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内河小型渔船检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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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2022年)

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2022年)

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2022年)(2000年11月1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发布根据2006年11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5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二次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区域内:(一)在本省登记或者将在本省登记的在用船舶;(二)新建、改建和修理的船舶;(三)船舶所使用的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检验的有关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以下简称船用产品)。

下列船舶不适用本办法:(一)军用舰艇、公安船艇、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艇;(二)依法不需要登记的其他船舶。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实施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工作。

第四条船舶和船用产品的设计、制造和修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规则、规程和技术标准以及中国政府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

第二章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申请下列检验:(一)新建和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三)原不属于我国船舶检验机构检验的船舶,申请初次检验。

第六条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申请临时检验:(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二)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者航区的;(三)船舶检验证书到期不能按规定提交检验申请展期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检验的。

第七条船舶经检验满足适航要求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

内河船舶初次检验流程

内河船舶初次检验流程

内河船舶初次检验流程嘿,朋友们!咱今天就来讲讲内河船舶初次检验这档子事儿。

你想想啊,这内河船舶就好比咱家里的宝贝车子,要上路跑之前不得好好检查检查呀!这初次检验那可真是太重要啦。

先来说说船体吧,那可得像给人做体检一样仔细。

看看这船身有没有裂缝呀,是不是坚固得像个大力士一样。

要是有个小缝小隙的,在水里那还不得咕咚咕咚进水呀!这就好比人身上有个伤口,不处理好能行吗?还有那机器设备,就像人的心脏一样重要。

发动机得好好检查,万一关键时刻掉链子,船在河里抛锚了,那可就麻烦大啦!那感觉就像是你正急着去办事,车子突然熄火一样,急得你直跺脚呀!再说说电气系统,这就像家里的电线电路,得确保都正常工作。

要是灯不亮了,仪器不转了,那不就抓瞎啦。

这可关系到在船上的安全和方便呢。

然后呢,消防设备也不能马虎。

万一有点小火苗啥的,没个灭火器啥的可咋整。

这就好像家里得备个灭火器一样,有备无患呀!说到这里,你可能会问,这检验得找专业的人吧?那当然啦!就像你生病了得找医生,而不是自己瞎捣鼓一样。

这些专业人员就像是船舶的守护天使,能把各种问题都给找出来。

检验的时候,可别嫌麻烦,该检查的都得检查到。

这可不是走过场,这是对自己负责,对船上的人负责呀!你想想,要是因为没检验好出了事儿,那多后悔呀!总之,内河船舶初次检验可真是个大事儿,一点都不能含糊。

就像我们对待生活中的重要事情一样,得认真、仔细、负责。

只有这样,我们的内河船舶才能在河里欢快地航行,安全地带着我们去到想去的地方。

这难道不是我们所希望的吗?所以呀,大家可一定要重视起来哟!原创不易,请尊重原创,谢谢!。

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doc

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doc

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文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发布日期:2000-11-16执行日期:2000-11-16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区域内:(一)在本省登记或者将在本省登记的在用船舶;(二)新建、改建和修理的船舶;(三)船舶所使用的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检验的有关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以下简称船用产品)。

下列船舶不适用本办法:(一)军用舰艇、公安船艇、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艇;(二)依法不需要登记的其他船舶。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实施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工作。

第四条船舶和船用产品的设计、制造和修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规则、规程和技术标准以及中国政府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

第二章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申请下列检验:(一)新建和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三)原不属于我国船舶检验机构检验的船舶,申请初次检验。

第六条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申请临时检验:(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二)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者航区的;(三)船舶检验证书到期不能按规定提交检验申请展期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检验的。

第七条船舶经检验满足适航要求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

未取得有效检验证书的船舶不得航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扣留船舶检验证书,不得擅自更改船舶检验机构勘划的船舶载重线。

第八条进行特殊拖带航行作业的,起拖前应当依法申请拖航检验。

第九条未确定船舶购买人的新建船舶,由船舶修造厂向所在地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改建和进厂修理的船舶以及已确定船舶购买人的新建船舶,由船舶修造厂代理船舶所有人或者代理经营人向所在地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其他在用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向船籍所在地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内河船舶检验规则

内河船舶检验规则

内河船舶检验规则
内河船舶检验规则是指对国内内河船舶进行检验和认证的相关规定。

我国内河船舶检验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内河船舶检验制度:内河船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获得航行证书。

2. 检验范围:内河船舶检验包括船体结构、动力装置、船舶电气设施、导航和通信设备、消防设备等多个方面的检查。

3. 检验方式和周期:内河船舶检验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检验样板试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周期根据船舶的种类、年限和使用情况而不同。

4. 检验机构:内河船舶的检验工作由国家船舶检验机构或指定的船级社进行。

5. 报告和认证:内河船舶经检验合格后,颁发航行证书或船级证书作为船舶的合法凭证,证明船舶具备安全可靠的运行能力。

6. 监督和监测:内河船舶的检验工作还包括对已经获得航行证书的船舶进行定期的监督和监测,确保船舶的运行状态和安全性。

以上是对内河船舶检验规则的简要介绍,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可能会因地区和船舶
类型而有所不同。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具体的操作和管理。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国渔检(法)[2008]135号文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人民交通出版社第一章总则第1节一般规定法令.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是依照该条例规定实施检验管理的主管机关。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渔业船舶检验规则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制定,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宗旨.1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2 对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要求的,应当签发相应的法定证书。

