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发展史
论无效婚姻
论无效婚姻摘要 2001年我国婚姻法中无效婚姻制度的确立,填补了婚姻立法的一项空白。
不但维护了婚姻法的权威性,而且为执法部门处理违法婚姻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我国无效婚姻制度起步较晚仍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婚姻法学界对无效婚姻的构成、效力、后果等问题仍有很大的争论。
本文试就无效婚姻的一系列法律问题谈谈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无效婚姻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24-02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均没有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直至2001年4月28日修改并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二条才增设了无效婚姻的规定。
无效婚姻是婚姻家庭法重要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它的设立一方面满足了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要求,使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明确具体,另一方面完善了婚姻制度,使人们明确违法婚姻、无效婚姻,不仅要被法律禁止和取缔,而且当事人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对无效婚姻的争论较大,因此有必要对无效婚姻的一些争议热点做进一步系统的研究。
一、无效婚姻的历史发展及法律意义(一)无效婚姻的历史发展《汉穆拉比法典》、罗马市民法都对无效婚姻有所规定,所以无效婚姻制度自古有之。
无效婚姻虽然起源于奴隶社会,但正式无效婚姻制度的设立却开始于中世纪的欧洲寺院法。
之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也相应地规定了此制度,如:法国于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德国于1900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
我国古代法律不承认违法婚姻的效力,律法中将违法结合的婚姻定为违律嫁娶。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和1980年两部婚姻法仅规定了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违法婚姻的处理没有作出婚姻无效的规定。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首次设立了无效婚姻制度,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
(二)无效婚姻的法律意义1.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的空白我国1950年和1980年两部婚姻法虽然对婚姻的各要件要件作了明确概括的规定,从正面引导人们的结婚行为,但对违法婚姻却一直没有立法上的认定和处理条文,无效婚姻制度成为我国现代婚姻法上的一大空白。
单单实行婚姻无效制度的国家法国
单单实行婚姻无效制度的国家法国篇一:论无效婚姻制度论无效婚姻制度内容摘要:婚姻系两性结合的一种社会形式,婚姻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子女、家庭的利益。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
因此,必须用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规范人们的结婚行为,以便保证婚姻质量,使婚姻关系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因此,为了全面建立防治违法婚姻的法制机制,《婚姻法》修正案增设无效婚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笔者在本文中将就无效婚姻制度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婚姻;婚姻法;无效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而婚姻是构成家庭的基本要素。
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婚姻制度。
无效婚姻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1年4月28日修正的《婚姻法》首次从法律上确立了无效婚姻制度,并对法定婚龄及禁止结婚的条件作了具体的规定。
一、无效婚姻的概念及特征(一)无效婚姻的概念所谓无效婚姻是指因存在法定的情形或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即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因而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要件。
无效婚姻是相对于有效婚姻而言的,它不是婚姻的一种类型,属于婚姻成立方面的问题,是对婚姻成立与否的法律价值的评价。
无效婚姻一词,在婚姻法上,是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它是婚姻立法和婚姻法学中用来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种特定概念。
(二)无效婚姻的特征首先,男女两性结合的时候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或者形式要件(程序要件)。
其次,男女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儿育女,甚至公开举行了所谓的结婚仪式,在现实生活中被社会公认为互有夫妻身份关系。
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但作为一种社会形式,只有在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时,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才是合法的婚姻,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研究
步 明确 的是 无 效婚 姻 与 可撤 销 婚 姻在 内涵 上 的差
别 “ 无效 婚姻 是指 虽 已成立 但 因违 反法 定有 效要 件
( 主要 指公 益要 件 ) 而不受 法律 保护 . 自始 不产 生 法律
