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M 规则修正案2012

合集下载

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修正案

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修正案

《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修正案1 在标题"1总则"之前增加新的标题"A部分-实施"1 总则1.1 定义2 在"1.1定义"和第"以下定义适用于本规则A部分和B部分"。

3 在第"1.1.4 安全管理体系系指能使用公司人员有效实施公司的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针的结构化和文件化体系。

1.1.5 《符合证明》系指发给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公司的文件。

1.1.6 《安全管理证书》系指发给船舶,证明其公司和船上管理已按照认可的安全管理体系运作的文件。

1.1.7 客观证据系指基于观察、衡量或测试并能被审核的关于安全或安全管理体系要素的存在和实施的数量或质量的信息、记录或事实陈述。

1.1.8 评述系指在安全管理评审期间作出的并由客观证据证实的事实陈述。

1.1.9 不符合系指所观察到的从客观证据表明不满足某一具体要求的情况。

重大不符合系指对人员或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的可辨别的背离,并包括未能有效和系统地实施本规则的要求。

周年日期系指每年相应于有关文件或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的月份和日期。

公约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7 船上操作方案的制订4 原第7章的文字由以下内容代替:"对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关键性的船上操作,公司应建立有关方案和须知的制订程序,适当时还包括核查清单。

对所涉及的各项任务应作出明确规定并分配给合格的人员。

"13 发证、审核和监督5 原第13章的标题和文字由以下内容代替:"B部分-发证与审核13 发证和定期审核13.1 船舶应由持有根据第14.1段发给的与该船相关的《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的公司营运。

13.2 《符合证明》应由主管机关、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或应主管机关的要求,由公约另一缔约国政府颁发给符合本规则要求的任何公司,其有效期由主管机关规定,不超过五年。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53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修正_经1978年议定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53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修正_经1978年议定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53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修正<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则VI第13条和第14条及附录VII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法规类别】船舶【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53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12.11.15【实施日期】201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53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修正<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则VI第13条和第14条及附录VII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62届会议于2011年7月15日以第MEPC.202(62)号决议通过了《修正<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则VI第13条和第14条及附录VII指定美国加勒比海排放控制区和对在北美排放控制区和美国加勒比海排放控制区营运的特定船舶的免除的修正案。

根据《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下称《防污公约》)第16(2)(f)(iii)条和第16(2)(g)(ii)条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2年7月1日被视为默认接受,并将于2013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防污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第MEPC.202(62)号决议中文本。

交通运输部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附件:第MEPC.202(62)号决议(2011年7月15日通过)《修正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则的修正案(根据《防污公约》附则VI第13条和第14条及附录VII指定美国加勒比海排放控制区和对在北美排放控制区和美国加勒比海排放控制区营运的特定船舶的免除)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38(a)条关于国际防止和控制海上污染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本委员会)的职能,注意到《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称《1973年公约》)第16条,《<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以下称《1978年议定书》)第VI条,以及《修正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以下称《1997年议定书》)第4条共同规定《1997年议定书》的修正程序和赋予本组织的相关机构审议并通过经1978年和1997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公约》修正案的职能,还注意到《1973年公约》以《1997年议定书》纳入了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以下称“附则VI”),进一步注意到第MEPC.176(58)号决议通过的经修订的附则VI已于2010年7月1日生效,审议了经修订的附则VI的修正案草案,1.按照《1973年公约》第16(2)(d)条,通过附则VI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2.按照《1973年公约》第16(2)(f)(iii)条,决定该修正案于2012年7月1日须视为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缔约国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缔约国通知本组织其反对该修正案;3.请各缔约国注意,按照《1973年公约》第16(2)(g)(ii)条,该修正案须在按上述第2段被接受后,于2013年1月1日生效;4.要求秘书长遵照《1973年公约》第16(2)(e)条,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核证无误副本发送给经1978年和1997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公约》的所有缔约国;5.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发送非经1978年和1997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会员国。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2修订)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2修订)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2修订)【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2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2.02.23【实施日期】2012.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2号)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18日商务部第6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6号)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2012年2月23日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特许人的母公司或其自然人股东、特许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与特许人直接或间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公司。

第四条特许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在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信息,但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以原特许合同相同条件续约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名称、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现有直营店的数量、地址和联系电话。

2.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概况。

3.特许人备案的基本情况。

4.由特许人的关联方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5.特许人或其关联方过去2年内破产或申请破产的情况。

(二)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

1.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文字说明。

2.经营资源的所有者是特许人关联方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信息、授权内容,同时应当说明在与该关联方的授权合同中止或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该特许体系。

ISM规则修正案的履约分析

ISM规则修正案的履约分析

ISM规则修正案的履约分析裘建伟【摘要】文中分析了ISM规则的修订情况,从履约的角度分析了Ⅲ CODE对ISM 规则的审核范围和中国履行ISM规则所采取的措施,并就在履行ISM修正案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出了履约建议.【期刊名称】《中国海事》【年(卷),期】2015(000)012【总页数】3页(P29-31)【关键词】ISM规则;修正案;履约;分析【作者】裘建伟【作者单位】上海海事局,上海20094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93.5《国际船舶安全管理与防污染规则》(ISM规则)2013年修正案已于2013年6月在第92届海安会上以第353号(MSC.353(92))决议通过,并于2015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

