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政策指引公司类客户信用评级办法
金融机构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客户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信贷业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之一、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企事业法人客户:(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金融机构认为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第三条具备集团客户特征,但存在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集团客户,可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一)控制方为政府机构或其下属投资管理类公司的集团客户,如果控制方与被控制方之间及被控制方相互之间不存在非公允价格的关联交易,可不将其视为同一集团客户管理;(二)只有一家成员与金融机构有信贷关系的。
第四条金融机构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类管理、风险管理”的原则。
“统一管理”是指金融机构对符合集团客户标准的存量客户及拟新发生信贷业务的新客户,应实行统一管理并对其授信进行整体控制。
“分类管理”是指金融机构对不同的关联方式、关联紧密程度、经营风险程度的集团客户实行不同的信贷业务政策和管理要求。
“风险管理”是指集团客户管理要注重风险管理和额度控制。
对集团客户整体授信不得超过金融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集团成员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各集团成员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整体授信额度。
第二章集团客户的管理职责第五条集团客户的管理应按照“统一管理、明确分工、协同配合”的原则确定集团客户的主管机构和经办机构,分别落实集团客户识别认定、评级授信、贷前调查、风险评价、审批和贷后管理等信贷管理责任。
第六条集团客户的主管机构是指建立集团客户信息并负责集团客户日常管理的县级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客户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信贷业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之一、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企事业法人客户:(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金融机构认为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第三条具备集团客户特征,但存在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集团客户,可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一)控制方为政府机构或其下属投资管理类公司的集团客户,如果控制方与被控制方之间及被控制方相互之间不存在非公允价格的关联交易,可不将其视为同一集团客户管理;(二)只有一家成员与金融机构有信贷关系的。
第四条金融机构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类管理、风险管理”的原则。
“统一管理”是指金融机构对符合集团客户标准的存量客户及拟新发生信贷业务的新客户,应实行统一管理并对其授信进行整体控制。
“分类管理”是指金融机构对不同的关联方式、关联紧密程度、经营风险程度的集团客户实行不同的信贷业务政策和管理要求。
“风险管理”是指集团客户管理要注重风险管理和额度控制。
对集团客户整体授信不得超过金融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集团成员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各集团成员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整体授信额度。
第二章集团客户的管理职责第五条集团客户的管理应按照“统一管理、明确分工、协同配合”的原则确定集团客户的主管机构和经办机构,分别落实集团客户识别认定、评级授信、贷前调查、风险评价、审批和贷后管理等信贷管理责任。
第六条集团客户的主管机构是指建立集团客户信息并负责集团客户日常管理的县级金融机构。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课件
《贷款通则》由人民银行于1996年分布实施,作为贷款业务的基本准则历经 14年,已明显不适应当前经济环境和发展现状。 如:第十条规定除委托贷款外,贷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即原 则上不得发放信用贷款。 第十一条规定自营贷款最长不得超过10年,票据贴现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规定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确定。 第二十条规定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第三十四条不良贷款是指逾期、呆滞和呆账贷款。 第六十一条除金融机构外其他合作经济组织不得办理贷款业务;企业之间不得 办理借贷或变现借贷融资业务。 …………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关系,建立和 完善适 应社会 主义市 场经济 体制的 事业单 位工作 人员聘 用制度 ,保障 用人单 位和职 工的合 法权益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和《贷款通则》的关系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是对《贷款通则》的延伸和细化。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更多是针对金融机构提出的风险管理要求, 而《贷款通则》包括贷款的一些基本性规定。 央行条法司司长周学东近日对媒体公开表示修订后的《贷款通则》征 求意见稿已基本成形,其中将民间借贷纳入监管范围。 因此,《贷款通则》不会被《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取代,短期内也 不会被废止。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将和《贷款通则》长期并存,新规有规定的 执行新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关系,建立和 完善适 应社会 主义市 场经济 体制的 事业单 位工作 人员聘 用制度 ,保障 用人单 位和职 工的合 法权益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关键词 全流程管理、资金需求测算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关系,建立和 完善适 应社会 主义市 场经济 体制的 事业单 位工作 人员聘 用制度 ,保障 用人单 位和职 工的合 法权益
