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M 规则修正案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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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 WPRR704-F C C S 技术通告
Technical Information
(2013年)技术通告第72号总第106号 2013年11月19日(共6页)
发:总部相关处室、各分社/办事处并转船公司
转发MSC.353(92)决议的通知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及防污染管理(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修正案
第92次海安会2013年6月21日通过MSC.353(92)决议----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及防污染管理(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修正案,修正案于2014年7月1日应视为被接受,除非在2014年7月1日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本公约缔约国政府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数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数50%的缔约国政府通报其反对该修正案;
该修正案在按照上述要求通过后,将于2015年1月1日生效, 修正案主要包括:
A部分–实施
6资源与人员
1现有6.2原有文本由如下文字替代:
“6.2 公司应保证每一艘船舶:
.1 配备符合国家及国际要求的适任、持证,并且身体健康
的船员;以及
.2 适当配员,以包含关于船上保持安全运营的各个方面。* * 参见本组织A.1047(27)决议通过的《最低安全配员准则》。”
12公司验证、评审和评估
2 在现有第12.1款之后插入下述新的第12.2款,现有的第12.2至12.6
款重新编号为第12.3至12.7款:
“12.2 公司应定期验证所有从事指派的ISM相关工作的人员是
否根据本规则依照公司的职责行事。”
关于本规则出版物前言中的脚注及条款
1 第1.1.10款在“严重不合格”单词后面新增以下脚注:
“参见《对发现的ISM规则严重不合格项的处理程序》
(MSC/Circ.1059-MEPC/Circ.401)。”
2第1.2.3.2款在“accouunt”单词后面新增以下脚注:
“参见《规则、建议、指南和其他与安全和保安相关的非强制性文件的清单》
(MSC.1/Circ.1371)。”
3在第3节标题末尾新增以下脚注:
“参见《公司执行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操作指南》(MSC-MEPC.7/Circ.5)。”4在第4节标题末尾新增以下脚注:
“参见《《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规定的担任指定人员一职所必需的资格、
培训和经历的导则》(MSC-MEPC.7/Circ.6)。”
5在第8节标题末尾新增以下脚注:
“参见本组织以经修正的A.852(20)决议通过的《船上紧急情况应急计划整体系统
构成指南》。”
6在第9节标题末尾新增以下脚注:
“参见《险情报告指南》(MSC-MEPC.7/Circ.7)。”
7在第11节标题末尾新增下述脚注:
“参见《经修订的船上须携带的证书和文件清单》(FAL.2/Circ.127、
MEPC.1/Circ.817、MSC.1/Circ.1462)。”
8 在本规则出版物序言中新增下述段落:
“本规则中插入的脚注仅供出于参考和指导,并不属于规则要求,但
根据第1.2.3.2款规定,应将所有相关的指南、建议案等考虑在内。在
所有情况下,读者都必须使用所引述的脚注规定文件的最新版本,并
谨记这些文件可能已由更新文件所修订或替代。”
我社审核员在进行相关审核时,应提醒船东和管理公司关注规则修正案生效情况,在其生效后,即按照规则最新要求落实执行。
附件:
1、 MSC.353(92)决议原文,共3页;
2、 MSC.353(92)决议译文,共3页
MSC 92/26/附录1
附件5,第1页
附件5
(2013年6月21号通过的)
MSC.353(92)决议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及防污染管理(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修正案
海事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 28(b)条中关于该委员会的职能;
注意到大会按照A.741(18)决议通过了《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及防污染管理(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以下简称为“ISM规则”),使其成为《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SOLAS)公约》(以下简称为“本公约”)第IX章的强制性规定。
也注意到本公约第VIII(b)条和规则IX/1.1关于ISM规则修正的程序。
考虑到,在第九十二次会议上按照本公约第VIII(b)(i)条建议并分发的ISM规则修正案。
1. 按照本公约第VIII(b)(iv)条,通过ISM规则的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的附件中;
2. 按照本公约第VIII(b)(iv)(2)(bb) 条,确定该修正案于2014年7月1日应视为已被接受,除非在2014年7月1日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本公约缔约国政府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数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数50%的缔约国政府通报其反对该修正案;
3. 提请各缔约国政府注意,按照本公约第VIII(b)(vii)(2)条,该修正案在按照上述第2款被接受后,将于2015年1月1日生效;
4. 要求本组织秘书长按照本公约第 VIII(b)(v)条要求将本决议和附件内的该修正案文本核证无误的副本送交该公约的所有缔约国政府;
5. 也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送交本组织非该公约缔约国政府的成员。
* *
*
MSC 92/26/附录1
附件5,第2页
附件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及防污染管理(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修正案
A部分–实施
6资源与人员
1现有6.2文本由如下替代:
“6.2 公司应确保每艘船舶:
.1 按照国家和国际要求配备合格、持证,并且身体健康的船员;以
及
.2 适当配员,以包含关于船上保持安全运营的各个方面。*
* 参见本组织A.1047(27)决议通过的《最低安全配员准则》。”
12公司验证、评审和评估
2 在现有第12.1款之后插入下述新的第12.2款,现有的第12.2至12.6款重新编号为第12.3至12.7款:
“12.2 公司应定期验证所有从事指派的ISM相关工作的人员是否根据本规则依照公司的职责行事。”
关于本规则出版物前言中的脚注及条款
1 第1.1.10款在“严重不合格”单词后面新增以下脚注:
“参见《对发现的ISM规则严重不合格项的处理程序》(MSC/Circ.1059-MEPC/Circ.40
1)。”
2第1.2.3.2款在“accouunt”单词后面新增以下脚注:
“参见《规则、建议、指南和其他与安全和保安相关的非强制性文件的清单》(MSC.1/Cir
c.1371)。”
3在第3节标题末尾新增以下脚注:
“参见《公司执行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操作指南》(MSC-MEPC.7/Circ.5)。”
4在第4节标题末尾新增以下脚注:
“参见《《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规定的担任指定人员一职所必需的资格、培训和经历的导则》(MSC-MEPC.7/Circ.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