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研究通常是在两种意义上界定经济法权利的范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经济法研究通常是在两种意义上界定经济法权利的范围: 一种是广义的界定,认为经济法权利的范围不仅包括政府享有的市场规制权、宏观调控权等国家权力,而且包括经营者、消费者等私主体享有的权利; 另一种是狭义的界定,认为经济法权利仅指私主体享有的权利。

(观点展示,可以选几个写入PPT)经济法权利结构和体系的现有观点大致介绍如下: 有学者认为经济权利是经济法的初始范畴,从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出发,经济权利分为经济自由权与经济平等权; 有学者将经济法的基本范畴确立为经济治理权和经济自治权,其中经济自治权包括经济自由权和经济平等权; 有学者从广义角度分析,认为经济法的基本权利范畴可以由经济发展权、经济分配权和经济安全权所构成; 有学者从广义角度分析,认为经济法的权利体系可以由政府、经营者、消费者、社会团体所拥有的独特权利而构成; 有学者从广义角度运用整体主义观念和方法论分析,认为经济法的权利由公共经济组织( 包括政府经济组织和政府授权的经济组织) 的权利和功能个体( 市场主体) 的权利构成; 有学者认为从权利的角度来看,调制受体依法享有法律赋予市场主体的一切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可以统称为“经济自由权”,其具体形态包括企业的经营自由权和居民的消费者权利等; 有学者从广义角度分析,认为经济法的基本权利范畴应当是宏观调控权、市场监管权和市场公平权,其中市场公平权的权利主体主要有经营者和消费者; 有学者从宪法角度分析,认为经济自由权和国家经济调制权紧密地组成了一组基本的权利( 力) 范畴,构成了经济法的基本法权模式结构,经济自由权可以细化为公平竞争权、反垄断权、择业自由权、营业自由权和包括消费者知情权等在内的消费者主权等; 有学者从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革入手,认为经济法以劳动力权为其基本权利范畴; 有学者从广义角度,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出发,认为经济法的权力利主要就是市场竞争权和宏观调控权; 有学者从广义角度分析,主张以经济法分为政府干预法和政府参与法为基础研究经济法的权利体系,将经济法权利归为社会经济秩序权和社会财产的所有权;

(权利与权力)从法理上看,“权力”和“权利”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在经济法的语境中,把“权力”和“权利”放在一个结构体系中去分析,虽然有利于强调“权力”与“权利”的共性和相互合作的一面,但是却忽略了“权力”与“权利”的重大差别,尤其是“权力”与“权利”相互冲突的一面。首先,从法律上看,公权主体的权力与私主体的权利在来源、主体、行使方式、强制力、处分和保护等方面存在诸多质的区别,这些区别的存在很难把公权主体的权力和私主体的权利放在同一力量层面来看待或者统合在同一种权利客体之中。其次,虽然“权力”与“权利”具有共通性,但是公权与私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在任何一个部门法中都是存在的,尤其是在经济法的领域中,这种冲突更是占据了主要地位。如果在经济法的研究和经济法的立法中,不充分重视这种冲突,并作出有效的制度安排,那么,这种冲突就可能会在经济法的运行中凸显出来,从而不利于经济法目标的实现。“权力—权利”混同路径下的经济法权利结构和体系的构建,虽然有利于彰显经济法的独特性,但却在一定程度上给经济法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带来了不利影响。首先,在“权力—权利”混同路径下,国家经济干预权与私权通常被放在同一个层次上看待,难以清晰地呈现国家经济干预权与私权的应然关系,即国家经济干预权派生于私权。其次,“权力—权利”混同路径不利于加强对经济法上私权的系统研究。权利和权力是经济法学中两个最为基本的范畴,围绕着这两个范畴,学界展开了卓有见地的研究。然而,相比之下,学者对经济法权利的研究往往滞后于对经济法权力的研究。基于上述思考,笔者认为在构建经济法权利结构基本分析框架时,遵循“权力—权利”区分

路径更为可取。首先,在经济法的语境中区分“权力”和“权利”意味着国家经济干预权不具有

当然的正当性,国家经济干预权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在实质上应主要取决于其对私权的保护。在经济法中,国家经济干预权与私权不是等量齐观的,从根本上说,国家经济干预权源于私权,是私权所派生的,国家经济干预权的最终目的还是保护私权。其次,在经济法的语境中区分“权力”和“权利”有利于促进对经济法私权系统和深入的研究,从而有利于加强经济法对私主体权利的保护。最后,从实践来看,区分公权主体的权力与私主体的权利有利于避免由于人们对经济法权力和权利的混同认识而可能导致的公权对私权的侵害。总而言之,在经济法已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背景下,强调“权力”与“权利”的区分,并把经济法权利的范围限定在私主体权利的范围内,专门探讨经济法上的私权,意在改变目前经济法权利这一概念在使用上混乱的状况,以便为经济法立法提供一个准确和充分的表述。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研究把经济法上的公权排斥在经济法权利结构体系的论证之外,并不意味着对它的否定性评价,而只是为了凸显经济法上“私权”的重要性。这种安排不是凭空想象而来的,而是建立在现实的经济关系中经常容易出现公权对私权进行侵害这一认识基础之上的。

(运用“主体—权利”范式来建立经济法权利结构的基本分析框架)对“主体”

范围主要有两种界定,一种是广义的界定,“主体”既包括公权主体又包括私主体; 另一种是狭义的界定,“主体”仅包括私主体。基于“私主体—权利”范式来建立经济法权利结构的基本分析框架,不仅更能够体现经济法的特质和经济法的使命,而且有利于凸显和加强经济法对私主体权利的保护。

按照“私主体—权利”范式构造的经济法权利结构可以是一个由经营者权利、消费者权利、劳动者权利、投资者权利、纳税人权利和社会团体权利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经营者权利、劳动者权利、消费者权利、投资者权利和纳税人权利是原生性权利,社会团体权利是由前五种权利派生出来的,其目的是更好地保护前五种权利,因此社会团体权利可视为前五种权利的延伸。

( 一) 经营者权利

本文中的经营者权利,是指基于经营者的身份而享有的受经济法保护的各种法定权利的总和。从权利主体看,经营者是经营者权利的权利主体。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界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从权利客体看,经营者权利涵盖的客体主要包括行为和信息。从义务主体的类型看,经营者权利的义务主体包括了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作为干预主体的政府、消费者、劳动者和经营者所成立的相关社会团体等。从权利范围看,尽管各国经济法规定的经营者权利参差不一,但是大都包括经营自主权、公平竞争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结社权、要求保密权、拒绝权和法律救济权等。

(二) 消费者权利

本文中的消费者权利,是指基于消费者的身份而享有的受经济法保护的各种法定权利的总和。从权利主体看,消费者是消费者权利的权利主体。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界定,消费者,是指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从权利客体看,消费者权利的客体主要包括行为和信息。从义务主体的类型看,消费者权利的义务主体包括经营者、政府和消费者组织等。从权利范围看,尽管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关于消费者权利的立法有所差别,但是大都包括了自主选择权、安全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结社权、受教育权、要求保密权和法律救济权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