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理工大学科技经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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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学科技经费
管理规定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昆理工大校字〔2005〕52号
昆明理工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昆明理工大学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的步伐,推动教学与科研协调发展,从维护国家科技及财经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加强科技经费依法管理,保证科技项目的顺利进行,最大限度鼓励广大科技人员积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原则出发,根据国家科技三项费的若干管理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2]65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国办发[2002]2号)、财政部及教育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昆明理工大学事业收入与分配管理办法(试行)》(昆理工大校字[2003]1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科技计划项目、技术合同项目及其它科技项目的经费管理。科技计划项目指基金类项目及技术合作类项目;技术合同项目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类项目。
第三条科技项目经费均应进入学校财务处归口管理。依据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按项目分类分目建账,在科技处和财务处的监督、管理下,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入校后,须经科技处登记,填写建账拨款单,财务处按规定提取校科技管理费,发给经费本;经费本由项目组专人保管,凭本用款,超支不报。
第四条科技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制,负责人对课题经费开支负总责,科技项目发生的费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项目立项时,应制订出详细的经费使用计划,作为科技处、财务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项目、评估评审的依据。项目负责人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项目经费预算计划、有关规定和所签项目执行合同审批使用;对于超出经费预算范围、超规定的特殊开支,须报科技处审批。
第五条科技项目发生的差旅费按照《云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及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除了由教育经费拨款、学校自立的科研项目按教育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以外,科技项目发生的超出差旅费开支规定的住宿费、机票、轮船票、必要的出租车费、会议会务费等项开支,计划类项目由科技处审核签字报销;技术合同类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课题相关规定审核签字报销。
第六条设备、仪器购置必须按照项目立项时制订的研究计划和项目经费预算计划执行。设备仪器购置后须经实验室管理处核定、建卡,校财务处才给予办理报销手续。所提各项费用实行“预先提取,结题汇算”的办法。
第七条为了鼓励科技项目的申请立项和促进对外合作与交流,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招待费,计划类项目由科技处审核签字报销;技术合同类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课题相关规定审核签字报销。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执行合同和经费预算计划所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获批准的项目经费。对不履行项目合同、违规违纪操作、经费使用不当、研究计划执行不力、难以取得研究成果,或对院系和科技主管部门的研究进度检查评估不配合或配合不力、拒绝报送《项目进展报告》等项目,科技处有权停止、终止经费的使用。对被终止或撤销的科技项目,所提取的科研津贴必须全部退回,项目经费由立项管理单位收回。
第九条为保障科研队伍稳定和促进学科建设,科技项目经费可用于支付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和本科生助研费。按照学校助研岗位相关管理办法,项目开题实施之前,应制订出《项目助研人员参研计划表》,交科技处核准后送研
究生院、财务处、科技处备案,助研费发放由项目负责人审批。若助研人员发生变化,须经科技处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条学校支持项目组吸收昆明理工大学以外的人员参与项目研究,并从项目经费中支付外聘人员劳务费。劳务费按项目组与外聘人员达成的协议为依据发放。项目开题实施之前,应制订《项目外聘人员参研计划表》,交科技处核准后,送人事处、财务处、科技处备案,劳务费发放由项目负责人审批。若外聘人员发生变化,须经科技处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一条项目在结题(验收)之后三个月内,必须办理经费结算手续。逾期六个月无故不办理经费结算者,冻结余款。对借款后逾期未办理财务报销者,将逐月从当事人的工资中扣回。
第十二条科技项目应按国家税法有关规定依法纳税。所纳税金由项目经费列支。
第二章科技计划(基金类)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科技计划(基金类)项目指国家、部(委、局)、省、厅(局)立项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基础研究基金项目、政府规划项目和咨询项目,各类人才培养项目、以及学校自立项目。学校按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到位经费作为校科技管理费:
1、国家、教育部、云南省基金类计划项目,学校按规定提取到位经费的5%作为校科技管理费。
2、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提取到位经费的3%作为校科技管理费。
3、国家及云南省的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不重复提取管理费。
4、校自立基金项目不提取管理费。
第十四条科技计划基金类项目经费必须用于项目研究工作,按实际项目合同支出预算所列的开支范围执行。基金类项目开支范围包括:
1、科研业务费:测试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
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着作出版费、知识产权申请与维护费、文献检索、网络信息费、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项目评审、咨询、验收、鉴定费等;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维修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4、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可以用项目经费来支付。但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5、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基金类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协作费必须在立项合同的相关条款中列入或在立项时签署外协协议。无合同条款注明或无外协协议,学校有权拒绝支付协作费;
6、助研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本科生、研究生的助研津贴;
7、劳务费:指短期聘用外单位人员的劳务费用。已提取科研津贴的项目组不得再开支劳务费;
8、水电费:按学校相关规定支付。
9、其他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立项费,管理费,科研津贴、税金等
第十五条为了鼓励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项目组可提取项目实到经费的5%作为立项费,用于项目立项时发生的各种开支。在保证项目能顺利完成的前提下,项目组可从实到经费中提取10%的科研津贴。校自立基金项目不得提取立项费和科研津贴。
第十六条基金类项目结题后的结余经费处理:为了鼓励我校科学研究水平不断提高,项目结余经费可转入在研计划项目中继续使用,或者向科技处申报为自立项目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