项目融资和固定资产贷款的关系
银行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最新版)
xx 银行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 xx 银行(下称“本行" )客户信用评级管理,防范授信业务风险,完善本行内部评级体系,依据 xx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 (银监发[ 2022 ] 67 号)以及《xx 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政策(试行)》,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客户信用评级属于债务人评级,是本行对授信客户和担保客户资信状况的评价确认 .客户信用评级结果是本行授信业务授权管理、客户准入和退出管理的重要依据,是授信审批决策、授信定价、授信资产风险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
本行客户信用评级遵循以下原则:(一) 统一标准:总行统一制定评级管理办法,由各级机构获得评级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实施。
同一客户在本行内部只能有一个评级.(二) 集中认定:除中小企业业务部门管理的中小企业业务新模式下的中小企业客户,其他客户等级认定集中在总行和一级分行.(三) 定期评估:每年根据客户最新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经营管理状况进行评级更新。
(四) 动态调整:客户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 ,及时进行评级更新。
本办法合用于本行总行及国内机构的非金融机构公司类客户信用评级工作。
第二章基本概念客户信用等级本行将客户按信用等级划分为 A、B、C、D 四大类,分为 AAA、AA、A、 BBB+、 BBB、 BBB-、 BB+、 BB、 BB—、B+、 B-、CCC、CC、 C、 D 十五个信用等级.D 级为违约级别,其余为非违约级别。
各信用等级含义如下:AAA :信用极佳,具有很强的偿债能力 ,未来一年内几乎无违约可能性.AA :信用优良,偿债能力强,未来一年内基本无违约可能性。
A :信用良好,偿债能力较强,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小。
BBB+ :信用较好,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较小,违约可能性略低于 BBB 级.BBB:信用较好,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较小.BBB- :信用较好,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较小,违约可能性略高于 BBB 级。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七年七月三日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
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
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指引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
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银行零售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银行零售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零售客户信用评级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提升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零售客户信用评级活动的各分支机构及其评级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零售客户信用评级是指本行以调查核实的客户信息和资料为依据,综合评价客户风险状况,并据以对客户的信用度作出的等级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零第五条 零售客户信用评级应遵循“实事求是、统一标准、定期评估、动态管理” 的原则。
“实事求是”是指客户经理应认真收集并核实被评级对象的职业、收入、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资料及信息,充分评估客户信用风险状况。
“统一标准”是指全行采用统一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和参数标准开展评级工作。
“定期评估”是指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对信用评级结果进行重检。
“动态管理”是指风险管理部门根据客户风险状况变化,及时调整客户信用评级参数。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客户经理是零售客户信用评级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收集评级对象的职业、收入、贷款用途、担保情况、联系方式等资料及信息,并对资料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七条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分行范围内零售客户信用评级进行专项检查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第八条分行零售银行部负责分行范围内零售客户信用评级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评价和信息反馈。
第九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一)负责制定、修改零售客户信用评级制度及办法;(二)负责独立开展对分行零售客户信用评级的专项检查工作,指导和监督全行零售客户信用评级工作,评价分行零售客户信用评级总体情况;(三)负责对零售客户信用评级模板/模型进行验证和维护;(四)负责零售客户信用评级培训工作;(五)零售客户信用评级其他工作。
