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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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现状、问题与完善

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现状、问题与完善

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现状、问题与完善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中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影响力日益提升,其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建设亦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全面梳理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现状,深入剖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文章首先界定了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基本概念,阐述了其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中的地位与作用。

接着,通过对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历史演变进行回顾,揭示了其发展的脉络和趋势。

在此基础上,文章重点分析了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指出了其存在的问题,如法律制度的不足、执法力量的薄弱、司法实践的挑战等。

文章结合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最新发展,提出了完善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建议,包括加强立法创新、提升执法效能、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等,以期为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二、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现状近年来,随着中国日益增长的国际影响力,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建设取得了显著进展。

这一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核心,辅以相关司法解释和配套法规,逐步形成了覆盖不同领域、多层次、相对完备的涉外法律体系。

在民事关系方面,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基础,结合“意思自治原则”和“保护弱者原则”,确保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更加合理和公正。

该体系还明确了涉外合同、物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等领域的法律适用规则,为处理涉外民事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刑事司法领域,中国通过签订双边和多边条约,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刑事司法合作,打击跨国犯罪。

同时,中国还积极参与国际刑事司法体系的改革和完善,推动构建更加公正、高效的国际刑事司法秩序。

在商事领域,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致力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完善外商投资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为国内外企业提供了更加透明、稳定的法治保障。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摘要】适用除外制度在各国的反垄断法中都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不但较好的协调了规模经济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还促使了反垄断法优先政策目标的实现,所以说反垄断法与其适用除外是具有根本一致性。

【关键词】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竞争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一)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在一些特定的行业领域中,为了公共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的需要,允许存在一定程度的垄断行为,而反垄断法对此不予追究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学界存在适用除外制度和豁免制度两种说法,但大多学者都不作区分。

(二)适用除外制度的特征第一,适用除外制度具有社会本位性。

适用除外制度的根本目标就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国家利益。

因为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可能存在过度竞争,这往往会导致资源配置的极大浪费,最后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所以国家为了提高市场的运行效率,不得已让自由竞争退居次要地位。

这也与竞争最后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第二,适用除外制度具有效力上的相对性。

如果不正当使用适用除外制度则会影响自由竞争,损害社会公平。

所以各国都不再笼统的把某一领域或行业作为除外的对象,而是规定了相应的标准和条件,有的还要得到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批准和许可,由此可见适用除外是相对的;第三,适用除外制度内容的发展性。

反垄断法本身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从而表现出了大量的不确定性。

适用除外的内容为了应对复杂的经济政治环境和产业政策不得不及时调整和变动。

纵观其它发达国家,在经济立法中也都基于本国的政治、经济政策为出发点对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进行不断地调整、补充和完善。

二、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基本理论分析(一)适用除外制度的基本原则(1)有效竞争原则。

反垄断法的目标还是为了更有效的竞争。

在某些场合,垄断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采取适用除外制度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竞争,但限制的是过度竞争。

其所能达到的目标都是为了优化市场结构和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

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原则的定位

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原则的定位

本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对发 生于国外 的限制竞争 行为 , 只要其结果影响了国内市场竞争 , 不管行为主体 的国籍如何 , 国内反垄断机构都 可以依蠢本 国的反垄 断法行使管辖权 。这就是反垄断法 的域外效力原则或 域外适用制度。我国于 20 0 7年 8月 3 0日通过 的《 反 垄断法》 2条第 2 明确规定了反垄断法的域外效 第 款 力原则。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原则在 司法实践中有多种 形式 , 其核心在于确定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原则 的性质 。
n ’ sa t —t s lw mu t o d o t r v n h n e n t n a tl ’n g t e i a to h n .Th a ni r t a s o s o p e e tt e i tr a i a c r s e ai mp c n C i a u t ol e v e Ami r s a —t tlw’ se t ・ u xr a
t ro a ap ct ni d i rc c a a e r .T e oeo eat—t slwit eie h an r c l o ・ e i r pl ai j i a pat e s vr t o f m h r fh ni r ta d  ̄ em pi i e f x rti l i o n u cl i h a i yf o c t u so dt n p e
根据属地管辖原则 , 反垄断法作为国内法 , 其效力 仅限于一国主权范围之 内。但伴随经济全球化和 贸易 自由化浪潮的高涨 , 国公司滥用市场优势地位 限制 跨 竞争的行为 日益普遍 , 在一 国境 外发生的限制竞争行
为可 能对 国 内产 生 不 利 影 响 。在 此 情 况 下 , 些 国家 一 在立 法和 司法 实践 中纷 纷 突破 传 统 的管 辖 范 围 , 张 主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美国和欧盟的经验启示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美国和欧盟的经验启示

