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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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培训进修暂行管理办法

教师培训进修暂行管理办法

教师培训进修暂行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多渠道提高教师业务素质,提高教师培训进修的质量和效益,使教师培训进修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以适应学院教学和发展的需要,现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培训进修的原则1。

坚持按需培训,在职学习、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原则。

2。

坚持新专业优先,新课程优先,重点学科和精品课程优先;各教学单位的青年骨干教师优先的原则;3。

坚持经费预算,统筹兼顾,学院送培与自费学习相结合的原则;4.坚持分期分批选派的原则。

二、培训进修的类型和选派的条件(一)参加培训进修人员的基本条件1。

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遵纪守法,具有奉献精神,愿为学院建设发展长期服务。

2.服从组织安排,工作认真负责,工作成绩显著,教学效果优良,每年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3。

学习内容符合学院学科(专业)建设发展等需要,且纳入学院年度进修培训计划(上级临时指派性培训除外)。

4.人事档案在学院,与学院签订培训协议。

(二)培训进修的类型1。

国内访问学者在学院连续工作满一个聘期,政治业务素质优良,具备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的教学骨干;具备讲师(不含校内)以上职称的教师,符合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在工作安排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经学院研究,可选派参加与科研课题相关的访问学者进修.2。

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训依据省级及以上相关教育主管部门文件要求,并经学院研究确定送培对象。

3。

单科课程进修对于新开课程、精品课程或请外聘教师较困难的课程,由学院根据教学需要,选派具有校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相关专业的教师参加课程进修,回学院后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和课题建设工作。

4.到一线企、事业单位顶岗实习根据教学需要,实践性较强的专业教师利用假期到对口的企业岗位实习。

5。

其它各类培训(含青年教师岗前培训、教育技术培训、双语教学培训等,根据上级相关文件和学院教学需要选派。

)(三)下列人员原则上不安排培训进修:1。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黔外专发[2013]22号•【施行日期】201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外专发[2013]22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各有关单位:为使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完善我省出国(境)培训工作的管理制度,使之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出国(境)培训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贵州省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9月26日贵州省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国(境)培训管理,促进出国(境)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国(境)培训是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选派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员到国外及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专业对口的培训。

第三条出国(境)培训范围包括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人民团体在授权范围内与外方签署的多边或双边对口交流合作协定(协议)和技术、设备引进项目合同中规定的培训;与国际知名的大企业、高等学校、专业机构直接签约安排,由外方或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的自有渠道培训;省直机关,市、州有关部门申报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或自筹经费的出国(境)培训。

第四条通过对国(境)外相关领域先进实用技术、科学管理经验以及其他国内难以学到的专业知识的学习、借鉴和吸收,推动本单位、本领域的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培训计划与类别第五条省外国专家局对全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出国(境)培训实行项目计划管理,对各地区、各部门申报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或自筹经费的出国(境)培训项目进行初审,并会同相关部门会审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项目计划后,方可组织实施。

四川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号:川安监〔2010〕205号发布单位: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07-21实施日期:2010-09-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试。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三项岗位”人员必须依法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章考试原则第四条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培训考试采取基础理论与能力考试相结合的方式。

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采用理论和综合能力测试,特种作业人员采用基础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三项岗位”人员的复训和复审仍按现行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三项岗位”人员的基础理论考试实行计算机考试。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综合能力测试采取案例分析和论文答辩等方式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采用现场实作或模拟的方式进行。

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办法另行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综合能力测试题和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题均由计算机从试题库中自动生成。

第七条基础理论考试和综合能力测试在各考试点进行,不具备计算机考试条件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到就近考试点联系考试。

特殊情况经发证机关同意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

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在培训机构或发证机关认定的考试基地进行。

第八条“三项岗位”人员的基础理论考试实行计算机考试,试题由计算机从试题库中自动生成。

试题分为必知必会和应知应会两部分,题型为判断题、单选题和多选题三类,比例原则上按4:4:2。

公司员工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公司员工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公司员工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队伍整体素质,增强员工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依据《劳动合同法》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教育培训工作暂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员工教育培训是指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管理知识、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任职资格、在职学历教育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员工教育培训工作紧紧围绕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目标,以提高员工队伍整体素质为根本,主动有效地为公司发展目标和员工个人全面发展服务。