适用范围3.1 本规则适用于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要登记的、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的内河机动渔业船舶。

.2 适用本规则的内河船舶,其材料可为钢质、木质、铝合金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

3.3 本规则不适用于高速船(艇),高速船(艇)应当符合主管机关发布或承认的检验规定。

申请与费用.1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规定的时间向有关验船机构申请法定检验,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

.2 检验费按国家价格、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计收。

5 生效与适用5.1 本规则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主管机关公布施行。

规则生效日期标注在本规则扉页上。

5.2 除本规则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新船。

5.3 本规则生效之前建造的船舶,其船舶构造仍可符合建造时的规定。

6 等效6.1 经主管机关同意,验船机构可允许采用具有同等效能的设备、材料、器具或其他设施代替本规则要求的设备、材料、器具或其他设施。

7 免除7.1 对于具有新颖特征的船舶,如验船机构认为本规则的某些规定妨碍其发展新颖特征时,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经主管机关同意,可以免除这些要求。

渔船检验实施方案

渔船检验实施方案

渔船检验实施方案一、前言渔船是渔业生产的重要工具,其安全性和可靠性直接关系到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渔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为了确保渔船的安全运行,保障渔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并严格执行渔船检验实施方案具有重要意义。

二、检验对象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各类渔船的检验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拖网渔船、拖轮、拖网渔船、拖轮、拖网渔船、拖轮、拖网渔船、拖轮、拖网渔船、拖轮、拖网渔船、拖轮、拖网渔船、拖轮、拖网渔船、拖轮、拖网渔船、拖轮、拖网渔船、拖轮、拖网渔船、拖轮、拖网渔船、拖轮、拖网渔船、拖轮、拖网渔船、拖轮、拖网渔船、拖轮、拖网渔船、拖轮、拖网渔船、拖轮、拖网渔船、拖轮、拖网渔船、拖轮、拖网渔船、拖轮、拖网渔船、拖轮、拖网渔船、拖轮、拖网渔船、拖轮、拖网渔船、拖轮、拖网渔船、拖轮、拖网渔船、拖轮、拖网渔船。

三、检验内容1. 渔船结构检验:包括船体结构、船舱、甲板等部位的材料、连接、密封、裂纹、变形等情况的检查。

2. 渔船设备检验:包括发动机、舵机、船舶通信设备、救生设备、消防设备等设备的性能、完好情况的检验。

3. 渔船安全检验:包括渔船的稳性、操纵性、航行性能等方面的检验。

4. 渔船环保检验:包括渔船的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保方面的检验。

5. 渔船文书检验:包括渔船的证书、航行日志、船员名册等文书的合法性和完整性检验。

四、检验程序1. 渔船检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或检验员进行,检验前应与被检单位预约时间,确保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验工作,对检验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被检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3. 被检单位应当配合检验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确保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4. 检验完成后,检验机构或检验员应当出具检验报告,对于合格的渔船可颁发相应的检验证书。

五、检验结果处理1. 对于合格的渔船,应当颁发相应的检验证书,允许其进行渔业生产活动。

2. 对于不合格的渔船,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进行渔业生产活动。

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一、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的目的和范围:
二、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的依据和原则:
三、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的内容和要求:
1.船舶建造检验:包括船舶的设计和建造。

要求船舶符合设计要求,结构坚固,材料符合标准,设备安装合理,满足航行和使用的要求。

2.船舶改装检验:船舶改装时需要进行检验,确保改装后的船舶安全性、适航性和功能的完善等。

改装检验需要对船舶的结构、设备、系统进行检查和测试。

3.船舶维护检验:船舶维护是保证船舶安全和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

维护检验包括船舶的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

重点检查船舶的船体、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方面。

4.船舶使用检验:船舶在使用过程中需要进行定期检验,以确保船舶的适航性和安全性。

使用检验内容包括船舶的结构、设备、系统等方面。

四、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的程序和要点:
1.申请: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检验部门提出检验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2.受理:检验部门对检验申请进行受理,并审核申请材料,确定检验计划和检验人员。

3.实施:检验人员根据计划对船舶进行检查和测试,检验过程中要注意可行性和安全。

4.报告:检验人员向申请人出具检验报告,报告中包括检验结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5.有效期:检验合格后,船舶获得相应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的有效期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五、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的监督和管理:
各国船舶监管部门对内河小型船舶的法定检验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精品】《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内河,玻璃钢,海洋木质及小型钢质渔业91

【精品】《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内河,玻璃钢,海洋木质及小型钢质渔业91

【精品】《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内河,玻璃钢,海洋木质及小型钢质渔业91第一篇总则第1章一般规定 (1)第2章定义 (1)第一篇总则第1章一般规定1.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内河渔业船舶、玻璃钢渔业船舶、木质渔业船舶及船长小于12 m的小型钢质海洋渔业船舶等。