同时 ,向我 国商 务部 和 国家工 商 行政 管 理 总局 报送 保 护伞 的作用 , 制跨 国企业 对我 国企业 的并 购 。 规
2 限制跨 国公 司并 购是保 护 国家安全 的 需要 . 并购方案。 随着《 反垄断法》 的颁布 , 国《 我 反垄断法》 的域外 适 用制 度 由此 正式 确 立 。 以美 国 、 欧盟 为首 的 随着 跨 国公 司 在 全 世 界 范 围 内的跨 国并 购 、 国 发 达 国家 均 已在其 各 自的 反垄 断 法 中确 立 起域 外适 际卡特尔 、 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垄断层出不穷 , 凭 用制度 。 可以预见 , 国《 我 反垄断法》 在适用过程 中与 借竞争优势跨 国公 司成为垄断力量 ,跨国公司成为 他 国反 垄 断 法 的 冲 突将 在 所 难 免 。】 此 , 们 必 须 了新殖 民主 义排 头兵 ,损 害 了发 展 中 国家 的经 济利 【 - 对 我
而在此之前 , 由商务部等六部委 于 2 0 年 8 06 月联合 度上 是 靠 国 内经济 立法 和 执 法 为后 盾 ,为 了应 对 跨
发 布 的《 于外 国投 资者并 购境 内企业 的规 定 》 5 国公 司的挑 战 , 国及 时 出 台 了《 垄 断法 》跨 国企 关 第 3 我 反 。
第3 2卷第 3期
2 1 年 9月 02
西 ̄ -业大学学报( tr - _ 社会科学版 )
J U N L O O T WE T R O Y E H 1A N V R I Y Sc lSi cs O R A F N R H S E N P L T C N C L U 1 E S T ( i c n e oa e
中图分类号 :F 1 D 4

文 献 标识 码 : A

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应对存在的问题及策略研究——以我国维生素企业败诉案为例

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应对存在的问题及策略研究——以我国维生素企业败诉案为例

增的反 垄断诉讼 。 对这些问题 的研 究和探讨 , 有助于我 国企业 偿原告共计 1 . 5 3 2 3 亿美元 , 约合人 民币 1 0 亿元 。
参与 国际竞 争 , 有 助于维护我 国出 口贸 易产业的 生存 、 发展, 有利于我 国的经济安 全。
关键词 : 反 垄断法 域外适用 效果原 则
和 日本的相应企业以后 , 产能迅速 占据了全球 6 8 %的份额 。 在 垄 断等法律 问题 的内在联系的认识也是远远不够 。在美 国的
美国, 更是将 8 5 %的维生素 c市场牢牢 占据 。无序 的低价竞 反垄断法中 , 商业协会 、 行会往往被视为价格卡特尔 的特殊 主
争和无节制的扩充产能 ,致使 美国商务 部发起对中 国维生素 体 , 如果就价格作 出协商 、 协调 、 控制 , 可 以视作价格卡特尔 的 企业 的反倾销调查 。为此 , 2 0 0 1 年1 1 月1 6日中国医药保健 特殊形式 , 是有可能违反美 国反垄 断法 的。

业对此认识严重不足 , 只考虑 防止低价倾销遭遇反倾销调查 ,

案件简介
因此将 主要精力集 中在行业价格 自律和产能控制方面 ,反而
加入 wr 0后 ,中国维 生素 出 口 行业 贸易量急剧增加 , 凭 成 为美 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之诉的有力“ 证据 ” 。涉诉企业 的 借低廉的价格优势 , 打开世界维生素市场 , 在相继 击败 了瑞士 商会 “ 中国医药保健 品品商会维生素 C 分会” 对于反倾销与反
外提出反倾销调查 , 成立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 商会维生素 “ 正当利益” , 为法律适用造成 了一个“ 模 糊地 带” , 导致我 国企 C分会。同时, 我国商务部、 海关总署发布第 3 6 号令, 并公布 业不能直接引用《 反垄断法》 说明出口卡特尔中的政府或行会 《 出口 商品预核签章操作程序》 ,规定维生素 c为预核签章商 的强制因素 , 为举证造成了巨大的困难。 同样不够完善的还有 品。 然而这次价格卡特尔行为虽规避了反倾销调查 , 却是落入 出口卡特尔的登记、 管理制度, 也没有明确豁免的标准, 对合 了另一个贸易壁垒的圈套… 反垄断诉讼。 乎标准的出口 卡特尔无法豁免。 其次 , 面对美国反垄断法域外 2 0 0 5 年2 月 7日和 1 7日,美国动物科学产品公司等数 适用, 我国尚未制定阻却性法规应对。在这次反垄断诉讼中, 家公司、自 然人分别向加州旧金山地区高等法院等审判机关 原告并没有感觉取证 困难 , 是 因为原告避开依 《 海牙取证公 提起反垄断i 『 讼,指控中国华北制药等六家维生紊企业联合 约》 有关司法协助的规定, 直接向我国境内的被告药企或其他 操控出口, 限制出口到美国的维生素 c的数量和价格, 违反了 当事方进行调查 取证 , 严重侵害我国企业利益 , 严重侵 害了我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On Our Country' s Extraterritorial Application of
the Anti - Trust Law
作者: 李月青
作者机构: 忻州师范学院,山西忻州034000
出版物刊名: 忻州师范学院学报
页码: 109-111页
主题词: 反垄断法 域外适用 域外效力
摘要: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是指作为国内法的反垄断法适用于一国主权范围之外的外国企业的情况。