效力 的婚 姻 可撤 销婚 姻是指 虽 已成立 但 因违反 法定 有效 要 件 ( 要指 私 益要 件 ) 撤 销权 人 依 法 申请 撤 主 在 销 时有关 机 关应 予 以撤销 的婚 姻 ” ] [无效 婚 姻 与可 6
重 庆科技 学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21年第7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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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生活 为 目的 的结合 ” ] 调 只要 “ 女 以夫 妻 名义 [. 4强 男 同居 生活 , 群众认 可 . 就构 成婚姻关 系” ] l 5 对应 这一婚
称 其为 “ 姻 ”是 基于 “ 婚 . 约定俗成 的意 义上使 用 的 ” ] [ 3
有 的学 者 则认 为 不应 将 “ 法 性 ” 为婚 姻 的本 质特 合 作 征. 强调婚 姻 应作 为合法 婚姻 和违 法婚 姻 的上位 概念 而存在 . 因此 他 们将 婚姻 定 义 为 “ 女 两性 以永 久共 男
国的无效嫣姻制度研究
周 鑫
摘 要 : 顾 了无 效婚 姻 制 度 的 历 史发 展 过 程 , 回 分析 了我 国现 行 《 姻 法》 关 无 效婚 姻 的规 定 。 为现 行 《 姻 法 》 婚 有 认 婚 所规 定 的婚 姻 无效 的 法 律 事 由 不 全 面 . 无 效婚 姻 和 可 撤 销 婚 姻 的 法律 后 果 未作 区别 , 没有 过 错 赔 偿 的 相 关 规 定 , 对 也 不利 于全 面保 护 当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就 此 对 《 姻 法》 婚 的修 改提 出 了建 议 关键 词 :婚 姻 法 》 无 效婚 姻 ; 《 ; 可撤 销 婚 姻 ; 法律 事 由 ; 法律 后 果 ; 过错 赔偿
婚姻无效制度论——从英美法到中国法
婚姻无效制度论——从英美法到中国法一引言提起英美法,人们马上会想到不成文法、判例法;说到中国法,又会将它与大陆法系、成文法起来,似乎两者没有什么可比性。
其实,不同法系国家对婚姻家庭领域内的某一法律制度,在立法理念、制度构成以及具体规定上,都有着许多共通之处。
尤其,自上世纪60年代两大法系出现相互融合趋势以来,英美法系国家注重了成文法的制定。
在婚姻无效制度方面,1970年,美国州法律全国统一委员会通过的《统一结婚离婚法》(Uni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用三条规定了这一制度的主要方面(第207-209条);1971年,英国颁布了《婚姻无效法)(the Nullity of marriage Act 1971),对长期以来教会法庭有关婚姻无效的法律,作了全面改革。
1973年又颁布了《婚姻诉讼法》(Matrimonial Causes Act 1973),它是目前英国法院处理婚姻无效案件的法律依据。
在中国现行婚姻法中,并不存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共有的婚姻无效制度。
目前,对各类违反结婚要件所形成的婚姻,在法律处理上很不一致。
例如: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指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而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则将《条例》实施之后形成的事实婚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将无合意婚、疾病婚作为离婚的理由予以确认,而在设立婚姻无效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它们或属可撤销婚或属自始无效婚,要通过特定的诉讼程序,依法确认无效。
所有这些都表明:司法实践中对一些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同等对待,对另一些违法婚姻又做非婚认定的矛盾做法,与我国婚姻法中欠缺婚姻无效制度直接相关。
试论无效婚姻制度
2023《试论无效婚姻制度》contents •无效婚姻制度概述•无效婚姻制度的法理基础•无效婚姻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完善无效婚姻制度的对策•结论目录01无效婚姻制度概述无效婚姻指违反法律规定,不具备有效要件的婚姻关系。
特征严重违反婚姻法的规定,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制止和制裁。
无效婚姻的概念与特征1无效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23无效婚姻制度起源于古代社会,主要是在一些宗教或习惯法中规定。
古代社会教会法和世俗法均对无效婚姻有所规定,但两者存在矛盾和冲突。
中世纪欧洲无效婚姻制度逐渐成为各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趋于完善和规范化。
近现代无效婚姻的类型指违反法律规定,不具备有效要件的婚姻关系。
法定无效婚姻当然无效婚姻相对无效婚姻绝对无效婚姻指依照法律规定因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宣告而无效的婚姻。
指在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时,法院不主动宣告其无效的婚姻。
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
02无效婚姻制度的法理基础人权保障原则无效婚姻制度旨在保障个体在婚姻中的基本人权,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
当婚姻关系存在严重侵犯个体权利的行为时,应当允许当事人主张无效。
尊重个体选择无效婚姻制度充分尊重个体的自主选择权,对婚姻关系中的强迫、诱骗、包办等行为予以否定,保障个体在婚姻中的自愿和自主。
无效婚姻制度与人权保障无效婚姻制度对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予以制裁,如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这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德和道德风尚。
维护社会公德无效婚姻制度对于防止和消除婚姻关系中的不良习气具有积极作用,如近亲结婚、重婚、早婚等,有利于倡导健康、文明的婚姻价值观。
防止不良习气无效婚姻制度与公序良俗道德评价作用无效婚姻制度通过法律手段对不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否定和制裁,起到道德评价的作用。