第五条员工教育培训要程序规范、内容实际、形式多样、目的明确、效果显著。

要积极贯彻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经济实用的原则,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章公司和员工的责任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将员工教育培训列入本单位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供必要的培训条件,确保教育培训规划和计划的实施,公司原则上不再统一组织员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学历、学位教育。

第七条公司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员工教育培训管理规章制度,将员工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主要领导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按照管理权限一级考核一级。

第八条参加和接受教育培训是公司员工依法享有的权利。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股份公司章程,员工人均参加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少于5天。

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50学时;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40学时;操作人员累计不少于30学时。

第九条公司选派的人员参加外出教育培训,培训费原则上由公司支付(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培训期间的有关待遇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未经公司批准参加各类培训的,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条参加由公司承担培训经费的脱产、半脱产教育培训的员工,应签订培训合同。

培训合同应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期限、费用及支付方式、服务期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上海市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

上海市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

上海市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一、出国(境)培训,是指从国内企、事业单位及党和国家机关选派各类业务人员(包括技术、管理人员)到国外或港、澳地区,采取多种形式(包括研修、实习)学习先进的实用技术、生产技能、科学的经营管理经验及其它业务知识。

二、上海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引智办)为本市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除与经贸、科技直接相关的项目外,其它所有出国(境)培训团组和人员须经市引智办审核同意后,报市外办核发出国任务批件。

由经贸、科技主管部门核发出国任务批件的出国(境)培训项目,须报市引智办备案。

三、出国(境)培训工作必须坚持按需派遣、确保质量、加强管理、讲求实效的方针,根据国家和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有重点地加强对高层次、紧缺人才的培训,凡是有条件在国内进行的培训项目不得组团出国(境)进行培训。

组织出国(境)培训,必须有切实可行的国内外培训计划,可靠的接待单位,培训人选必须根据工作需要,认真选拔,确保质量。

要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出国(境)培训的团组和人员。

要防止少数人利用职权搞公费出国(境)旅游,更不允许组织营利性的培训团组。

四、对出国(境)培训实行计划审批管理。

组织出国(境)培训的单位应根据本部门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提出培训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每年的第四季度报市引智办。

上报的计划(填写《上海市出国(境)培训团组项目申报表》),必须详细写明出国(境)培训的目的、内容、对象、接待单位情况和经费来源等,由市引智办综合平衡汇总编制全市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经有关部门会审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出国(境)培训团组项目计划通知。

组团单位凭通知书和有关材料。

报市引智办审核后,由市外办核发出国任务批件。

五、对出国(境)培训的组团单位实行资格认定。

1、出国(境)培训的团组由政府局一级主管部门、区、县政府和相当于局一级的集团公司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组织,不得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组织跨系统、跨部门、跨行业的培训团组。

国(境)外培训渠道管理暂行办法

国(境)外培训渠道管理暂行办法

国(境)外培训渠道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布日期】1999.01.05•【文号】•【施行日期】1999.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境)外培训渠道管理暂行办法第1条加强对国(境)外培训渠道(以下简称“渠道”)管理,是保证出国(境)培训(以下简称“培训”)质量的重要环节。

为使培训工作扎实有效、健康有序,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2条渠道是指承办中国有关单位在国(境)外培训项目的国(境)外官方、半官方、民间各类组织或机构。

第3条渠道应具备的条件是:在所在国或地区具有法人地位和良好的信誉;有经济实力和相应的专业水平;有组织好培训工作的基础和经验;对我友好,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

第4条要充分利用对外经贸、科技、教育、文化、友好城市等交往活动,积极开辟和发展符合我需要的渠道,并逐步建立起具有高层次专业水平、相对稳定的培训基地。

第5条对渠道要进行评估。

要把抽样评估、动态评估和普遍评估结合起来。

评估的内容应包括:资信、专业特点、教学及实践能力、生活接待、收费标准等。

对渠道评估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注重实效,坚决制止各种不正之风。

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每年底公布评估后认定的下一年度的国外渠道名单。

第6条各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和团组派出单位根据培训项目的要求,在当年已公布的渠道范围内优先选用。