2014年7月,中国海事局下发通知(海安全〔2014〕479),要求各相关国际航运公司应抓紧时间组织研究ISM规则修改的内容,按照修改后的ISM规则尽快完善公司安全管理体系。

各审核发证机构、审核员应加强对规则修正案的学习研讨,充分理解掌握规则修正案的精神,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修改后的ISM规则对公司进行审核发证。

笔者根据国际海事组织强制性文件执行规则(III规则)(第A.1070(28)号决议)的要求,分析我国ISM修正案的履约措施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做好履约准备,迎接IMO的强制审核。

ISM规则自生效以来经历了2000、2004、2005、2008、2013五次修正,其中后两次修正是IMO自愿审核机制实施以来进行的。

(一)2008年修正案。

MSC.273(85)号决议通过了ISM规则2008年修正案,于2010年7月1日生效。

修正的主要内容为:一是1.2目标中改为“对其船舶、人员及环境已标识的所有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适当的防范措施”。

二是在船长的责任和权力中修改为“定期复查安全管理体系并向岸上管理部门报告其存在的缺陷”。

(二)2013年修正案。

MSC.353(92)号决议通过了ISM规则2013年修正案,于2015年1月1日生效。

谈MSC.353(92)-ISM规则修正案的理解与应用

谈MSC.353(92)-ISM规则修正案的理解与应用

谈MSC.353(92)-ISM规则修正案的理解与应用李冬月【期刊名称】《中国海事》【年(卷),期】2014(000)005【总页数】2页(P37-38)【作者】李冬月【作者单位】中国外运长航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正文语种】中文IMO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92届会议于2013年6月12日至27日在英国伦敦召开。

会上通过了一系列强制性文件修正案。

其中包括国际安全管理规则修正案,将于2015年1月1日生效。

该修正案充分考据了船舶配员对船员疲劳程度的影响从而可能会造成船上安全作业的潜在风险,以及船公司在全面履行ISM规则要求的责任过程中那些通过委托其他组织或部门履行的责任,对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的影响。

该修正案的生效将对船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修正案的主要内容2013年6月21日,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92届会议通过了一系列强制性文件修正案,其中包括国际安全管理规则修正案,本修正案主要与公约关联条款有ISM规则A.6和A.12章节,将于2015年1月1日对所有船舶正式生效。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 在现有第A部分6.2段由下列文字代替:6.2 公司应当确保每艘船舶:.1根据本国和国际有关规定,配备合格、持证并健康的船员;.2适当配员以满足船上各种安全作业的要求。

2. 在现有第A部分12.1段之后加入下列第12.2段,并将现有12.2至12.6段,重新编号为12.3至12.7:“12.2 公司应定期审核所有承担《安全管理规则》相关委托任务者是否均按照该规则规定的公司责任执行”。

其中,Verify一词在此可能有多种说法,如“审核”、“核验”、“验证”等,本款用“审核”比较妥当,与第12章节标题“公司审核、复查和评价”保持一致。

二、修正案的理解(一)第A部分新的第6.2段保持足够适任船员是保证船舶安全航行、作业、停泊的基本条件。

随着国际航运业竞争的日趋激烈,航运业在保生存求发展的过程中,尽可能地降低船舶经营管理成本,尽可能地压缩船员班子,加之船员紧缺、船员流动性大等因素,船舶配员数量较以前不但没有增加反而因航海技术的飞跃大大的缩减,两方面的原因大大加重了在船船员的负担,船员疲劳现象日益突出,已成为船舶航行安全的一大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执行《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执行《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执行《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2012年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海危防[2014]245号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布日期】2014.04.27
【实施日期】2014.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执行《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2012
年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危防〔2014〕245号)
各直属海事局,各有关单位: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和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于2012年分别以MSC.340(91)决议和MEPC.225(64)决议通过了《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以下简称“《IBC规则》”)2012年修正案,该修正案将于2014年6月1日强制生效。

为切实做好《IBC规则》2012年修正案的执行工作,加强对船舶载运散装液体化学品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正案的主要内容《IBC规则》2012年修正案对《IBC规则》的第17、18和19章
进行了修订,对所涉及的散装液体化学品品名表进行了整体更新,其中收录了5种生物燃料混合物新条目,分别为:柴油/汽油和烷烃类(C10-C26)的生物燃料混合物,直链和支链且闪点>60℃(按体积>25%但<99%)、柴油/汽油和烷烃类(C10-C26)的生物燃料混合物,直链和支链且闪点≤60℃(按体积>25%但<99%。

ISM规则(最新版)

ISM规则(最新版)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及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目录前言A.部分实施l 总则1.1 定义1.2 目标1.3 适用范围1.4 安全管理体系的功能要求2 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3 公司的责任和权力4 指定人员5 船长的责任和权力6 资源和人员7 船上操作方案的制定8 应急准备9 不符合规定情况、事故和险情的报告和分析l0 船舶和设备的维护11 文件12 公司审核、复查和评价B.部分审核与发证13 发证和定期审核14 核发临时证书15 审核16 证书格式前言1 本规则旨在提供船舶安全管理、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的国际标准。

