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原国土局长被判死缓案件涉三级局长
郑向军、石家庄市园林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郑向军、石家庄市园林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1【案件字号】(2020)冀01行终1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邸亮张力李文华【审理法官】邸亮张力李文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向军;石家庄市园林局【当事人】郑向军石家庄市园林局【当事人-个人】郑向军【当事人-公司】石家庄市园林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郑向军;石家庄市园林局【本院观点】生效民事调解书证明上诉人郑向军对涉案地块拥有合法权益,上诉人石家庄市园林局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郑向军对涉案土地的合法权益,造成了财产损害,依法应当履行赔偿义务。
【权责关键词】合法行政赔偿书证证明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生效民事调解书证明上诉人郑向军对涉案地块拥有合法权益,上诉人石家庄市园林局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郑向军对涉案土地的合法权益,造成了财产损害,依法应当履行赔偿义务。
对于赔偿数额,原审法院参照当地政府涉案土地所在地以租代征补偿标准计算直接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郑向军负担50元,上诉人石家庄市园林局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23:09:27【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因石环公路建设,需占用原告1213平方米的商用地块,2007年5月31日石环办公室、寺家庄镇政府与原告郑向军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石环公路建设用地将乙方(原告郑向军)一处商业用地征用,并需拆除乙方所建楼房,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丙方按照协议所定协调土地位置要求,同意福瑞钢拆迁后石环及南绕城高速所占后剩余的土地约2亩(以实际面积为准)给乙方使用,并由甲方和丙方尽快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王少华、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少华、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4【案件字号】(2020)冀01行终1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志洲李文华魏其仓【审理法官】张志洲李文华魏其仓【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少华;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当事人】王少华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当事人-个人】王少华【当事人-公司】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代理律师/律所】张永强河北庶宁律师事务所;邢也河北卓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永强河北庶宁律师事务所邢也河北卓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永强邢也【代理律所】河北庶宁律师事务所河北卓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少华【被告】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行为,可以直接针对该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而不应先行要求上级机关履行对下级机关的监督职责后,再针对该上下级监督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废止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拒绝履行(不履行)复议机关质证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行为,可以直接针对该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而不应先行要求上级机关履行对下级机关的监督职责后,再针对该上下级监督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上诉人王少华因对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向景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行为有异议,向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请求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督促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景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实质是要求上级机关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督促下级机关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职责。
三鹿奶粉事件的案犯触犯哪些罪名
三鹿奶粉事件的案犯触犯哪些罪名?作者:洪碧华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0年第22期摘要:备受关注的三鹿事件已经结案,造假者得到应有的下场,主管官员被问责,案犯被判刑;他们究竟违反哪些法律?触犯什么罪名?从三鹿事件始末,探析行为人触犯《刑法》的五大罪名?目的在于告诫人们应该从中吸取惨痛教训,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分子,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关键词:三鹿事件;刑法;罪名;法律责任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2-0093-02俗语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已经成为人们的“心头大患”。
三鹿事件涉及面广、影响巨大,不依法严惩,就不能维护法律尊严,更无法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三鹿事件的案情简介2008年,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在奶粉中填加三聚氰胺,导致婴幼儿患尿道结石的严重事件,诊疗的患儿约30万人,并有多名死亡。
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
案发后,国务院迅速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成立处置领导小组,从公安、检察、纪检等部门抽调900多个精兵强将组成专案组。
彻查各类奶制品,问题奶粉下架、封存并销毁、筛查和诊疗患儿……通过《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废除对食品行业的免检制度。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决定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接着,三鹿原董事长田文华等28人被刑拘,18人被逮捕。
包括蒙牛、伊利和光明等22家奶粉生产厂商被发现产品含有三聚氰胺,全球舆论一片哗然,消费者信心大受打击,食品安全再度成为社会热点问题。
2009年2月《食品安全法》出台。
法院依法追究了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大批政府官员被行政问责、警告处分。
名演员倪萍、邓婕曾代言三鹿而受到牵连。
三鹿贷款9亿元交给全国奶协、治疗和赔偿患儿损失,公司总负债超过26亿元,30多家供货商和1 500多个经销商纷纷上门讨债,由于资不抵债,三鹿宣告破产(该集团是中外合资企业,外方是新西兰恒天然公司)。