它是反垄断法的空间效力和对人效力的扩展。

一般来说,反垄断法是国内法,适用国内法域内效力的原则。

但全球化趋势的增强,国际市场的逐渐形成以及国际范围内竞争的日渐加强需要反垄断法具有域外适用效力。

目前,各国对于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的态度已经从强烈反对和抵制发展到逐渐通过立法予以认可。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二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确立了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在今后的执法中有效地实现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效力将对保护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合法权益起到重要作用。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一国的反垄断法不仅要在国家领土主权内适用,也将用于解决本国企业在境外以及外国企业在境内的反垄断纠纷。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二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确立了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对于反垄断法的有效执行以及保护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对这一制度的研究十分必要。

[关键词]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效果原则;国际合作一、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概述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指当位于本国领土以外的外国企业在境外实施的行为,对本国相应的市场内的竞争产生了恶劣影响时,在多大程度和范围内,本国的反垄断法可以适用于该外国企业的行为的国家管辖权问题。

①反垄断法域外适用这种突破传统法律管辖范围的行为必定会引起各国法律之间的激烈碰撞,并且在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可行的全球性法律文件、条约甚至法律框架去指导各当事方达成一个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法。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20世纪中期发展起来的,尽管在1909年的美国香蕉公司诉美国水果公司一案中,美国反托拉斯法还被认为只能适用于美国市场上从事的限制竞争行为。

①然而在美国法院1945年审理的“美国诉美国铝公司(Alcoa)”一案中,美国第二巡回法院的Hand法官指出,在美国以外订立的合同或从事的行为,“如果它们的意图是影响对美国的出口,且事实上也影响了对美国的出口”那么美国法院就可以对该合同或行为享有管辖权,根据谢尔曼法追究有关公司的法律责任。

②该案确立了作为现代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主要依据的“效果原则”(effectsdoctrine),由此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便有了域外适用的效力。

根据这个原则,发生在美国境外且与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精神相抵触的任何行为,不管行为者的国籍,也不管行为的场所,只要该行为对美国市场能够产生限制竞争的影响,美国法院对之有管辖权。

反垄断法域外效力

反垄断法域外效力

试论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各国经济活动影响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加深,内国市场对于国际经济的敏感度进一步增强。

阻碍和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尤其是不受本国管辖的外国企业在本国以外实施的影响一国国内公平竞争的垄断行为越来越多。

国际社会已经开始关注并从立法和判例上对反垄断法规制和域外效力的适用进行了相关的实践。

本文着重探讨一国反垄断法的域外管辖以及我国反垄断行政审查机制的完善。

【关键词】垄断反垄断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一、垄断与反垄断在私权主导的资本主义法律和经济环境下,排除和限制竞争的反竞争行为逐渐产生,正如亚当斯密所说的,“同行的经营者们很少聚到一起,即使为行乐和消遣,其谈话也往往不是阴谋对付公众便是筹划抬高价格。

”垄断作为市场失灵的产物,它扭曲了市场竞争机制,导致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和不充分,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利用政策措施和法律的形式进行反垄断才能维护一国的竞争秩序和竞争环境,保障经济的良性运行已是各国的普遍共识。

同时由于国家政策的不稳定性和法律的强制约束性,各国都纷纷通过制定反垄断法的形式来遏制这种市场之厄。

二、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概念本文认为,在反垄断法项下,所谓域外即指一国领域之外,在一国领域之外实施的垄断行为应该包括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垄断行为和本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垄断行为两种,而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则是指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垄断行为,并且域外适用的法律不是外国的民商事法律而是内国的反垄断法。