2 大会通过的第A.443(XI)号决议,敬请各国政府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船长在海上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方面正当履行其职责。

3 大会通过的第A.680(17) 号决议,进一步认识到需要建立适当的管理组织,使其能够对船上的某些需求做出反应,以达到并保持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高标准。

4 认识到航运公司或船舶所有人的情况各异以及船舶操作条件的大不相同,本规则依据一般原则和目标制定。

5 本规则用概括性术语写成,因而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显然,无论是岸上还是在船上,不同的管理层次对所列条款需要有不同程度的了解和认识。

6 高级领导层的承诺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

就安全和防止污染而言,各级人员的责任心、能力、态度和主观能动性将决定其最终结果。

7 本规则中添加的脚注旨在提供参考与指导,不作为本规则的要求。

然而,按照第1.2.3.2段要求,所有相关指南、建议等均应予以考虑。

考虑到该文献可能已经被修改或更新的资料所取代,任何情况下读者都应使用文件脚注中提到的参考文献的最新版本。

⑤A部分实施○11 总则1.1 定义以下定义适用于本规则的A和B两部分。

○11.1.1 “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系指由国际海事组织大会通过的,并可由该组织予以修正的“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1.1.2 “公司”系指船舶所有人,或已承担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营运责任并在承担此种责任时同意承担本规则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的任何组织或法人,如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

浅谈ISM规则和安全管理体系在中国运行的现状

浅谈ISM规则和安全管理体系在中国运行的现状

浅谈ISM规则和安全管理体系在中国运行的现状1.ISM规则的起源和ISM规则虽然IMO制定了一系列的在海上人命安全和防止海上污染事故发生的国际公约,如SOLAS公约,MARPOL公约等,船舶的技术标准也不断提高,但国际海上安全事故和海上污染事故还是不断发生。

调查研究发现,海上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大多数都是与人为因素造成的。

为此,IMO引入标准质量管理体系(ISO),制定出适合海上运输的安全管理规则,ISM规则,并强制实施,以提高和改善船上和岸上管理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降低海上安全事故的发生。

ISM规则的全称是《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国际规则》,由IMO于1993年11月在第18次大会上通过的A.741(18)号决议的附件,并由《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大会于1994年5月24日增加为SOLAS公约的第IX章,成为一项强制性规则。

ISM规则由总则和13部分正文构成,即:安全和环境保护;公司的责任和权力;指定人员;船长的责任和权力;资源和人员;船上操作方案的指定;应急准备;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事故和险情的报告和分析;船舶和设备的维护;文件;公司审核、复查和评价;发证、审核和监督。

2002年7月1日后,ISM规则2000修正案已经生效执行,对ISM规则进行了较大的修改。

ISM规则仅仅是个纯粹的对管理制定标准的国际规则,本身没有细致具体的技术要求,它依托其他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标准,并要求公司和船舶严格执行这些国际公约和标准,以弥补一些公约的不足,及保障这些公约的有效执行。

ISM规则自1998年7月1日到2002年7月1日对船舶分阶段实行。

1998年7月1日起适用于客船,高速客船,500总吨以上油轮,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散货船和高速货船。

于2002年7月1日起适用于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和500总吨以上的其它货船。

上述船舶及其公司应分别在上述日期前取得安全管理证书(SMC)和符合证明(DOC),在上述日期后,有关当局将对船舶所持的安全管理证书和符合证明(副本)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2013年修正案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2013年修正案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2013年修正案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4.07.28•【文号】海安全[2014]479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2013年修正案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海安全〔2014〕479号)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各有关航运公司,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心:《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修正案(见附件)已于2013年6月21日在第92届海安会上以第353号决议通过,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

为做好ISM规则修正案实施的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相关国际航运公司应抓紧时间组织研究ISM规则修改的内容,按照修改后的ISM规则尽快完善公司安全管理体系。

二、各审核发证机构、审核员应加强对ISM规则修正案的学习研讨,充分理解掌握ISM规则修正案的精神,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修改后的ISM规则对公司进行审核发证。

请各直属海事局将本通知精神尽快传达至辖区相关国际航运公司。

附件:ISM规则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4年7月28日附件ISM规则修正案(MSC.353(92)号决议 2013年6月21日通过)A部分--实施6 资源和人员1 现有第6.2段由下列文字替代:6.2 公司应确保每艘船舶:.1 根据国内和国际规定,配备合格、持证并健康的船员;.2 配备满足船上各种安全操作要求的合适的人员*(注* 参见本组织以第A.1047(27)号决议通过的《最低安全配员原则》)。

12 公司审核、复查和评价2 在现有12.1段之后插入以下新的12.2段,并将现有12.2到12.6段重新编号为12.3到12.7“12.2公司应定期核查所有受托承担涉及ISM事务的相关方开展的工作是否与本规则规定的公司责任相符。