王五申、正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翠花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五申、正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翠花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07【案件字号】(2021)冀01行终1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任高彬李文华徐进富【审理法官】任高彬李文华徐进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五申;正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翠花【当事人】王五申正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翠花【当事人-个人】王五申张翠花【当事人-公司】正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张叶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叶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叶【代理律所】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五申;张翠花【被告】正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八条、第十条,《正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正定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实施办法》、《正定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等规定,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地上建筑物的权属证明。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可撤销管辖第三人客观性合法性回避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八条、第十条,《正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正定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实施办法》、《正定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等规定,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地上建筑物的权属证明。
本案中,正定县人民法院(1999)正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判决争议土地上的房屋归上诉人王五申所有,至2009年上诉人王五申房屋被拆除之前,上诉人王五申拥有地上房屋所有权。
在2005年被上诉人为原审第三人审批宅基地登记、2007年颁发土地使用证时,上诉人王五申的房屋还没有被拆除,还没有丧失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被上诉人没有查清地上建筑物的权属状况就给原审第三人张翠花办理宅基地审批登记、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违反了《土地登记规则》、《正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正定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实施办法》、《正定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等规定。
河北一副局长因“卖官”被判刑
河北一副局长因“卖官”被判刑
佚名
【期刊名称】《廉政瞭望》
【年(卷),期】1998(000)010
【摘要】河北省环保局原副局长刘新年因受贿罪最近被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
刘新年今年47岁,曾在巨鹿县担任过县长、县委书记职务。
1994年初,巨鹿县王六村乡党委书记刘某为调到县里工作,找到当时任县长、县委书记的刘新年,刘新年答应尽量为其安排,刘某拿出2000元钱送给了刘新年。
刘某后被调到县土地局任第一副局长。
1994年12月,刘新年与某公司一经理去广州,刘在所住房间看电视时,对那位经理说:"我给你们公司跑资金办了不少事,我看这台彩电不错,走时能否弄一台。
"随后,该经理在商店为刘买了一台东芝29英寸彩电,价值11100元,刘本人一
【总页数】1页(P35-3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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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卖官,一个最终卖掉了自己的贪官--河北省平山县原县委书记刘秀田受贿卖官案查处纪实 [J], 蔺胜国
2.“明星局长”卖官受贿获刑10年 [J], 武军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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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安局长:卖官标价皆明码 [J], 吴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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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良坤案件涉及的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邢良坤,男,汉族,1973年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
曾任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委书记。
2019年,邢良坤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后被判处有期徒刑。
邢良坤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职务犯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等。
二、职务犯罪1. 定义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 涉及的法律(1)刑法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2)刑法第394条: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受贿罪1. 定义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 涉及的法律(1)刑法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2)刑法第386条: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四、滥用职权罪1. 定义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 涉及的法律(1)刑法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第398条: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其他相关法律问题1. 刑法第382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 刑法第393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来源的行为。
巨贪死缓背后
巨贪死缓背后作者:尹鸿伟来源:《记者观察》2010年第22期尽管中国老百姓对贪污腐败行为的愤恨早已经罄竹难书,但是除了“贪官越反越多”的尴尬现状,法律对绝大多数伏罪贪官的命运安排也令人心纠结。
“鉴于郑少东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2010年8月24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法院对公安部原部长助理、经济犯罪侦查局原局长郑少东受贿一案作出如此一审判决。
法院虽然认定郑少东在2001年至2007年10月期间,利用其担任广东省公安厅副厅长、公安部部长助理兼经济犯罪侦查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查处、职务晋升、就业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2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但是仍然以前述理由判处其“死缓”,而不是一些人所希望的“立即执行死刑”。
“贪污腐败是一个全球性难题,可以说已经找不到一方净土。
‘死缓’其实是一种‘中国特色’,其来源于建国初期国家领导人毛泽东‘避免杀人太多’的建议。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赵长青说,“尽管两种情况在中国的刑法概念里都属于死刑,但是目前贪官被判处‘死缓’的情况已经明显多于‘执行死刑’。
”对国家公职人员犯贪污贿赂罪设立死刑罪名,本是出于社会和政治稳定需要而对民众情绪的刑法性安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室主任刘仁文表示,对于贪污数额巨大,远远超出《刑法》规定的死刑判决金额的高官,死缓判决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现象,让许多人不解甚至不满。
贪官死缓此起彼伏“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原处长于兵贪污、受贿和徇私枉法”“广东省公安厅原厅长、省政法委原书记、省委原副书记、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受贿”“天津市委原常委、天津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原主任皮黔生受贿、滥用职权”“吉林省人大原副主任米凤君受贿”“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原副司长、原巡视员郭京毅受贿”“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受贿”“贵州茅台酒股份公司原总经理乔洪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仅2010年以来,这些曾经身居各种高位、权倾一方的官员纷纷被宣判,尽管罪名有所不同,但殊途同归,都是被判处死缓。