允许对国(境)外的政府部门、公益团体、国际组织和知名企业、大学等先使用后评估。

先使用后评估的渠道要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备案。

其它渠道必须经过评估认定后方能使用。

如发现国内派出单位在申报、执行培训计划中,对渠道有弄虚作假行为,将严肃处理。

第7条允许培训效果好、有专业水平、信誉良好、经验丰富的渠道每年承接10个以内的团组:一般渠道不得超过5个团组。

对超过者,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进行必要的调控。

第8条所有培训团组必须和承接渠道签定培训协议。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广州市因公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广州市因公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广州市因公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1.20•【字号】穗人社发[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广州市因公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2〕5号)市各有关单位,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广州市因公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广州市因公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确保我市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依法、有序、高质量地开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因公出国(境)培训,是指我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选派技术和管理人员赴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采取听课、研修或实习等多种形式,学习先进生产技术、科学管理经验。

因公出国(境)培训范围包括:执行由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或授权代表国家与外方签署的多边或双边合作协定(协议)需安排的培训;我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或委托其下属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与外方签署的多边(或双边)对口交流合作协定(协议)和技术(或设备)引进项目合同中规定的培训;市属单位与国际知名的大型企业、高等学校、专业机构直接签约安排的培训;由外方或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的自有渠道培训。

公派留学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外国专家局是我市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因公出国(境)培训的综合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按培训时间分为短期培训和中长期培训。

短期因公出国(境)培训是指在国(境)外培训时间在90天以内的培训项目。

中长期因公出国(境)培训是指在国(境)外培训时间在90天及以上的培训项目。

山西省安全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安全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安全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培训管理,规范安全培训工作秩序,保证安全培训质量,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市级和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及技能提升工作,通过学历教育、职称评审、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变招工为招生、师带徒、新型学徒等措施,实现从业人员队伍专业化。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完善安全培训工作制度,保证安全培训投入,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和自主开展安全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培训条件,开展安全培训需求调研和课程设计,规范培训过程管理,强化教师队伍素质建设,组织实施培训效果评估,保证安全培训质量。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利用互联网、VR等新技术开展安全培训。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与考试点基本条件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或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应当符合《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 8011-2016)等有关标准,并符合以下要求:(一)从事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安全培训的,至少有3名专职安全培训教师,根据专业领域或者作业类别领域合理配备专(兼)职安全培训教师,组织教师应当每年入企调研实践不少于一周,配备相关专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培训工作;(二)培训教室应当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使用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其中:人均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公共面积不低于教室使用面积的10%;无安全隐患,干净整洁,采光、通风好,配备投影仪、投影屏幕、计算机、白板、音响及互联网等设施设备;设置具有远程实时传输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三)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应当具备与所培训作业类别相适应的实训设施、设备、场地等条件;(四)采用远程安全培训的,应当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方式进行培训,在培训前应当将网络平台、教学管理、课程管理、档案管理及学时认定等情况按规定逐级报告至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五)按照规定组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15•【文号】保监发[2008]27号•【施行日期】2008.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8〕27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诚信意识,推动保险公司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章制度,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诚信意识,推动保险公司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一)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二)保险公司总公司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董事会秘书;(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四)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参加培训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类培训,按需施教。

根据培训对象职务和工作性质的不同,分级分类地开展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大学学院教师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学院教师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XXXX学院教师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改善教师队伍的知识结构和学历结构,进一步规范教师培训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培训是指旨在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各种类型的继续教育行为,包括岗前培训、进修、访学、挂职锻炼、攻读学位等。

第三条教师培训工作纳入学校学科与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整体发展规划,优先培训重点学科、急需学科和急需岗位的教师,坚持专业对口、学用一致、按需选派、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教师培训工作实行学校职能部门统筹规划、教学单位自主发展的协同管理模式与运行机制。