MSC104(73) 通过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修正案

MSC104(73) 通过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修正案

(国名)
(被授权人或组织)
按经修订的 !"#$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颁发。
船名 船舶编号或呼号 船籍港 船型! 总吨位 %&’ 编号 公司名称及地址
(见国际安全管理规则 ! ( ! ( ))
兹证明该船的安全管理体系数业已审核并且符合《国际船舶安全作业和防污染管理规则》 (简称国际安全管理规则》,且验证该公司的符合证明适用于该船型。
本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限至
止,但须经定期验证且其符合证明有效。
发证地点 发证日期
(被授权发证官员签名)
(发证当局盖章或钢印)
! 填下列船型中的船型:客船、高速客船、高速货船、散货船、油船、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移动式近海钻井平台、其他 货船。
· )* ·
证书编号:
签注中间验证和附加验证(如要求)
兹证明按本公约第 !" # $ % & 条和 !’( 规则 &) % * 要求进行了定期验证,其安全管理体系符 合 !’( 规则的要求。
"# % , 安全管理证书应由主管机关或由主管机关认可的组织或在主管机关要求下由另一 个缔约国政府签发给船舶,有效期不得超过 ! 年。在验证了公司及其船上管理是按经认可的 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之后,方可颁发安全管理证书。这种证书应被接受作为证据,即该船舶符合 本规则的要求。
"# % - 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性应经由主管机关或由主管机关认可的组织或在主管机关的 要求下由另一个缔约国政府进行至少 " 次期间验证。如果只进行 " 次期间验证而安全管理证 书的有效期是 ! 年,那么,验证应在安全管理证书的第 ’ 个和第 # 个国周年日之间进行。
$ 总则 $&$ 定义

ISM 规则理解

ISM 规则理解
6
ISM规则条文
1.1.4 “安全管理体系”是指能使公司人员有 效实施公司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的结构化和文 件化的体系。
1.1.5 “符合证明”系指签发给符合本规则要求 的公司的文件。
1.1.6 “安全管理证书”系指签发给船舶,表明 其公司和船上管理已按照认可的安全管理体系 运作的文件。
1.1.7 “客观证据”系指通过观察、衡量或测 试获得并能被证实的有关安全或安全管理体系 要素存在和实施的量或质的信息、记录或事实 声明。
公司最高管理层反映,公司领导指示岸上部门(人员) 提供; (5)授予指定人员在一定的情况下直接提供资源和岸基支 持的控制权等。
26
ISM规则条文
4.指定人员 为保证各船的安全营运,提供公司与船上之间 的联系渠道,公司应当根据情况指定一名或数 名能直接同最高管理层联系的岸上人员。指定 人员的责任和权力应包括对各船的安全营运和 防止污染方面进行监控,并确保按需要提供足 够的资源和岸上的支持。
体系文件;充分理解规则指南;接受培 训;报告收集信息;报告不符合。 25
ISM规则的理解
ISM3.3的理解 公司应提供的资源和岸上的支持大致包括物质、人员、
技术、信息等几个方面。其方法为: (1)把为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上支持,列入各岗位职
责; (2)制定有关程序或须知,使有关人员能够履行其职责; (3)规定船长有权提出对资源和岸上支持的要求; (4)船舶与岸上部门有分歧时,船舶经指定人员或直接向
3.3 为使指定人员能够履行职责,公司有 责任确保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
23
ISM规则的理解
ISM3.1的理解:--对船舶所有人的要求 船舶所有人—如果将船舶交别人管理
(前提)--光租(光租合同)、委托管理 (管理协议); 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其主管机关报告; 报告内容—负责船舶营运实体的全称和 详细情况; 详细情况—应包括公司注册、办公地点; 法人代表、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规则】《ISM规则》修正案将于明年1月生效丨海员之家

【规则】《ISM规则》修正案将于明年1月生效丨海员之家

【规则】《ISM规则》修正案将于明年1月生效丨海员之家
据了解,国际海事组织(IMO)已在第92届海安会上通过“MSC.353(92)”决议,采纳了《国际船舶安全管理规则》(《ISM》)修正案。

该修正案将于2015年1月1日生效。

修正案有以下主要内容:
1、规则条款第6.2修改为:要求公司根据国内和国际的规定确保每艘船舶均配有合格、持证和符合健康要求的海员;确保对船舶合理恰当地配员,以使得船上各方面均能维持安全操作。

2、被采纳的新增条款第12.2:要求公司定期查核正在执行的所有经授权的ISM相关任务是否与《ISM规则》中的“公司责任”相一致。

经修订的《ISM规则》包括了IMO制定的各种关于导则和建议的新注解。

根据条文第1.2.3.2,尽管规则引入这些注解只为参考和指导的目的,并未构成规则的规定,但是有关的导则、建议以及一些其它的内容等等还是应该被考虑在内。

以下为以注解形式新增至经修订的《ISM规则》的导则:
关于发现的ISM规则重大不符合项的处理程序;
规则、建议、导则和其它与安全和保安相关的强制性法律文书清单;
公司关于执行《ISM规则》指南的修订版;
根据ISM规则的条文对履行指定人员所必需的资格、培训和经验的指导;
关于船上各种紧急情况应急计划的一体化系统结构的导则;
关于有惊无险的未遂事件的报告指南;
船上应配备的证书和文件清单的修订版。

在此建议船舶运营经理应确保上述的所有导则均被引入至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SMS)。

一旦有需要,应该执行对现有程序进行修改后的新规定。

第MSC.339(91)号决议(2012年11月30日通过)通过《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修正案