1.2 本规则是《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的组成部分。

凡《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总则中所规定的原则,如检验资格、权限、责任、申请、费用、等效、免除、裁决与处罚等,同样适用于本规则。

1.3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1.4 本规则经农业部批准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公布实施。

[回顶部]第2章定义2.1 专用术语2.1.1 主管机关: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2.1.2 验船部门:系指主管机关及经主管机关认可授权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2.1.3 验船师:系指持有主管机关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的从事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的人员。

2.1.4 渔船:系指从事捕捞鱼类或其他水生生物资源的船舶。

2.1.5 渔业辅助船:系指为渔业生产、科研、教学、监督、渔港工程服务的船舶。

2.1.6 渔业船舶:系指上述渔船和渔业辅助船的统称。

2.1.7 新船:系指本规则生效之日后开始建造的渔业船舶。

2.1.8 现有船:系指非新船的渔业船舶。

2.1.9 船用产品:系指用于船上并涉及到船舶及人命安全和防止污染水域环境的设备、部件和材料。

2.1.10 检验:除另有明文规定外,系指本规则要求的各种检验,即法定检验。

2.1.11 船龄:系指船舶从其建造完工的年份算起迄今所过去的年限。

2.2 技术术语L2.2.1 船长(m):系指沿船舶最小型深的85%处水线,由艏柱前缘量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但不得小于该水线长(不包括附体)的96%;对挂桨(机)船、无舵船或舵在舷外船按该水线长的100%计取;非金属船舶要包括船壳板的厚度。

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

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

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1.总则。

本规则按照《中国船级社内河船舶检验办法》(CCS.01)制定,规定了内河小型船舶的检验技术要求。

2.定义。

3.检验要求。

内河小型船舶检验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检验机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2)检验应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必要时可参考国际标准;(3)检验应包括船体、机械和电气设备的检验;(4)检验应根据不同的使用区域和航行范围要求进行分类处理,适当增加检验范围;(5)检验应定期进行,具体周期按照实际情况和有关要求确定;(6)检验结果应有准确、详尽的记录和报告,必要时可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4.检验内容。

内河小型船舶检验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1)船体结构、材料和强度的检验;(2)主机、发电机、传动系统等机械设备的检验;(3)舵机、电气控制系统等电气设备的检验;(4)消防、救生和安全设备的检验;(5)其他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法规要求增加的检验项目。

5.检验标准。

内河小型船舶检验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1)船体结构:GB3836、GB22761、GB3483、GB3954等国家标准;(2)机械设备:GB/T17750、GB/T3778、GB/T5582等国家标准;(3)电气设备:GB/T3859、GB/T4942、GB/T5036等国家标准;(4)消防、救生和安全设备:GB/T5865、GB/T19671等国家标准;(5)其他检验项目:根据有关法规和行业标准确定。

6.检验人员。

内河小型船舶检验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1)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和职业资格;(2)具有一定的内河船舶运输和维护管理经验;(3)熟悉内河船舶检验标准和技术规范;(4)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工作能力和服务意识;(5)经过相关机构的培训和考核合格。

7.结论。

内河小型船舶检验结果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检验标准,给出准确、详细的结论,包括合格、不合格和限期整改等评定。

检验报告应加盖检验机构的专用章,并签字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型船舶技术设备状况、人员配备及适航状况的监督检查,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籍200总吨和主机功率750千瓦以下的海船、50总吨和主机功率36.8千瓦以下的内河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

第三条本办法不适用于总长不足5米的船舶及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船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小型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各级海事机构依照有关职责分工的规定,负责对本辖区的小型船舶实施安全检查。

第五条适用本办法的船舶必须配备《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以下简称《记录簿》),并应在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时出示。

《记录簿》由海事机构核发。

《记录簿》用完后应在船上保存一年。

第二章检查与处理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船舶检验技术规则、规范,检查小型船舶的技术设备状况、人员配备及安全管理体系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第七条小型船舶的安全检查,应在船舶停泊或作业期间进行,不应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小型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资料;(二)船员证书及其配备;(三)救生设备;(四)消防设备;(五)一般安全设施和应急安全设备;(六)航行设备;(七)载重线要求;(八)系泊设施;(九)无线电设备;(十)推进与辅助机械;(十一)防污染设备;(十二)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十三)船舶安全管理体系。

第九条检查人员进行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向船方出示船舶安全检查员证件。

渔船检验 实施方案

渔船检验 实施方案

渔船检验实施方案一、前言渔船检验是保障渔船安全、提高渔船运行效率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渔船检验工作,保障渔船安全运行,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检验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所有注册在本国籍的渔船,包括拖网渔船、围网渔船、刺网渔船等各类渔船。

三、检验内容1. 船体结构检查:包括船体外观、船体结构完整性、船体防腐状况等。

2. 机械设备检验:包括发动机、传动系统、舵机、泵等机械设备的运行状态和安全性检查。

3. 电气设备检验:包括船舶电气系统、导航灯、通讯设备等的运行状态和安全性检查。

4. 消防设备检验:包括消防水泵、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备的完好性和有效性检查。