分析和判断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首先应该遵循行为地标准,也就是说要区分垄断行为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其次还要看当事人的国籍。

反垄断法上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国的反垄断法对于外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国外实施的可能或者已经对本国市场竞争和商业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垄断行为享有的管辖权,并对其适用本国法律进行的规制。

三、反垄断域外效力的法理探源反垄断域外效力的适用首先是国际合作、安全本位、秩序本位和社会本位等经济法一般理念在反垄断法中的具体体现;其次,它是经济法作用于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趋势,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理念决定了其国际化趋势,因为“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光靠自己的力量取得成功,而联合在一起,我们就可以成功,全球携手,求得可持续发展。

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

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
论研 究。
【 键 词】 垄断法 关 反 【 中图分类号lF1 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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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原则 域外适用 【 文献标识码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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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 反垄断法》 20 年 8 11开始施行 , 全球 化对发 达 国家而 言 , 来 的是更 大 的市 场和更 广 于 08 月 3 带
该 法第 2条确立 了《 垄 断 法》 反 的域 外适 用 制 度 :中 阔 的利润 空问 ; “ 而对 于 发 展 中 国家 而 言 , 全球 化 是 一
华人 民共 和国境外 的垄 断行 为 , 境 内市 场竞 争产 生 把双 刃剑 , 遇 和 挑 战 并 存 。对 于 国 内 的 经 营 者 而 对 机
排除 、 限制影 响 的 , 用 本 法 。这 意 味着 , 国《 垄 言 , 适 ” 我 反 全球化 扩 大 了他 们 的 视野 , 来 了全 新 的经 营方 带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一个 国家为维护其经济 和 司法 。 利益的必然选择。经济全球化使强大的跨 国公司纷
A为 纷跨 过 国界 , 在广 阔的全球 市场披 荆斩 棘 、 夺领地 。 性 。假设某 种 产 品有 A和 B两 个 生 产 经 营 者 , 争
* 基金项 目: 州法部 2 8 0 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课题《 O 反垄断法实施 问题研究)0 S B0 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8F 1 0 ( () 作者简介 : 仲春 ( 7 一)女 , 1 8 , 安徽合肥人 , 海 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 生, 9 上 深圳大学法学院讲师 , 究方向为经济法学。 研

试论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以“两拓”合并案为视角

试论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以“两拓”合并案为视角
约 1 3 铁 矿 石 . 国 的 采 购 量 约 占 国 际 铁 矿 石 贸 易 的 / 的 中

了 法 律 依 据 . 现 了 我 国 司 法 主 权 行 为 , 我 国 政 府 主 体 使 管 部 门 在 将 来 审 理 反 垄 断 案 例 时 不 至 于 感 到 无 法 可
依 . 因 为 它 不 仅 指 出 了我 国反 垄 断 法 适 用 于 我 国境 内
年 产 铁 矿 石 近 3 亿 吨 .其 与 巴 西 淡 水 河 谷 公 司 一 起 . 万 产 销 共 占 据 铁 矿 石 国 际 市 场 的 3 4. 我 国 现 在 是 全 球 / 而
进 口铁 矿 石 最 多 的 国 家 . 进 口 的铁 矿 石 中 . 成 来 自 在 四 “ 拓” 两 …在 “ 拓 ” 购 案 中 . 家 公 司 控 制 了 全 球 大 两 并 两
并 购 前 与 中 国 等 国铁 矿 石 价 格 谈 判 都 是 遵 循 近4 年 的 0
长 协 机 制 . 并 购 后 “ 拓 ” 图 与 包 括 我 国 在 内 的 铁 但 两 试 矿 石 进 口 国 签 定 大 量 的 短 期 铁 矿 石 销 售 合 同 。3 外 , f此 ]
铁 矿 石 新 价 格 机 制 也 会 推 动 从 汽 车 到 家 电 等 各 种 商 品 的 成 本 。 目前 , 一 并 购 案 虽 然 还 需 欧 盟 、 国 、 国 … 这 中 美
发 生 的 垄 断 行 为 . 而 且 也 适 用 于 我 国 境 外 发 生 但 对 我 国市场竞 争能够 产 生排除 、 制竞 争 影 响的垄 断行 为 。 限 在 反垄 断法 出台之前 . 国对反垄 断行 为 只能依 据《 我 反 不 正 当竞 争法 》 《 国投 资者 并 购境 内企业 规定 》 和 外 来 进 行 规 制 .前 者 更 多 的 是 对 国 内 企 业 的 垄 断 行 为 进 行 的 . 如 国 内价 格 卡 特 尔 等 . 国 外 的 垄 断 行 为 进 行 规 例 对