第MSC.339(91)号决议(2012年11月30日通过)通过《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修正案

第MSC.339(91)号决议(2012年11月30日通过)通过《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修正案海上安全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能,注意到MSC.98(73)决议通过的《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以下称“FSS规则”),其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称“公约”)第II-2章已成为强制性规则,还注意到公约第VIII(b)条和第II-2/3.22条关于修正FSS规则的程序,在其九十一届会议上审议了按公约第VIII (b)(i)条提出和分发的FSS规则的修正案,1. 按公约第VIII(b)(iv)条规定,通过《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2. 按公约第VIII(b)(vi)(2)(bb)条规定,决定该修正案须于2014年1月1日视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公约缔约国政府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数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数50%的缔约国政府通报其反对该修正案;3. 提请公约各缔约国政府注意,按公约第VIII(b)(vii)(2)条规定,该修正案须在按上述2被接受后,于2014年7月1日生效;4. 要求秘书长按公约第VIII(b)(v)条规定,将核准无误的本决议及其附件中修正案文本的副本分发给所有公约缔约国政府;5. 还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分发给非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成员。

***附件《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修正案第3章人员保护1 现有2.1.2由下列二个新段落替代:“2.1.2.1 呼吸器应为1具自给式压缩空气呼吸器,其瓶内储气量应至少为1,200 l,或1具其他型式的自给式呼吸器,其可供使用的时间至少为30 min。

呼吸器所有的空气瓶应能互换。

2.1.2.2 压缩空气呼吸器应设有听觉报警和视觉或其他装置,以在瓶内储气量降至不少于200 l前向使用者发出警报。

”第5章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2 在2.1.1.1的第二句后,新增句子如下:“未采用至少A-0级分隔分开并设有独立通风系统的相邻处所应视为同一处所。

实施ISM规则最新要求及存在的问题

实施ISM规则最新要求及存在的问题

在ISM方面最新要求
2)SMC失效的几种情况:
—DOC没有覆盖该船型 —法定证书失效 —纠正措施没有按照批准的计划按 时完成; —ISM规则变化后没有执行 —存在不能处理的严重不合格证据 —没有按时申请船舶中间审核
在ISM方面最新要求
3)DOC失效后恢复程序 — DOC撤消后,不应签发临时DOC,只有在 进行附加审核(审核范围和深度同初次审核) 后,才能签发有效期同原DOC的新DOC证书。 对于DOC覆盖的船舶(由于DOC的失效导致相 关SMC证书失效的船舶),在进行附加审核 (审核范围和深度同初次审核)后,至少每种 船型一条船舶附加审核后,才能重新签发SMC 证书。
2、明确换证审核后,新证书有效期规定 1)若换证审核在原ISM到期日前3个 月内完成,则新ISM有效期从原ISM到期 日起不超过5年,若换证审核在原ISM到 期日3个月前完成,则新ISM的有效期从 换证审核的完成日起不超过5年。
在ISM方面最新要求
3、对内审做出规定: 1)在岸基地同一部门或在同一船上人 员不能审核他们各自的部门或船舶; 2)每年进行岸基地和船舶内部审核。
--只有目标要求,没有具体的方法和途径 --文件之间内容重复、互相不衔接 ——少数人形成了实施ISM规则是安全管理部 门的事,与我无关的狭隘观念。 管理公司未真正发挥对代管船的管理职责 职务船员对强制性法规的要求知之甚少 船长未有效履行ISM规则确定的职责 公司对船员招聘、考核、派船把关不严,导致 有些船员业务差、责任心不强、英语水平差
体系运行缺乏连续性 现行管理机制与ISM还需进一步有机地结 合
CCS在ISM方面的工作进展
• 截止到目前,我社已为20家船公司签发了DOC证书,为 1300艘船舶签发了SMC证书,保证了CCS级船舶按时履 约,并在PSC检查中取得很好的成绩。 • 船公司/船舶通过实施ISM规则,由过去的经验管理转 化为过程控制、系统管理、文件化管理,管理水平与 世界接轨,有的船公司建立综合管理体系(ISM, ISO9000,ISO14000,OHSAS18000等),许多公司在 实施ISM规则后,船舶事故率、PSC滞留率得到显著降 低,管理成本下降,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保障广大人 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介绍印尼2012矿业法修正案的文章en