学校人事处是学校对教师培训工作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师资培训管理和统筹规划工作。

各教学单位是实施教师培训的责任主体,负责培训对象的遴选推荐和培训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培训形式第五条岗前培训岗前培训是对新进教师或者转岗教师等进行获取教师职业资格的专门性培训。

教师要按照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完成岗前培训任务,经培训合格后方可申请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独立承担教学科研工作。

第六条岗位培训岗位培训是按照教师岗位和专业教学需要进行知识与能力教育的专业性培训。

新进教师和其他首次承担高校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在教学单位安排的导师指导下进行教学基本功训练,主要包括现代教育技术技能及其他与从事岗位工作相关的技能培训等。

第七条进修进修是对已经完成一定教学任务的初级或者中级以上教师选派到国内外高校或者与专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等进行研修学习与实践的提升性培训。

为创办新专业、开设新课程、推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学校可选择中级或者高级专业职务的教师到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和艺术剧院等进行短期培训或业务进修。

第八条访学访学是指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按照项目或者接受邀请到国内外教学科研水平高、师资力量雄厚的教学科研机构以访问学者名义进行访问学习的学术性培训。

访学一般为脱产访学,国内访学可以不脱产进行。

公司待岗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待岗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员工待岗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合理使用和开发公司人力资源,提高员工工作绩效,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劳动力合理流动机制,规范待岗培训管理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员工待岗培训是指员工退出原岗位后,为掌握新岗位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取得新岗位上岗资格或技能所进行的培训.第三条待岗培训对象(一)岗位履职不到位或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职责,多次考评成绩排名靠后人员;(二)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消极怠工,不服从部门管理的人员;(三)部门因生产经营和岗位优化调整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人员;(四)因工伤或病残不能适应现岗位的人员;(五)安全意识淡薄,经常违反公司安全规章制度的人员.第四条待岗培训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通用性培训1.待岗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学习;2。

公司人事规章制度学习;3。

安全教育培训;4。

日常教育培训;5。

企业文化培训。

(二)专业性培训根据各二级单位所列岗位进行专业技能性培训。

(三)现场观摩或实践(四)集体劳动第五条待岗培训时间待岗培训时间原则上为3个月。

待岗员工培训期间积极主动,能熟悉掌握各项培训内容,经考试合格,可提前结束培训,根据各二级部门用工需求,进行重新上岗。

若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或因本人原因不能重新上岗,需延长培训时间。

第六条员工待岗培训期间薪酬福利待遇(一)待岗员工在第一个月培训期间内,执行原岗位工资标准的80%;(二)待岗员工在第二个月培训期间内,执行原岗位工资标准的70%;(三)待岗员工在第三个月培训期间内,执行原岗位工资标准的60%;(四)待岗员工培训期间考核、考试不合格或因其他原因不能重新上岗,需延长培训时间.从第四个月开始,执行月度工资减半发放.(五)待岗员工培训期间享受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第七条待岗人员培训合格后的上岗安置各二级部门负责定期公布岗位人员需求信息,从待岗培训合格人员中采取合理安排上岗和自荐上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人员补充;待岗人员多于岗位人员需求时,由二级部门采取竞聘方式择优选聘上岗。

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规范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学员预付费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经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地在浙江省且采用预付式消费开展经营活动的校外线下线上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

第三条机构自主在注册地选择一家银行开设唯一的户名为“单位名称+预收费资金托管专户”的预收费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门用于收缴学员预付费用,并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机构总部不得划转、归集分支机构预收费资金。

因终止办学或合并、分立、变更举办者等原因需变更专户信息的,机构应当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完成专户变更,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机构向学员预收的费用须全部缴入本机构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专户中,以微信、支付宝、现金等形式收取的,应全部归集至专户。

机构申请开立专户时,应当与开户银行签订预收费托管协议,明确委托授权内容、资金划转方式、数据安全、免责条款等权利和义务,并授权开户银行向教育行政部门推送专户交易、余额等信息。

第五条机构开展培训应当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第六条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当在办学场所、机构运营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