浅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完善

浅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完善

浅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完善【摘要】随着对外开放的逐步深入,域外的限制竞争行为对我国经济会产生影响越来越深远,我国虽然在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了我国反垄断法具有域外效力,但并未有具体制度配合。

为了确保中国的反垄断法对境外限制竞争行为进行顺利规制,故就该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垄断;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一、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缺陷我国的《反垄断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此条虽然在立法上确立了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但是对于制度的具体构建过于简单,具有不可操作性。

所以对于当年轰动一时的两拓合资案,即使中国商务部认定两拓存在垄断行为,如何对其进行制约又是一大难题。

国务院法制办《反垄断法》修改审查专家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表示,虽然根据《反垄断法》第48条可以对其采取措施,但是如果中方要责令两拓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需要澳大利亚监管机构的配合,这涉及到一个执法效率的问题。

透过两拓合资案可以看到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具有如下缺陷:首先,立法上存在缺陷。

我国反垄断法第二条的规定过于笼统,没有对于影响的定性不清楚,不具有可操作性。

没有追随国际上多数国家立法的主流,容易引起国与国的法律冲突,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其次,司法管辖上存在冲突。

目前国际社会还不存在统一的国际反垄断法,各国都根据自己国家的情况制定反垄断法并要求形式管辖权,所以必然会导致管辖冲突。

所以,如何解决司法管辖权的冲突这一问题正是我国反垄断法所要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再者,域外执行存在较大困难。

如果一国对某垄断案件做出判决,但需要到外国执行,而该外国根据本国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承认或不执行该判决,该判决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实践中,能在一国形成垄断或对一国市场竞争形成影响的企业往往是大型企业,两拓的合资正是典型。

此外,反垄断法具有的公法性质也加重了域外执行的难度。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的完善(一)完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基本原则美国在《对外贸易反托拉斯改进法》中采取了“合理的效果原则”。

论反垄断法域外效力

论反垄断法域外效力

论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敏荣副教授关键词: 国际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效果理论容提要: 在国际反垄断领域,由于形成国际反垄断统一法的困难,各国都借助于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但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也存在不少的不足。

根据这种国际反垄断法的现状,提出我国应采取的相应对策。

一由于跨国公司和经济国际化的发展,国际性的垄断和限制性商业行为不断增多。

以国际航空业为例,1997年一年就有多起大型的跨国兼并。

在众多的兼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美国波音和麦道两家飞机制造公司的合并,该合并大提高了美国在国际飞机制造业中的竞争力。

由于缺乏国际统一法的管制,这些企业兼并既不能认为是合法,亦不能认为是非法,它处于一种法律真空之中。

因此,对于这些问题,利益相关国的观点分歧很大,经济问题常演化为政治问题,导致国际关系紧。

对于不断突出的国际垄断问题和国际统一法的空缺,许多国家转而求助于本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以国法来调整影响本国的国际垄断或限制性行为。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个颇为复杂的问题。

主要有三种情况会导致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一是外国企业在国外进行,但在国完成,或利用分支机构在国进行的垄断;二是分别位于境外的具有控制关系的两个独立实体在国进行的垄断;三是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进行的垄断对国构成影响,但该企业在国无任何行动。

前二种情况的国法的域外适用有相应的国际法基础。

第一种情况依属地管辖原则可成立东道国的管辖权。

第二种情况依各国实践中所形成的单一体论也可以成立受害国的管辖权。

第三种情况下的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能否成立是有问题的。

美国反托拉斯法认为仅凭效果可成立本国的管辖权。

根据法院的审判实践,对整个反托拉斯法都适用“效果理论”。

依据这个原则,只要限制竞争的行为在美国的国市场上产生了影响,就可以适用美国的反托拉斯法。

但是,效果理论在国际法上是缺乏依据的。

许多国家拒绝承认只凭单独的经济效果的管辖权主(即效果理论),其中以英国为典型。

由于效果理论缺乏明确的国际法基础,就使依此理论的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产生困难。

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_现状、问题与完善

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_现状、问题与完善

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_现状、问题与完善随着中国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的深度,中国与外国之间的法律纠纷与合作频繁发生。

为了规范跨国经济交往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中国建立了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

本文将对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现状、问题与完善进行探讨。

二、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现状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主要由两个因素构成: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