介绍印尼2012矿业法修正案的文章en

Amendment of Government Regulation No. 23 of 2010 Increases the Mining Divestment Requirement to 51%来源:/c/indonesia/developments/17689 Government Regulation No. 24 of 2012 on the Amendment of Government Regulation No. 23 of 2010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Mineral and Coal MiningBusiness Activities ("Regulation") has been issued, with immediate effect, on 21 February 2012 in order to revise the implementation of certain aspects of Law No. 4 of 2009 on Mineral and Coal Mining ("Law"). The regulation contains a number of clarifications and elaborations, as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 is fine-tuned, but also marks a dramatic change in the divestment requirement - calling for majority Indonesian ownership after 10 years of production.The Regulation increases the divestment requirement from 20% after 5 years to 51% after 10 years, in yearly increments starting from the 6th year. This has been in discussion for a number of months and appears to be another example of populist polici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which, however, appears to be largely left for the next administration to oversee after the 2014 election. The divestment requirement is worded so as to only apply to holders of mining licenses (Izin Usaha Pertambangan / IUPs) and special mining licenses (Izin Usaha Pertambangan Khusus / IUPKs), which stem from the new licensing system that came into force in 2009 under the Law. Therefore it appears to only immediately affect producing CoWs that have been extended, and consequently converted, since 2009, while the earliest it could have an effect on the bulk of IUPs and IUPKs, which have commenced production after being converted from exploration, is in 2015.The Law calls for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s of Work (CoWs) issued under the previous licensing system to be adjusted in line with the Law, for which purpose an evaluation team has been formed to determine the government's position on such adjustments. At this time, however, it remains unclear exactly how the divestment requirement will apply to the holders of CoWs. There have been comments from industry that their expectation is that it would only affect IUPs and IUPKs, and not CoWs. However, the Minister of Energy and Mineral Resources, Jero Wacik, has stated that there would be renegotiation of CoWs. The Regulation, In Articles 3(a) and (b) clarifies the issuance of IUPs to companies with the participation of foreign capital (PT PMA), by only permitting the issuance of IUPs proposed by PT PMAs to be carried out by the Minister of Energy and Mineral Resources, rather than by local government.Transfer of licenses is also elaborated on. Article 7A prohibits the transfer of IUPs and IUPKs to non-majority owned companies. And Article 7B states that IUPs and IUPKs in which state owned enterprises hold an interest can only be transferred with the approval of the Minister of Energy and Mineral Recourses. Article 9 adds the possibility of holding multiple mining permit areas (Wilayah Izin Usaha Pertambangan / WIUPs) for non-metallic minerals and rock, whereas, previously, it was only possible for publicly listed companies (for any type of mineral).Articles 74(4) and (5) are added to clarify what happens with areas that are relinquished due to an expiry of a license or a reduction in a mining permit area.The Elucidation to Article 76(1)(b) is changed to categorize Government, instead of Ministerial, regulation as an event that can interrupt mining.The increased divestment requirements are contained in a revised Article 97 (and the Article 98 anti-dilution provision), which requires divestment by IUP and IUPK holders with foreign capital participation to an Indonesian-owned entity of:o20% by the 6th yearo30% by the 7th yearo37% by the 8th yearo44% by the 9th yearo51% by the 10th yearAdditionally, the amended language of Article 97(1), and the removal of the elucidation, improves on the previously ambiguous terminology by clarifying the definition of foreign capital participation as including any investments made under the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framework (whereas the previous wording allowed for an interpretation that a less than fully foreign owned entity did not fall under the definition of foreign capital).Article 112A has been added to clarify what happens with areas that are relinquished during the conversion of CoWs into IUPs that occurs upon the CoWs' extension.Article 112B elaborates on the process of conversion of CoWs into IUPs, upon their extension, and sets out the administrative, technical, environmental, and financial requirements.Source: Government Regulation No. 24 of 2012 on the Amendment of Government Regulation No. 23 of 2010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Mineral andCoal Mining Business Activities; , ILB, 07/03/2012: The Long Aw aited Coal and Mining Business Activities Amendment。

ISM规则修订版手册

ISM规则修订版手册

ISM规则修订版手册目录关于做好《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修正案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 (1)ISM规则修正案 (2)附件1:关于印发ISM规则修正案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5)附件2:对ISM规则修正案的解读 (7)附件3:主管机关实施《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指南 (11)附件4: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 (23)关于做好《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修正案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中国海事局海安全[2009]426号文件,2009年8月4日发布)《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修正案(附件)已于2008年12月4日在第85届海安会上以第273号决议通过,并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强制实施。

为做好ISM规则修正案实施的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相关国际航运公司应抓紧时间组织研究ISM规则修改的内容,按照修改后的ISM规则在2010年7月1日前完成公司体系文件修改等相关工作。

二、各审核机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应加强对修改后ISM规则的学习研讨,充分理解掌握ISM规则修正案的精神,自2010年7月1日起主管机关将按照修改后的ISM规则对公司进行发证。

ISM 规则修正案MSC.273(85)号决议(2008年12月4日)1 总则1.1 定义1 1.1.10中“包括”改为“或”。

修改后1.1.10叙述为“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系指对人员或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并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的可辨别的背离,或未能有效或系统地实施本规则的要求”。

1.2 目标2 1.2.2.2改为“对其船舶、人员及环境已标识的所有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适当的防范措施”。

5 船长的责任和权力3 在5.1.5开头加上“定期”。

修改后叙述为“定期复查安全管理体系并向岸上管理部门报告其存在的缺陷”。

7 船上操作方案的制定4 第7章改为“对涉及人员、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关键性的船上操作,公司应当制定有关程序、方案或须知包括必要的检查清单。

2012年5月MSC90届会议通过的决议和通函概要

2012年5月MSC90届会议通过的决议和通函概要

2012年5月MSC90届会议通过的决议和通函概要一、通过的SOLAS公约修正案MSC90届会议通过了下列SOLAS公约修正案,这些修正案按照默认接受程序将于2014年1月1日生效。