杨国朋、石家庄市藁城区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国朋、石家庄市藁城区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1【案件字号】(2020)冀01行终5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任高彬徐进富李文华【审理法官】任高彬徐进富李文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国朋;石家庄市藁城区司法局【当事人】杨国朋石家庄市藁城区司法局【当事人-个人】杨国朋【当事人-公司】石家庄市藁城区司法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杨国朋【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司法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予以确认。
另查明,上诉人杨国朋申请被上诉人藁城区司法局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名称为:杨国朋安置帮教经费预算表和该专项资金使用明细等。
内容描述为:1、杨国朋自2018年8月15日出狱后至今,藁城区司法局根据《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安置帮教杨国朋工作经费预算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2、对上述“1”中杨国朋出狱后安置帮教杨国朋工作经费该专款专用资金的流向,使用具体明细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印章;3、制定安置帮教杨国朋工作计划、方案的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4、根据《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管理办法》对刑释人杨国朋进行登记的登记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树斌法律误判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事件背景2005年1月,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发生了一起命案,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被控杀害了两名妇女。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却出现了令人震惊的误判,导致无辜者赵树斌被判处死刑,于2007年2月被执行死刑。
经过长时间的努力,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赵树斌无罪,并撤销了原判。
这起树斌法律误判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我国司法史上的一起典型案例。
二、案件审理过程1. 案件初步侦查2005年1月,鹿泉区发生一起命案,两名妇女被杀害。
经过初步侦查,警方怀疑犯罪嫌疑人赵志红有重大作案嫌疑。
然而,在审讯过程中,赵志红坚称自己无罪。
2. 一审审判一审法院认为,赵志红有作案动机,且有作案手段,故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赵志红不服,提起上诉。
3. 二审审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树斌案进行再审。
经过全面审查,发现原审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赵树斌被认定为凶手并无充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赵树斌无罪,并撤销了原判。
三、误判原因分析1. 侦查取证存在瑕疵在树斌案中,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取证瑕疵,如对犯罪嫌疑人赵志红的审讯笔录存在矛盾之处,未能排除合理怀疑。
2. 证据不足一审、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充分审查证据,对部分证据的证明力未给予充分评估,导致对赵树斌的判决存在错误。
3. 司法人员主观因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司法人员可能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如对犯罪嫌疑人存在偏见,导致在审理过程中出现误判。
4. 司法程序不完善我国司法程序在树斌案中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如辩护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能充分行使辩护权,导致赵树斌未能得到公正审判。
四、事件影响及启示1. 事件影响树斌法律误判事件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该事件暴露出我国司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如侦查取证不规范、证据不足、司法人员主观因素等。
刑死行执被平金耿军玉张犯案罪犯事刑”鹿三 “
“ 三鹿”刑事犯罪案犯张玉军耿金平被执行死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24日对“三鹿”刑事犯罪案犯张玉军、耿金平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玉军为谋求非法利益,置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和财产安全于不顾,大量生产、销售专供往原奶中添加的含三聚氰胺的混合物即“蛋白粉”,经逐级分销后被添加到原奶中,奶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被添加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的原奶生产的婴幼儿奶粉等奶制品流入市场后,对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导致众多婴幼儿因食用遭受三聚氰胺严重污染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引发泌尿系统疾患,造成多名婴幼儿致病死亡,并致使公私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张玉军犯罪情节极为严重,犯罪手段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
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耿金平明知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是非食品原料,而多次、大量进行购买,并添加到其所收购的原奶中,销售给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处,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
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耿金平交售的原奶为原料生产的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等奶制品流入市场后,给婴幼儿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严重损害,全国已有多名婴幼儿因食用含有三聚氰胺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死亡、众多婴幼儿住院进行手术或治疗,危害后果特别严重。
耿金平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犯罪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
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法。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监督体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冤案28:河北聂树斌强奸杀人无罪案
冤案28:河北聂树斌强奸杀⼈⽆罪案【案情简介】⽯家庄市中级法院⼀审认定:1994年8⽉5⽇17时许,被告⼈聂树斌骑⾃⾏车尾随下班的⽯家庄市液压件⼚⼥⼯康某1,⾄⽯家庄市郊区孔寨村的⽯粉路中段,聂树斌故意⽤⾃⾏车将骑车前⾏的康某1别倒,拖⾄路东⽟⽶地内,⽤拳头猛击康某1的头部、⾯部,致康某1昏迷后将其强奸,尔后⽤随⾝携带的花上⾐猛勒康某1的颈部,致其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是:聂树斌交代了强奸后勒死康某1的犯罪经过,并带领公安⼈员指认了作案现场及埋藏被害⼈⾐物的地点,与现场勘查⼀致;聂树斌对康某1⽣前照⽚及被害现场提取物进⾏了辨认,确认系被害⼈照⽚及所穿⾐物;聂树斌所供被害妇⼥的体态、所穿⾐物与被害⼈之夫侯某某、证⼈余某某所证⼀致。
【申诉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聂树斌实施了故意杀⼈、强奸妇⼥的⾏为,应当依法宣告聂树斌⽆罪。
主要理由是:(1)被害⼈死亡原因不具有确定性,原审判决所采信的⼫体检验报告证明⼒不⾜。
(2)作案⼯具来源不清,原审判决认定花上⾐系作案⼯具存在重⼤疑问。
(3)聂树斌始终未供述出被害⼈携带钥匙的情节。
(4)原审判决所采信的指认笔录和辨认笔录存在重⼤瑕疵,不具有证明⼒。
(5)证实聂树斌实施强奸的证据严重不⾜。
(6)聂树斌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疑问。
应当依法改判聂树斌⽆罪。