第十条总行零售银行部职责(一)负责协助总行风险管理部拟订零售客户信用评级制度及办法;(二)负责协助总行风险管理部开发与修订零售客户信用评级模板/模型;(三)负责协助总行风险管理部监督和检查分行零售客户信用评级工作;(四)负责协助总行风险管理部开展零售客户信用评级的培训工作。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二○○七年七月三日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一条 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 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 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
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
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指引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
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客户信用评级方法
客户信用评级方法客户信用评级是为了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和分类,以便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在与客户进行交易时能够更好地控制风险和制定相应的措施。
客户信用评级方法依据客户的信用历史、财务健康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因素进行评估,以下是一种常见的客户信用评级方法的概述。
首先,客户信用评级的第一步是收集客户的基本信息。
这包括个人或企业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背景等信息,以及银行账户、财务报表、征信报告等。
其次,通过对客户信用历史的调查和分析来评估客户的还款表现。
主要的指标包括过去的信用记录、逾期还款记录、违约行为等。
通过查阅信用报告,可以获取具体的信用分数、近期的债务情况和还款表现等数据。
接下来,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
这包括查阅客户的财务报表,了解其资产、负债、净利润等情况。
还需要分析客户的现金流量、收入稳定性和弹性,以评估其还款能力。
然后,通过调查客户的行业状况来评估风险。
要了解该行业的竞争情况、市场前景、行业发展趋势以及客户在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优势。
此外,还需要对客户的管理层进行评估。
这包括查看其管理团队的背景、经验和能力,以及对公司治理的了解。
最后,根据以上评估结果,将客户分为不同的信用等级。
通常采用类似于字母等级的评级系统,例如A、B、C、D等级,其中A级为最高信用等级,D级为最低信用等级。
总之,客户信用评级方法是一种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和分类的重要工具。
通过对客户的信用历史、财务状况和行业状况进行评估,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控制风险、制定风险措施,从而保护企业的利益和权益。
客户信用评级方法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和竞争优势。
因此,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改进评级方法,以提高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2023年产业指引及授信政策中客户准入门槛的评级基本要求
2023年产业指引及授信政策中客户准入门槛的评级
基本要求
在2023年的产业指引及授信政策中,客户准入门槛的评级基本要求如下:
1. 一级评级:企业应达到AAA信用等级或以上。
2. 二级评级:企业的信用等级应在AA(含)或者相当于AA级别的企业。
这些企业需同时满足相关的规模、效益和现金流方面的条件。
3. 其他评级: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银行会考虑客户的财务状况、行业地位、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请注意,上述要求可能会因银行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且实际要求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
因此,具体信息请咨询相关银行或信贷机构。
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文件川信联发…2010‟326号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州联社,各市州办事处,各县级联社(农商行、农合行)。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经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第一届社员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融资风险,规范信贷人员业务操作,提高公司类客户授信工作效率,提升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6‟403号)、《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银发…1999‟31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53号)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3年第5号主席令)等管理文件及《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基本信贷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川信联发…2007‟133号)的基础上修订。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公司类客户”是指依据《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客户以及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设立的事业法人客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统一授信”是通过核定公司类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客户在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系统内各类融资风险总量。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在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及信用社融资风险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的基础上,核定一个期限内(一般为1年)客户在信用社各类融资的最高限额。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信用社内部掌握的风险控制指标,原则上不对外部公开。