1.修订规则II-1/8-1条,要求新造客船配备船上稳性计算机或由岸基支持,在船舶发生浸水事故安全返港期间为船长提供操作性信息。

2.修订规则III/20.11.2款,要求抛投式救生艇释放系统的操作性测试的实施应采用在只携带船上操艇人员的情况下抛投式释放的方式,或通过模拟释放的方式。

同时还发布了一份旨在鼓励尽早实施该规定的通函。

3.修订规则V/14条(船舶配员),要求主管机关参照IMO通过的指南(A.1047(27)-最低配员原则),遵循公开的程序为每艘船舶建立适当的最低安全配员人数,并签发可作为最低安全配员必要证据的适当最低安全培训文件或等效文件。

14.在第VI章中增加新VI/5-2条,规定禁止在航行中混合散装液体货物,还禁止在船上进行的生产过程。

5.替代了第VII章原第4条,要求提供与包装危险品货物运输有关的信息文件和集装箱/车辆装箱证书。

6.修订第XI-1章规则XI-1/2(加强检验),明确《2011年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加强检查程序国际规则》(2011年ESP规则-A.1049(27))为强制性文件。

二、关于载重线公约的修正案MSC90届会议通过了下列载重线公约的修正案,这些修正案按照默认接受程序将于2014年1月1日生效。

通过了对载重线公约(1966年LL公约及1988年议定书)第47条的修正案,将冬季季节区域从非洲的最南端向南移50海里。

三、关于SOLAS公约附带的强制性规则的修正案MSC90届会议通过了下列SOLAS公约的强制性规则修正案,这些修正案按照默认接受程序将于2014年1月1日生效。

1原条文只强调每艘船舶要具备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主管机关是否需要针对每艘船舶确定最低配员标准不明确。

修订的条文强调针对每艘船舶制定最低配员人数。

ISM规则修订版手册

ISM规则修订版手册

ISM规则修订版手册目录关于做好《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修正案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 (1)ISM规则修正案 (2)附件1:关于印发ISM规则修正案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5)附件2:对ISM规则修正案的解读 (7)附件3:主管机关实施《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指南 (11)附件4: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 (23)关于做好《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修正案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中国海事局海安全[2009]426号文件,2009年8月4日发布)《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修正案(附件)已于2008年12月4日在第85届海安会上以第273号决议通过,并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强制实施。

为做好ISM规则修正案实施的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相关国际航运公司应抓紧时间组织研究ISM规则修改的内容,按照修改后的ISM规则在2010年7月1日前完成公司体系文件修改等相关工作。

二、各审核机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应加强对修改后ISM规则的学习研讨,充分理解掌握ISM规则修正案的精神,自2010年7月1日起主管机关将按照修改后的ISM规则对公司进行发证。

ISM 规则修正案MSC.273(85)号决议(2008年12月4日)1 总则1.1 定义1 1.1.10中“包括”改为“或”。

修改后1.1.10叙述为“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系指对人员或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并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的可辨别的背离,或未能有效或系统地实施本规则的要求”。

1.2 目标2 1.2.2.2改为“对其船舶、人员及环境已标识的所有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适当的防范措施”。

5 船长的责任和权力3 在5.1.5开头加上“定期”。

修改后叙述为“定期复查安全管理体系并向岸上管理部门报告其存在的缺陷”。

7 船上操作方案的制定4 第7章改为“对涉及人员、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关键性的船上操作,公司应当制定有关程序、方案或须知包括必要的检查清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Form: WPRR704-F C C S 技术通告
Technical Information
(2013年)技术通告第72号总第106号 2013年11月19日(共6页)
发:总部相关处室、各分社/办事处并转船公司
转发MSC.353(92)决议的通知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及防污染管理(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修正案
第92次海安会2013年6月21日通过MSC.353(92)决议----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及防污染管理(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修正案,修正案于2014年7月1日应视为被接受,除非在2014年7月1日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本公约缔约国政府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数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数50%的缔约国政府通报其反对该修正案;
该修正案在按照上述要求通过后,将于2015年1月1日生效, 修正案主要包括:
A部分–实施
6资源与人员
1现有6.2原有文本由如下文字替代:
“6.2 公司应保证每一艘船舶:
.1 配备符合国家及国际要求的适任、持证,并且身体健康
的船员;以及
.2 适当配员,以包含关于船上保持安全运营的各个方面。

* * 参见本组织A.1047(27)决议通过的《最低安全配员准则》。


12公司验证、评审和评估
2 在现有第12.1款之后插入下述新的第12.2款,现有的第12.2至12.6
款重新编号为第12.3至12.7款:
“12.2 公司应定期验证所有从事指派的ISM相关工作的人员是
否根据本规则依照公司的职责行事。


关于本规则出版物前言中的脚注及条款
1 第1.1.10款在“严重不合格”单词后面新增以下脚注:
“参见《对发现的ISM规则严重不合格项的处理程序》
(MSC/Circ.1059-MEPC/Circ.401)。


2第1.2.3.2款在“accouunt”单词后面新增以下脚注:
“参见《规则、建议、指南和其他与安全和保安相关的非强制性文件的清单》
(MSC.1/Circ.1371)。