这有助于维护社会基本道德底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维护家庭和谐无效婚姻制度对于维护家庭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存在严重矛盾和冲突的婚姻关系,应当允许当事人主张无效,以便及时解决问题,避免家庭矛盾激化,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安定。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立法的不足和完善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立法的不足和完善摘要无效婚姻制度是2001 年新婚姻法立法在吸收国外立法经验和结合我国社会生活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新设立的一项制度,它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的一个空白,是对我国婚姻立法的重大发展,也是我国婚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
它不仅完善了我国婚姻法理论,有利于婚姻法向民法典的回归,而且为人民法院审理违法婚姻案件提供了审判依据,具有重大的立法意义。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十年前的无效婚姻制度已经显示出了它的弊端,立法上仍有待改进。
特别是在婚姻无效制度立法的国际潮流向着制裁与救济,并偏重对于无过错当事人的救济这一方向发展的时候,我国婚姻法中的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更显得千疮百孔。
我国《婚姻法》确立的无效婚姻制度中婚姻无效的事由不能涵盖社会关系瞬息万变的今天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婚姻的各种情形,也未区分无效婚姻中有过错当事人与无过错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且对婚姻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没有进行区别对待等问题。
本文希望通过对于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不足与完善的论述,能够为将来在民法典亲属编中呈现一个完善的无效婚姻制度做出一份小小的贡献。
关键词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制度;可撤销婚姻;国际经验AbstractThe Invalid Marriage System is the new marriage law legislation in 2001 established based on absorption of foreign legislative experience, and combined with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China's social life, It fills a gap in our marriage legislation which is a significant development for our marriage legislation, and marriage legal construction in China is also a big step forward. It has major legislative significance, not only improve the theory of China's Marriage Law, conducive to the return of the Marriage Law to the Civil Code, but also provides a trial basis for the people's court in cases involving illegal marriage.However,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the system of the invalid marriage developed a decade ago, has shown its drawbacks, and the legislation has yet to be improved. Especially in the trend of the international system of the Invalid Marriage System toward sanctions and remedies, and developing in the direction with the emphasis on the relief of the innocent parties, the invalid provisions of the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in the Marriage Law in China is even more full of holes.The subject matter of the invalid Marriage System of China's Marriage Law can not cover a variety of social relationships situations should be recognized as invalid the marriage in the rapidly changing times, did not distinguish between the fault of the parties and no-fault liability of the parties in the invalid marriage and not distinguish the difference of legal consequences of Be declared invalid and revoked. This paper hopes to make a small contribution to present a complete invalid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in the Civil Code in the future through this exposition of insufficiency and improvement of the Invalid Marriage System.Key words Invalid Marriage; Invalid Marriage System; Revocable Marriage;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目录一、无效婚姻制度的概述 (4)(一)无效婚姻的概念界定 (4)(二)无效婚姻制度的内容 (4)(三)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律意义 (5)1.完善婚姻立法 (5)2.规避法律冲突 (5)3.增强了婚姻法的权威性 (6)4.