5. 救生设备检验:包括救生衣、救生圈、救生艇等救生设备的完好性和有效性检查。

四、检验流程1. 预约检验:船东或船舶管理单位提前向检验机构预约检验时间。

2. 检验准备:船东或船舶管理单位准备好相关资料和船舶,等待检验机构的到来。

3. 检验过程:检验机构按照检验内容逐项检查船舶相关设备和设施。

4. 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进行评定。

5. 整改复验:如有不合格项,船东或船舶管理单位需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并向检验机构申请复验。

五、检验标准1. 检验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 检验标准应以保障渔船安全、提高渔船运行效率为目的。

六、检验机构1. 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

2. 检验机构应独立、公正、客观地进行检验工作。

七、检验结果1. 合格:船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可以继续运行。

2. 不合格:船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需立即整改,并向检验机构申请复验。

八、总结渔船检验是保障渔船安全的重要环节,本实施方案的制定旨在规范渔船检验工作,提高渔船运行效率,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执行,共同努力,共同维护渔船安全。

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规则是指对内河船只进行法定检验的规定和程序。

法定检验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法规规定,对内河小型船舶进行的强制性检验。

检验的目的是保障内河航行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保护环境。

一、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的范围1.内河小型船舶的种类和用途:涵盖内河货船、客船、工程船、渔船、拖船、推进船、铲船、抗洪船、艇船等各类内河船只。

2.内河小型船舶的功能要求:包括船体结构、动力装置、导航通信设备、生命救助设备、消防设备、污染防治设备等。

3.内河小型船舶的建造、改装及修理要求:建造、改装、修理船只时,需按照相应的法定检验规则进行检验。

二、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的程序1.申请备案:船主或经营者在船舶建造、改装、修理后,需向所在地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递交申请备案材料。

2.审核备案: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申请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相应的法定检验要求。

3.检验委托: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备案材料移交给所属船舶检验机构,委托其对船舶进行法定检验。

4.检验报告: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进行检验后,将检验结果写入检验报告,并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船主或经营者出具检验证书。

5.检验合格:如船舶符合相应的法定检验要求,获得检验证书,方可正常投入航行和经营。

三、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的周期但对于年限在5年以上,但未达到下次检验日期的船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中间定期检验,包括船舶结构、设备设施、消防、环境等方面的检查。

四、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的重要性1.强制性检验:法定检验是强制性的,对于未通过检验的船舶将被禁止投入航行和经营,从而确保船舶的安全。

2.安全保障:法定检验是船舶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通过对船舶的结构、设备设施、消防、环境等方面进行检查,保障了乘员的生命安全。

3.防止事故:法定检验确保了船舶的良好状态,减少了船舶事故的发生概率。

4.环境保护:法定检验要求船舶具备污染防治设备,保护内河环境的同时也促进可持续发展。

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方法

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方法

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方法第一篇、总则一、定义1.检验,即法定检验,系指对规定项目的检查和签署,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检查有无经批准的图纸、技术文件,以及材料和配套产品有无船用产品证书;(2)审查施工工艺;(3)检查、测量及试验;(4)签发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2.抽查,系指在本规程规定的范围内,对被检项目的部分尺寸、参数和特性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的结果,确定其是否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一种检验方法。

抽查是法定检验的基本方法。

抽查并不排除按本规程的规定进行各种形式的检验。

3.外部检视,系指凭验船师的感官,在不拆解的状态下对被检项目进行外部检查,对其状态做出结论和确定附加详细检查范围的一种检验方法。

4.详细检查(拆检),系指在打开或拆解状态(通常用手可触及的范围)下对被检项目进行检查,对其状态做出结论的一种检验方法。

5.检测,系指采用测量器具、仪表,对被检项目进行测量,对其状态做出结论的一种检验方法,如测厚,测量耗损、间隙和绝缘电阻等。

6.试验,系指在规定的条件(如温度、湿度等)下,采用规定的方法(包括样品准备、操作程序和结果处理)和测试仪器、设备、试剂等,对被检的原材料或成品进行检测的全过程。

所得结果与原定标准进行比较,以评定试件或成品的质量和性能。

如密性试验、压力试验、系泊试验、航行试验等。

7.确认,系指通过审查资料、了解技术状况、核对数量和标记等,对被检项目状况做出结论的一种检验方法。

8.认可,系指主管机关的认可。

9.下水日期,系指在船台建造的船舶下水的日期或在坞内建造的船舶出坞的日期。

10.建造完工日期,系指所有船舶建造项目全部完成,并且所有法定检验项目及船舶所有人申请检验的项目经验船机构检验全部合格。

11.交船日期,船舶建造完工后交付船东使用,在交接文件上签字的日期。

12.重大改建(改装),系指船舶重大特征的改建和改装。

如变更船舶的用途或改变船舶的尺度和容量而对船舶进行的使船舶主尺度、总布置、结构强度、稳性、分舱因素、吨位中的一项或多项发生明显变化的改建。

内河小型船舶建造检验指南

内河小型船舶建造检验指南

内河小型船舶建造检验指南一、引言内河小型船舶是指适用于内河航行的排水量小、载重轻、船舶尺寸较小的船只。

为了确保内河小型船舶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制定本检验指南,明确内河小型船舶建造检验的内容和要求,以提高船舶的设计和建造质量,确保船舶满足安全性能要求。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内河小型船舶的建造过程中的检验工作。