国际公法主要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干系,如领土争端、国际条约等;国际私法则适用于私人之间的法律干系,如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保卫等。

在国际公法方面,中国乐观参与国际条约和公约,并将其逐步归入中国的国内法律体系中。

例如,中国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通过立法将其归入中国国内法律,以确保国际海洋事务的合法性与规范性。

在国际私法方面,中国实行的是国内领域和国际领域并重的原则。

即,在中国国内领域,主要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而在国际领域,则适用的是国际公约、国际惯例或国际商业惯例。

三、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中国现行的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尚存在一些问题。

起首,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适用领域边界模糊,导致了适用的混乱与不确定性。

其次,中国在国际私法方面缺乏一套系统完整的法律理论与规则,给合同纠纷等跨国私法问题的解决带来困难。

此外,中国尚未与一些国际公约实现完全契合,需要进一步加强与国际社会的互动与合作。

四、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完善为了完善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起首需要明确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在适用范围上的边界。

这可以通过制定更加明确的规则与标准来实现,以保证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确定性。

其次,中国应加强国际私法方面的探究与培训,建立起一支专业化、高素养的国际私法人才队伍。

这将有助于解决合同纠纷等跨国私法问题,提高中国在国际私法领域的声誉与实力。

此外,中国应乐观参与国际公约的起草与修订,并将其准时归入中国的国内法律体系。

这需要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对话与合作,推动国际公约在中国的有效实施。

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一、概述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跨国企业间的竞争与合作日益频繁,垄断行为也呈现出跨国化的趋势。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问题逐渐凸显,成为法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指当境外企业的垄断行为对我国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时,我国可以依据反垄断法进行规制。

这一制度的确立,是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维护国内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法治建设不断进步、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体现。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并非易事。

它需要平衡国内市场竞争秩序的保护与尊重他国主权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它也需要考虑国际法律环境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我国在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方面,既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又要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自身需要的法律制度。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随着国际垄断行为的不断演变和复杂化,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仍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难。

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不断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以更好地维护国内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1.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概念及背景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指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时,我国《反垄断法》可对其进行规制的一种法律机制。

这是一种超越国境界限,针对国外某些影响到国内利益的行为行使域外管辖权的制度。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日益频繁,国际间的经济联系也日益紧密。

这种联系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其中之一便是跨国垄断行为的出现。

这些行为往往通过价格操纵、市场分割、技术垄断等手段,限制或排除竞争,进而对国内的经济秩序和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维护国内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国有必要将反垄断法的触角延伸到境外,对境外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在此背景下,我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了域外适用制度。

浅议我国的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

浅议我国的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

浅议我国的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p前言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为《反垄断法》),该法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反垄断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基本建立。

应该说,该法吸收了目前国外反垄断研究理论的很多先进成果,是较为完善的一部法律,特别是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的设立符合国际反垄断法的通例,与国际接轨。

笔者就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我国目前立法现状做一浅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浅见。

一、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概述谈到反垄断,首先要界定什么是垄断。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3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如何从法律上抑制垄断的消极因素,发挥垄断的积极作用,是世界各国反垄断法面临的共同任务。

反垄断法创设了独特的适用制度,对此予以吸纳和反映。

现代竞争法学认为,垄断适用制度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确立一般适用和除外适用;二是确立域内适用和域外适用。

前者主要为发挥国内市场上垄断的积极作用提供出路;后者主要为解决跨国垄断的消极因素提供通道。

本文谈及的是垄断适用制度中的除外适用制度。

垄断的除外适用制度又可以称为“合法垄断”。

合法垄断指因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可责难性,因而为法律所承认、容忍、保护的垄断行为或状态。

因为这种合法垄断在各国的反垄断法中一般不具有主要地位,往往是以“适用除外条款”的形式或以反垄断法典的“例外法”的形式加以确认,故又称“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合法垄断制度的产生是反垄断法的派生。

垄断具有双重性,随着市场竞争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当代的反垄断法不再是要完全消除垄断,而是要将其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也就是说,以保护有效竞争为宗旨的反垄断法,一方面要保护竞争活力以抵制非法垄断的“停滞性”,另一方面要利用合法垄断的组织性来克服过度竞争的无序性,使两者相互交织、相得益彰。