有利于国家的和谐稳定 (6)二、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6)(一)婚姻无效的法律事由涵盖不全 (6)(二)无效婚姻制度中没有作出过错赔偿的相关规定 (7)(三)没有区分不同情形下无效婚姻的效力 (7)(四)不允许当事人对婚姻效力的判决提出上诉 (8)(五)无效婚姻的宣告机关不明确 (8)三、完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立法的建议 (8)(一)补充无效婚姻的法律事由 (8)(二)构建完善的损害赔偿制度 (9)1.制定相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9)2.明确相关的请求权行使的前提与过错方的责任 (10)(三)完善有关无效婚姻法律效力的规定 (10)(四)赋予当事人对婚姻效力判决的上诉权 (11)(五)明确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 (12)四、结语 (12)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立法的不足和完善一、无效婚姻制度的概述无效婚姻制度是2001 年婚姻法修正案增补的一项制度,该制度的设置表明了法律针对当事人在结婚过程中存在违反《婚姻法》规定的一种否定,使无效婚姻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合法婚姻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效力,对维护婚姻法的严肃性、权威性以及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论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无效婚姻制度婚姻是一个家庭的形成的基础条件和必备条件,有了婚姻才会有一个美好家庭的建立,相应地才能建立起两个家庭以及多个家庭的微妙联系,从而使一个社会建立起来。
由此可见,婚姻不仅是家庭的基础,更是一个社会一个国家形成的基础。
作为一种社会形式,婚姻制度的建立关系到一个社会和一个国家的稳定发展,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和谐幸福。
而一次婚姻的缔结只有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时,才是合法的婚姻,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对于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世界各国普遍采取无效婚姻制度来加以规范。
无效婚姻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婚姻法中普遍承认和规定的制度。
我国的《婚姻法》中增设无效婚姻制度,弥补了法律的空白,这对建立和健全结婚制度,加强我国婚姻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存在不足之处。
任何事情都不可能一蹴而就,都要经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无效婚姻制度也是如此。
无效婚姻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婚姻法中普遍承认和规定的制度。
它作为婚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婚姻的各项要件相辅相成,是结婚制度的重要内容。
结婚条件从正面规定了结婚的要件,而无效婚姻制度从反面赋予违法婚姻应有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制度起着规范公民结婚行为、预防和减少违法婚姻、保护善意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利益的功效。
一、无效婚姻的概念要弄清无效婚姻的概念就应该知道婚姻制度的概念。
有学者认为,婚姻之所以区别于友谊或其他结合的形式,就在于婚姻的结合是全面的,包括了生命、资源的分享和心灵与意志的联合以及身体方面的联合。
婚姻从一开始就被冠上了繁衍后代、养育后代以及延续家庭的责任。
1也有人认为婚姻是由两个人一起生活而组成的合法契约。
也有学者认为,婚姻,是指一男一女合意以结为夫妻关系、并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2关于婚姻的概念在历史上曾流行过“契约说”、“制度说”、“身份说”等多种学说,我们就不一一探讨了。
就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来说,只要婚姻的缔结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那么一个婚姻就是成立的。
浅析我国现行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现行的无效婚姻制度法律二系03级19班张国亮一、中外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立法例无效婚姻制度起源于古代法,罗马亲属法中对此已有相当完备的规定。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继受了罗马法的规定,也没有无效婚姻制度。
但一直到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才出现了婚姻的无效和可撤销两种制度。
以后,许多国家相继规定了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
我国的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由于受时代的限制,只对合法婚姻的条件和形式作了具体规定,而没有涉及违法婚姻,以后,1986年颁发的《婚姻登记办法》和1994年2月1日实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虽然都涉及到了“婚姻关系无效”的想法,但均未建立一套系统完备的婚姻无效制度,只能说是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雏型。
直 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第10条至12条第一次建立了较体系化的婚姻无效、可撤销制度,明确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事由及法律后果。
二、建立无效婚姻制度的必要性及其意义(1)建立无效婚姻制度,有利于加强执法力度,制裁违法婚姻。
(2)增设无效婚姻制度有利于坚持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使结婚制度更加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
(3)确立无效婚姻制度可以使我国的《婚姻法》能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三、现行法律对无效婚姻的规定(1)宣告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事由。