具体的船舶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内河旅游观光船、内河渔船、内河货船等。

三、检验内容2.船舶材料的检测:对船舶使用的材料进行抽样检测,包括钢材、铝合金、船舶涂料等,确保材料的合格性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3.船舶结构的检验:对船舶的结构进行检验,包括典型结构件的尺寸、焊缝质量、船体强度等,确保船舶结构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4.船舶系统的检验:对船舶的各项系统进行检验,包括动力系统、舵系统、维护系统等,确保船舶系统的性能和可靠性。

5.船舶设备的检验:对船舶搭载的各项设备进行检验,包括通讯设备、导航设备、消防设备等,确保设备的功能正常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6.船舶试验的检验:对船舶在建造过程中进行的各项试验进行检验,包括船舶的泄漏试验、船舶的航行试验等,确保船舶在试验过程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四、检验流程1.建造单位向检验机构申请内河小型船舶的建造检验,提交相应的建造文件材料。

2.检验机构对建造文件进行审核,并告知建造单位是否符合检验要求。

3.建造单位按照审核意见进行建造,并定期向检验机构报告建造进展情况。

4.检验机构对船舶的结构、系统、设备和试验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5.检验机构根据检验结果,决定是否发放内河小型船舶的建造合格证书。

五、检验标准本指南的检验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具体的检验标准可参考《内河小型船舶建造技术规程》等国家标准。

六、结论本指南旨在规范内河小型船舶的建造检验工作,确保船舶的设计和建造质量,提高船舶的安全运行水平。

在征求各方意见后,将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订并正式发布实施。

《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修改通报)

《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修改通报)
1、新增帆船的技术要求; 2、新增空气动力船的技术要求。
附录1 船舶检验申请书
1、删除申请书中收费的描述; 2、增加试航检验申请书。
附录2 送审图纸目录
1、增加帆船、空气动力船的图纸审查要求。
附录4 船舶检验项目
1、增加帆船、空气动力船建造检验、年度检验、换证检验补充要求; 2、增加试航检验前应确认的项目记录。
第9章 船舶设备与环保要求
1、修订载客船舶的舵面积系数; 2、针对小型载客船舶的特点,修订救生设备配备、存放、保管等要求; 3、新增帆船的号灯配备要求; 4、新增船舶空气污染方面的环保要求。
第12章 营运中船舶的补充规定
1、协调第2章检验发证内容; 2、修订基本干舷、标准舷弧的要求。
第13章 特殊船舶补充规定
简要编写说明
一、总体说明
1、《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2020年修改通报在《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 2016及2019年修改通报的基础上编制。本次修订一方面协调《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20),评估梳理小型载客船舶尤其是游览船的技术条款以及完整稳性、船舶空气污染、 检验发证等要求;一方面根据近年来业界的需求,新增舷内外机船、帆船、空气动力船等相 关技术要求。
2.1 改为 “2.1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船长大于等于 5m 但小于 20m 的我国内河水域(包 括江、河、湖泊和水库)以及河海交界区的中国籍船舶(本规则中简称“内河小型船舶”), 具体要求按各章的规定。对船长小于 5m 的我国内河水域的中国籍船舶,可参考本规则的规 定执行;对船长大于等于 20m 的我国内河水域(包括江、河、湖泊和水库)以及河海交界 区的中国籍船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本局”)《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 术规则》的规定。”

1苏省内河小型渔船检验须知

1苏省内河小型渔船检验须知

江苏省内河小型渔船检验须知(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船检验局2008年3月江苏省内河小型渔船检验须知(2008)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渔船基本要求第三节船检业务工作程序第二章渔船检验第一节通则第二节初次检验第三节年度检验第四节换证检验第三章证书填写第一节通则第二节填写要求第四章检验计费第五章证书签发第六章档案管理第一节通则第二节归档内容第七章附录7.1 船检业务工作程序7.2 船舶设备配备表7.3 简易稳性衡准示例7.4 渔船总吨位、净吨位速查表7.5 吨位丈量示例7.6 内河渔船检验收费标准7.7 江苏省内河小型渔船初次检验申报书及检验报告7.8 江苏省内河小型渔船营运检验申报书及检验报告7.9 江苏省内河小型渔船检验申报书及检验报告填写说明7.10 江苏省渔船检验机构单位代码表7.11 《内河渔船检验证书》(内陆水域小型渔船检验证书)填写样本江苏省内河小型渔船检验须知(2008)第一章总则第一节一般规定1.1.1 为了加强我省内陆水域小型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促使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防止污染水域环境,根据我局2007年12月1日发布的《江苏省内河小型渔船检验办法(试行)》以及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有关渔船检验的相关规定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须知,供验船人员使用。