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集资。

第七条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当协调一致。

职工全员培训管理办法

职工全员培训管理办法

职工全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为了构建学习型企业,提升全员职工素质,激发员工潜能,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有秩序地开展员工培训工作,以确保员工培训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实现人才兴企的战略。

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的原则1、按需培训,学以致用的原则;2、保证重点,全面提升,注重实效的原则;3、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前提,按照学习与工作需要相结合,培训与用人、上岗相结合,以短期、业余、内培为主、严控外培的原则;4、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手段,采取“定向培训、择优培训、脱产培训、业余培训”的方式和“请进来、送出去”、“鼓励自学”等办法开展培训;5、以更新知识、提高业务能力、掌握岗位技能、适应公司长远发展为目标,促进员工队伍整体素质和专业技能的提高。

二、培训的对象1、管理类员工即公司领导班子及现职中层干部全体;2、专业技术业务类员工全体;3、操作维护类员工全体。

三、培训的方式1、管理类员工、专业技术类员工实行以公司集中培训为主,分系统按专业培训为辅的方式;2、操作维护类员工实行以车间(部门)岗位技能培训为主,公司集中培训为辅的方式。

四、培训计划的编制培训计划的编制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方式,首先立足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同时兼顾员工职业生涯的发展,以达到员工个人成长与公司目标发展的相一致,培训计划分为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和车间(部门)年度培训计划两种。

(1)公司年度培训计划的编制,以车间(部门)为单位,自下而上广泛开展培训需求调查,收集分析整理相关培训材料,按照培训需求第一、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由人力资源科于每年的11月份编制出下一年度的公司培训计划,经主管领导审核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2)车间(部门)年度培训计划的编制,各车间(部门)要本着学以致用、注重实效,以提高岗位业务技能的实际需求为原则,于12月份编制出下一年度的车间(部门)培训计划,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上报公司人力资源科备案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外专发[1993]314号

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外专发[1993]314号

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印发《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3>314号)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的精神,现将《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国家外国专家局,以便不断修改和完善。

1993年10月20日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1993>16号)的精神,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的规定》(国办发<1990>4号),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二、出国(境)培训,是指从国内企、事业单位及党和国家机关,选派各类业务人员(包括技术、管理等)到国外或港、澳地区,采取多种形式(包括研修、实习)学习先进的实用技术、生产技能、科学的经营管理经验及其他业务知识。

三、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外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工作加强管理的通知》(外专发<1993>161号)的精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各直属事业单位和直属公司,凡是设有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其他引进国外智力专门机构的,均应以此机构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没有设立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尚未确定归口管理部门的,必须在今年11月底以前确定一个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并以公函的形式(盖省、区、市人民政府或部委印章)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乌鲁木齐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培训机构行为,促进职业技能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明确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管理职责第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乌鲁木齐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部门。

第二条乌鲁木齐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下列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市属各技工学校,全市创业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以及今后需要增设的定点培训机构的指定培训。

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宏观管理;对区(县)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对市本级管理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指定培训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全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责主要是:负责制定全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全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布局、专业设置的指导性意见,负责有关政策、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组织和负责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理论教学研究、观摩交流工作以及市级评优工作。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区(县)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职责主要是:对日常管理工作的抽检,对享受培训费补助政策人员培训认定工作以及培训经费审核、拨付工作的抽检,对新批准开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资质的抽检,对年审工作的抽检,并对抽检情况以及其他管理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市级管理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职责主要是:负责对享受培训费补助政策人员的培训情况认定工作。

其他管理工作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

第七条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市级管理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指定培训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检查指导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教学管理、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学生管理、制度建设等,审查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以及其他教学业务资料,对培训开展情况、收费及财务状况以及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内容的客观真实性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体育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岗位培训是为教练员能力提升、职称晋升开展的专门培训,是教练员掌握现代竞技训练方法与手段、丰富竞技训练理论知识、更新执教理念、提高执教水平的重要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中心”)和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区市体育局”)举办教练员岗位培训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可用于教练员岗位入职参考和职称晋升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教练员岗位培训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和国家级。