从《婚姻法》的规定中看,无效婚姻有四种类型:①重婚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实际生活中,重婚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禁止的重婚,一是事实上的重婚。
由于重婚不符合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原则,无论是哪种形式,后一种婚姻关系均属无效。
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由于自然选择规律的要求以及长期形成的伦理观念,禁止1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是各国亲属立法的通例,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违反这一规定,则属于无效婚姻。
③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这种婚姻也称为疾病婚。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颁布施行,无效婚姻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这对于维护家庭和谐、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
一、制定无效婚姻制度的历史背景早在我国古代,无效婚姻就已经存在了。
《黄帝内经》就明确规定:“情不浅而不能结合,就是无缘婚姻,虽然合了婚姻,日久不堪,就是无用之物”。
而在现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将无效婚姻制度正式立法化。
无效婚姻制度是在防止伪婚、违法婚姻形式的出现,保护真实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制定并完善的。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婚姻关系的认知和需求也在不断改变,因此无效婚姻制度也需要随之更新完善。
二、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现状1、现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章第一节明确了无效婚姻的规定,标准更加严格,无效婚姻的可能场景更加广泛:包括缺乏婚姻自由意志、重婚、婚姻无效、虚假意思表示等。
2、法律适用难度无效婚姻制度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法律适用难度上。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婚姻关系的确难以界定真假,需要法律上的解决。
例如,离异后的夫妻之间再婚可能存在的问题,如是否构成重婚;还有婚姻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等等。
1、加强婚姻自由意志促进民间教育、婚姻咨询等社会服务,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信息,强化个人对于自己婚姻的自主选择权利,减少强迫婚姻的出现,进一步强化婚姻的真实性。
2、明确婚姻真实性的标准当事人离异后再婚,需要明确判定其婚姻是否属于重婚,应有明确的标准来衡量与判定。
同时还需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婚姻关系中的违法情况,提高公众对婚姻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责任感。
3、加强司法审查强化司法审查的程序以及标准,建立完善的司法审查机制,对于婚姻关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彻底调查,实现优胜劣汰,维护婚姻的真实性。
四、结语无效婚姻制度是维护婚姻关系真实性与保护公序良俗的重要途径。
在民法典的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将得到更为全面的完善,有待于我们进一步探究,促进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有效落地。
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能无效 , 只有享有撤 销枉 的主张撤 销这 桩婚姻 , 经有 权机 关宣 告 无效时 , 才产生无效 的法律历果 , 若无人 主张撤 销 , 则会 产生 合法有效的法律后 果。修改后 的婚姻 法第十 条 中列 举 了四种 自始无效婚姻的情 况。笔 者认 为关于 无效婚 姻的范 围, 以三 应 种情况 为宜 : I重婚的。在 实行 一夫一妻制 的国家, 配偶而叉与 他人 有 结婚 的 , 构成重婚。关于重婚 的民事制裁 , 各国法 律规定不一 其 中以重婚为无效婚的居多 . 如法 国、 德国 、 士 、 瑞 意大利 、 国 美 大部分州。以重 婚 为撤 销婚 的如 日本 国 . 韩 瑞典 等 国。我 国 以无效婚论处 , 因其 公然挑战 我国一 夫一妻 制 的婚 姻制 度 , 窿 属 自始无效的范畴 . 除解 除这一 非法婚姻关 系外 , 町根 据f 还 刑 法》 的有关规定 , 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 。 追 2 有禁止结婚 的亲属关系 的。婚姻法第 七条第一教 规定 . . 直系血亲和j 代旁 系血亲 . 止结 婚 , 即近亲婚 , 禁 此 困其严重违 背社会伦理姻制度源于古代法 , 中世纪 欧洲寺 院法 也设有无效 婚姻制度 。10 年法 国民法典继受 了罗马法的精神 , 84 仅设有 无 效婚蛔翩噻 及至 10 9 0年 德国 民法 典, 出现 了无效 和可撤 才 销 的婿铡 由于各国对婚 螭无效 和可撤销 婚姻 的规定不 尽 一
致, 同一种违漶辛 为 , 甲国为无效婚姻 , 亍 在 在己 国则为可撤销婚 嫡 ,q , f 于执 法 . }此 为 便 近现代各 国多 采用 无效婚姻 制度 , 不 设 可描销婚姻制 度 . 法 国 、 马尼 亚 巴、 如, 罗 古 秘鲁 、 保加 利亚 等国 国外曲 立法 比较 而言 . 国的 无效 婚姻 制度 相 对滞 我 后. 阳帮媾 蚓法即 15 9 0年{ 婚姻 法》 18 和 9 0年《 婚姻法》 未作 都 统 一规定 . 是往酪殴部 19 94年 2月 1 施行 的《 婚姻登记条例》 苹? 4条 ! :事显示 了我国确立婚姻无效制度的雏形 , 在某些 司 法辩 译r 盘指 出重婚 无 敬 , 1 早婚 无效 :至于 如何 确认 无 妓婚 蛭 . 【的栉序段确 婚姻无效后 的法律后 果等问题 却投 有 明 j砖 痕鲫或j 可喜的是 . 20 年 4月 2 : 在 01 8日通过的对 现行 婚姻 二 l蘸姆正巢中嚣补 了这 …缺碥 . 结婚一 章在 “ 婚要件” 后 , 结 之 。三十条款确立 r我国无 效婚姻制 度并对 白始无效 婚和 可撤 { 销婚 幻范围做 r 基奉戈丹 . 规定 了宣告婚 姻无效的机 关及 宣告 无姊的法律嫂力,这一制度的确立 . 完善 r我国婚姻法 中的结 婚声 . 结婚吾项要件相辅相成 , 着规范公 民结婚行为 . : 凄 起 预 簖和琏少违 法始娴 . 护善 意 的婚姻 当事人及 子女 利 益 的作 保 用 笔者认为遮一制懂毋前 进一 步完 善 , 现结 合修正案 , 两 谈