第五条授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授信主体统一。
银行授信政策指引
银行授信政策指引ⅩⅩ银行授信政策指引目录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2)第二部分行业信贷政策 (4)第三部分区域信贷政策 (62)第四部分客户信贷政策 (65)第五部分产品政策 (69)第一部分总体要求ⅩⅩ年,我行将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在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背景下,结合“十二五”规划要求,按照“有扶有控、有保有压”的原则,制定并实施“有收有放”的差异化信贷政策,科学把握信贷节奏,通过市场改善和优化信贷结构,用好增量,盘活存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重点向园区金融、社区金融和小微金融倾斜,向优势行业和优质客户倾斜,向“风险基本可控、资源消耗较少、综合贡献较高”的客户群体倾斜。
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坚守风险底线,做到“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防风险”,实现不良贷款双降和信贷质量提升。
准确把握创新和产业转型的特点,按照“一体两翼两中心”的战略构想努力抢占未来发展战略制高点。
准确把握小微企业、“三农”、现代服务业、新兴产业、绿色环保和消费金融等领域的脉动。
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及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水平”目标完成。
在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为此,总行制定了ⅩⅩ年授信政策指引,要求如下:一、实施行业分类,执行差异信贷政策本授信政策指引将行业分为积极支持类、适度支持类、维持类、谨慎进入类和禁止介入类等五类行业。
各分支行(各部门)对积极支持类行业要加大优质市场营销和开拓力度,努力扩大同业占比、增加综合收益,促进行业贷款较快增长;对适度支持类行业要在稳固市场份额的同时不断优化行业内部贷款结构,加大对行业内优质客户和未来有较大发展潜力客户的市场开拓力度,争取行业贷款增速高于同期全行贷款平均增幅;对维持类行业要适度控制贷款增速,重点拓展风险小、收益高、资本占用低的信贷业务,原则上整体贷款增速不高于同期全行贷款平均增幅;对谨慎进入类行业要优选行业内有竞争力的客户,抓紧退出行业内处于竞争劣势的客户,严格控制贷款增速;对禁止介入类行业原则上要严禁新增,压缩存量。
农村商业银行公司类客户信用等级内部评定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公司类客户信用等级内部评定办法105号(4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提高信贷决策水平,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根据客户提供各类要件资料,对企业经营和资信状况按统一指标和标准进行综合评价、定级。
第三条评定企业信用等级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统一指标、综合评价、按程序评定的原则。
第四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信贷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信贷准入与退出、信贷风险审查、贷款风险分类、贷款定价政策和授权授信管理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二章评定对象和条件第五条本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对象:㈠已与本行建立了信贷关系的企业;㈡向本行申请建立信贷关系的企业;第六条企业按行业和性质分为工业、商贸流通、房地产、事业法人等四类客户。
以上分类外的客户一律参照工业企业标准进行评级。
第七条本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对象的基本条件:㈠具备法人资格;㈡生产经营期1年以上;㈢生产经营正常;㈣财务制度基本完备。
第三章评定指标与信用等级设置第八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指标为: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资金周转次数、销售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销售收入归行率、贷款利息收回率、到期贷款偿还率、企业经营管理、发展前景等。
第九条客户信用等级评级实行百分制,根据各指标对企业信用现实风险和潜在风险的影响程度,设置对应的等级与分值,可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等五个等级。
AAA级,信用度为特优,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AA级,信用度为优,得分在80分—89分;A级,信用度为良,得分在70—79分;A级及以上等级,含义为客户信用很好,整体业务稳固发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经营过程中现金流量较为充足,偿债能力强,授信风险较小。
B级,信用度为一般,得分在60分—69分;含义为客户信用度较好,现金周转和资产负债状况可为债务偿还提供保证,授信有一定风险,需落实有效担保规避风险。
银监局“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中国银监会发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流贷办法》和《个贷办法》)。
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信用等级评定
信用等级评定引言:在商业和金融交易中,信用等级评定是一种重要的工具,用于评估个人或企业的信用状况和可靠程度。