刍议我国《反垄断法》中的域外适用制度—从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说起

刍议我国《反垄断法》中的域外适用制度—从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说起

而 且还适 用 于 国外 产 生但 对本 国市 场具 有不利 影响所采纳,进而规制市场竞争行
为, 保护 正当有 序 的竞争 。 其二 , 域外适 用制 度 的理论 依据 上看 , 国《 从 我 反垄 断法》 确
影 响到 国 内利 益 的行为 行使域 外 管辖 权 的制度 。我 国 《 反垄 断 立域 外适用 效 力是基 于 国际法 上被广 泛认 可的“ 效果原 则” 。 法》 在总则第 二条 中明确规 定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境外 的垄 断行 为, 我 国反 垄断法 第二 条的实施 也受 到国 际法 的制约 , 即执 行反
。 烟 草公 司案” 时确立 了其 反托拉斯 的域 外适 用 , 我 国直 至 2 0 给 东道 国的经济 和 技术全 面均 衡发 展带来 不利 影响 。 为 了扼制 而 08 维护 本 国市场 有效竞 争 , 市场 经济 国家不 年 8月实施 《 垄断法》 反 才确 立 了这 一 制度 。域外 适用 制度在 我 跨 国公 司的垄 断势 力 , 国从制 定到执 行上 , 不成 熟 , 还 需要在 借鉴 各国立 法实 践的基 础 仅都 无一例 外地将 反垄 断法适 用于本 国市场上 的所有 国际企业 , 上 进一步完善 , 本文 即对 这一制度 在我 国的施 行进行深一 步探讨 。 二 、 外 适用制度 在 我国 《 域 反垄 断法》 中的 法律定 位 ( ) 一 域外 适用制度 的概 念 界定 域外 适用 制度 是指 一 国的反 垄 断法对 当事 人在 国外 的某 些
住所 , 也不论 限制 竞争行 为 的策源 地在哪个 国家 , 只注重 行为 据可 口可 乐公 司与 中 国汇源 果汁 集 团有 限公 司在香港 联 交 籍 、
所 联合公 布的信息披 露 , 口可 乐公 司是一家在 美 国特 拉华州 注 人在 相关 市场 中所行 使 的竞争 行为 的结果 。 可 册成立 的有 限公 司, 而中 国汇源 果汁集 团有 限公司则 是一家在 开 曼群 岛注 册成 立的获 豁免 有限 公司 。 。 ( ) 外适 用制度 制 定的价 值 二 域 其一 , 从域 外适用 制度 产生 的经济 史背 景看 , 垄断法 确立 反

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应对存在的问题及策略研究

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应对存在的问题及策略研究

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应对存在的问题及策略研究作者:彭劭慧来源:《神州·中旬刊》2013年第07期摘要:近年来我国经济蓬勃发展,在世界经济自由化的浪潮中扮演愈来愈重要的角色。

然而,为保护国内经济产业的发展、遏制我国产业的竞争,作为新型贸易壁垒手段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正受一些发达经济体的青睐,频繁的运用在贸易保护之中,我国不少的出口企业深受其害。

出口企业和行会如何提高应对反垄断域外管辖的安全意识,如何应对与日俱增的反垄断诉讼。

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和探讨,有助于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有助于维护我国出口贸易产业的生存、发展,有利于我国的经济安全。

关键词: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效果原则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之间贸易的增多,反垄断诉讼成为发达国家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维护国内经济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2005年至今,我国企业连续在美国遭遇反垄断诉讼,最为典型的就是中国维生素生产企业串通操纵维生素C出口价格与数量案。

这也是中国企业首次面对美国的反垄断诉讼的域外管辖的经典案例。

然而八年诉讼,中国维生素企业以10亿元的赔偿结果,终败诉美国。

研究该案例,对于考察国外反垄断域外管辖制度对我国的影响以及我国的应对措施,具有深刻的意义。

一、案件简介加入WTO后,中国维生素出口行业贸易量急剧增加,凭借低廉的价格优势,打开世界维生素市场,在相继击败了瑞士和日本的相应企业以后,产能迅速占据了全球68%的份额。

在美国,更是将85%的维生素C市场牢牢占据。

无序的低价竞争和无节制的扩充产能,致使美国商务部发起对中国维生素企业的反倾销调查。

为此, 2001年11月16日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牵头并主持,中国的几大维生素C企业召开了一次行业会议。

这次会议决定:达成行业的一个稳定和提高出口价格的自律协议,严格控制出口数量以及进度。

为了防止国外提出反倾销调查,成立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维生素C分会。

同时,我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第36号令,并公布《出口商品预核签章操作程序》,规定维生素C为预核签章商品。

