关证据,以证明火灾是不可抗力造成的,而非甲方的过失。
法院将依法审理该案件,并依法作出裁决,以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为了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建议甲方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了解保险责任的范围和限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投保,并制定相应的防灾措施,以减少风险的发生。
总之,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是一种常见的经济纠纷。
财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系某市某小区居民,拥有一套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房产。
为保障财产安全,李某于2019年5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
保险合同约定,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在核实后支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2020年6月,李某的房屋因暴雨发生严重漏水,导致房屋内部装修、家具等财产损失严重。
李某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了相关损失证明和维修费用清单。
然而,保险公司经调查后认为,李某房屋漏水系因房屋老旧导致,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拒绝支付赔偿金。
李某对此不服,认为其房屋虽老旧,但暴雨是导致房屋漏水的直接原因,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于是,李某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房屋损失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房屋因暴雨发生漏水导致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的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责任包括因自然灾害、火灾、爆炸、雷击等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
本案中,李某房屋因暴雨发生漏水,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自然灾害范畴。
虽然李某房屋老旧,但暴雨是导致房屋漏水的直接原因,并非房屋老旧本身导致。
因此,李某房屋因暴雨发生漏水导致的损失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据此,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李某房屋损失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了保险责任范围,即因自然灾害、火灾、爆炸、雷击等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
因此,判断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关键在于分析损失原因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范畴。
2.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在解释保险合同时,应遵循文义解释、目的解释、系统解释、习惯解释等原则。
财产保险案例
企业及家庭财产保险案例1、未注明保险标的的位置纠纷案。
(家庭财产保险案例1))张某投保家庭财产保险3万元。
不久后的某日,张某欲将其房屋墙壁重新粉刷一遍,便把家具、衣物、家电等物品搬到楼外自家的窗前,令其14岁的儿子看管。
儿子在玩耍时将一瓶汽油碰洒,当时天气燥热,阳光经玻璃聚焦引起大火,烧毁张某多件财物,价值9000元。
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其全部损失是在户外发生的,决定不赔。
张某回家细看保单,发现保单上并未填写详细的家庭住址,于是再度向保险公索赔。
保险公司对张某的答复是:保险单上未注明保险财产的座落地址,是保险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不符合保险公司的意愿,属无效代理行为,如果要赔损失的话,应由代理人来赔。
请分析保险公司的做法对不对?案例分析:1、家庭财产险通常限定被保险人投保财产的座落地点。
在保险财产的地址之外发生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因此合同中要列明财产的详细地址,以便划清责任。
本案不是简单的关于保险标的是在保险地址之内还是之外的问题。
而是由于保险代理人的失职,漏填地址,引起合同不完善的问题。
这一不完善的合同事实上导致了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的扩大化。
2、保险代理人及保险公司之间是代理及被代理的关系。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超越权限,就属于无权代理,被代理人可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在保险代理中,保险单必须经过保险公司核保员审核,若核保员对代理人超越权限行为不加制止,即表示保险公司对该保险单的默认。
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代理人默认之后,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
3、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保险单的效力没有争议,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必定是经过核保的合同。
保险公司在核保过程中对代理人如此严重的投保错误没有提出异议,事实上就等于默认放宽保险责任范围,不能以代理人过失由抗辩张某的索赔请求。
至于被保险人把投保财产置于户外被烧,这是风险增大造成的结果,被保险人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财产保险案例与分析
案例 1.2 电梯受损拒赔案[案情简介 ]某事业单位向 A 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承包房屋建筑及附属机器设备等设施。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表示投保设备中有一部电梯线路起火,造成配电柜起火使两部进口电梯受损,索赔金额超过100万元。
接报案后保险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
该单位独立在大厦办公,办公大楼使用一年左右,到现场查勘时已看不到火灾的情景,只是在空气中有较重的胶皮气味,对损失标的检查后发现线路有烧焦痕迹,天梯配电柜多处有熏黑的痕迹,经检测该配电柜多处受损,需重新更换。
案件发生后,被保险人认为属火灾责任,提出索赔,承包公司根据察看情况,并咨询电梯的重置价,经认真展开案件分析、讨论后认为:该案件属意外发生的事故,有燃烧的现象,但没有形成火灾责任,同时受损的真正原因也不在综合险承保责任范围内,应予拒赔。
[案情分析及结论]保险理赔过程中首先要考虑出险原因,在此基础上确定保险责任是否成立。
火灾的构成有三个条件:一是有燃烧现象,即发光、发热、有火焰;二是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三是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从本案事故看,本案发生是偶然的、意外的,也有燃烧的现象,所以本期事故责任认定的关键是要确认燃烧是否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由于燃烧仅仅造成电梯本身损毁,没有蔓延,燃烧没有失去控制,也没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所以判断本次事故不满足火灾成立的第三个条件,火灾责任没有形成。
同时,为严谨起见,承保公司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做了进一步的调查和推证。
经查实,该单位有严格的管理制度,电梯平常运转正常,有专门的维修商做日常维护,但是在调查最后一次维修记录时发现恰好是出险当日。
最终查明事故是由于维修人员工作失误,造成设备短路,致使设备因电气原因损坏,但被保险人并未投保机器损坏险。
因此拒赔。
[本案启迪 ]目前保险市场正处在高速发展时期,市场竞争激烈,市场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保险理赔工作对保险人品牌形象的树立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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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原告史某于2004年3月31日将其所有的浙BB4938重型自卸货车向被告前身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慈溪市营销服务部(该营销服务部被批准另成立支公司,于2004年8月20日注销,同月23日成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慈溪支公司即本案被告,债权债务由被告承接)投保机动车辆险,被保险人为史某,险种有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人财兼有,赔偿限额为200 000元)等,保险期限自2004年4月6日至2005年4月5日。
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的免赔情形有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20%,负次要责任的绝对免赔率5%,双方还特别约定发生重、特大事故加扣5%免赔率。
2004年6月1日8时许,原告投保的浙BB4938重型自卸货车由原告史某雇佣的驾驶员姜阳驾驶,在行使途中发生了与尹辉阳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致第三者尹辉阳死亡。
经慈溪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原告雇佣的驾驶员姜阳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以原告投保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尚未施行,不能按照该两部法律来计算赔偿数额为由,只同意向原告理赔20 000余元。