1.1.2 本须知适用于我省登记在册或将要登记的内陆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船长L<12m的柴油座舱机渔业船舶以及船长L<24m的柴油挂桨(机)船、汽油挂机(桨)船、非机动船等渔业船舶;其渔船形式包括:敞口船、非敞口船,船体材质包括:钢质、木质、钢丝网水泥、玻璃钢等。

对采用标准船型型谱建造的小型渔船可免于图纸审查、性能试验等,船检机构依据船厂出具的与船型型谱参数一致的“船舶说明书”对渔船进行实地查验后签发船检证书,其船舶主要技术参数可依据船型型谱填写。

对业经认可的船厂生产的定型船舶产品(如玻璃钢渔船、钢质渔船等),由省级机构先对其图纸进行审查,并对实船进行检测、试验,确认其船舶性能、质量,之后颁发船舶“船型认可证书”,授权企业在“船舶说明书”中标注船舶“船型认可证书”证书编号以及经过审核确认的船舶技术参数。

内河小型渔船初次检验申报书及检验报告 (1)

内河小型渔船初次检验申报书及检验报告 (1)

江苏省内河小型渔船初次检验申报书及检验报告申报检验类型:初次检验船体材质□钢□木□水泥□玻璃钢□船长m 主机总功率 kW 建造完工日期年月日船舶建造厂□自造同船型船名船舶用途□捕捞□养殖□运输□航行作业水域□长江□湖区□河荡□船舶状况:□船体结构完整,无破损、无渗漏□主机及其推进装置运转正常□设备使用正常□船舶已安全航行作业年,船舶状况良好□其他:船舶驾机人员签字:年月日船舶驾驶人员手机号码:船舶所有人(检验申报人)说明:船舶所有人签字: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船舶所有人所在村或单位查核意见:□情况属实□其他:(章)年月日船舶主要数据船名渔船编码船舶类型船舶分类□敞口船□非敞口船总长 Loa m 上甲板长度 Ld m船长 L=0.9×Ld m 船宽 Bm 船深 D m 干舷 F mm水密舱壁数航区□A级□B级□C级机电设备主机型号额定功率kW额定转速r/min数量主机编号主机制造厂配用挂桨型号齿轮箱型号减速比螺旋桨种类与材料螺旋桨轴直径mm 副机型号额定功率kW 发电机型号发电机功率kW 蓄电池型号、数量,蓄电池容量A·h锚锚型式、重量, kg 锚数量锚索直径、长度mm,m 锚机型式、数量,舵舵杆直径mm 舵机型式消防灭火器型号、数量,消防水桶数量太平斧数量其他消防设备救生救生圈数量救生衣数量1其他救生设备航行信号□指南针□号笛□号钟□黑球体□桅灯□舷灯□尾灯□锚灯□失控灯□作业号灯□其他航行信号设备:通讯□对讲机,型号:□收音机□手机□其他:渔捞□绞纲机,型号:□吊杆,负荷:t □其他渔捞设备:防污□防油污设施,型号:□其他防污染设备:其他检验报告□船底板、舷侧外板、水密舱壁板等结构质量检查,船体主要外板厚度mm□甲板、上层建筑、甲板室等及其上的关闭装置检查□主机、齿轮箱、推进系统检查□螺旋桨、舵检查□副机、发电机、供电系统检查□锚泊、系泊设备、操舵设备检查□消防、救生、航行信号设备检查□通讯、渔捞、防污等设备检查□其他:稳性校核免除理由:□尺度比:F/B=,□≥0.06 ;且 B/D=,□≥3.0 。

内河船舶检验规则

内河船舶检验规则

内河船舶检验规则
内河船舶检验规则是指国家或地区制定的对内河船舶进行检验和
监管的规则和标准。

这些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船舶登记和所有权:内河船舶需要登记并获得合法所有权证明,确保船舶的合法性和所有权的清晰。

2. 技术标准和设备要求:包括船舶的尺寸、结构、船体材料等
技术标准,以及必要的设备要求,如引擎、通信设备等,以确保船舶
的安全和适航性。

3. 船舶建造和维护:规定了船舶建造和维护的要求,包括船舶
的材料选择、焊接质量、船体结构和设备的检修保养等,以确保船舶
的安全和可靠性。

4. 船员培训和证书要求:规定了船员的培训要求和相关证书的
申领和使用,以确保船舶的安全操纵和航行。

5. 安全设备和操作规程:规定了船舶必要的安全设备,如救生艇、救生衣等,并制定了相关的操作规程,以确保船舶和乘员的安全。

6. 安全管理体系和巡检制度:船舶经营者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
管理体系和巡检制度,对船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船舶的安全
和适航性。

7. 检验和监管程序:规定了内河船舶的检验和监管程序,如检
验的时间、地点和检验项目等,以及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等。