信用等级评定涉及一系列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以确定借款人或投资人在资金借贷或投资交易中的风险水平。
本文将介绍信用等级评定的背景、重要性以及常用的评估方法。
一、背景信用等级评定是一个由金融机构和评级机构开发的系统,旨在衡量个人或企业的信用状况。
它起源于20世纪初期,在金融危机和债务违约事件的背景下,为了提高金融系统的透明度和稳定性,金融机构开始寻找一种可靠的方法来评估借款人或投资人的信用风险。
二、重要性信用等级评定对金融机构、投资者和借款人都有重要意义。
对金融机构来说,通过评估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可以制定合理的贷款条件和利率,从而降低违约风险。
对投资者来说,信用等级评定可以提供有关投资项目风险的信息,帮助他们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而对借款人来说,信用等级评定能够为其提供访问更低利率的贷款机会,从而降低债务成本。
三、评估方法信用等级评定通常通过收集和分析一系列与借款人或投资人相关的信息来进行。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评估方法:1.信用历史评估:这一方法基于个人或企业的过去信用记录来评估其未来的信用状况。
评估者会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记录、信用卡使用情况以及历史违约情况等。
2.收入和财务状况评估:评估者会分析个人或企业的收入来源和财务报表,以确定其债务承受能力和还款能力。
3.行业和市场评估:这一方法应用于企业评级中,评估者会研究行业和市场情况,以判断企业的竞争能力和未来发展前景。
4.外部评级机构评估:一些专门的评级机构会根据自己的评估方法对个人和企业进行评级,这些评级往往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和公正性。
五、应用领域信用等级评定广泛应用于金融机构和投资行业,被用于评估个人和企业的信用状况。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应用领域:1.贷款申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处理贷款申请时,通常通过信用等级评定来确定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并决定是否批准贷款。
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工作试点实施方案
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工作试点实施方案为规范和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两类机构)健康发展,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维护金融稳定,推动中小企业和农村金融发展,培育有公信力的评级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3〕43号)的工作要求,结合四川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原则和目标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稳步推进、严格管理、保证质量、促进运用”的总体原则开展两类机构信用评级试点工作。
分别建立两类机构信用评级主干指标体系、作业规范和评价办法,力求作业标准科学、可操作;按照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总行核准的工作思路,确定参与试点的信用评级机构;建立和依托评级机构综合评价机制,严格信用评级管理,保证信用评级质量,动态、客观地反映两类机构信用状况;建立两类机构发展的正向激励机制,推动银担、银贷合作;培育有公信力的信用评级机构,促进信用评级市场健康良性发展。
二、试点内容(一)制定管理规范。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四川工作实际,分别研究制定《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主干指标体系》(见附件1)、《四川省融资性担《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作业规范(试保公司信用评级主干指标体系》(见附件2)、行)》(见附件3)、《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作业规范(试行)》(见附件4)、《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作业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见附件5)等一整套制度。
(二)筛选信用评级机构。
按照“自愿申报、差额筛选、专家评审、择优而定”的原则,根据人民银行总行确定的作业评级机构数量要求,制定筛选条件和筛选流程。
各评级机构根据自身条件,结合筛选条件,以自愿原则向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进行申报。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组织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高等院校相关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召开专家评审会,对评级机构评级理念、评级理论体系、评级技术、内控管理、实践经验及在川工作预案等方面进行量化打分,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择优选定评级机构上报总行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中发[1997]19号)提出:要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完善现行信贷资产质量分类和考核办法。
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
经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试点和试运行,实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条件已经具备。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公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见附件),从2002年起,在我国各类银行全面施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在华的外资银行均应实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根据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原理,制定符合本行实际情况的贷款质量分类办法,报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