由于被告拒赔原告大部分损失,而原告又经济困难,致第三者的损失无法及时赔付,于是第三者亲属对原告提起诉讼,案经法院调解,原告赔偿死者亲属经济损失共计116 840元(原告按丧葬费10 604元、死亡补偿费285 54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6 955元、交通费2 000元、误工费1 000元、精神损失费20 000元共计416 099元的30%赔偿,部分项目的数额死者家属予以扣减),并承担诉讼费3 050元。
2005年1月4日,原告史某向慈溪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保险赔偿金116 840元及因第三者索赔引起的诉讼费3 050元。
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另行赔偿三轮车损失费1 000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慈溪支公司答辩称,对原告史某诉称的有关原告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及原告方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原告向第三者赔偿经济损失116 840元、承担诉讼费3 050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赔偿第三者的经济损失数额与被告没有直接的关系,被告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
对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赔偿三轮车损失费无异议,但三轮车损失费1 000元系财产损失的数额,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具体的赔偿项目是:三轮车损失费1 000元、丧葬费2 000元、死亡补偿费79 5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3 390元(父亲按10年计算,每年3 180元,由两人负担,计15 900元,女儿按11年计算,每年3 180元,由两人负担,计17 490元)、交通费1 997元、误工费766.8元(按3人每人15天,每天按17.04元计算),合计118 713.8元;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被告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扣除免赔率,实际应赔偿的数额是118 713.8×30%×(1-5%-20%-5%)=24 929.89元。
庭审中,原告对被告提出的免赔率及精神损失费不属赔偿范围无异议,原、被告双方对三轮车损失费1 000元及误工费按三人每人十五天计算无异议,双方均认可交通费 1 997元,但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的赔偿计算标准存在分歧意见,被告认为应按照双方签约时的法律法规即当时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计算赔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原、被告之间没有变更合同,因此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不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失效而失效,该办法对原、被告仍有效;原告认为应按照事故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赔偿数额。
【法院审判】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依照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国家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给予赔偿”,保险条款第三十五约定:“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国家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方式及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原、被告双方对“国家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产生分歧,被告认为应按照双方签约时的法律法规即当时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计算赔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原、被告之间没有变更合同,因此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不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失效而失效,该办法对原、被告仍有效;原告认为应按照事故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赔偿数额。
双方对“国家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约定不明,对“国家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既可以理解为双方签约时的法律法规,也可以理解为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出险时的法律法规。
双方于2004年3月31日签约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2003年10月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亦已于2003年12月26日公布,该两部法律明确自2004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虽然双方签约时该两部法律尚未施行,但事故发生时即出险时该两部法律已施行,结合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国家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给予赔偿”分析,因保险条款中没有明确“国家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是指双方签约时的法律法规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且该保险合同系格式合同,现原、被告双方对此产生分歧理解,依照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依照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理解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因此,“国家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应理解为事故发生时的国家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被告关于应按照双方签约时的法律法规即当时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计算赔偿数额的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应赔偿保险金的项目:丧葬费10 604元、死亡补偿费285 540元、被扶养人(系农民)生活费81 805.50元(父亲尹乔生按19年计算,每年5 194元,由两人负担计49 343元,女儿尹姿嘉按12.5年计算,每年5 194元,由两人负担计32 462.50元)、交通费1 997元、误工费766.80元(误工人员系农民)、三轮车损失费1 000元,合计381 713.30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按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扣除被告的免赔率,被告应支付的赔偿金为381 713.30×30%×(1-5%-20%-5%)=80 159.79元。
第三者方提起诉讼引起的由原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原告诉讼请求中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0日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慈溪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史某保险赔偿金80 159.79元;2、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慈溪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史某因第三者方起诉而承担的诉讼费用3 050元;3、驳回原告史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案例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表面上是赔偿数额计算的法律依据,实质上是合同解释问题。
因为原、被告双方对保险条款第四条和第三十五中“国家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产生分歧,被告认为应解释为双方签约时的法律法规即当时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而原告则认为应解释为事故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合同解释是指阐明合同条款的含义,从而确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了合同解释方法,即所谓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和诚信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专门规定了格式合同的解释方法:“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本案所涉保险合同中“国家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约定部明,既可以理解为双方签约时的法律法规,也可以理解为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出险时的法律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各种合同解释方法,均无法作出解释。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则应该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解释,即应理解为事故发生时国家现行的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
【要点提示】财产保险合同系格式合同,对格式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