内河船舶检验规则是保障内河船舶安全和保护航行环境的重要手段,有助于提高船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每个国家或地区根据自身的
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相应的检验规则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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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72·Ld·B·D m3; 3.2.2.2 上甲板以上所有围蔽处所的容积可分块用几何方法量计后累加而得。
露天处所的烟囱、天窗、桅杆、通风筒、带缆桩等小尺寸空间不计入总吨位。
第四章 干舷与稳性及乘员核定
第一节 干舷核定
4.1.1 下列船舶应按本规定核定干舷:
a)申报初次检验的船舶;
b)现有船(要有定义)因航区或装载变化需增加干舷者。
GM0=(0.75·B/T)2 m 其值应符合下列要求:GM0≥0.30+0.02B m 式中: T-试验状态下测得的船舶平均横摇周期,s;
试验应在平静水域内进行,强制横摇船舶后,使其进入自由和自然横摇状态,用秒表
测量并记录不少于 3 个完整横摇周期的时间及次数。至少重复作 2 次试验,并求出平均横
锚泊 锚重量(kg)
及 系泊
锚索直径(mm)
设备 锚索长度(m)
系船索长度(m)
可 免 配
15×1
1 10 20 40 20×2
可 免 配
15×1
1 15 20 40 20×2
锚索、系船索可选用尼龙绳。 系船索直径可选 22mm。
救生 救生圈(只)
-
-
-
1
设备 救生衣 1 件/人 1 件/人 1 件/人 1 件/人
V2—上甲板以上所有围蔽处所的容积,m3。 3.2.1.3 总吨位 GT
GT=k1·V 式中 k1=0.2+0.02lg(V) 3.2.1.4 净吨位 NT
NT= k·GT
式中 k 按下表查取:
船型
渔船
驳船
运输船 其他船舶
k
0.35
0.84
0.56
0.30
3.2.2 容积计算
3.2.2.1 上甲板以下围蔽处所的容积可用下列方法计算:
作业的技术条件,防止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以及国
家渔业船舶检验局有关渔船检验规则等的要求,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1.2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登记或将要登记的船长小于 12m 及挂桨
(机)渔业船舶。
1.1.3 本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批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船检
1.2.3 渔船配用的挂机、挂桨、变速齿轮箱等应为船用产品,救生衣、救生圈应持有
3
渔船船用产品证书。 1.2.4 汽油箱、液化石油气罐不得放置于密闭舱室内,并应尽可能远离热源,避免阳
光直接照射。 第三节 航区划分
1.3.1 江苏省内河渔船的航行或作业的区域划分为“A级、B级、C级”三个航区。 “A级”航区:长江-自江阴的黄田港以下至吴淞口,包括横沙岛以内水域; “B级”航区:长江-自宜昌至江阴的黄田港水域;淮河-自正阳关至洪泽湖水域; 灌河-自响水至灌河口水域;洪泽湖、高邮湖、邵伯湖、太湖、淀山湖等; “C级”航区:其他未列入“A级”及“B级”航区的水域。
摇周期。
4.2.1.2 对于符合 F/B≥0.06 且 B/D≥3.0 的船舶或者已经有稳性资料的同型船可以
免除稳性校核。
4.2.2 乘员核定
根据船舶平面尺寸确定船舶乘员限额,其计算乘员人数按 P=2+0.35×L×B(人)计算;
结合船东要求乘员人数取低数确定船舶乘员人数,核定的船舶乘员人数应不超过 12 人。如
第六章 年度检验 第一节 基本要求 6.1.1 对申报年度检验的渔船可审核船舶所有人提供的“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 作年度检验签证;对船舶技术状况有疑问时应登船检验。
第二节 检验内容 6.2.1 船体结构完好,船舶结构无改变、无破损、渗漏; 6.2.2 主机及桨运转正常; 6.2.3 船舶设备使用正常。
第七章 换证检验 第一节 基本要求 7.1.1 对申报换证检验的渔船应登船进行现场检验,查验船名号标识,查看船体结构 的完整性应无改变、无破损、无渗漏,核对船舶设备并查看船舶设备的运转情况应工作正 常。 第二节 检验内容 7.2.1 船体结构 7.2.1.1 船底板、舷侧外板、水密舱壁板等结构质量检查; 7.2.1.2 甲板、上层建筑、甲板室等及其上的关闭装置检查。 7.2.2 机电设备 7.2.2.1 主机、齿轮箱、推进系统检查; 7.2.2.2 螺旋桨、舵检查; 7.2.2.3 副机、发电机、供电系统检查。 7.2.3 船舶设备的配备应符合的要求 7.2.3.1 锚泊、系泊设备、操舵设备检查; 7.2.3.2 消防、救生、航行信号设备检查; 7.2.3.3 通信、渔捞、防污染等设备检查。 第八章 临时检验 8.1.1 临时检验的项目、内容和要求可依据申报检验的事由、船龄和实船的技术状况 等具体情况确定。 第九章 附 则 9.1 基本定义 9.1.1 总长 Loa:船舶最前端至最后端之间包括外板和两端永久性固定突出物在内的 水平距离。 9.1.2 上甲板长度 Ld:在船舶纵中剖面上量至首尾甲板两端外缘(不包括假船首、假船 尾)的水平长度。对无甲板船,视其舷侧板顶线为甲板线进行计量。 9.1.3 船长 L:指公约船长。对无船舶图纸资料的现有渔船,其船长可按上甲板长度