城乡信用合作社可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在部分地区试行。
二、实施标准。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是各行实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基本标准。
各行可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结合本行不良贷款的种类和特征,制定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具体标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三、新老贷款质量分类方法的衔接和时间安排从2002年1月1日起,各类银行应把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纳入日常信贷管理工作,对所发放和管理的贷款,根据日常风险变化情况进行监控和分类。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九条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6]23号
《农村合作⾦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6]23号农村合作⾦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6]23号为了做好农村合作⾦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作,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制定本指引。
⼀、分类⽬的(⼀)促进农村合作⾦融机构树⽴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揭⽰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动态地反映其质量;(三)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经营管理⽔平;(四)为充分提取损失准备提供依据,增强抗风险能⼒。
⼆、适⽤范围(⼀)本指引所指农村合作⾦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农村合作银⾏(以下简称银⾏)和农村信⽤社。
(⼆)本指引所指信贷资产包括表内各类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贸易融资项下的贷款、贴现、银⾏卡透⽀、信⽤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证、银⾏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三、分类原则(⼀)风险原则。
风险分类应以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真实原则。
农村合作⾦融机构应当以借款⼈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流量、信⽤记录为主要依据,对各类信贷资产准确分类,真实反映其风险价值。
(三)审慎原则。
农村合作⾦融机构要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和本指引要求,通过对影响债务⼈偿还债务的可能性诸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信贷资产原则上应归⼊低级档次。
(四)灵活原则。
信贷资产原则上应逐笔分类。
同⼀借款⼈有多笔贷款,且条件基本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
(五)动态管理原则。
在定期进⾏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基础上,及时、动态地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对风险状况已发⽣重⼤变化的应及时进⾏重新认定。
信用社(银行)客户评级授信指引
信用社(银行)客户评级授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余庆县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的评级授信风险管理,规范统一评级授信标准及操作流程,完善信贷基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统一授信是指在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授权下的信用社(分社)对所辖服务区域内的非自然人客户(含集团客户,以下简称客户)的表内外授信在内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全辖信用社(分社)在对客户财务因素和非财务因素及风险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限额。
该限额只是信用社(分社)对客户愿意承担的信用风险上限,不是信用社(分社)必须向客户提供授信支持的额度。
信用社(分社)向该客户提供的各类表内外授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限额。
本指引所称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保理、透支、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三条为提高信贷工作效率,各信用社(分社)对符合条件的已评级客户可以在其最高授信额度内提供具体使用的授信额度。
第四条授信额度按业务品种分为单项授信额度和综合授信额度。
单项授信额度是指对某一特定信贷业务品种的授信。
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多种信贷业务品种的授信。
在综合授信额度内,经审批明确了各业务品种授信限额的,不得突破限额,除高风险业务向低风险业务授信额度转化外,其他授信业务不能相互混用。
本指引所指低风险业务是指交存100%保证金(含本联社认可的国债、合法银行存款凭单、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全额质押)的信贷业务、银行信用支持或承诺全额覆盖的信贷业务。
第五条授信额度按使用方式分为不可循环使用和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