【裁判理由】最⾼⼈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最⾼法刑再3号刑事判决书(摘录)⼀、聂树斌被抓获之时⽆任何证据或线索指向其与康某1被害案存在关联原审认定,⽯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在侦破此案时,根据群众反映将聂树斌抓获。
诉讼代理⼈提出,公安机关没有掌握聂树斌任何犯罪事实和犯罪线索,仅凭主观推断锁定其为本案犯罪嫌疑⼈,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检察机关认为,聂树斌到案经过与原案缺乏直接关联,确定其为犯罪嫌疑⼈缺乏充⾜依据。
对此问题,本院经审查,评判如下:1.原审卷宗内没有群众反映聂树斌涉嫌实施本案犯罪的证据或线索。
李登科、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登科、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7【案件字号】(2020)冀01行终3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进富李文华林友生【审理法官】徐进富李文华林友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登科;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李登路【当事人】李登科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李登路【当事人-个人】李登科李登路【当事人-公司】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刘培甲河北冀梦律师事务所;任海丰石家庄市长安大理法律服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培甲河北冀梦律师事务所任海丰石家庄市长安大理法律服务所【代理律师】刘培甲任海丰【代理律所】河北冀梦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市长安大理法律服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登科;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告】李登路【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三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举证责任关联性合法性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所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2004年5月15日宅基地清理(核实)审批表中显示,原批准面积292.8平方米,实际占用面积304.9平方米,超占137.9平方米。
证号为xxx号,,地号某某2006年3月14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为原审第三人李登科颁发的长安集用(2006)第653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证载批准面积为167平方米,证号为xxx号,地号0,地号某某用面积304.9平方米,超占137.9平方米。
张丹、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丹、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4【案件字号】(2020)冀01行终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志洲李文华魏其仓【审理法官】张志洲李文华魏其仓【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丹;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寨乡北寨村村民委员会;张翠平【当事人】张丹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寨乡北寨村村民委员会张翠平【当事人-个人】张丹张翠平【当事人-公司】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寨乡北寨村村民委员会【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丹;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寨乡北寨村村民委员会;张翠平【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第三人合法性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上述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对承包人根据合同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和公示,土地承包合同等登记材料构成了行政机关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事实基础。
一般而言,如果行政机关对土地承包合同等申请登记材料的形式真实有效性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那么,在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有效性未经法定途径予以否定前,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登记在实体合法性上应当予以认可。
梁福庆、梁三锁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梁福庆、梁三锁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0【案件字号】(2020)冀01行终3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进富李文华林友生【审理法官】徐进富李文华林友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梁福庆;梁三锁;蒋爱科;井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梁福庆梁三锁蒋爱科井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个人】梁福庆梁三锁蒋爱科【当事人-公司】井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梁福庆;梁三锁;蒋爱科【被告】井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大梁江水库前身为井陉县支沙口公社水库,根据大梁江水库的《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证》显示水库主管部门为井陉县南漳城镇人民政府,管理单位名称为井陉县南漳城镇大梁江村民委员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大梁江水库前身为井陉县支沙口公社水库,根据大梁江水库的《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证》显示水库主管部门为井陉县南漳城镇人民政府,管理单位名称为井陉县南漳城镇大梁江村民委员会。
根据大梁江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大梁江水库的情况说明》载明“大梁江水库库底属库区,不作为耕地使用,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办理时,由于干部调换,误将库区土地确认为村民的耕地。
"大梁江水库的注册登记表中水库概况载明“因该库库区渗漏严重,运行以来,一直没有灌溉效益,是一座‘干库’"。
虽然大梁江水库因漏水严重,无法落水,大梁江村修建学校时将部分库底补给被占地村民临时耕作,后因干部调换误将土地确权给了村民,但也不能改变其土地的原本性质。
郭其其、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郭其其、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2【案件字号】(2020)冀01行终1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任高彬徐进富李文华【审理法官】任高彬徐进富李文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其其;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王盛【当事人】郭其其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王盛【当事人-个人】郭其其王盛【当事人-公司】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李月锋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陈少雄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闫强河北冀梦律师事务所;王亚弟河北九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月锋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陈少雄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闫强河北冀梦律师事务所王亚弟河北九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月锋陈少雄闫强王亚弟【代理律所】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河北冀梦律师事务所河北九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郭其其;王盛【被告】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撤销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据确凿行政复议复议前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本案中,原审第三人王盛提起复议申请撤销的是平山县人民政府于2005年12月16日为郭其其颁发的平集用(2005)第01××80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而通过对原审第三人王盛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事实及理由部分的审查,可以认定其应当在2009年就已知道该集体土地使用证。