a)因发生事故而影响渔船安全航行、作业技术条件的; b)更改渔船船名、船籍港或变更所有人的; c)渔船检验证书失效的; d)渔港监督或环境保护主管机关责成检验的。
第三节 证书 2.3.1 内河渔船统一使用《内河渔船检验证书》。 2.3.2 证书的有效期限 2.3.2.1《内河渔船检验证书》的有效期限为 6 年。在证书有效期内,船舶所有人应按 “年度→年度→年度→年度→年度→换证检验”顺序申报检验。 2.3.2.2 年度检验时间应当在证书的周年日期前、后 3 个月内进行。 2.3.2.3 换证检验时间应当在证书到期之前 3 个月内进行。 2.3.3 内河渔船的初次检验应登船检验;船长 7m 以上船舶的换证检验应登船检验。年 度检验以及 7m 以下船舶的换证检验可根据船舶所有人的书面申报以及提供的“船舶安全技 术状况声明书”,经审核后作年度检验签证。 2.3.4 渔船检验及其证书签发须由有资质的渔船检验人员实施。
江苏省内河小型渔船检验办法
(试行)
江苏渔船检验局
2007 年 12 月
江苏省内河小型渔船检验办法
(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渔船基本要求 第三节 航区划分
第二章 检验与发证 第一节 通 则 第二节 检验类别 第三节 证书
第三章 吨位丈量 第一节 通 则 第二节 吨位丈量
第四章 干舷与稳性及乘员核定 第一节 干舷核定 第二节 稳性衡准及乘员核定
第五章 初次检验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节 检验内容
第六章 年度检验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节 检验内容
第七章 换证检验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节 检验内容
第八章 临时检验 第九章 附 则
2
江苏省内河小型渔船检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1.1 了加强江苏省内陆水域小型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促使其具备安全航行、
第二章 检验与发证 第一节 通 则
2.1.1 船舶所有人在渔船投入营运之前应当向验船部门申报检验,取得《内河渔船检 验证书》。
内河渔船应拍摄标有船名号的、在渔船船首右外侧位置拍摄的船舶全貌 3R(5″)尺 寸的彩色外形照片 1 张。
2.1.2 在首次投入营运之前应当向验船部门申报初次检验。 2.1.3 在投入营运之后,应当向验船部门申报年度检验、换证检验及临时检验(需要 时)。
第二节 检验类别 2.2.1 初次检验:系指对船舶首次颁发渔船检验证书之前所进行的检验。 2.2.2 年度检验:系指对营运渔船检验证书的有关项目,按规定每年进行的常规检验。 2.2.3 换证检验:系指对渔船检验证书的有关项目,按规定期限换发证书之前的检验。 2.2.4 临时检验:系指对渔船出现特定情形时所实施的非常规性检验:
手电筒
1
1
1 1
渔船可免除锚灯以外的号灯。
1
① 可用一盏白环照灯(如:锚灯)代
1
替桅灯和艉灯,用一盏红绿双色灯代替 左右舷灯。
备 红色三角旗
-
-
-
1
② 可用能够鸣放有效声号的器具(如哨
小型号笛
-
-
-
1 ② 子)代替号笛。
防污染设备
主机总功率 Pb<22kW 及挂桨(机)船应配备足够容量的油污水容器;Pb≥ 22kW 的渔船应装设 1 套滤油设备。
船舶乘员人数超过 6 人且乘员有自由活动空间时应做乘员试验。
乘员试验:船舶乘员按自由活动空间的面积,4 人/m2集中一舷时,甲板边缘不得入水,
且船舶横倾角不应超过 12°。
第五章 初次检验
第一节 基本要求
5.1.1 对申报初次检验的渔船应登船进行现场检验,丈量船舶主尺度,记录船舶设备
型号、规格、数量等数据,查看船体结构的完整性应无破损、无渗漏,查看船舶设备的使
灭火器(只)
-
消防 设备
消防水桶
-
太平斧
-
-
-
1
消防水桶可用带系索的生活水桶代
1 替。
1
太平斧可用生活用斧代替。
航行 磁罗经
-
-
-
1①
C 级航区可免配。
设备 收音机
-
-
-
1
①可用指南针代替。
桅灯、左舷灯、右 -
-
- 各 1 ① 对不通航水域或夜间不航行、作业的
信 舷灯、艉灯 号 锚灯(白环灯) -

9.1.6 吃水 T:在船中处,由龙骨线量至满载水线的垂直距离。 9.1.7 干舷 F:在船中处从甲板线的上边缘向下量至满载水线的垂直距离。 9.1.8 主机总功率 Pb:用于船舶推进的所有主机的功率总和。 9.1.9 敞口船:无固定上层建筑的甲板大开口渔船或无甲板渔船。敞口船亦可称无棚 船。 9.1.10 非敞口船:有固定封闭上层建筑的渔船。非敞口船亦可称有棚船。 9.2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船检验局负责解释。 9.3 本办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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