无效婚姻制度探讨
无效婚姻制度探讨近年来,无效婚姻事件不断发生,这些事件不仅对个人家庭产生影响,还对整个社会进入了一种“婚姻失范”的状态,引起了各方的关注。
为了制止无效婚姻的发生,维护家庭及社会的正常秩序,不少国家都建立了不同的无效婚姻制度。
但这些制度是否有效,还需要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无效婚姻制度的起源及发展1.1 起源无效婚姻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公元前451年,罗马通过了一项法案——《十二表法》,规定了婚姻的基本法律制度,包括婚姻无效的情形。
此后,各国相继建立了相应的婚姻无效制度,其中很多是从罗马法上继承下来的。
1.2 发展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进步,无效婚姻制度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
目前,各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双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之一未达到婚龄或婚姻年龄要求的情况;(2)双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之一已有婚姻或婚姻无效的情况;(3)双方当事人因意愿不合、诈骗等情形结婚的情况;(4)根据特殊规定无效的婚姻,如近亲结婚等。
二、无效婚姻制度存在的问题2.1 缺乏有效的执行机制无效婚姻制度虽然在法律上得到了规定,但是执行机制却通常很不完善。
在很多国家,没有专门的机构来负责无效婚姻的审理,导致许多无效婚姻事件无法得到有效处理,给双方当事人带来了许多烦恼和困扰。
2.2 神圣性逐渐被削弱在过去,婚姻被看作是一种神圣的东西,是社会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无效婚姻制度也被视为一种很严肃的法律规范。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婚姻神圣性的地位逐渐被削弱,这也导致了无效婚姻制度的不断失去效力。
2.3 法律标准不够明确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律标准往往不够明确,容易导致不同法官或审理机构之间做出截然不同的判断结果,引发社会争议和法律混乱。
三、无效婚姻制度的改善方案针对无效婚姻制度存在的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3.1 设立专门机构针对无效婚姻事件,应设立专门的机构来负责审理和处理,加强对无效婚姻制度的实施和执行。
这样不但能够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对维护婚姻制度的正常秩序非常有帮助。
浅谈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谈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摘要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第十条系无效婚姻的相关规定,这是2001年4月28日修订后的《婚姻法》中新增的法律条文,无效婚姻内容的新增,不仅弥补了我国婚姻立法中对无效婚姻立法的空白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第十条系无效婚姻的相关规定,这是2001年4月28日修订后的《婚姻法》中新增的法律条文,无效婚姻内容的新增,不仅弥补了我国婚姻立法中对无效婚姻立法的空白,同时也对我国婚姻法制建设有着长足的发展意义,但中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仍旧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本文通过简述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历史沿革,尝试分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以求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几点改进意见。
关键词:《婚姻法》,无效婚姻制度一、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历史沿革古之礼法,否定有违礼法结合的婚姻。
有效婚姻,于礼,须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礼皆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婚礼先以聘才为信";;于法,不得违背封建礼法,否则婚姻不仅不会被承认,甚者,当事人还需接受刑事处罚,如《唐律疏议---户婚》中规定的有关违背封建礼法结合的婚姻的罪名:"嫁娶违律";、"违律为婚";。
考察我国古代的礼制与法律,在中国封建法律体系中,多将无效婚姻与离婚相混淆。
清朝末期,在近代西方司法理念的影响下,清政府起草的《大清民律草案》中就无效婚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虽然这部草案并未颁布,但其仍旧对我们研究中国婚姻法中的无效婚姻制度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婚姻法》被多次修订,但首次对无效婚姻进行法律上的规定是在1994年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该条例不可避免的出现规定不完善的情形,但仍旧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进行了初次尝试。
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制度进行了较为完善的修改,并同时提出了可撤销婚姻的情形,确立了我国对无效婚姻制度的结构模式上实行无效及可撤销的双轨制,至此,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雏形已定。
无效婚姻,一生无法弥合的伤痕
【 法律 意见 早在 18 年 1 月 , 99 1
中, 韩某又故意不告知 最 高人 民法院就在 《 于人 民法院审理 关
胡某 房产 证 的办 理情 未办结婚登记而 以夫 妻名义 同居生活 况, 在房产交易 中心将 案 件的若干意见》 中提 出了“ 具体 分割
解释二 的规定和精神 , 对夫妻共有 力偿 还 每个 月 的银 行 法》