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五条体育总局科教司(以下简称“科教司”)负责统筹、协调、管理全国教练员岗位培训工作,包括:组织编制培训规划、训练理论培训大纲、培训教材和各级别理论考核标准制定等;组织教练员岗位培训师资库建设和师资培训;组织各级别教练员理论知识培训考核等。

第六条项目管理中心或协会负责所属项目的教练员专项技能培训大纲、培训教材、教学计划和各级别专项考核标准制定等;负责实施所属项目初、中、高级教练员专项技能的培训、考核及教练员继续教育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区市体育局负责本地区教练员参加岗位培训的宣传和组织工作。

第三章培训及考核第八条教练员岗位培训分为训练理论培训和专项技能培训两部分。

训练理论培训内容为“现代教练员科学训练理论与实践”理论体系,主要包含下列专题:教练员职业素养与管理、运动训练基础概论、运动训练计划制定与实施、兴奋剂风险与防范、心理训练与心理调节、青少年运动员选材、运动训练的生理生化监控、运动伤病防治、运动损伤康复与预防的功能锻炼、运动膳食与营养调控、体能训练理论与手段、程序化竞技参赛设计与实践等。

专项技能培训内容由各项目管理中心或协会根据项目特点单独制定。

九江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九江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精心整理九江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造就一支师德高尚、素质精良、结构优化、富有创新精神的师资队伍,根据《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教师是指专任教师。

专任教师是指我校具有高等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并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

提1素质。

2对象是345、助教进修班。

6、各类培训(含青年教师岗前培训、现代教育技术培训、双语教学培训等。

)第三章申报及审批程序第六条 教务处师资管理科是专任教师进修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条 凡符合选派条件的教师首先需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教研室推荐、二级学院初审同意,申请者填写《九江学院教师进修申请表》,然后再由二级学院汇总、审核,并填写《专任教师进修培训计划表》。

选派单位务必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两表一并报送教务处师资管理科。

第八条教务处根据学科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拟定教师进修计划,经学校批准后将进修计划下达到各有关单位,各单位依据批复意见做好教学安排以及申请者进修工作。

第四章管理及待遇第九条各二级学院应把本部门教师的培训工作纳入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在保证正常教学的情况下,要根据学校的长远发展规划,有计划、有选择地推荐优秀教师分期分批地参加进修培训。

第十条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师,一经录取应持录取通知书到教务处、人事处签订协议及办理有关手续。

其他类型进修教师持拟进修学校的入学通知书或接收函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将录取通知书或入学通知书的复印件以及招生学校的招生简章交师资管理科备案。

第十一条选送教师进修的二级学院应当经常与接收单位及进修教师保持联系,检查、了解教、核12承担的学费总额不超过壹万伍仟元人民币。

每学期报销一次学校规定标准的往返交通费,其它费用自理。

3、经学校同意选派参加的骨干教师进修班或作国内访问学者进修的,其入学须知上注明的培训费、住宿费由学校承担,并每学期报销一次学校规定标准的往返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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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培训目标为规范和促进全台培训工作持续、系统的进行,通过知识、经验、能力的积累、传播、应用与创新,不断优化员工的知识结构,提升管理理念、技能水平、工作绩效和创新能力,提高济宁广电的竞争力、传播力、影响力,实现台与员工的共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台所有在岗员工。

第三条培训理念全员培训、全程培训、全方位培训第二章培训体系第四条培训组织培训分台、台属部门、部室三个层面组织进行。

一、台层面培训:由台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

人力资源部负责全台层面培训活动的规划、设计、实施和控制,包括制订培训计划、申报培训费用、组织开展培训并进行测试、培训总结评估等工作。

二、台属部门层面培训:由台属各部门自行组织,培训计划、内容、记录及考核内容和结果报台人力资源部备案。

如该层面培训需要人力资源部协助进行,需提前5天将培训相关内容要求转至人力资源部。

三、部室层面培训:由台属部门各内设部室自行组织,培训计划、内容、记录、考核结果等报所在部门备案。

第六条培训形式培训形式分为新员工岗前培训、岗位培训、转岗培训、外派培训和员工自我培训。

一、新员工岗前培训。

指新进员工在试用期间须接受的入职培训,包括台统一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各部门安排的专业培训,使其能够顺利地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岗位,提高工作绩效。