各信用社(分社)对符合授信条件的客户,可提供不可循环授信额度,该额度只能用于办理一定期间内一次性的授信业务,不能循环使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等宏观调控政策,以及监管政策与产业政策相结合的要求,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绿色信贷为抓手,积极调整信贷结构,有效防范环境与社会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银监会制定了《绿色信贷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督促落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绿色信贷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计量、监测、控制信贷业务活动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建立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相关信贷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
本指引所称环境和社会风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及其重要关联方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及相关风险,包括与耗能、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置、生态保护、气候变化等有关的环境与社会问题。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依法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业务及其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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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政策指引公司类客户信用评级办法(试行)株洲政府门户网站 编稿时间: 2009-03-05 09:25:10 字体:大中小(双击滚屏) 来源: 株洲市政府门户网(以中国建设银行为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类客户信用评级(以下简称“信用评级”)的标准,提高信用评级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要求,参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内部评级法(IRB法)的技术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评级是对客户因偿债能力变化而可能导致的违约风险进行预测、分析和评价。
信用评级采取系统性风险与非系统性风险相结合的方法,从系统性风险、财务风险、信用记录和基本面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三条信用评级应坚持全面调查、客观评价、科学计量、专家审定的原则。
全面调查是指直接评价人员应对客户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深入地调查了解;客观评价是指直接评价人员应对客户风险进行客观的分析判断;科学计量是指信用评级以定量分析为主,依托建设银行信用风险评级预警系统(以下简称“评级预警系统”)实施;专家审定是指在系统评级的基础上,由信贷审批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定客户最终的信用等级。
第四条信用评级为建设银行市场营销、客户准入、授信审批、信贷授权、产品定价、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经济资本分配和绩效考核等信贷经营和管理工作提供重要决策依据。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类客户,包括建设银行有确定意向或已经为之提供信贷服务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公司类客户,但不包括金融机构类客户以及为项目建设而专门组建的项目法人。
第二章信用等级的核心定义第六条信用等级是反映客户偿债能力和违约风险的重要标志,划分信用等级的核心指标是客户的违约概率(ProbabilityofDefault,简称PD)。
违约概率是指客户未来一年内发生违约的可能性。
第七条违约包括以下几方面:(1)银行有充分证据认定债务人不准备或不能全额履行到期偿债义务;(2)贷款本金逾期90天以上;(3)贷款欠息90天以上;(4)银行停止对贷款计息;(5)与债务人任何义务有关的信用损失,如形成债务冲销,计提特别准备,或被迫进行本金、利息、手续费减免,非正常借新还旧、展期等消极债务重组;(6)债务人申请破产、由其他债权人申请其破产、已经破产或者处于类似的非正常经营状态,因此将不履行或延期履行银行债务;(7)其他违约事项。
第八条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BB、BB、B、CCC、CC、C、D等十个等级,风险逐级递增。
特征描述及核心定义如下:第九条如果客户在截止评级时点前的一年内存在第七条规定的违约行为之一,则该客户被定义为违约客户,系统评级为C级或D级。
第三章信用评级的指标体系第十条信用评级从系统性风险、财务风险、信用记录和基本面风险等四个方面进行评价。
第一节系统性风险评价第十一条系统性风险是指客户所面临的宏观或中观层面上的风险,包括行业风险、区域风险以及交叉风险等,反映特定客户群的风险共性,是客户信用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行业风险评价内容包括环境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信贷风险等四方面(见附件1-1)。
第十三条区域风险评价内容包括经济景气度、经济开放度、区域政策导向、企业经营效益、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建设银行盈利性、建设银行流动性等七方面(见附件1-2)。
第十四条交叉风险是指客户所属特定区域内特定行业的风险,用于精确描述客户的系统性风险。
在行业风险和区域风险评价的基础上,评级预警系统引入交叉调整系数,对行业风险和区域风险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行业风险分值、区域风险分值和交叉调整系数作为解释变量进入信用风险评级模型,确定客户的系统性风险分值。
第二节财务风险评价第十六条财务风险评价是基于客户提供的近期财务报表,运用数理统计模型进行的违约风险分析和判断。
依据客户性质的不同,财务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分别设置(见附件1-3)。
第十七条近期财务报表是指客户近三年以及最新一期的财务报表。
原则上要求客户提供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