发展・ 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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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和同居期 间共有 财产 的分 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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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案件。原 、 双方 同居以后仅依 照 在 外 租房 居 住 。女 儿 出生 以后 , 某 提 所得 3 万元 ,除一 次性还清银行贷款 被告 韩 3 3 0元外 , 0 其余的全部收人弱 囊中。 民间风俗举办 了宴客的结婚仪式 , 而没 出买房 ,但韩某 自己又没有经济收入 , 4 0 有依法 到民政机关领取结 婚证书 。在 要胡某将 自己的个 人存款拿 出按 揭购
韩某正当职业和正当收入 双方同
“ 婚后 ” 的共 同生活期间 , 由女方出资购 买商品房 ,胡 某出于对女儿将来 的考 居 以来 ,韩某不断地向胡某伸手要钱、 同意拿出个人积蓄买房 。 2 0 在 0 4年 并 向他人借钱 , 而所欠之债又得依靠胡 买 了房产、 女方 出资开办了一家打字复 虑 , 印社 , 但这些共 同财产都登记在男方 一 4月 5日, 胡某从南昌路工商银行八一 某来偿还。例如 ,0 1 1 , 20 年 0月 韩某声 人 的名下 ,由于同居关 系不受法律保 支行提前支取 了两 张存 款单共计 十万 称搞项 目, 向我市一家疾控中心离休干 X 开设 了~家打字复 护, 不像夫妻共 同财产那样由法 律规 定 元 ,并 于当天将这笔钱 向 X 房地产开 部侯某借款两万元 , 对半分割 ,以至于在后来 的诉讼 中, 提 发公 司交付了房屋的首付款。此前 , 在 印社 , 由于生意不好 , 于维持 , 难 打字社 起诉讼 的女 方耗费了很大 的精力去 寻 4月 3日,也是胡某 自己拿出了 50 0 0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随着我国民法典的正式颁布实施,我国婚姻制度也正面临着一些调整和完善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无效婚姻是指在婚姻关系成立时并不存在或存在着某种致使婚姻无效的缺陷、障碍、条件的婚姻关系,因此不填于婚姻法律关系的一种状态。
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虽然对于无效婚姻的规定较为详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许多不完善和瑕疵。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现状及如何完善该制度。
一、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现状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婚姻必须是自愿缔结的,因此,如果因重婚、被迫结婚、恐吓或欺骗等因素导致婚姻关系成立,这些婚姻关系就是无效的;2、如果婚姻关系中双方存在近亲、一方有配偶或无力行为等情况,则婚姻关系也是无效的;3、另外,婚姻关系中双方有严重疾病(如艾滋病、梅毒等)或智力缺陷等情况下,也会被认定为无效婚姻。
虽然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相较于其他国家已显得较为完善,但在实际应用和执行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无效婚姻的认定标准不明确。
具体来说,虽然《婚姻法》对于婚姻关系中存在近亲、一方有配偶等情况作了规定,但在实施时常常存在有争议的情况。
比如,亲属关系模糊或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属于近亲关系,这就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
2、对于无效婚姻的效力缺乏保障。
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对于无效婚姻的效力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据情况分析和处理,极易导致对于当事人的不利影响。
3、对于无效婚姻的处理程序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于无效婚姻的处理程序并未进行明确规定,特别是对于未经法院判决而自行撤销婚姻的情况,相关法律并未给予较为详细的认定和判断。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进一步完善无效婚姻的认定标准。
从哪年开始不算事实婚姻
The direction of the tree is determined by the wind.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从哪年开始不算事实婚姻根据规定来看,1994年2月1日之后其实我国就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了。
而在此之前,男女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也要看是否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不能轻易的就按照事实婚姻对待处理。
一、哪年开始不算事实婚姻年12月2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这与“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的表述虽然有所不同,但只有稍稍差别,那就是男女双方未登记而起诉离婚的,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的,这时事实婚姻已经转变为登记婚姻,按离婚诉讼处理;否则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事实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对称,在我国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夫妻关系的结合。
事实婚姻应具备以下基本要件:1、主体的特定性,事实婚姻的主体只限于没有配偶的男女。
2、夫妻名义性,即同居的双方以夫妻名义称呼,而且他人也认为是夫妻关系。
3、同居生活的公示性,即双方公开的共同生活,这一点与非公开性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有着严格的区分。
4、缺乏法律婚姻的形式要件,主要指的是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但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5、满足其它婚姻的实质要件。
1994年2月1日可以说是我国是否承认事实婚姻的一个重要时间点,自此之后男女双方虽然符合事实婚姻的要件,但是也不能再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只能以同居关系来认定。
无效婚姻制度发展历程及程序
无效婚姻制度发展历程及程序一、引言无效婚姻制度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婚姻关系未达成或者达成但存在瑕疵,在法律上被视为无效的一种婚姻关系。