3在第3节标题末尾新增以下脚注:
“参见《公司执行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操作指南》(MSC-MEPC.7/Circ.5)。

”4在第4节标题末尾新增以下脚注:
“参见《《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规定的担任指定人员一职所必需的资格、
培训和经历的导则》(MSC-MEPC.7/Circ.6)。


5在第8节标题末尾新增以下脚注:
“参见本组织以经修正的A.852(20)决议通过的《船上紧急情况应急计划整体系统
构成指南》。


6在第9节标题末尾新增以下脚注:
“参见《险情报告指南》(MSC-MEPC.7/Circ.7)。


7在第11节标题末尾新增下述脚注:
“参见《经修订的船上须携带的证书和文件清单》(FAL.2/Circ.127、
MEPC.1/Circ.817、MSC.1/Circ.1462)。


8 在本规则出版物序言中新增下述段落:
“本规则中插入的脚注仅供出于参考和指导,并不属于规则要求,但
根据第1.2.3.2款规定,应将所有相关的指南、建议案等考虑在内。


所有情况下,读者都必须使用所引述的脚注规定文件的最新版本,并
谨记这些文件可能已由更新文件所修订或替代。


我社审核员在进行相关审核时,应提醒船东和管理公司关注规则修正案生效情况,在其生效后,即按照规则最新要求落实执行。

附件:
1、 MSC.353(92)决议原文,共3页;
2、 MSC.353(92)决议译文,共3页
MSC 92/26/附录1
附件5,第1页
附件5
(2013年6月21号通过的)
MSC.353(92)决议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及防污染管理(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修正案
海事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 28(b)条中关于该委员会的职能;
注意到大会按照A.741(18)决议通过了《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及防污染管理(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以下简称为“ISM规则”),使其成为《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SOLAS)公约》(以下简称为“本公约”)第IX章的强制性规定。

也注意到本公约第VIII(b)条和规则IX/1.1关于ISM规则修正的程序。

考虑到,在第九十二次会议上按照本公约第VIII(b)(i)条建议并分发的ISM规则修正案。

1. 按照本公约第VIII(b)(iv)条,通过ISM规则的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的附件中;
2. 按照本公约第VIII(b)(iv)(2)(bb) 条,确定该修正案于2014年7月1日应视为已被接受,除非在2014年7月1日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本公约缔约国政府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数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数50%的缔约国政府通报其反对该修正案;
3. 提请各缔约国政府注意,按照本公约第VIII(b)(vii)(2)条,该修正案在按照上述第2款被接受后,将于2015年1月1日生效;
4. 要求本组织秘书长按照本公约第 VIII(b)(v)条要求将本决议和附件内的该修正案文本核证无误的副本送交该公约的所有缔约国政府;
5. 也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送交本组织非该公约缔约国政府的成员。

* *
*
MSC 92/26/附录1
附件5,第2页
附件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及防污染管理(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修正案
A部分–实施
6资源与人员
1现有6.2文本由如下替代:
“6.2 公司应确保每艘船舶:
.1 按照国家和国际要求配备合格、持证,并且身体健康的船员;以

.2 适当配员,以包含关于船上保持安全运营的各个方面。

*
* 参见本组织A.1047(27)决议通过的《最低安全配员准则》。


12公司验证、评审和评估
2 在现有第12.1款之后插入下述新的第12.2款,现有的第12.2至12.6款重新编号为第12.3至12.7款:
“12.2 公司应定期验证所有从事指派的ISM相关工作的人员是否根据本规则依照公司的职责行事。


关于本规则出版物前言中的脚注及条款
1 第1.1.10款在“严重不合格”单词后面新增以下脚注:
“参见《对发现的ISM规则严重不合格项的处理程序》(MSC/Circ.1059-MEPC/Circ.40
1)。


2第1.2.3.2款在“accouunt”单词后面新增以下脚注:
“参见《规则、建议、指南和其他与安全和保安相关的非强制性文件的清单》(MSC.1/Cir
c.1371)。


3在第3节标题末尾新增以下脚注:
“参见《公司执行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操作指南》(MSC-MEPC.7/Circ.5)。


4在第4节标题末尾新增以下脚注:
“参见《《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规定的担任指定人员一职所必需的资格、培训和经历的导则》(MSC-MEPC.7/Circ.6)。


MSC 92/26/附录1
附件5,第3页
5在第8节标题末尾新增以下脚注:
“参见本组织以经修正的A.852(20)决议通过的《船上紧急情况应急计划整体系统构成指
南》。


6在第9节标题末尾新增以下脚注:
“参见《险情报告指南》(MSC-MEPC.7/Circ.7)。


7在第11节标题末尾新增下述脚注:
“参见《经修订的船上须携带的证书和文件清单》(FAL.2/Circ.127、MEPC.1/Circ.817、MSC.1/Circ.1462)。


8 在本规则出版物序言中新增下述段落:
“本规则中插入的脚注仅供出于参考和指导,并不属于规则要求,但根据第1.2.
3.2款规定,应将所有相关的指南、建议案等考虑在内。

在所有情况下,读者都
必须使用所引述的脚注规定文件的最新版本,并谨记这些文件可能已由更新文
件所修订或替代。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