刘杰、赞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杰、赞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城市规划【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0【案件字号】(2020)冀01行终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任高彬徐进富李文华【审理法官】任高彬徐进富李文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杰;赞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刘杰赞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个人】刘杰【当事人-公司】赞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焦银忠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张少辉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焦银忠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张少辉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焦银忠张少辉【代理律所】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杰【被告】赞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2017年9月6日,中共赞皇县纪委作出赞纪函(2017)9号《案件线索移交函》,该函载明:“经查,2003年原城建局房管所副所长白俊考任组长、李彩晨、秦英任组员的三人工作组,在物价局原党组书记刘振忠之子李杰缺失《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为刘杰违规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明书》"。
【权责关键词】合法可撤销证明回避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7年9月6日,中共赞皇县纪委作出赞纪函(2017)9号《案件线索移交函》,该函载明:“经查,2003年原城建局房管所副所长白俊考任组长、李彩晨、秦英任组员的三人工作组,在物价局原党组书记刘振忠之子李杰缺失《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为刘杰违规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明书》"。
白俊考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并在中共赞皇县纪委案件违纪事实材料中进行了确认签字。
杨宝山、刘风珠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宝山、刘风珠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06【案件字号】(2020)冀01行终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任高彬徐进富李文华【审理法官】任高彬徐进富李文华【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杨宝山;刘风珠;石家庄市鹿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北土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杨宝山刘风珠石家庄市鹿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北土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杨宝山刘风珠【当事人-公司】石家庄市鹿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北土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杨宝山;刘风珠;河北土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一审法院经依法询问当事人后迳行裁定驳回起诉,审判程序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违法没收非法财物受案范围第三人证据不足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一审法院经依法询问当事人后迳行裁定驳回起诉,审判程序并无不当。
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履行执行(2017)冀0110行初30号行政判决的法定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七项“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之规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履行的职责是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行为,且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扩大了执行范围或实施了违法行为,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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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原国土局长被判死缓案件涉三级局长
2010年11月30日19:04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石家庄11月30日电(记者陈国林)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30日在接受中新社记者查询时证实,原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地产集团董事长顾旗章贪污、受贿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该案涉及省、市、县三级国土局长,一审判决后同案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11月29日,河北省高院委托邢台市中院对被告人顾旗章等贪污、受贿案进行宣判送达,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赃款、赃物及其孳息、收益继续予以追缴的刑事判决。
经查,2005年至2007年,顾旗章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付素林和高邑县土地储备中心主任赵献珍,在高邑县瓮窑旧址建设土地复垦项目中弄虚作假,骗取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将出售指标款转入伪造手续设立的高邑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帐户供三人非法占有,共计侵吞公款6156.085977万元,其中顾旗章实际占有1380万元。
此外,2005年至2009年期间,顾旗章还利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助理巡视员等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他人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213万元和美元5000元。
邢台市中院还对同案被告人付素林以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赵献珍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对被告人史东升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万。
对于河北省高院因何依法裁定核准邢台市中院有关判决,有
关负责人答复说,该案被告人一审判决后均未提出上诉,因而依法做出相关裁定并执行。
根据惯例,不会再出现其他庭审。
涉案总额逾6000余万人民币的“顾旗章窝案”判决经当地媒体披露后引发广泛关注。
记者经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有关部门核实,被告人之一史东升曾担任该厅副厅长,案发前已退休。
加上被媒体公开的原高邑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石家庄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付素林等人,此案牵连省、市、县三级国土局长,引人发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