无效婚姻制度的发展历程与程序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影响。
本文将探讨无效婚姻制度的发展历程以及相关程序。
二、无效婚姻制度的发展历程无效婚姻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以及其历史背景。
以下将介绍无效婚姻制度在欧美国家的发展历程。
1. 法国法国早在1804年就颁布了民法典,其中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情形。
法国对无效婚姻制度有着较为详细的规定,包括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婚姻、双方存在近亲婚姻关系等情形均被视为无效。
2. 英国英国的无效婚姻制度的发展与法国类似,早在1753年就通过了“婚姻法”来明确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形。
英国的无效婚姻包括双方未达到合法年龄、已婚者再婚、双方存在近亲关系等。
3. 美国美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在不同州有所不同。
大部分州会考虑双方的年龄、未离婚情况、健康状况等因素来确定婚姻是否无效。
此外,同性婚姻合法化对无效婚姻的认定也产生了重要影响,一些州不再将同性婚姻视为无效。
三、无效婚姻的程序无效婚姻的确定通常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程序和程序规定。
以下是常见的无效婚姻程序:1.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婚姻无效的一方通常需要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程序包括递交诉状、开庭审理等。
2. 证据调查无效婚姻的判决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包括婚姻登记证明、相关证人证言等。
法院会对证据进行调查和审查。
3. 判决结果法院根据提供的证据和适用的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如果判决为婚姻无效,那么婚姻关系将被视为从未存在。
4. 效力认定判决无效婚姻后,法院通常会发出相关文件,并通知有关机构更新婚姻登记簿等记录,以确认婚姻的无效状态。
四、无效婚姻制度的影响与意义无效婚姻制度的存在对个人、家庭以及社会都有重要的影响和意义。
1. 保护个人权益无效婚姻制度可以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利益和权益,防止未达成有效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受到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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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制度源于古代法,汉穆拉比法典和罗马市民法对无效婚姻有所规定,如汉穆拉比法典将未订立婚约的结合视为无效婚姻;罗马市民法对违反结婚必备要件和婚姻禁例的视为非正式婚姻.但按照婚姻法学理论界的通说,真正的无效婚姻制度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寺院法。
教会将婚姻视为男女双方与神订立的契约,禁止一切离婚。
但面对大量痛苦的婚姻和急于摆脱婚姻束缚的要求,教会创设了无效婚姻理论.如寺院法将一切违反禁止结婚条件的婚姻、未成年人的婚姻、重婚、天主教徒和异教徒的婚姻及无性行为能力的婚姻规定为无效婚姻,允许撤销其婚姻关系。
无效婚姻的判决提供了让人们从已变得难以忍受的婚姻中逃脱出来的惟一合法方式。
1804年,《法国民法典》承袭了罗马法的精神,设立无效婚姻制度,法国的无效婚姻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违反公益要件的为绝对无效婚姻,违反私益要件的为相对无效婚姻,在法典中不仅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条件,有权提起婚姻无效诉讼的请求权人和机关,而且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1900年《德国民法典》不仅规定了无效婚姻,还设立了可撤销婚姻,将违背结婚要件的无效婚姻,分为两类,将重婚、近亲属结婚定为无效婚姻,将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因误解、欺骗、威胁而成立的婚姻定义为可撤销婚姻。
此后瑞士、日本、英国等许多国家相继设立了这种制度。
但是,有些国家只设立无效婚姻制度,不再设可撤销婚姻制度,而是将欠缺结婚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统一称为无效婚姻,没有绝对或者相对的说法,采用此制的国家大多数为东欧的国家,如原苏联的各加盟共和国、古巴、秘鲁、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原南斯拉夫等。
美国也是采用单一的无效婚姻制度,见《美国统一法婚离婚法》中的规定[9],《德国民法典》在1998年也将原来的无效婚姻制度全部改为可撤销婚姻
我国古代法律不承认违法婚姻的效力,律法中将违法结合的婚姻定为违律嫁娶。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婚姻法立法方面也做出了规定。
1950年和1980年两部婚姻法仅规定了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违法婚姻的处理没有作出婚姻无效或婚姻可撤销的规定,2001年4月28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首次设立了无效婚姻制度,其中就包括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
无效婚姻制度作为结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有利于保障结婚条件和程序的实施,并起着
规范公民结婚行为,预防和减少违法婚姻,保护善意当事人及子女利益的功效通过上面各国和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在历史上的发展来看,无效婚姻制度从所有无效的婚姻都是绝对、从自始无效的婚姻发展到今天将无效婚姻区分为绝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是一种巨大的进步,可以说是婚姻制度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尽管有些国家在现在采用单一的无效婚姻制度,但是其内容的规定实质也包括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只是名称不一样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