试论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试论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美 国法 院在一 系列 案件 中 , 此原 则作 了“ 对 考虑 周延 ” 的修 正和 完 在 欧盟 市场 内的支 配地 位 , 反 了《 违 欧共体 条 约》 8 第 6条 的规定 ,
但这 一 原则 本 身 固有 的缺 点仍 然 是不 可 能改 掉 的。效 果 原则 充 是 否对 其它 实体拥 有并 且实 际行使 了控 制权 , 来确 定母 公 司是 否 分体 现 了美 国的霸 权主 义思 想 , 意指 一个 限制竞 争 的行 为只 要 它 对美 国有 影 响 , 就有 权进 行 管辖 。在 10 年 美 国香蕉 公 司诉 它 99 美 国水 果公 司一 案 中 , 国最 高法 院 的法 官 H me 认 为 , 一个 美 d s “ 行 为是合 法还 是违 法 , 只能 依据行 为地 国家 的法律 来判 断 。这 即 ”
而 维护 了本 国 的经济 利 益 , 进 了贸 易与 投资 自由化 , 同时 效 业 溶 剂案, 促 但 欧盟 委员 会把 C m ri S le t 和 I 两 者 分别 为 o mec lovns C( a 果主 义 原则 正是 因 为这 种宽 泛 的管辖 权而 遭 到非议 。 在这 之后 , 善。 尽管 这些 修 正和 完善 在一 定程 度 上纠 正 了效果 原则 的缺 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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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 论我国《 垄断 莹》 反 的域外 遣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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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反垄断法》 的域外适用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存在着严重的矛盾和冲突, 但是世界经济的发展不会 因此 而放 慢脚步。 我国必须确立 反垄断法》 的域外适用制度 , 并且应该积极的促进双边、 区域 内合作机制, 致力于国际反 垄断统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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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相关问题
一、反垄断法域外效力概述
所谓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指某一国为了防止对本国经济造成的危害,将其反垄断法适用于那些在本国领域以外发生的,却对本国市场有影响或有可能产生影响的垄断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效果原则和国际礼让原则是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主要理论依据。

最初阶段,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对于域外适用的效力都没有做出具体成文法条的规定。

依据传统国际法中的法条规定:属地管辖原则是指某一国法律对在其领域内发生的行为具有约束力,属人管辖原则是指某一国法律对在其领域外本国公民和法人的行为具有约束力。

随着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发展,属地管辖原则被延伸为"主观的属地管辖"原则:即某一国法律不仅对于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行为有拘束力,且对于那些发生在本国领域外但行为的结果会在本国内产生,或行为虽然发生在本国领域外但是对本国有直接影响的情况都有管辖权。

在当今国际社会,若是缺乏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一国市场的竞争必定会受到国外限制竞争或垄断竞争行为的冲击和影响。

二、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域外效力的必要性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域外效力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赋予反垄断法域外效力是国际趋势。

从1945 年"美国铝公司案"确立了完整意义上的现代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后, 越来越多的国家级国际组织赋予其反垄断法以域外效力。

国与国之间还展开了关于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合作。

美国和欧盟于1991年9月签订的《反垄断法执行的合作协定》可以说是迄今最引人注目的双边合作协定。

我国也应该顺应时代潮流,在法律上与国际接轨,肯定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3.赋予反垄断法域外效力也是我国现实的迫切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迅速发展,已成为世界经济中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同世界各国间的贸易不断开展,其中也不可避免会发生纠纷。

在反垄断法中规定域外效力,一方面可以积极的限制域外垄断行为对我国产生的影响,另一方面还可以消极的阻却国外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不正当的适用,以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

只有中国应该在法垄断法中对域外效力做出规定, 才能避免因法律无规定而无法对外国企业侵害我国经济利益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同时也可以对于外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不正当适用起到阻却和震慑作用。

三、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立法与缺陷
我国《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这一规定过于简单,存在以下的不足之处:1.法律适用的前提条件过于简单,设计不够周全。

依照法条的规定,即使相关限制竞争或垄断的行为发生在海外,只要这个行为影响中国市场或有可能影响到中国市场就要受到中国反垄断法的规制。

但在实际执法中,我国对在国外的反垄断行为的调查、取证、执行等具体问题要一定会涉及到他国的利益,如果一味适用反垄断法,就很可能会遭到其他国家的立法反对,甚至是国与国之间的联合抵抗,不仅使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还很有可能引发国际之间的纠纷。

2.法律用语模糊,立法具有局限性。

首先,"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这之中的"限制"、"影响"并没有给出具体的标准。

各处执法人员的知识水平和自身的能力是不同的,没有具体标准的规制会赋予执法人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引起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产生。

不利于法律的公平公正。

其次,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是反垄断法的两个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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