1.新员工培训是该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及人力资源部的共同责任,应在报到后随即执行。

2.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的常识培训和各部门安排的培训,部门培训责任人为部门负责人。

常识培训包括:台历史沿革、概况,理念、战略,主要业务和发展前景、组织机构,相关制度和政策、行为规范,职业精神与职业道德教育等。

部门培训包括:部门负责人代表部门对新员工表示欢迎,介绍新员工认识部门同事;介绍本部门机构、职责责任、管理规范,协助其较快地进入工作状态;介绍岗位的基本技能,工作程序与方法,关键工作考核指标,特殊岗位要求及安全操作规程;需其他部门配合工作的,介绍与配合部门工作人员认识,并介绍该部门的结构、职能,与本部门的联系事项,以及部门间配合的工作要求等。

3.新员工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

凡上岗前未参加岗前培训和岗前培训不合格的新员工,不予转为正式员工。

二、岗位技能培训。

指台为更新、扩展员工知识面、增强员工技能,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减少工作失误以及提升任职能力和晋升职务准备,增进工作效率所组织的各项培训。

主要包括:1.中高层管理人员:管理基本知识与技能、负责的业务领域的知识与技能、领导力提升、决策思维能力等。

2.专业技术人员:采访、写作、节目制作、编排,安全播出、发射、设备维护、人力资源、财务等基于台各专业技术岗位需要的各类专业培训。

3.广告营销人员:营销管理、推销技巧、服务理念、服务礼仪培训等。

4.他行政部门人员:业务技能、服务意识、工作效率、协调配合能力、职业精神与职业道德教育等。

三、转岗培训。

根据工作需要,员工调换工作岗位时,按新岗位要求,应对其进行岗位技能培训。

转岗培训可视为新员工岗前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的结合。

四、外派培训外派培训是指因工作需要不能提供内部培训的,可参加社会上专业培训机构或院校所组织的地点在台以外的培训,或外派部分技术骨干人员到同业其他单位进行锻炼、学习,以提升专业技术实践能力等。

五、员工自我培训台党委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历教育等各种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培训。

第八条培训档案培训档案由台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

(一)建立培训工作档案,包括培训签到表、培训教师档案、培训往来单位档案、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学习情况、获得的各类培训资料目录、内部考试试卷等。

(二)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填写《员工培训记录表》,将员工接受培训的具体情况和培训结果详细记录备案。

(三)各部门、部室组织内部培训时,填写《员工培训记录表》,将员工接受培训的具体情况和培训结果详细记录备案,并送台人力资源部存档。

第三章培训资源建设与管理第八条培训资源包括培训师、培训教材、培训设施设备、培训经费等。

第九条培训讲师(一)培训讲师分为内部培训师和外部培训师,培训讲师档案由台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

(二)内部培训师由台各级管理者和业务骨干构成。

各级管理者都负有培训员工的义务和责任。

视每年培训的次数和效果,台内部培训师可以给予一定的讲课津贴。

(三)外部讲师是对外聘请的授课讲师,其课酬根据实际情况和培训预算确定,通过工作需要和培训效果的评估决定是否继续聘请该讲师。

第十条培训教材(一)培训教材包括内部教材和外部教材,教材的载体可以是书面文字、电子文档、录音、录像等形式,教材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

(二)内部培训教材通过以下渠道建设:1.工作过程中的心得体会、经验分享与教训总结;2.本台年度重大事件案例;3.培训师组织开发;4.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开发;5.其他渠道。

(三)外部培训教材引入和消化凡聘请外部机构和外部讲师进行培训的,应按培训组织层面收集培训资料或教材,并送由台人力资源部统一归档管理。

凡员工由台派出参加外派培训的,应在培训结束1周内将教材的原件或复印件交台人力资源部存档。

第十一条培训设施设备台培训设施设备的建设、购置、维护和管理依照“资源共享、充分利用”的原则由台办公用品管理机构统筹。

第十二条培训经费台每年投入一定的经费用于培训,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培训、讲师培养等。