企业法人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事业法人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
第十八条财务报表由直接评价人员收集整理并录入评级预警系统进行计算。
第三节信用记录评价第十九条信用记录评价是针对客户在建设银行及其他银行的信贷质量与结构情况进行的违约风险分析和判断。
信用记录评价的指标体系包括平均损失率、相对不良率、平均期限、信贷扩张速度、利息实收率和历史违约记录等六项(见附件1-4)。
第二十条信用记录以建设银行内部数据为主要依据,同时参考外部信用数据,由评级预警系统定期抽取并计算。
第四节基本面评价第二十一条基本面评价是直接评价人员根据主观经验和所掌握的相关信息,对客户基本情况及主要风险特征进行的定性分析和判断。
基本面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品质、实力、环境、资信状况和危机事件等五方面。
依据客户性质的不同,基本面评价指标分别设置(见附件1-5)。
第五节数据来源第二十二条系统性风险评价的基础数据包括外部数据和内部数据两部分。
外部数据主要来源于国家有关部门和机构;内部数据主要来源于建设银行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及其他相关业务系统。
第二十三条信用记录评价数据来源于建设银行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和其他外部信息系统,财务风险评价数据和基本面信息由直接评价人员录入评级预警系统,评级预警系统整合上述信息后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
第四章信用等级的综合评价第一节信用评级的基本流程第二十四条信用评级的基本流程包括初始评级(R1)、系统评级(R2)和最终评级(R3)三个阶段。
(一)根据系统性风险、财务风险和信用记录等结果,系统计算出客户风险分值,转换为初始违约概率(PD1),并对应为初始评级(R1);(二)将客户基本面信息录入信用评级模型,计算出基本面等级,并以此为依据对初始评级(R1)进行自动调整,确定系统评级(R2);(三)直接评价人员和评价审查人员对客户最终等级提出建议,报有权审批部门审定,确定最终评级(R3)。
第二节初始评级(R1)的确定第二十五条客户初始评级(R1)的确定建立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
客户风险分值计算方法如下:S(F)=[S(X)a*S(Y)bH]cS(Z)d*S(W)e其中:S(F)为客户风险分值;S(X)为客户的行业风险分值;S(Y)为客户的区域风险分值;H为行业-区域交叉调整系数;S(Z)为客户财务风险分值;S(W)为客户信用记录风险分值。
a为行业风险权重,b为区域风险权重,c为系统性风险权重,d为客户财务风险权重,e为客户信用记录风险权重。
依据客户规模的不同,各部分风险权重分别设置。
其中,企业法人客户规模根据其总资产和主营业务收入确定;事业法人客户规模根据其总资产和总收入确定,见下表:第二十六条客户的行业风险分值和区域风险分值及行业-区域交叉调整系数由评级预警系统提供,原则上按年度更新。
当出现重大不利事件足以导致风险发生变化时,需对系统性风险分值进行重新计算。
第二十七条企业法人的财务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盈利能力、成长能力、营运能力、短期偿债能力和长期偿债能力等五个模块15项指标。
财务风险分值的计算分为单指标分值计算、分类模块分值计算、初始财务分值计算和规模调整等四个步骤。
(一)单指标分值计算采用功效记分方法,计算公式为:单指标分值=(指标值-下限)/(上限-下限)(二)分类模块分值的计算公式为:分类模块分值=(第i个单指标分值×第i个单指标权重)对于不同规模和不同行业的客户,设定不同的财务指标权重。
(三)客户初始财务分值计算公式为:初始财务分值=(第i个分类模块分值×第i个分类模块权重)对于不同规模和不同行业的客户,财务风险分类模块权重的设定有所差异。
(四)规模调整是指根据客户规模的差异对初始财务分值进行调整,确定客户最终的财务分值。
计算公式为:客户财务分值=初始财务分值×规模调整系数规模调整系数规定如下:第二十八条事业法人客户的财务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经费自给率、资产负债率、负债收入比、收支结余率、事业收入增长率、事业基金增长率等六项指标,财务风险分值的计算分为单指标分值计算、初始财务分值计算和规模调整等三个步骤,计算方法与企业法人相同。
按照企业会计核算准则和相关制度进行独立核算的事业法人,应按照企业法人的评级方法进行评级。
第二十九条客户信用记录风险分值的计算分为单指标分值计算、初始信用记录分值计算和客户小份额信贷调整等三个步骤。
(一)单指标分值计算采用功效记分方法,计算公式为:单指标分值=(指标值-下限)/(上限-下限)(二)根据各单指标分值,计算客户初始信用记录分值。
计算公式为:初始信用记录分值=(第i个单指标分值×第i个单指标权重)(三)客户小份额信贷调整是指客户在建设银行信贷余额占其各项借款的比例小于或者等于10%时,适当调整初始信用记录分值,计算公式为:信用记录分值=初始信用记录分值×小份额信贷调整系数小份额信贷调整系数取值为0.9。
第三十条评级系统将各项风险分值导入信用评级模型,计算客户风险分值,转换为初始违约概率(PD1),并对应为初始评级(R1)。
第三节基本面等级的确定第三十一条按照客户基本面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计算出基本面得分。
计算公式为:客户基本面得分=(第i个基本面评价指标得分×第i个基本面评价指标权重)第三十二条根据客户基本面得分,将基本面划分为aaa-d十个风险等级。
划分标准如下:第三十三条评级预警系统提取客户基本面评价中的重要指标,作为风险预警信息在系统输出结果中给予提示。
第四节系统评级(R2)的确定第三十四条根据基本面评级结果和信用等级核心定义,对初始评级(R1)进行适当调整,确定系统评级(R2)。
第三十五条客户系统评级(R2)确定的原则为:当基本面等级优于初始评级(R1)3级以上(含)时,客户信用等级在初始评级(R1)的基础上自动上调1级,且最多只能上调1级;当基本面等级劣于初始评级(R1)2级以上(含)时,客户信用等级在(R1)的基础上自动下调1级,且最多只能下调2级。
具体调整如下:当客户初始评级(R1)与基本面等级相差过大时(见表中的灰色区域),评级预警系统自动提示风险预警。
第五节特殊客户信用等级的确定第三十六条特殊客户包括初次申请信贷业务的客户、新成立客户和集团客户三类。
第三十七条初次申请信贷业务客户是指截止评级时点前三年内未与建设银行发生信贷业务的客户。
系统在计算其初始评级(R1)时,其信用记录风险分值取全行信贷客户的平均值;同时,将信用记录风险分值的权重下降50%,剩余权重分配给财务风险模块。
其他计算方法保持不变。
第三十八条新成立客户是指自正式成立起经营期不足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客户。
由于重组改制导致其财务和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且经营期不足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客户应按照新成立客户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