培训费用的报销范围包括学费、报名费、资料教材费用等。

为了便于管理,因培训所发生的交通、餐饮、住宿等费用在各部门预算费用中列支报销。

第四章培训计划程序第十三条培训需求分析培训需求分析是制定培训计划的前提,其核心是通过对组织及其成员的现有状况与应有状况之间差距的分析,来确定是否需要培训以及培训的内容。

1、培训需求分析的依据(1)台年度发展规划和经营目标;(2)人力资源规划:管理干部和普通员工需求计划;(3)市场竞争需要与核心竞争能力培养需要;(4)业绩和行为表现考核;(5)业务流程、部门、职位运行状况和人员任职能力状况。

2、需求分析的方法采用绩效考核分析法、重大事件分析法、访谈法、问卷法、观察法等方法来分析确定培训需求。

3、需求分析的步骤(1)台人力资源部每年11月发放《培训需求调查表》。

(2)各部门根据台制定的年度工作目标,找出能力存在的差距,提出本部门的培训需求,填报《培训需求调查表》,写出本部门培训需求分析报告,并于12月初上报人力资源部。

(3)人力资源部结合台发展战略及对各部门培训需求调查情况,制定台年度培训计划。

第十四条培训计划的制定1、每年12月份,台人力资源部根据需求分析调查报告,制定下年度培训计划,经台党委会批准后下发。

2、每年6月份对上半年培训计划执行的情况进行总结,并结合台发展要求,对下半年培训计划提出整改措施。

3、每年12月份对全年培训计划实施效果进行评价与总结。

4、培训实施过程原则上依据台年度培训计划进行,需要调整的,应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并经台领导审批同意。

5、部门内部组织的不在台年度培训计划内的培训,应由所在部门填写《部门计划外培训申请表》报人力资源部,经台领导同意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章培训效果评价与考核第十八条台各层面培训都应通过培训效果评价提高培训效果,以决定是否需要更新培训内容或改进培训工作方法。

第十九条常用的培训效果评估方法一般有如下几种,效果评估与培训考核可以结合在一起做。

1.培训课堂考核(纪律和态度)2.培训评估3.考试、总结、工作笔记、案例分析等4.现场操作5.日常工作应用(有记录或成果)6.工作改善计划或方案,并组织实施7.分享、授课或主持研讨会8.工作业绩第二十条台各层面组织的各类培训都要进行培训效果评估,由学员填写《课程评估调查表》,征询受训人员对本次培训课程的安排、培训师进行评估,以利以后工作。

第二十一条培训结束后学员应创造性地将在培训中获得的知识、技能在工作中应用,人力资源部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不定期的了解培训后学员行为的改变程度。

第二十二条培训评估与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促使学员在学习中遵守纪律、认真学习;评价本次培训的效果以便于改善培训工作;督促学员应用培训所学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三条员工在培训期间不得无故终止培训。

第二十四条学员是培训考核活动中的被考核人,各部门、部室层面的培训考核一般由各部门负责,台层面的考核由人力资源部组织考核。

可要求受训者写出培训小结,总结在思想、知识、技能、作风上的进步,与培训成绩一起放进培训档案。

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部于每年六月底对培训效果及要求进行汇总总结,并通过月季度培训计划的实施加以修正。

第六章有关要求第二十六条时间要求台中层以上干部每季度至少参加一次培训学习,每次时间不得少于3个小时;普通员工每周要参加一次培训学习,每次时间不得少于1个小时(含各层面培训)。

第二十七条其他要求(一)培训期间受训员工一律不得故意规避或不到。

(二)培训结束后,员工有义务把所学知识和技能运用到日常工作中去。

(三)非脱产培训一般只能利用业余时间,个别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参加培训的,应凭培训部门的有效证明,报所在部门和人力资源部批准。

(四)外出培训人员返回后,须填写《外出培训报告书》,并将所学知识整理成完整的学习资料,连同考核成绩、结业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资料送人力资源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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